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庭前全案移送制度的回归_韩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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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庭前审查程序制度的建构--基于辩护权的角度

刑事诉讼庭前审查程序制度的建构--基于辩护权的角度

刑事诉讼庭前审查程序制度的建构--基于辩护权的角度
马传贝
【期刊名称】《华章》
【年(卷),期】2013(000)029
【摘要】审判阶段是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和判处刑罚的关键阶段,也是被告人辩护权集中行使的阶段,而庭前审查程序是衔接公诉阶段与审判阶段的重要环节,庭前审查程序不但为刑事案件开庭程序做必要的准备,且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庭审进程,对诉讼结果产生重大影响,也对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维护程序正义均具有重要意义。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被告人在庭前审查程序中享有辩护权。

本文从辩护权的角度,结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理论,分析庭前审查程序制度的建构,以保障被告人在前审查程序中的辩护权,达到程序公正。

【总页数】2页(P41-42)
【作者】马传贝
【作者单位】中共安徽省宿州市委党校,安徽宿州,234000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庭前审查程序制度探讨
2.秩序建构中“着眼于安排”与“着眼于现实”的正义偏差--基于新刑事诉讼法人身权利保护的运行分析
3.刑事诉讼庭前审查律师辩护权研究
4.论世界历史理论下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建构
——基于《共产党宣言》角度5.论世界历史理论下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建构——基于《德意志意识形态》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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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卷移送的过滤机制与路径反思——深化改革背景下案件公正审理的思考

刑事案卷移送的过滤机制与路径反思——深化改革背景下案件公正审理的思考
(一)司法 实践 背后 的 案卷移 送制度 司法实践 中 ,赵作 海案 、佘祥 林案 等此类典 型案 件不仅 对 司法机关具 有警示 作用 ,对 于法治 的发展 也应 当有反省 的价值 。无论 是理论界 还是 实务界 ,都应 当从 这些 典型 案件 中吸取教训 ,更应 当 以此 为鉴 , 转变 理念 ,改革制 度 ,规 制行 为 。可 以说 ,几乎 每一起冤 假错 案 的发 生背后 都有 刑讯逼供 的影 子 ,而这 样 “带病 ”的证 据藉 由 “刑事 侦查卷 宗 ”的外衣 一路 畅通直达庭 审 ,深入影 响法官 。因此 ,面对冤 假错案 , 我们感 到震惊 、愤慨 的 同时也感 到一种 危机感 、不 安全感 :司法 公权力 如果 不能被 关在法 治 的笼 子里 而 任 由其 肆意行 使 ,或许下 一个遭 遇不 白之冤 的可 能就是 我们 。因而 “即便是 佘祥林 、赵作 海案 ,公众虽 然想 了解 其蒙冤 的每 一个事实 细节 ,但真 正关注 的却是 为什 么会 出现冤 案 以及 出现冤案后 怎么办 … …”① 在佘祥林 案 中,据 媒体披 露 ,在 被羁 押期 间 ,侦查 人员通 过饥饿 、饥 渴及连 续不 问断 的疲 劳审讯 的 方 式对 其 施加 难 以承 受 的精 神 和 肉体 的痛苦 ,突破 一个 正 常人 的 心理 防线 从 而让 其认 罪 。而 在赵 作海 案 中,不 仅其 本人受 到严重 的刑讯 ,甚 至证人 都受 到程度严 重 的威胁 、殴打 等 。同时 ,赵 作海案 件 中三 大部 门一错 再错 ,最 终酿成错 案惨 剧 。无 独有 偶 ,张氏叔侄 的认 罪供述 同样是 因为在 羁押 审讯期 间 出现 了非 法取 供 的现象 。而更早 的杜 培武案 ,侦查 期 间也 发生 了野蛮 刑讯 的情况 ,使 杜培 武被 迫承认 自己实 施 了犯 罪 。但 这些 来 自刑讯 逼供 的证 据法 官都 已认 定证 据来 源合 法有 效 ,证 据充 分用 于案 件判 决之 中, 甚至 杜培武 当庭 出示血 衣试 图证 明其 曾受 到刑讯 ,也无 力改 变法 官采信 侦查卷宗 的证 明力 。在聂树斌 案 中 ,典型 的事实 不清 、证据不 足 的案 卷 ,却也移 送审查 起诉并 提起 公诉 ,最后造 成 了错 误裁判 。聂树 斌 案 的审理 也达 不 到 1979年 《刑 事诉 讼法 》规定 的证 明标 准 ,仓 促定 案 容易 导致错 案发 生 。 以往 在 司法 实践 中案 卷移 送 的弊端 显而 易见 ,侦查 阶段所形 成 的案卷 材 料 的效 力 过多 的干 预审查 起诉 与审 判程 序 。 对此 ,四 中全会 决定 明确提 出:“推 进 以审判为 中心 的诉 讼制 度改革 … …保证 庭审在 查 明事 实 、认定证 据 、 保 护诉 权 、公 正裁判 中发挥 决定性作 用 。”这是 对冤假 错案反 思 的结果 。 (二 )刑事 案卷移送 制度 的演 变发展 在历 史 的维度下 观察 ,刑事侦查 案卷 随案 移送至 审判 阶段并 同时作 为定案基 础性效 力在历 史沿革 中 已源远 流长 。新 民主主义革 命 时期 ,刑 事侦查 案卷 就 明文 规定 要全部 随案移 送 。诚 然 ,在 特定 的历史 时 期 下受 制于 当时 的历 史环境 以及 现实需 求 ,如此 为之有其 历史 必然性 。为 了稳定政 权维 护社会秩 序 的现 实需求 ,在 当时构建 的是 超职权 主义 的诉讼模 式 ,在这样 的诉讼 模式 下惩罚 犯罪 与诉讼 效率成 为 了首要 的追求 ,从 而庭 审过 程法 官的 中立 性强 调不足 而更 为偏重 的是其 对庭 审 的控 制力甚 至是 控诉 的倾 向。这 必 然导致 对刑 事侦查 卷宗 的偏爱 与信赖 。因此 ,在 当时 的环境下 无一例 外都要 求 “连 同人 犯 、案 卷及有 关 之证 件 、赃物 、违禁 等物 ,一并 移送 统计 司法 机关进 行初 审 ”。 同样 ,1979年 制定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 第 一部 《刑事诉 讼法 》也沿 袭 了超职权 主义 的色彩 ,同样 确立 全案移送 的规 定 。可以推 断 ,强职 权主义 的诉讼模 式 以及 控诉 犯罪 至上 的价值追 求 ,三 机关互 相配合 的联 动机制 下 ,刑 事侦查 卷宗 的全盘 接受是 必 然 的。 同时后续 的诉讼 阶段对 侦查卷 宗 的形 式化 审查 与法官调 查权力 的行使 必然 也使得 侦查卷 宗 的证 明效力得 到进 一步 的确认 与加强 。在这 样 的条 件下 ,刑事 侦查 卷宗 的越 轨效力 必然更 加 突 出,检 察监督 和 法庭 审判 的纠错 功 能几乎趋 零 ,同时冤假 错案发 生 的风险也极 大 。 为 了 抑 制 1979年 《刑 事 诉 讼 法 》 中侦 查 卷 宗 的超 强 越 轨 效 力 以及 解 决 “先 定 后 审 ” 的 现 状 ,

程序的回归:我国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之现实考察与未来展望

程序的回归:我国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之现实考察与未来展望
( 一 ) 明 确 庭 前排 除 非 法证 据 的 程 序性 定位
1 .使非法证据裁判 者逐 步从事实裁判 者的角色 向程序裁判 者的角 色转换 。按照我国的实际情况 。庭前非法证据排 除程序 可分两步走 ,在 现阶段 , 应 当还是 由主审法官参与庭前审查 ,由该法官在召开庭前会议 前向被告人告知相关的权利义务 ,且视情况启 动或驳 回被告 方的 申请 。 在将来 等该程序完善 以后再逐步实现庭前审查法官 ( 预审法官 )与庭 审 法官的分离 。 2 . 在庭审之前进行充分的权利告知。权利告知是适用该程序的重要步 骤,由于当前刑诉法等规定还比较粗 , 对此应进行细化。这个细化应当从告 知的内容 、 告知的程序、 效力、不利后果等方面展开 , 并且应 当 将告知的情 形记录在案。以此确保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知悉其有非法证据排除 的权 利, 对于没有辩护人的被告人尤其要保障其对该项权利的充据 排 除 规 则 的 背 景和 意义
2 0 1 0年 ,《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 除非法证 据若 干问题 的规定 》在千 呼万唤 中与世人见面 。《 规定》 的出 台从法律 层面 昭示 ,中国终于也有 了 自己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尽管如此 ,由于 《 规定》 构建的还只是 个 初步程序框架 ,该规定出台后 。 还是遭到诸多学术界和理论界对 于 该规 定在严密性 、科学性 、合理 性方面 的批判 。正是在这种 呼声之 下 , 2 0 1 3 年新刑诉法首次规定 了庭前会议制度 , 并且 把非法证据排除作为启 动召开该会议 的最重要的事 由之一 ,以此 回应对非法证 据排除规则 的理 性要求。刑诉法这次创设与修订的意义应得 到充分 的尊重。 =、 庭 前会议排 除非法证据之现实考察 ( 一)庭前排除非法证据的效力未能准确界定 1 . 在是否启动庭前会 议排 除非法证据 方面效 力不 明。法 律对被 告 人一方在何时丧失 申请权利作 出规定 ,特别是对证人等提 出申请 的时间 没有明确规定 ,导致非法证据排除在申请 时间上就具有不 确定性 ,庭审 过程仍然可能有非法证据 的存在。 2 .在启动排 除程序后是否作出裁定方面效力不 明。现行 法律规定 , 法院就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只是 了解情况 ,听取意见 ,而并没有 明确法院 是否应 当在庭前会议 当中对 当事人提出的非法证据 事宜作 出排除或者不 排除裁定 ,导致有可能是非法得来 的证据仍可能会进入 到庭审 当中,而 被告人难以行使救济权利 。 3 .在作出裁定结论后 能否救济方面效力不明。在权利救济上,现行 法律仅规定二审程序后 。 如果当事人提出排除申 请, 法院仍可以就此开展证 据合法性调查 , 但没有规定检察机关也具有相应的诉讼权利,而且 , 我 国二 审程序在开庭方式以及证据调查等方面存在诸多缺陷,这种笼统规定必然会 导致二审启动调查程序流于形式 ,影响 了程序公正的实现 ( 二 )庭前会议排 除非 法证据往往程序与实体相 互交织 1 .非法证据的排除往往要借助其 他证据进行 实体上 的证 明。按 照 《 规定》 第七条的规定 , 在被告一方提供初 步线索 的情况 下 ,控方要证 明一个证据 的合法性 ,不仅要出示相关证据 ,还可能要 通知证人 出庭作 证甚 至要通 知讯 问人员 出庭作证 ,此外 ,法庭为 了查明事实 ,还要 在控 辩双方的举证 、质证之后 ,才能最终作 出是否排除的决定 。这个过程 将 会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实体问题。 2 .现行诉讼体系决定了非法证 据会被 定罪量刑 的法 官所接 触。按 照我国当前 的诉讼体 系,庭前审查只是庭 审的一个附属性程 序 ,审查的 法官也是正式庭 审的法官 ,这样 ,案件 还未进入到实体 审理 中 , 法 官便 通过非法证 据排除程序 了解到哪些可能是非法证据 ,而一旦法 官接 触到 的是非法证 据,将会 在一定程 度上会 影响 了法官 对案情 自由心证 的判 断 ,庭前会议往往成为正式庭审的预热。 三 、国外庭前排除非 法证据的主要程序模 型及评析 ( 一) 国外典型程序模式 简介 当前 。在对待 非法证据排除该问题上 , 世界各 国规定具 体不一 ,但 在思路 以及原则上 ,均具有本质上 的共同点 :在美国,审前 证据禁止动 议是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的适用程序 ,明确受理的是治 安法 官或其他法 官 ,一般不参与到后续审理程序 ,总体原则是非法证据 的裁 判主体独立 于实体裁判的主体 ,法庭 在该程序 中所 作 的裁 决具有相 应 的法 律效力 , 但同样可以具有相应的救济程序。 在英国, 这个程序为案中案程序,也明确 非法证据裁决者和事实裁判者是相分离的,也规定相应 的司法救济程序,即 非法证据在一审判决中被采用的, 可以提出上诉。 而在 日 本, 庭审异议是其 适用程序,也就是说,其排除非法证据是在庭审过程中进行,法院在听取控 辩双方的意见后 , 会毫不迟疑地作出相应的裁定 , 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相应 的程序 , 而异议裁决一旦作出,只允许救济一次 , 而且救济的对象也就非法 证据认定成立与否的裁决成立与否,其外不得再次救济。

刑事案卷移送制度与庭审实质化研究

刑事案卷移送制度与庭审实质化研究
Ill
Criminal Procedure of 20 1 2 to re・establish the whole realize that just by changing the file is solve the problem. The whole
our case
case
transfer system,makes
Ke)啊ords:All
substance of the trial
(一)全案移送制度与庭审实质化——以德国为例……………………………7 (二)起诉状一本主义和庭审实质化——以美国、日本为例………………一11 (三)限制移送制度与庭审实质化——以意大利为例………………………..14
三、我国案卷移送制度的演变历程及其对庭审实质化的影响………………….18 (一)1979年规定的全案移送制度与庭审实质化…………………………….19
pit measures to achieve the
substance ofthe trial. Our transfer system files in the 1 979 A11 Dossiers
plus
pretrial
substantive establishing the
examination
弓l
言………………………………………………………………………………………………………….1
一、刑事案卷移送制度和庭审实质化的基本理论…………………………………2 (一)刑事案卷移送制度…………………………………………………………2 (二)庭审实质化…………………………………………………………………3 (三)刑事案卷移送制度与庭审实质化的关系…………………………………5 二、域外不同案卷移送制度下庭审实质化情况考究……………………………….7

对新刑诉法移送卷宗制度的思考

对新刑诉法移送卷宗制度的思考

本 主义 , 以限制检 察机 关 在审 判前 向法 院 移送 案 卷材 料 , 促 使 法 官通 过 当庭 听 取 控辩 双 方 的举 证 质 证 和辩 论 来 形 成 心
证 。这种 侦审 阻隔式 的构 想是 整个抗 辩式 庭审方 式 改革 的重
要环节, 立 法 者 试 图借 鉴英 美 法 系对 抗 制 的积 极 因素 , 来 促 成 刑事 诉讼 制度 的模 式性 转 变 。最终 , 立 法经 权衡 利 弊采 纳
而 1 9 9 6年 , 我 国刑诉 法 采取 的是复 印件移 送 主义 。1 9 9 6年 我
国刑事 诉讼 法第 1 5 0条 明确规 定 “ 人 民法 院 对提起 公诉 的案 件进 行 审查后 , 对 于起 诉 书 中有 明确 的指控 犯 罪事 实 并且 附
我 国 当前对 抗 制诉 讼 改 革 的基 本 精神 前 提 下 , 重新 构建 “ 卷 宗 移送 主义 ” 这 一 传 统 公诉 方 式 , 是我 国现 阶 段 一 种 明 智 的 选择 , 同时 也具 有其 历 史的必 然性 。分 析其原 因 , 主要 有 以下
对 新 刑 诉 法 移 送 卷 宗 度 的 思 考 王 晓娟
( , 南京 大 学 法学 院, 江 苏 南京 2 1 0 0 9 3 ; 2 江 苏省 丰县人 民检 察 院, 江 苏 徐州 2 2 1 7 0 0 )
摘 要: 提 起公 诉 方式 的制度设 计 一直是 刑诉 法和 立法 上的 争论 焦点 。新刑 诉 法修 订后 , 我 国现在 实行 的是 移送 全部 卷 宗制度 。
新刑 事诉讼 法 已经运 行一 段时 间 了 ,其 中第 1 7 2条 明确
规定 , 提 起公 诉时 , 应该 移 送全 部案 卷材 料 和证 据 。现在 , 公 诉部 门在 提起公 诉 时 , 都 是将 全部 卷 宗随 案移 送走 。 从 1 9 7 9 年 刑事 诉讼 法修 改 前 的“ 卷宗 移送 主 义 ” 到9 6年 刑诉 法 修改 后的“ 复印件 主义 ” , 如今 , 新 刑 事诉 讼法 的 出台 , 又再 一次确 认“ 卷 宗移送 主义 ” 的公诉 案件 移送 方式 。本 文拟 通过 对我 国 刑 事案 件 移送 制度 的实 证分 析 , 来 探 讨 哪种 方式 更适 合 我 国 的刑事 诉讼 。

我国刑事卷宗移送的立法变化评析

我国刑事卷宗移送的立法变化评析
关键 词 : 刑事卷 宗 ; 案卷 移 送 ; 全 案 移送 ; 部分 移 送 ; 立法 变化 中图分 类号 : D9 2 5 . 2 1 3 文 献标 志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6 7 2 —3 4 9 X( 2 O 1 3 ) 0 5 —0 0 1 9 ~0 3
On Le g i s l a t i v e Cha n g e s i n Ch i na’ S Cr i mi na l Fi l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t r a n s f e r
LI Hu a n
( Co l l e g e o f Cr i mi n a l j u s t i c e ,Ch i n a Un i v e r s i t y O {Po l i t i c a l S c i e n c e a n d La w,B e i j mg 1 0 2 2 4 9,Ch i n a )
第 2 6卷 第 5期
2 0 1 3 年 0 9月
唐 山 学 院 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Ta n g s h a n C o l l e g e
Vo 1 . 2 6 NO . 5
Se p .2 01 3
我 国刑 事 卷 宗移 送 的 立法 变 化 评 析


刑 事 卷 宗 移 送 概 述
主义” 这一刑事程 序结构 的建构 也与 卷宗 移送方 式有关 , 因 为 移 送 的卷 宗 材 料 越 多 , 越易 使法 官在审 判前仅 依据 侦查 、 审 查 起 诉 机 关 收 集 的 卷 宗 材 料 对 案 件 形 成 自 由心 证 , 导 致 庭 审走过 场 , 而审流 于形式 , 出现先 定后审 的异化现 象 , 这样 , “ 审判 中 心 主义 ” 的程 序 结 构 就 被 “ 侦查 中 心 主 义 ” 或是 “ 审 查 起诉中心主义” 所代替 。最后 , 卷 宗 移 送 还 与 法 官 中 立 地 位 及对被追诉者权利的保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

侦控机关刑事案卷移送中的“证据偏在”

侦控机关刑事案卷移送中的“证据偏在”史炜1,王逍奕2(1.内蒙古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内蒙古包头014010;2.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摘要]侦控机关移送案卷时存在着筛选有罪或罪重证据,忽视、隐匿无罪或罪轻证据的“证据偏在”行为。

对抗因素导致检察机关角色定位存在偏差;科层制下考评机制导向的行为驱动;证据收集与审查的主体存在思维误区等是“证据偏在”产生的原因。

可通过采取信息技术手段规制、建立侦控机关合理的内部考核机制和加强律师的外部监督等多种措施防范“证据偏在”,通过保证刑事案卷的完整移送来避免冤案发生。

[关键词]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刑事案卷移送;证据偏在;案卷完整性[中图分类号]D91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048(2019)04-0043-05DOI:10.19736/ki.gxjcxyxb.2019.0407收稿日期:2019-03-13基金项目:2017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NJSY17184)作者简介:史炜(1981—),女,内蒙古呼和浩特人,内蒙古科技大学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证据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研究。

王逍奕(1994—),女,内蒙古包头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

①杜国栋:《论证据的完整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第1页。

②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③刑事案卷移送的“证据偏在”主要指移送刑事案卷时未依法全面移交证据,只移交有罪或罪重证据,不移交无罪或罪轻证据的情况。

需特别说明的是,本文论述内容主要限于问题较为突出的侦控机关对刑事案卷的移送,具体包括侦查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刑事案卷和检察机关向法院移送刑事案卷的情况,不包含审判阶段中一审、二审及再审法院之间移送刑事案卷的情况。

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纂修的检视——以2021年《刑诉法解释》为视角

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纂修的检视——以2021年《刑诉法解释》
为视角
张斌;罗高洋
【期刊名称】《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年(卷),期】2024(33)1
【摘要】2021年《刑诉法解释》再次修订刑事庭前会议制度。

删除“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与“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优化了刑事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调整“程序性事项”和“庭后可以处理”,重置了刑事庭前会议的程序性裁决机制,
使之呈现出裁量性和事后性特征。

删除“争点整理”的表述,以控辩双方“对证据
材料有无异议”和是否“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的形式弱化了刑事庭前会议的争点整理机制。

以“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建构庭前建议撤回起诉机制,实为
刑事庭前会议本体功能的不当延伸,可能成为控审冲突新的风险点。

【总页数】10页(P77-86)
【作者】张斌;罗高洋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2
【相关文献】
1.新刑诉法视角下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理念考略——兼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与刑事和解制度的契合
2.试评我国庭前会议制度--以新《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
2款及相关司法解释为视角3.庭前会议制度的实践应用及思考——以《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及相关司法解释为视角4.偏离与异化:我国庭前会议制度之反思——基于2021年《刑诉法解释》的考察5.新刑诉法视角下庭前会议制度的构建兼论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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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卷宗移送的改革之路


刑事 卷宗移送 是指作 为刑事诉讼 程序 中的一个步 骤 . 起诉机 关向审判机关或部 门 ( 如 立 案 庭 )提 交有 关 卷 宗 材 料 .以作 登 记 备 案 , 当材 料 被 审 判 机 关 或 者 部 门 实 际 收 到 后 , 即认 为 该 卷 宗 材 料 已被 移 送 。① 此 处 的卷 宗 材料 可 以 只 是 一 纸 起 诉 书 .也 可 以 是 所 有 的 卷 宗 材 料 , 包 括 起 诉 书 、证 据 及 其 他 诉 讼 文 书 等
2 0 1 3年 1 月
河 北 公安警 察 职业 学 院学报
J o u m ̄ 0 f He b e i Vo c a t i o n a l C ̄ e g e D f P u Ni c S e c u it r y P o I i c e
Ma r . 201 3
第l 3卷 第 1 期
二 、 我 国对 刑 事卷 宗移 送 态 度 的 变 化
( 一 )旧 《 刑 事 诉 讼 法 》 对 卷 宗 移迭 的规 定 我国 1 9 7 9年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
“ 人 民法 院 对 提 起 公 诉 的 案 件 进 行 审 查 后 .对 于 犯 罪 事 实 清 楚 、证 据 充 分 的 ,应 当决 定 开 庭审 判 ; 对 于 主要 事 实 不 清 、证 据 不 足 的 。 可 以退 回人 民 检察 院补 充 侦查 ;对 于 不
法 官 中立 地 位 及 对 被 追 诉 者 权 利 的保 障有 着 千 丝万 缕 的联
系。
卷 宗 移 送 在 刑 事 诉 讼 中具 有 重 要 的地 现 程 度 .在 只 移 送 简 单 的 起 诉 书 的 情 况 下 ,法 官 对 已收 集 到 的证 据 .没 有 全 面 的 了 解 。因 此 也 就 无 法 界 定 应 主 动 调 查 取 证 的范 围 .法 官 调 查 取证 权 势 必 受 到 限 制 。它 又 间 接 影 响 案 件 客 观 事 实 的 发 现 ,如 上 所 述 , 当 法 官 调 查 取 证 权 受 到 限制 时 .积 极 发 现 案 件 客 观 事 实 的 主体 就 少 了 具 有 权 威 性 的 、最 重 要 的是 具 有 中 立 地 位 的 法 官 .也 必然 影 响 案 件 客 观 事 实 的发 现 。此 外 , 它 还 与 律 师 的 阅 卷 权 息 息 相 关 .在 大 多 数 国家 的刑 事诉 讼 中 .律 师 基 本 上 都 是 在 案 件 移 交 审 判 后 到 法 院 实 现 阅 卷 权 的 ,因 此 .

庭前会议制度的规范建构与制度适用兼评《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之规定

庭前会议制度的规范建构与制度适用兼评《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之规定1. 本文概述本文主要探讨了庭前会议制度的规范建构与制度适用,并特别对《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评析。

庭前会议作为刑事诉讼中起诉与庭审之间的中间程序,其作用在于解决和梳理案件的程序性问题以及部分实体性问题,以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

文章首先对庭前会议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立法进程进行了考察,分析了该制度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以及其与庭前程序改革完善的密切联系。

文章对国外庭前程序进行了比较研究,介绍了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庭前会议制度,以期为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构建提供借鉴。

同时,文章也指出了我国庭前会议制度在司法适用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规定尚显粗疏、规范冲突等,这些问题制约了庭前会议功能的发挥。

文章对《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了评析,探讨了庭前会议制度在实践中的运作情况,并分析了该制度在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同时,文章也指出了立法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如未明确提起方式与次数限制、问题处理方式未明确等,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本文旨在为庭前会议制度的规范建构与制度适用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2. 庭前会议制度的基本理论庭前会议制度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创新,其基本理论构建植根于现代司法理念、程序公正原则以及效率与权利保障的双重追求。

本节将对庭前会议制度的法律依据、功能定位、价值理念及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角色进行剖析。

庭前会议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2012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在开庭审理之前,审判人员有权召集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就与审判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行沟通协商。

这一规定确立了庭前会议的法定地位,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正式引入了一种旨在促进庭前准备有序化、高效化的前置程序。

庭前会议并非庭审的预演或替代,而是庭审前的一种预备性、协调性会议,旨在解决可能影响庭审顺利进行的程序性事项,确保正式庭审聚焦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核心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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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5—03—13[作者简介]韩宇霞(1987—),女,广西北海人,2012级研究生,主要学习和研究刑事诉讼法学方向。

2015年第3期理论观察N o.3,2015(总第105期)Theoretic ObservationS erial N o.105长期以来,审判形式化已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大诟病,严重损害我国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阻碍法治建设的进程,而全案移送制度被认为是其主要原因,对其进行修改甚至废除,移植西方国家的移送制度是我国法学界探索之路的理想信念。

然而,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起诉方式上做了重大修改,即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移送卷宗的方式上回归了1979年的庭前全案移送制度。

这是否意味着我国立法的倒退?是否加剧审判形式化?其修改的原因是什么?接下来,本文对此予以探讨。

一、我国起诉方式的演变过程(一)1979年的庭前全案移送制度与实质审查模式我国是职权主义国家。

根据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需要移送所有掌握的案卷。

法官庭前阅卷后,认为卷宗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证明标准,即可开庭审理,否则法官有权退回检察机关,让其补充侦查。

可以看出,1979年实行的起诉方式是庭前全案移送制度加庭前实质审查的模式。

1979年的全案移送制度以及实质审查的起诉方式,容易导致法官产生对被告人有罪的庭前预断,庭审流于形式的典型问题。

因此,全案移送制度遭到了法学界学者的强烈批评,而废除之声也越演越烈。

(二)1996年的限制移送制度与庭前形式审查模式1979年的全案移送与庭前实质审查致使法官产生对被告人不利的庭前预断,加剧庭审形式化。

为避免这一问题,1996年刑事诉讼法借鉴日本和意大利的混合起诉模式,将之前的全案移送的起诉方式,修改为有限移送制度。

〔1〕该制度要求法官庭前不能查阅到所有案卷,且仅形式审查,即只要有指控犯罪事实就应当开庭审理。

当时,学者对这一制度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认为这可以避免法官庭前预断,解决审判形式化的现象。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不仅没有实现立法目的,而且还导致了其他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1998年设立的庭后移送制度,架空了限制移送制度。

众所周知,1996年设立了限制移送制度,而1998年,六部委通过了规范性法律文件,允许检察机关在庭审后移送全部卷宗给人民法院,即庭后移送制度。

受阅卷中心主义的司法文化影响,法官会将注意力集中在庭后的阅卷上来,庭审流于形式。

这使得之前为阻止法官庭前产生对被告人不利预断的努力付诸东流。

第二,限制移送制度引发了“阅卷难”现象1996年的限制移送制度虽然限制了检察机关起诉时移送的案件材料,但是证据的定性是由检察机关来决定。

这就决定了辩护方想要查阅到重要性证据是很困难的。

由于控辩双方信息不对称,导致辩护方处于被动状态,双方无法在庭审中进行有效的质证和辩论,致使庭审结果倒向公诉方。

以上可以看出,庭后移送制度和辩方“阅卷难”问题是架空限制移送制度的两大障碍。

只有扫除这两大障碍,才能实现限制移送制度的立法目的,实现庭审实质化。

(三)2012年全案移送的回归以及庭审形式化的模式众所周知,1979年的全案移送制度以及1996年的限制移送制度都没有解决我国的庭审形式化问题。

而2012年刑事诉讼法却回归了庭前全案移送制度,只是法官庭前对案卷仅形式审查。

一方面,有利于法官庭前了解案情,做好庭审准备。

根据1996年限制移送制度的相关规定,检控方起诉时只移送部分卷宗,使得法官在庭前不能熟知案件情况,庭审时无法有效主持庭审,致使庭审结果倒向公诉方。

法官通过庭审无法形成内心确信,只好依赖庭后对案卷材料的详细阅读,从而作出裁判。

另一方面,保障辩方的阅卷权,有利于庭审充分有效举行。

1996年限制移送制度,使得刑事庭前全案移送制度的回归韩宇霞(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38)[摘要]依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移送案卷的方式上回归了1979年的庭前全案移送制度,这是我国司法实践的产物,具有一定的意义,但也存在不足之处,需要构建和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才能实现庭审实质化。

[关键词]庭前全案移送制度、配套措施、庭审实质化[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234(2015)03—0027—0227——辩方在庭前无法查阅到重要的证据,导致在庭审时处于被动的地位,无法进行有效的抗辩。

因此,公诉方的证据决定了最终的判决。

而恢复庭前案卷移送制度,使得辩护方从侦查阶段到开庭审理前均可查阅全部的案件材料,有利于平衡双方的力量,有利于庭审的有效进行,有利于揭露事实真相,有利于法官作出准确的裁判。

二、探析德国庭前全案移送制度与庭审实质化的实现德国的起诉方式也是实行庭前全案移送制度,但是这一制度却实现的庭审实质化。

(一)德国并不避讳法官庭前产生对案件被告人不利的预断法官庭前通过阅卷容易产生对案件被告人不利的预断,是全案移送制度被谩骂的重要原因。

一般认为,是庭前预断导致了审判形式化,损害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但是在德国,并不避讳这一预断的产生。

其原因是:第一,对法官权威的信任。

人民相信法官庭前阅读所有卷宗,可以主导庭审,揭露事实,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相信法官,使得人们不必怀疑法官庭前阅卷而产生对被告人不利的预断,而是相信其在阅卷后更加有效地主导庭审,通过控辩双方有效的较量来形成心证,做出准确的裁判。

第二,庭前预断不一定导致庭审形式化。

谈及预断,就让人想起不公正,偏见,可是预断并不等于偏见。

庭前预断是法官阅卷后对被告人产生的暂时性判断,它会随着庭审的推进,控辩双方的较量而相应调整。

而偏见体现的是一种根深蒂固的价值观,一旦形成很难变更。

因此,法官庭前产生对案件被告人不利的预断不一定导致庭审形式化。

(二)德国构建配套措施,是实现庭审实质化的保障第一,贯彻执行集中审理原则。

集中审理原则,要求庭审过程中,不能更改审判人员,不得中途中止审判,并且庭审后须迅速做出裁判。

如果有法官因故不能到庭审理,应由一直参与庭审的候补法官、陪审员替补。

第二,全面贯彻执行直接原则以及言词原则。

直接原则,就是任何案件必须经过法庭的审理才能定案,突出庭审中心地位。

言词原则,即是诉讼参与人等在庭审时必须使用口头方式进行。

言词原则使得法官的内心确信是经过庭审充分激烈的言语对抗形成的,避免庭前预断对法官内心确信的负面影响,削弱了法官对阅卷的依赖程度。

第三,保障辩方享有充分的阅卷权和有效的调查取证权。

辩方的阅卷权是庭前知悉犯罪分子的犯罪情况,平衡控辩双方力量的重要方式。

辩方的调查取证权,是辩护人利用公权力来完成自己不能完成的调查取证工作,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辩方享有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共享控方的信息,增强庭审对抗能力,而法官在激烈的庭审中揭露犯罪事实,从而作出准确的裁判。

第四,裁判理由公开原则。

裁判理由公开原则,要求法官在判决书中对于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以及相关的法条罗列出来,受公众监督的原则。

〔2〕因此,法官不能只依赖庭前预断来作出判决,还得重视庭审程序,从而避免错误的判决。

综上所述,德国刑事诉讼法并不注重法官庭前预断,而是采取一系列配套措施来预防法官的庭前预断,从而实现庭审实质化。

三、解决我国实行庭前全案移送制度方式下庭审形式化的措施前文已探讨过,我国实行庭前全案移送制度,法官过分依赖案卷材料,致使庭审形式化,然而,德国也是实行庭前全案移送制度的起诉方式,却实现了庭审实质化。

这让我们重新思考,庭前全案移送制度不必然导致庭审形式化,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同样可以实现庭审实质化。

(一)监督侦查活动,保证卷宗的客观性和合法性庭前全案移送制度,容易导致法官庭前产生对案件被告人不利的预断。

如果确保移送的案卷材料是真实可靠的,那么法官即使提前阅卷,也可以作出公正的裁判,提高诉讼效率。

如果案卷的内容是伪造的或者取证程序是违法的,那么法官在阅卷后产生错误的预断,加上庭审辩护方无法进行有效的抗辩,法官有可能作出错误的判决。

怎么确保卷宗的客观性和合法性呢?证据主要是由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获得,因此,只有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才能保证案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本次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讯问时录音录像、禁止强迫自证其罪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限制侦查权的制度,但是这些制度具有很大的弹性。

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细化这些制度,防止被架空的危险。

(二)设立证据开示制度,明确双方的争议点,真正发挥庭审的作用证据开示,是指开庭前双方将自己掌握的证据进行开示,让法官知道双方的争议点,从而有效主导庭审,提高诉讼效率。

如果可能存在非法证据,则法官启动程序审查,对于确实属于非法证据的,作出不予采纳该证据的裁定。

(三)贯彻执行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回归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地位所有案件诉讼参与人必须参加庭审,而且以口头方式进行,包括证人也必须出庭。

如果证人是在庭外做证人证言,则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不予考虑该证词。

这可以保证庭审时,控辩双方对证人进行有效的问话,而法官从这过程总形成内心确信,作出正确的判决。

四、结语在刑事起诉方式上,我国经历了三个过程,从1979年的庭前全案移送制度到1996年的限制移送制度,再到2012年全案移送制度的恢复,这体现了我国法治文明建设在不断完善与进步,但是还存在不足之处,需要进行构建相关的配套措施。

首先,保证卷宗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需加大案外人员的参与,对侦查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

其次,庭前控辩双方需要对自己所掌握的证据进行开示,以便法官了解案件的争议点,有效主导庭审,提高诉讼效率。

最后,始终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法官的内心确信只能以口头的方式举行庭审而形成,不受庭外证据的干扰。

2012年全案移送制度的回归,虽然存在不足之处,但随着配套措施的构建与完善,庭审实质化的实现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1〕陈光中,严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及论证〔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2〕申文宽.案卷移送、庭前预断与公正审判的关系〔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06).〔3〕王以真.外国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4〕张子才.论我国刑事案卷移送制度的完善〔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硕士论文,2013.〔责任编辑:陈玉荣〕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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