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效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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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效能制度

篇一:行政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行政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岗位责任制

一、岗位责任制是指各机关单位、部门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总体职责、科室职能和职位说明书,将每个单位、部门、科室以及每个岗位的职责、任务、目标要求等内容具体化,并要求落实责任的制度。

二、岗位责任制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部门的总体职能;

(二)内设科室的主要职责;

(三)具体岗位的设置及其职责;

三、岗位责任人因出差、开会、培训、请假等原因离岗,其职责必须有人代替履行,不能因为责任人离岗而使工作停滞。

四、领导岗位要明确一岗双责的要求,既要抓好业务工作,也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

服务承诺制

一、服务承诺制是指单位或部门根据职能要求,将对外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二、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

(一)简化办事程序。承诺办事程序要力求科学、合理、简便、易行,

办事必备条件具体、明确,最大限度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

(二)缩短办事时限。承诺手续齐全、能办的马上就办;不能马上办的

要限时办结;缩短流转签批时间,内部科室当天签办,不滞留过夜,单位

领导不压不拖,及时办。

(三)提供优质服务。机关工作人员应增强宗旨意识和责任意识,做到

文明礼貌、态度热情、服务周到,努力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三、对本单位或部门职权内的审批、核准、报备、登记等服务事项的

法律依据、办理条件和具体要求以及办理程序、时限、承办部门和承办人

员等要素,分别采取编印办事指南、服务手册、触摸屏、显示屏或新闻媒

体等渠道向社会公示,以方便管理相对人办事。

五、对出现的违诺行为,要按责任追究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或单位领导的责任。

限时办结制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机关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

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

办结其所诉求事项的制度。

二、对即办事项,在管理相对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

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三、对限时办理

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管理相对人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

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

四、对管理相对人诉求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五、违反本制度,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首问负责制

二、首问人的责任:

(一)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的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三)不属于本单位或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

三、对违反本制度被投诉并经查实的,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次性告知制

二、对管理相对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正后,经办人员应当按时予以办理。

三、对管理相对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

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五、违反本制度,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效能考评制

一、绩效考评制是指对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发挥职能、

工作实效、行为规范等指标进行定性、定量考评和监控的管理制度。

二、效能考评内容:

(一)对镇政府的效能考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

政务工作目标、廉政建设目标、行政管理效率等方面的内容。

(二)对各政府工作机构的效能考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工作目标、履

行职责、廉政建设、工作效率等四个方面内容。

(三)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效能考评,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

方面。“德”着重考核政治理论学习、组织纪律观念、团结协作、依法行政、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能”着重考核组织能力、业务能力、政策

水平等;“勤”着重考核事业心、责任感、办事效率、出勤率等;“绩”

着重考核完成工作任务情况。

三、效能考评办法:

(一)定量考评。将效能考评内容细化为科学、量化、操作性强的考评

指标体系,并制定合理的量化标准。

(二)定性考评。对暂时无法量化但必须考评的内容,要细化考评标准,提高定性考评的可操作性。

(三)年终考核。由效能考评工作小组组织人员根据考评内容和标准,

对考评对象履行职责、发挥效能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打分,作为

最终考评结果的主要依据。

四、考评结果要与评先评优、晋级升职相结合。

失职追究制

一、失职追究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存在重

大过失,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损失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

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二、失职的种类

(一)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完成职责范

围内的工作,贻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

(二)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发生效率低下,作风恶劣,违纪、违规问

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力或放任不管的;

(三)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在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国家、集体和个

人经济损失的;

(五)对本部门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工作时间擅离岗位的,造成工作失误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失职类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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