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监察委员会、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财库[2004]10号

2004-3-15

区、县财政局、监察委、审计局,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国有、国家控股银行:为了规范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监督,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防治腐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市监察委员会、市审计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请结合以下工作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开展银行账户清理工作。各预算单位要积极组织力量,按照《办法》规定要求进行银行账户清理,对不符合开户条件开设的银行账户要一律撤销,对符合开户条件的账户,要按《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二、积极配合银行做好银行账户的年检工作。在年检中,发现有不按《办法》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应予撤销。银行账户的年检结果,列入预算信用等级考评范围。

三、建立长效的管理机制,确保银行账户的管理落到实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属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的监管,切实落实单位的银行账户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督促下属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单位账户管理落到实处。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算单位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与财政部门有经费领拨款关系的社会团体,不包括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

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主管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四条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核准、备案制度。

第五条预算单位须由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七条预算单位应在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八条预算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经费收支。

第九条预算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建设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使用的各种基建资金。

第十条预算单位从其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开户银行取得的贷款,可在该贷款银行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

第十一条未实行收费收入收缴分离制度改革的预算单位按有关规定收取的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可开立一个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收缴。该账户的资金只能按规定及时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发生预收退付时,

按财政部门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预算单位根据住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可分别开立一个售房收入、住房维修基金及其利息、个人公积金、购房补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职工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交纳的购房款等资金。

第十三条需开立外汇账户、外汇人民币限额账户的预算单位,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和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按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预算单位按相关规定可开立党费、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五条预算单位因特殊原因,经财政部门核准可开立如下账户:

(一)垂直管理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确需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

(二)预算单位独立核算的离退休机构,确需开立的离退休经费账户;

(三)系统财务与本级财务机构分设并对所属单位有转拨经费的主管预算单位,确需开立的经费转拨账户;

(四)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开立的账户。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十六条预算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经财政部门核准后,可开立银行账户。

银行账户开户核准实行分级管理,凡属市级预算单位(包括垂直管理的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由市财政局负责核准;区、县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由区、县财政局负责核准。

第十七条预算单位需开立银行账户时,应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填写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件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预算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机构编制、人事、民政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

(二)开立其他账户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2.贷款协议等证明材料;

3.按照国务院或市人民政府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文件;

4.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批复文件;

5.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材料;

6.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预算单位的“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财政部门核准。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及时对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核,凡资料提供齐全的,财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对同意开立的银行账户签发《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附件二)。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对同意开立的有明确政策执行期限的账户,应在《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中注明该账户的使用期。

第二十一条预算单位持财政部门签发的《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相关银行办理相关开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各开户银行根据预算单位提交的《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为符合条件的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

(完整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批准设立的,可以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全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监控和管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

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颁发开户许可证: (一)基本存款账户; (二)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开立的除外); (三)预算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 上述银行结算账户统称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做出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决定后,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是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合法性的唯一有效证明。 第二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七条存款人应当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开户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银行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八条人民银行在颁发开户许可证时,应当在开户许可证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开户许可证的名称; (二)开户许可证编号; (三)开户核准号; (四)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账户管理专用章; (五)核准日期; (六)存款人名称; (七)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 (八)开户银行名称; (九)开户银行机构代码; (十)账户性质; (十一)账号; (十二)开户日期。 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除记载上述事项外,还应当记载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制度 总则 一、为规范公司资金账户管理,保证公司资金安全,根据国家《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资金账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基本账户、贷款账户、专项资金帐户、保证金帐户、网银支付账户等。 三、本制度所指资金账户仅为银行存款账户,主要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项存款账户。 四、公司财务部为银行账户管理责任部门,负责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管理。 五、银行账户开立、撤销需经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核,银行账户变更需上报财务总监和总经理。 六、所有银行账户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专户专用。 第一章银行账户基本信息管理 七、公司建立银行账户管理信息数据,开立和使用的银行账户必须全部纳入银行账户管理信息范围。 八、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信息数据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户名全称 2、开户银行全称 3、银行账号、币种(指人民币、美元、港币等不同币种) 4、账户类别(指基本户、一般户、外债户、资本金户和其他) 5、账户属性(指对公账户) 6、账户用途(指综合、收款、付款、其他等) 7、开户日期、账户变更日期、销户日期 8、网银U盾数量和权限 九、财务部负责银行账户管理基本信息的建立、日常维护和管理。

十、财务部应及时收集和更新信息库的内容和记录,保证及时、全面的反映公司银行账户的真实情况。财务部应该定期对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数据记录进行全面的核对和清理。 第二章银行账户管理 十一、银行账户管理直接责任人为出纳,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十二、直接责任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素质,并依照本制度,正确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销户、年检手续以及日常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本公司银行账户管理档案。 十三、银行账户必须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开立,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严禁出租、出借和转让银行账户。 十四、公司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必须填写《银行开/销户申请表》,获财务总监和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十五、财务部门应保管好银行账户对应印章、网银U盾(详细请遵照《印章管理制度》,确保银行账户安全。 十六、公司银行账户主要用途分类如下: 1.基本账户为综合性账户,可用于缴税、提现、工资薪金及日常经营费用支出等; 2.一般帐户用于核算各公司经营性业务收支,专户专用; 3.专项资金帐户用于核算公司专项资金收支; 4.贷款账户用于公司对外借款、融资等; 5.资本金账户用于投资入股、验资等; 6.其他类主要用于上述以外业务。 十七、银行账户管理人员应确保账户信息安全,未经批准,严禁对外提供账户相关任何信息。 第三章银行账户开立 十八、银行账户开立实行总经理审核制。 十九、公司应按如下规定设置管理银行账户: 1.财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代表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并负责对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 2.公司银行账户户名全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一致;

银行几点上班

银行几点上班 银行几点上班 阅读精选(1): 银行上班时间是几点: 一般而言,银行的业务和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如开通网银,那银行上班时间是几点呢?不同银行上班时间有差别,一齐看看下面 不同银行上班时间的相关信息。 农业银行的作息时间明确规定: 平时:朝九晚五,即早9点至晚5点,中间不休息。 周六周日:早9:30至晚4:30。 国家法定节假日:早10点至晚4点 中国建设银行上班时间 一般网点营业时间时8:00(或9:00)-17:30(或16:30),看 各地的政府规定及本地城市的大小,自助银行是24小时营业。 1、个人业务周末是不休息的(除了基金和银证业务以及个人贷款业务外),对公业务周末休息。营业时间依旧为上午9点到下午5点,具体到某一家网点,能够先打95533询问网点电话,再具体咨询。 2、大致时间,城区储蓄网点一律9:00-17:00;郊区关门时间 早一点,部分网点周六日可能休息; 3、省行上班时间是8:30或者9:00开门,下午4:30-5:30 关门。 4、会计结算网点9:00-11:30、13:00-16:30,周末不营业。

5、由于南北气候差异,一般个人业务网点周末是不休息的,而 对公业务网点双休不上班。一般星期一到星期五是9点到17点,周 六日下午4点30就关门了。 中国银行上班时间: 周六,周末都上班,上班时间一般是上午9:30,下午4:00下班。周末银行都不办理对公业务。 中国工商银行上班时间: 全国各类银行营业时间基本一致(如各别地区及县级的可能会提前半小时下班): 个人业务:每周一至周日早上9:00-下午17:00 对公业务:每周一至周五早上9:00-中午12:00 下午13:00-17:00(如碰上国家法定节假日时,时间会相应的 调整,具体银行会有通知) 注:如果电汇的截止时间,会在下午下班的提前半小时内停止业务。 阅读精选(2): 各大银行上班时间详解:银行几点下班 商业银行就是所谓我们常指的银行是属于商业银行,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等等。当要去银行办理业务的'时候,许多人都会关心,建设银行几点 下班?工商银行几点下班?招商银行几点下班?交通银行几点下班?银行一般几点上下班呢?下面为大家解答下,以下是各大银行上班 时间详解。 银行几点下班 银行一般冬季上午9:00---下午5:30

浅谈银行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浅谈银行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杜兴星 作者单位: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银行账户管理包括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涵盖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银行支付结算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具有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难度高等特点,但随着社会经济金融事业的快速发展,银行结算账户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日渐暴露出来,各种问题都对银行账户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其系统功能的完善和优化指引了新的发展方向。 一、银行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结算账户使用权限过大 个人申请办理结算账户的条件规定比较宽松,客户凭有效身份证件就能申请办理开户,且《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改变了单位结算账户向个人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传统规定,废除了收付款依据审核。单位结算账户向个人结算账户划转款项没有了限制,一则导致公私不分,开户行在防范“公款私存”的监管规定时显得无从下手;二则由于个人结算账户取款无节制,导致其使用权限过大;三则容易造成大量隐蔽性多头开户,不利于银行管理和信用体系建设。

(二)企业“一般账户”功能的无序延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可开立一般结算账户,由于没有对“其他结算需要”的内容进行明确,使得一般账户的开立随意性很大,而对其监管的空间却很小。因此企业一般账户利用《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中的规定,仅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就将一般账户资金转入个人的结算账户,从而“变相”支取现金。这样一来,一般账户俨然成了基本账户,不仅增加了账户管理难度,同时也为企业逃税、逃债、洗钱等提供了肥厚的土壤。 (三)银行结算账户生效日的控制执行不到位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有的开户银行为拉拢存款而承诺对方可随时划转款项,或经办人员对账户管理办法理解不到位,经常在金融机构未对一般账户进行报备或人行未对基本账户进行核准之前,就擅自对外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未给人行留存足够时间审批账户,不利于账户管理工作的开展,造成账户生效日的控制执行不到位。 (四)久悬账户管控难 根据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金融机构对一年未发生收付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实施办法(打印版)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 银行账户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管理,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和使用,根据有关财政、金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有预算内、外资金收支活动的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的管理。 上述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纳入本部门预算统一管理的经营服务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设置银行账户,严格按规定设置,行政事业单位一般设置以下若干账户: 1、经费基本账户; 2、预算外资金支出接受账户; 3、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账户(小额50元以下,零星收费,异地收费等); 4、基本建设账户(有基建任务按基建计划批准设置); 5、单位住房基金账户; 6、单位党费经费账户; 7、单位工会经费账户; 8、国家规定的其他账户; 9、确有必要,经批准设置的账户。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设银行账户,履行财务收支核算。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或撤销手续,统一由单位财务部门办理。单位内部其他独立核算部门确需开设账户的,须经财务部门审核后再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和开设条件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或撤销统一由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人民银行(营管部及中心支行会计营业部门)管理。开户单位要

求开设银行账户,经部门财务管理机构审查,送财政部门审核后,凭财政部门开具的“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账户通知书”,到人民银行办理“开户许可证”,再到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七条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财政部门拨入和上级主管部门转拨的预算内、外各项经费以及单位经营服务性资金等日常结算及现金的缴存和支取。 个别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专项支出结算有特殊要求的,依本规定经批准可在代收代缴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支出专用账户。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基金(附加)和罚没收入等财政性资金,按规定实行银行代收代缴。经财政部门批准,单位因临时性收费、小额零星收费,或当场不予收取事后难以执行等原因,可依本办法经批准后设立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按资金性质、规定期限上缴同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或国库。 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收取和上级下拨或下级上缴的上述资金,原则上全额直接上缴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确有必要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在银行开设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资金只能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以及按规定上缴上级或下拨下级,不得用于本部门支出。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在上述资金来源之外所取得的其他资金,除特殊情况外(如团费、住房资金等),应根据其性质在上述相应账户中给予反映(在规定的账户下设二级账户(科目)单独核算与管理),不得再单独开设银行账户。 第十条单位基本建设账户的设立,应凭计委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批文,按上述规定报批。基本建设项目一经竣工结算,该账户应及时撤销。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 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经2002年8月21日第3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三年四月十日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营业时间调整通知

营业时间调整通知 营业时间调整通知范文一 为防范金融风险,我行自20XX年12月12(即日起)营业时间调 整为早8:00至晚16:30,营业外时间办理业务请使用龙江银行网上 银行、龙江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存取款业务请到自助设备 区域办理!请广大客户周知, 龙江银行手机银行所有转账免手续费,买理财、钱来丰、转账、生活缴费、定活期存款互转,一键轻松搞定! 营业时间调整通知范文二 接虹口公安通知:因20XX年6月19日虹口足球场举办大型活动,虹口服务网点当天的营业时间临时调整为9:00~14:00。届时停车 场将不对外开放,办理客车额度业务的客户请乘坐公共交通前往。 交通线路:地铁3号线、8号线(虹口体育场站),18、21、47、51、52、70、97、115、132、139、167等。 特此通知,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营业时间调整通知范文三 吉悦贺州区全体人员将会在20XX年04月13日(周三)举办“年 度颁奖盛典”,故04月13日当天的营业时间调整如下: 八步:16:00前停止营业,16:00-23:00正常营业。 富川:19:00前停止营业,19:00-23:30正常营业。 昭平:18:00前停止营业,18:00-23:00正常营业。 钟山:18:30前停止营业,18:30-23:00正常营业。 如您需要订购蛋糕请提前致电或到店预定,欢迎您的光临。

给您带来不便,请见谅! 营业时间调整通知范文四 永登广大影迷朋友: 因影城接供电公司通知,9月13日8:00-18:00因变电站检修停电.影城营业时间暂调整为18:30分。 望广大影迷朋友周知。 9月13日营业时间暂调整为18:30分 9月13日营业时间暂调整为18:30分 9月13日营业时间暂调整为18:30分 同时提醒广大影迷朋友做好停电准备。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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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标 签】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颁布单位】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文 号】财库﹝2002﹞48号 【发文日期】2002-01-01 【实施时间】2002-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单位资金管理,严格控制并规范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根据有关财政、金融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的管理。 第三条 中央预算单位应当由本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开立银行账户。单位内部其他机构确需开立银行账户的,须经财务机构审核后再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条 中央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按照财务管理体制实行逐级审批。 第五条 中央预算单位应当在国有或国家控股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存款利息按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章 银行账户开立的一般条件 第六条 中央预算单位收取的应纳入政府一般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可由本单位财务机构在银行开设一个一般预算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的资金只能上缴国库,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财政部拨付给中央预算单位纳入政府一般预算管理的资金,除经国务院、财政部明文规定需要单独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外,可由本单位财务机构在银行开立一个一般预算资金支出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办理一般预算资金的领取和支出。 第七条 中央预算单位收取的应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的资金,可由本单位财务机构在银行开立一个基金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的资金只能上缴国库,不得用于本单位支出。财政部拨付给中央预算单位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的资金,可由本单位财务机构在

企业银行账户的分类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 1、基本存款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 3、专用存款账户; 4、临时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 ◇简介: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主办账户,经营活动的日常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均可通过该账户办理。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并且在其账户内应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存款人的基本存款账户,实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是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 凡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同时,有些单位虽然不是法人组织,但具有独立核算资格,有自主办理资金结算的需要,包括非法人企业、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等,也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非独立法人公司是指未取得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只是取得的营业执照的公司。 ◇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非独立法人)开立单位银行基本存款账户需提供的资料

◆一般存款账户 ◇简介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辅助结算账户,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可通过该账户办理。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该账户开立数量没有限制。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 有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的单位和组织。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都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非独立法人)开立单位银行一般存款账户需提供的资料 ◆专用存款账户 ◇简介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的监督管理,规范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以及所属全资、控股、参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资金账户,是指国有企业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在各类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企业资金收付结算业务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第四条国有企业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开立的各类资金账户必须与本企业的业务内容相一致,与项目资金结算需求相适应。第五条国有企业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当向市国资委备案。第六条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监督管理职责。对国有企业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备案制和动态跟踪检查制。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履行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监督职责。第七条国有企业财务部门负责统一办理本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备案手续,并负责所出资子企业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第八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国有企业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业的主办账户,每个国有企业只能开立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第九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国有企业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第十条专用存款账户是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企业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一)基本建设资金;(二)更新改造资金;(三)粮、油收购资金;(四)

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银行账户可以分为基本账户、专用账户、辅助账户三类。下文是银行帐户管理办法规定,欢迎阅读! 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帐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外汇存款帐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存款帐户分为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 第四条基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帐户。 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帐户办理。 第五条一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帐户 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开立的帐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第六条临时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帐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第七条专用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帐户。 第八条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在银行开立或使用帐户。 第十条存款人在其帐户内应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 第十一条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自主支配权,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帐户内存款。国家法 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口许可证制度。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销帐户,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 第二章帐户设置和开户条件 第十三条下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一、企业法人: 二、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三、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四、衽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五、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六、外国驻华机构; 七、社会团体; 八、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九、外地常设机构;

《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难点及对策.doc

《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难点及对策.doc 《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难点及对策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从而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为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所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并且设立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方便个人使用各类支付工具办理转账结算。同时完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条件,严密开户手续,确保存款人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办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进一步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满足存款人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的需要,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作为银行账户经办人员,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发现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执行中的难点 (一)本存款账户在开立的过程中,金融机构无法确认该企业正常开业所应具备的各类证件。如特殊企业如煤业公司开办是否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公司开办的是否包括特殊行业生产许可证等。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使开户银行不能详尽掌握该企业的相关情况,无法确保其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及经营收入是否合规合法。 (二)《办法》对一般存款账户放开,使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不同的银行。但同时《办法》规定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可开立一般结算账户,没有对“其他结算需要”的内容进行明确,因 此,存款人会以“其他结算需要”为名将其他款项以现金或转账形式转入一般存款账户,再以“其他结算需要”名义转出。上述行为可能会有以下弊端:?易将有借款的基本存款账户架空,只办理现金支取而逃避银行债务。?银行为扩大存款余额为存款人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势必造成一般存款账户过多过乱。?资金频繁转入转出,为洗钱犯罪活动打开方便之门,容易将资金转为己有。 (三)关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申请人中“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的界定问题。《办法》规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但是对“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如何界定,由于《办法》对此界定不明确,很多单位的下属或内部机构都希望以属于“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为由,要求多开一个或数个基本存款账户。按照《办法》的解释,不具备独立的营业执照的“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主要包括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和幼儿园等。那么,建筑公司下属施工队(自然人承包)、工程项目部、销售中心等,如果其隶属单位出具证明,证明这些部门属于“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能否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本人认为,为

银行几点上班

银行几点上班 阅读精选(1): 银行上班时间是几点: 一般而言,银行的业务和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如开通网银,那银行上班时间是几点呢?不同银行上班时间有差别,一齐看看下面不同银行上班时间的相关信息。 农业银行的作息时间明确规定: 平时:朝九晚五,即早9点至晚5点,中间不休息。 周六周日:早9:30至晚4:30。 国家法定节假日:早10点至晚4点 中国建设银行上班时间 一般网点营业时间时8:00(或9:00)-17:30(或16:30),看各地的政府规定及本地城市的大小,自助银行是24小时营业。 1、个人业务周末是不休息的(除了基金和银证业务以及个人贷款业务外),对公业务周末休息。营业时间依旧为上午9点到下午5点,具体到某一家网点,能够先打95533询问网点电话,再具体咨询。 2、大致时间,城区储蓄网点一律9:00-17:00;郊区关门时间早一点,部分网点周六日可能休息; 3、省行上班时间是8:30或者9:00开门,下午4:30-5:30关门。

4、会计结算网点9:00-11:30、13:00-16:30,周末不营业。 5、由于南北气候差异,一般个人业务网点周末是不休息的,而对公业务网点双休不上班。一般星期一到星期五是9点到17点,周六日下午4点30就关门了。 中国银行上班时间: 周六,周末都上班,上班时间一般是上午9:30,下午4:00下班。周末银行都不办理对公业务。 中国工商银行上班时间: 全国各类银行营业时间基本一致(如各别地区及县级的可能会提前半小时下班): 个人业务:每周一至周日早上9:00-下午17:00 对公业务:每周一至周五早上9:00-中午12:00 下午13:00-17:00(如碰上国家法定节假日时,时间会相应的调整,具体银行会有通知) 注:如果电汇的截止时间,会在下午下班的提前半小时内停止业务。 阅读精选(2): 各大银行上班时间详解:银行几点下班 商业银行就是所谓我们常指的银行是属于商业银行,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等等。当要去银行办理业务的时候,许多人都会关心,建设银行几点下班?工商银行几点下班?招商银行几点下班?交通银行几点下班?银行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制度 总则 一、为规范公司资金账户管理,保证公司资金安全,根据国家《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资金账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基本账户、贷款账户、专项资金帐户、保证金帐户、网银支付账户等。 三、本制度所指资金账户仅为银行存款账户,主要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项存款账户。 四、公司财务部为银行账户管理责任部门,负责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管理。 五、银行账户开立、撤销需经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核,银行账户变更需上报财务总监和总经理。 六、所有银行账户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专户专用。 第一章银行账户基本信息管理 七、公司建立银行账户管理信息数据,开立和使用的银行账户必须全部纳入银行账户管理信息范围。 八、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信息数据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户名全称 2、开户银行全称 3、银行账号、币种(指人民币、美元、港币等不同币种) 4、账户类别(指基本户、一般户、外债户、资本金户和其他)

5、账户属性(指对公账户) 6、账户用途(指综合、收款、付款、其他等) 7、开户日期、账户变更日期、销户日期 8、网银U盾数量和权限 九、财务部负责银行账户管理基本信息的建立、日常维护和管理。 十、财务部应及时收集和更新信息库的内容和记录,保证及时、全面的反映公司银行账户的真实情况。财务部应该定期对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数据记录进行全面的核对和清理。 第二章银行账户管理 十一、银行账户管理直接责任人为出纳,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十二、直接责任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素质,并依照本制度,正确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销户、年检手续以及日常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本公司银行账户管理档案。 十三、银行账户必须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开立,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严禁出租、出借和转让银行账户。 十四、公司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必须填写《银行开/销户申请表》,获财务总监和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十五、财务部门应保管好银行账户对应印章、网银U盾(详细请遵照《印章管理制度》,确保银行账户安全。 十六、公司银行账户主要用途分类如下: 1.基本账户为综合性账户,可用于缴税、提现、工资薪金及日常经营费用支出 等; 2.一般帐户用于核算各公司经营性业务收支,专户专用;

财政部 监察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制定了《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暂行规定 1999年6月11日 附件: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范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收取或取得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应全部直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另有规定

的除外。 确有必要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凭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行政事业单位可在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部门和单位应上缴的预算外资金收入。 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只能核算预算外资金收入上解款项,单位不得直接支用,并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凭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在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专用存款账户。 支出专用存款账户只办理和核算同级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单位使用的资金及该部分资金的支出,不得发生资金收入款项和其他业务。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包括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和支出专用存款账户,均应在国有或国家控股银行开设。 第六条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和支出专用存款账户。由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开设和管理。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开设、变更或撤销预算外资金有关专用存款账户,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井经财政部门审议同意后,持财政部门批准文件和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到开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下属单位开设、变更或撤销预算外资金有关专用存款账户应向其上级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同

事业行政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事业行政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省直各事业、行政单位、省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省辖各分行、监察局、审计局: 为加强事业、行政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进一步做好事业、行政单位综合预算管理工作,尽快实现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以及《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 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事业行政单位现有银行账户进行清理 各事业、行政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单位的所有银行账户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并将清理情况分别填列在《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银行账户自查表》(见附件一)中,本单位、开户银行、财务主管部门分别盖章后,由财务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填列在《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银行账户自查表(汇总表)》中,分别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管辖人民银 行和同级行政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各一份。 二、重新开设银行账户 各事业、行政单位按照《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开设银行账户。新开设的银行账户,由管辖人民银行重新颁发《开户许可证》,旧《开户许可证》交同级财政部门。人民

银行颁发的事业、行政单位《开户许可证》工本费,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三、现有账户限时全部废止 事业、行政单位应在1998年11月30日前将原账户存款余额全部划转新开设的银行账户,1998年11月30日以后原有账户全部废止。 四、违规处理 事业、行政单位在1998年11月30日以后仍使用原银行账户或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一经查出,将视同单位“小金库”,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人民银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财会人员及开户行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一: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银行账户自查表; 附件二: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银行账户自查表(汇总表); 附件三: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附件三: 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为加强事业、行政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进一步做好事业、行政单位综合预算管理工作,尽快实现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以及《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要

银行员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模版

银行员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行员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条工作时间 (一)全行员工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40小时的工作制度。保卫及特殊岗位工作人员休息日和上下班时间,按《银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细则》、《劳动合同书》的相关约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正在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在每日工作时间内有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第三条休息休假 (一)本行应保证员工每周内法定休息时间,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时间。 (二)年休假 1.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每年12月20日前一律休完。 4.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如果员工提出调休的,应按照1天调1天的对等原则首先考虑给员工安排调休;如果员工放弃休假的,应当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探亲假 员工在本行工作满一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1.员工探亲假期 (1)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管理办法

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治理暂行方法 目录 总则治理机构和职责差不多规定业务处理专门业务处理附则 总则 为规范个人存款联名账户(以下简称“联名账户”)业务治理,按照《储蓄治理条例》(国务院第107 号令)、《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第285号令)、《银行卡业务治理方法》(银发[1999]17 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治理方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章程》及《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业务治理方法》(建总发[2007]210 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联名账户是指由2 至5 名个人客户,为实现个人存款多人共同治理的需要,而在银行开立的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开立联名账户的个人客户是联名账户的联名人;为满足监管部门对反洗钞票、大额可疑交易等的监管和银行业务治理的需要,由所有联名人自行协商确定一名联名账户牵头人作为联名账户申报人。 本方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各级机构。

治理机构和职责 总行职责: (一)个人存款与投资部为联名账户业务的归口治理部门,要紧职责:1.负责全行联名账户的业务治理,拟定联名账户业务进展规划,组织起草有关业务规章制度; 2.负责组织联名账户的市场调研,按照市场和客户需要进一步完善产品功能; 3.负责全行联名账户业务的组织实施和营销治理,确定营销策略,组织业务推广和营销宣传活动; 4.负责全行联名账户业务的统计、分析等工作;5.负责组织全行联名账户业务的培训、检查和指导工作;6.负责联名账户业务通过95533 电话银行的有关业务处理、咨询和投诉处理的治理; 7.负责向监管部门报告(备)联名账户业务。 (二)资产负债治理部负责联名账户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制订和治理工作。 (三)财务会计部负责联名账户的有关会计核算制度的制定。 (四)信息技术治理部负责联名账户业务有关系统的开发、爱护和优化工作。 (五)营运治理部负责联名账户的参数爱护、资金清算和错账处理等工作。 (六)电子银行部负责联名账户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交易和服务的治理。 (七)法律合规部负责联名账户业务有关规章制度和法律性文件的审查。 一级分行的要紧职责包括: (一)按照总行有关业务规定,结合业务需要,制定辖区内联名账户业务的操作实施细则; (二)负责辖区内联名账户业务的培训、指导、检查及监督; (三)负责辖区内联名账户的推广、爱护等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发卡标识码和机构码的爱护治理,以及业务统计分析和上报等工作;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资金账户管理,保证公司资金安全,根据国家《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资金账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基本账户、贷款账户、专项资金账户、保证金账户、网银支付账户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资金账户仅为银行存款账户,主要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项存款账户。 第四条公司财务部为银行账户管理责任部门,负责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管理。 第五条银行账户开立、撤销需经财务经理和总经理审核,银行账户变更需上报财务经理和总经理。 第六条所有银行账户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专户专用。 第二章银行账户基本信息管理 第七条公司建立银行账户管理信息数据,开立和使用的银行账户必须全部纳入银行账户管理信息范围。 第八条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信息数据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户名全称; 2、开户银行全称; 3、银行账号、币种(指人民币、美元、港币等不同币种); 4、账户类别(指基本户、一般户、外债户、资本金户和其他); 5、账户属性(指对公账户); 6、账户用途(指综合、收款、付款、其他等); 7、开户日期、账户变更日期、销户日期; 8、网银U盾数量和权限。 第九条财务部负责银行账户管理基本信息的建立、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十条财务部应及时收集和更新信息库的内容和记录,保证及时、全面的反映公司银行账户的真实情况,应定期对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数据记录进行全面的核对和清理。 第三章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银行账户管理直接责任人为出纳,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直接责任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素质,并依照本制度,正确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销户、年检手续以及日常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本公司银行账户管理档案。 第十三条银行账户必须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开立,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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