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效力

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效力
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效力

国际商事惯例

国际商事惯例是在长期的商业或贸易实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用于解决国际商事问题的实体

法性质的国际惯例。根据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某些通用的习惯做法而制定的规则。虽然不是法律,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拘束力。但按各国的法律,在国际贸易中都允许当事人有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惯例的自由,一旦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它对双方当事人就具有法律拘束力。有些国家的法律还规定,法院有权按照有关的贸易惯例来解释双方当事人。

国际商事惯例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国际商事惯例取得什么样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国内法和国际条约的具体规定,各国国内法和国际条约的规定可归纳为三种情况:

⒈契约性效力

一般说来,有关国内法和国际条约都赋予国际商事惯例以契约上的效力。所谓契约上的效力,是指国际商事惯例只有在当事人同意适用时才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即国际商事惯例的拘束力源于当事人适用该惯例的合意。它是相对于具有强制拘束力的法律而言的。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条就赋予国

际商事惯例以契约上的效力,而不是强制性拘束力。这种契约上的法律效力往往是通过国内法和国际条约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承认而间接赋予的。

⒉强制性效力

如果一个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国际商事惯例以普遍约束力,该国际商事惯例就有强制性效力。《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西班牙和伊拉克已取得国内法的效力。还有些国内法和国际条约虽未将特定国际商事惯例全盘移植,但也对其效力作了强制性规定。在上述情况下,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效力直接源于法律的规定,不再需要借助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就是说,不管当事人是否协议选择,已取得了等同于国内法效力的特定国际商事惯例都必须适用,其效力是强制性的。

⒊替补性效力

有些国家的国内法确定了国际商事惯例的替补性效力,即在有关国内法和国家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有关事项未作相应规定时,适用特定国际商事惯例填补其空缺。

(三)对国际商事惯例效力的限制

在实践中,国际商事惯例的效力受到多方面的限制,这种限制实际上与作为国际商事惯例存在基础的意思自治原则有很大的联系,因为该原则本身就受到种种限制。

⒈适用范围的限制

一方面,意思自治原则本身的适用范围受到限制,它只能适用于特定的领域;另一方面,国际商事惯例也只存在于国际货物买卖、运输、保险、支付、结算等领域。所以,国际商事惯例的效力首先被限定于特定的适用范围。

⒉国内强行法的限制

当事人的选择只能在特定国家的任意法范围内进行,同时,国际商事惯例一般只具有契约上的效力,因此,国际商事惯例不能与有关国家的强行法相抵触。尽管国际商业交易的当事人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协议其合同的内容并使之受国际商事惯例的支配,但是,他们不能完全排除国内法的基本原则对其合同关系的控制作用,因为不同国家的法律为确保标准合同和一般交易条件对贸易限制的公正与合理,而对它们的适用和效力有不同的严格要求。所以,国际贸易当事人应使他们的合同关系受国内法的控制,以使这种合同合法有效。比如,以毒品、武器为标的的合同在许多国家的国内法上是无效的。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条规定,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任何惯例的合法性无关。据此,如果一个包含特定国际商事惯例的合同条件依可适用的国内法无效,则该惯例也是无效的。

⒊公共秩序的限制

有的学者认为,这种限制主要表现在下列两种情况:如果当事人的合同关系受制于一外国法律,则这种国际商事惯例不得与该国法律的强制规定及其所规定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如果当事人的合同关系受一般法律原则的支配,则该国际商事惯例的效力以不违反这种一般法律原则中的强制性原则和公共秩序原则为前提条件。

中国《民法通则》第150条和《海商法》第276条也规定,在依中国冲突法指定应适用“国际惯例”时,如其适用违背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可予以排除。从而,国际商事惯例在中国的适用必须以不违背中国的公共秩序为先决条件,否则,将不予适用。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章节练习(2014-3-15)

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有哪些?() A.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 B.父母子女之间相互的扶养 C.兄弟姐妹相互之间的扶养 D.祖父母与孙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涉外票据中,下列行为应适用付款地法的是()。 A.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B.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 C.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 D.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 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制度体现了以下哪些原则? A.意思自治原则 B.最密切联系原则 C.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 D.国内法优先原则 中国公民甲在日本将韩国公民乙撞伤。乙在中国法院起诉,依据我国国际私法规则,本案应适用的法律为()。 A.中国法 B.日本法 C.中国和日本签订的国际条约 D.韩国法 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下列选项中,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有()。 A.动产的所有权和买卖 B.动产的租赁和抵押 C.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买卖 D.不动产的租赁和抵押 王某去日本留学,在日本准备与其韩国女友结婚。根据我国法律,该婚姻应适用下列哪国法律? A.中国法律 B.日本法律 C.韩国法律 D.中国法律和日本法律 袁世庆和王治贤是某公司同事。1990年袁世庆被公司派往美国分公司工作,1994年王治贤亦被派往美国分公司工作。1995年二人建立恋爱关系。1996年二人在加拿大旅游时,按照加拿大法律在当地结婚。2000年,袁世庆被某公司调回国内。2001年王治贤辞职后在墨西哥定居。2002年袁世庆在中国法院提出与王治贤离婚。在确定袁世庆和王治贤的婚姻是否有效时,应适用()法律。

A.中国法律 B.美国法律 C.加拿大法律 D.墨西哥法律 美国人马丁和英国人安娜夫妇是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来华之前,两人长期在印度工作,并在那里有惯常居所。在中国工作期间,马丁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的诉讼请求。对于马丁和安娜的离婚纠纷,我国法院应该适用下列哪一国法律加以解决? A.美国法 B.英国法 C.中国法 D.印度法 英国人丹宁在我国去世,其在我国境内留下一栋房子和若干珍贵书籍,其亲属在我国法院起诉要求继承这些遗产,但丹宁先生生前的住所无法查明,其经常居住地在我国北京。则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对房子的继承应适用英国法 B.对书籍的继承应适用英国法 C.对房子和书籍的继承都应适用中国法 D.房子和书籍都应收归国有 年满20周岁的华裔希腊籍公民罗伯特(男),一直随父母在希腊定居,在其回中国探望祖父母的时候与深圳年满20周岁的女孩朱丽娟结婚(希腊法律允许20岁男子结婚),并随即回到希腊定居。后因婚后不合,朱丽娟回国在深圳提起离婚诉讼。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对其结婚行为是否有效,所作出的认定正确的是:() A.有效 B.无效 C.若经父母同意后有效 D.经过祖父母同意后有效

国际商法课后答案

名词解释: 1、普通合伙企业:简称GP,是指依法设立的、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简称LP,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组成的企业,前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则只负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承担有限责任。 3、有限责任合伙:简称LLP,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经依法核准登记入册,以合伙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各合伙人对自己的行为引起的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对于其他合伙人的疏忽、不当、渎职等行为引起的合伙组织债务以自己在合伙中的利益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实体。 4、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由股东出资组成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5、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是指公司资产分为若干等额股份,有一定以上的股东人数组成,股东以其认购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6、意定代理: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的代理。 7、法定代理:指被代理人于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为法律行为时,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由他人代为进行法律行为的代理。 8、直接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身份,即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为。 9、间接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但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其权利与义务通过另外一个合同让与被代理人的行为。 10、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备代理权,但因某种表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对本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归本人承担的代理。 11、显名代理:代理人在订约时不但表明了自己的代理身份,而且还表明了被代理人的身份或姓名、商号。 12、隐名代理:代理人在订约时根本不披露有代理关系的存在,既不表明自己的代理身份,因为表明被代理人的存在。 13、给付不能:指债务人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不是指有可能履行合同而不去履行。 14、违反条件:即指违反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时间、地点、品质及数量、支付工具及方式等条款) 15、违反担保: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或随附条款。 16、根本违约: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构成根本违约的基本标准是,实际上剥夺了受损一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受害方预期利益的丧失,同时还必须满足两个标准:违约方应当预知这种结果,第三人能预知这种结果(客观标准)。 17、票据行为:指具备票据法规定的特定要件,能够发生、变更、消灭票据法律关系的行为。 18、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19、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0、支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金其他融机构在见票时无

国际商法重要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主体在从事国际商事交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商事立法。法律冲突的概念:由于任何一涉外商事关系都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而不同国家因其政治、经济制度及法律传统各不相同,其商法规定千差万别,常常在处理同一问题是,依一国法律,可能认为已经成立了一个有效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另一国的法律,它还不能有效的成立,这即通常所讲的法律冲突。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内国赋予外国人、外国企业的民事权利。2.所涉各国商法上的规定不同。3.国内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法律冲突的解决代表性的方法如下:1.只适用本国法。2.在一定范围内适用外国法。3.适用统一实体法规范。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1.意思自治原则。2.最密切关系原则。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有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享利润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公司:1.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是指数人出于共同的目的而进行的组合,一般为营利而经营业务。公司有两个基本属性,即法人与有限责任。2.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这区别于公法人、财团法人与公益性社团法人,是一种最具普遍性的企业组织形式。 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1.成立基础不同。2.法律地位不同。3.人身关系不同。4.产权结构不同。5.责任承担不同。6.管理机制不同。7.盈亏分配不同。 8.对外转让出资不同。 国际商事代理:是指处理各国国际商事事务中的代理。国际商事代理的特征:1.国际商事代理的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2.国际商事代理的根据是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律规定。3.国际商事代理必须是代理人权限内独立地为或受领意思表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承担。 意定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形成的代理。法定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由于事实上或法律上不能为法律行为是。有法律直接规定赋予他人代表为进行法律行为而形成的代理。 (1980年公约):分为四部分公101个条约:第一部分是适用范围和规则;第二部分是合同的成立;第三部分是货物的销售,包括总则、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风险转移等制度;第四部分为最后条款,规定了对公约的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对公约的保留、公约的生效以及缔约的申明退出。 对下述事项未作规定1.合同效力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P105主体,客体 贸易术语概念: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普遍适用的确认买卖双方在交货方面的责任费用风险的一种专门术语。三个常用:FOB,CIF,CFR 要约:要约在外贸实践中被称为发价、发盘,是指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愿意按一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建议。1.要约的撤回2.要约的撤销 不可撤销的要约:1对方有某种对价支持的要约2要约采取签字蜡封的形式3要约已载明了接受的期限4受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 承诺:又称接受、受盘,是指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交易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对要约的变更区分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变更.P119 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是指卖方对其所交的货物的质量、特质、性能和用途方面应与其担保相符。(1980年公约)的规定中,此外,卖方交付的货物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货物适合于同一规定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2.货物适合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的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未依赖或没有理由依赖卖方的技巧和判断力。3.货物的质量与样品或模型相同。4.货物按此类货物的通常方式装箱或包装,或者无此中通常方式,以一种足以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 权利担保义务:指卖方应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方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2.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但是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理由知道第三方权利的存在,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而由买方自己承担。 根本违约,按地25条的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同样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预期违约;是指合同订立后,因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缺陷,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在履行合同中的行为表明他将不履行其大部分义务,则另一方可以中止履行其义务。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

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在尼加拉瓜境内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与准军事活动案 【案情简介】 从1984年2月开始,在美国的资助和直接参与下,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组织在尼加拉瓜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这严重威胁到尼加拉瓜的安全和航行,并造成了重大事故和损失。美国还支持尼反政府武装攻击尼加拉瓜港口、石油设施等。为此,尼加拉瓜于1984年4月9日向国际法院提出申请,控告美国在其港口布雷、出动飞机袭击尼加拉瓜石油设施和港口以及进行其他军事和准军事活动。 尼加拉瓜请求法院宣布美国的行为构成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干涉其内政和侵犯其主权的行为,请求法院责令美国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及对其本身和其国民所受损害予以赔偿,并指示临时保全措施。 美国则认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因为尼加拉瓜发表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并未发生法律效力。而且,1984年4月6日美国政府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对于1946年发表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在两年内不适用于“与任何中美洲国家的争端或由中美洲发生的事件引起或同中美洲事件有关的争端”,该通知立即生效,这也排除了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 【判决】 1984年5月,法院指示了临时保全措施。11月,法院作出初步判决,否定了美国的初步反对意见。法院认为尼加拉瓜1929年发表的接受国际常设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依《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具有法律效力。至于美国1984年的声明,应受其1946年声明中的“6个月后生效”的约束,这是依据诚意原则的结果。因此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1985年,美国宣布退出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并中止1956年《美国和尼加拉瓜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和美国对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接受。法院认为美国的这些行为均发生在法院作出初步判决之后,其管辖权不受影响。根据规约第53条有关当事国一方不出庭的规定,法院决定继续审理此案。 1986年6月,法院对本案的实质问题作出了判决。法院以绝大多数票判决:美国在尼加拉瓜境内的行动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构成对尼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美支持尼反政府武装是对尼内政的干涉,明显违反了不干涉原则;美国对尼加拉瓜的行动违反了尊重国家领土主权原则;美国鼓励了尼反政府武装从事违反人道法原则的行为,美国在尼港口布雷造成第三国船舶及其人员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也构成了对人道法原则的违反;美国有义务立即停止并不再采取任何上述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并对违反行为所

第三编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三编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民事主体 一、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 1.自然人的国籍 (1)概念 Nationality:Membership in a nation which mean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a citizen of a nation, customarily involving allegiance by the citizen and the protection by the state. ①某一公民属于某国的法律资格; ②公民对国家的效忠义务; ③国家对公民的保护责任。 涉外性;: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①主体涉外: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有时也可能是无国籍人、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或者一方或双方为住所、惯常居所或营业所在国外的自然人、法人。 ②客体涉外:民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 ③内容涉外: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2)国籍的得丧原因 1,国籍取得的原因: ㈠原始取得: 血统主义: 出生地主义; 混合主义. ㈡继受取得:入籍,婚姻,收养,领土变更。 2,国籍丧失的原因 ㈠自愿丧失:申请出籍,选择。 ㈡非自愿丧失:婚姻,收养,被剥夺,入籍。 (3)国籍冲突 ①自然人国籍冲突的类型 积极冲突(positive conflicts) 消极冲突(negative conflicts) ②产生原因: 各国关于国籍取得与丧失的规定不同。 (4)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方法:一般原则。 1,积极冲突的解决: ①内外冲突 :Ⅰ: 内国国籍优先 Ⅱ:后取得国籍优先 ②外外冲突:Ⅰ:住所或惯常居所地国籍优先。 Ⅱ:最密切联系国国籍优先 2 消极冲突的解决 Ⅰ:当事人的住所地 Ⅱ,当事人的居所(无住所时) Ⅲ.法院地(住所、居所不能确定) 我国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国际商法的构成和特点

1.国际商法的构成和特点:国际商法的范围超出传统商法;国际商法属于跨国私法;国际商法的发展轨迹不同于其他法律分支;国际商法的渊源为国际立法、国际商事惯例以及各国相关立法,尤以前两者为主。 2.大陆法系的概念和影响范围:大陆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典型的法、德两国法律以及效仿其法例的其他国家法律的统称。大陆法系在13世纪形成于西欧,除法国、德国外,其他如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奥地利、卢森堡、瑞士、荷兰、丹麦、瑞典、挪威、芬兰、冰岛等欧洲大陆国家均属于大陆法系。曾受大陆法国家殖民统治的拉丁美洲、非洲的一些国家,也属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中的个别地区,如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和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也实行大陆法。另外,日本、土耳其等国,中国台湾地区、澳门地区,也先后引入了大陆法。中国大陆实际上秉承了大陆法传统。 3.英美法下的概念和影响范围: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海洋法系、普通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以及受其影响或者仿此模式制定的美国及其他国家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形成于英国,以后又扩展到美国及其他曾受英国殖民统治的国家和地区,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南非、菲律宾、斯里兰卡则先采用大陆法,后又引入英美法,形成两大法系混合的局面。美国独立以后的法律制度还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点。 4.英国的先例拘束力原则是怎么体现的:先例拘束力原则着重体现为下列三点:(1)上议院的判决是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全国各级审判机关均须遵循,只有上议院本身可不受约束;(2)上诉法院的判决可构成对其自身以及下级法院有约束力的先例;(3)高级法院每一个庭的判决对所有低级法院均有约束力。具有约束力的判决分为判决理由和判决词中为解释判决理由所阐述的法律规则两个部分,只有前者对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后者只有说服力。 5.5.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大陆法系中判例的作用日益增强;英美法系中成文法的数量迅速扩大;两大法系取长补短,逐渐融合。 1.简述公司及其法律特征:公司为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它具有营利性、法人性、社团性和依法认可性4个特征。 2.中国大陆主要的合伙企业形式有哪些?:有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合伙3种。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通过订立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与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 3.何为授权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是指法律通常允许公司章程确定一个拟发行股份总数或

国际商事惯例的含义

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国际商事惯例的含义 作者: 赵中瑞 学号: 0909******* 专业: 法学 学习中心: 南京 指导教师: 肖冰

摘要 国际商事惯例是在长期的商业或贸易实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用于解决国际商事问题的实体法性质的国际惯例。根据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某些通用的习惯做法而制定的规则。虽然不是法律,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拘束力。但按各国的法律,在国际贸易中都允许当事人有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惯例的自由,一旦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它对双方当事人就具有法律拘束力。有些国家的法律还规定,法院有权按照有关的贸易惯例来解释双方当事人。严格地讲,任何一种国际商事惯例,都不是以正式国际条约这种国家之间的协议法形式出现的,而是由地区、行业、国际组织(通常是民间组织)或商业团体把国际商业长期实践中所形成的习惯做法归纳成文,给予明确的定义和解释,公布于天下。国家对国际商事惯例的认可,即意味着国家赋予它任意性法律的性质。中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第150条还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关键词1.国际商事惯例关键词2.含义关键词3.法律效力关键词4.适用

目录 一、引言.... ............. ............. .. (1) 二、正文 三、国际商事惯例的含义 四、国际商事惯例的特点 (一)经过长期反复的实践而形成 (二)被许多国家和地区认可有普遍适用性 (三)具有确定的内容,针对性很强 (四)是任意性而非强制性的规则,运用灵活 (五)它仍处在不断的发展演变之中 五、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效力 (一)国际商事惯例取得法律效力的途径 (二)国际商事惯例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三)对国际商事惯例效力的限制 六、国际商事惯例的识别和查明 (一)国际商事惯例的识别 (二)国际商事惯例的查明 七、适用国际商事惯例的条件与方法 (一)当事人协议选择 (二)公共秩序问题 (三)合理性问题 (四)法定的适用顺序 参考文献 致谢

国际法

第一章导论 一、国际法的概念 (一)定义和特征 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法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它是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法,它有法律拘束力,它不同于国际道德和礼让。它也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与国内法是不同的,有它自己的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与国内法不同,国际法的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及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它们是国际社会的成员。而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此外还有国家与其国际法主体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国内法主要是调整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或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的协议,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因为国际社会的成员之间都是平等的、独立的,就国家而言,相互没有管辖和支配的权力,在它们之上也没有世界政府、没有立法机关,因此,只能是在它们交往中通过达成协议而产生共同遵守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它不同于国内法,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 3、国际法的强制遵守和执行是依靠国家对违法者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加以保证的。它不同于国内法国内法的强制执行措施,依靠国内的司法机关、警察和军队及其执法机构保证。 (二)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所谓效力根据就是国际法为什么有法律拘束力或法律效力,根据是什么。 对这个问题重点抓住传统的国际法学派的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的基本主张。自然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是自然法,是人的理性和良知。国家代表人民与别国交往遵守的规则是民族的理性和法律良知。这样的民族法律良知就成了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实在法学派基本观点认为国际法不是自然法而是实际存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是国家同意的结果,因此,它的效力根据是国家的同意。不是什么民族的理性和良知。格老秀斯对国际法效力根据提出自己的主张,他认为国际法大部是自然法,其次是实在法。因此它的大部分规则的效力根据是民族的理性或法律良知,其次是国家的同意。显然是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两种主张的折衷。因此,有人称之为折衷主义派。抓住传统的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的基本主张对新的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的理解就不难了。 我以为国际法的形成是各国协议的结果,无论是以条约或习惯及其他形式协议都表现了国家的意志协调,也可以说国家的同意。因此实在法学派研究问题的角度是正确的。 二、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直接渊源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前两项是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形成的主要方式,一般法律原则是次要的或是前两

论国际法的本质

作者简介:胡晓霞(1979-),女,汉族,四川内江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姜世波(1967-),男,汉族,山东莱阳人,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See al so John H enry M erry m an &Davi d S .C lark ,Co m parative Law:W estern European and Lati n Am erican Legal Syste m s 3(1978). Davi d J .Beder m an ,Recepti on OfTh e C l assicalT rad iti on I n In ternati onalLaw:Groti us 'D e J ure BelliA c Pacis ,10EM ORY I NT L 'L.REV .1, 20-21(1996). 体系化、理论建构和抽象恰恰被认为是民法法系的重要特征之一。参见 美 约翰 亨利 梅利曼: 大陆法系 (第二版),顾培东等 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五章:法典与法典编纂。 当然,这种理论建构并不说可以任意虚构理论,这种理论建构也必须符合当时国家间的实际需要。 John H enry M erry m an &D avi d S .C lark,Co m parati ve Law:W estern E uropean and Lati n A m erican Legal Syste m s 3(1978),p.3. 例如,巴恩斯的一项研究发现,51个国家采用了普通法,115个国家采用的是民法体系。(W ayn e R . Barnes ,C on t e m p l ati ng a C ivil La w Paradig m for a Future Internati onalC o mm ercialC ode ,65LA .L.REV .677,684(2005)). 论国际法的本质 On Character O f The Internati onal La w 胡晓霞 姜世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871;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 山东威海 264209) 内容提要:对混合法制的研究在近几年开始受到西方学者的关注,无论国际法的产生还是执行都有赖于属于不同法系的各主权国家的接受,因此,洞悉国际法的混合法特征有助于从混合法体系中寻求国际问题的解决办法。无论从国际法的历史和渊源看,还是它的司法制度,公、私法归属等方面都兼具两大法系的特征,具有混合法的本质。 关键词:混合法制 民法法系 普通法系 国际法 一、国际法先后历经两大法系传统的洗礼,已成为一个混合法律体系 国际法 一词虽然是由来自英美法系的法学家边沁创造的,但在西方学者看来,现代国际法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受过民法法系传统教育的法学家们创造的,如格老秀斯(1583-1645)、维多利亚(1486-1546)、贞提利(A l berico Gentil,i 1552-1608)、苏亚伦兹(F r ancisco Suarez ,1548-1617)和普芬道夫(S a m uel Pufendorf 1632-1694)等。 可以说,国际法最早就产生于早期罗马法的观念。虽然从实质上说国际法产生于国家实践,这些法学家们在理论上也可以创立出独立于其国内法环境的新国际法,但他们没有事实上也不可能这样做,法学家们借鉴和采纳的是他们自己已有的民法体系中的制度和体制,甚至,当他们意识到需要明确拒绝民法概念时有时还会下意识地这样做,他们以民法的图景,或者带着民法的影子 创立国际法似乎是自然而然的。 另外,我们知道,普通法要求强烈的司法造法,强调 问题的解决高于理论建构。 而国际法作为国际关系的组织者,最初并没有什么法院去造法,国际法总是被视为政治家们的职责,那些政治家们怎么会允许法官来篡夺创造法律的权力?而且,或许允许通过案例来决定法律的观念与国际法也是对立的,因为案例尤其可能是地方性的,可能存在不一致,这就会破坏法律的国际统一性。所以说,在缺乏国际法院的情况下,唯一发展国际法的方法就是通过慢慢地接受理论而加以创立,即依靠理论建 构。 直到今天,人们仍广泛支持民法法系对国际法的影 响,甚至认为国际法实质上是一种民法制度。 在西方法律传统中,民法法系是突出的法律传统,更多国家采用的是民法法系的传统而不是普通法传统,世界上更多的人 生活在民法传统中而不是普通法国家。 而早期的国际法可以说是欧洲列强创制,法学家们阐明的。大陆法系的法律传统也随着欧洲列强们征服和殖民扩张而传播,虽然这些被征服的地区在上个世纪中期赢得了政治独立,成为主权国家,但国家作为创立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必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多项选择题] 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法院在接受委托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下列做法正确的是哪几项?() A.先要承认其效力,然后才交付执行 B.对外国法院判决只进行形式性审查 C.采取判决的方式承认效力,执行令的方式交付执行 D.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委托执行的已经确定的判决、裁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者我国国家、社会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并且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否则,应当退回外国法院,ABD正确 [单项选择题] 2、中国公司与新加坡公司协议将其货物买卖纠纷提交设在中国某直辖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经审理,仲裁庭裁决中国公司败诉。中国公司试图通过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据此,下列选项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中国公司可以向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B.人民法院可依“裁决所根据的证据不充分”这一理由撤销该裁决 C.如有权受理该撤销仲裁裁决请求的法院做出了驳回该请求的裁定,中国公司可以对该裁定提起上诉 D.受理该请求的法院在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前须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 参考答案:D [单项选择题] 3、西班牙公民A在我国法院起诉某杂志社侵犯其肖像权,在审理中,A可以委托()为其诉讼代理人。 A.西班牙律师B B.美国律师C C.其兄西班牙公民D以律师身份参加诉讼 D.中国律师E 参考答案:D [单项选择题]

4、我国某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根据中国法律适用某外国法律时,应当适用其何种规范? A.冲突法规范 B.实体法规范 C.准据法规范 D.程序法规范 参考答案:B [多项选择题] 5、根据《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在()情况下,一缔约国对另一缔约国的仲裁裁决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 A.缺乏有效的仲裁协议 B.仲裁裁决的事项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 C.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结果持有异议 D.仲裁庭的组成与当事人的协议不符 参考答案:A,B,D [多项选择题] 6、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下列选项中,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的案件有哪些? A.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B.在中国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C.接受外国公司技术转让的合同纠纷 D.因处于我国的不动产而发生的所有权纠纷 参考答案:A,D [多项选择题] 7、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可以和外国法院相互委托进行()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A.代为送达文书 B.代为调查取证 C.代为聘请诉讼代理人 D.代为进行法律咨询 参考答案:A,B [多项选择题] 8、某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提出司法协助请求,我国法院应该依照什么程序提供司法协助? A.依照国际惯例进行 B.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国际贸易术语惯例与规则习题答案

国际贸易术语惯例与规则 一、选择题 1.《2000通则》中C组术语与其他组术语明显不同的特点是( C )。 A.交货地点不同 B.风险划分界限不同 C.买卖双方的费用划分点和风险划分点相分离 D.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2.在装运港完成交货的贸易术语有( ACD )。A.FOB B. DEQ C. FAS D. CFR E. DES 3.向承运人交货的贸易术语有( ACD )。A. FCA B. CIF C. CPT D. CIP E. EXW 4.根据《2000通则》解释,按C组术语签订的合同( C )。 A.属待运合同 B.属到达合同 C.属装运合同 D.视情况而定,上述三种合同都可能 5.在FOB条件下,若采用程租船运输,如买方不愿承担装货费和理舱费,则应在合同中规定( C )。 A. FOB Liner Terms B. FOB Under Tackle C. FOB Stowed 理舱 D. FOB Trimmed平舱 6.我方与外商达成一笔CIF出口合同,当我方按规定缮制全套合格单据向买方要求付款时,获悉货物在海运途中全部灭失。这种情况下( B )。 A.外商因货未到岸,可以拒绝付款 B.因单据合格,外商仍应付款 C.应由我方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D.因货物实际损失了,我方未完成交货,因此不能要求外商付款,只能重新发货 7.CIF Landed(卸至岸上)的风险转移界限是( A )。 A.装运港船舷 B.目的港岸上 C.货交买方处置之后 D.目的港船舷 8.就卖方承担的风险而言,( B )。 A. CIF 比CFR大 B. CIF与CFR相同 C. CFR 比CIF小 D. 有时CIF大,有时CFR大 9.下列属于CIF术语特点的有( ABDE )。 A.装运合同 B.象征性交货 C.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D.到岸价 E.风险划分界限为装运港船舷 10.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术语与装运港交货的三种常用术语的区别有( ABC )。 FCA CPT CIP FOB CFR CIF A.交货地点 B.适用的运输方式 C.风险划分界限 D.出口结关手续 E.进口结关手续 11.CIF与CIP贸易术语的主要区别是( ABCDE )。 A.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点不同 B.装卸费用负担不同 C.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D.需要提交的运输单据不同 E.卖方交货点不同CIP/CPT不存在装卸费由谁负担的问题,因为卖方支付的运费中都包含了装卸费 12.CIP和CPT贸易术语中,租船订舱责任承担方分别为( A )。 A.卖方/卖方 B.卖方/买方 C.买方/买方 D.买方/卖方 13.FOB与FCA相比较,其主要区别有( ABCE )。 A.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B.风险划分界限不同 C.交货地点不同 D.出口清关手续及其费用的承担方不同 E.提交的单据种类不同 14.按《2000年通则》,以CIF贸易术语成交的合同一般应由( A )办理投保手续。 A.卖方 B.买方 C.承运人 D.保险人 15.在《2000年通则》中,( C )各贸易术语的风险划分点与费用划分点是分离的,即风险划分点在装运港(地),费用划分点在目的港(地)。 A.E组 B.F组 C.C组 D.D组 16.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若以FOB条件成交,买卖双方风险划分是以( B )为界。 A.货交承运人保管 B.装运港船舷 C.货交买方处置 D.目的港船舷 17.表明“主运费已付”的是( C )术语。 A.E组启运 B.F组主运费未付 C.C组主运费已付 D.D组到达19.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 ABC ) 。 A.《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B.《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C.《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D.《海牙规则》 E.《汉堡规则》 20.CIF与DES的区别,除了交货地点和交货方式外,( A )。 A.只有风险划分的界限不同 B.只有费用的负担不同 C.风险划分与费用负担都不同 D.适用运输方式不同 21.按FOB条件成交,如果买卖合同和信用证中均规定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可有5%的机动幅度,根据惯例,该机动度应由( AC )行使。 A.买方 B.卖方 C.船长 D.开证银行 AC,在一般情况下,溢短装的选择权,应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多由卖方选择。但涉及海上运输时,因交货量的多少,同船舶的舱容有关,所以应规定由负责安排船舶的一方选择或由船长根据舱容和装载情况作出选择。在FOB 贸易术语的条件下,由买方负责安排船舶,所以本题故选AC。 22.国际法协会为解决CIF合同而制定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是( A )。

国际商法习题答案解读

判断、单、多、简答、案例、论述 第一章绪论p21 1. 什么是国际商法?它具有什么特征?P1 国际商事法,简称国际商法,它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 1)国际商法具有商事性 国际商法调整商主体和商行为 商主体——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商主体只能是商自然人、商合伙、商法人 商行为——商主体进行的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2)国际商法具有国际性 国际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法律事实至少一个以上具有涉外因素,则该商事关系具有国际性。 国际商事法律关系一般有三种情况: ①商主体有涉外因素 ②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有涉外因素 ③商事法律事实有涉外因素 2. 国际商法有哪些渊源?P11 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际商事产生的依据及其表现形式 1)国际条约——国家间为确定相互之间权利义务而达成的协议 2)国际惯例——国际贸易领域的常用习惯做法 3)各国商事立法 在国际冲突法规则指引下,各国商法也会成为国际商法的组成部分。 3. 国际商事规则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如何得以正确适用?P19 (1)当事人选择法律 意思自治是首要规则。 国际商事交易相对人在合同中选择一国法律、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作为合同准据法,或在法律行为发生争议后当事人选择一国法律、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作为可适用法律的行为。 (2)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冲突法规则选择所适用的法律。 在国际商事交易法律适用规则中,在当事人没有对法律适用做出选择的情况下,如果存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该国际条约应当优先使用。 习题:判断 1.当国际商事条约与国内商事法律发生冲突时应采纳“条约优先适用”原则。 2.在“国际商法”这一概念中,“国际”一词的含义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意思。 3.国际商法在性质上主要是私法。 4.法国、德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等欧洲大陆国家均属英美法系。 5.国际商事条约是在长期反复的国际商事交往实践中逐步形成并得到各国普遍承认或遵守的商事活动的习惯做法,由此成为公认的国际商事原则或规则。 习题:单选 1.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是()。 A.国际贸易关系 B.国际商事关系 C.国际经济关系 D.国际投资关系

浅论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浅论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 ——暨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中主权国家的 利益维护问题探讨 安徽大学法学院09法学2班范震 内容提要国际条约在国际交往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20世纪五十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了规范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国际条约的触角渐渐伸向了主权国家的某些内部事务。本文旨在探讨在与世界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主权国家对于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与国家利益的维护问题。 关键词国家利益非协商性协调机制妥协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主权国家国家利益 一、国际法及国际条约产生的原因——国家利益的妥协 (一)国际条约的含义 国际法(Internal law)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Treaties)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为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国际条约包括一般性的条约和特别条约。一般性的国际条约通常是大多数或多数国家参加的,主题事项涉及世界性问题,起着创立一般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作用。特别条约,一般由两个或几个国家为特定事项缔结的。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规范赖以存在的基本形式之一。 (二)国际法和国际条约产生的历程及其形成原因分析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原始的国家形态产生开始,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的萌芽便氤氲而生。国与国间的交往中,通过不尽其数的斗争与交往,为了国家的发展和国家利益的保全与延伸,国与国之间订立了一系列的“契约”。这些契约或是通过对一些传统经典的尊崇,或是通过外交使节的谈判形成的协议。不管这些契约的形式如何,它们的本质都是相同,即国家间对于经常性国家利益冲突的协调机制。这种协调机制与国内规则并不相同。在一个国家内部,其国内规则,不管是通过立法形式还是统治者的命令,都享有最高效力,具有不可抗拒性和非协商性,因为在一个国家内部只存在一种占据统治地位的力量。于此不同的是,在国际社会,订立契约的国家间并不能区分哪一方的力量占据绝对统治地位,国家间不管大小强弱,都有其存在并抗拒他国意志任意行使的能力,因为当一个国家不具备保留自身意志能力的时候,这个国家将很快不复存在,沦为殖民地或被吞并。这是基于国家间这种利益的冲突和力量的制衡双重因素的作用,才导致了国与国之间不可能将所有问题都依照某一国的意志,这就产生了妥协。这种妥协并不是固定的,而是随着国家实力的变迁而变化的。国际法与国际条约历经岁月变迁,从《威斯特法利亚合约》到WTO条约,每一项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的背后都是国家利益与国家力量间妥协的不断运动。 (三)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的实施保障

独角兽法考2019三国法基础讲义-第13节-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1)

【例题】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外国法律的查明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1-36,单选) A .行政机关无查明外国法律的义务 B .查明过程中,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 C .无法通过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的方式获得外国法律的,法院应认定为不能查明 D .不能查明的,应视为相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 【答案】B 4.公共秩序保留(安全阀) 相关法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条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大陆法系国家称之为“公共秩序” ,英国称之为“公共政策”。 【判断】我国法律中常常采用“社会公共利益”来表述“公共秩序”的概念。( ) 【判断】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方当事人利益的,则应适用中国法。( ) 5.“直接适用的法”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最高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三)涉及环境安全的;(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6 .法律规避 相关法条: 《最高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 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例题】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下列说法正确 构成要件 1.主观条件:直接故意 2.规避对象:当事人本应适用的法律 3.行为方式:通过创造或改变连接点来实现 4.客观结果:规避行为已经完成

论国际商事惯例的内涵及其在对外贸易中的作用(一)

论国际商事惯例的内涵及其在对外贸易中的作用(一) 摘要]20世纪以来,随着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的形成与发展,国际商事惯例不断增多,其实践运用也越来越广泛。国际商事惯例是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步自发形成的,为某一地区、某一行业或某类贸易中所经常遵守和普遍接受并由此产生相应的义务感与合理期望的任意性规范。国际商事惯例则具有广泛性、概括性、现实性和灵活性的特点,在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使命。 关键词]国际商事惯例内涵性质作用 国际商事惯例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之一,国际商事惯例是无数商品生产者在商品经济交易活动中共同总结、提炼出来的,使各种经济行为从无序转向有序的,且至今仍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一系列规范。国际商事惯例则具有广泛性、概括性、现实性和灵活性的特点,在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使命,在国际贸易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笔者就国际商事惯例的内涵、作用谈点浅见。 一、国际商事惯例的内涵 自20世纪以来,随着国际经济贸易往来的急剧增长和各国经贸关系的日趋融合,传统的冲突规则确定商事交易的行为准则,已显得不能满足国际经贸发展的需要。在这一背景下,国际商事惯例逐渐受到了人们的重视。一般而言,国际商事惯例更符合特殊国际商业实践,可以有针对性地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更能满足国际经贸关系当事人对法律安全的要求。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虽已表现出“遵循国际惯例”之态度,但理论界对国际惯例的研究却相对不足。国内相关著作大多停留在对具体惯例的描述上,学者们对《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中“国际惯例”的含义、性质、适用条件等问题的认识也存在较大的分歧。 国际商事惯例是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步自发形成的,为某一地区、某一行业或某类贸易中所经常遵守和普遍接受并由此产生相应的义务感与合理期望的任意性规范。如国际商会制定的INCOTERMS、UCP、联合国贸法会所制定的示范法就属于此类。一般而言,其具有以下特点:1.长期反复的实践而形成。早在11世纪,地中海沿岸各国的商人团体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即开始自行制订一些规约,即所谓商人法,这种商人法就是商人们长期从事商业活动的习惯做法。这种习惯做法一开始只流行于一定的地区和行医业。 2.国际商事惯例的内容的确定性及它的国际性。任何一种国际商事惯例,都不是国际外交会议上通过的国际贸易法律规定,而是由地区、行业乃至国际社会组织或商业团体对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加以整理而形成的,他们把一些习惯做法归纳成条文,并对有关的名词、术语给予明确的定义与解释,从而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可。而其国际性则主要体现为它通用。它是国际商业社会在与国家无原则性利害关系的任意法规范的领域中,自发地发展起来的一种调整国际商事贸易关系的行为规范,它对于整个国际商业而言,有着虽不完全却很特殊的法律拘束力。 3.任意性而非强制性的规则。尽管国际商事惯例被许多国家和地区认可,具有普遍适用性,但不同于国际条约之于缔约国及其国民,也不同于国内法中的某些强制性规定,它对有关国家和国民不具有当然的法律约束力。通常,只有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某些惯例时,当事人才受该惯例的约束,该惯例才对该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4.国际商事仲裁被广泛采用。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以及各国仲裁法律制度的完善,国际商事仲裁日益成为在跨国交易中被普遍使用的、主要的争议解决手段。国际商事仲裁之所以受到各国投资者和贸易商的青睐,是由于它在解决国际商事交易争议时具有比诉讼手段更优越的机制:它赋予当事人以更大的争议解决自治权;它建造了跨越各国之间法律渊源和司法屏障的桥梁;它提供了更公平和更有效率的裁决和执行程序。这一切,都是国际商事仲裁法律体系运行的结果;而国际商事仲裁法律体系的基础,就是仲裁协议制度。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制度的全部内容,都是围绕着以各种法律观点和原则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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