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人员责任险是否保障车厢人员

车上人员责任险是否保障车厢人员
车上人员责任险是否保障车厢人员

车上人员责任险是否保障车厢人员

■裁判要旨

货车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核定载客驾驶室共乘3人”,而商业机动车保险单载明的“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5万/座*3座”,由此可见,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根据机动车行驶证所载明的核定载客座位数确定保险责任和保险范围。对于货车而言,只有驾驶室才有载客座位,对于货车车厢载人,有关法律、法规作了禁止性规定,据此车厢上人员不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范围。

■案例索引

南昌仲裁委员会(2009)洪仲裁字第44号裁决书(2009年6月12日)

■基本案情

2006年8月12日,申请人南昌市XX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就其所有的赣A15338厢式货车向被申请人人保财险南昌市昌北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额5万元/座*3座。2007年4月13日,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赖XX驾驶该保险车辆装载稻草在瑞金市沙洲坝镇下公路时,将车厢货物上的搬运工钟XX摔下公路,造成钟XX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瑞金市交警大队认定:赖XX负事故全部责任。同年12月29日,经瑞金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赖XX赔偿钟XX各项损失计币50477元。申请人随后向被申请人提交索赔材料,遭拒赔,故申请人向南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保险理赔款40381.60元,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保险抗辩

1、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之时,受害人钟XX系被保险机动车赣A15338货车的本车人员,依据《交强险条例》第三条规定以及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本车人员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所规定的“受害第三者”范畴,故本案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

2、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人

货混装,违法、违章载客所致。结合《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三项约定:“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三)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本案受害人钟XX系车厢货物上的搬运工,发生事故原因是车厢装载稻草超出车厢栏板(超高超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受害人钟XX属于“违法、违章搭乘人员”,因此,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本案也不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责任,申请人请求答辩人保险理赔,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仲裁庭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

■仲裁裁决

【争议焦点】

1、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是否生效?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收到商业险保单,没有收到保险条款,保险条款是格式条款,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义务(明确说明义务),因此免责条款无效,被申请人应按“车上人员责任险”理赔。

被申请人认为:商业险保单重要提示栏已注明保险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等组成,保险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用于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该重要提示证实被申请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同时也应视为申请人收到了保险条款。

2、车厢上人员是否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障范围?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在本案中只要求理赔1人,车厢上人员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被申请人认为:车上人员责任险仅保障乘坐于被保险机动车座位上的人员,车厢内部或者车顶上的人员均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仲裁意见】

1、仲裁庭认为,2006年8月1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

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

2、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一,仲裁庭认为,商业险保单“重要提示”已载明“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预定组成”,该保单“重要提示”第2条为“收到本保险单、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后,请立即核对,如有不符或疏漏,请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超过48小时未通知的,视为投保人无异议。”申请人否认收到被申请人提供的保险条款,却又未能提供其在收到保单后,在合理期限内已通知被申请人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的证据,故应视为申请人已收到保险条款。

该保单“重要提示“栏第3条载明“请详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进一步证实被申请人已就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部分履行了告知义务。申请人否认收到保险条款和不知道保险条款内容显与事实不符。

3、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二,仲裁庭认为,赣A车系中型厢式货车,该车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核定载客驾驶室共乘3人”,而商业险保单载明的“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金额5万元/座*3座”,由此可见,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根据机动车行驶证所载明的核定载客座位数确定保险责任和保险范围。对于货车而言,只有驾驶室才有载客座位,对于货车车厢载人,有关法律、法规作了禁止性规定,据此车厢上人员不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范围。

综合上述意见,仲裁庭认为,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保险理赔款40381.6元,其理由不成立,仲裁庭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一、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二、申请人预交的本案仲裁费215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655元、案件处理费500元),有申请人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解析

一、何谓“车上人员”?

1、一般情形下的车上人员界定

车上人员责任险中所指的“车上人员”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称为“本车人员”。何谓车上人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中保协条款[2007]1号)《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B款)》(中保协条款[2007]2号)对“车上人员”解释为“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保险车辆车体内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C款)》(中保协条款[2007]3号)《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第四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允许搭乘人员的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据此,可以得出: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是否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车下人员”。根据保险近因原则,是否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应从危险发生时开始,而不是从受害者受到伤害时起算。

2、特殊情形下的车上人员界定

⑴.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以及正在上下车的人员属于车上人员。

中国保监会《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保监发[2000]102号)对“本车上一切人员和财产”的范围做了如下解释:“‘本车上人的一切人员和财产’:意外事故发生的瞬间,在本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包括此时在车下的驾驶员。这里包括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

下车的人员,以及吊车正在吊装的财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条款B、C 款对此作了类似规定。

⑵.车辆行驶时发生意外事故被甩出车外,落地后被保险车辆碾压的车上乘客属于车上人员。

对于“保险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意外事故,车上乘客被甩出车外,落地后被所乘车辆碾压造成自身伤亡的情况”,此时受害乘客是否属于车上人员?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9月18日颁布的《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三)款解释的批复》(保监办函[2001]59号)一文中做了肯定的回答,即此种情形受害乘客仍然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责任范围。

3、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车上人员”界定

应当注意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车上人员”与交强险、商业三责险中的“本车人员”、“车上人员”的区别。二者外延不同,前者外延小于后者。即并非所有的“车上人员”均能构成“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障对象。比如《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规定“违法违章搭乘人员”不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偿范围。据此,车上人员责任险中

的“车上人员”不应包括车厢内人员和车顶上人员,而仅限于正常乘坐于车载座位上的人员。

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障范围是什么?

“车上人员”与“车下人员”的区分标准在于发生保险事故时受害人所处的物理位置,在车上的(含车体内和车顶上)为“车上人员”,在车下的(含车底下和车体外)为“车下人员”。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限额是根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上所载明的“核定载客”予以确定的,本案保险车辆赣A15338货车“核定载客驾驶室共乘3人”,故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50000元/座*3座。可见,车上人员责任险仅保障乘坐于被保座位的车上人员,故车上人员责任险又称“车上人员座位险”。申请人将车上人员责任险“50000元/座*3座”理解为“50000

元/3人”,是不符合保单约定的。

由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0条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5条第2款均已明确规定: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尤其是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而本案申请人作为已有5年驾龄的司机,其知道且应当知道法律做了如此禁止性规定,却仍然在超过车厢栏板的货物上载人导致事故发生。对于肇事司机来说,禁止人货混装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是个众所周知的事实,保险公司无需告知,故保险公司在条款中进一步将“违法、违章搭乘人员”列为除外责任完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精神。相反,如果此类严重违法行为也能获得保险保障的话,这无异于鼓励违法者从事不法行为,不但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本意,而且也将使保险成为违法者逃避责任的工具。

因此,车上人员责任险所保障的对象仅限于乘坐于核定载客座位上的乘客,而不包括车厢内人员和车顶上人员。

车上人员在车上受伤,交强险是否赔偿

车上人员在车上受伤,交强险是否赔偿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据此,属于本车人员范围的受害人,保险公司不予以赔偿。 那么如何才算是本车人员呢?交通事故发生之时正从公交车上下来的乘客,此时属不属于本车人员呢?保险公司属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本车人员,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的瞬间,在被保险车上位于驾驶位或车厢内等安全部位的一切人员。假若原来处于车上的安全部位,但是在保险事故发生的瞬间却位于车下的人员,不属于本车人员范畴。比如,在公交车上,乘客到站下车,此时司机却启动车辆导致乘客受伤的,乘客遭受伤害的瞬间已不属于本车人员,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且,位于驾驶位和车厢等安全部位以外的人员,也不属于本车人员,比如位于动作片中看到趴在车顶的人,即不属于本车人员,亦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本车人员不属于交强险保险赔偿范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车主为了减少自己的赔偿责任,往往会在投保交强险的基础上附加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责任险的合同主体是投保的机动车主与保险公司,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上

人员致损的,由投保人向保险公司主张车上责任险的赔偿,受害人本身不具有车上责任险的请求权,但是出于诉讼利害关联性考虑,一般允许在起诉时将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学习的目的是增长知识,提高能力,相信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努力就一定可以获得应有的回报)

新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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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商业保险新条例全文 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组成和当前适用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 款情况,并指出当前机动车商业保险中被保险人的确定方式不合理。下文是机动车商业保险条例,欢迎阅读!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 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二章机动车损失保险 第一节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碰撞、倾覆、坠落; (二) 火灾、爆炸; (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 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总贝y 第一条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 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 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 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 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二)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自身伤 亡; (三)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四)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五)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车上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 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机动车车上人员与第三者怎样界定

机动车车上人员与第三者怎样界定 核心内容: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均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范畴,而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针对的是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同乘人员和驾驶人员的损失赔偿。那么,车上人员与第三者怎样界定区分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通过一个案例为您详细说明。 [案情介绍] 2010年6月26日,浙江省湖州市某公司业务员刘某乘坐公司“沃尔沃”小型越野车去南京出差。当“沃尔沃”车在驶到南京绕城公路马群立交桥路段时,被一辆“圣达菲”小轿车追尾。小刘和驾驶员王某下车查看并等待交警来处理时,一辆“福田”小轿车急驶而来后将小刘一直撞飞到对向车道,导致小刘脾破裂、肝破裂、肋骨骨折、颈椎骨折等多处损伤。后经鉴定,小刘的伤情分别达到了8级和10级伤残。交警部门经过勘查,认为“福田”车的驾驶员田某在经过事故现场时,观察疏忽、措施不当,“圣达菲”车的驾驶员华某未按规定在15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沃尔沃”车的驾驶员王某未将车上人员转移到安全位置,均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交警部门认定:田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华某、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小刘不负事故责任。后小刘将三辆车的车主及驾驶员和承保三辆车的三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40余万元。 [分歧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小刘在被撞的时候,已离开乘坐的车辆在车下等待,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对小刘承担理赔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小刘系“沃尔沃”的车上人员,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应按照车辆投保的车上人员险来理赔。 [简要评析] 同意第一种意见的理由如下: 一、“机动车车上人员”和“第三者”的界定 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均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范畴,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的保险。而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针对的是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同乘人员和驾驶人员的损失赔偿。实践中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差异较大,而且在投保人只投保了上述三种保险之部分时,受害人的身份究竟是“第三者”还是“机动车车上人员”抑或是“机动车驾驶人员”,将决定受害人的损失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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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11教案车上人员责任险与全车盗抢险

汽车保险实务 车上人员责任险和全车盗抢险【2课时】 【学习目标】 (一)知识目标 1. 能够了解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条款; 2.能够了解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条款; 2. 能够掌握车上人员责任险保费的计算方法; 3. 能够掌握全车盗抢险保费的计算方法。 (二)技能目标 1.能够结合案例分析总结车上人员责任险和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2.能够结合案例进行车上人员责任险和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费的计算,学以致用。(三)态度目标 通过本堂课的教学培养学生计算车上人员责任险和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费。 【教学内容】 1.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2.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费计算和赔偿处理; 3.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4.全车盗抢险的保费计算和赔偿处理; 【教学重难点】 1.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费计算(重点); 2.全车盗抢险的案例分析(难点) 【学习资源】 视频、案例、卡片标签纸等。 【教学方法】 以项目教学法为主线,同时使用启发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 【教学策略】 以案例教学为主线,通过学生分小组讨论、自由抢答等活动引导学生主动参与课堂,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 【教学课时】2课时。 【教学组织】

【案例分析】 2008年5月,王某将其拥有的一辆桑塔纳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投保了2个座位,每座限额1万元。 投保一个月后,发生单方肇事事故,造成驾驶员王某及车上两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经过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承担事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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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特种车损失保险、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特种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用于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集装箱拖头以及约定的其他机动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特种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或操作人员随船的情形)。

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 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 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 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 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二)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自身伤 亡; (三)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四)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五)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车上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 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 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公众责任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B)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第五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定义: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烟熏、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七)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等自然灾害; (八)由被保险人作出的或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管理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包括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及建筑等财产的损失; (二)对为被保险人服务的第三方所遭受的伤害的赔偿责任;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坏责任; (七)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八)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八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各项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罢工、暴乱、民众骚动、恶意破坏和恐怖活动;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火灾、爆炸; (四)未载入本保险合同但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 (五)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有缺陷的卫生装置,以及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损害; (六)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七)被保险人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八)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布置的广告、霓虹灯、灯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九)被保险人拥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十)被保险人因出租房屋或建筑物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十一)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十条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依据第十八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车上人员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是什么

一、车上人员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是什么 第三者责任险是赔偿本车以外的人,就是车外面的人。 车上人员险是保车内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二、第三者责任险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三、第三者责任险的相关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依据和赔偿标准: (1)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依据中国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处理。 (2)根据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核定赔偿金额。 ①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责任限额时: 赔款=责任限额×(1-免赔率) ②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责任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 (3)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指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且事先未征得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擅自同意承担或支付的赔款。

车上人员责任险概念及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车上人员责任险概念及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车上人员责任险、车损险、商业三者险是我国汽车商业保险。交强险是强制性保险,由于我国长期对车险保险合同免除条款的研究和法律依据的缺乏,保险合同在业务实践操作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具体体现在有些免除条款的弹性较大,语言表述模糊,可操作性较差。在具体的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人不会对合同内容中的免责条款进行解释和说明,被保险人不能有意识或根本性的理解条款的涵义,致使后期发生保险事故的赔付问题不能很好解决。因为缺乏理论的有效指导造成合同条款从根本上无法理J顿逻辑关系,从而无法保障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车上人员责任险概念 我国汽车保险市场产品中主要有以下险种,三者险、商业三者险、交强险、车损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我国汽车商业保险的主险之一。 车上人员责任险除外责任和免责条款、免责事由的概念区分。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约定免除保险责任,免责条款是由免责事由来体现的。 车上人员责任险责任免除条款分为客、主观两方面 客观方面包括出现保险事故以后保险人不承担的责任情形,如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和预料的因素。还包括除外的损失。主观责任主要是过错分析,看是故意还是过失。汽车要分析主观过错和损失之间是否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最后就是关于善意出现的主观过错。 车上人员责任险除外责任是具有程序性的合同义务,主要违反了第一性法定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除外责任由特定的法律事实(具体事由)引起的。法律责任分为补偿性和惩罚性,补偿性责任解决的是赔偿问题,而惩罚性是如何追究法律责任的问题。

车上人员责任险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合同除外责任的规定应当对免除条款要有明确的说明义务。完成此义务的依据是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对于立法机关应该进一步规范保险的行为,法律应明确规定不完成明确说明免除条款会造成法律的不期后果。除此之外立法机关还应该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保险人在具体实施明确说明义务应该注意一下方面。一是要对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责任险责任免除条款进行说明,说明的对象时投保人。二是应当明确说明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范围。当然对于法定的除外责任和保险责任范围之外的除外责任与明确说明无关。在审判实务中提高保险人对已履行义务的证明标准,既要符合保险法的立法目的,也要保证保险市场的稳定有序。在具体操作中对保险合同中的免除条款尽量通俗化,避免解释的难度。还有以醒目的方式印制车上人员责任险责任免除条款,有这种规范意识去完成明确说明的义务。最后要拟定规范的声明条款,对于投保人来讲也要有规范意识地去约定合同文本以及询问关键环节,以寄希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

车上人员是否适用交强险

[要点提示] 在当前处理交通事故纠纷司法实践中,不宜盲目扩大交强险第三者认定范围,而应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交强险的立法目的等方面综合考虑。因车辆原因致使乘客在上下车过程中受伤,若是在下车过程中受伤,只要乘客尚未完全离开车辆就不属于车下人员(第三者);若是在上车过程中受伤,只要乘客尚未完全登上车辆则仍为车下人员(第三者)。 [案情] 乘客颜某在公交车停靠站台后准备下车,在一只脚还在车上,另一只脚刚着地时,驾驶员突然将车启动,致使颜某摔倒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公交车驾驶操作不当负事故全责。颜某遂起诉公交公司和公交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损失。 [审判]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颜某损失,不足部分由公交公司承担。一审法院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向提起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颜某是从车上摔倒,摔倒瞬间属于车上人员,不应适用交强险赔偿。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的赔偿对象为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即第三者,是第三者则适用交强险,是本车人员则不能适用交强险。判断受害人是第三者还是本车人员的依据为受害人在意外事故发生的这一特定时间是否在被保险车辆上。本案中,受害人颜某在下车过程中摔倒,事故发生瞬间并未完全离开车辆,且事故发生是一个完整连贯的过程,并未再受到车辆的二次碰撞,故可以认定颜某在摔伤事故发生时属于本车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对象,上诉人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遂撤消一审法院判决并改判公交公司赔偿颜某所有损失。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颜某在受伤时是属于车上人员还是车下人员。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得知,交强险的赔偿对象为本车人员与被保险人以外的人员。而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中的《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有关规定,车上人员险的赔偿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 因此,若认定颜某在事故发生时为车下人员,则适用交强险赔偿,若认定车上人员,则适用车上人员险赔偿。对于在上下车过程中受伤的人员属于车上人员还是车下人员,相关法

车上人员责任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 编辑 车上人员责任险算是车辆商业险的主要保险,它主要功能是赔偿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内人员的伤亡的保险。这个保险对于车主们都很重要,因为在车内的人员一般都是自己身边重要的人,为他们买一份保险的安全,也是必要的。[sup][/sup] 目录 1定义 2常见问题 3条款 4赔偿 5常见问题 6审判 7理赔 8费率表

什么是车上人员责任险? 车上座位责任险又叫车上人员责任险或车上责任险,是一种车辆商业险附加险。负责赔偿保险车辆交通意外造成的本车人员伤亡。 车上人员责任险保什么? 车上人员险保障的是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分为司机座位和乘客座位。 车上人员险什么情况下需要购买? 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建议购买: 经常开车带上朋友或其他人,建议购买。 新手或者经常开车的人,建议购买。 3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违章搭乘造成的人身伤亡; (二)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 (四)乘客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赔偿限额 车上人员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赔偿,但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保险每座赔偿限额,最高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二)每次赔偿均实行免赔率,免赔率及办法与第三者责任险相同。 4赔偿 一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 (一)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和车上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

对车上人员责任险概念介绍

对车上人员责任险概念介绍 现在自驾游越来越多,如果一家人出去旅行,给家人买份人身保障是很有必要的车上人员责任险概念是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负责赔偿该险种采用不记名的方式,以座位进行承保 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二)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三)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四)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五)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车上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2015版)附加险

永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2015版)附加险条款 1、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总则。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并须另行缴纳保险费。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保险人对在保险期间内投保附加险的相应损失和费用在约定的限额内予以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本附加险条款中的司乘人员是指由被保险人雇佣的人员,包括本车司机和乘务员及车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雇佣的驾驶人员和乘务人员在本保单列明的客运车辆运输旅客的途中且在客运车辆内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以下责任、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本保险合同所称司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二)司乘人员因疾病(包括在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司乘人员在客运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 (四)任何财产损失; (五)主险规定的责任免除; (六)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第四条赔偿限额。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分为每座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每座赔偿限额由承运人根据风险状况和缴费能力自行选择。累计赔偿限额为投保本附加险的所有司乘人员的每座赔偿限额之和。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就每一司乘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座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在本附加险项下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对应的累计赔偿限额。 2、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总则。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并须另行缴纳保险费。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运送旅客过

车上人员责任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 目录 名词简释 责任免除 赔偿处理 常见问题 审判实践 车上人员责任险与车辆人身意外保险的区别 车上人员责任险保费计算公式 编辑本段 名词简释 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辆商业险主险的一种。 负责赔偿保险车辆交通意外造成的本车人员伤亡。 编辑本段 责任免除 一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 二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三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2020新版)

编号:BY-HT-01082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 款(2020新版) This contract stipulates the obligations and rights that both parties should perform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2020新版) 盗抢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三)保险车辆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二)保险车辆被诈骗、罚没、扣押造成的损失;(三)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

抢劫、抢夺; (四)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五)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入知道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车辆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八)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九)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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