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十一种情形
【深圳】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2007年1月1日起试行 2010年3月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次会议修订)一、人民法院受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以涉案工程无合法土地使用权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主张合同无效的,在开庭前涉案工程仍未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及上述许可证,应认定施工合同无效;开庭前已经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及上述许可证,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应认定施工合同有效。
二、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作建设工程,并对合作建设工程享有共同权益的,其中合作一方因与工程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合作建设方应列为共同原被告。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并非建设工程项目的所有人,发包人以自己的名义实际履行合同的,建设工程的所有人应与发包人列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共同原被告。
工程代建合同的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承包人签订并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将工程代建合同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列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共同原被告,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仅由受托人、委托人或发包人承担合同约定义务的除外。
四、承包人将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给无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劳务分包承包人,发包人以承包人违法劳务分包为由要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完成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或施工图纸的;(二)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施工场地、施工道路、施工用水、施工用电的;(三)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的;(四)未在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中间验收的;(五)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的。
六、建设工程开工时间一般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时间为准;法律规定施工前应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开工时间早于《施工许可证》确认的开工时间的,则以《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开工时间为准,承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已实际施工,且双方约定以实际施工日为工期起算时间的,依照约定执行。
解构与重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判思维与方法(第二版)

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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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分析
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 纠纷案件的特点
第二章法官审理工程 案件的心态
第三章建设工程相关 案由概览
本篇小结
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
1.法律关系复杂 2.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繁杂 3.疑难问题众多 4.技术门槛高 5.审理周期长 6.案件标的大,诉讼请求多 7.无效合同比例高 8.服判率低、发改率高
第二十一章现场勘验
1.现场勘验的目的 2.现场勘验的必要性 3.现场勘验的时间 4.现场勘验的组织与协调 5.现场勘验笔录
第二十二章开庭审理
1.排庭 2.阅卷并制定庭审提纲 3.开庭准备 4.法庭调查 5.法庭辩论 6.最后意见 7.询问调解意愿 8.当庭宣判 9.下一步安排及处理
第二十三章庭审二次架构
第三十一章工程质量案件初步审理
1.请求权基础的分类和初步证据 2.组织质证并认证 3.决定案件审理方向
第三十二章工程质量鉴定
1.启动鉴定 2.鉴定的委托 3.鉴定的实施 4.鉴定意见书 5.鉴定后的决断
第三十三章修复方案及其造价
1.设计单位的独特地位 2.不是鉴定似鉴定 3.修复方案的司法鉴定 4.修复方案的审查 5.修复方案的造价鉴定 6.典型案例
1.全面提高建设工程案件仲裁的质量 2.树立独特而有公信力的建设工程仲裁品牌 3.加强沟通交流获得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解
释(一)
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鉴定 指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鉴定指引
第一部分:鉴定程序的启动 第二部分:委托鉴定前的相关事项 第三部分:鉴定单位及鉴定人员的选定 第四部分:鉴定费用 第五部分:鉴定阶段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鉴定人员与裁判者的协作 第六部分:鉴定意见及其质证与采用 第七部分: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
三包一靠查处认定(解读)

(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 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依据《建筑法》、 《合同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 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
2)转包: 试行办法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1)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全部转包)(直接定义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 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肢解后以 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直接定义的)
2016年12月30日,省住建厅颁布了《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苏建建管﹝2016﹞707号, 第三条第四款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 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2014年9月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召开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 电视电话会议,传达、学习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抓好工程质量工作的 重要批示,部署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党 组书记、部长陈政高出席会议并讲话。陈政高会上强调,两年行动主 要抓六件事。一是全面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二是 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三是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和监理 机制,四是大力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五是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 设,六是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三包一靠”的定义,出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的(建市〔2014〕118号)《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 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属于规范性文件,具有操作性,针对性,主要内 容均出自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等条款。 其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的部分条款如:
民法典解释:最高法院对建工合同司法解释做了哪些重大修改?

民法典解释:最⾼法院对建⼯合同司法解释做了哪些重⼤修改?民法典解释:最⾼法院对建⼯合同司法解释做了哪些重⼤修改?前⾔《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于2021年1⽉1⽇起施⾏。
为正确适⽤《民法典》,最⾼法院对建国以来现⾏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件共计591件进⾏了全⾯清理,其中与建设⼯程纠纷相关的3件⽂件均被废⽌。
被废⽌的⽂件包括:《最⾼⼈民法院关于建设⼯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下称“原《价款优先受偿权批复》”)、《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原《建⼯合同解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原《建⼯合同解释⼆》”)。
同时,最⾼法院废旧⽴新,在废⽌上述规定同时,2020年12⽉29⽇发布了重新制定的《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新《建⼯合同解释》”)。
总体⽽⾔,新司法解释在整体结构上更具有体系性、科学性与逻辑性。
本⽂就新《建⼯合同解释》对现⾏规定作出的较为重要的修订予以梳理,主要从合同效⼒及⽆效的法律后果、⼯程⼯期、⼯程质量、⼯程价款的结算、鉴定程序、建设⼯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权利保护共七个⽅⾯进⾏归纳总结,供读者参考。
⼀、施⼯合同⽆效情形及⽆效的法律后果1. 对施⼯合同效⼒规定进⾏了逻辑化调整、体系化编排关于建设⼯程施⼯合同⽆效的规定,之前散见于原《建⼯合同解释⼀》第⼀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以及原《建⼯合同解释⼆》第⼀条、第⼆条等规定。
新《建⼯合同解释》对施⼯合同⽆效规定进⾏了重新编排、调整。
施⼯合同⽆效的规定集中在新司法解释的第⼀条⾄第五条,使其更具有体系完整性和逻辑性。
2. 新《建⼯合同解释》第⼀条、第五条对施⼯合同效⼒规定进⾏了微调、修正“建筑施⼯企业资质”修改为“建筑业企业资质”原《建⼯合同解释⼀》第⼀条第⼀款规定“(⼀)承包⼈未取得建筑施⼯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程施⼯合同⽆效,新《建⼯合同解释》第⼀条将“建筑施⼯企业资质”调整为“建筑业企业资质”,究其原因主要是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2015年1⽉1⽇)规定保持⼀致。
解读司法解释

解读司法解释(二)施工合同无效、质量合格,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笔者有幸于今年2月作为律师代表参加了最高院组织召开的“《司法解释》研讨会”。
研讨会上,与会者讨论最多的两个问题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施工合同是否一律无效?施工合同无效的话,工程款如何进行结算?就上述两个问题,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认识。
就无效施工合同结算方法而言,上海法院通常做法为:施工合同无效,工程量按实结算,计价方式参考合同约定;而浙江法院通常做法为:按照定额进行结算,但应扣除利润,有的法院认为还应扣除部分或全部管理费用。
显然,施工合同无效,同一工程、同一合同,由于在认识上存在差异,在上海法院诉讼与在浙江法院诉讼,工程结算价款却完全不同。
这不仅影响到人民法院司法的公正性、统一性和审判的效率,而且也不利于尽快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因此,司法解释对无效施工合同的结算方法作出解释是非常必要的。
为此,《司法解释》就施工合同无效如何进行结算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司法解释》将无效施工合同的结算方法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为质量合格的结算方法:参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另一种情况为质量不合格的结算方法:修复后质量合格的,参照约定进行结算但承包人应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质量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显然,对于修复后质量仍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存在重大损失,这些损失主要包括其投入的材料、设备、人工、施工机械等等。
《建设法规》案例分析题答案

1.“污水处理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本案中,A公司为一级资质,具备承接该污水工程的资质,但由于B公司为国有公司,该项目为环境保护项目,其所用资金900万元为国有资金。B公司在发包该工程时,未经过招投标程序,私下将工程发包给A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A公司与B公司所签合同因内容违法而无效。
三、1.根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2)应于签订合同30日内到法定房产交易所提出登记申请。
(3)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4)房产交易主管部门核发过户单。
在本案中,刘军与李全签有书面转让合同,并且在30日内到该市房产交易所办理了交易,缴纳了有关税费,而且房产交易主管部门核发了过户单。
法律上的这些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于房地产抵押后并不能转移占有,这种权利只有经过权属登记,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通过登记后,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做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才能使这一权利得到有效的保护。
本案中,张某与刘某的抵押虽有合同,但未经登记。因此,张某不能把刘某的房子卖掉,这时刘某依然是该房屋的合法权利人,并非谁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就是谁行使权利。
目录toco13hzuhyperlinkltoc344131605答案pagereftoc344131605h1hyperlinkltoc344131606第一章建设法律法规概述pagereftoc344131606h1hyperlinkltoc344131607第二章建设工程合同pagereftoc344131607h5hyperlinkltoc344131608第三章案例分析参考答案pagereftoc344131608h2hyperlinkltoc344131609第四章案例分析参考答案pagereftoc344131609h2hyperlinkltoc344131610第五章案例分析参考答案pagereftoc344131610h3hyperlinkltoc344131611第六章案例分析参考答案pagereftoc344131611h4hyperlinkltoc344131612第七章案例分析参考答案pagereftoc344131612h5hyperlinkltoc344131613第八章案例分析参考答案pagereftoc344131613h10hyperlinkltoc344131614第九章案例分析参考答案pagereftoc344131614h13hyperlinkltoc344131615第十章案例分析参考答案pagereftoc344131615h18hyperlinkltoc344131616第十一章案例分析参考答案pagereftoc344131616h18hyperlinkltoc344131617第十二章案例分析参考答案pagereftoc344131617h23hyperlinkltoc344131618第十三章案例分析参考答案pagereftoc344131618h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要点

建设⼯程施⼯合同审查要点建设⼯程施⼯合同审查要点⼀、背景在审查建设⼯程施⼯合同中,对施⼯合同审查要点做了归纳。
⼆、审查要点(⼀)合同主体资格1.发包⽅要取得建设⼯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续,承包⽅要具有相应的资质,否则会导致双⽅签订建设⼯程施⼯合同⽆效。
2.审查发包⽅⽀付⼯程款等款项、费⽤的能⼒,承包⽅施⼯能⼒,可以要求合同双⽅提供履约担保。
3.施⼯项⽬部为⾮法⼈组织,⼀般不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审查合同实质性内容是否与招投标⽂件内容⼀致1.对于必须招标的建设⼯程,⼀定要通过招标⽅式确定⼯程承包⼈。
2.发包⼈通过招标⽅式确定⼯程施⼯中标⼈的,招标⼈和中标⼈签订的施⼯合同的⼯程范围、建设⼯期、⼯程质量、⼯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应与招标投标⽂件⼀致。
违反上述规定,将导致发包⼈和承包⼈签订的⼯程施⼯合同⽆效。
(三)⼯期1.⼯期要合理,不能不合理压缩⼯期。
2.开⼯⽇期前⼀般要具有开⼯条件。
3.⼯期延误如何处理、⼯期合理顺延情形要在合同中约定清楚。
(四)⼯程价款1.⼯程价款确定⽅式、是否允许在特定情形下调整等约定清楚。
2.⼯程价款⽀付⽅式,如预付款、进度款、质保⾦扣留及返还⽐例和⽅式以及⽀付前提交的法律⽂件等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因合同履⾏过程中发⽣的违约损失是否从⼯程价款中直接扣除等约定清楚。
3.对⼯程价款(包括与确定⼯程价款相关因素)发⽣争议时如何处理,事先明确。
4.对竣⼯结算以及结算款⽀付及拖延审核竣⼯结算⽂件予以约定。
5.税费与⼯程价款的关系、税费调整如何承担,发票开具问题⼀并在本条款中予以约定。
(五)⼯程质量合同双⽅要明确⼯程质量,并事先约定在双⽅对⼯程质量发⽣争议时如何确定⼯程质量情况。
(六)⼯程施⼯对以下内容予以明确约定:1.⼯程预备⼯作如何开展。
2.设备材料如何采购、由谁采购、检验、保管。
3.现场⼯作如何组织、安全施⼯由谁保障、场地通⾏通⽔通电如何保证。
4.施⼯⼈员保险办理。
5.施⼯过程中造成承包⼈⼈员⾃⾝损害,给发包⼈⼈员、第三⼈造成损害如何处理。
【建纬观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名为劳务分包,实为工程分包、工程转包的认定

作者简介黄琪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交通⼤学法律硕⼠,中南财经政法⼤学法学学⼠。
主要业务领域包括建设⼯程、房地产以及公司业务领域的诉讼和⾮诉讼法律服务。
程娜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英国斯旺西⼤学法律硕⼠,上海海事⼤学法学学⼠。
主要业务领域包括建设⼯程、房地产以及公司业务领域的诉讼和⾮诉讼法律服务。
建设⼯地.jpg由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施⼯分包管理办法》中没有规定劳务作业分包需要经⼯程建设单位认可,因此实践中,建筑市场出现了很多虽然名为劳务分包合同,但实为⼯程分包或者⼯程转包的合同,在此情形之下,正确区分劳务分包与⼯程分包、⼯程转包是处理相关案件的关键,帮助发包⽅、⼯程总承包⽅和分包⼈有效防范其中的法律风险,维护⾃⾝合法权益。
鉴于此,本⽂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既判案例对建设⼯程合同纠纷中的劳务分包与⼯程分包、⼯程转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进⾏简要分析,以供⼤家参考。
2. 劳务分包的构成要件(1)劳务分包主体必须持有劳务作业企业资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8年12⽉22⽇修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第五条、第⼗⼀条之规定,及2020年1⽉16⽇发布并⽣效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规[2020]1号】规定,建筑施⼯企业应当具备劳务作业企业资质,且建筑企业资质中施⼯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2)劳务分包的标的主要为⼯程施⼯的劳务,计取的是⼈⼯费,其表现形式主要体现为包⼯不包料。
(3)总承包⼈将劳务分包给分包⼈的,⽆须事先获得发包⼈的同意。
⼆、劳务分包与⼯程分包、⼯程转包的区别(⼀)劳务分包与⼯程分包的区别1. ⼯程分包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第⼆⼗⼋条规定,禁⽌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程转包给他⼈,禁⽌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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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十一种情形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十一种情形
【导语】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建筑工程的法律依据,是建筑工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文书。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并非所有的合同都能够有效成立和执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可能存在多种无效的情形。
本文将就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十一种情形展开深度分析,并探讨如何避免和解决这些问题。
一、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在我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需遵守相关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如果合同违反了这些法律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
二、重大瑕疵
如果合同中的要约或者承诺存在重大瑕疵,例如严重不合理的条款、严重不公平的内容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三、以非法手段订立合同
如果合同是通过贿赂、胁迫等非法手段订立的,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四、缺乏代表或代理权
在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如果一方缺乏代表权或代理权,或者代表行为超出了其代表权限,合同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五、违背公序良俗
合同内容违背公序良俗的,将导致合同无效。
违反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条款等,可能会对合同的有效性产生负面影响。
六、合同标的违法或不可能实现
如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是违法的或者不可能实现的,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七、合同内容模糊不清
对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来说,合同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如果合同内容模糊不清,将导致合同无效。
八、合同订立时条件未成就
在一些合同里,可能会规定订立合同时的条件。
如果这些条件未能成就,合同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九、合同订立时缺乏真实意思表示
在合同订立时,各方当事人必须有真实的意思表示。
如果合同订立时
缺乏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十、合同受到撤销、终止或终止
如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受到撤销、终止或者终结,合同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十一、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除了上述情形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还可能存在其他导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总结】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有效性至关重要。
为了避免合同无效,当事人在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合同内容上做到明确具体,避免相关的风险和纠纷。
只有这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才能够真正发挥其应有的法律效力,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个人观点】
在建筑工程领域,无效的合同往往会给各方当事人带来无穷的麻烦和损失。
当事人在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务必要十分慎重,并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相关法律部门也应当加大合同的监管和审查力度,以保障建筑工程市场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刘建华. (2018). 我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保护机制研究[J]. 法学杂志, (1), 232-249.
【声明】
本文所述仅为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法律意见,不构成法律建议。
如需法律沟通,请沟通专业律师。
在建筑工程领域,合同的有效性对于各方当事人来说都至关重要。
一个有效的合同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的行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然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却并不少见。
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多因素可能会导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下面将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十一种情形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首先是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必须遵守法律强制性规定。
如果合同违反了这些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当事人在签订合应当充分了解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合同内容与法律规定一致。
其次是重大瑕疵。
合同中的要约或者承诺如果存在重大瑕疵,例如严重不合理的条款、严重不公平的内容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当事人在签订合应当对合同条款进行充分的、全面的审核,避免出现重大瑕疵。
另外,以非法手段订立合同也会导致合同无效。
如果合同是通过贿赂、胁迫等非法手段订立的,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当
事人在签订合应当坚决抵制任何非法手段,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合同订立。
缺乏代表或代理权也会导致合同无效。
在订立合如果一方缺乏代表权
或代理权,或者代表行为超出了其代表权限,合同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当事人在签订合应当严格核实对方的代表权或代
理权,并明确代表行为的范围。
违背公序良俗也是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
合同内容如果违背公序
良俗,将导致合同无效。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当事人在签订合应当遵
循社会公序良俗,合理规定合同条款,避免违反公序良俗。
合同标的违法或不可能实现也是导致合同无效的重要原因。
如果合同
的标的是违法的或者不可能实现的,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为了避免这
种情况,在签订合当事人应当对合同标的进行充分的、全面的评估,
确保合同标的合法可行。
合同内容模糊不清也会导致合同无效。
对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来说,
合同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如果合同内容模糊不清,将导致合同无效。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当事人在签订合应当对合同内容进行充分的、明
确的规定,避免模糊不清的情况发生。
合同订立时条件未成就也会导致合同无效。
在一些合同里,可能会规定订立合同时的条件。
如果这些条件未能成就,合同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在签订合当事人应当对合同条件进行明确的规定,确保条件的成就性。
合同订立时缺乏真实意思表示是导致合同无效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合同订立时,各方当事人必须有真实的意思表示。
如果合同订立时缺乏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在签订合当事人应当确保自己的意思表示真实可靠。
另外,合同受到撤销、终止或终结也是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
如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受到撤销、终止或者终结,合同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在签订合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撤销、终止或终结进行充分的了解,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还可能存在其他导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当事人在签订合应当充分了解法律法规,及时调整合同内容,避免违法违规的情况发生。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是多方面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务必要十分慎重,并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相关法律部门也应当加大合同的监管和审查力度,以保障建筑工程市场
的良性发展。
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才能够真正发挥其应有的法律效力,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