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资产质量考核办法
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

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风险监测第四章贷后检查第五章违约贷款的催收与处置第六章抵(质)押物管理第七章贷款信息维护第八章档案资料管理第九章贷后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十章附则—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个人信贷业务风险,规范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立适应个人信贷业务特征的贷后管理体系,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是指个人贷款自发放之日起到合同终止(账户结清)期间各个环节的管理活动,是个人贷款全过程管理的重要阶段,包括贷款监测检查、违约贷款的催收与处置、抵(质)押物管理、贷款信息维护、档案资料管理、监督检查与评价等环节内容。
第三条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应遵循“职责明确、监控及时、控制有效、依法合规”的原则。
“职责明确”是指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求和职责明确到具体的岗位和人员,各岗位人员各司其责、相互配合。
“监控及时”是指个贷经营机构在贷后管理过程中,综合运用系统工具,对贷款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测,分析风险形成原因、变化趋势,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控制有效”是指对存在风险事项和隐患的贷款,有针对性地采取处置措施并跟踪处理,风险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和化解,降低信贷资产发生损失的可能性。
“依法合规”是指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的开展要符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银行的有关规定。
— 2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境内所属各级分支机构经营的所有个人信贷业务的贷后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总行相关部门的职责(一)住房金融与个人信贷部1.负责组织制定全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对贷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评价;2.参与制定全行个人贷款资产质量控制计划,并组织落实、监控计划执行情况;3.负责监测分析全行个人信贷业务风险状况,研究提出措施议及解决对策,并组织、督导分行落实;4.负责个贷风险预警模型的研发、维护、重检、优化和退出,负责对全辖疑点核查和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等工作;5.负责制定本条线年度信贷自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配合全行信贷检查牵头管理部门组织的年度综合信贷检查和风险排查工作,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整改;6.按照《银行信贷业务责任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好本条线责任认定相关工作;7.按照《银行授信业务押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好个贷抵押物管理相关工作;— 3 —8.负责督导本条线对内外部审计、监管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9.参与个贷贷后管理相关信息系统和工具的研发,负责个贷系统中有关贷后管理相关功能完善、优化;10.负责研究、处理各级行反映的在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11.负责本条线的案件防控工作;12.做好个人信贷业务反洗钱工作;13.其他与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相关的工作。
普惠信贷不良容忍度管理办法

附件普惠信贷不良容忍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本行普惠信贷业务激励约束机制,加强普惠信贷业务不良容忍度(以下简称“不良容忍度”)目标管理,促进普惠信贷业务合规经营,进一步优化普惠金融服务,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银监发〔2015〕38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8〕8号)等文件精神和本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惠信贷业务范围。
本办法所称普惠信贷业务包括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及普惠型涉农贷款。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普惠型涉农贷款是指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的农户经营性贷款和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的涉农小微企业法人贷款(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不包含票据融资。
其中小微企业为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有关标准划分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第三条不良授信包括风险分类属于次级、可疑、损失的信贷资产,以下问题资产也纳入不良授信范围:(一)被外部监管机构、审计部门检查认定存在重大风险或严重责任问题的资产。
(二)提前移交不良资产管理部门进行不良资产管理的正常、关注类信贷资产,包括授信虽未到期但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隐形不良授信。
(三)其他对我行造成重大风险或损失的资产。
第四条制定原则(一)合规性原则,不良容忍度的制定应满足监管部门合规性的要求,不得超过监管部门规定的最高要求;(二)审慎性原则,应根据我行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全年不良率的总目标以及普惠信贷资产质量,审慎制定不良容忍度。
(三)有效性原则,不良容忍度具有一定的有效期,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超过有效期需重新制定。
第二章职能职责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审批全行层面不良容忍度,不良容忍度可嵌入每年的风险偏好或风险限额方案中,由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29号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29号](https://img.taocdn.com/s3/m/cb3a2af8ff00bed5b8f31dc6.png)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会[2007]29号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的管理,建立真实、全面、动态反映非信贷资产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的管理体系,增强防范和化解资产风险的能力,进一步提高非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一、分类目的(一)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树立审慎经营、风险管理的理念;(二)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非信贷资产质量,充分揭示非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三)发现和分析非信贷资产使用、管理、监控、催收、处置等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加强对非信贷资产的风险管理,提高非信贷资产的质量;(四)为判断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是否充足提供依据,建立科学合理的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制度;(五)为计量、监测资本充足率,评价经营管理能力提供依据。
二、适用范围(一)本指引所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二)本指引适用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各类非信贷资产。
(三)本指引所称非信贷资产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内除信贷资产以外的各类资产。
(四)本指引所指非信贷资产根据风险程度的不同,将其划分为安全性和风险性两大类非信贷资产。
其中:安全性非信贷资产是指无风险或风险很低的非信贷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及周转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联行款项等非信贷资产项目。
风险性非信贷资产是指有风险或风险程度较高的非信贷资产,主要包括专项央行票据、同业债权、待处理抵债资产、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投资类资产、委托及代理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资产清理、历年亏损挂账等非信贷资产项目。
三、分类原则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遵循下列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应广泛搜集非信贷资产的各类可得信息,严格按照分类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分类,充分估计现实与潜在的风险状况,全面、真实地反映资产风险程度。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联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市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规范不良贷款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大力化解不良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省联社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以及央行专项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和已核销的呆账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进行调查估值、时效管理、清收处置和检查考核的全过程。
第四条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贷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联社的有关规章制度,规范操作。
(二)真实反映原则。
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问责等环节情况。
(三)处置减损原则。
通过加强不良贷款清收、转化和处置,防止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实现不良贷款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职责及处置权限第五条联社负责全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制定,不良贷款清收、风险化解的指导、协调与检查,对不良贷款进行监测、分析和考评,进行相关政策指导和培训。
第六条联社风险管理部在不良贷款管理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不良贷款清收方案,指导、协调全市不良贷款的保全、盘活、清收、处置和变现等工作;(二)负责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的调查工作,提出不良贷款管理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三)负责全市不良贷款管理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服务,统一指导或直接办理不良贷款诉讼执行工作;(四)负责不良贷款挂息管理;(五)对抵债资产进行管理以及转让、出租和变现;(六)负责对核销不良贷款进行监督、评估;(七)负责对各信用社(部)不良贷款清收化解的督办工作。
第七条各信用社(部)是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和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机构不良贷款管理、清收与转化工作的具体实施。
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西安市碑林区民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贷款风险管理,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完善信贷风险监控措施,遵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和本公司的贷款管理、贷款业务操作流程等相关规定,结合业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ﻩ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类,是依据借款人、担保人的还款意向和还款能力的变化,以及贷款本息到期收回的可能性,或贷款本息发生损失的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类别,进行风险管理的工作措施。
第三条ﻩ对信贷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应达到以下目的:(一)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信贷资产质量;(二)发现信贷业务管理过程中,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信贷政策,加强风险监控,保全信贷资产价值;(三)将信贷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区分为不同类别,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提高分类管理的成效;(四)为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业务考核提供基本依据。
第四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
应及时、动态地根据贷款风险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在影响分类结果的诸多因素中,要以本办法第八条的核心定义作为重要标准,进行关键因素的评估,确定贷款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
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从严确定其分类级别。
(五)客观性原则。
贷款风险分类实行以逾期时间和担保方式相结合的脱期法为基础,分析判断认定为辅进行分类。
第二章分类对象第五条分类的对象包括:由本公司承担风险、贷款余额不为零的各类贷款资产,都应当按照本办进行风险分类,评估和反映贷款质量。
委托贷款可以参照本办法,但暂不作具体要求。
第六条贷款风险分类以单笔信贷业务为基本单位,不进行拆分分类。
即一笔分期还款的个人贷款如果部分已逾期、部分尚未到期,则应将整笔贷款余额评估风险做统一分类。
第七条贷款风险分类的对象限于贷款资产的本金,无本纯欠息资产无需进行风险分类.由信贷资产孳生的应收利息等须按非信贷资产进行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关于不良及潜在风险信贷业务清收处置管理办法(专业完整版)

商业银行关于不良及潜在风险信贷业务清收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规范不良及潜在风险信贷业清收处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相关规定,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不良信贷业务是指按照贷款四级分类认定的逾期贷款和五级分类认定的次级类(含)以下贷款、承兑垫款;潜在风险信贷业务是指虽未产生不良,但存在潜在风险情形的信贷业务。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一)同一借款人本行或他行的部分债务已经出现五级不良;(二)非五级不良的双90 天逾期贷款(指已经出现双90 天逾期贷款的客户名下对应所有的五级正常或关注类贷款);(三)采取新增或增量贷款支付利息、挂息转贷、中长期利随本清等方式的化解贷款;(四)平移贷款后仍存在跨月欠息、逾期的贷款;(五)冒名贷款(是指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他人名义或虚构假名贷款、利用职权要挟他人贷款、乘办理贷款之机截留全部或部分贷款贪污或挪用归个人使用的行为,主要有顶名、搭名、盗名、假名贷款四种形式);(六)借款人生产经营不正常或停产的,或是借款人(实际控制人)失踪、无法联系的;(七)信贷客户、关联人或是为其担保的客户,未履行其他金融机构债务,或被列入金融机构黑名单,或是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八)信贷客户、关联人或为其担保的客户涉及重大未决诉讼;九)信贷客户、关联人或为其担保的客户出现重大声誉事件。
第二章组织管理和职责分工第三条组织管理(一)成立领导小组。
本行成立不良及潜在风险信贷业务处置领导小组,经营单位负责人为不良及潜在风险信贷业务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合规风险部,负责督导经营单位完成不良信贷业务的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化解方案的制订实施工作;负责督导经营单位完成潜在风险贷款的预警、监控、分析和化解工作。
(二)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负责全行不良及潜在风险信贷业务的总体分析、管理、监控、清收工作;2、针对实际情况,逐户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预案,研究清收、化解政策;3、组织做好潜在风险信贷业务退出及转化工作;4、审议发生重大风险信贷项目的化解方案,对重大突发性信贷事件做出决策。
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农银发[1994]178号
![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农银发[1994]178号](https://img.taocdn.com/s3/m/6802a76e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06665d8.png)
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1994年8月21日农银发〔1994〕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沈阳、哈尔滨、长春、武汉、南京、成都、西安、广州市分行:为了加强信用社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需要,壮大信用社资金力量,使信贷资产质量优化、结构合理,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信用社融通资金,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认清形势,提高对加强信贷管理的认识近年来,各地农村信用社顺应农村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不断加强信贷管理工作,试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改进贷款方式,优化信贷投向,盘活资金存量,完善信贷制度,充实信贷人员,提高信贷资金效益,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截止1994年7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达到5115亿元,各项贷款余额达3911亿元,有力地支持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在信贷管理上还存在不少问题与不足,明显不适应当前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形势需要。
一是信贷管理制度不完善。
如现有的贷款审批制度只考虑数量多少,风险考虑不够;审贷分离等贷款制约机制薄弱,“一支笔”批贷款的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农村流通体制和乡镇企业机制转换过程中,信用社缺乏相应的信贷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信贷责任认定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信贷责任认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定岗定责、失职问责、尽职免责的信贷管理机制,促进审慎经营,切实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资产质量,根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信用社(银行)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等,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责任是指信贷从业人员未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及信贷管理制度办理信贷业务(含各类贷款、贴现等表内授信业务和保函、承兑汇票、信用证等表外授信业务,下同)而承担的后果。
信贷责任认定是指对未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及信贷管理制度办理信贷业务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是信贷从业人员履行职责和失职问责的依据,适用于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第四条责任认定范围(一)成为不良资产的贷款。
(二)虽未成为不良贷款但未按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结息的、表外业务垫款时间在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资产。
(三)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管理规定发放的贷款。
(四)信贷岗位人员或职责发生变动,移交人或接交人要求进行责任认定的信贷业务。
(五)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及处置或呆账核销、不良贷款重组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或风险损失的贷款。
(六)其他需要进行责任认定的贷款、贴现、承兑汇票业务等。
第五条责任类型(一)完全责任:故意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业务操作规程,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并由于其个人行为致使其他当事人做出错误判断、无法预见或控制信贷业务风险的。
(二)主要责任:在信贷业务操作中严重失职或非故意违规,对存在的风险未能识别的。
(三)次要责任: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能识别信贷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第二章岗位责任第六条根据信贷业务流程,信贷岗位应设立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放款操作岗和贷后管理岗,其中调查岗设立主调查人和次调查人,审查岗设立主审查人和次审查人,审批岗设立独立审批人和集体审批。
独立审批人包括书面授权的分支机构(指信用社、支行、营业部、分理处,下同)信贷人员(含客户经理,下同)、分支机构负责人、法人机构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行长(主任);集体审批包括分支机构审贷小组和法人机构审贷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贷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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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质量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风险管理,促进我行信贷资产质量提升,有效抑
制不良贷款新增,全面提升我行的信贷资产质量和抗风险能力,根据
总行《贷款质量管理考核实施细则》及分行《客户经理考核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信贷资产质量管理考核体系通过以下两个方面对信贷人员
进行全面考核:
(一)信贷操作及管理评价。包括信贷调查、贷款发放、贷款档案、
首贷检查、定期贷后检查、本息催收、贷后检查报告、风险防范等方
面;
(二)职业道德评价。包括合规操作、诚信待客、公平竞争、廉洁自
律、保守秘密、协作配合等方面。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处罚的种类按严重情况从低到高可分为:
(一) 通报批评;
(二) 下调行员等级;
(三) 停职;
(四) 劝退;
(五) 开除;
以上处罚措施可多项并用,并可伴随罚款或扣除绩效工资等经济
处罚措施。
第二部分 信贷操作及质量管理考核标准
第四条 未按规定要求收集资料,上报材料不齐全或在承诺时间内未
补齐相关资料的,按季统计,在分行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连续
两季上榜或存在潜在风险的,客户经理对应行员等级下调一级,部门
负责人扣除当月绩效工资;与客户串通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信贷的,直
接开除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未按要求和规定程序办理贷款签章和放款手续,未按规定要
求进行信贷系统录入的,按季统计,在分行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对
于连续两季上榜或存在潜在风险的,客户经理对应行员等级下调一
级,部门负责人扣除当月绩效工资;情节较重的,带来实质性风险的,
对相关信贷人员及部门负责人做停职处理。
第六条 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进行定期贷后检查工作,现场检查流于
形式,未按规定项目、内容进行检查,未按要求撰写贷后检查报告的,
按季统计,在分行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连续两季上榜的,客户
经理对应行员等级下调一级,部门负责人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屡教不
改或贷后检查中故意隐瞒或掩盖问题,对相关信贷人员劝退,部门负
责人停职。
第七条 未按规定对抵(质)押物进行现场调查、评估或现场调查不
严、不细,贷后未按期进行抵(质)押物现场核查,给予通报批评;
抵(质)押登记手续出现瑕疵的,带来潜在风险的,客户经理对应行
员等级下调三级,部门负责人扣除当季绩效工资;抵押登记手续不合
规,带来实质性风险的,对相关信贷人员及部门负责人做停职处理。
第八条 未按规定要求提前通知客户做好本息支付工作的,由此造成
客户欠息或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全行通报批评,客户经理罚款
1000元,部门负责人扣除当月绩效工资。
第九条 因贷后管理工作不落实,在借款人或担保人发生经营风险或
抵(质)押物价值发生重大变化或借款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挪用贷款,
危及贷款安全时,未及时获取本应发现的相关信息或未及时报告信
息,造成我行资产风险或风险扩大的,客户经理对应行员等级直接降
至11级,部门负责人扣除全年绩效工资;情节严重的,部门负责人
及相关信贷人员做停职处理。
第十条 办理票据承兑业务时,未核实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和保证资金
来源的合理性,全行通报批评,客户经理对应行员等级下调一级,部
门负责人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客户敞口部分保证金到位不及时,或其
他情况致使我行银承业务出现逾期支付、信誉受损的,客户经理对应
行员等级下调三级,部门负责人扣除当季绩效工资,相关业务部门当
季不给予新增额度安排;银承业务出现垫款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相
关信贷人员做停职处理。
第十一条 办理公司贷款业务时,未按规定进行信贷调查或调查的内
容不全面、不真实,未按规定的时间对贷款用途进行检查、监督,带
来潜在风险的,全行通报批评,客户经理对应行员等级下调一级,部
门负责人扣除当月绩效工资;贷款欠息30天以上或贷款出现逾期,
企业确实无力支付贷款本息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相关信贷人员做停
职处理。
第十二条 办理贸易融资业务时,除按贷款操作和管理的标准考核
外,未核实贸易背景的真实性、融资的合理性,未监督货物流向、贷
款回流等,带来潜在风险的,客户经理对应行员等级下调一级,部门
负责人扣除当月绩效工资。
第十三条 办理非融资类业务时,除按银承操作和管理的标准考核
外,未调查业务的市场准入条件或业务重点调查的内容不全、不真实,
客户经理对应行员等级下调一级,部门负责人扣除当月绩效工资。
第三部分 职业道德考核标准
第十四条 与客户串通骗取信贷、收取客户回馈、违反国家法律的,
开除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违规操作,给我行带来风险或不良影响的,直接开除。
第十六条 越权允诺、蒙骗客户,造成不良影响的,做劝退处理。
第十七条 泄露银行或客户商业机密的,取消客户经理资格,影响恶
劣的,做劝退处理。
第十八条 客户服务过程中,不能及时沟通通报情况的、不积极配合
的、不按客户经理岗位职责要求做好工作的,做劝退处理。
第十九条 因服务不到位,致使重点客户流失的,在客户服务方面态
度恶劣、不负责任、出现重大失误以及遭客户投诉的,对我行声誉造
成负面影响的,做劝退处理。
第二十条 客户开发过程中采用诋毁、降低业务标准等不正当手段进
行行内恶意竞争的,对我行造成负面影响的,做劝退处理。
第四部分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2年7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