选择之债、连带之债的履行规则

合集下载

马工程民法学--第四章

马工程民法学--第四章
受益人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其行为是否具有违 法性,都不应被考虑在不当得利之债中。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三、不当得利
受益人返还的不当利益的范围依其取得利益是否 善意而不同:
(1)受益人为善意,即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其 取得利益无合法根据的,则受益人以现存利益为限负返 还义务;取得的利益已不存在的,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
在无因管理之债中,自管理开始,管理人应当以符合本 人意思且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同时,在能够通 知且有必要通知时,管理人应及时将开始管理的事实通 知本人。在管理终止后,管理人需将管理事务获得的各 种利益移交给本人。无因管理行为以管理人没有法定的 或约定的义务为前提,但在管理过程中, 本人对管理人 的管理行为予以追认的,则无因管理之债转化为委托合 同关系。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三节 债 的 分 类高等教Βιβλιοθήκη 出版社一、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按照债的设定方式以及债的内容是否依据当事人 的自由意志确定,可以将债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 之债。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以及债的内容均由法律 予以确定的债。法定之债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 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其特点在于发生 与否非基于当事人自由意志,而是由法律直接规 定。
债法可从下列方面来理解: 1.债法是财产法。 2.债法是任意法。 3.债法具有普遍性。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债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 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部门,其有人身关 系法和财产关系法两个主要部分,债法和物权法 同为财产关系法的重要支柱。物权法主要规范物 的归属和利用关系,而无论是物的归属关系还是 物的占有利用关系,都是静态的财产关系,物权 法即以调整静态的财产关系为主。债法主要调整 物的流通或交易关系,并建立财产与人身受到不 法侵害时得以救济的规则,重点在于维护动态财 产关系的安全。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完 善的今天,债法较之于物权法之地位更显优越。

第42讲_债的发生原因(2)、债的分类、债的效力、债务违反的样态

第42讲_债的发生原因(2)、债的分类、债的效力、债务违反的样态

【举例】①甲误以为欠乙1万元而向乙清偿,但实际上甲并未对乙负债。

②甲明知不欠乙钱,而仍向乙清偿1万元。

——不构成不当得利③合同被撤销后,基于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受给付一方当事人对于此前所受领的给付为不当得利,应返还给对方当事人。

④债务人对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受领,不属于不当得利,视为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

【2017·单选题】根据民法相关规定,下列给付中,能够引起不当得利之债发生的是()。

A.非债清偿给付B.债务清偿期届至前的给付C.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的给付D.不法原因的给付【答案】A【解析】不当得利可以因给付而发生,给付欠缺给付目的即构成不当得利,如非债清偿。

但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的给付、债务清偿期届至前的给付、明知无债务的给付、不法原因的给付不适用不当得利。

二、债的分类(★)1.根据债之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自由决定划分(1)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决定的债。

(2)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债。

2.根据债的给付标的不同划分(1)实物之债;(2)货币之债:可发生履行迟延,但不发生给付不能的问题(3)利息之债;(4)劳务之债:具有人身性,一般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不得强制履行,只能通过损害赔偿予以救济。

(5)智慧成果之债:如专利权转让。

(6)损害赔偿之债。

3.根据债的双方主体人数划分(1)单数主体之债:债权人与债务人各为一人。

(2)复数主体之债:债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4.根据“复数主体”之债中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的内部关系划分(1)按份之债(2)连带之债5.根据“复数主体”之债的标的是否可分划分(1)可分之债:债的整体给付可以分成数个独立的给付并且不损害其性质和价值,可分割履行。

(2)不可分之债:是指同一给付的标的不可分的复数主体之债,不可分割履行。

6.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所作划分(1)简单之债:债的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该种标的履行。

系统强化班民法授课提纲(丁绍宽)讲义

系统强化班民法授课提纲(丁绍宽)讲义

06 系统强化班民法授课提纲- 1 -注:此为友情提供的分校讲义,非总校课程民法授课提纲丁绍宽第八部分债权(合同法、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一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和要素1:债的含义。

(1)“债”的含义的扩张。

(2)两个“特定”:特定当事人与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债的客体――特定行为(给付:交付财物、支付金钱、转移权利、提供劳务或服务、交付工作成果、不作为)。

:债权的特征――与物权相对比。

(1)请求权;(2)相对权;债的相对性:主体、内容、违约责任;债的相对性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合同的保全、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第三人侵害债权。

(3)相容性与平等性;(4)期限性;4:债权的三项权能: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5:债务(1)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合同关系固有、必备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无独立意义,仅补助主义务的功能,如《合同法》第266 条承揽人保密义务、空调的安装义务等)(2)附随义务(依诚信原则,随合同关系发展而产生);以卖车为例,交车并转移所有权为主给付义务,提供必要材料(如保险单)为从给付义务,告知该车特殊危险为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具有辅助和保护功能,违反之,债权人不能通过诉讼强制执行,也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3)不真正义务(《合同法》第119 条的规定);(4)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第二节债的发生原因1: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单方允诺。

2:重点理解单方允诺:单方法律行为;如悬赏广告、设定幸运奖第三节债的分类1: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意定:合同与单方允诺2: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1)区分标准:标的物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

(2)区分意义:替代履行;所有权、风险转移;3: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1)区分标准: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2)区分意义:使对一方当事人中一人发生的事项,对本方其他当事人同样发生效力。

4: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1)区分标准: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华东三校专辅中心 | 民法第五期巩固__解析

华东三校专辅中心 | 民法第五期巩固__解析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第五期巩固解析•(根据考点汇编)组编:华东三校辅导中心华东三校名师 出品1债法考点1:债的分类1.【答案】B【解析】①按照债之标的是否具有选择可能性,债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指仅有一个标的(客体)的债。

选择之债,指债的标的有数个,债务人可以择一履行或者债权人可以择一请求履行的债,选择之债一经确定其给付,转化为简单之债。

本题中,乙公司与银行、丙公司与银行均成立保证之债,构成共同保证。

这两个保证之债均只有一个标的,并无选择的可能性,都属于简单之债,而非选择之债。

须注意:《担保法》第6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这似乎表明,在有些保证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或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此时债权人似乎具有选择的可能性。

其实,此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与“承担责任”具有同一性,均是同一个保证债务之表现形态,并不存在两个债的标的。

故A 选项错误。

②《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保证人乙、丙均未与债权人银行约定各自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乙、丙构成连带共同保证,乙、丙应对债务人甲公司的1000万元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B 选项正确;C 选项错误。

③同一个债,若其债权人与债务人均为一人,为单一之债;同一个债,若其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则为多数人之债。

再予强调: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区分的着眼点在于同一个债之主体的多寡。

本题中,乙与银行成立了一个保证之债,丙与银行成立了另一个保证之债,乙、丙虽对债权人应基于连带共同保证承担连带责任,但属于基于两个债承担连带责任,既然是基于两个债承担连带责任,不是基于同一个债承担连带责任,就不是多数人之债。

债的概念与特征

债的概念与特征

债的概念与特征概念: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作为一种权利,是一种请求权,即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权利。

注意:债权和请求权并非等同。

因为请求权不但包括债权请求权,还包括物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

债权债权为财产权,是请求权,是相对权,是有期限的权利。

债权具有相对性和平等性。

债的标的债的标的或债的客体是给付行为。

这一给付行为的具体形态可能是交付财产,支付货款、提供劳务。

注意区别债的标的和债的标的物。

债的分类1)在法学理论上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意定之债:合同之债。

法定之债: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错之债2)根据物的种类进行分类。

1、特定物之债:如果债的标的物是特定物就是特定物之债。

如果特定物灭失就不存在继续履行的问题。

2、种类物之债:如果债的标的物是种类物就是种类物之债。

如果种类物灭失的不免除债务人的继续履行义务。

3)从债的主体的主角来区分单一之债:债的双方主体都是一个人,即为单一之债。

多数人之债:债的双方当事人中有一方或者双方是两个人以上的,即为多数人之债。

4)在多数人之债中间。

1、按份之债:如果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之间是按份的,即为按份之债。

2、连带之债:如果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之间没有区分的,即为连带之债。

5)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在债的关系中,债的履行的标的只有一个。

选择之债:在债的关系中,债的履行标的存在两个以上。

选择权的选择,如果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目前主要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所规定的包修、包换、包退。

要注意的是:包修、包换、包退针对的是商场中所购买的物品,但不是所有的物品都适用。

食品买卖是凭现状买卖,即看好了才买,一般不包修、包换、包退。

对耐用消费品如汽车等作为厂家或商家可以修理两次,如果修不好可以换或退。

对于日用百货如鞋、衣服等包修、包换、包退是不加任何限制的,选择的权利归消费者,而不是商家或厂家。

);无法律规定但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依债务人6)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法考笔记——钟秀勇民法【债法总论】

法考笔记——钟秀勇民法【债法总论】

(二)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异同
1.内在统一性的共同因素在于其法律效果在形式上的相同性。

2.在指导原则、社会功能及构成要件上,并不相同:
【合同之债】,因当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旨在实践私法自治理
念,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及期待须受保护。

【无因管理】,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两项原则,使无法律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在一定要件下得以享有权利,负担义务。

【不当得利】,调整欠缺法律依据的财货变动,使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负返还所受利益之义务。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

【财产积极增加/财产消极增加】
2,他方受有损失。

【财产积极减少/财产消极减少】
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给付型不当得利中,以给付关系替代因
果关系)
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给付型不当得利】,指自始或嗣后欠缺给付目的。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指欠缺保有利益的权利或法律原因。

二、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一)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Dkhpanq司法考试冲刺阶段合同法讲义

Dkhpanq司法考试冲刺阶段合同法讲义

生命是永恒不断的创造,因为在它内部蕴含着过剩的精力,它不断流溢,越出时间和空间的界限,它不停地追求,以形形色色的自我表现的形式表现出来。

--泰戈尔第一章债的概述一、债的发生债的发生原因主要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及其他。

其他原因:例如缔约过失、遗赠等。

二、债的分类1.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人一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状态,可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1)按份之债,对外关系中按各自的份额来分担责任。

(2)连带之债,对外关系中不按份额承担全部责任。

(3)按份债权与连带债权连带债务,债务人不仅要对自己的份额起清偿责任,还需要对别人的责任也需要清偿责任。

连带债权,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个主体清偿是具有效力的。

连带债权,《合同法》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连带之债主要有:个人合伙债务、代理中的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连带共同担保的连带责任、雇佣关系及帮工关系中的连带责任、特殊侵权中的连带责任,以及合同法中对连带责任的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百一十三条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2.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第一章 债权概述

第一章 债权概述



种类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 债。 种类之债的特征在于其标的物为种 类物,于债成立之时当事人仅以一 定的数量和质量确定标的物。

种类之债的法律意义在于:
第一,债的标的物是不特定的,具有 可替代性。因此,于债成立之时,当事 人需要确定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如标 的物的数量和质量不确定 或不能确定, 则债不成立。 第二,在约定的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 时,一般不发生履行不能 。因种类之债 的标的物具有可替代性,因而在债的标 的物交付前发生灭失的,不免除债务人 交付实物的义务,债务人须以同等的种 类物履行债务。

近代大陆各国民法典多承袭罗马法, 但又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 为代表。《法国民法典》几乎照搬罗马 法旧制,将债的发生分为合意与非合意 两类,前者主要指契约,后者则包括准 契约(指无因管理和非债清偿)、侵权 行为和准侵权行为,而《德国民法典》 对罗马法稍作修正,将契约、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及侵权行为作为债的发生原因。

5.债权具有平等性 数个债权人对于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 数个债权时,各债权具有同等效力(有 担保的债权具有优先性),债权不发生 排他效力。但物权采“一物一权主义”, 原则上同一标的物之上不得有互不相容 的数个物权存在,故物权具有排他效力。 而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时,其效力有先 法 律的规定,债务人所负担的应为特 定行为的义务。

连带债权的法律效力 1.对外效力 连带债权人中任何一人受领全部给 付时,全体债权人的债权皆归消灭。 2.对内效力 各债权人仍应按确定份额享受债权, 受领全部给付的债权人对超出其份 额的部分,应偿还给其他债权人。
四、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是指只有一种给付作为标的 的债,也称不可选择之债或单纯之债。 简单之债可因合同而产生,也可因法律 规定而产生(如《民法通则》第119条)。 选择之债的给付标的经特定后,即成为 简单之债。 选择之债是指在数项给付中,依当事 人的选择而确定一项作为给付标的的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选择之债、连带之债的履行规则
选择之债:
1. 选择之债的标的通常包括多项义务,但债务人只需要选择履行其中的一项。

然而,在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者特定的交易习惯下,债务人可能不享有选择的权利。

例如,在某些合同中,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选择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中的一项义务,而不是多项义务。

2. 当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时未作出选择,经过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选择,那么选择权将转移至对方。

这意味着,如果一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选择权,则可能会失去该权利,而另一方则有权决定履行哪一项义务。

3. 在选择之债履行之前,债务人对债的标的具有选择权,并且该选择权是一种形成权。

行使该权利的方式应当是通知方式。

这意味着,债务人可以通过发出通知来行使选择权,通知应当明确说明选择哪一项义务进行履行。

如果债务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通知,则可能会失去该权利。

连带之债:
1. 当债权人为两人以上,部分或全部债权人都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这被称为连带债权;当债务人为两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这被称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约定。

例如,在一份劳动合同中,雇主和员工之间可能存在连带债务关系,即员工有责任完成工作任务,而雇主有责任支付工资。

如果员工未能完成工作任务,雇主可以要求员工承担违约责任,而员工也可以要求雇主支付未付的工资。

这种关系是由劳动合同规定的。

2. 当连带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时,视为各债务人份额相同。

对于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例如,在一份保险合同中,如果多个投保人共同购买了一份保险,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所有投保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无法确定每个投保人的具体份额,则视为各投保人的份额相同。

如果其中一个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赔偿要求提出抗辩,其他投保人也可以提出相同的抗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