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进口内燃、机车配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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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内燃机车修理制度改革实践

铁路内燃机车修理制度改革实践

以及切削条件等各种因素造成的误差 ,所以在切削试件和试件 计量时都应尽量减少这些因素的影响 。
数控机床精度检测的依据参考以下标准 《: GBΠT9061 —1998 金属切削机床通用技术条件》《; GBΠT1742111 —1998 机床检验通 则第一部分 :在无负荷或精加工条件下机床的几何精度》《; GBΠ T1742112 —2000 机床检验通则第二部分 : 数控轴线的定位精度 和重复定位精度的确定》《; ISO230 —1 :1996 机床检验通则第一 部分 :在无负荷或精加工条件下机床的几何精度》《; ISO230 —2 : 1998 机床检验通则第二部分 :数控轴线的定位精度和重复定位 精度的确定》《; ISO10971 —7 :1998 加工中心检验条件第七部分 : 精加工试件精度》等标准 。
二 、提速内燃机车修理制度的改革 机车修 理 制 度 改 革 是 以 保 证 铁 路 运 输 安
内燃 □
机车 李 忠 厚
修理 闫 志 强
制度 王 华 胜
改革
器 、活塞及活塞环 、气缸盖 、气缸套 、连杆和辅助 系统的静液压系统 。通过对中修机车主要零部 件的实际检测分析表明 ,上述关键部件基本能 够满足机车中修周期延长的需求 。因此 ,在采 取相应管理措施的前提下 ,延长提速内燃机车 中修周期是可行的 。
全 、可靠为前提 ,控制并降低维修成本为主要目 标 ,减少过剩维修和避免维修不足为主要任务 。
实践
剩维修 ,改善维修质量 ,提高机车利用率 。通过 对机车主要部件的研究分析 ,结合提速机车运
结合提速内燃机车的实际运行状况 ,对其修理
行情况和机车检修部门的实际状况 ,在原有机
制度改革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 ,最主要的一点

220文件发展简史

220文件发展简史

“220”文件的发展及贯彻落实“220”文 件的机制,我认为未来的发展趋势是: “220”文件逐步实现ISO-9000标准化;落 实机制将是以落实“220”文件的基本要求 为主线,以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实现ISO- 9000认证达标为载体,以全额计件工资为 杠杆,以全方位引入竞争机制为依托,以
这是1994年铁道部颁发的机内[1994]47号文件
1994年,铁道部机务局、中华全国铁路总工 会生产保护部联合颁布了铁工发[1994]48号文 件,此文件提出开展“百台赛”,进一步增强职 工质量意识,深化“220”文件的贯彻落实。“百 台赛”即机车百台优质检修竞赛,旨在强化机车 检修人员质量意识,形成自我约束机制,提高机 车检修质量,为铁路运输提供质量可靠、数量充 足的机车,确保铁路运输生产安全、畅通。“百 台赛”是一种新形势下的劳动竞赛形式,又是一 种以激励手段,促进每一个职工自觉落实“220” 文件的保证机制。
“220”文件从起步到发展经历了以下三个阶 段、五次PDCA循环:
1、第一阶段:起步期
2、第二阶段:巩固期
3、第三阶段:发展期
第一阶段:起步期
• 时间:1977年—1981年
• 1977年-1979年是“220”文件的酝酿期。 1977年在全国质量月活动中,首次提出 “四按、三化”;1978年出台了铁道部 (78)机内字176号文件,在此文件中首次 提出了内燃、电力机车检修要全面执行 “四按、三化”记名检修。即“四按”是 指按范围、按“机统-28”及机车状态、按 规定的技术要求、按工艺;“三化”是指 程序化、文明化、机械化。
2、界定了“220”管理的初、中、高三个阶段。
初级阶段-得分不足60分,机车质量较差, 生产秩序一般或较乱,贯彻“220”文件处于急需 建立强制引导机制阶段。

DF4C型内燃机车大修规程(铁运【2008】215)

DF4C型内燃机车大修规程(铁运【2008】215)
2.3 修理
2.3.1 机车互换修规定 2.3.1.1 机车大修以承载式车体为基础进行配件互换修,在相同结构下,尽量考虑相邻大 修修程的柴油机互换。机组和大部件,如柴油机、柴油机各附属装置、增压器、空压机、 变速箱、静液压泵和马达、同步主发电机、牵引电动机、起动发电机、励磁机、转向架、 轮对等须成套互换。互换件须统一编号,并将技术状态、检修处所、检修记录记入相应的 大部件履历簿中。 2.3.1.2 互换的零部件须符合标准化、通用化、系列化和本规程的要求,保证质量。结 构不统一、不标准的零部件不许互换。 2.3.1.3 对部文规定的加装改造项目,必须按规定执行,并纳入检修及验收范围;对铁路 局自行加装改造或试验项目,由铁路局和承修单位协商,在签订修理合同中作出规定,并 通知承验验收室。 2.3.2 机车大修采用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时的规定
a) 承载式车体新切换部分不发生裂纹; b) 转向架新切换部分不发生裂纹; c) 柴油机新机体不发生裂纹; d) 柴油机新曲轴不发生断裂; e) 蓄电池不发生质量问题。 2.5.2 在运行 30 万公里或 30 个月(包括中修解体)内: a) 车体、转向架构架、牵引从动齿轮,不发生折损和破裂;轮箍不发生崩裂及组装不 当的松弛; b) 车轴、轮心不发生裂纹; c) 柴油机机体、曲轴、凸轮轴、连杆、活塞组、缸套和所有齿轮不发生裂纹、破损; d) 联轴节、减振器、主机油泵及其传动装置、机油热交换器、静液压热交换器、冷 却单节、通风机、万向轴、传动轴、增压器、中冷器、冷却风扇、静液压泵和马达不发生 折损和裂纹;柴油机大、小油封不漏油;油底壳垫片不发生破裂;增压器转子不发生固死; e) 所有滚动轴承不发生裂纹、折损和剥离; f) 柴油机轴瓦不发生裂纹、折损(碾瓦除外); g) 同步主发电机、牵引电动机须正常工作,不发生损坏; h) 主整流柜整流元件不发生击穿。 2.5.3 在运行 15 万公里或 15 个月内: a) 柴油机轴瓦不发生碾瓦; b) 励磁机、起动发电机须正常工作, 不发生损坏。 2.5.4 在上述规定以外的项目,须保证运用 6 万公里或 6 个月。

铁道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禁拆卸偷盗和收购铁路器材的通告-

铁道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禁拆卸偷盗和收购铁路器材的通告-

铁道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禁拆卸偷盗和收购铁路器材的通告正文:---------------------------------------------------------------------------------------------------------------------------------------------------- 铁道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禁拆卸偷盗和收购铁路器材的通告为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一、严禁拆卸、偷盗、哄抢铁路线路设备、铁路器材和机车、车辆配件。

严禁割盗、破坏铁路通信、信号、供电线路和设施。

二、铁路行车设备、设施属专用器材,由铁路管理部门指定有关企业生产、销售和回收。

严禁其他单位和个人擅自销售、收购铁路器材。

三、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加强铁路线路附近设立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的清理整顿工作。

四、对破坏、拆卸、偷盗、毁坏、割盗、哄抢、移动铁路设备、器材、标志的,视情节轻重处以治安警告、罚款、拘留处罚,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无证无照出售、收购铁路器材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治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在收购中发现出售铁路器材可疑人员、可疑物品或公安机关要求协查的赃物,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对窝藏、转移赃物者,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单位经营者和直接责任人员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保护铁路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铁路沿线人民群众要自觉爱路护路,积极同拆卸、偷盗和收购铁路器材的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

铁路公司自备内燃机车选型方案

铁路公司自备内燃机车选型方案

铁路公司自备内燃机车选型方案近几年,南京港铁路公司生产运输量不断提高,而机车的租用成本也在不断增大,同时由于机车租用在管理上存在诸多不便,根据机车牵引力的计算、生产现状,以及市场调研,提供机车选型方案。

一、前言南京港铁路公司是为新生圩外贸港区配套的承接港区铁路运输的专业化公司。

该公司所属港区铁路连接华东地区最大的尧化门列车编织站,并与沪宁、津浦、皖赣三条干线相通。

港区铁路由南京地方铁路环线出岔后经港铁联络线、新生圩作业站进入港区作业点,主要经营的货种有煤炭、铁矿石、铜精矿、钢材、汽油、柴油、化肥、粮食等多种物资运输业务。

近几年来,生产运营快速发展,2008年完成运输量110万吨,2009年完成运输量180万吨,2010年完成运输量205万吨。

目前,铁路公司现租用DF5型内燃机车承担生产运输任务,该车为1980年青岛四方机车厂生产,国内现已不生产该型机车。

考虑到运输量的不断增长、运输管理的方便以及租用成本的上升,自备机车已是必须考虑的事情。

二、运输线路、设备现状1、线路状况铁路公司所辖铁路全长10公里,线路等级为工矿企业Ⅱ级,线路平面最小曲线半径为250M,港区铁路为平坡道,道口较多,连接港区至新生圩站有一段近400M的坡度为6‰的坡道。

由于受港区装卸线有效长及装卸品种的限制,要求内燃机车一次牵引30辆重车通过6‰的坡道即能满足生产需求。

2、在用DF5型内燃机车主要技术参数如下:机车功率:1210KW持续速度:9.18KM/H持续牵引力:315KN轴式:CO—CO最小半径:145M柴油机型号:8240ZJ传动方式:交直电传动机车重量:138T三、国内铁路机车生产现状1、行业概况:目前国内机车市场是一个垄断的双寡头竞争市场。

买方垄断是因为需求方是铁道部一家,定价权完全掌握在铁道部手中,“双寡头竞争”是因为国内铁路机车生产商主要由南车集团和北车集团两家,两家均为中央直属的国有独资集团公司,主要从事铁路、工厂、矿山、港口用机车车辆、城市地下铁道和轻轨车辆,以及铁路运输专用设备的设计、制造等。

《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4.09.3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工作,推动铁路装备高质量发展,国家铁路局于2024年9月26日颁布《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监督管理办法》(国铁设备监规〔2024〕2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为便于更好地理解《办法》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办法》是推动铁路装备绿色低碳转型与新能源铁路装备产业发展重要措施,是铁路行业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大规模设备更新的具体行动,全面规定了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的工作内容与监督管理要求,加快污染重、耗能高、噪音大的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报废,推动新能源铁路装备替代应用。

《办法》包括五章二十四条内容,分为总则、机车淘汰、机车更新、监督管理和附则。

第一章是总则,共5条,主要是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绿色低碳发展要求、职责分工等内容。

第二章是机车淘汰,共5条,主要是机车淘汰的基本原则、规划目标、运用要求、报废处理等内容,明确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的报废运用年限为30年,至2027底重点区域的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应当全部退出铁路运输市场,至2035年底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应当基本退出铁路运输市场。

第三章是机车更新,共4条,主要是机车更新的技术要求、攻关方向、管理要求、支持方向等内容。

第四章是监督管理,共7条,主要是监督管理的实施主体、检验重点、监管手段、工作要求等内容。

第五章是附则,共3条,主要是术语解释、施行时间等内容。

铁建设[2012]216号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12]216号)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83号)、〘关于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甲控物资设备招标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铁建设函〔2007〕495号)、〘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甲控物资设备目录〗的通知〙(铁建设〔2010〕163号)同时废止,其他涉及铁路建设物资设备文件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铁道部2012年9月12日附件: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目录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物资设备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物资设备是指批准设计文件内的形成工程和实现工程功能所必需的物资、设备。

第四条铁路建设物资设备分为建设单位采购和承包方采购两类,以下简称甲供、自购物资设备。

第五条铁路建设采用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铁道部行政许可目录、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内的铁路专用设备,必须选用通过许可认证的物资设备。

第二章物资设备管理第六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铁路建设物资设备的监督、管理和指导;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工管中心)可组织建设单位进行物资设备采购,对现场物资设备管理进行检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对建设项目物资设备进行管理,组织对各种物资设备质量进行检查,采购或在工管中心组织下采购甲供物资设备。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是建设项目的设计主体,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物资设备的标准、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以及物资设备费用等经济指标,对设计文件载明的数量、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负责。

第九条承包单位作为自购物资设备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采购物资设备,对采购的物资设备负责;对用于工程的甲供物资设备质量承担责任。

铁道部关于蒸汽机车报废办法-铁机蒸[63]字第671号

铁道部关于蒸汽机车报废办法正文:---------------------------------------------------------------------------------------------------------------------------------------------------- 蒸汽机车报废办法(铁机蒸(63)字第671号1963年3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1条铁道部所属标准轨、宽轨、窄轨蒸汽机车的报废条件、申请、审批及处理等手续,均按本办法处理。

第2条机车报废应组成专门委员会,鉴定技术状况,使用情况,并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结合实际情况,作出正确结论。

鉴定单位负责编制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及机车报废清理记录等。

委员会组成:1、铁路局所属机车在机务段报废时:主任委员铁路局机务处处长委员机务段段长、段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或财务主任、技术主任、材料主任、驻段验收主任、检修工程师、锅炉工程师或技术员。

2、铁路局所属机车在承担修理报废时:主任委员铁路局机务处处长副主任委员工厂总工程师委员工厂检验科科长、锅炉车间主任、机车车间主任、驻厂机车验收室主任、工厂总会计师、机务段段长或总工程师。

3、铁路工厂所属机车报废时:主任委员工厂厂长委员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检查科长、锅炉车间主任、机车车间主任、驻厂机车验收室主任、财务、材料科长。

第3条机车报废应由固定资产配属单位的局长、厂长提出申请报铁道部,经铁道部机务局及有关业务局审核报部长批准。

第4条机车报废之批准权属于铁道部部长。

机车报废后属于固定资产的部件应按铁道部指示处理。

第5条铁路局、承担修理工厂等单位办理机车报废申请及清理工作,须经有关财务部门的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6条机车报废有关文件、证件、记录等保管问题,由各有关单位按规定妥善保管。

第二章报废条件第7条凡机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即可办理报废申请手续,并作为考核报废的依据。

机车重要件明细(内燃机车)铁运(2003)93号文

铁运[2003]93号文关于印发《机车重要件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1:内燃机车重要件品名表(一)柴油机部分1.柴油机总成 2.机体 3.轴瓦(主轴瓦、连杆瓦、凸轮轴瓦)4.主轴承盖 5.气缸螺栓 6.主轴承螺栓 7.横拉螺栓 8.支承9.机座及油底壳 10.泵支承箱 11.油封装配 12.联结箱13.齿轮(1)曲轴齿轮 (2)凸轮轴齿轮 (3)大过轮 (4)小过轮(5)中间齿轮 (6)泵主、从齿轮(7)调速器齿轮 (8)水泵齿轮14,活塞装配 15.活塞体、套、顶及连接螺栓 16.活塞销17.活塞环 18.连杆装配 19,小端衬套 20.连杆体及盖21.连杆螺栓 22.气缸套装配 23.气缸套 24.水套25.曲轴 26.减振器装配 27.联接齿套28.弹簧(1)气门内、外弹簧 (2)挺杆弹簧 (3)喷油泵柱塞弹簧(4)喷油泵出油阀弹簧(5)喷油器调压弹簧(6)调速器储油室弹簧29.弹性联轴节30,半刚性联轴节31.气缸盖及装配32.示功阀33.气门导管 34.摇臂轴座 35.气门横臂装配 36、进排气摇臂装配37.气门 38.顶杆装配 39.推杆装配 40.凸轮轴装配41.调控传动装置 42.冷却水泵及机械密封 43.水泵叶轮及泵体44.水泵轴 45.空气冷却器 46.排气总管装配 47.波纹管48.增压器 49.增压器各壳体、涡轮叶片及轮盘 50.增压器轴承51.增压器转子装配52.压气机叶轮 53.扩压器组成 54.喷嘴环装配55.润滑油泵及部件56.调速器、滑阀装配、油马达(变阻器)装配57.联合调节器 58.机油滤清器 59.机油离心滤清器60.喷油器61.针阀付 62.喷油泵及上、下体装配 63.喷油泵柱塞偶件64.喷油泵出油阀 65.自动喷调装置 66.燃油精滤器 67.十字头68.叉型接头69.中冷器进出水道70.高压油管及接头71.进出水支管72.橡胶密封件及橡胶管 73.电喷装置 74.各波纹软管(二)走行部分1.转向架总成 2.构架 3.轮对 4.车轴5.轮芯 6.轴箱 7.轴箱轴承 8.轴箱拉杆9.旁承装置及其下承板 10.齿轮箱装配 11.牵引主、从动齿轮12.油压减振器 13,关节轴承 14.摩擦减振器 15.拐臂16.牵引杆 17.拐臂连接杆18.制动缸体及装配19.中心销及套20.闸瓦托 21.闸瓦 22.闸瓦间隙调整器23.撤砂阀24.闸瓦托吊杆装配25.走行部承载弹簧及高柔圆弹簧26.弹簧悬挂装置27.均衡梁及座 28.电机吊杆 29。

机车车辆管理办法

机车车辆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机车、车辆是我公司从事铁路运输及铺架施工的主要动力和设备,为管好、用好机车、车辆,优质高效地全面完成运输生产和铺架施工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公司各单位除严格执行本办法外,还应严格执行铁道部颁发的有关规章、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

遇公司前发文件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时,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二条机车管理2.1机车运用2.1.1项目经理部应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树立全局观念,加强机车的日常运用、维修管理,经理部要有一名领导主管此项工作,1~2名技术人员分管机车车辆工作。

2.1.2项目经理部依据标书、施组的安排提前2个月向公司运输部提报用车的书面计划。

计划中应详细说明机车的用途、列车牵引吨数、预计列车长度、区间最大坡度、计划机车台数、以及是否需要无线列调、运行监控器和移频信号等设备,并根据工期要求情况分时段说明所需机车台数。

2.1.3公司将根据项目经理部提报的计划,结合机车配属情况确定应拨机车型号及台数,为方便运用及维修,调拨时力求机型统一。

项目经理部在搞好机车维修、保养的基础上合理安排机车交路,提高机车的运用效率。

机车的配属原则上在公司内部调配,确因内部调配不了时将考虑租用或购置。

租用或购置机车须经公司同意。

2.1.4司机长变动时原则上应征得劳资部、运输部的同意后实施。

机车调拨时,该车原司机应随之调动,调出方要负责机车的整备及随车乘务员的安全教育。

机车的使用、管理单位对机车负责的期限为自机车到达使用单位办理完交接手续时起,到使用结束送达下一个指定地点并办理完交接手续时止,其完整的技术状态交接记录要及时报公司运输部备案。

调出机车的发运工作由调出单位负责办理,其鉴定费、运费由接收单位承担。

2.1.5机车交接时,除技术状态交接外,机车的燃油及工具备品也应履行完整的交接手续。

机车交接时的基本油量为:DF4型为3000升、ND2型为1000升,不足部分由调出单位补齐,超出部分转接收单位。

机车发运时燃油的储备还应考虑到机车回送途中起车充电和打温的耗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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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进口内燃、机车配件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机械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83]铁机字1125号
【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83.06.14
【实施日期】1983.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铁道部进口内燃、电力机车配件管理办法
(1983年6月14日(83)铁机字1125号)
根据铁路运输的需要,我国先后从国外进口了一批内燃、电力机车,配属在几个铁路局担当几个重要区段的客、货运输牵引任务。

随着机车走行公里的增加,机车修理范围越来越大,配件消耗日渐增多。

由于机型杂,机车零部件的品种多,国内尚未建立正常的生产供应渠道,有些配件仍靠进口,供需矛盾十分突出。

为了解决配件的生活供应问题,应本着立足国内,节约外汇的精神,积极在国内组织试制生产,不断扩大国内供应范围,并加强配件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配件目录的编写
第1条各型机车的配件目录参照国产内燃、电力机车配件目录的格式和内容,结合
本型机车的具体特点进行编写,分为:
一项配件目录(需要进口及部属和路外工厂生产的配件)
二项配件目录(铁路局配件厂生产及与国产通用的二项配件)
第2条凡两个铁路局以上使用的同一机型,其一、二项配件目录(包括橡胶件)由铁道部组织有关单位统一编写并公布;只在一个局使用的机型,一、二项配件目录由铁路局组织有关单位(在原使用目录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的要求进行编写,并报部备案。

第3条目录公布后,各铁路局编制配件计划、组织生产,以及供应、调度、调剂等一律采用目录中的编号、名称和图号。

第二章配件的申请
第4条各铁路局需要申请进口配件时,应按照规定的配件目录编制计划。

凡国内已有系列产品代用或试制品已能衔接的,不应再申请;用量不多、试制费过高、试制单位尚未落实或虽已在国内试制但质量未能达到使用要求的配件,可酌量申请。

第5条各铁路局进口配件申请计划,要按铁道部规定日期汇总编报。

各机务段应根据检修任务、段修范围、机车状态、消耗资料、互换要求、库存储备及待进口数量等因素,统筹考虑,综合研究。

在既能满足需要,又要节约外汇的前提下,确定申请数量,编制计划,报铁路局物资管理处(材料厂)。

物资管理处会同铁路局的机务、财务、计划统计处共同审核,平衡汇总。

由财务、计划统计处落实进口配件款源,报铁道部物资管理局。

第6条需要进口的配件,各铁路局报部的计划,经铁道部物资管理局、机务局和有关局审定后,由物资管理局上报申请外汇,批准后由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与外商联系。

当外商提出报价单后,报价单应送申请的铁路局核对品名、规格、型号、图号及数
量,经部物资管理局复核同意后转送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与外商签订正式合同。

必要时由铁道部通知有关铁路局派人参加谈判。

第7条进口配件合同的执行情况,申请的铁路局、机务段(材料厂)要经常检查清理。

如外商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铁路局物资管理处要及时与部物资管理局有关接货物资办事处联系,由接货物资办事处备文报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进行催查,将结果情况答复用户,并抄送部物资管理局备案。

第8条进口配件的接运、检验、索赔、结算等事项,按照铁道部(82)铁物字257号文颁布的《机电产品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款第7条及第二款第4条办理。

第9条进口配件的验收,要严格按照铁道部(79)铁物字649号文颁布的《进口物资验收办法》的要求办理。

第三章配件的试制和生产
第10条除少量确需继续进口的配件外,其余配件,都要本着立足国内、节约外汇的精神,在国内安排生产,逐步取代进口配件。

各铁路局要积极组织、开辟渠道,落实生产点。

部物资管理局、机务局负责综合平衡、统一管理。

第11条需要在国内试制的主要一项配件,机务段要在每年第三季度内分别轻重缓急,提出下一年度的计划建议报铁路局机务处、物资管理处,由机务处转报部机务局、物资管理局审批。

根据批准的项目,按照先路内、后路外的原则联系加工工厂,并在质量、价格、交货期等方面比较之后,签订试制协议。

铁路局配件厂试制生产的二项配件,由机务段提出计划报铁路局物资管理处(工业公司)和机务处,由物资管理处(工业公司)与铁路局配件厂研究,安排落实。

第12条配件的试制费,包括承制工厂测绘、设计、工装、模具和提供一、二件(或一个台份)产品的费用。

大型的、主要的、有特殊要求的配件需适当增加试制数量,试制费增加较多时,由机务段提出具体说明报有关部门审定。

第13条试制配件经过试验、试用并通过正式鉴定后,由有关单位商定正式生产的图纸。

第14条试制配件必须经过试验、试用、定期拆检、技术鉴定,符合要求后方可批量生产、推广使用。

第15条主要配件在装车试验时,机务段要将试验项目、机车机组编号、装车日期等事项报局审批,并抄报上级有关部门。

试制配件装车试验及试验中处理故障所发生的库停时间,不作考核指标。

因配件质量影响造成的机破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有关规定处理,造成的临修可不列为责任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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