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中国社会主义立法和法律体系)【圣才】
同等学力申硕《政治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笔记及课后习题详解(政治统治与政治管理)

第五章政治统治与政治管理1.5.1 复习笔记一、政治统治的理论与本质1.政治统治的理论目前,在西方的政治统治研究中,影响较大的是精英统治论、多元统治论和新马克思主义的统治理论。
(1)精英统治论①精英统治论起源于古代的能人治国思想。
作为一种系统的思想,精英统治论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西方的一些思想家完成的。
②精英统治理论的创始人认为,无论是在君主制、贵族制还是在民主制中,其共同点都是由少数人或精英统治的。
精英之所以获得统治地位,是因为他们具备了社会所推崇的才能和品质。
精英们的权力基础不一定是经济关系,军事力量、教士地位或管理专长同样可能成为政治统治的基础。
③精英统治论的核心是精英与社会阶级的关系,实际上是企图以“精英”概念取代“统治阶级”概念。
这对马克斯·韦伯和米尔斯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这一领域的发展,出现了精英主义与多元主义的混合理论,即“民主的精英统治”,认为在西方多元政治中,虽然存在竞争性的政治集团,但政治集团之争应被看成是精英统治者之争,因为领袖们并不总是在征求其他成员的意见后做出决定。
④从古典的精英主义到今天的民主的精英主义,都是为了抹杀政治统治的阶级本质。
精英主义者不能解释清楚精英统治(无论是在军事、宗教或政治方面)在阶级关系方面的经济基础。
(2)多元统治论①现代多元主义者认为,“精英统治论”低估了存在于西方国家的政治自治和各社会团体相互控制的能力。
达尔认为,在现实国家中,国家的统治权或为寡头所有,或为众多的利益团体分享。
作为一种政治制度,民主的实际意义就是权力为众多自治团体分享的多头政治。
社会集团之间通过不断竞争和妥协来获得对国家的控制权,但谁也不能垄断国家权力。
②国家被认为是独立于市民社会之外的政治组织,代表全社会的利益,是实现社会利益和社会秩序的工具。
国家的政治职能就是要在各种利益集团之间寻求平衡,而不是偏袒其中任何一方。
国家应该保证社会各集团和阶级之间的竞争有序和公正地进行。
08118法律基础学习笔记

绪论:法学基本理论概念:法律一般是指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本质:1、非马克思-神意论、理性论、民族精神论、规范论、社会控制论;2、马克思-法律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具有整体性、法律具有共同性是社会管理手段、法律具有物质制约性客观性规律性。
特征:法律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权利义务统一性、国家强制性作用: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统治、管理、依法治国法律有限性:保守性,总体上落后于社会生活实际;概括性,不能做到天衣无缝缜密周延;稳定性和普遍性,生活确实具体多变的;讲究程序规范,社会事件需要及时应对和处理;冲突利益不能两全,不能保护所有利益。
起源:神创说-暴力说-契约说-发展说-合理管理说,马克思认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的是人类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社会现象。
发展: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第一章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概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制是一种共治、自治。
1954年9月15日- 9月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隆重召开法律制定即立法,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立法是国家机关的专有活动和基本职能,具有广泛的民主性。
立法原则:法治-以宪法为依据、民主-坚持群众路线、科学-根据客观需要反映客观规律立法体制:中国是单一制国家,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性的立法体制,全国只有一个立法体系,同时又是多层次的。
法律体系: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
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均有法可依。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条件:1、坚持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2、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是根本前提;3、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是客观要求;4、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是根本目的;5、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是内在要求。
《公共管理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社会保障学)复习笔记及课后习题详解-社会保障的管理【圣才出品

社会保障的管理4.1复习笔记一、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构成1.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含义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一般是指社会保障管理的制度,管理机构的设置,还有各机构的职责范围的划分及各机构之间的分工和协作、依存和制约关系的确定,中央和地方、上级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和下级社会保障机构之间、社会保障机构与有关部门之间、投保单位与受保对象之间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等方面的有关制度,以及社会保障管理的形式、方式和方法的总和。
2.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基本构成(1)统一决策管理与分工实施管理需要统一决策、统一协调、防止分散多头决策,同时要与有关部门、有关机构的分工实施与管理结合起来,以建立一个统一决策协调、有关部门职责权限合理分工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2)中央集中管理与地方分级管理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和条例,要由中央立法和制定。
但是,又允许地方有一定的自主权和灵活性,以便因地制宜地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及保障需要和特点,制定地方的法规和具体的实施条例和办法。
(3)社会管理与单位管理社会保障需要进行社会化管理,这是社会保障的基本特性所决定的。
但并不是所有的社会保障项目均实行社会化管理,非基本的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则应由单位管理,在职职工的某些保障项目也应由单位管理。
(4)专业化管理与群众管理社会保障管理需要由掌握政策、懂得专业知识和技术的专门人士和机构来研究和解决,进行专业化管理,但是,实行专业化管理,还必须充分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各个群众(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基层社会组织)在社会保障管理中的作用。
二、完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原则1.一体化原则将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和个人储蓄积累等六个子系统,实行相对集中而又统一的管理,纠正“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局面。
同时,根据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使政策制定、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三位一体。
2.社会化原则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根据立法和相关规章,在全社会范围内筹集资金,实施以社会保障为项目和对象的管理。
2020法考主观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笔记

材料一: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决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行为。
材料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
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
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纷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
问:结合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总体要求,谈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推进严格司法的意义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总体要求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题中之义)。
它要求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例、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与严格司法(密切相关),一手抓人人平等,一手抓严格司法,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来体现严格司法的理念,以严格司法来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严格司法相辅相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严格司法相得益彰。
联系材料,要实现人人平等,必须严格司法,坚持公正司法。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
决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法律硕士(法学)联考大纲要点解析及应试策略

第三部分法理学
第一章绪论 第二章法的特征与本质 第三章法的起源与演进 第四章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 第五章法的渊源、效力与分类 第六章法律要素与法律体系 第七章立法 第八章法律实施 第九章法律职业与法律方法
第四部分中国宪法学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第二章宪法的制定和实施 第三章国家基本制度 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国家机构
第五部分中国法制史
第一章绪论 第二章夏商西周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第三章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四章隋唐宋法律制度 第五章元明清法律制度 第六章清末民初法律制度 第七章南京国民政府及中国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读书笔记
读书笔记
这是《法律硕士(法学)联考大纲要点解析及应析
出版说明 第一部分刑法学
第二部分民法学 第三部分法理学
第四部分中国 宪法学
第五部分中国 法制史
第一部分刑法学
第一章绪论 第二章犯罪概念 第三章犯罪构成 第四章正当化事由 第五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六章共同犯罪 第七章罪数形态 第八章刑事责任 第九章刑罚概述
第二部分民法学
第一章绪论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章自然人 第四章法人 第五章非法人组织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代理 第八章诉讼时效与期间 第九章物权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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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法学)联考大纲要 点解析及应试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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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洪义《法理学》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法的创制【圣才出品】

第十章法的创制10.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立法与立法权1.立法的概念(1)立法的概念法的制定,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通常也简称为“立法”。
①广义的立法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②狭义的立法专指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法律这种特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2)立法的特征①立法从其主体上来讲是国家的专有活动,国家权力运行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立法活动。
②从立法的内容来看,它是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目的是产生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立法的活动内容就是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规范,或者是认可社会中已存在的行为规范。
③从立法的方式来看,它是立法主体即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认可和变动法律规范的活动。
制定和认可是立法的两种基本方式。
④从法治国家建设的现实任务来看,宜采取广义的立法概念,将各类规则及规则制定权纳入法律治理的范围予以规范。
(3)立法的意义①立法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它是国家实现其政治、经济和社会管理等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国家将社会的主导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表现为国家法律的过程。
②从历史上来看,立法是随国家的产生及发展而逐渐发展起来的,现代意义上的立法概念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具有历史进步意义。
2.立法权立法权,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行使的,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占据特殊地位的,用来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综合性权力体系。
(1)立法权的基本特征①从内部结构来看,立法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力体系。
它不是一种单一的权力,而是有多种级别、类别。
②从外部关系来看,立法权是各种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种权力子系统,是国家权力体系的组成部分。
③从性质、地位和作用来看,立法权是国家和社会的决定权或议决权,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普遍性、根本性的问题及其处理和解决方式。
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法、法律)
第四章法、法律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法的本质★★★★1.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本质与现象是一对范畴,分别从法的内部依据和外部显现两个方面来揭示法现象。
(1)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外露的、多变的,通过经验的、感性的认识就能了解到。
(2)法的本质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是深刻的、稳定的,不可能通过感官直接把握,需要通过抽象思维才能把握。
2.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观点的意义(1)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2)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
(3)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
3.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主要表现在:(1)法是“意志”的体现。
法是人们意识活动的产物,是立法者意志的直接反映,属于社会结构中的上层建筑。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
因此,法律就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
(3)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法所反映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即统治阶级经过国家机关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为法律规定。
4.法的本质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1)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
(2)法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此外,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科技等因素也对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法律制度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3)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意志归根结底又是由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的“初级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
考点二:法的基本特征(见表4-1)★★★★表4-1 法的基本特征考点三:法的作用(见表4-2)★★★★表4-2 法的作用考点四:法的定义(见表4-3)★★表4-3 法的定义4.2 课后习题详解1.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认识有何进步意义?答:(1)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2022年硕士初试自命题大纲743法学综合一
题号:743
《法学专业综合一》
考试大纲
(含法理学、宪法)
一、考试范围:
第一部分:法理学
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法理学的历史、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形成及其意义、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中国化、法的概念与本质、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法律的价值、法的渊源与效力、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法律责任、法律技术与方法、中国社会主义法理学的历史文化基础、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和作用、中国社会主义法与民主政治、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经济、文化、社会、中国社会主义立法和法律体系、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二部分:宪法学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宪法学的历史发展、宪法学的分类和特征、宪法学基本原理、宪法的历史发展、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国家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宪法实施的监督。
二、考试基本题型
1、考试形式为闭卷、笔试,考试时间总计为180分钟,满分150。
2、基本题型: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
三、参考书目
1、《法理学》编写组,《法理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人民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最新版。
2、《宪法学》编写组,《宪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人民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最新版。
考研《法学综合》(学术学位) - 考试大纲
第八章 犯罪主体
重点:刑事责任能力及其影响因素;单位犯罪的概念、特征及处罚原则。
第九章 犯罪主观方面
重点:司法实践中查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犯罪的故意和过失、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罪过之间的区分标准;意外事件及其特点;犯罪目的;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理论。
3.于世忠主编:《中国刑法学总论》(第二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4.于世忠主编:《中国刑法学分论》(第二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5.李峰主编:《民法学》(第二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第十章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重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概念、条件以及两者之间的差异;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重点: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条件及其各自的刑事责任;法律既遂及分类
第十二章 共同犯罪
重点: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罪数
重点:一罪、数罪的认定;能够区分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重点:国家结构形式理论(单一制、联邦制模式,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地方自治理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方式),当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行政区划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制改革与地方分权,一国两制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主要内容)。
刑法学
第一章 刑法概述
重点:了解刑法的概念,掌握刑法的解释。
l.简答题:10分;2.案例分析题:10分。
刑法题型和分值:(共45分)
l.简答题:10分;2.论述题:20分;3.案例分析题:15分。
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法律体系)
第六章法律体系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法律体系概述(见表6-1)★★★表6-1 法律体系概述考点二:法律部门及其划分标准(见表6-2)★★★表6-2 法律部门及其划分标准考点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九个主要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环境资源法、军事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6.2 课后习题详解1.如何理解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答:(1)法律体系的概念法律体系即法律规范的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或“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法律体系的特征①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法律体系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构成的整体,只包括现行的国内法和被本国承认的国际法。
②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其作为一个“体系”,内部构成要素是法律部门,并且,法律部门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组合,呈现为一个体系化、系统化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这既是法律体系的客观构成,也是法律体系的一种理性化要求。
③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门类齐全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在宪法的统摄下,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一些最基本的法律部门应该具备,不能有缺漏;结构严密是指不但在整个法律体系之间要有一个严密的结构,而且在各个法律部门内部也要形成一个从基本法律到和基本法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规、实施细则等的严密结构;内在协调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一切法律部门都要服从宪法并与其保持协调一致,即普通法与根本法相协调,程序法与实体法相协调等。
④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从终极意义上讲,法律体系是经济关系的反映,它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因此,法律体系的形成是由客观经济规律和经济关系决定的;但从法律关系的形成过程来讲,它又离不开人的意志、主观能动性、意识形态、文化传统等作用,由此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呈现出不同的模式与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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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中国社会主义立法和法律体系
1.10.1 复习笔记
一、中国社会主义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立法指导思想是用以指导立法实践的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规律性的理性认识,是立法
者进行立法活动时必须遵循的理论指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我们国家必须长期坚
持的指导思想,也是立法的指导思想。这一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主要体现为以下基本原则:
1.民主原则
民主原则,即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
与立法活动。简而言之,就是要充分表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这是立法必须坚持的首要的基
本的原则。立法的民主原则要求:
(1)立法必须在人民主权的基础上进行,以保障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做主,
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高于一切。
(2)立法应当符合民主程序,使直接参与立法工作的人民代表真正有机会表达民意,
形成符合人民意志和实际情况的国家意志;使立法依法进行,避免立法随领导人的更迭及领
导人认识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3)立法工作必须坚持群众路线。这就要求立法机关要为人民群众提供各种途径,便
于其参与立法;立法机关要深入民众、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把人民的利益、意
志和智慧充分地体现在法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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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立法应当公开。立法公开是立法民主的应有之意。公开是公众参与的前提,是人
民群众与立法机关交换信息的必要条件。立法公开既包括程序公开,也包括立法资料以及结
果的公开。
2.法制统一原则
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是维护国家统一、政治安定、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和社
会全面进步的基础,是形成和维护国内统一市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障。
在立法中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整和统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
是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对国家法律的细化
和补充。
(2)坚持依照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立法,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立法。
(3)坚持以宪法为核心和统帅,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
触,行政法规不得同法律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不得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4)在制定各类法律规范时,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从人民长远、根本利益出发。
(5)要依法、及时、有效地开展法规清理和法规的备案审查活动。
3.科学原则
立法要求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尽可能使主观意志和观念符合客观实际,符合客观规
律,这是立法科学性的根本要求。具体而言主要包括:
(1)立法应当坚持从一国的基本国情出发,这是科学立法的前提和基础。
(2)法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立、改、废,与社会发展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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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权利与义务及其界限的确定必须明确合理,权利与义务不能失衡。
另外,立法在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和人类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时,不能脱离我国的国情
和实际,这也是立法的科学性要求。
二、中国的立法体制
1.立法体制的含义
立法体制,主要是指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涉及哪些国家机关具有什么性质、多大范围
的立法权限,以及享有不同性质、不同范围的立法权限的各国家机关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相
互关系。立法权限划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二是中央各机关之
间立法权限的划分。
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立法体制,是由这个国家的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历史传
统以及民族情况等一系列客观因素决定的。
2.中国的立法体制
我国确立了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
(2)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
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
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
委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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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外,民族自治地方,即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
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
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5)海南省、深圳市、厦门市、汕头市、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按照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的授权,根据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
法规的基本原则,可以制定法规,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
(6)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
范围内,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三、中国的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步骤和方式。这
一程序主要分为四个阶段: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
1.法律案的提出
提出法律案标志着立法程序的正式开始。
(1)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主体包括两类:
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②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书面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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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提出法律案。主体包括两类:
①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
会委员长会议、各专门委员会。
②10名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
2.法律案的审议
审议程序,是立法程序的主体部分。
(1)审议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法律案一般实行三审制。
(2)统一审议制度
我国《立法法》规定,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
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其他的专门委员会只对与之有关的法律案进行审议,所提出意见,印
发常委会会议;而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
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
改稿。
(3)法律案的撤回和终止
①法律案的撤回。《立法法》规定,法律案在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前,提案人要求撤回
的,撤回即刻生效,常委会即不列入议程。如果法律案已经列入议程,提案人要求撤回法律
案,则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提案人撤回法律案必须是在法律案交付表决之前。
b.如果提案人是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所提出的法律案要求撤回时,必须
是原提案人全体或过半数以上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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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提案人撤回法律案要说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委会报告后,对该法律案
的审议才终止。
②法律案的终止审议。
a.在常委会一审或者二审过程中,如发现法律案尚不成熟或者对于制定该法律的必要
性、可行性各方面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可以暂不列入下次常委会会议议程。
b.法律案经过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暂不交
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从而使法律案处于搁置状态。
c.立法法规定法律案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交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3.法律案的表决
审议后就进入了表决程序。法律案的表决,是指立法机关组成人员对法律案是赞成、反
对或弃权进行表态的活动。表决的结果是法律案通过或不通过。我国法律案表决遵循多数原
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都规定,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
过半数通过;常委会表决议案,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4.法律的公布
法律案经立法机关表决通过后便成为法律,《宪法》规定,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四、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