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标准

大气污染防治控制标准

1 目的

为防治大气污染,使集团公司外排工业废气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排放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大气污染防治管理。

3 职责

3.1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3.2 环境监测部门负责空气质量和工业废气排放口的定期监测和监测数据收集。

3.3 采购部门负责按《物质采购验收标准》采购燃煤、燃油和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化工原料。

3.4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大修管理。

3.5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控制管理以及设备点检和维修,保证其正常运行。

4 工作程序

4.1 废气产生点的管理

4.1.1 各废气产生点视需要安装集气装置,采用专用管线送至废气处理设备处理;

4.1.2 各单位的粉尘岗位应设有通风除尘系统,加强维护保养,使其正常运转,确保排放的工业粉尘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4.1.3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废气产生点的管理,作好日常点检,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2 废气排放口的管理

4.2.1 排气筒设置高度必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要求,且根据监测技术规定留有监测孔;

4.2.2 各单位对废气排放口应设有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按《环保设施管理标准》进行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

4.2.3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编制《环境监测计划》,由环境监测部门对各废气排放口进行监测并将《环境监测报表》报环境保护管理部门;

4.2.4 监测结果超过集团公司规定的排放标准时,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开具《不符

合项报告》,督促责任单位整改,具体按《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执行;

4.2.5 集团公司位于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除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外,还应执行总量控制标准;

4.2.6 集团公司废气排放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按表1执行;

表1 集团公司主要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2.7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及相关设备的维护与检修,其大修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

4.3 燃煤、燃油的管理

4.3.1 燃煤、燃油的采购

a) 采购部门按照采购计划要求对燃煤、燃油进行定点采购,保证供应。一般燃煤指标要求:含硫量≤1﹪,灰分≤10﹪,重油指标:含硫量≤1﹪。若不能满足要求,应对供方进行合同评审,或根据经营情况逐步达到要求;

b) 所购的燃煤、燃油的质量必须符合验收要求,由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动力事业部进行抽验。

4.3.2 燃煤、燃油的贮存及发放

a) 燃煤要在指定地点存放,煤堆应定期喷水,防止扬尘;

b) 油类物质的贮存及发放见《油类物质管理标准》。

4.3.3 燃煤、燃油的使用

a) 司炉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

b) 动力事业部、钽铌事业部应定期对司炉工、化验员、水处理工、锅炉维修人员进行环境意识与技能、操作规程、安全等方面的培训,具体按《教育与培训管理程序》执行;

c) 司炉工应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避免由于燃烧不充分而产生黑烟,并保

证脱硫除尘器的正常运行,使锅炉烟气烟尘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的要求;

d) 车辆应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燃油并保持完好状态,减少油耗及机动车尾气污染,符合尾气排放标准。

4.4 湿法冶炼大气污染防治

4.4.1 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在生产操作中减少和避免大气污染;

4.4.2 对本岗位的重要环境因素进行日常检查,确保在生产期间废气处理设施的

S和氨等废气的排放量;

正常运行,减少HCl、HF、H

2

4.4.3 发现异常,立即报告事业部(厂),并按《应急准备与响应程序》的要求处置,由事业部(厂)再向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及时报告;

4.4.4 设施处理效果确实不好时,及时报告事业部(厂),由事业部(厂)向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申报设施大修、改造的环境保护技术措施项目计划。

4.5 紧急或异常情况处置

4.5.1 检查发现废气排放出现异常时应立即处理,如确认污染较严重时,应停止作业并排除故障,并向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通报;

4.5.2 紧急或异常情况下发生废气污染事故,按《应急准备与响应程序》和相应的应急预案执行。

4.6 对产生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管理标准》执行,项目竣工验收后参照本标准进行管理。

5 相关文件

a)《文件控制程序》;

b)《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c)《应急预案与响应程序》;

d)《记录管理程序》;

e)《环保设施管理标准》;

f)《建设项目管理标准》;

g)《油类物质管理标准》;

h)《湿法冶炼工岗位岗位操作规程》;

i)《物质采购验收标准》;

j)《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k)《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

6 记录

a) 环境监测计划;

b) 环境监测报表;

c) 不符合项报告。

本标准由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起草并负责解释本标准起草人:刘国文

本标准修改人:

本标准审核人:

本标准审批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