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犯罪移送函

涉嫌犯罪移送函

太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工商字〔〕号

本局于年月日对

进行调查。在调查中发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单位处理。

附件:(有关材料)

联系人:联系电话:

(印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抄送人民检察院,

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科技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范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案件移送是指我委按规定向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移送行政案件。 第三条对不属于我委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其他行政机关。 对我委办结的案件,需要其他行政部门追究行政相对人其他行政责任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第四条我委办理的行政案件,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条行政案件移送由我委政策法规处会同相关业务处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因管辖权问题向其他行政机关移送行政案件,应当附送下列材料: (一)行政案件移送书; (二)涉案物品清单; (三)案件证据材料原件。 以上材料由案件承办业务处提供,政策法规处审核,经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由案件承办业务处负责移送。 行政案件移送书副本与案件证据材料复印件留存。 第七条已办结的案件,因需要其他行政机关追究行政相对人其他行政责任,而向其他行政机关移送行政案件,应当附送下列材料:

(一)行政案件移送书; (二)涉案物品清单复印件; (三)案件证据材料复印件;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由案件承办业务处提供,政策法规处审核,经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由政策法规处三日内会同案件承办业务处办理移送 手续,紧急情况下经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及时移送。 行政案件移送书副本与案件证据材料原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或 处理决定书)原件留存。 第八条涉嫌构成犯罪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案件承办业务处应当立即指定二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 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经政策法规处审核,经主任办公会议 审定后移送。 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移送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移送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移送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九条在移送犯罪案件至公安机关的同时,应当将移交案件材料一并报检察机关,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 第十条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送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复制件),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当事人供述和辩解,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物证、书证以及专业机构的鉴定检验报告等; (三)案件调查报告; (四)已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制件),有罚没收入的,应附罚没票据复印件; (五)先行登记保存或没收的物品清单(复制);

税务局(稽查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工商税务,移送书)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d97054489.html,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s://www.360docs.net/doc/d97054489.html,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____税移〔____〕____号 关于____案件的移送书 ____: ____一案,经我局调查核实,认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____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三条有关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局审查;是否决定立案侦查,请于收到本移送书3日内将审查结果告知我局。 附件:1.关于____案件的调查报告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注:附件列明附送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相关证据材料复制件名称以及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情况明细表复制件等名称。 税务机关(印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使用说明: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六十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税收违法案件时使用。 3.本移送书抬头填写受移送案件的公安机关名称。 4.“____一案”横线处填写移送案件的名称。 5.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时,应当附送以下资料: (1)《关于____案件的调查报告》; (2)《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制件; (3)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制件; (4)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情况明细表及凭据复制件。 对有一定的涉嫌犯罪线索,但依税务机关法定职权无法查证并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以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6.用于证明税务处理、处罚等税收执法行为的证据材料原件不得移交。 7.《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税收违法案件集体审理纪要》等税务机关内部研究相关材料不得移送。 8.本移送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9.本移送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公安机关,一份装入卷宗。 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d97054489.html,/ws/detail13857.html

案件归档和保存期限规定

正卷材料装订顺序为: 1、案卷目录。 2、处罚决定文书。 3、其余按执法文书使用的时间依次为: (1)立案申请表(附药检报告书、案件移送书、不合格药品转办单等)(2)调查笔录 (3)现场检查笔录 (4)相关证据 (5)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 (6)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7)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 (8)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 (9)物品清单 (10)行政处理通知书 (11)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12)解除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 (13)撤案申请表 (1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15)听证告知书 (16)陈述申辩笔录 (17)行政处罚审批表 (18)没收物品凭证 (19)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 (20)没收物品处理清单

(21)责令改正通知书 (22)听证通知书 (23)听证笔录 (24)送达回执 (25)延分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 (26)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4、卷内备考表。 (四)副卷材料装订顺序为: 1、案卷目录。 2、举报登记表、检举材料等。 3、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合议记录、案件审理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5、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6、奖励审批表。包括协助办案单位奖励审批表、检举有功人员奖励审批表等。 7、案卷多余材料及其它需要装入副卷的材料。案件调查过程中收集的其他证据或说明材料,不可随意毁损,应当装入副卷。 第十六条案卷档案的保存年限为: (一)定期保存: 1、保存3年:实施简易程序进行处罚及罚款金额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一般程序的案件。 2、保存10年:罚款金额2000元-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一般程序案件。 3、保存25年: (1)罚款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一般程序案件; (2)有行政复议的案件;

某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文书参考格式(48页)

附:甘肃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文书参考格式 目录 1.案件受理登记表 2.停工(核查)通知书 3.责令改正通知书 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5.案件移送单 6.案件立案审批表 7.调查询问笔录 8.现场检查笔录 9.证人证言笔录 10.案件处理审批表 1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2.陈述申辩笔录 1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4.行政处罚不予听证通知书 15.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16.行政处罚听证公告 17.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18.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 19.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理审批表 20.重大行政处罚案案件讨论记录 21.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2.当场处罚决定书 23.行政处罚决定书 24.送达回证 25.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书

26.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 27.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28.复工通知书 29.责令支付行政代履行费用通知书 30.查封、暂扣物品(工具)决定书 31.查封、暂扣物品(工具)发还通知书 32.查封、暂扣物品(工具)发还清单 33.催缴通知书 34.限期拆除决定书 35.关于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的请示36.强制拆除通知书 37.案件结案审批表 38.行政处罚案件卷宗 39.卷内材料目录 40.立卷、验卷情况记载

案件受理登记表××受案字[ ]第号

Χ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停工(核查)通知书 ××停字[ ]第号 : 经查,你(单位)于年月日,在,进行的行为,已涉嫌违反。 因你(单位)未能提供上述行为之合法依据,现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并于年月日时,携带下列材料到(地址:,联系电话:)接受调查处理:

3、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工商行政管理局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工商字〔〕号 : 本局于年月日对 进行调查。在调查中发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单位处理。 附件:(有关材料) 联系人:联系电话: (印章) 年月日

送达回证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抄送人民检察院,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该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时向司法机关发出的书面文书。 1、文书应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规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使用。 2、增加该文书的目的 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和监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高检会[2006]2号)第一条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与此相适应,我们增加了本文书。 3、填写说明 ①中填入对有关主体涉嫌违法行为的简要概述。 ②中填入移送的事实根据,即有关主体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 ③指的是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送达回证》部分按照《送达回证》文书的要求填写。 一式四份文书均应当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需要注意的相关问题 (1)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对未能及时移送并已作出行政处罚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于作出行政处罚十目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并书面

附:关于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的有关具体规定

附:关于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的有关具体规定 关于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的有关具体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环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防止以罚代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关于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的范围、标准、程序、期限等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移送范围和标准 (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构成走私废物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见附件1),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中,认为本部门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见附件2),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发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有关环境保护渎职等职务犯罪线索的,也应当将有关材料移

送相应的人民检察院。 二、移送程序及期限 (一)移送案件使用《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移送书见附件3)。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接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有关移送材料时,应当在《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签字时间即为接受移送案件时间。 (二)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移送案件之日起三日内,依法进行审查,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书面通知移送单位;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同时退回案卷材料。 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书有异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提出申请的单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实施行政处罚;被退回的移送案件的有关责任人员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的,应

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范

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范 (一)询问笔录 1.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过程中,询问证人或者当事人时使用。 2.制作规范 (1)时间:写明进行询问的起止时间。 (2)地点:制作笔录的具体地点。 (3)询问人和记录人:填写负责询问和记录的两名执法人员姓名。 (4)被询问人:写明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个人基本资料,被询问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必须填写;如果当事人是单位的,还应当写

明被询问人在该单位担任的职务。 (5)正文的第一句:写明执法人员向被询问人表明执法身份, (6)询问记录内容:询问时要围绕需调查的行为事实进行,重点是时间、地点、当事人、经过(原因)和结果等方面;对重点内容详细记录,对与案情无关的内容不要记录;尽量记录被询问人的原话,如无法记录原话的,要保证所记载的内容确系被询问人的原意。 (7)在记录询问人和被询问人之间的对话时,对于询问人,可以用“问”字起头,表示是其提出的问题;对于被询问人,可以用“答”字或者其名字的“姓”起头,表示是其所作的叙述。 (8)询问人提出一个问题后,应当有被询问人的回答。 如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应当写明被询问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

(9)询问结束后,应当要求被询问人审阅笔录,被询问人发现记录有误,可以要求修改笔录。在每一处修改的地方,要让被询问人一一签名或者捺指印予以确认。被询问人要求作较大修改的,可以要求被询问人在笔录后另外书写,并签名确认。 (10)询问笔录制作完成后,被询问人应当逐页签名。在文书末尾(紧接正文的最后一行),被询问人应当书写“以上笔录我已阅,与我所说一致”或者“以上记载与本人口述无误"等语句,并签名、注明日期。询问人和记录人也应当分别在文书末尾签名。 (11)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二)勘验检查笔录 1.适用范围

国土资源部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

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规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依法惩处国土资源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2001年第310号令)及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移送范围和移送机关 (一)国土资源犯罪案件,主要是指涉及以下罪名的案件: 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228条); 2.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第342条); 3.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一款); 4.破坏性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二款);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刑法》第410条); 6.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410条); 7.国家工作人员涉及危害国土资源的贪污贿赂、渎职等其他职务犯罪案件。 (二)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有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人民检

察院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和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中协作配合的若干规定(暂行)》(高检会[2007]7号)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移送。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等违法事实,涉及的土地或者占用农用地的面积、国土资源财产损失数额、造成国土资源破坏的后果及其他违法情节,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 14号)和《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等规定的标准,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二、关于移送证据 (三)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需要对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国土资发[2005]175号)出具鉴定结论;需要对耕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的,由市(地)级或者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

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定稿

XX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征求意见稿) 目录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替代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工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食药监)、《涉刑案件移送书》(质监)) 2、《(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工商)、《查封(扣押) 3 4 5 6、7 8 9、《询问调查笔录》(替代原《询问(调查)笔录》(工商)、《询问(调查)笔录》(食药监)、《调查笔录》(质监)) 10、《现场笔录》(替代原《现场笔录》(工商)、《现场检查笔录》(食药监)、《现场笔录》(质监))

11、《证据卷页》(主要用于粘贴、打印照片和其他物证(如假冒商标标示等),格式主要源于质监的《证据卷页》) 12、《送达回证》(替代原《送达回证》(工商)、《送达回执》(食药监)、《送达回证》(质监)) 13、《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新增,用于明确送达事项,减少送达成本) 、 决定书》(质监)) 20、《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可替代原《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食药监)、《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质监)) 21、《协助扣押(留)财物通知书》(原工商文书,托运,28号令第三十七条)

22、《鉴定(检验)(检测)期间告知书》(替代原《(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工商)、《行政强制措施告知书》(质监)、《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告知书》(食药监)) 23、《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替代原《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工商)、《查封(扣押)延期决定书》(食药监)、《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质监)) ) 、 3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可替代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食药监)、《行政处罚告知书》(质监)) 32、《陈述申辩复核表》(新增) 3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替代原《听证告知书》(食药监)、《行政处罚告知书》(质监))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惩 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其他罪,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行政执法机关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 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移送案件标准

移送案件标准 作者:发布时间:2012-9-21 阅读次数:1200 -------------------------------------------------------------------------------- 行政机关对于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但对于构成移送案件的标准检察机关与工商机关各自的理解却不同: (1)、是否按检察机关的立案标准移送?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作了详细的规定,检察机关也认为只要是符合了刑事立案标准的,就应当移送。我们认为,这是检察机关启动司法程序的一个标准,不是行政机关的移送刑事案件的移送标准。 (2)、是否按检察机关的追诉标准移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也作了详细规定,但该《规定》是对犯罪行为的客观要件的具体规定,如数量的界线标准等,并不涉及到主观要件,而是否构成犯罪,还必须要有主观要件。该《规定》第78条1项也明确指出:“追诉”是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活动。因此该规定不是行政机关移送的标准。行政机关可以参照该规定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但不是只要符合该规定就必须移送。 (3)、应当按国务院《移送规定》移送。 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是专门调整行

政机关对犯罪案件移送的行为规定,作为行政机关也只能依据国务院的规定移送案件。该《规定》第3条对移送的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一是要看“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二是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三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四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因此,行政机关判断案件是否构成犯罪、是否移送的标准是个综合判断的过程,并不是仅仅依据检察机关的规定进行移送的,应当是“构成犯罪”的案件才移送,换句话说,移送的标准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标准。 由于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对移送的标准的理解不同,造成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错误的认为,只要达到了检察机关立案标准或者追诉标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没有移送,就以“不移送刑事案件罪”立案对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进行侦查。 三、移送程序问题: 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广东省行政执法流程和执法文书范本(DOC113页)

附件 行政执法流程和执法文书范本 省法制办编

目录 一、行政检查 1.行政检查流程图---------------------------------------------------------2 2.相关执法文书 (1)行政检查登记表---------------------------------------------------------4 (2)现场检查笔录------------------------------------------------------------5 (3)现场检查视听资料/电子数据----------------------------------------7 (4)行政检查抽样取证通知书--------------------------------------------8 (5)抽样取证记录------------------------------------------------------------9 (6)证据清单

----------------------------------------------------------------10 (7)鉴定结果告知书-------------------------------------------------------11 (8)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2 (9)行政检查案卷封面 ----------------------------------------------------13 (10)行政检查案卷目录 --------------------------------------------------1 4 二、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1.行政处罚流程图(简易程序)---------------------------------------16 2.相关执法文书 (1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简易程序)---------------------------18 (12)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1 (13)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审批表

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相关文书参考格式

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相关文书参考格式

附:甘肃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文书参考格式 目录 1.案件受理登记表 2.停工(核查)通知书 3.责令改正通知书 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5.案件移送单 6.案件立案审批表 7.调查询问笔录 8.现场检查笔录 9.证人证言笔录 10.案件处理审批表 1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2.陈述申辩笔录 1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4.行政处罚不予听证通知书 15.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16.行政处罚听证公告 17.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18.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 19.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理审批表 20.重大行政处罚案案件讨论记录 21.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2.当场处罚决定书 23.行政处罚决定书 24.送达回证 25.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书

26.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 27.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28.复工通知书 29.责令支付行政代履行费用通知书 30.查封、暂扣物品(工具)决定书 31.查封、暂扣物品(工具)发还通知书 32.查封、暂扣物品(工具)发还清单 33.催缴通知书 34.限期拆除决定书 35.关于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的请示36.强制拆除通知书 37.案件结案审批表 38.行政处罚案件卷宗 39.卷内材料目录 40.立卷、验卷情况记载

案件受理登记表××受案字[ ]第号

Χ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停工(核查)通知书 ××停字[ ]第号 : 经查,你(单位)于____年月日,在,进行的行为,已涉嫌违反 ___________。 因你(单位)未能提供上述行为之合法依据,现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并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时,携带下列材料到___________________

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所需材料

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所需材料 1、对哪些案件可以进行移送? 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理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可见,新法和《办法》均强调,环保部门和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对案件做出罚款、责令停产等处罚决定后,发现仍需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才需进行移送,而非一移了之。 2、移送前需完善哪些手续? 完善案件移送前法定手续,才能确保移送合法高效。根据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除通过逃避监管方式进行违法排污的严重违法行为可以无需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直接移送公安机关外,对其他3类行为均需在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且相对人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方可移送。对此,环保部门必须严格依法制作、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告知相对人相关权利义务,在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拒不执行”的相关证据固定后,方可启动移送程序,否则,存在退卷或者诉讼隐患风险。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案件移送部门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下列案卷材料:

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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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 【标 签】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警税协作,涉嫌犯罪案件 【颁布单位】公安部 【文 号】 【发文日期】2016-06-30 【实施时间】2016-06-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稽查与处罚 20152016525"”,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及时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并检查是否附有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行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罪名、案件主办人及联系电话等。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机关公章; (二)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 (三)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 (四)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认定意见、责令整改通知书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移送材料表明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已经或者曾经作出有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检查是否附有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的二十四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在三日内补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第三条对接受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迅速进行立案审查;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退回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条对接受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 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决定不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连同案卷材料在三日内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第五条公安机关审查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材料不全、证据不充分的,可以就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要求等提出补充调查意见,商请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自行调查。 第六条对决定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日内与行政执法机关交接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对保管条件、保管场所有特殊要求的涉案物品,公安机关可以在采取必要措施固定留取 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后,需要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或者在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需要使用已移送公安机关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行政案件涉嫌犯罪,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首的,公安机关应当接受,不得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人员先行向行政执法机关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首。 第八条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将撤销案件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可以同时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书面建议。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定期总结受理审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分析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通报行政执法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同时通报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第十条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使用指南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 使用指南

总体说明 本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拟定。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文书格式范本,结合执法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并自行印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参考本文书格式范本制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的文书,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专项规定执行;专项规定未作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本文书格式范本。 文书格式范本中“ ”表示其内容可进行勾选;选择“其他”的,还应当在随后的横线处填写具体情形。文书格式范本中的“/”表示制作文书时应在其前后内容中进行选择,同时删去其他选项。 制作、打印文书时,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目录 1.案件来源登记表 2.指定管辖通知书 3.案件移送函 4.案件交办通知书 5.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6.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 7.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8.现场笔录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10.询问通知书 11.询问笔录 12.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 13.协助调查函 14.协助扣押通知书 15.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16.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17.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18.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 19.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20.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21.抽样记录 22.检测/检验/检疫/鉴定委托书 23.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期间告知书 24.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

25.责令改正通知书 26.责令退款通知书 27.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8.案件审核表 29.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0.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31.听证笔录 32.听证报告 33.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 34.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35.行政处罚决定书 36.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37.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38.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39.送达回证 40.涉案物品处理记录 41.结案审批表 42.行政处罚案件卷宗封面 43.卷内文件目录 44.卷内备考表

人民法院各类案件卷宗装订顺序

人民法院各类案件卷宗 装订顺序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人民法院各类案件卷宗装订顺序 刑事一审案件卷宗正卷装订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审判流程信息管理表(卡片); 4、起诉状(自诉状)正本及附件; 5、起诉书送达回证; 6、聘请、指定、委托辩护人材料; 7、自行逮捕决定、逮捕证及对家属通知书; 8、扣押物品清单; 9、查封令、查封物品清单;10、取保候审、保外就医决定书及保证书;11、要求补送材料函及补送材料;12、撤诉书;13、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14、鉴定结论;15、审问笔录;16、被告人坦白交代、揭发问题登记表及查证材料;17、延长审限的决定、报告及批复;18、庭审前工作笔录单及开庭前通知、传票、提押票、换押票;19、开庭公告底稿;20、开庭审判笔录(公诉词、辩护词、证人证词、被告人陈述词);21、判决书、裁定书正本(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书、协议书、裁定书正本);22、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及宣判笔录);23、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回证;24、提押票;25、司法建议书;26、抗诉书;27、上诉案件移送书存根; 28、上级人民法院退卷函;29、上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30、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释放证回执);31、赃物、证物移送清单及处理手续材料;32、备考表;33、证物袋;34、卷底。 民事一审普通程序案件正卷材料装订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审判流程信息管理表(卡片); 4、审理运行时间表; 5、起诉书或口头起诉笔录; 6、立案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7、缴纳诉讼费用或减、缓、免手续; 8、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9、答辩状及附件;10、原、被告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鉴定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1、诉讼保全申请;12、保全裁定及送达回证;13、保全措施存根; 14、原、被告举证材料;15、询问、调查取证材料、证人出庭申请;16、调解笔录及调解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范本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范本 目录 1.案件来源登记表 2.立案审批表 3.案件移送书 4.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 5.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6.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 7.询问调查笔录 8.现场检查笔录 9.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10.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11.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 12.查封(扣押)决定书 13.封条 14.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 15.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 16.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 17.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18.案件合议记录 19.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16 —

20.责令改正通知书 21.撤案审批表 22.听证告知书 23.听证通知书 24.听证笔录 25.听证意见书 2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7.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28.行政处罚决定书 29.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30.没收物品凭证 31.没收物品处理清单 32.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33.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34.陈述申辩笔录 35.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 36.( )副页 37.( )物品清单 38.送达回执 39.( )审批表 40.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17 —

表1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案件来源登记表 (××)食药监×案源〔年份〕×号 案件来源:□监督检查□投诉/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监督抽验□移送□其他 当事人: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登记时间:年月日时分 基本情况介绍:(负责人,案发时间、地点,重要证据,危害后果及其影响等) 附件:(现场检查笔录、投诉举报材料、检测(检验)报告、相关部门移送材料等) 记录人:×××(签字) ×年×月×日 处理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18 —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稿)

附件1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惩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其他罪,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第三条行政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基于调查所发现的案件事实和收集到的证据,认为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

需要采取侦查措施进一步获取证据以判断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四条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行政执法机关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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