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律师能否代理刑事案件申诉的程序

律师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职责不仅在于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交流和辩护,还可以代理申诉案件。
然而,在律师代理刑事案件申诉的程序上,仍存在诸多争议和不确定性。
本文将从相关法律法规出发,探讨律师代理刑事案件申诉的程序及其相关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法律体系中,律师代理刑事案件申诉的程序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起诉人,有权对刑事判决提出上诉或者抗诉。
而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有权接受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包括代理刑事案件提起上诉或者抗诉等。
二、律师代理刑事案件申诉的程序1. 代理委托:当被告人、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意向提起上诉或抗诉时,可以向律师提出代理委托。
律师接受委托后,便可以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
2. 申诉材料准备: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需要准备相关的申诉材料,包括上诉或抗诉的申诉书、证据材料、辩护意见等。
3. 提起上诉或抗诉:在申诉材料准备完成后,律师将通过法律途径,向具体的法院或检察院提起上诉或抗诉。
4. 庭审辩护:在上诉或抗诉案件进入审理阶段时,律师将进行庭审辩护。
律师在庭审中,将通过法律论证和事实阐述,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5. 审判结果公布:法院将公布对上诉或抗诉案件的审判结果。
无论结果如何,律师都将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律师代理刑事案件申诉的争议和问题尽管《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为律师代理刑事案件申诉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争议和问题。
1. 代理权限限制:有人认为,律师代理刑事案件申诉的权限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以避免滥用申诉权利,影响司法公正和效率。
2. 律师职责界定:一些人认为,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申诉过程中的职责界定不够清晰,容易出现利益冲突和责任推诿等问题。
3. 专业素质要求:律师代理刑事案件申诉需要具备较高的法律专业素质,但现实中仍有部分律师在申诉过程中存在操作不当、法律知识不足等情况。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2004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2009年12月27日七届二次理事会修订;2017年1月8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 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
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第五条 本规范适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第二章 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 第六条 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七条 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律师不得利用律师身份和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炒作个案,攻击社会主义制度,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不得利用律师身份煽动、教唆、组织有关利益群体,干扰、破坏正常社会秩序,不得利用律师身份教唆、指使当事人串供、伪造证据,干扰正常司法活动。
第八条 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第九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十条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一条 律师协会倡导律师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司法部)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全部行为。
第三条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监督律师执业活动,对不遵守职业道德和违反执业纪律的律师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律师惩戒规则》给予惩戒。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第五条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
第六条律师必须遵守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在全部业务活动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条律师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畏权势,敢于排除非法干预,维护国家法制与社会正义。
第八条律师必须热情勤勉、诚实信用、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积极履行为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努力满足当事人的正当要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律师之间以及与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廉洁自律,敬业勤业,严密审慎,讲求效率,注重仪表,礼貌待人,自觉遵守律师执业规章和律师协会章程。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忠于律师事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的名誉。
第三章律师执业纪律第十二条律师在受理案件和业务收费方面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一)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二)不得拒绝律师事务所指派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三)不得拒绝承办人民法院为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案件;(四)不得接受与已代理的案件有相反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当事人的委托;(五)不得接受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已接受委托的,发现后应及时申请解除委托关系;(六)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接受委托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七)不得采用挑词架讼的方式去获取或扩大业务;(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报酬或者其他费用;(九)不得在律师事务所正常业务收费之外索要或者收受委托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给予的额外报酬或者报酬性质的实物礼品;(十)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非法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款项。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全文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全文 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全文(2017最新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
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第五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六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七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第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条律师协会倡导律师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不得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为以下行为:(一)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二)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三)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案件受理一般规范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案件发生的背景4.案件基本事实5.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机关6.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接受委托1.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
6.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
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
委托手续1.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
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
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
2.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各诉讼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类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阶段接受委托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审判阶段1.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会见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3)会见是否属于三类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号修订发布根据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令第15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六节羁押第七节其他规定第七章立案、撤案第一节受案第二节立案第三节撤案第八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第七节查询、冻结第八节鉴定第九节辨认第十节技术侦查第十一节通缉第十二节侦查终结第十三节补充侦查第九章执行刑罚第一节罪犯的交付第二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第三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四节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第十章特别程序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节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十一章办案协作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第十三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律师办案操作规程

律师办案操作规程(一)刑事案件操作规程第一条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刑事诉讼案件的执业行为,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律师参与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委托代理,刑事案件诉讼阶段的委托辩护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尽职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秘密和隐私。
第四条承办律师一旦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或辩护合同,及办理符合本所规定的有关收案登记手续。
并与委托人进行谈话,了解与案情有关的情况,讲明律师的职责和性质,并作好谈话记录存卷。
第五条委托合同签订后,由委托人按合同约定缴纳办案费,本所财务应及时开具正规收据。
第六条委托人应签署授权委托书,具体列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
第七条同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聘请同一名律师。
第八条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具律师事务所函,呈送有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
第九条侦查阶段接受委托代理的,应从事以下工作:1、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3、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4、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5、做好会见笔录并存卷。
第十条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接受委托辩护的,应从事以下工作:1、向检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名;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3、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等材料;4、收集有关犯罪嫌疑人罪轻或无罪的证据;5、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
第十一条审判阶段,律师接受委托辩护的,应从事以下工作:1、向法院领取起诉书;2、查阅、摘抄、复制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材料;3、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的情况,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4、收集或申请法院调取有关犯罪嫌疑人罪轻或无罪的证据;5、出庭为犯罪嫌疑人作罪轻或无罪的辩护。
公安部发布刑事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全文)

公安部发布刑事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全文)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六节羁押第七节其他规定第七章立案、撤案第一节受案第二节立案第三节撤案第八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第七节查询、冻结第八节鉴定第九节辨认第十节技术侦查第十一节通缉第十二节侦查终结第十三节补充侦查第九章执行刑罚第一节罪犯的交付第二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第三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四节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第十章特别程序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节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十一章办案协作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第十三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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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在中国,刑事案件办理是一个严肃而复杂的过程,需要律师按照规范进行操作。
下面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一些规范:
1. 合法权益保护: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要始终把合法权益保护放在首位,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其在合法、公正的程序下受到公正的审判。
2.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律师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律程序办理案件,不得违法乱纪。
3. 保护客户隐私:律师要对客户的隐私信息进行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利用客户的隐私信息,尊重客户的个人权利。
4. 代理词证明的真实性: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将代理词或辩护词的真实性作为首要原则,确保代理词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为案件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5. 合理利用调查取证:律师应当积极协助调查取证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合法手段和资源,为案件的实际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材料,为案件的辩护提供有力的支持。
6. 保障被告人知情权和辩护权:律师需确保被告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包括知情权和辩护权,为被告人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咨询和建议,并积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7. 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律师要严守律师职业道德,不得从事违
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收受贿赂、伪证、散布谣言等,要忠实、勤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8. 与公安、检察院、法院合作:律师要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维护刑事案件的合法、公正的处理,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9. 提高专业素养:律师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积极学习法律知识和刑事案件办理经验,提高自身在刑事案件办理中的能力和水平。
10. 公正、独立的辩护态度: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应保持公正、
独立的辩护态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案件的公正审判提供有力支持。
总之,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需要遵守法律程序,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严守律师职业道德,与相关部门合作,提高自身素养,以保证刑事案件的公正和合法处理。
这样才能使刑事案件得到公正、公平、公开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