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检测技术方案

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检测技术方案一、检测目的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检测的主要目的是确定室内空气中各种污染物的浓度水平,评估其对人体健康的潜在影响,并为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二、检测项目常见的室内空气污染物包括甲醛、苯、甲苯、二甲苯、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氨、氡、可吸入颗粒物(PM10、PM25)等。
根据室内环境的具体情况和使用需求,可以选择其中的一项或多项进行检测。
三、检测依据检测应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如《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20)等。
四、检测前准备1、确定检测时间检测应在室内装修工程完工至少 7 天后进行,且在家具全部入场后进行。
检测前应关闭门窗 12 小时以上。
2、检测点的设置检测点应均匀分布在室内,且应避开通风口和污染源。
房间面积小于 50 平方米的,设 1 个检测点;房间面积 50 100 平方米的,设 2 个检测点;房间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上的,设 3 5 个检测点。
3、检测设备的准备根据检测项目选择合适的检测设备,如分光光度计、气相色谱仪、粉尘测定仪等,并确保设备经过校准和检定,在有效期内使用。
五、检测方法1、甲醛检测常用的甲醛检测方法有分光光度法和电化学传感器法。
分光光度法准确性较高,但操作较为复杂;电化学传感器法操作简便,但易受干扰。
2、苯、甲苯、二甲苯和 TVOC 检测一般采用气相色谱法,通过对空气中有机物的分离和定量分析,确定其浓度。
3、氨检测通常采用靛酚蓝分光光度法。
4、氡检测使用氡检测仪,可采用连续测量或瞬时测量的方法。
5、可吸入颗粒物检测采用重量法或光散射法。
六、检测流程1、现场采样检测人员按照预定的检测点,使用专业的采样设备进行空气采样。
采样时间和流量应根据检测方法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定。
2、样品运输与保存采集后的样品应尽快送回实验室进行分析,在运输过程中要确保样品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2019环境监测岗位职业技能考试试题题库汇总

2019环境监测岗位职业技能考试试题题库汇总1.定电位电解法测定环境空气和废气中二氧化硫中,读数完毕后,将采样枪取出置于环境空气中,清洗传感器至仪器读数在()mg/m3以下后,才能进行第二次测试。
A、1B、15C、20D、50答案:C2.定电位电解法对烟道气中二氧化硫的测试时,要求进入传感器的烟气温度不得大于()℃。
A、20B、40C、100D、120答案:B3.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中的二类功能区是指()。
A、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B、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C、特定工业区D、一般地区答案:B4.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m范围内不能有明显的污染源,不能靠近炉、窑和锅炉烟囱。
A、10B、20C、30D、40E、50答案:E5.在环境空气监测点采样口周围()空间,环境空气流动不受任何影响。
如果采样管的一边靠近建筑物,至少在采样口周围要有()弧形范围的自由空间。
A、90°,180°B、180°,90°C、270°,180°D、180°,270°答案:C6.环境空气采样中,自然沉降法主要用于采集颗粒物粒径()μm的尘粒。
A、大于10B、小于10C、大于20D、大于30E、大于100答案:D7.除分析有机物的滤膜外,一般情况下,滤膜采集样品后,如不能立即称重,应在()保存。
A、常温条件下B、冷冻条件下C、20℃D、4℃条件下冷藏答案:D8.分析有机成分的滤膜采集后应立即放入()保存至样品处理前。
A、干燥器内B、采样盒C、-20℃冷冻箱内D、冷藏室中答案:C9.在无动力采样中,一般硫酸盐化速率及氟化物的采样时间为()d。
A、5~10B、10~15C、15~20D、7~30答案:D10.在环境空气污染物无动力采样中,要获得月平均浓度值,样品的采样时间应不少于()d。
A、5B、10C、15D、30答案:C11.定电位电解法测定烟道气中二氧化硫时,应选择抗负压能力大于烟道负压的仪器,否则会使仪器采样流量减小,测试浓度值将高于烟道气中二氧化硫实际浓度值。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原则与方法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原则与方法环境影响评价(简称EIA)是一种评估和预测特定项目、政策或计划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的过程。
下面是环境影响评价技术的原则与方法:原则:一、全面性:考虑到所有可能产生的直接和间接、积极和消极的环境影响全面性是指在考虑环境影响时,需要综合考虑所有可能产生的直接和间接、积极和消极的因素。
这意味着我们不能仅仅关注某些明显的环境影响,而是要全面地考虑所有可能的影响。
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全面性是一个重要的原则。
它要求对项目或活动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各种影响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分析。
这包括直接影响,如土地使用变化、水资源利用、空气质量等,以及间接影响,如社会经济影响、生态系统服务等。
全面性的目的是确保我们对环境影响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以便在决策过程中能够更好地权衡各种因素。
通过全面性的考虑,我们可以更好地预测和评估环境影响,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减轻或弥补这些影响。
总之,全面性是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要求我们综合考虑所有可能产生的直接和间接、积极和消极的环境影响,以便做出更全面和准确的决策。
二、可比性:确保不同方案之间具有可比较性,以便进行有效决策确保不同方案之间具有可比较性是为了能够进行有效的决策。
在比较不同方案时,我们需要确保它们在相同的标准下进行评估,以便能够进行公正和准确的比较。
以下是确保可比性的一些方法:1.定义共同的评估标准:在比较不同方案之前,需要明确定义共同的评估标准。
这些评估标准应该是客观、可量化的,并且与决策目标密切相关。
例如,如果我们正在比较不同的投资方案,我们可以使用投资回报率、风险水平等作为评估标准。
2.统一数据收集和处理方法:确保在比较不同方案时,使用相同的数据收集和处理方法。
这样可以避免因为数据来源或处理方法的不同而导致结果的不可比性。
例如,如果我们正在比较不同产品的销售数据,我们需要确保使用相同的时间段、销售渠道和计量单位。
3.考虑上下文因素:在比较不同方案时,需要考虑到上下文因素对结果的影响。
环评技术导则-大气环境(一)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环境 ⼤纲对本讲内容的要求是: 1.掌握评价⼯作等级的划分; 2.掌握各等级⼤⽓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确定原则; 3.掌握常⽤预测模式的适⽤条件; 4.熟悉⼤⽓污染源调查的对象。
5.熟悉各等级⼤⽓污染源调查的基本内容。
6.熟悉⼤⽓环境现状监测因⼦选择、监测布点原则与监测制度。
7.熟悉⼤⽓环境现状监测结果统计分析的基本要点。
8.熟悉建设项⽬所在地附近台站现有常规⽓象资料的采⽤原则。
9.熟悉各等级评价项⽬⼤⽓环境影响的预测内容。
10.熟悉⼤⽓环境影响预测中的多源叠加的技术要求。
11.熟悉评价⼤⽓环境质量影响的基本原则。
⼀.评价等级与评价范围 1.等标排放量(评价等级判别参数)Pi Pi=(Qi/C0i)X109 m3/hQi-第i类污染物单位时间排放量t/h;C0i-第i类污染物环境空⽓质量标准mg/m3;各污染物按1h平均取值时间的⼆级标准浓度限值计算。
对于没有1h平均浓度限值的,按⽇平均浓度限值计算。
2.评价⼯作等级的划分 根据评价项⽬的主要污染物(选择1~3个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周围地形的复杂程度以及当地执⾏的⼤⽓环境质量标准等因素,依据主要污染物的等标排放量Pi,将⼤⽓环境影响评价⼯作划分为三级。
见表3.1如果污染物数量⼤于1,取Pi值中者,确定评价⼯作的级别。
项⽬周围地表特征可分为平原和复杂两类地形。
复杂地形指:⼭区、丘陵、沿海、⼤中城市的城区等。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采取污染控制措施后的排放量,采取污染控制措施前的排放按⾮正常⼯况处理,只作事故排放情况的空⽓质量预测。
3.对⼈体健康和⽣态环境有危害⽽⼜没有环境空⽓质量标准的特殊污染物,其评价⼯作等级不应低于⼆级。
对于评价⼯作级别的调整,可根据项⽬的性质、总投资额和产值、周围地形的复杂程度、环境敏感区的分布情况、当地⼤⽓污染程度、评价区域所在地的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环境功能区划,对评价⼯作的级别作适当调整,调整幅度上下各不超过⼀级。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相关大气环境标准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相关大气环境标准第一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一、概述《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规定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方法与要求。
适用于建设项目的新建或改、扩建工程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和城市以及区域性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主要内容包括评价工作等级的划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确定原则、大气污染源调查和统计的基本内容、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监测原则、污染气象及大气湍流扩散参数的调查分析方法、大气环境影响预测方法、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等。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是1993年制定的,在此后1996年修订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 996和2000年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改单以及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均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
二、评价等级与评价范围(一)评价工作等级的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总投资额和产值,周围地形的复杂程度,环境敏感区的分布情况,以及当地大气污染程度,对评价工作的级别作适当调整,但调整幅度上下不应超过一级。
以上内容基本上是《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 2.2—93)中的内容,只是在导则中选用的是1982年的空气质量标准,而现在应选用1996年的空气质量标准和其修改单的内容。
在确定评价工作等级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选择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采取污染控制措施后的排放量,采取污染控制措施前的排放按非正常工况处理,只做事故排放情况的空气质量预测,不影响其它的工作量。
对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中有些污染物没有1h平均浓度限值,则按日平均浓度限值计算。
对于评价工作级别的调整,除了导则中规定的内容外,还应根据评价区域所在地的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环境功能区划而定。
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有危害而又没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特殊污染物,其评价工作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二)评价范围的确定原则建设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主要根据项目的级别确定。
环境基础标准

基础标准1.GB3840-91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2.HJ14-96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3.GB6919-86 空气质量词汇4.GB6816-86 水质词汇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5.GB11915-89 水质词汇第三部分~第七部分6.GB15562.1-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7.GB15562.2-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水环境标准水环境质量标准1.GB3838-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废止)2.GB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3.GB11607-89 渔业水质标准4.GB12941-91 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废止)5.GB5084-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6.GB/T14848-93 地下水质量标准7.GB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8.GHZB 1-199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GB8978-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GB3552-83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3.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4.GB4914-85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5.GB14374-93 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6.GB14470.1-93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炸药7.GB14470.2-93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工品8.GB14470.3-93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弹药装药9.GB4287-92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0.GB3544-92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1.GWPB 2—1999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2.GB13456-9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3.GB13457-92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4.GB13458-92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5.GWPB 4—1999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6.GB15580-95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7.GB15581-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水环境监测方法标准采样1.GB12997-91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2.GB12998-91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3.GB12999-91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4.GB/T14581-93 水质湖泊和水库采样技术指导5.HJ/52—1999 水质河流采样技术指导水环境项目分析1.GB6920-86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2.GB7469-87 水质总汞的测定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3.GB7470-87 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4.GB7471-87 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5.GB7472-87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6.GB7473-87 水质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菲罗啉分光光度法7.GB7474-87 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8.GB7475-87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9.GB7476-87 水质钙的测定 EDTA滴定法10.GB7477-87 水质钙和镁总量的测定 EDTA滴定法11.GB7478-87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12.GB7479-87 水质铵的测定钠氏试剂比色法13.GB7480-87 水质硝酸盐氮的测定酚二磺酸分光光度法14.GB7481-87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15.GB7482-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茜索磺酸锆目视比色法16.GB7483-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17.GB7484-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18.GB7485-87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19.GB7486-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一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20.GB7487-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二部分:氰化物的测定21.GB748S8-87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522.GB7489-87 水质溶解氧的测定碘量法23.GB7490-87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氮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24.GB7491-87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溴化容量法25.GB7492-87 水质六六六、滴滴涕的测定气相色谱法26.GB7493-87 水质亚硝酸盐氮的测定分光光度法27.GB7494-87 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28.GB7466-87 水质总铬的测定29.GB7467-8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30.GB7468-87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31.GB8972-88 水质五氯酚的测定气相色谱法32.GB9803-88 水质五氯酚的测定藏红T分光光度法33.GB11889-89 水质苯胺类的测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34.GB11890-89 水质苯系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35.GB11891-89 水质凯氏氮的测定36.GB11892-89 水质高锰酸盐指数的测定37.GB11893-89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38.GB11894-89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分光光度法39.GB11895-89 水质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40.GB11896-89 水质氯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41.GB11897-89 水质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42.GB11898-89 水质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43.GB11899-89 水质硫酸盐的测定重量法44.GB1190O-89 水质痕量砷的测定硼氢化钾-硝酸银分光光度法45.GB11901-89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46.GB11902-89 水质硒的测定二胺基萘荧光法47.GB11903-89 水质色度的测定48.GB11904-89 水质钾和钠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49.GB11905-89 水质钙和镁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50.GB11906-89 水质锰的测定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51.GB11907-89 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52.GB11908-89 水质银的测定镉试剂2B分光光度法-PADAP分光光度法53.GB11909-89 水质银的测定 3,5-Br254.GB11910-89 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55.GB11911-89 水质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56.GB11912-89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57.GB11913-89 水质溶解氧的测定电化学探头法58.GB11914-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59.GB/T12990-91 水质微型生物 P.F.U 测定方法60.GB13192-91 水质有机磷农药的测定61.GB13193-91 水质总有机碳的测定62.GB13194-91 水质硝基苯、硝基甲苯、硝基氯苯、二硝基甲苯的测定63.GB13195-91 水质水温的测定64.GB13196一91 水质硫酸盐的测定65.GB13197-91 水质甲醛的测定66.GB13198-91 水质六种特定多环芳烃的测定67.GB13199-91 水质阴离子洗涤剂的测定电位滴定法68.GB13200-91 水质浊度的测定69.GB/T13266-91 水质物质对蚤类急性毒性测定方法70.GB/T13267-91 水质物质对淡水鱼急性毒性测定方法71.GB/T13896-92 水质铅的测定示波极谱法72.GB/T13897-92 水质硫氰酸盐的测定异烟酸吡唑酮分光光度法73.GB/T13898-92 水质铁(II、III)氰络合物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74.GB/T13899-92 水质铁( II、III)氰络合物的测定三氯化铁分光光度法75.GB/T13900-92 水质黑索金的测定分光光度法76.GB/T13901-92 水质二硝基甲苯的测定示波极谱法77.GB/T13902-92 水质硝化甘油的测定示波极谱法78.GB/T13903-92 水质梯恩梯的测定分光光度法79.GB/T13904-92 水质梯恩梯黑索金地恩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80.GB/T13905-92 水质梯恩梯的测定亚硫酸钠分光光度法81.GB/T14202-93 水质烷基汞的测定气相色谱法82.GB/T14375-93 水质一甲基肼的测定对二甲氨基苯甲醛分光光度法83.GB/T14376-93 水质偏二甲基肼的测定氨基亚铁氰化钠分光光度法84.GB/T14377-93 水质三乙胺的测定溴酚蓝分光光度法85.GB/T14378-93 水质二乙烯三胺的测定水杨醛分光光度法86.GB/T14502-93 水中镍-63的分析方法87.GB/T14671-93 水质钡的测定电位滴定法88.GB/T14672-93 水质吡啶的测定气相色谱法89.GB/T14673-93 水质钒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水中放射性物质1.GB6764-86 水中锶-90放射化学分析方法发烟硝酸法2.GB6765-86 水中锶-90放射化学分析方法离子交换法3.GB6766-86 水中锶-90放射化学分析方法二-(2-乙基己基)磷酸萃取色层法4.GB6767-86 水中铯-137放射化学分析方法5.GB6768-86 水中微量铀分析方法6.GB11214-89 水中镭-226的分析测定7.GB11218-89 水中镭的放射性核素的测定8.GB11224-89 水中钍的分析方法9.GB11225-89 水中钚的分析方法10.GB11338-89 水中钾-40的分析方法11.GB12375-90 水中氚的分析方法12.GB12376-90 水中钋-210的分析方法13.GB/T13272-91 水中碘-131测定方法工业废水1.GB4918-85 工业废水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分光光度法2.GB4919-85 工业废水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3.GB4920-85 硫酸浓缩尾气硫酸雾的测定铬酸钡比色法大气环境标准1.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2.HJ14-96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3.GB9137-88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4.GB3840-91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GB13271-9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3.GWPB 3—1999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4.GB4915-1996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5.GB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6.GB16171-1996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7.GB13223-1996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8.GB14554-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9.GB14761.1-93 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0.GWPB 1—1999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11.GB14761.2-93 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2.GB14761.3-93 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标准13.GWPB 1—1999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14.GB14761.4-93 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标准15.GWPB 1—1999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16.GB14761.5-93 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17.GB14761.6-93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18.GB14761.7-93 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排放标准19.GB14621-93 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GWPB 1—1999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21.GWPB 5—2000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监测分析方法空气质量分析方法1.GB8969-88 空气质量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比色法2.GB8970-88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盐酸副玫瑰苯胺比色法3.GB8971-88 空气质量飘尘中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4.GB6921-86 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5.GB9801-88 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6.GB/T13906-92 空气质量氮氧化物的测定7.GB/T14668-93 空气质量氨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8.GB/T14669-93 空气质量氨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9.GB/T14670-93 空气质量苯乙稀的测定气相色谱法10.GB/T14675-93 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11.GB/T14676-93 空气质量三甲胺的测定气相色谱法12.GB/T14680-93 空气质量二硫化碳的测定二乙胺分光光度法13.GB/T15262-94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14.GB/T15263-94 环境空气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15.GB/T15264-94 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16.GB/T15265-94 环境空气降尘的测定重量法大气降水分析方法1.GB/13580-92 大气降水采样和分析方法总则2.GB/13580-92 大气降水样品的采集与保存3.GB/13580-92 大气降水电导率的测定方法4.GB/13580-92 大气降水pH值的测定电极法5.GB/13580-92 大气降水中氟、氯、亚硝酸盐、硝酸盐、硫酸盐的测定离子色谱法6.GB/13580-92 大气降水中硫酸盐测定7.GB/13580-93 大气降水中亚硝酸盐的测定 N-(l-萘基)-乙二胺光度法8.GB/13580-92 大气降水中硝酸盐的测定9.GB/13580-92 大气降水中氯化物的测定硫氰酸汞高铁光度法10.GB/13580-92 大气降水中氟化物的测定新氟试剂光度法11.GB/13580-92 大气降水中按盐的测定12.GB/13580-92 大气降水中钠、钾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13.GB/13580-92 大气降水中钙、镁的测定原于吸收分光光度法空气中放射性物质1.GB12377-90 空气中微量铀的分析方法激光荧光法2.GB12378-90 空气中微量铀的分析方法 T.B.P萃取荧光法3.GB/T14582-93 环境空气中氡的标准测量方法4.GB/T14584-93 空气中碘-131的取样与测定工业废气分析方法1.GB4921-85 工业废气耗氧值和氧化氮的测定重铬酸钾氧化、萘乙二胺比色法2.GB5468-85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3.GB9079-88 工业炉窑烟尘测量方法4.GB9804-88 烟度卡标准5.GB/T13906-92 空气质量氮氧化物的测定6.GB12301-90 船舱内非危险货物产生有害气体的检测方法机动车排气1.GB11642-89 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测试方法2.GB/T14762-93 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试验方法3.GB/T14763-93 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的测量收集法4.GB11340-89 汽车曲轴箱排放物测量方法5.GB/T3845-93 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怠速法6.GB/T3846-93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的测量滤纸烟度法7.GB3847-83 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测量方法8.GB/T5466-93 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怠速法9.GB/T14622-93 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工况法10.GB13801—92 燃油式火化机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监测方法噪声辐射标准噪声标准1.GB3096-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2.GB/T15190-94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3.GB/T14623-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4.GB10070-88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5.GB9660-88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6.GB11339-89 城市港口及江河两岸区域环境噪声标准7.GB12348-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8.GB12349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9.GB12523-90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10.GB12524-90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11.GB12525-90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12.GB1495-79 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13.GB16170—1996 汽车定置噪声限值辐射标准1.GB14585-93 铀、钍矿冶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技术规定2.GB14586-93 铀矿冶设施退役环境管理技术规定3.GB14588-93 反应堆退役环境管理技术规定4.GB6249-86 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5.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6.GB9132-88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浅地层处置规定7.GB9133-88 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8.GB9134-88 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系统技术规定9.GB9135-88 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液处理系统技术规定10.GB9136-88 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气处理系统技术规定11.GB8702-88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12.GB11215-89 核辐射环境质量评价一般规定噪声和振动测量方法标准1.GB5467-85 摩托车噪声测量方法2.GB9661-88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方法3.GB12349-90 工厂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4.GB12524-90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5.GB12525-90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6.GB14623-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7.GB10071-88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放射性1.GB7023-86 放射性废物固化长期浸出试验2.GB11216-89 核设施流出物和环境放射性监测质量保证计划的一般要求3.GB11217-89 核设施流出物监测的一般规定4.GB12379-89 环境核辐射监测规定5.GB/T14583-93 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测定规范工业固体废弃物1.GB5086-85 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浸出毒性试验方法标准2.GB5087-85 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腐蚀性试验方法标准3.GB5088-85 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急性毒性初筛试验方法标准4.HJ/T 20-1998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固废标准1.GB4284-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2.GB12502-90 含氰废物污染控制标准3.GB5085-85 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4.GB6763-86 建筑材料用工业废渣放射性物质限制标准5.GB8172-87 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6.GB8173-87 农用粉煤灰中污染物控制标准7.GB7959-87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8.GB13015-91 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物控制标准9.CJJ17-88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10.GB1689-1997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环境法律1.环境保护法2.海洋环境保护法3.水污染防治法4.大气污染防治法5.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6.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资源法律1.森林法2.草原法3.渔业法4.矿产资源法5.土地管理法7.野生动物保护法8.水土保持法9.煤炭法10.节约能源法相关法律1.行政诉讼法2.行政处罚法3.国家赔偿法4.行政督察法5.防洪法6.气象法7.建筑法8.公路法9.电力法10.标准化法11.乡镇企业法12.城市规划法13.文物保护法14.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5.刑法(摘录)环境资源行政法规环境行政法规细则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条例1.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5.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6.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7.海洋倾废管理条例8.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9.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办法1.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2.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3.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规定1.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2.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3.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4.关于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排污费贴息的规定决定1.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2.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4.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2.关于开展加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活动的通知3.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紧急通知4.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5.关于开展征收工业燃煤二氧化硫排污费试点工作的通知6.关于淮河流域城市污水处理收费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通知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九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的通知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含铅汽油的通知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批复1.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2.国务院关于二氧化硫排污收费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3.国务院关于长江上游水污染整治规划的批复4.国务院关于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及5.国务院关于太湖水污染防治“九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的批复6.国务院关于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九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的批复意见1.关于加强重点交通干线、流域及旅游景区塑料包装废物管理的若干意见复函1.关于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有关问题的复函资源行政法规细则1.森林法实施细则2.渔业法实施细则3.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条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6.基本农田保护条例7.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办法1.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1.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2.国家经委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决定1.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2.矿产资源分类细目其它行政法规条例1.信访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5.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6.农药管理条例7.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8.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9.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10.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1.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2.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3.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规定1.土地复垦规定2.农药登记规定3.农药安全使用规定4.法规规章备案规定批复1.国务院关于同意征收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的批复通知1.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节录)2.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3.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4.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意见1.关于贯彻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决定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其他1.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2.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3.汽车工业产业政策(环保部分摘录)4.汽车报废标准5.全国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基本思路6.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环保部分摘录)7.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环保部分摘录)8.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环保部分摘录)9.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建设类税目注释环境部门规章建设项目1.关于核设施环境影响报告审评收费的函2.关于核设施工程环境影晌报告书审评收费问题的通知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5.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原则与方法(试行)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10.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若干意见11.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12.建设项目环境影晌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13.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14.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15.关于重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的通知16.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17.关于加强自然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管理的通知18.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19.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通知20.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晌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1.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规定(试行)排污收费1.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2.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3.征收超标准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4.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5.关于加强排污收费和环保补助资金管理的紧急通知6.关于对排污费和污染源治理贷款基金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7.关于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开展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扩大试点的通知8.关于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9.关于开展总量排污收费新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10.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和餐饮娱乐服务业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11.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法(行)发[1989]2号文的通知12.关于增设“排污费”收支预算科目的通知13.关于环境保护资金渠道的规定的通知1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15.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6.财政部关于充分发挥财政职能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17.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充分运用财政税收政策,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运用信贷政策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20.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乡镇企业污染防治和保证贷款安全的通知环保产品1.环保产品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关于对环保产品实行认定的决定3.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4.关于安装汽车污染控制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5.汽车污染控制产品适用条件环境标志1.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试行)2.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使用管理规定3.关于在我国开展环境标志工作的通知4.关于发布我国环境标志图形的通知环境科技1.科技发展计划管理规则补充规定2.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3.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4.关于环境科学技术和环保产业若干问题的决定5.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化学品1.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2.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收费标准3.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4.关于修订《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5.农药登记规定6.农药安全使用规定有机食品1.有机(天然)食品标志管理章程环境监测1.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2.环境监测报告制度3.国家环境监测网章程(试行)4.全国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管理规定(暂行)5.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6.工业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暂行)7.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的决定8.全国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管理制度(暂行)9.环境监测为环境管理服务的若干规定(暂行)10.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制度(暂行)11.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1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试行)13.环境监测人员行为规范14.关于开展环保计量认证工作的通知排污申报1.关于全面推行排污申报登记的通知2.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环境统计1.环境统计管理暂行办法2.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办法环境监理1.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2.环境监理工作制度(试行)3.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4.环境监理工作程序(试行)5.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管理办法6.环境监理报告制度(试行)7.环境监理政务公开制度环境信访1.环境信访办法2.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信访规则3.环境保护信访管理办法污染控制1.关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与新建和扩建工程实行“三同时”的若干规定2.关于“九五”期间加强污染控制工作的若干意见污染事故1.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程度的划分及原则2.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法规标准1.国家环境保护局法规性文件管理办法2.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
空气质量标准评价
目
一氧化碳、总悬浮颗
粒、 铅、苯并芘、
其它项目(4项):总悬浮颗粒、
氮氧化物、苯并芘、铅
氟化物
推荐项目(5项):镉、汞、
砷、六价铬、氟化物
8
2、“GB3095—1996”与“GB3095—2012”的区别
污染物项 目
平均时间
年平均
NO2
O3 PM10 PM2.5 NOX BaP
24小时平均 1小时平均 日最大8小时平均
– AQI评价指标涵盖了GB3095-2012中6类空气污 染物,且涵盖了不同平均时间
– 逐小时和逐日发布AQI信息,与API相比, 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大大提高
– 中国AQI的分级方法、计算公式和健康提示等 主要依据美国EPA的AQI方法而制定
三、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范
二、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范
优
绿色
良
黄色
轻度污染 中度污染
橙色 红色
重度污染
紫色
严重污染
褐红色
指数分级
空气质 空气质量 空气质量指数类别 对健康影响情况 量指数 指数级别 及表示颜色
建议采取的措施
0~50 一级
51~ 二级 100
101~ 150
三级
151~ 四级 200
201~ 五级 300
>300 六级
优 绿色 良 黄色 轻度 污染 橙色 中度 污染 红色 重度 污染 紫色 严重 污染 褐红色
二、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范
• 空气质量分指数IAQI计算方法
– 污染物浓度的有效数字,与HJ633-2012中浓 度限值的有效数字一致,但CO保留小数点后 一位有效数字。
–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及空气质量分指数的计算结 果应全部进位取整数,不保留小数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相关大气环境标准
第一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一一大气环境一、概述《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一一大气环境》 (HJ 22— 2008 )规定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内 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该导则于2008年12月31日发布,2009年4月1日实施。
自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 评价技术导则一一大气环境》(HJ.T2.2 — 93 )废止;二、术语和定义(一) 环境空气敏感区1、 规范文件一一《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5 — 1996)2、 分类一类功能区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 区、特殊保护地区 二类功能区 居民区、文化区、人群 集中的保护目标(二) 常规污染物二氧化硫(SO 2 )、颗粒物(TSP 、PM 10 )、二氧化氮(NO ?)、一氧化碳(CO ) (三) 特征污染物主要是指项目实施后可能导致潜在污染或对周边环境空气保护目标产生影响的特有污 染物 (四) 大气污染源分类点源 ——通过某种装置集中排 放的固定点状源(如烟 囱、集气筒等)面源 ——在一定区域范围内, 以低矮密集的方式自地 面或近地面的高度排放污染物的源(如工艺过 程中的无组织排放、储 存堆、渣场等排放源)线源 ---- 污染物呈线状排放或者由移动源构成线状排放的源(城市道路的机动车排放源)体源一一由源本身或附近建筑物的空气动力学作用使污染物呈一定体积向大 气排放的源(如焦炉炉 体、屋顶天窗等)(五)大气污染物分类(六) 排气筒排气筒指通过有组织形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各种类型的装置,包括烟囱、集气筒等 (七) 简单地形距污染源中心点5km 内的地形高度(不含建筑物)低于排气筒高度时,定义为简单地 形(见P34图3-1 略)在此范围内地形高度不超过排气筒基底高度时,可认为地形高度为 0 m (八) 复杂地形距污染源中心点 5km 内的地形高度(不含建筑物)等于或超过排气筒高度时,定义为 复杂地形(见 P35图3-2 略)对于存在多源情况下的建设项目, 简单地形与复杂地形的判断可用该项目几何高度最高 污染源的高度作为判别标准(九) 推荐模式推荐模式原则上采取互联网形式发布, 发布内容包括:使用说明、执行文件、用户手册、 技术文档、应用案例等估算模式一①适用于评价等级及评 价范围的确定;②估算模式利用预设的 气象条件进行计算,通 常 推荐第三章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相关大气环境标准 按存在形态颗粒物污染物气态污染物 ----- 粒径V 15 m模式清单计算结果大于进一步预测模式的计算浓度值推荐模式清单进一步预测模式一一是一些多源预测模式,适用于一、二级评价工作的进一步预测工作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模式(十)非正常排放指非正常工况下的污染物排放一一如点火开炉、设备检修、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达不到应有的效率,工艺设备运转异常等情况下的排放(十一)长期气象条件指达到一定时限及观测频次要求的气象条件一级评价——近5年内的至少连续3年的逐日、逐次气象条件二级评价——近3年内的至少连续1年的逐日、逐次气象条件(十二)复杂风场评价范围内存在局地风速、风向等因子不一致的风场一般是由地表的地理特征或土地利用不一致,形成局地风场或局地环流,如海边、山谷、城市等地带会形成海陆风、山谷风、城市热岛环流等(十三)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为保护热群健康,减少正常排放条件下大气污染物对居住区的环境影响,在项目厂界以外设置的环境防护距离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与评价范围(一)评价工作分级方法1、评价方法(1)选择推荐模式中的估算模式对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分级(2)采用估算模式计算各污染物的最大影响程度和最远影响范围,然后按评价工作分级判据进行分级(3)对于常规污染物,可参考等标排放量的计算方法,即选择污染物排放量与环境空气质量浓度标准比值较大的污染物作为项目主要污染物2、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的公式根据项目工程初步分析结果,选择1~3种主要污染物,分别计算每种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R (第i个污染物),及第i个污染物的地面浓度达标限值10%时所对应的最远距离D10%。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与预测技术介绍
5.6.4
5.6.4.1
5.6.4.2
5.6.4.3
5.6.4.4
5.6.3.1
5.7 大气环境质量状况调查 5.7.1 现有例行监测资料分析 收集评价区及界外区个例行大气监测点的近三 年监测资料。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中数据统计规定,分别统计分析各个监测点不同 取值周期的浓度均值,如年均浓度、日均浓度、 小时平均浓度等,按照区域相应执行的环境空气 质量标准评价长期浓度、短期浓度(日均浓度或 小时平均浓度)达标情况(或超标情况、最大超 标倍数)和变化趋势。
统计分析一定周期内,短期浓度(日均、小时) 的超标率情况。 分析不同季节(取暖期和非取暖区、或春夏秋 冬季节)主要大气污染物污染水平的变化情况。 利用历史资料分析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应对其 采用的监测方法、仪器性能、监测频次等数据的 有效性予以说明,评估数据质量;当项目同时开 展空气质量现状监测时,应对历史资料与现状监 测结果的系统误差进行评估、说明。
式中: Pi—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 Ci—采用估算模式计算出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mg/m3 ; Coi —第i个污染物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mg/m3。 Coi 一般选用GB3095中一小时平均取样时间的二级标准浓度限值;对于没有小 时浓度限值的污染物,可取日平均浓度限值的三倍值;对标准中未包含的污染 物,可参照TJ36中的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的一次浓度限值。 如已有地方标准,应选用地方标准的相应值。对某些上述标准中都未包含污染 物,可参照国外机关标准选用,但应作出说明,报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级:不伤害
三级:不中毒 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三类:
一类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执行一级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第四条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各地方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市(地)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以下称“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空气污染物可能出现的高浓度值;(二)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气污染物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三)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四)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背景水平;(五)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六)为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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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14-1996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Principle and technical methods for regionalizing
ambient air quality function
-------------------------------------------------------------------------------- 1.范围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4529-1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
按GB3095的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3.1.1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
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3.1.2 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
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
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
3.1.3 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
指特定工业区。
3.2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按GB/T14529的规定,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
3.3 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指因国家政治、军事和为国际交往服务需要,对环境空气质量有严格要求的区域。
3.4 特定工业区
指治金、建材、化工、矿区等工业企业较为集中,其生产过程排放到环境空气中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且其环境空气质量超过三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浓度限值,并无成片居民集中生活的区域,但不包括1988年后新建的任何工业区。
3.5 一般工业区
指特定工业区以外的工业企业集中区以及1998年1月1日后新建的所有工业区。
4.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以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及动植物正常生存、生长和文物古迹为宗旨。
划分环境空气功能区应遵循以下原则。
4.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应充分利用现行行政区界或自然分界线。
4.2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宜粗不宜细,严格限制三类区。
4.3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时既要考虑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又要兼顾城市发展规划。
4.4 不能随意降低原已划定的功能区的类别。
5.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方法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应在区域或城市环境功能区(或城市性质)的基础上,根
据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原则以及地理、气象、政治、经济和大气污染源现状分布等因素的综合分析结果,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将区域或城市环境空气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域。
其划分方法如下。
5.1 分析区域或城市发展规划,确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范围并准备工作底图。
5.2 根据调查和监测数据。
以及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的定义、划分原则等进行综合分析,确定每一单元的功能类别。
5.3 把区域类型相同的单元连成片,并绘制在底图上;同时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例行监测的污染物和特殊污染物的日平均值等值线绘制在底图上。
5.4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依据被保护对象对环境空气质量的要求,兼顾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将已建成区与规划中的开发区等所划区域最终边界的区域功能类型进行反复审核,最后确定该区域的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分的方案。
5.5 对有明显人为氟化物排放源的区域,其功能区应严格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划分。
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要求
6.1 一、二类功能区不得小于4平方公里。
6.2 三类区中的生活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有计划地分期分批从三类区迁出。
6.3 三类区不应设在一、二类功能区的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6.4 一类区与三类区之间,一类区与二类区之间,二类区与三类区之间设置一定宽度的缓冲带。
缓冲带的宽度根据区划面积,污染源分布、大气扩散能力确定,一般情况下一类区与三类区之间的缓冲带宽度不小于500米,其它类别功能区之间的缓冲带宽度不小于300米。
缓冲带内的环境空气质量应向要求高的区域靠。
6.5 位于缓冲带内的污染源,应根据其对环境空气质量要求高的功能区的影响情况,确定该污染源执行排放标准的级别。
7. 标准的实施
7.1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应依据不同类别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布而合理布置。
7.2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由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分,并确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达标的期限,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3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