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法律行为效力制度体系的反思——基于解释论的体系重释
2023年司法考试卷一附答案解析

2023年司法考试卷一(附答案)提醒: 本试卷为选择题, 由计算机阅读。
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 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对的答案, 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 每题1分, 共50分。
1.西方法律格言说: “法律不强人所难”。
关于这句格言涵义的阐释, 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A.凡是人可以做到的, 都是法律所规定的B.对人所不知晓的事项, 法律不得规定为义务C.根据法律规定, 人对不能预见的事项, 不承担过错责任D.天灾是人所不能控制的, 也不是法律加以调整的事项答案: C解析: “法律不强人所难”, 即不能对自己无法预见的事情承担责任。
选项A说法错误, “人可以做到的”中的人, 也许是“圣人”, 也也许是“小人”, 不能以“圣人”的道德情操规定所有人, 也不能以“小人”的标准去定分止争。
此外, 法律的范围毕竟是有限的, 道德调整的范围不一定都要有法律来规范。
选项B说法错误, 义务具有强制履行性, 不能以不知晓而拒绝履行。
选项D说法错误, 法律明确规定“天灾”是不可抗力, 是法律调整的事项。
2.关于法律与自由, 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A.自由是至上和神圣的, 限制自由的法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B.自由对人至关重要, 因此, 自由是衡量法律善恶的唯一标准C.从实证的角度看, 一切法律都是自由的法律D.自由是神圣的, 也是有限度的, 这个限度应由法律来规定答案: D解析: 法律和自由的关系密切。
一般情况下, 法律以自由为最高目的和价值, 自由必须受法律的限制。
故A项说法不对的, D项是对的的。
此外, 自由是衡量法律善恶的标准, 但不是唯一的标准, 尚有正义等标准。
故B项错误。
实证主义者认为“恶法非法”, 所以C项判断错误。
3.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别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不得已采用的紧急避险行为, 导致损害的, 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反思与重述——基于宪法及行政法律规范文本的分析

仍然存在着问题。本文通过对依据标准来确立行政 法基 本原 则这 一研 究 路 径 的反 思 , 而 提 出应 该 依 进
据方 法而 非标 准来 确 立 我 国行 政 法 的 基本 原 则 , 并 尝试 着 以规 范性 的研 究 方 法 , 宪法 及 行 政 法 律 规 从 范文 本 出发来 构建 我 国行政 法 的基本 原 则 。
法பைடு நூலகம்学。
①
有 学者就对 已经出现 的行 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进行 了概 括 总结 , 之分 为八种 学说 , 将 并将 学界对行 政 法基 本原 则 内
容的论述 归纳 为一原 则说 、 二原 则说 、 三原则说 、 四原 则说 、 五原 则说 、 六原 则说 、 直至七 原则说 。( 参见 陈骏 业. 行政 法基本 原 则元 论[ . 京: M] 北 知识产权 出版社 ,0 9 l 7 2 0 :0—1 )
一
、
依据 标准 确 立行政 法 基本原 则 及其 局 限性
在社 会主 义市 场经 济 条 件 下 行政 法 的基 本 要 求 ; 体 现 出社 会 主义 法治 原 则在行 政法 律规 范 中的具 体要 求; 揭示 出行政 法 律 体 系 的 统一 性 和唯 一 性 。依 据
这 些确 立标 准 , 论者 认 为行 政 法 基 本 原则 包 括 行 政
本 原则 归纳 为 : 自由 、 利保 障原 则 ; 法行 政原 则 ; 权 依
已经成 为我 国行 政 法 学 界 的通 说 , 为较 多 的行 政 法
原则 是什 么及 内容 如 何 , 者 们 依 然众 说 纷 纭 。有 学
运用法律解释著名案例(3篇)

第1篇 一、案例背景 (一)张某某故意杀人案 2005年,张某某因与邻居发生纠纷,持刀将邻居杀害。案件发生后,张某某被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在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请求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李某交通肇事案 2018年,李某在驾驶过程中因超速行驶,导致与前方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对方司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被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在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李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请求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王某职务侵占案 2019年,王某在担任某公司财务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案件发生后,王某被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在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王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请求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法律解释在案例中的应用 (一)张某某故意杀人案 1. 防卫过当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在本案中,辩护律师主张张某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认为张某某的行为虽然存在防卫意图,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对方死亡,构成防卫过当。
2. 法律解释的影响 本案中,法院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将张某某的行为定性为防卫过当,从而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体现了法律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即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解释,确保法律的公正适用。
(二)李某交通肇事案 1. 紧急避险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在本案中,辩护律师主张李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认为李某的行为虽然存在避险意图,但超速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2. 法律解释的影响 本案中,法院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将李某的行为定性为交通肇事罪,从而对其依法处罚。这表明法律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不仅关系到案件的事实认定,还涉及法律的适用和价值的实现。
法理学期末必考问答题

1、法律体系:指一国的现行的全部法律按照一定的结构和层次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2、法律部门:法律部门又叫部门法,是指在法律体系中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以一定的调整方法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现行法律规范的总和.3、公法:是指保护国家利益、调整国家机关之间以及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公法调整公共利益、涉及的主体为国家机关.4、私法:指个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私法调整私人利益,涉及的主体为私人.私法以民法和商法为核心.5、社会法:指规定社会一般利益、调整社会合作与社会监督等社会关系的法律.四、简答1、法律体系的特点答:1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2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系统化的有机整体.3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4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2、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联系与区别.答:区别:1法律体系属于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属于社会规范体系;而法学体系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有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属性.2法律体系的范围仅限于一国的现行法律,而法学体系的范围则大得多,包括古往今来所有国家的所有法律,都是它的研究范围.3法律体系具有属国性,即它一般是一个主权国家的表现形式;而法学体系具有跨国性.联系:1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2法律体系也是法学体系发展的重要动力;3法学体系反过来也会成为法律体系发生变化的原因和根据.3、法律体系与法系的区别答:1法系是根据法律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而崔现存的和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法系的概念表达的是一种法律传统,它是跨越历史和国度的;2法律体系指的是一国的现行的全部法律按照一定的结构和层次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是一国法律规范的系统和一国现行法的内部结构,它只能是现实法,而且也只能在一主权国家范围内构成.4、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是什么1法律调整的对象,即社会关系为标准进行的分类.A.依权利和权力,可分为公法、私法和社会法.B.依领域,可分为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等.2依法律的调整方法为辅助性标准进行分类.法律调整的方法表现为自主性调节、强行性干预和政策性平衡三种.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各部门法之间是相互三、名词解释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2、法律要素:法律要素是指构成法律这个系统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元素、部分、因素.法律就是由这些要素构成的集合体.3、法律规则: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4、法律原则:指法律的基础原理或者基本出发点.5、法律概念:是指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定位而形成的术语.6、权利性授权性规则:规定主体享有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了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7、义务性规则:直接规定人们从事或不从事一定行为的规则.它分为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两种.8、委任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只是委任某一国家机关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9、准用性规则:是虽然么有直接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在这个问题上可以适用其他法律条文或法律文件中的某一规定的规则.10、强行性规则: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不管人们意愿如何,强行性规则所规定的义务必须履行.11、任意性规则:允许人们在法律范围内从事自己应该从事的合法的所有事务,允许人们在法律范围内自行决定或双方协商解决的规则.四、简答题1.法的基本特征是什么答:1 法是一种行为规范.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性.3 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4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2.简述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答:1任何国家政权都是由一定阶级掌握的.在任何阶级对立社会,国家意志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已消灭了剥削阶级的社会主义社会,那里的国家意志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2从以上意义来讲,统治阶级意志、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意志和国家意志三者含义是相当的.但三者又有区别.例如,国家意志可以指阶级对立社会中统治阶级的意志,又可以指消灭了剥削阶级的社会的意志,又可以指消灭了剥削阶级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广大人民的意志.3这种意志是指作为一个整体的阶级的意志,而不是个别人的意志或任性,也不是个人意志的机械的总和.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由于剥削制度的存在,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利益从根本上来说是对立的,又由于国家政权由统治阶级掌握,因而这一社会的法,就其整体来说,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答:概念省1、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有更大的宏观指导性,而法律规则的适用范围较窄.2、在变化的速率上,法律原则具有较强的稳定性,相比之下,法律规则的改变容易得多.3、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而规则较为明确.五、论述题1.试论述法的本质答:我们可以把法的本质归结为以下三方面:首先,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命题包含着丰富而深刻的思想内容.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第三,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论是由统治阶级的代表集体制定的,还是由最高政治权威个人发布的,所反映的都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代表着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而不纯粹是某个人的利益,更不是个别人的任性.当然,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个成员的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由统治阶级的正式代表以整个阶级的共同的根本的利益为基础所集中起来的一般意志.第四,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马克思、恩格斯说,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这意味着统治阶级意志本身也不是法,只有“被奉为法律”才是法.“奉为法律”,就是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积极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为法律规定其次,法是社会物质条件,特别是社会生产方式决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培植了人们的法律需要,同时又决定着法的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生活条件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生产力代表人与自然界的关系,生产关系代表生产过程中的所发生的人与人的关系.最后,经济以外的因素是法的内容所必不可少的因素.生产过程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根本的社会关系,其他一切关系包括法律关系在内都是从这里派生出来的.地形、气候、土壤、山林、水系、矿藏、动植物分布等地理环境因素和人口因素一般说来只有通过生产关系才能作用于法.除了物质生活条件以外,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科技等因素也对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法律制度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2.西方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都对法的本质提出了自己的主张,试分析之.答:1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源远流长,虽然其对法的本质又过一定变化,但基本的观点没有改变.他们认为法从本质上说就是人的规律,源于人类永恒不变的社会性和理性,其功能和目的在于正义,即享受人作为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平等的承担义务.他们重视和强调法律存在的客观性和同一性,认为不同国家和时代的不同法律都有着共同的根源和共同的价值目标,即人的本性和规律、理性、由正义所综合的一系列价值目标.2与自然法学相反,分析法学派,又称实证法学派把注意力从法的外围转向法律自身,把研究的重点集中于国家法的结构形式上,主张“价值无涉”、“恶法亦法”.他们认为法是主权者的命令,由法律规则构成,是一个法律规则或规范的系统.法律规则或规范是中性的,一种纯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不能从政治或道德上对法律进行评价.实证法学从法的形式或逻辑入手,把法归结为命令和规则的体系,以此为基础提出法的概念,大体是与现实中的实在法律之情形相符的.并且,分析法学将法律与在社会生活中居于政治上优势地位的主权者联系起来,客观上表达了法体现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意思.3社会法学派则致力于从社会生活中寻找法的本质,主张“活的法”或“行动中的法”以区别“书本上的法”.认为法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秩序,真正的和主要的法律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则,而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不仅包括规则的,还包括原则、政策等.法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社会法学派在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中,以法的实际运作为对象,联系法的社会内容、社会目的和社会作用来认知并理解法律,把法律与利益和利益主体相联系,揭示了法产生于社会之中.1、权利与义务的特点答:权利和义务的概念略权利的特点:1法定性:权利的取得来自法律的规定,权利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为保证.2求利性:权利的行使以追求和维护其中的利益为目的.3限度性:权利人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超出范围则不受法律保护.义务的特点:1法定性: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2强制性:必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3从属性:为了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而采取的一种手段.2、权利与权力的区别1.行为主体不同:权利主体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权力的主体只能是被授予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员.2.行为属性不同:权利行为一般是民事行为与社会主体的政治、经济行为;而权力行为则是国家机关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行为.3.自由度不同:一方面,权利是法无明文规定即可行而权力是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另一方面有些权利可以放弃,但是权力都不能放弃,否则为渎职.4.强制性不同:两者都有强制性.权力具有国家的直接强制力;但权利的强制力却是间接的.五、论述题1、试论述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答:权利与义务的概念略一、在结构上,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在一个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受权利依赖于义务人承担义务.在法律关系的同一行为中,对一方当事人来讲是权利,对另一方则是义务.此外,一致性也意味着权利义务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能超过界限.二、数量上的等值关系.首先,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其次,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互相包含.权利的范围就是义务的界限,同样,义务的范围就是权利的界限.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权利提供不确定的指引,义务提供确定性指引.四、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权利本位.权利义务的关系中,权利是第一性的,是义务存在的前提.相对于义务而言,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是权利的派生物、引申物.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义务应当来源于、服从于权利六、案例分析2002年8月18日晚11时许,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万花派出所民警称接群众举报,新婚夫妻张某夫妇在位于宝塔区万花山乡的一所诊所中播放黄碟.三名民警穿着警服,但没有警号和警衔称从后面的窗子看到里面确实有人在放黄碟.即以看病为由敲门,住在前屋的张某父亲开门后,警察即直奔张某夫妻住屋,“一边掀被子,一边说,有人举报你们看黄碟,快将东西交出来”,并试图扣押收缴黄碟和VCD机、电视机,张某阻挡,双方发生争执,张某抡起一根木棍将警察的手打伤.警察随之将其制服,并将张某带回派出所留置,同时扣押收缴了黄碟、VCD机和电视机.第二天,在家人向派出所交了1000元暂扣款后张某被放回. 10月21日,即事发两个月以后,宝塔公安分局以涉嫌“妨碍公务”为由刑事拘留了张某.10月28日,警方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张某;11月4日,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11月5日,张某被取保候审;11月6日,张某在医院被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头、颈、两肩、胸壁、双膝,并拌有精神障碍”;12月5日,宝塔公安分局决定撤销此案;12月31日,张某夫妇及其律师与宝塔公安分局达成补偿协议,协议规定:宝塔公安分局一次性补偿张某29137元;公安宝塔分局有关领导向张某夫妇赔礼道歉;处分有关责任人.理论联系实际,请用权利的界限和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来分析本案.答:1、本案中,张某夫妇的权利被侵犯了,而警察的权力过界了,构成了权力滥用.2、权利的界限理论表明:第一,立法时的界限,即哪些权利应当有,哪些权利不应当有.第二,在现实生活中运行的界限,即权利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对什么人能够实现的.在本案中,张某夫妇在半夜自己家中看黄碟,并没有传播淫秽录像,因此没有违界限反刑法和治安处罚法中的相关规定.权利在自由度上是“法不禁止即可行”,则可知其在立法上享有这个权利.其次,他们在运行这个权利时,是在自己家中,且在半夜而3、从权利和权力的关系来看,权利是“法无限制即可行”,而权力则不同,它是“法无规定即禁止”.本案中,警察在行使权力时,虽穿着警服,但没有警号和警衔,且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就进入张某家中搜查,这是法律所没有规定的,因此也是被禁止的.所以警察在行使警察权时明显过界,构成权力的滥用.且只有夫妻两人,可知在运用权利时也没有过界.因此,他们的权利是合法且应该被保护的.3、在现实生活中,警察权力滥用情况并不少见,国家应该加大对其的约束,避免警察权力滥用侵害公民的正当权利.…………三、名词解释1、权利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2、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3、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4、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5、法律行为: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而通常又与人的意志有关的人的某种实际行动.6、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四、简答1、法律关系的特征答:1法律关系的概念:略2其特征有:A. 法律关系的产生以法律规范为前提,具有合法性;B. 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C. 法律关系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公民的行为能力与法人的行为能力的区别.答:法人组织也具有行为能力,但与公民的行为能力不同:1公民的行为能力有完全和不完全之分,而法人的行为能力总是有限的,由其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2公民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并不是同时存在的,即公民具有权利能力却不一定同时具有行为能力.与此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却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法人一经依法成立,就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一经撤销,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就同时消灭五、论述题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要件答: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要件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所必备的条件.特别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作为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公民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权利能力.A.能够参加一定法律关系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即为权利能力.B.权利能力有多种:从权利能力主体看,有公民的权利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其他组织的一般权利能力和特别权利能力,前者是指一般人和组织都具有权利能力,后者是指特定的人和组织才具有的权利能力.C.法律关系主体获得和丧失权利能力的时间不同.法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权利能力一般起始于它们成立时,终于它们被撤销或解散时.公民的权利能力一般起始于出生,终于死亡.(3)行为能力.A.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即行为能力.B.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权利能力是确认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有权利能力,但并不是一切具有权利能力的人都有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都有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的问题,但由于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是同时存在的,通常所说的行为能力指公民的行为能力.C.行为能力不是一切公民都具有的,公民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并能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具有辨别力和控制力,才具有行为能力.D.各国立法通常把公民分为三种人:一是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在我国18周岁以上的成年公民一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而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人.在我国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是无行为能力人,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如何贯彻司法的法治原则答:司法的法治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1基本含义.以事实为依据,就是指司法机关审理一切案件.那只能以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作为根据.而不能以主观臆测作为依据;以法律为难绳,就是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办事.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具体措施.坚持事实求实,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在司法工作中,坚持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不仅要严格依照实体法的规定,而且也要严格依照程序法的各种规定;正确处理依法办事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依法办事与坚持党的政策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在法的实施中,要坚持党的政策对司法工作的指导.2、简述司法独立原则.答:1司法独立原则,即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这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一条根本法律原则,也是我国有关组织法和诉讼法规定的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2司法独立原则要求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事,准确适用法律.3坚持司法独立原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约束.对司法权的监督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司法权要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这是司法权正确行使的政治保证.其二,司法权要接受个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权由国家权利机关产生,并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其三,司法机关的上下级之间以及同级之间也存在监督和约束,这种监督和约束时通过司法制度中的一系列制度来体现和实现的.其四,司法权也要接受行政机关、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还要接受舆论的监督.五、论述试论司法公正1999年北大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法理学试题答:1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从一定的意义上讲,前者主要是从法的本体出发,后者则主要体现在法的操作上.公正的司法是法的价值、作用、品格的体现和法的目的的实现.司法公正包括司法部门内部运作——体现在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在针对具体案件时应依照法治原则,也包含着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对司法机关本身的积极的反作用.2司法公正同时意味着司法权应独立行使,这是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我国有关组织法和诉讼法规定的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司法独立原则要求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事,准确适用法律.3司法公正原则要求司法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差别,也不论其出身、政治历史、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有何不同,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不仅适用于公民个人,也适用于法人和其他各种社会组织.。
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六种法律解释

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六种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文本进行解释,使其获得明确的含义与适用范围。
在法律实践中,对于一些模糊或争议性的法律规定,需要进行解释以便于正常运作。
文义解释体系是一种常见的法律解释方法,它包括六种法律解释方法:历史解释、逻辑解释、制度解释、情感解释、归纳解释和实践解释。
一、历史解释历史解释是通过研究法律规定的制定背景、立法目的、历史背景等来解释法律文本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它主要通过考察相关法律文件、议题记录、法律实施的经验等来确定法律的原意。
历史解释强调法律的历史性和连续性,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定的初衷,并将其应用到实际生活中。
二、逻辑解释逻辑解释是通过分析法律规定的词语、句子、逻辑结构等来解释法律文本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它主要通过推理和演绎等逻辑方法来确定法律规定的意义。
逻辑解释强调法律的合理性和一致性,通过对法律规定内部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可以帮助人们理解法律规定的内在逻辑,并将其运用到具体情况中。
三、制度解释制度解释是通过研究法律规定所依据的制度、国家政策等来解释法律文本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它主要通过对法律规定所涉及的相关制度和政策进行调研和分析,来确定法律规定的具体要求和目的。
制度解释强调法律的制度性和规范性,可以帮助人们理解法律规定的背景和意图,并将其贯彻到实际行动中。
四、情感解释情感解释是通过考察法律规定所包含的情感色彩、价值观念等来解释法律文本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它主要通过分析法律规定所涉及的社会价值观念、公共利益等因素,来确定法律规定的具体内涵和界限。
情感解释强调法律的情感性和人文性,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定的价值导向,并将其转化为具体的行动准则。
五、归纳解释归纳解释是通过对法律规定所涉及的具体事实、案例等进行总结和分析,来解释法律文本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它主要通过归纳法律规定所适用的实例和案例,来确定法律规定的具体要求和界限。
归纳解释强调法律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可以帮助人们从具体案例中找到适用法律的规则和原则,并将其应用到类似情况中。
法律行为效力初论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0年第2期(总第104期)J o ur n a l of t h e Par t y Scho ol ofC PC7‰engzh ou M uni ci pal C om m i t t ee N o.2,2010(Sum,104)法学研究法律行为效力初论张彬(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广东深圳518048)摘要: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是私法主体意欲为之、专以为之的行为。
效力即为约束力,因此法律行为的效力即为法律行为的约束力,具体应该包括两个层次的基本内容:一为法律行为约束力的内容,即法律行为的效力范围,包括属人、属事、属时、属地四项;二为法律行为有无约束力,即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除了常见的有效、无效、可变更可撤销和效力待定之外,还应包括法律行为不完全有效。
关键词:法律行为;效力;效力范围;效力状态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701(2010)02—0051—04法律行为是民法学理论的基础范畴,民法总则关于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统辖着合同法、继承法和婚姻法等各门法律关于各项具体设权行为的特殊规则。
因此,各国民法学都非常注重法律行为及其相关理论的研究。
由于法律行为是行为主体旨在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法律事实,所以法律行为的最根本问题就是行为主体的意思表示能否产生预期法律效果的问题,也就是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
法律行为效力制度是法律行为制度中最基本、最核心的内容。
一、法律行为的内涵界定1.德国法学界的观点。
法律行为是近代德国法学的“意思教义”倾向和体系化偏好的共同产儿…。
因此,把握法律行为的内涵应首先从德国法学界的认识着手。
在德国法学界看来,法律行为首先与意思表示存在无法割裂的内在联系,在德国法学早期甚至将法律行为直接等同于意思表示。
比如法学大师萨维尼就认为,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创设其意欲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21;德国民法典的起草者之一温德希特亦认为,法律行为是“旨在法律效力之创立的私的意思宣告”p J。
我国法律解释制度配置及适用文献综述
我国法律解释制度配置及适用文献综述 摘要: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和相对应的新的司法解释同步施行,司法解释在法律的适用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除了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制定主体的司法解释,还存在哪些其他主体制定的法律解释?法官判案、律师办案如何进行法律解释的适用?为此,许多学者对我国法律解释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主要集中于对我国法律解释的配置、体制、现状、规则、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方案等方面的探讨。以下择取关于我国法律解释制度的配置及法律解释的适用中比较重要的研究成果,以明晰学界对于法律解释制度的研究状况。
关键词:法律解释法;主体配置;司法独立;适用规则; 一、关于法律解释权的配置 (一)我国法律解释权配置的发展 魏胜强教授在《论法律解释权配置的历史演变》中提出,影响法律解释权配置的因素包括:政治体制、法律状况、解释原理及历史事件经过。在法律解释权的配置上,无论是来自何种法系的国家,都有一些共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基本概念由模糊走向明确。从许多国家的历史看来,在法律发展初期,法律解释权还未成为一个单独问题,法律解释权的概念更是众说纷纭。
配置目的由集权走向分权。行使法律过程中,法律解释权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如何配置法律解释权决定了是否能促进法律发挥其作用。古代帝王或君主为了维护专制统治,一般会控制法律的解释权,也就是所谓的集权。进入近现代社会之后,分权制衡的理念开始出现。 3、配置主体由多元走向一元。随着国家法制越来越统一,司法独立的观念深入人心,配置主体开始有所控制。
(二)我国法律解释权主体配置 我国的司法解释主体有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包括法院、检察院在内司法机关,立法机关的解释权主要来源于我国宪法、1981年决议和2000年的立法法等文件,行政机关的解释权主要来源于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的授权,司法机关的法律解释权利主要来源于1981决议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法》,与立法解释和行政解释有中央和地方两层解释结构,而司法解释只属于最高法和最高检。
论法律行为的解释
论法律行为的解释作者:高凡来源:《速读·上旬》2017年第09期摘要:法律行为的解释,狭义上是确定法律行为内容的活动,广义上还包括补充解释和修正解释。
法律行为的解释有意思主义、表示主义、效力宣示主义和归责主义等相关学说。
法律行为解释的一般规则分为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和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解释规则。
关键词:法律行为解释;意思表示解释;意思主义;表示主义;解释规则一、问题的提出德国法学家冯·耶林曾提出一个著名的案例。
一名大学生在餐厅用餐后偷走了一份菜单,十年后他再次路过这家餐厅,想起之前自己偷走的菜单,于心不安。
于是,他偷偷把菜单放回了餐厅。
之后有一名顾客来用餐,以为旧菜单是现行菜单,并被这份菜单上低价吸引,于是点了一桌丰盛的饭菜。
结账时发现自己的账单要远高于旧菜单上的价格。
本案中,需要对店主和顾客二者的行为进行解释,以确定双方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及其内容。
二、法律行为及法律行为的解释“法律行为”一词源于德国民法典,萨维尼给它的定义为:“行为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法律行为区别于事实行为的关键。
萨维尼认为,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是同义概念。
虽然意思表示演变成法律行为理论的一个核心要素,但对法律行为的解释,基本是针对意思表示的解释设计的。
法律行为的解释,其含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法律行为的解释,指确定法律行为内容含义的作业。
广义的法律行为的解释,既包括狭义的法律行为解释,也包括补充解释和修正解释。
三、法律行为解释的学说及解释规则(一)相关学说意思主义主张应当以表意人的内心意思为依据。
当表意人的内心意思与表示行为不一致时,只能探求表意人的内心真意。
“应当从当事人订约时的主观去认定。
假定从订约时订约后的各种客观情况去推定,只能证明一般人在该当事人的地位或可有某种意思,而不能发现他们的真正意思”。
表示主义主张对法律行为的解释应当以表意人表示于外的表示行为作为解释的标准,以表示行为作为法律行为生效的依据,内心意思不再是法律行为生效的构成要件。
法律案例分析反思(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发生一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附近村庄农作物大面积受损,村民生活受到影响。
经调查,事故原因为某化工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判决该化工企业赔偿村民损失,并处以罚款。
然而,在执行阶段,该化工企业却以各种理由拖延赔偿,甚至恶意逃废债务。
村民对此表示不满,认为法院判决执行不到位,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属于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涉及环境保护、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法院依法判决化工企业赔偿村民损失,并处以罚款,符合法律规定。
2. 法院判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保护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3. 执行阶段问题在执行阶段,化工企业以各种理由拖延赔偿,甚至恶意逃废债务。
这暴露出以下几个问题:(1)执行力度不足。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履行能力等缺乏深入了解,导致执行力度不足。
(2)执行手段单一。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主要依靠强制措施,缺乏创新性的执行手段,导致执行效果不佳。
(3)执行监督不到位。
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缺乏有效监督,导致被执行人敢于顶风作案。
三、反思与建议1. 加强执行力度(1)完善执行工作机制。
建立科学的执行评估体系,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履行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估,提高执行效率。
(2)创新执行手段。
探索多元化执行方式,如财产保全、拍卖、执行和解等,提高执行效果。
2. 完善执行监督机制(1)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
建立执行工作监督机制,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执行公正。
(2)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恶意逃废债务、妨碍执行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3. 提高法律意识(1)加强法律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形式,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群众了解自身权益,敢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强化法律援助。
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义解释 体系解释等六种法律解释
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六种法律解释法律解释作为法律适用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它是以法律为解释对象,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的合理、合法和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说明和界定。
从当前我国法律解释的立场、原则、制度、技术等方面看,可以将其分为六种类型: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法律解释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对法律解释主要采取三种模式:第一,扩大法律解释的概念,认为所谓法律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含义的阐述,扩大法律解释的概念,包括全面解释、限制解释和目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意见》中指出:“审判人员如对案件的实体处理有不同意见时,不应以自己的意见为标准,而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标准,考虑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纵向关系和同级法院之间的横向联系。
”这里,最高人民法院只是笼统地提出了关于法律解释的一般原则和方法,并没有对某些具体情况作详细的规定。
比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并没有专门规定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某种特殊解释。
又比如,《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意见》中所规定的法律解释,是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将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特殊解释均归于法律解释之内。
第二,对法律的涵义做出原则性解释。
比如《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意见》中规定,一些国家机关、团体或者公民在适用法律时,可能对法律规定的涵义产生不同的理解,在这种情况下,有关国家机关、团体或者公民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解释。
第三,对法律规范作出具体解释。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特殊解释属于法律解释,但法官根据审判活动的需要,在审判过程中结合具体案情的需要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是法律解释中最基本、最普遍的一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