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北京北路风尚翠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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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 员会章程范本

业主委 员会章程范本

业主委员会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的运作,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业委会名称为“小区名称业主委员会”。

第三条业委会是本小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业委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提高小区的居住品质。

第二章业委会的组成与任期第五条业委会由具体人数名委员组成,设主任 1 名,副主任具体人数名。

第六条业委会委员应当是本小区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5、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

第七条业委会委员每届任期具体年限,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业委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动终止: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本小区业主的;2、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3、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4、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业委会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规定及时补足。

第三章业委会的职责第十条业委会履行下列职责: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4、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业委会应当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业委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环保、卫生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业委会的会议第十三条业委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委会章程模板范文

业委会章程模板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业主大会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是指由本小区业主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利益,参与小区物业管理的自治组织。

第三条业委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小区所有业主。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业委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第六条业委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热心公益事业,具备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三)在本小区拥有合法房产;(四)无违法记录。

第七条业委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业委会成员如有违法、违纪行为,业主大会有权予以罢免。

第八条业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职责第九条业委会的主要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执行业主大会决议;(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三)组织协调业主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四)制定和修改小区管理制度;(五)监督小区公共设施的使用和维护;(六)负责小区公共收益的管理和使用;(七)其他依法应由业主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业委会主任的职责:(一)主持业委会全面工作;(二)召集和主持业委会会议;(三)签署业委会文件;(四)其他应由主任负责的工作。

第十一条业委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主任指定副主任代行其职责。

第四章会议制度第十二条业委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主持。

第十四条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业委会成员提议,经主任同意后召开。

第十五条业委会会议应提前通知全体成员,会议议题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业主大会决议执行情况;(二)小区物业管理情况;(三)业委会工作计划;(四)其他需要讨论的事项。

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引言概述:业主委员会章程是指为了管理和维护一个住宅小区或者公寓楼的共同利益而设立的规章制度。

它旨在确保业主的权益得到保障,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

本文将详细阐述业主委员会章程的五个部份,包括委员会组成、权责、选举程序、会议规则和解散程序。

一、委员会组成:1.1 主席:主席是业主委员会的领导人,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代表业主与其他相关方沟通。

1.2 委员:委员是业主委员会的成员,负责参预决策和执行委员会的决议,代表业主的利益。

1.3 秘书:秘书是负责记录会议记要、保存文件和协助主席处理日常事务的人员。

二、权责:2.1 监督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其按照合同履行职责。

2.2 维护公共设施:业主委员会负责维护和管理小区的公共设施,如花园、游泳池和健身房等。

2.3 处理纠纷:业主委员会有责任处理业主之间的纠纷,并通过商议或者调解解决争议。

三、选举程序:3.1 候选人提名:业主委员会选举应提前公告,业主可以自愿提名候选人,并提交候选人资料。

3.2 选举投票:选举应当通过公开投票进行,每位业主有一票,候选人得票最多者当选。

3.3 选举结果公示:选举结束后,应公示选举结果,并通知当选委员履行职责。

四、会议规则:4.1 召开频率: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确保业主的意见得到充分听取和讨论。

4.2 决议程序:委员会的决议应当通过多数票通过,并记录在会议记要中。

4.3 会议记要公示:会议记要应当及时记录和公示,供业主查阅,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

五、解散程序:5.1 解散决议: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会议决议解散,决议应当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的允许。

5.2 解散公告:解散决议通过后,应当发布解散公告,并通知业主大会。

5.3 清算工作:解散后,业主委员会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资金返还给业主。

总结:业主委员会章程是确保业主权益得到保障和促进社区和谐发展的重要规章制度。

通过明确委员会组成、权责、选举程序、会议规则和解散程序,可以有效管理和维护住宅小区或者公寓楼的共同利益。

小区业委会章程

小区业委会章程

小区业委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小区的管理和服务,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的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业委会是本小区业主自愿组成,代表全体业主行使业主的权利,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受业主大会的监督和领导。

第四条业委会的工作原则是:坚持依法管理,秉承公正、公开、透明的管理理念,注重服务和效率,保障业主权益。

第二章组成第五条业委会的成员由业主自愿组成,每届任期为三年,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业委会由主席、副主席和若干名委员组成。

第六条业委会主席应当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主席负责业委会的全面工作,代表业委会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实施业主大会的决议,签署业委会的文件、决定和报告。

第七条业委会副主席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协助主席工作,代替主席履行职责。

第八条业委会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根据工作需要分工负责,参与决策,监督执行。

第九条业委会委员应当是本小区的业主,具有民主、法制、科学、文化素质,能够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无不良记录。

第十条业委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决议,认真执行业务工作,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泄露业主的个人信息和业务秘密。

第三章职责第十一条业委会的职责是:(一)代表业主行使业主的权利,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决定重大事项;(三)监督物业服务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协调解决业主投诉和纠纷;(四)制定本小区的管理规定和服务标准,监督执行;(五)收集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业主的要求和诉求;(六)组织开展业主文化、体育、卫生、环保等活动,增进业主之间的交流和团结;(七)协助物业服务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开展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四章选举和罢免第十二条业主大会应当在每届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召开,选举新一届业委会。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

小区业主会章程范本

小区业主会章程范本
4.本会聘请的专业人员由业主委员会聘请。
第七条会员权利
1.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2.对本会的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4.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第八条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2.积极参与本会的活动,支持本会的工作;
3.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4.自觉维护小区环境与公共秩序。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
1.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若干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2.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3.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监督物业管理活动,协调解决小区内的纠纷,以及其他业主大会授权的事项。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职责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6.业主有权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投诉和主张权利。
第十七条业主的义务
1.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
2.业主应当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和小区内的其他相关费用;
3.业主应当遵守小区管理规约,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4.业主应当合理使用和维护其物业,不得有损害小区环境、妨碍他人正常生活等行为;
5.业主应当配合和支持本会的工作,参与小区的公共事务。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的权利
1.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全体业主行使小区物业管理的决策权;
2.业主委员会有权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
3.业主委员会有权决定小区的公共维修和更新项目;
4.业主委员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小区管理规约;
5.业主委员会有权聘请和解聘为本会提供服务的人员。
2.业主代表应积极参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业委会章程

业委会章程

业委会章程第一章总则本章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旨在规范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的组织和行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小区的和谐、稳定与发展。

第二章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小区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定期召开,审议业委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及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通过决议需经法定比例的业主同意,决议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业主大会决议的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业委会成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业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负责主持业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委员选举与职责业委会委员的选举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业主的广泛参与。

业委会委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服务意识,能够代表业主利益,维护业主权益。

业委会委员应履行下列职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制定并实施业委会的工作计划;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收集并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其他与业主共同利益相关的事项。

第五章权利与义务业委会享有下列权利: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制定业委会内部管理制度;监督管理服务企业的运营;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业委会应履行下列义务: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公开透明地管理小区公共事务;接受业主的监督,回答业主的质询;保障物业服务质量,维护小区秩序;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六章决策与执行业委会的决策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循业主大会的决议,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委会的决策应经过充分讨论,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业委会应及时执行决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决策的有效实施。

第七章监督管理业委会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业主有权对业委会的工作提出质询和建议,业委会应予以答复。

相关部门依法对业委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业委会应积极配合。

第八章附则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业主大会所有。

小区业主委员会条例

小区业主委员会条例
第一条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设立
1. 小区业主委员会是由小区内业主自愿组成的自治组织,旨在维护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

2. 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应当经过全体小区业主的同意,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登记备案。

3. 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全体小区业主投票选举产生,选举方式、期限等事项应当制定详细规定。

第二条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1. 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代表小区业主维护其合法权益,向物业管理单位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

2. 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参与小区事务的讨论和决策,协助解决小区内的纠纷和矛盾。

3. 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向全体小区业主报告小区内事务情况,接受小区业主监督。

第三条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行为准则
1. 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越权干涉小区内的管理事务。

2. 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保护小区内的公共利益,不得谋求私利或损
害其他业主的利益。

3. 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保守小区业主个人信息,不得泄露他人隐私。

第四条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解散
1. 若小区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小区业主利益,经全
体小区业主表决通过,可以解散。

2. 小区业主委员会解散后,原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向登记机关进行
注销手续,不存在后续行为。

第五条附则
1.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如有其他相关规定的,以本条例
为准。

2. 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尊重民主、平等、公开、公正的原则,遵循
自治、法治、公平、诚信的理念。

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一、总则1.1 本章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业主委员会的组织架构、权责和运作方式,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小区和谐稳定的发展。

二、组织架构2.1 业主委员会是由小区内的业主自愿组成的,依法行使业主共同事务的组织形式。

2.2 业主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组成,主席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副主席和委员由业主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

2.3 业主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委员根据工作需要承担相应的职责。

三、权责和职能3.1 业主委员会的权责和职能包括但不限于:3.1.1 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协商解决业主共同事务。

3.1.2 监督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维护业主权益。

3.1.3 参与小区规划、建设和维护,促进小区环境的改善和提升。

3.1.4 协助政府部门做好小区安全和消防工作,维护小区的安全稳定。

3.1.5 组织开展业主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增进业主之间的交流和友谊。

四、选举和任期4.1 业主委员会主席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副主席和委员由业主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

4.2 业主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4.3 业主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的任期为三年,连续连选不得超过两届。

五、会议和决策5.1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召集,每年至少召开四次,特殊情况下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5.2 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

5.3 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应当记录在会议记录中,并及时向全体业主公示。

六、经费和财务6.1 业主委员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但不限于:6.1.1 业主每月缴纳的物业管理费中的一定比例用于业主委员会的运作和活动开支。

6.1.2 业主委员会可以接受业主自愿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6.2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定期公开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小区和谐发展,规范小区管理秩序,根据《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暂行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是小区内业主的利益代表组织,依法享有管理小区公共事务、监督物业公司、维护业主共同权益的权力。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必须依法在小区内依法成立,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四条业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第五条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全体业主自愿报名中选,委任期限为三年。

第六条委员由小区内业主自愿报名中选,委任期限为两年。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召集委员会议,讨论和决策小区事务。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必须在成立后三个月内选举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第三章选举程序第九条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必须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最低投票率不得少于小区业主总数的三分之一,并获得过半数选票。

第十一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选举结果由选举监察委员会向业主公示,并进行正式确权。

第四章权力与责任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和责任主要包括:(一)组织居民自治,制定小区公共秩序和管理规范。

(二)监督物业公司履行合同责任,评定物业公司服务质量。

(三)管理小区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

(四)处理小区内纠纷和投诉,维护社区和谐。

(五)代表业主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

第五章工作程序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委员会议,并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委员,并附上会议议程和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是以简单多数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并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及时向全体业主公示。

第六章公示与监督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工作计划、工作报告、会议纪要以及财务收支情况等公示于小区明显位置,接受业主监督。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一、总则1.1 为了维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小区社区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1.2 本章程适合于本小区内所有业主,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等各类业主。

1.3 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是由小区业主选举产生的组织,负责代表业主维护权益、管理小区事务。

二、业委会的组成和选举2.1 业委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成员人数不少于5人,任期为3年。

2.2 业委会成员应当是小区业主或者其合法代表人,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选举和担任职务的资格。

2.3 业委会成员应当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选举程序产生,选举结果应当经过业主大会表决通过。

2.4 业委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大会的决议,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三、业委会的职责和权益3.1 业委会代表业主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维护小区的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管理、安全保卫等。

3.2 业委会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向业主报告工作情况、财务状况等,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3.3 业委会有权制定小区内的管理规定,保障小区内的公共秩序和安全。

3.4 业委会有权与相关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合同、协议,代表业主处理小区内的事务。

3.5 业委会有权根据小区的需要,向业主征收物业费或者其他费用,用于小区的管理和维护。

3.6 业委会应当保障信息的透明公开,向业主提供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并及时回应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四、业委会的运作和管理4.1 业委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决议,制定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并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执行情况。

4.2 业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决策的公正、透明和高效。

4.3 业委会应当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预权和监督权,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批评。

4.4 业委会应当加强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相关政府部门等的沟通和协调,共同推进小区的管理和发展。

五、业委会的解散和更换5.1 业委会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解散或者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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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北京北路风尚翠苑小区业主委员会
章 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乌鲁木齐市北京北路风尚翠苑小区业主委员会
(以下简称“委员会”)。
地址: 乌鲁木齐市北京北路226号
所辖区域范围:乌鲁木齐市北京北路风尚翠苑小区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本住宅区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治管
理的群众性组织。
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
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委员会自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
立。每届任期2年。
第三条 本委员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监督、指导。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使
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
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
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 名,
委员 名,聘任执行秘书 名。
第六条 本委员会的权利:
(一) 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
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二)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
(三)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四)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五)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六)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
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义务:
(一)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
(三)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
各项管理制度;
(四)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各
项管理目标的实施;
(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代
收费;
(六)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本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
章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
公共利益。

第三章 成员产生及职责
第九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
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产权份额与代表性相结
合的原则。
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
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二)热心公益事业;
(三)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在业主中有威信;
(四)身体健康,有行为能力;
(五)办事公道,品行端正,无劣迹。
第十二条 委员的职责:
(一)参加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二)审议会议的议案和报告;
(三)参与委员会的决策;
(四)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五)向委员会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
(六)完成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任:
(一)已不是业主;
(二)未经批准连续3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
(三)辞职被接受的;
(四)因患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正在接受审查的;
(六)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十四条 委员的停任和增补,由委员会提名,提交
业主大会批准。委员会应书面说明停任和增补的理由,并提
供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
存的属于本委员会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本委员会。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主任的职责:
(一)负责召开委员会会议;
(二)负责主持召开业主大会;
(三)代表本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四)管理印章;
(五)经业主大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执行秘书由主任提名,由委员会会
议通过,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执行秘书,可按
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的补贴标准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
为:

第四章 会 议

第十九条 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应例会一次。有2/3
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1周内组
织召开委员特别会议。
第二十条 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
时,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应提前7
天送达每位委员。
第二十一条 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
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作为缺席对待。会议作出的决议、决
定,应当经过半数委员通过,并向全体业主、使用人公布后
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可以邀请物业管
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
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认真听取他
们的意见。

第五章 经费与办公场所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经费从 (经营用房经
营收入、住户按实际开支分摊)列支。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委
员会的会议费;有关人员的津贴;刻制印章、挂牌费;必要
的日常办公费用。
经费收支账目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代管,每季度向
本委员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
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变更或出租、借用给物业
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应严格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
定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
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是本章程的组
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解散本委员会,须经业主大会讨论决
定,并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备案。
第二十八条 制定和修订的本章程,应报物业管理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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