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和休假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类)考勤与休假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类)考勤与休假管理办法为规范国有企业(投资类)员工的考勤与休假管理,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投资类)内所有员工的考勤与休假管理。
二、考勤管理1、考勤时间员工每周应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工作时间为早上9点到下午5点。
员工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工作时间作相应的调整。
2、考勤方式员工需在规定的考勤时间内到岗,并使用公司提供的考勤机或考勤软件进行考勤打卡。
如遇到特殊情况导致未能到岗,需向直属上级或人力资源部门请假。
3、考勤记录公司将会根据员工的考勤记录计算其工资,因此员工必须保证考勤记录的准确性。
公司将不会承认因个人原因导致的考勤记录不准确。
4、请假制度请假需至少提前1天申请,并经过直属上级或人力资源部门批准。
请假的时间应在总请假时间的范围内,如请假次数或请假时间超时,会影响员工的考勤与工资记录。
三、休假管理员工依据公司的规定,享受年假、病假、事假以及其他特殊假期。
1、年假员工在公司工作一年后,可享受5天年假。
员工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带薪或不带薪的年假,但年假的使用需提前2天申请,且需经过直属上级或人力资源部门批准。
2、病假员工因病需要休息时,应在第一时间向直属上级或人力资源部门报告,且需提供医院证明。
病假的天数应在3天以内,超过3天的需要提供医院诊断证明,且需经过人力资源部门批准。
3、事假员工因家庭原因或紧急情况需要休假时,可申请事假。
事假的天数应在3天以内,超过3天的需要经过人力资源部门批准。
4、其他特殊假期员工可根据公司规定享受其他特殊假期,如婚假、产假、陪产假等,需提前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过批准。
四、违纪处罚任何员工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记过、降级或辞退等处罚。
五、其他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如本办法之外发生的特殊情况,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考勤与带薪休假管理制度

考勤与带薪休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遵从目的和适用范围1.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的考勤和带薪休假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生产的正常进行,订立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条基本原则1.公司员工应定时按岗位工作,履行出勤责任。
2.公司将敬重员工的休假权益,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3.公司鼓舞员工通过规范的休假程序,获得适当的休息和放松。
第三条定义和术语1.考勤:指员工依照公司规定的时间和地方参加工作的记录。
2.带薪休假:指公司员工依据工作年限和岗位等级享受的有薪休假。
第二章考勤管理第四条考勤制度1.公司采用电子考勤系统进行考勤管理,员工通过刷卡、刷脸等方式记录出勤情况。
2.员工应依照公司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及考勤方式按时参加工作。
3.员工如需调整上下班时间,需提前向部门经理提出申请并经批准。
4.员工如需在工作时间内请假,需提前向部门经理提出申请并经批准。
5.员工应自发遵守考勤制度,不得私自窜改考勤记录。
第五条异常情况处理1.员工因病无法出勤,应提前向部门经理请假并提交病假证明。
2.员工因事假、产假、丧假等原因需请假,应提前向部门经理请假并说明事由。
3.员工无故缺勤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公司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考勤记录及薪资核算1.公司将定期对员工的考勤记录进行核实和统计。
2.公司将依据员工的考勤记录和工作情况进行薪资核算。
如发现异常情况,将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带薪休假管理第七条带薪年假1.公司员工在入职满一年后,享受带薪年假的权益。
2.具体带薪年假的天数由员工的工作年限和岗位等级决议,具体标准由公司相关部门订立并予以公示。
第八条休假申请1.员工享有带薪休假的权益,需提前向部门经理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2.员工应依据休假天数合理布置工作,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高效性。
第九条带薪病假和事假1.员工如遇疾病需请病假,应及时向部门经理请假并提交病假证明。
2.员工如遇私人事务需请事假,应提前向部门经理请假并说明事由。
银行职工休假及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职工休假及考勤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支行劳动纪律,对在职人员休假及考勤进行科学规范管理,结合我支行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请休假管理(一)事假:在职人员因私事需要本人处理时,可准予事假。
(二)病假:在职人员因病无法正常上班,可准予病假。
(三)婚假:在职人员按法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可准予婚假3天。
(四)丧假:在职人员因直系亲属(指亲生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办理丧事,给予3天以内丧假。
需要在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因非直系亲属的丧事请假,按事假办理。
(五)年休假:在职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已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每年可享受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每年可休假10天;已满20年,每年可休假15天。
年休假原则上按年度安排,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职人员,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1.当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如职工在当年休假后出现上述情况,应取消其下一年度年休假。
(六)探亲假: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凡参加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人员:因配偶在异地工作,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对方又没有探亲假同本人团聚,每年可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的在职人员与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的在职人员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四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本款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原则上,探亲地点为广东省辖区内的,不批准休探亲假;探亲地点为广东省辖区外、距离区500公里以内地区的,不批准休探亲假。
公司考勤、请假、休假管理制度

公司考勤、请假、休假管理制度
一、考勤管理制度
1. 本公司全体员工每天需按时到岗,迟到、早退、旷工均需记录在考勤系统中。
2. 考勤记录将作为员工绩效评定的重要依据,严重违反考勤制度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3. 员工可通过公司指定的考勤打卡机、手机APP等工具进行打卡签到,确保考勤数据的准确性。
二、请假管理制度
1. 员工如需请假,需提前至少一天向直属主管或人事部门提交请假申请。
2. 请假申请应包含请假日期、请假事由等必要信息,并需得到主管的批准后方可生效。
3. 请假期间如发生变化需及时通知主管或人事部门进行调整,否则将影响考勤数据与相关福利待遇。
三、休假管理制度
1. 公司将根据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休假,若需要加班需提前告知主管并得到批准。
2. 年假、事假、病假等特殊休假情况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安排,员工需提供相关请假证明。
3. 休假期间如有变动或延长需提前告知主管或人事部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误会与混乱。
总之,公司考勤、请假、休假管理制度的实行旨在规范员工的行为举止,提高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希望全体员工能够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
员工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

员工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一、考勤管理1.考勤种类员工考勤分为正常考勤、迟到考勤、早退考勤、事假考勤、病假考勤、年假考勤等。
2.考勤时间办公时间为每天上午8:30至下午5:30,中午12:00至下午1:00为午休时间。
员工应在规定的考勤时间内到达公司。
3.考勤规定(1)正常考勤:在考勤时间内到达公司并按时离开,无迟到、早退、请假等情况。
(2)迟到考勤:指员工未在规定的考勤时间内到达公司,逾时不超过30分钟。
(3)早退考勤:指员工提前离开公司,时间不超过30分钟。
(4)事假考勤:员工因私人事务需要请假时,需要提前提交请假申请并获领导批准。
(5)病假考勤:员工因疾病需要请假时,需提供病假证明,并由上级领导审批。
(6)年假考勤:员工经过一年工作后,可以享受一定天数的年假,需提前向领导提交申请并获批准。
4.考勤记录公司将设置一套考勤系统,员工需使用独有的考勤卡或指纹等设备进行打卡记录。
每日考勤记录将由考勤管理员进行统计和管理。
5.考勤处罚(1)迟到3次以上或早退3次以上者,将扣除相应薪资的1小时;(2)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的,扣除相应薪资的2小时;(3)未经批准的请假者,扣除相应薪资;(4)恶意迟到、早退或请假、旷工者,将按公司规定进行严厉处罚。
二、休假管理1.年假员工在连续工作满一年后,将获得一定天数的年假。
年假的具体天数由员工工作满年限决定。
员工需提前一周向所在部门领导提交年假申请,并获得确认后方可休假。
2.事假员工因私人事务需要请假时,需提前提交事假申请并获得领导批准。
事假的天数应在合理范围内,过度请假将影响员工绩效。
事假期间工资将按照实际工作天数相应扣除。
3.病假员工因疾病需要请假时,需提供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并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
病假期间员工将获得基本工资。
4.婚假、产假和丧假婚假、产假和丧假需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执行。
员工需提前向所在部门领导提交假期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节假日员工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可享受节假日休息,这些休息时间不计入休假和加班。
《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试行)》

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试行)1.考勤管理1.1工作时间。
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为工作日。
考勤时间:9:00-12:00,13:00-17:00。
1.2考勤人员范围1.2.1公司各部门员工。
1.2.2弹性工作制岗位:经总经理审批,可执行弹性工作制的岗位。
1.3员工考勤及工作纪律。
1.3.1考勤方式1.3.1.1目前公司采用综合部记录考勤的方式。
1.3.1.2每天上下班时间段综合部必须记录考勤。
1.3.2临时请假2小时以内请假视为临时请假,经直接领导批准后每人每月最多享有2次临时请假。
1.3.3出差工作日出差,乘坐火车返回的可休息半天,同时需告知部门领导,部门在出差汇总表上登记具体时间和原因;乘坐飞机返回的应当天上班。
超过以上时间未上班的,按旷工半天处理。
1.3.4因公外出工作日因公外出须规范填写《考勤登记条》(见附表)由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后,打卡外出,否则视为旷工处理。
1.3.5考勤管理统一由综合部执行,各部门配合。
部门领导指定专人担任考勤员,考勤员须每月18日(遇节假日顺延)汇总《考勤登记条》并及时提交综合部。
1.3.6综合部将会不定期对各部门考勤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包括员工出勤、部门考勤管理及其他工作纪律。
发现违规的处罚如下:1.3.6.1无故迟到、早退、外出不登记(2小时以内),对个人按50元/次罚款;一个考勤周期内每迟到4次另计旷工半天,同时按旷工天数扣发当期所有收入。
1.3.6.2旷工每半天处以200元/次罚款,同时按旷工天数扣发当期所有收入。
迟到、早退、外出不登记(2小时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在工作区域内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视情节处以100-1000元/次罚款。
1.3.6.3密码打卡的员工,一经发现代打卡行为,通报批评一次,并对当事双方各处以100元的罚款。
1.3.6.4部门未及时提交考勤记录的,或部门考勤记录与人员实际出勤情况严重不符的,视情况对部门领导处以500—1000元罚款。
公司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制度(7篇)
公司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制度(7篇)公司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制度(精选7篇)公司是法人企业,是企业的一种形式,企业也包含了公司,公司的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是小编准备的公司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制度范文,欢迎借鉴参考。
公司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制度【篇1】一、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员工上班期间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一般员工至部门经理。
三、作息时间:公司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四、违纪界定:员工违纪分为:迟到、早退、旷工、脱岗和睡岗等五种,管理程序如下:1、迟到:指未按规定达到工作岗位(或作业地点);迟到30分钟以内的,每次乐捐10元划入水果基金:迟到30分钟以上的扣半天基本工资;迟到一小时的扣全天工资。
2、早退:指提前离开工作岗位下班;早退3分钟以内,每次扣罚10元;30分钟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
3、旷工:指未经同意或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而未正常上班的;旷工半天扣1天工资,旷工一天扣罚2天工资;一月内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5天的,作自动解除合同处理;全年累计旷工7天的作开除处理。
4、脱岗:指员工在上班期间未履行任何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脱岗一次罚款20元。
5、睡岗:指员工在上班期间打瞌睡的,睡岗一次罚款20元;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五、请假制度:1、假别:病假、事假、婚假、产假、年假、工伤假、丧假等七种。
凡发生以上假者取消当月全勤奖。
2、病假:指员工生病必须进行治疗而请的假别;病假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无有效证明按旷工处理;出据虚假证明加倍处罚;病假每月2日内扣除50%的基本日工资;超过2天按事假扣薪。
3、事假:指员工因事必须亲自办理而请的假别;但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超过天数按旷工处理;事假按实际天数扣罚日薪。
4、婚假:指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办理结婚证明而请的假别,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制度政策依据
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制度政策依据
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制度政策依据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制定一切劳动法规的基本依据,也是我国各项劳动规章制度的基本准则,它对员工的考勤和休假管理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2.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企业内部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了企业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员工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制度也是公司章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3.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员工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其中规定了员工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休假等内容,是考勤和休假管理制度的重要依据。
4.法律法规:除了劳动法,还有许多相关的法律法规涉及到员工的考勤和休假管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
5.行业标准:不同行业有不同的劳动标准和规定,例如卫生部的《劳动卫生标准》、《职工工伤保险条例》等,这些标准和规定也是制定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制度的重要依据。
综上所述,制定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制度需要综合考虑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劳动合同、行业标准等多个方面,以确保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考勤休假管理制度通知模板
考勤休假管理制度通知模板尊敬的全体员工:为了加强公司的考勤休假管理,确保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考勤休假管理制度。
请全体员工认真遵守以下规定:一、工作时间1.1 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
1.2 因季节变化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工作时间的,由公司另行通知。
二、考勤管理2.1 公司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制度,所有员工上下班均需亲自打卡,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打卡。
2.2 考勤打卡设备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维护和管理,员工需妥善使用打卡设备,如有损坏或遗失,需承担相应责任。
2.3 员工上下班打卡时间以公司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为准,如有迟到、早退、旷工等现象,将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三、休假管理3.1 员工休假需提前向直属上级申请,并填写休假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3.2 员工年休假、病假、事假等休假类型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3.3 员工休假期间,工资和福利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3.4 员工休假结束后,需按时返岗上班,如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返岗,需提前向直属上级说明原因,并办理续假手续。
四、加班管理4.1 员工加班需提前向直属上级申请,并填写加班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加班。
4.2 员工加班工资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4.3 员工加班时间累计超过规定时间,需在三个月内安排调休,如无法调休,按照公司规定发放加班工资。
五、考勤休假管理制度的监督与执行5.1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考勤休假管理制度的监督与执行,对违反规定的员工进行处理。
5.2 各部门负责人需对本部门的考勤休假管理工作负责,确保本部门员工遵守考勤休假管理制度。
5.3 公司将定期对考勤休假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
六、附则6.1 本考勤休假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相关规定 simultaneously repealed。
考勤和休假管理制度
考勤和休假管理制度1 目的强化考勤和休假管理,维护良好的生产、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效率,保证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员工出勤和休假进行公平合理的考核,做到有章可循。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员工之考勤、休假、薪资之各项管理。
3 考勤管理原则3.1 工作时间安排3.1.1 办公室人员:人事总务部、财务部、采购部、资讯部、工程部员工以及品管部、生管部、技术部、生产部文员/经理工作时间:上午08:00-12:00,下午13:00-17:00.3.1.2 生产部、品管部检验员分白、夜班,一个月转班两次,由公司统一安排进行转班。
生产部员工必须每天提前15分钟(早班7:45,晚班19:45)到岗开生产前例会。
3.1.3白班时间为08:00-20:00,中餐供餐时间为12:00-13:00,晚餐供餐时间17:30-18:00;夜班时长为20:00-08:00,夜宵供餐时间为00:00-01:00,早餐供餐时间为06:00-07:00;具体用餐时间由生产各部门与人事总务部协调时间。
3.2 考勤的时间单位3.2.1 本制度所称“一年”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2.2 “一个月”为当月的1日至当月最末日。
3.2.3 除迟到、早退以“次”计算外,其余均以“小时”或“天”计算。
3.3 考勤周期3.3.1 以月为单位计算,即每月的1日至月最末日。
3.4 额外加班3.4.1 额外加班的定义:正常工作时间外因工作任务的临时性变动,由部门负责人申请额外安排的加班,定义为额外加班。
3.4.2 以下情况不属于额外加班范畴1)各部门人员因自身原因自行延长上班时间的情况;2)未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的额外加班申请,由个人提出的额外加班申请;3)管理人员本职工作包含培训、安排工作等,与此相关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属于加班。
3.4.3 加班申请流程1)各部门在正常工作时间外需额外加班的,必须由部门负责人统一,由加班人填写《加班申请单》,特殊情况需经总经理或副总批准方可实施;2)若遇特殊情况需要超过5人以上的加班而又不能提前申请的,在加班前必须得到部门经理口头批准方可执行,实施加班后二天内必须补签《加班申请单》上交人事总务部;3)填写《加班申请单》时,必须将加班原因、加班人员工号、名字、加班日期及所需工时都必须填写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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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邮政速递物流公司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员工合法的休假权益,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员工带薪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员工指本公司在岗职工、聘用工、在岗聘用工。 第二章 考 勤 第三条 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按相关规定执行。非全日制工一般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因季节变化、法定节假日调整作息时间的,由单位根据上级部门的规定另行通知。 第四条 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单位作息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不准擅自离岗(脱岗)。 (一) 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每次考核不低于20元;当月累计5次及以上,停发当月绩效。 (二)员工未经批准擅自调休换班、迟到或早退4小时以上,按事假一天考核。 (三)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超过30分钟的按旷工半天论处,超2小时及以上的,或因为不服从工作安排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 员工有旷工行为的,停发旷工期间工资和当月绩效;当月累计3天及以上,停发当月工资和绩效,并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考勤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考勤管理,严格按照考勤要求及时、如实做好考勤登记,当月考勤经职工签字确认后存档。 第七条 考勤报表和台帐是员工基础管理的重要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各单位负责人为考勤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考勤的日常登记、管理工作,因考勤台帐的缺失、错漏而引起的劳资纠纷,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由其部门负责人承担。 第八条 休息日安排的培训、会议、各类活动,员工自愿参加的均不属于加班。
第三章 请 假 第九条 员工因故不能正常出勤,应办理请假手续。员工填写《假期审批表》履行逐级审批手续。除因急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情况,员工不能自行请假,可由同事或家属代请假之外,均应亲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自行离职(擅自离岗)的以旷工论处。 第十条 员工请假按员工休假审批权限审批。 第四章 休 假 第一节 法定公休假 第十一条 员工每年可带薪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如有调整,以国家法律统一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员工可享受星期六、星期日或实行轮班的公休假日。 第十三条 法定公休假期间工资不受影响。 第二节 带薪年休假 第十四条 根据《职工带薪休假条例》规定,员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的,从次年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十五条 带薪年休假标准: (一)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工龄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四) 获得南京市劳动模范及以上荣誉称号且仍保持荣誉的员工,不论参加工作年限的长短均享受15天的带薪休假待遇。 第十六条 年休假计算不包括期间的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其中,满1年、10年、20年的,次年执行相应标准的年休假。 第十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一)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工龄满20年及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受各类处分或有旷工行为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单位未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 1、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证实参加非法社团且屡教不改的; 4、被强制戒毒的或因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行为被公安部门处罚的; 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带薪年休假。 第十八条 全脱产学习满一年的员工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累计学习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员工可减半享受带薪年休假假期。 第十九条 员工享受公司安排的荣誉疗休养的,抵扣当年的带薪年休假,疗休养天数不足带薪年休假天数的,给予补足安排年休假。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合理统筹安排员工的年休假,并张榜 公示。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员工因个人原因未休年休假的,本年度不再安排年休假,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原则上集中安排,因生产安排有困难的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 第二十一条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标准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所需费用从单位切块工资总额或工效挂钩工资中列支。 第三节 事 假 第二十二条 员工因私事必须由本人处理的可申请事假。有调休假或年休假者,须在调休假和年休假用完后请事假。 第二十三条 事假期间单位不支付工资。 第四节 婚 假 第二十四条 员工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方不早于22周岁,女方不早于20周岁,可享受婚假。 第二十五条 婚假标准: (一)员工符合法定年龄结婚(包括再婚)可享受3天婚假。 (二)员工晚婚,即男方满25周岁初次结婚,女方满23周岁初次结婚,可享受晚婚假15天。 第二十六条 婚假应当在登记结婚当年或次年一次休完,逾期不休或少休的,假期视同放弃。 第二十七条 员工婚假计算包括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五节 丧 假 第二十八条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及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第二十九条 员工到外地办理丧事,可根据实际路程所需时间,另给予相应路程假。 第三十条 员工丧假期间工资、绩效按正常出勤发放。 第六节 探亲假 第三十一条 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与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的亲属)、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待遇(“公休假团聚”指利用公休假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原则上探亲对象在省内、上海、安徽、浙江不享受探亲假(探亲对象为现役军人的除外),可比照第三十七条规定报销路费一次。 第三十二条 员工享受探亲假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须经领导按权责核准,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后方可休假。 第三十三条 探亲假标准: (一)员工探望配偶,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 (二)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20天。 (三)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20天。 (四)可出国、出境探亲的员工,其探亲假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员工已离婚或配偶已死亡,尚未再婚的,视作未婚员工享受探亲假。 第三十五条 员工探亲假中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员工探亲给予路程假,原则上最多不超过2天。探亲假当期内有效,不得跨期或分期使用。 第三十六条 员工探亲假期间患病,其病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假计算,原规定的休假天数不能顺延。如果员工因患急病、重病,假期期满后不能按期返回的,其延期返回的天数可根据县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按病假处理。 第三十七条 探亲假期间停发当月绩效,并影响公司发放的一次性奖励。探望配偶或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往返路费由本企业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本企业负担。 第七节 病 假 第三十八条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疗单位证明(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相关医疗证明)确定不能坚持工作的,可参考医生建议,给予病假。 第三十九条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可根据员工连续工龄和本企业工龄,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 连续工龄10年以下的:本企业工龄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 连续工龄10年以上的:本企业工龄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三)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员工病假按每天50元扣减病假工资,当月累计病假超过7天停发当月绩效并影响公司发放的一次性奖励; 员工连续病假6个月或向前倒推12个月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按长期病假管理。 长期病假期间发疾病救济费,应发数标准为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加个人缴纳公积金之和。 第四十条 员工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应发数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加个人缴纳公积金之和。身患重大疾病或具有残疾证确实无法正常上班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基层单位审核同意,由公司工会部门提出补助意见,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十一条 伤病员经治疗已恢复劳动能力并要求复工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节 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 第四十二条 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标准: (一)已婚女员工生育法定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十五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可享受产假为一百二十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为十五天。 (二)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所在单位在每日工作时间内给予其2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员工每日工作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三)女员工怀孕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怀孕在2个月以内的,给予产假15天;怀孕在2个月至3个月期间的,给予产假20天;怀孕在3个月至4个月期间的,给予产假30天;怀孕在4个月至7个月期间的,给予产假42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的,给予产假90天(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除外)。超过期限的按病假计算。 (四)女员工结扎可休假21天,产假期间结扎者可在原产假基础上增加7天,取环者可休假3天;带环受孕人流者可休假20天,并给男方护理假2天;男员工结扎可休假7天。 (五)凡持有《生育证》而怀孕的女员工,怀孕3个月以上的,每月给予半天时间进行定期孕期检查。女员工怀孕七个月,不安排上夜班和从事重体力劳动。 (六)女员工产假结束以后,对家庭确有困难婴儿暂无人照顾的,由本人申请,在单位生产安排允许的条件下,经单位批准,可以给予不超180天的延长休假。 第四十三条 产假计算包括期间的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四条 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以及男方护理假期间工资按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休延长假期间岗位工资和地区津贴按80%计发,停发绩效奖金并考核一次性奖励。 第九节 工伤假 第四十五条 员工因公遭受事故伤害,经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给予工伤假。 第四十六条 工伤待遇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