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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标 签】税收规范性【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津国税法﹝2007﹞2号【发文日期】2007-07-25【实施时间】2007-07-2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办发﹝2006﹞92号)要求,市局对1994年以来自行制定及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276件 1.转发《》的通知(津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税一﹝199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各种价外费用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转发《》的通知(津国税一﹝1994﹞9号) 3.关于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津国税一﹝1994﹞15号) 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原版专用发票抵扣期限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一﹝1994﹞23号) 5.关于印发《关于外省市驻津单位的税收征管办法》的通知(津国税一﹝1995﹞36号) 6.关于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有关税政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国税一﹝1996﹞19号) 7.关于外贸企业内销货物征税问题的通知(津国税一﹝1996﹞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8.转发《》的通知(津国税一﹝1996﹞25号) 9.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防洪工程维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税一﹝1996﹞34号) 10.转发《》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津国税一﹝1997﹞24号) 1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盐业专营公司出口盐准予开具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通知(津国税一﹝1997﹞51号)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的用电权等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2.转发《》的通知(津国税流﹝1998﹞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 13.转发《》的通知(津国税流﹝1999﹞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14.转发《》的通知(津国税流﹝1999﹞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首饰在工业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15.转发《》的通知(津国税流﹝1999﹞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征税问题的批复 16.转发《》的通知(津国税流﹝1999﹞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级供电企业行业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 17.转发《》的通知(津国税流﹝199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18.转发《》的通知(津国税流﹝200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19.转发《》的通知(津国税流﹝2000﹞10号) 20.转发《》的通知(津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税流﹝2000﹞22号) 2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0﹞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 22.转发《》的通知(津国税流﹝2000﹞34号) 2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0﹞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24.转发《》的通知(津国税流﹝200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若干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5.转发《》的通知(津国税流﹝2001﹞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6.转发《》的通知(津国税流﹝2001﹞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27.转发《》的通知(津国税流﹝2002﹞5号) 28.关于对防伪税控系统企业金税卡IC卡去向情况进行清理的通知(津国税流﹝2002﹞22号) 29.关于调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金税卡、IC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税流﹝2003﹞2号) 30.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报税 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税流﹝2003﹞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31.转发《》的通知(津国税流﹝200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32.转发《》的通知(津国税流﹝2004﹞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33.转发《》的通知(津国税流﹝2004﹞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34.转发《》的通知(津国税流﹝2004﹞42号) 35.关于对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开展专项排查和强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税流﹝200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有关政策问题的函 36.转发《》的通知(津国税二﹝1994﹞34号) 3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二﹝1994﹞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 38.转发《》的通知(津国税二﹝1995﹞14号) 39.关于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考核认定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津国税二﹝1995﹞49号) 4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二﹝1995﹞76号) 41.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间接出口产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问题的通知(津国税二﹝1995﹞84号) 4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新上生产项目所生产的出口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二﹝1995﹞95号) 4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个人向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捐赠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津国税二﹝1995﹞126号) 4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间接出口产品免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国税二﹝1995﹞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45.转发《》的通知(津国税二﹝1995﹞140号) 4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非正常终止经营能否享受增加税负返还照顾》的通知(津国税二﹝1996﹞2号)的批复 47.关于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津国税二﹝1996﹞13号) 4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金融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二﹝1996﹞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49.转发《》的通知(津国税二﹝1996﹞86号) 50.关于明确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日期的通知(津国税二﹝1996﹞99号) 5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违法经营是否享受税负增加退还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二﹝1996﹞109号) 52.关于做好199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津国税二﹝1997﹞32号) 5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查补税款是否享受超税负返还优惠政策的函》的通知(津国税二﹝1997﹞43号) 5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津国税二﹝1997﹞106号) 55.关于做好199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津国税二﹝1997﹞107号) 56.关于明确增值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津国税二﹝1998﹞43号) 57.关于做好我市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收尾工作的通知(津国税二﹝1998﹞44号) 5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外﹝1998﹞77号) 5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外﹝1998﹞78号) 60.转发《》的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知(津国税二﹝1998﹞84号) 6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生产中标货物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外﹝1998﹞122号) 6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等相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外﹝1999﹞19号) 63.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检查收尾工作的通知(津国税外﹝1999﹞25号) 6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津国税外﹝1999﹞29号) 65.关于印发《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税外﹝2000﹞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出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66.转发《》的通知(津国税外﹝2001﹞1号) 67.关于做好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津国税外﹝2001﹞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68.转发《》的通知(津国税外﹝2001﹞13号) 6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的通知(津国税外﹝2004﹞10号)关问题的通知 70.关于我市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税三﹝1994﹞1号) 71.关于非银行金融企业税收、财务若干问题的通知(津国税三﹝1994﹞2号) 72.关于一九九四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津国税三﹝199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所得税征管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73.转发《》的通知(津国税三﹝1995﹞1号) 74.关于非银行金融企业税收、财务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国税三﹝1995﹞3号) 75.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津国税三﹝1995﹞4号) 7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三﹝1995﹞7号) 77.关于城市信用社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改按分类折旧办法的通知(津国税三﹝1995﹞8号) 78.关于城乡信用社有关税收、财务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津国税三﹝1995﹞9号) 79.转发《》的通知(津国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三﹝1995﹞12号) 80.关于做好一九九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津国税三﹝1995﹞13号) 81.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办法》的通知(津国税三﹝1995﹞16号) 82.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审批办法》的通知(津国税三﹝1995﹞17号) 8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三﹝1995﹞19号) 84.关于城市信用社企业实行“两低于"工资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津国税三﹝1996﹞7号) 85.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国税三﹝1997﹞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86.转发《》的通知(津国税所﹝1998﹞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通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87.转发《》的通知(津国税所﹝1998﹞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 88.转发《》的通知(津国税所﹝1998﹞29号) 89.转发《》的通知(津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税所﹝1998﹞47号) 90.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税所﹝1998﹞48号) 91.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通知(津国税所﹝1998﹞60号) 92.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税所﹝1998﹞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93.转发《》的通知(津国税所﹝1999﹞12号) 9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津国税所﹝1999﹞50号) 95.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津国税所﹝199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的职工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96.转发《》的通知(津国税所﹝1999﹞66号) 97.关于做好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津国税所﹝1999﹞133号) 98.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税所﹝1999﹞134号) 9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帐税前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所﹝2000﹞88号) 100.关于启用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所﹝2000﹞128号) 10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帐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所﹝2001﹞11号) 102.关于调整由我局负责征管的中央企业计税工资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税所﹝2001﹞75号) 10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所﹝2001﹞166号) 104.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税所﹝2002﹞83号) 10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所﹝2002﹞109号) 106.关于明确由我局负责征管的企业计税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津国税所﹝2002﹞124号) 107.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税所﹝2002﹞152号) 108.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税所﹝2003﹞187号) 10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所﹝2004﹞90号) 110.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收购凭证、销货清单、工商统一收据的通知(津国税征﹝1994﹞8号) 111.关于下发“税务登记表”式样的通知(津国税征﹝1994﹞10号) 112.关于丢失发票及税务证件登报声明的通知(津国税征﹝1994﹞13号) 113.关于使用防伪纸、防伪油墨印制我市部分行业专用发票的通知(津国税征﹝1994﹞16号) 114.关于印发《领购发票保全办法》的通知(津国税征﹝1994﹞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的批复 115.转发《》的通知(津国税征﹝1994﹞20号) 116.关于启用全国统一税务文书的通知(津国税征﹝1994﹞27号) 117.关于调整新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津国税征﹝1994﹞33号) 118.关于销货退回及折让、折扣业务开立发票问题的通知(津国税征﹝1994﹞40号) 119.关于印发《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津国税征﹝1995﹞5号) 120.关于检发《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津国税征﹝1995﹞17号) 121.关于认真执行《领购发票保全办法》的通知(津国税征﹝1995﹞18号) 122.关于印发《印制单位名称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税征﹝1995﹞30号) 123.关于检发人工稽核检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规程的通知(津国税征﹝1995﹞33号) 124.关于检发《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规程》的通知(津国税征﹝1995﹞34号) 125.关于汽车交易市场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津国税征﹝1995﹞36号) 126.关于核定我市1995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等问题的通知(津国税征﹝1995﹞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 127.转发《》的通知(津国税征﹝1995﹞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128.转发《》的通知(津国税征﹝1995﹞55号) 12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征﹝1995﹞66号) 130.关于开展税务登记年检工作的通知(津国税征﹝1995﹞72号) 13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和修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征﹝1996﹞3号) 132.关于印发《天津市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国税征﹝1996﹞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133.转发《》的通知(津国税征﹝1996﹞16号) 134.关于临时用“注册税务登记证”替代“税务登记证”的通知(津国税征﹝1996﹞20号) 135.关于天津市水箱厂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报(津国税征﹝1996﹞23号) 136.关于印发《天津市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津国税征﹝1996﹞24号) 137.关于丢失发票及税务证件登报声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税征﹝1996﹞31号) 138.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工作的通知(津国税征﹝1996﹞40号) 139.关于统一刻制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单位税号章的通知(津国税征﹝1996﹞45号) 140.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津国税征﹝1996﹞46号) 141.关于统一“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和“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样式的通知(津国税征﹝1996﹞55号) 142.关于启用电脑版“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工本费专用收据”的通知(津国税征﹝1996﹞61号) 14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津国税征﹝1997﹞4号)票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 144.转发《》的通知(津国税征﹝1997﹞9号) 145.关于丢失发票及税务登记证件登报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国税征﹝1997﹞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 146.转发《》的通知(津国税征﹝1997﹞18号) 147.关于加强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国税征﹝1997﹞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148.转发《》的通知(津国税征﹝1997﹞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 149.转发《》的通知(津国税征﹝1997﹞41号) 150.关于印制电脑版天津专用发票销货清单的通知(津国税征﹝1997﹞46号) 151.关于印制印有单位名称的机外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税征﹝1997﹞50号) 15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征﹝1998﹞17号) 153.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国税征﹝1998﹞24号) 154.关于下发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式样的函(津国税征﹝1998﹞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 155.转发《》的通知(津国税征﹝1998﹞41号) 156.关于印发《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纳税人变更注册地点的工作程序》的通知(津国税征﹝1999﹞13号) 157.关于开具零份发票收取工本费标准的通知(津国税征﹝1999﹞15号) 158.关于新版增值税电脑专用发票式样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税征﹝1999﹞28号) 159.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发票内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津国税征﹝2000﹞32号) 160.关于印发《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税征﹝2000﹞40号) 161.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国税征﹝2000﹞50号) 162.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国税所﹝2000﹞50号) 163.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国税所﹝2000﹞51号) 164.关于同意你局收取《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工本费的批复(津国税征﹝2001﹞1号) 165.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管理的紧急通知(津国税征﹝200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税收检查的通知 166.转发《》的通知(津国税退﹝1995﹞5号) 167.关于天津港保税区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暂行规定(津国税退﹝1996﹞8号) 168.关于印发《天津港保税区企业出口货物退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津国税退﹝1997﹞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 169.转发《》的通知(津国税退﹝1998﹞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进出口货物税收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170.转发《》的通知(津国税退﹝1998﹞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食糖出口退税的通知 171.转发《》的通知(津国税退﹝1998﹞16号) 17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电轻工等十二类调高出口退税率产品具体商品码及名称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退﹝1998﹞17号) 17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工作》的通知(津国税退﹝1998﹞19号) 174.关于印发《天津市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先征后退”税收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国税退﹝1999﹞1号) 175.关于加强天津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 抵 退税收管理的通知(津国税退﹝1999﹞2号) 17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退﹝199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纺织机械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177.转发《》的通知(津国税退﹝1999﹞4号) 178.关于做好我市一九九八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补充通知(津国税退﹝199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179.转发《》的通知(津国税退﹝1999﹞6号) 180.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通知(津国税退﹝1999﹞11号) 181.关于实施“先征后退”税收管理办法有关进料加工贸易税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国税退﹝1999﹞14号) 182.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度出口退(免)税清算期“单证不齐备案”部分核销工作的通知(津国税退﹝1999﹞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183.转发《》的通知(津国税退﹝1999﹞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184.转发《》的通知(津国税退﹝1999﹞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185.转发《》的通知(津国税退﹝1999﹞23号) 186.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 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国税退﹝1999﹞24号) 18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退﹝1999﹞25号) 18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9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退﹝1999﹞26号) 189.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津国税退﹝200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190.转发《》的通知(津国税退﹝2000﹞6号) 191.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税退﹝2000﹞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甜菜粕准予退税的批复 192.转发《》的通知(津国税退﹝2000﹞23号) 193.关于做好2000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津国税退﹝2001﹞4号) 194.关于做好2000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津国税退﹝2001﹞5号) 195.关于规范我市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管理问题的通知(津国税退﹝200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成品油出口予以退税的通知 196.转发《》的通知(津国税退﹝2001﹞18号) 197.转发《》的通知(津国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棉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退﹝2001﹞19号) 198.关于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税退﹝2001﹞20号) 199.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通知(津国税退﹝2001﹞21号) 200.关于对大型出口企业实施出口货物退(免)税“绿色通道”管理的通知(津国税退﹝2001﹞23号) 201.关于做好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 免 税清算工作的通知(津国税退﹝200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202.转发《》的通知(津国税退﹝2002﹞5号) 203.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补充通知(津国税退﹝2002﹞7号) 204.关于核定并报送2002年度出口退税A B类企业名单的通知(津国税退﹝2002﹞9号) 205.关于加强以产顶进钢材税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国税退﹝2002﹞11号) 206.关于调整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津国税退﹝2002﹞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207.转发《》的通知(津国税退﹝2002﹞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208.转发《》的通知(津国税退﹝2002﹞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菠萝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209.转发《》的通知(津国税退﹝2002﹞27号) 210.关于进一步加强专用税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津国税退﹝2002﹞31号) 21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退﹝2002﹞33号) 212.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补充通知(津国税退﹝2003﹞3号) 213.关于对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备案部分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津国税退﹝2003﹞6号) 214.关于办理2003年度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年检的通知(津国税退﹝2003﹞7号) 21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 抵 退税出口额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退﹝2003﹞13号) 216.关于2003年出口企业分类管理认定手续的通知(津国税退﹝2003﹞14号) 217.关于印发《关于完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 抵 退税管理机制规范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 抵 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津国税退﹝2003﹞18号)。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1.04•【字号】津财农[2011]30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财农〔2011〕30号)有农业的区县(管委会)财政局、水利(务)局: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36号),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附件:天津市《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区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管理,提高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重点县,是指由市财政局、市水务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遴选确定报财政部、水利部核查备案,列入中央财政小农水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实行集中投入、重点支持和整体推进,有规划地全面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县级行政区。

第三条开展重点县建设工作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重点县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及“建一片,成一片,发挥效益一片”的原则。

第五条重点县建设选择在农业增产增效潜力大、示范作用显著、前期工作充分、建设规划完备、群众积极性高的县域,以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为依据,积极筹措和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引导受益农民投工投劳,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工程建设步伐,实现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跨越式发展。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6.17•【字号】津财农〔2011〕45号•【施行日期】2011.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农业的区县(管委会)财政局、水务局: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9号),我们制定了《天津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附件:天津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附件天津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经费(以下简称普查经费)的管理,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9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普查经费,是指市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我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经费。

第三条普查经费使用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科学论证原则。

按照天津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实施方案,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审核,科学合理地安排预算。

(二)专款专用原则。

普查经费必须按规定用于我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三)分级负责原则。

我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分别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按照普查工作任务核定年度预算;核批市水务局经费用款计划,并按规定方式拨付资金;对普查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普查经费政府采购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水务局主要职责:组织编报本部门普查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审核编报本部门年度普查经费用款计划;对本部门普查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普查经费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实施本部门普查经费政府采购事项。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规范收费管理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综[2004]14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规范收费管理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综[2004]14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规范收费管理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4.03.30 施行日期 2004.03.30 文号 津财综[2004]14号 主题类别 财政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规范收费 管理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的通知 (津财综[2004]14号) 现将《财政部关于规范收费管理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财综[2004]1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通知》规定,逐项落实被取消、免收或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在近几年清理整顿涉农收费的基础上,继续做好农民建房收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农村义务教育收费、农业生产性收费等专项治理工作。要建立健全面向农民的收费公示制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二、为鼓励农民从事个体经营,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全额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民,全额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三、各区县、各有关单位应于2004年11月30日前,将本区县、本部门的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财政局。书面报告包括各区县、各有关单位对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被取消、免收或降低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落实情况及金额。 附件:财政部关于规范收费管理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略) 二00四年三月三十日

——结束——

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部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部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部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
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价商[2010]45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0.03.31
【实施日期】2010.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部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津价商〔2010〕45号)
市水务局、市南水北调办公室、市自来水集团公司,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为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自4月1日起适当提高部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一)市中心六区、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区域的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提高1.20元。

即: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的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3.40元调整为
4.60元,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外的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2.80元调整为4.00元。

(二)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等关于规范我市住房交易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等关于规范我市住房交易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等关于规范我市住房交易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2.02.28•【字号】津价房地[2002]91号•【施行日期】200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等关于规范我市住房交易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2月28日)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住房交易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住房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

住房交易手续费包括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

在办理住房交易手续过程中,除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二、住房交易手续费应由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收取。

尚未建立房地产交易中心时,暂由现行办理住房交易手续的单位提供服务并按规定标准收取住房交易手续费。

三、住房交易手续费按以下标准计收:(一)住房转让手续费。

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

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经济适用住房减半计收,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二)住房租赁手续费。

按套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套100元,由出租人承担。

四、我市现行办理住房交易手续时,收取房屋置换手续费、买方交易鉴证手续费、卖方交易鉴证手续费、私房租赁鉴证手续费、涉外房屋租赁鉴证费的规定停止执行。

五、住房买方交易鉴证手续费、卖方交易鉴证手续费、私房租赁鉴证手续费、涉外房屋租赁鉴证费四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停止执行后,各有关单位收取的住房交易手续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交纳营业税及其附加。

六、有关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服务;在住房交易场所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收取住房交易手续费时,必须开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天津市服务行业专用发票》;合理支配所收资金,住房交易手续费财务管理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另行制定;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平调、扣缴、截留住房交易手续所收资金。

天津水利:开拓创新 锐意改革 科学发展


个 水 资 源 严 重 短 缺 的 资 源 型 缺 水 城 市 。 17 9 2— 1 8 9 2年 的 1 0年 间 , 津 天
条 例 》 政 策 法 规 , 汛 பைடு நூலகம் 作 逐 步 纳 等 防
入 法 制 化 、 范 化 、 度 化 的轨 道 。二 规 制
被迫 实施 5次引 黄 济津 应 急调 水 . 以 保证 天津城 市的 供水安 全 。
上游 水 资源 的拦 蓄 开发 , 津逐 渐 由 天

个 水 资 源 丰 沛 的 地 区 . 变 成 为 一 演
挥 下 .天 津 市 于 20 2 0 、0 3和 0 0、0 2 2 0
20 0 4年 实 施 4次 引 黄 济 滓 应 急 调 水 , 累 计 调 引 黄 河 水 3 .7 m 缓 解 了 天 2 亿 9 ,
1 亿 m。 3
入 5. 49 7亿元 ,形 成 了以海 河 干流治
理 为重点 , 动永 定新 河 、 流 减河 、 带 独 蓟 运 河 治 理 , 挡 加 固 等 防 洪 工 程 全 海 面 推 进 的 新 局 面 。 特 别 是 19 9 8年 长 江 大 水 以 来 , 家 加 大 对 防 洪 工 程 的 国
天津 严 重缺 水 引起 了党 中央 、 国
津城 市用 水 的燃 眉 之急 。在 此 期 间 ,
又 陆 续 建 成 宁 河 北 、 清 、 沽 等 一 武 塘
是不 断加 大 防洪 资 金投 入 , 展 了大 开
规 模 的 防 洪 工 程 建 设 。 0年 来 累 计 投 3
批地 下 水源 开发 工 程 , 增供 水 能 力 新
地 方 篇
C IA WA E E OU CE 2 0 _4 HN T R R S R S 0 82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津财综[2014]13号【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日期】2014.03.04【实施日期】2014.03.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津财综〔2014〕13号)各委、办、局、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法制机构::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我们在《天津市201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2013年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13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天津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本通知以及《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2013年12月31日以前的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本通知以及所附《收费目录》为准,凡没列入《收费目录》或未经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付。

2014年1月1日后,新增或调整的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执行。

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擅自设立新的收费项目和自行调整收费标准。

本《收费目录》不包括中央驻津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天津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变化情况,在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公布。

四、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通过“天津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分别缴入中央、市、区县级国库,纳入相应级次财政预算或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津财综[2014]38号_1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津财综〔2014〕38号)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我市自2003年实行“收支两条线”改革以来,非税收入逐年增长,执收单位财务收支规范化管理得到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同时,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个别执收执罚部门不履行收费、罚没职责,截留、挤占、挪用和坐收坐支非税收入,违反有关规定进行乱收费等。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财政分配秩序,滋生了各种腐败现象,损害了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了党和政府形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规范非税收入征缴和支出行为,推动清理和取消乱收费深入开展,按照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全市开展“四个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党厅〔2014〕1号)、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深入开展乱收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4〕189号)以及《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意见》(津政发〔2003〕114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未经国务院、市政府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属于乱收费,一律予以取消。

对于收费依据不足或虽有收费依据但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

对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偏高的,要予以降低。

二、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管理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
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文字号】津财税政[2011]8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1.04.14
【实施日期】2011.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津财税政〔2011〕8号)
财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一)减免税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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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我市防洪工程维护费征
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防洪工程维护费
【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津财综﹝2009﹞65号
【发文日期】2009-09-21
【实施时间】2009-09-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税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规范我市防洪工程维护费征收管理,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随主税征收的防洪工程维护费,除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外,如主税减免,同时减免防洪工程维护费。

二、主税征收后采取先征后返形式兑现优惠政策,防洪工程维护费不予返还。

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5〕25号)规定,在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同时,征收防洪工程维护费。

四、其他财政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均按以上一、二条政策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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