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协议书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新华保险

新化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疾病保险条款(1997年12月修订)第一章合同构成第一条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本保险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投保条件第二条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可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经被保险人同意,其配偶、直系亲属或其他有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人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本保险;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投保本保险,但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四条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事,本公司给付保险金全数,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一)因意外伤害身故;(二)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三)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后,被确诊初次罹患本保险所指的重大疾病:急性心肌梗塞、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尿毒症)、重要器官移植、四肢瘫痪、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脊髓疾病及冠状动脉绕道手术。
第四章除外责任第五条对因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患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斗殴、醉酒;(三)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内(含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四)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内罹患本保险所指的重大疾病;(五)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身体,或合同生效、复效之日起二年内(含二年)的自杀;(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机动交通工具;(九)被保险人患有性病、爱滋病(HIV);(八)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期间连续九十日以上(含九十日)。
被保险人发生第五条第(一)、(二)款的情事,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发生第(三)、(四)款的情事,本公司解除合同并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国寿康欣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国寿康欣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合同构成国寿康欣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康欣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根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根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安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安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根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根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重大疾病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三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五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标准?中列明的疾病,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展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安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以下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堵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缺乏造成局部心肌坏死。
须满足以下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堵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堵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太平盛世康健一生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

太平盛世·康健一生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999年6月核准)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太平盛世·康健一生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体检报告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二、被保险人:凡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身故或全残保障:(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复效)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下同),本合同终止;(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或者在本合同生效(复效)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重大疾病保障:被保险人75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保险人按以下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复效)180天内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下同)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接受了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保险人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本合同终止;(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复效)180天后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接受了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或接受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的,或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或复效前)已患有的疾病、症状、体征、生理缺陷及残疾,且未在投保单上如实告知的;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醉酒、斗殴;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六、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七、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所患疾病;八、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九、先天性疾病;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是人寿保险公司为保障被保险人在出现重大疾病时获得充足的医疗保障而推出的一种保险产品。
本篇文章将就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进行详细阐述。
一、产品概述1.保险责任本合同针对重大疾病发生所提供的保险保障。
当被保险人被诊断患有本合同所列明的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将按合同规定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赔款,以保证被保险人能够获得必要的医疗治疗。
2.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终身。
也就是说,只要被保险人每年缴纳相应的保费,保险责任将一直保持有效。
3.投保年龄限制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限制为20周岁至70周岁。
二、保险责任及保险金1.保险责任根据本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被确诊患有以下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规定的比例为被保险人提供以下保险责任:- 恶性肿瘤:100%保额赔付- 急性心肌梗塞:100%保额赔付- 脑中风:100%保额赔付- 冠心病重大手术:100%保额赔付- 严重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100%保额赔付-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需要肝脏移植者:100%保额赔付- 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需进行透析、肾移植者:100%保额赔付- 失语和失明:100%保额赔付- 器官功能衰竭需要终身依赖呼吸机、人工支气管或其他机器扶助呼吸者:100%保额赔付2.保险金额及保费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要进行选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被保险人需支付相应的保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是否吸烟等因素而定,保费随年龄增长而增高。
3.保险金的申请和领取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需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交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以便保险公司确认保险事故的发生。
一旦保险公司确认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将及时为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领取保险金。
三、退保及解除合同1.合同解除被保险人有权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10天内向保险公司提出解除合同。
保险公司应当返还被保险人支付的全部保费。
2025年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保险合同的构成及解释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1.本保险条款;2.投保单及保险单;3.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书面协议、补充协议以及声明。
如果本合同发生歧义,以保险单中的保障内容为准。
保险产品概述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是一款针对重大疾病保障的寿险产品,适用于投保人、被保险人且年龄在18周岁至55周岁之间。
在保险期间内,一旦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所列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会根据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或给付身故保险金,以帮助被保险人或其家庭缓解经济压力。
保险责任本合同所投保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被医生确诊患有以下列明的疾病,以保险单中约定的产品责任为限,保险公司将按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1.心脏瓣膜手术;2.冠状动脉搭桥手术;3.造血干细胞移植;4.重大器官移植;5.重症肌无力;6.多发性硬化症;7.脑瘫;8.脑脊髓炎后遗症;9.急性心肌梗塞;10.恶性肿瘤;11.终末期肾病;12.终末期肝病。
被保险人首次患病后,本合同自动转换为身故保险,保险金额为所投保的最高给付金额,剩余保费不再收取,不退还。
保险费投保人应当根据所选择的保险金额、年龄、保险期间以及性别等因素,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标准交纳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未按照约定的保险费交纳期限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保险费到期日的24:00起自动失效。
投保人应当自本合同失效日起10日内支付到期保险费,补齐保险费后本合同恢复。
保险事故的申报和理赔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30日内向泰康人寿书面申报保险事故。
申报保险事故时,需要提供医院或诊所的初步诊断记录、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和医生有关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经认定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泰康人寿将会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支付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生效后,只有在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方可进行变更或解除:1.双方协商一致;2.投保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泰康人寿同意;3.泰康人寿提出书面通知并经投保人同意;4.泰康人寿提出书面通知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合同8篇

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合同8篇篇1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区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乙方(服务方):__________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开展本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目的为保障本区城乡居民的健康权益,提高医疗保障水平,降低大病医疗费用风险,甲方委托乙方为本区城乡居民提供大病保险服务。
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标准。
二、服务内容1. 乙方为大病保险参保人群提供保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理赔申请、保险咨询、风险评估等服务。
2. 乙方负责处理参保人群的大病保险理赔事宜,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保险金。
3. 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参保人员信息,建立大病保险信息系统,做好相关数据的录入、维护和管理。
4. 乙方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健康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参保人群的保险意识和健康意识。
三、服务标准与质量保证1. 乙方应设立专门的大病保险服务部门,配备专业的服务团队,确保服务质量。
2. 乙方应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制度,保障参保人群合法权益。
3.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确保服务内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 乙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服务的顺畅和高效。
四、合同期限与终止条件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年。
2. 合同到期前,双方可协商续签本合同。
3. 若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4. 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完成所有已接受委托的服务事项,并妥善处理好后续事宜。
五、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保险金未能及时支付,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若甲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导致乙方无法提供服务或产生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常青树重疾险合同书8篇
常青树重疾险合同书8篇篇1一、合同双方甲方:保险公司乙方:投保人二、合同背景本保险合同书(以下简称“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由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
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乙方提供重疾险的保障,确保乙方在面对特定重大疾病时能够得到及时的经济支持。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1. 保险金额:本合同的重疾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
2. 保险费:乙方向甲方支付的保险费为人民币______元。
具体金额根据乙方的年龄、性别、职业以及所选的保险计划等因素确定。
四、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______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期满之日止。
五、保险责任1. 甲方在保险期限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乙方因重大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提供经济保障。
2. 甲方对乙方因重大疾病导致的收入损失进行赔偿,确保乙方在疾病治疗期间的经济稳定。
3. 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医疗咨询和协助服务。
六、重大疾病定义与认定1. 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指那些严重影响身体健康、需要长期治疗且费用较高的疾病。
具体疾病清单详见本合同附件。
2. 乙方在保险期限内确诊患有重大疾病后,应及时向甲方申请理赔。
甲方将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对乙方的申请进行审核并确定是否给付保险金。
七、保险金的给付1. 乙方在保险期限内确诊患有重大疾病后,需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理赔材料。
甲方将在收到完整材料后尽快进行审核。
2. 甲方根据审核结果,确定是否给付保险金。
如确定给付保险金,甲方将及时将保险金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 保险金的给付以货币形式进行,具体金额根据乙方的保险金额、实际医疗费用等因素确定。
八、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如需解除或终止本合同,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通知对方。
2. 乙方在保险期限内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应书面通知甲方,并返还已支付的保险费。
甲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将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并返还乙方已支付的保险费。
中国人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相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七、先天性疾病;八、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保险人共同认可的书面或者电子协议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或者电子形式。
第二条凡投保时身体健康,投保年龄为0周岁(出生满30日,不含第30日)至65周岁(含)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在本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者非续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为等待期,不间断续保本保险的续保合同无等待期。
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人按本合同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上述重大疾病的具体疾病种类及疾病定义以本合同释义部分为准。
责任免除第七条因下列原因或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但符合本合同“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定义的不在此限);(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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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协议书
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 2
个人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缴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2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又分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七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2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八条 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九条 减额交清保险的选择 在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 2
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本合同继续有效。此项选择不适用于次标准体的保险合同。
办理减额交清后,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第四条第四款中的满期保险金按本条所述现金价值的余额退还。
第十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 2
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重大疾病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二条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2
第十四条 保险金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如有必要,本公司有权检查被保险人的身体,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4.如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2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如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四)被保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由被保险人作为满期保险金的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五)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五条 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满日偿还。未能及时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六条 欠款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投 2
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保单借款未还清者,本公司须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第十七条 可转换权益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于本合同生效满二年后任一年的生效对应日将本合同转换为本公司当时认可的终身保险、两全保险或养老保险合同而无需核保,但其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且被保险人年满四十五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后不再享有此项权益。
转换后的新合同将于转换日开始生效,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原核保等级、转换之日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新合同的费率计算保险费。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九条 住所或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