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出售夫妻共有房屋的法律效力分析
夫妻有房产出售一方书面同意书

夫妻有房产出售一方书面同意书《配偶同意出售意见书》的内容可以很简单,只要写明“本人同意出售位于XXX号房产”,签上姓名、写上日期即可。
房屋过户同意书怎么写–安居客房产问答房屋过户的前提是:住房贷款还清,无抵押,有房产证,契税证,土地证。
如果房主有事无法前往办理过户,可以到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授权委托书公证手续,指定一位代理人,代替自己行使权力代理签字。
需要把公证书和房主身份证复印件交予指定代理人,由代理人持有以上证件和自己本人身份证,和买家一起到房管部门办理住房过户手续。
授权委托书在公证处都有样板,可以照着填写。
具体的是:个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受托人: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的相关手续,兹委托受托人____________为我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代理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授权委托书自委托人签字之日生效。
委托人:(印章)年月日房屋过户同意书怎么写二手房购房协议甲方(售房人):乙方(买房人):见证人: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
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一)座落于,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此面积不含地下室面积);(二)出售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三)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见房产证;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第二条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条乙方在前付给甲方定金(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物权法案例

物权法案例2007年10月1日起,《物权法》将正式施行。
《物权法》历经8次审议,今年3月16日顺利通过,堪称中国立法史上里程碑式的一部法律,与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
10月1日起,《物权法》开始正式实施。
这部惠及千家万户民生的法典,将对我们的生活带来哪些改变?从今天开始本报推出“法官案解物权法”系列报道,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结合现实中与群众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具体案例,解读《物权法》实施后将会带来的变化。
过去购买二手房的人经常会被卖房人突然反悔所困扰,一旦卖房人以所卖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夫妻一方对卖房一事并不知情也不同意,要求解除买卖合同,买房人在大多情况下只能干瞪眼,顶多获赔点违约金,而《物权法》实施之后,二手房主再想以这招儿反悔,就难以奏效了。
-现实案例李华和杨利1997年结婚,2003年两人购买了一套一居室住房,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是张军的名字。
2006年底,张军家又购买了一套面积更大的商品房,就想把先购买的小房子卖掉。
张军通过中介公司与郭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房子卖给郭某,后双方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没想到在张军与郭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久,一居室所在位置的房价从每平方米9000元,涨到了12000元。
张军和李丽向法院起诉郭某,以所售房屋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张军卖房未经李丽同意为由,要求法院判令郭某将该房屋返还张军和李丽。
-不同结果物权法实施之前———法院可能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系婚后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一方擅自处置属于无权处分。
据此法院判令张军与郭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张军返还郭某价款,郭某腾退房屋并协助张军对房屋进行恢复登记。
物权法实施之后———法院在审理此案中重点审查郭某在购买该房屋时是否与张军有恶意串通行为?法院在查清买房人郭某与张军素不相识只是根据自己需要善意买房后,判决郭某取得房屋产权,不需要将该房屋返还张军和李丽。
夫妻房产出售公证(3篇)

第1篇公证机关:兹有公民[甲方姓名],男/女,身份证号码:[甲方身份证号码],住址:[甲方住址],与公民[乙方姓名],男/女,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住址:[乙方住址],系夫妻关系。
双方于[结婚日期]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购置了位于[房产地址]的房产,房产证号:[房产证号]。
现双方因[出售原因]一致同意将上述房产出售,特此办理公证。
一、房产基本情况1. 房产地址:[房产地址]2. 房产证号:[房产证号]3. 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平方米4. 房屋结构:[房屋结构]5. 房产性质:[房产性质]6. 所有权份额:甲方[比例]份额,乙方[比例]份额二、出售原因1. [甲方/乙方]因工作调动、家庭需要或其他原因,需要出售该房产。
2. 双方经过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出售该房产,实现房产的变现。
三、出售价格及支付方式1. 出售价格:[出售价格]万元人民币。
2. 支付方式:[甲方/乙方]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将出售价格一次性支付给[买受人姓名],或者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分期支付。
四、出售手续1. 双方应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2. 双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确保房产过户手续的合法性、有效性。
五、债权债务处理1. 房产出售后,甲方、乙方对房产的债权债务一并转让给买受人。
2. 甲方、乙方应确保在出售房产前,已清偿所有与房产相关的债务。
六、争议解决1. 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及办理房产过户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不成,可向[争议解决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事项1. 本公证书为双方出售房产的法律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2. 双方应遵守本公证书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3. 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根据上述事实,本公证机关认为,甲方[姓名]与乙方[姓名]夫妻双方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且双方共同购置的房产符合出售条件。
现双方自愿出售该房产,且出售价格、支付方式等事宜已达成一致。
婚内财产协议(房屋分配)5篇

婚内财产协议(房屋分配)5篇篇1一、引言本协议旨在明确夫妻双方婚内财产中房屋分配的具体事宜,确保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及离婚时能够依法、合理地处理房产问题,减少纠纷,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协议内容1. 房屋基本情况本协议涉及的房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财产:- 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拥有的房产;-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 夫妻一方在婚前以按揭方式购买的房产,婚后继续还款;- 夫妻一方在婚前以其他方式(如继承、赠与等)获得的房产。
2. 房屋分配原则- 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夫妻一方在婚前以按揭方式购买的房产,婚后继续还款的,归购买方所有,但婚后共同还款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归双方共同所有;- 夫妻一方在婚前以其他方式获得的房产,归该方所有。
3. 房屋分配具体方案- 夫妻双方婚前各自的房产,归各自所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财产:- 夫妻双方婚前各自名下的房产;- 夫妻双方婚前各自名下的土地使用权;- 夫妻双方婚前各自名下的在建工程。
-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财产:-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商品房;-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别墅;-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公寓。
- 夫妻一方在婚前以按揭方式购买的房产,婚后继续还款的,归购买方所有,但婚后共同还款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归双方共同所有。
具体分配如下:- 婚前按揭购买的商品房,归购买方所有,但婚后共同还款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归双方共同所有;- 婚前按揭购买的别墅,归购买方所有,但婚后共同还款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归双方共同所有;- 婚前按揭购买的公寓,归购买方所有,但婚后共同还款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归双方共同所有。
- 夫妻一方在婚前以其他方式获得的房产,归该方所有。
具体分配如下:- 婚前继承的房产,归继承方所有;- 婚前赠与的房产,归受赠方所有。
婚前购房但婚后还贷本金及相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地方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

婚前购房但婚后还贷本金及相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地方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审判规则】男方在婚前购房,付清首付款,且为房屋所有权登记人。
男女双方结婚后,为偿还购买房屋时的剩余款项向银行办理贷款。
此后,男方将房屋出售,售房款用来偿还部分贷款,并给予女方部分售房款。
男女双方离婚时,因房屋为男方婚前所购且办理了所有权登记,故应认定男方为房屋所有权人。
对于婚后贷款本金及贷款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男方应将曾经支付女方的售房款在贷款本金及贷款相对应的房屋增值款项中扣除,对于剩余部分给予女方合理补偿。
【关键词】民事离婚房屋首付款银行贷款所有权出售款房屋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合理补偿【基本案情】2005年8月,郭XX与李XX通过网络相识。
2005年12月28日,郭XX购买价款为561 126元的商品房一套,并与泰安公司(泰安国华基础产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首付款361 126元付清。
2006年10月10日,郭XX与李XX 登记结婚。
结婚时,李XX娘家陪送现金20万元。
婚后,李XX与郭XX所居住的是产权为公司所有的宿舍,并共同购买了电视、电脑、家具等生活用品,李XX与郭XX双方无共同存款,也不存在与其他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2006年12月1日,郭XX与工行泰山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山支行)签订贷款合同,以郭XX个人名义向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金额为20万元,合同载明还款期限为2007年6月15日至2022年6月15日。
2007年4月27日,李XX与郭XX的儿子出生,取名郭甲,郭甲随母亲李XX一起生活。
2008年10月,郭XX购买价值为206 800元的福特轿车一辆。
2012年4月,郭XX将商品房出售,获得出售款项199万元。
房屋出售后,郭XX用售房款向李XX 单位支付单位款93 625.4元,郭XX在李XX单位投入的用于理财的款项共计20万元。
夫妻有房产出售一方书面同意书

夫妻有房产出售一方书面同意书尊敬的买方:
本人系房屋产权共有人之一,同其他房屋共有人达成一致,同意将位于(房屋地址)的房产进行出售。
特此书面同意书,将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房产信息
房屋地址:(具体地址)
产权人:甲(本人)、乙、丙
出售面积:(具体面积)
出售价格:(具体价格)
二、出售条件
1. 本人同意将上述房产出售给买方,且已与其他房产共有人进行商议并取得一致意见。
2. 出售价格为(具体价格),由买方全额支付,无任何其他额外费用。
3. 出售过户手续由双方共同承担,若需要委托中介进行相关操作,费用由卖方承担。
4. 出售房产的过户手续须在签署本书面同意书后1个月内完成,逾期视为自愿放弃出售。
三、其他约定
1. 本书面同意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人承诺所述信息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提供,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买方应承担因购买房产而产生的相关税费及过户费用,卖方不负担任何费用。
4. 出售房产的具体时间、地点等细节由双方再次商议确定,双方须共同遵守出售协议。
五、声明
本人在此确认,已充分理解并同意上述条款,自愿签署本书面同意书,并愿意遵守相关约定。
如有违反,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甲方签字:(签字处)
日期:(签署日期)
买方签字:(签字处)
日期:(签署日期)
以上为本人真实意愿,特此书面声明。
(签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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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出售夫妻共有房屋的法律效力分析
【案情】
李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于1993年购买房屋一幢,共同居住。2002年3月6日,因家庭矛盾,
双方发生
纠纷,进行争吵。李某一气之下,离家出走。4月1日,王某与刘某联系,商量将房屋卖给刘某。双
方商定
价格为60万元,当天交付了房屋和全部购房屋款,一起去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
续。当
工作人员询问王某的丈夫对卖房的意见时,王某谎称其丈夫长期在外工作,不管家事,遂办理了房屋
产权
转移手续,将房屋转到刘某名下。10日后,此事被李某发现,找刘某要房,被刘某拒绝。李某以王
某为被
告,刘某为第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返还财产。
【本案争点】
本案的争议点有三个。其一,王某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其二,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夫
妻
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其三,对共有财产中不动产的无权处分能否使用善意取得。
【评析】
1、本案中刘某处分的房屋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与王某共同购买的,而该案中的夫妻并没有采取约
定财
产制,显然该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根据《婚姻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夫妻共有财产是共
同
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对这些财产拥有平等的占有权、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对共有财产
的任
何处分行为都应由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违背对方意志擅自处理共有财产,都构成对他方合法权益
的侵
害。
2、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对“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的
规定,作出明确的解释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有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
理
夫妻共有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有财产做重要处理决
定,
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
以不
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王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超越了日常家事代理的权
限
范围,已构成无权处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
共有
人“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
得
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赔偿。”
本案中,刘某善意、有偿地取得王某出卖的房屋,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应发生善意取得的法律
效力
,受让人刘某即时取得受让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归于消灭,并不得向善意受
让人
请求返还原物。李某作为该房屋的共同共有人之一,应当承担该房屋买卖关系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