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之浅析 刘畅
保险诈骗罪研究

保险诈骗罪研究——基于刑事审判一线的调查报告【内容提要】:本文主要立足于保险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现状,详细调研分析保险诈骗罪这一刑法规定是否真正发挥了惩罚诈骗人、维护保险秩序的功能作用。
通过分析发现刑法198条的规定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案发率极低,危害后果较大、适用刑罚较轻等,因此得出刑法198条的规定不能有效打击保险诈骗犯罪、维护保险行业秩序的结论。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笔者深刻剖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而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层面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以期有所裨益。
【关键词】:保险诈骗适用比重裁判文书保险事故以下为正文:一、保险诈骗罪的基本概况保险制度在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中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是现代社会稳定器和减压器。
1自保险制度建立之初,保险欺诈行为对该制度的侵害呈日渐严重趋势。
我国在1995年出台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最早增1王侠:《保险诈骗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载《山东青年》2013年第3期,第170页。
设了保险诈骗罪,1997年刑法修订时,正式把本罪收入新刑法,从而为打击破坏保险秩序的保险诈骗罪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依据。
根据现行刑法第198条的规定,保险诈骗罪,是指行为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数额较大保险金的行为。
2为系统的认识保险诈骗罪,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相关知识进行梳理:(一)从保险行为的内容范围进行比较目前世界各国做法不一,主要分为:狭义的保险诈骗罪,3指保险诈骗行为仅限于财产保险诈骗,人寿保险方面的诈骗未作规定,例如德国、荷兰;广义的保险诈骗罪,4是指将保险诈骗罪的成立范围限定在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两个方面,但又从行为手段和诈骗目的进行了限制,例如意大利和奥地利;更广义的保险诈骗罪,指不论是骗取财产保险金还是骗取人寿保险金,依法均应当构成保险诈骗罪,而且就骗取人寿保险金而言,其行为手段不限于伤害自己或他人身体,以故意杀人为手段骗取保险金的,也可构成保险诈骗罪。
保险公司诈骗案件以案示警的学习心得

保险公司诈骗案件以案示警的学习心得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要求不断提高。
因此,保险业务也得到了迅猛发展,其产品类型越来越丰富,销售范围越来越广泛。
同时,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也逐渐暴露出各种诈骗行为。
他们利用人们投保心切和防范意识差等弱点实施诈骗,最终使被害者遭受巨大损失。
如何加强对保险公司犯罪预防和控制,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结合近期全省开展的“打击保险欺诈”专项行动案例分析,浅谈有关方面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才能减少甚至杜绝保险公司诈骗现象的发生。
一、自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保险公司诈骗已经遍布各地区,并且呈现不断上升趋势。
从被查处的典型案件看:北京万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冒充经理向客户推荐高额保单获得1亿元保费后携款潜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原副总经理李某冒充荆门市委领导,与原公司经营部主任徐某一起编造假资料为农民编织购买“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办理了保险业务,涉嫌金额18.6万元;江苏南通国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某为谋私利多次指示无证人员伪造房屋所有权证明,由自己承担鉴定费收入共计13.9万余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3.8万余元;山东青岛华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李某等三人利用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之际伪造虚假验资报告,帮助外商企业骗取信贷资金达500万美元;山西大同市某建筑安装公司董事长马某虚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投保,骗取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山西分公司业务费40万元;山西省阳泉市盂县孙某、刘某、杨某通过谎称可以给客户免除几十万元保费等手段先后以公司名义或个人名义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招标采购活动而骗取30多万元;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市某服饰店店主韩某利用客户需要办理保险业务便找借口不让客户索要保单,致使客户流失的行为,骗取5万元;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王某虚构工程、通过欺骗性介绍,诱骗某药厂向其缴纳保费5000元,然后通知某医院拒付药款……二、在日常生活中,很多群众都会认为买保险就是转移风险,具有社会保障功能。
《保险诈骗案例分析》PPT幻灯片PPT

2021 1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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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决他起 险魏们初 理某向, 赔胜法保 金诉院险 。,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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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付 万法, 余院随 元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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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胜诉后,由于未将车辆修好,张某并没有从被保险人那 里拿到理赔金。经协商,帕萨特轿车到了张某手中。为了 继续骗取保险金
2021 7 19 FC×××
23
险并后市车栾
公以张羊和某
司被某郡鲁、年
索保将镇 赔险两成
徐 某
张某为了诈骗巨额保险理赔金并不被发现, 可谓挖空心思
一是在将不同车辆投保时均使用其家人或朋 友的名字
二是在制造车辆事故时屡次更换驾驶员和报 案者
三是一旦保险公司不给赔偿,其立刻起诉迫 使保险公司就范。
保诉伪讼下在 险,证,,保 金保,并张险 。险最在某公
公终法向司 司法庭法提 赔院上院出 付判指提疑
决使起问 万张他民的 余某人事情 元胜作诉况
12
···
吃人 到的 了贪 骗恋 保是 的可 甜怕 头的 , 张 某 一 发 不 可 收 拾 。
2021年4月25日晚,张某与栾某将 鲁YD2×××桑塔纳轿车从青岛秘密开 回莱阳,第二天向青岛警方报假案称 车辆被盗,车上贵重物品丧失。
月
万 余 元
人 姜 某 的 名 义 向 保
保险诈骗罪“着手”的认定

保险诈骗罪“着手”的认定作者:冯嘉敏谭意承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04期摘要:保险诈骗罪着手的判断,学界有“法定行为开始说”、“具体分析认定说”、“索赔说”三种观点。
其中“索赔说”揭露了“着手”的本质,对于各种类型的保险诈骗行为,都能提供一般性指导,是最为科学的主张。
关键词:保险诈骗罪;着手;索赔说中图分类号:D924.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1-0228-01作者简介:冯嘉敏(1993-),湘潭大学法学院;谭意承(1996-),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隐瞒事故真相等方法,骗取数额较大保险金的行为。
学界对保险诈骗罪“着手”的认定标准问题,存有较大争议。
一、保险诈骗罪“着手”的争议观点保险诈骗罪“着手”的判断标准,刑法学界有“法定行为开始说”、“具体分析认定说”、“索赔说”三种观点。
(一)法定行为开始说“法定行为开始说”认为,着手就是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行为人开始实施虚构保险标的、编造虚假事故原因等手段行为的,即为着手。
(二)具体分析认定说“具体分析认定说”认为,应以行为人在非法占有目的的支配下开始实施向保险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为准,同时结合刑法条文对罪状的描述,具体认定每种保险诈骗行为的着手。
针对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情形,“具体分析认定说”将其进一步细分为不同情形区分判断,虚构保险对象投保、事后投保的,投保时为着手;重复保险的,向保险公司提出超额赔偿请求时为着手;超额保险、隐瞒保险危险的,索赔时为着手。
其他四种情形,均以索赔时为着手。
(三)索赔说“索赔说”认为,实行行为只能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的危险性行为,行为人到保险公司索赔或者提出支付保险金请求时,方为保险诈骗罪的着手。
二、对争议观点的评析(一)法定行为开始说“法定行为开始说”虽严格遵循了罪刑法定的原则,但对保险诈骗罪着手的认定过于提前,会出现行为与罪名不符的情况。
保险诈骗罪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保险诈骗罪的认定及法律适用AbstractInsurance fraud has serious social harm, we must strengthen the theoretical research on insurance fraud and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 crackdown. This article focuses on the judicial determination of the crime of insurance fraud, the crime of insurance fraud, the boundaries of the crime, the criminal form of some of the problems, from a multi-angle detailed analysis. The object of insurance fraud includes the state insurance system and the property ownership of the insurance company, the subject is limited to the insured, the insured and the beneficiary, the crime of insurance fraud is a direct intentional crime, must be illegal possession of insurance as a key element. The amount of large insurance is an important criterion for the crime of crime and non-crime, the crime of insurance fraud is the amount of crime, the existence of attempted form, the special nature of insurance claims led to insurance fraud often in the form of joint crime, so the case is more complex. Insurance fraud crime in the form of crime is mainly involved in committing the problem, the implication of the existence of a crime and a number of differentways of punishment. Through the discussion of this article, the author hopes to play a role in the research of insurance fraud theory and judicial practice.**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Key words insurance fraud constitute of crime patterns of crime序言保险诈骗活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影响保险事业的健康运行和发展,还会带来其他的社会危害,其手段行为很可能会危及到其他财产、人身、生产、生活等很多领域。
浅析三角诈骗中的处分权限

浅析三角诈骗中的处分权限[摘要]受骗人与被害人并非同一人时也可以成立诈骗罪,即三角诈骗,在三角诈骗中,处分行为依然是区分三角诈骗与间接盗窃的关键,而处分行为成立与否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处分人即受骗人是否具有处分权限或者处分地位,认定是否具有处分权限应该在客观权限理论的基础上给受骗人限定一个审查义务,如果受骗人具有被害人的授权同时尽到了审查义务仍然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此时方能肯定具有处分权限,也才能具备成立处分行为的前提。
[关键词]三角诈骗;处分权限;审查义务一、问题之提出诈骗罪中的被害人与受骗人往往是同一个人,但在三角诈骗的场合被害人与受骗人不是同一个人,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会出现盗窃的间接正犯和诈骗罪难以区分的问题。
对于受骗人与处分行为人必须是同一人,在学界几乎达成了共识,因为若非如此,则就不能认定存在基于错误的交付行为。
换言之,只有在受骗人与处分人是同一人的场合,才能有讨论受骗人基于具有处分权限而做出了处分行为的余地,否则,在受骗人与处分人不是同一人的场合,则处分人并不是受骗人,其做出的处分行为当然不会牵涉到处分权限有无的问题。
因此,被骗人是否具有处分权限就成为了认定是否成立处分行为的关键,“被骗人必须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者处于可以处分被害人财产的地位;否则难以区分盗窃罪间接正犯与诈骗罪的界限”。
[1]可以说,只有在受骗人具有处分权限的场合才能肯定处分行为,受骗人具有处分权限而做出处分财物而定行为,则财物的转移即使不是在财物所有人亲自处分的场合也能肯定财物的转移是基于交付意思的转移占有,而非“违反意思的转移占有”,这样,行为人就可能成立诈骗罪,否则,若受骗人根本不具有处分权限而做出了转移财物的行为,就不能说财物的转移是基于交付意思的转移占有。
在这种场合,行为人只是利用了不具有处分权限的受骗人而取得了财物,成立盗窃的间接正犯。
问题在于,被骗人有无处分权限的标准在哪里?对此,学界并未形成统一的见解。
对法条竞合的一个反思性考察——以保险诈骗罪为例

J u n lo n te N r lUn v ri o r a fYa gz o ma i est y
第 2 6卷 第 4期
V0.6 1 2 No4 .
21 0 0年 7月
J l 2 1 uy 00
口 法 学
对法条竞合 的一个反思性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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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长 江 师 范学 院学报
为评 价为合阿 埔 ,以实现罪行均衡,这样的做法是 在背离罪行法定原则来实现罪行均衡,是值得商榷的。
二 法条 竞合是 对犯 罪客体 的误读
多 ,比如 ,盗窃 罪 一盗 伐 林 木 罪 一盗 窃 枪 支 弹药 爆 炸物 罪 ,抢劫 罪 一抢劫 枪 支 弹药爆 炸 物 罪等 等 。 之所 以对 我 国刑 法做 出 以上 解 释 ,是 正确认 识犯罪 客体 ( 防止对犯 罪客体 的认 识仅 仅停 留在 “ 法律所 保护 的社会 关系 ”这一 抽象 层面 )的必 然 ,是 在整 个刑 法体 例下正 确认识 罪与 非罪 、此罪 与彼罪 、一
[ 关键 词] 法条 竞合 ;重法优 于轻 法 ;保 险诈 骗 罪 ;犯 罪客体
【 中图分类 号]9 4 D 2
[ 文献标 识码 】 A
【 章编 号]6 4 3 5 ( 0 0) 4 0 0 — 3 文 1 7 - 6 2 2 1 0 — 1 9 0
诈骗保 险金 的 ,无论数 额 多少 、情节多 么严 重 ,最
因为刑法分则中每个之嫌的话那也只能被认为是立法缺陷所致当然个罪所保护的犯罪对象的存在状态或特征是特是不是真的立法缺陷还有待商榷因为我同刑法第189条还有第2款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定的所以每一个犯罪都有其独立的把罪客体在此基础之上被刑法所禁止的改变犯罪对象既有的为问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存在状态或特征方式也是特定的所以每一个罚的规定均保险诈骗罪中出现无论数额多个罪才与其他罪区别开来
毕业论文保险欺诈及其防治措施

保险欺诈及其防范措施【内容提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保险业也迅速崛起,但与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相比,仍属发展时期。
然而,发生在西方保险业中的各种保险诈骗案近年来却在我国各地频频发生,且愈演愈烈,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也引起了社会各界,尤其是保险界和法律界一些有识之士的普遍关注。
保险欺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保险欺诈仅指投保人方面的欺诈,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或其发生的原因夸大损失程度等手段,致使保险人陷于错误认识而向其支付保险金的行为。
广义的保险欺诈还包括保险人及第三人方面的欺诈.本文主要针对狭义上的保险欺诈,论述了保险欺诈对社会的危害性,保险欺诈的类型和表现形式,产生保险欺诈的多方面的根源以及对保险欺诈的法律整治等诸多方面,对发生在保险界的这一现象和问题作了较为详尽的阐述和分析,最后,对保险欺诈的防范措施,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设想。
【关键词】保险业;保险欺诈;防范措施随着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保险欺诈现象也呈上升趋势。
纵观全球,没有任何一个开办保险业务的国家不被保险欺诈问题所困扰.保险欺诈成为当前对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的最大威胁之一。
根据有关资料统计显示,国际上某些险种因为被欺诈而导致赔款支出最高可达到保费收入的50%①。
2002年美国的各财产保险公司一年内发生的保险欺诈使保险公司蒙受的经济损失约224亿美元,人寿保险公司发生的欺诈一年内使保险公司蒙受的损失约在730亿美元,在美国,由于保险欺诈致使每个家庭每年平均增加200-300美元的保费成本②。
我国在上世纪80年代末期,诈骗犯罪中涉及保险欺诈的仅占2%左右,到1994年底这类案件上升到6%左右,到2000年则升至9.1%,到了2005年更是上升近至10%③.保险业①皮曙初:《日益猖獗的保险欺诈》,《党建文汇》2006年2月下,第37页。
②袁建华、粟榆、罗向明:《预防保险欺诈策略研究》,《特区经济》2006年2月刊,第256—2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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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之浅析
刘畅
发表时间:
2017-07-06T14:33:12.727Z 来源:《文化研究》2017年3月 作者: 刘畅
[导读] 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欺诈的手段骗取保险金,侵害社会经济秩序。把握这点,我们才能辨别案件的性质,方便执法。
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
2017年4月18日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又开始了新一轮的平安使命-1专项行动,随着专项行动的不断深入,各类经济犯罪的打击也取得
了不小的成绩,其中车辆保险诈骗案件的侦破引起笔者几点思考。笔者由正在侦办的一起车辆保险诈骗谈谈自己的几点看法。
一、典型案例
2017年4月19日,我局接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委托员工张某报案,称2016年12月26日,其公司受理一起保险理赔案,驾驶
员杜某向其公司报案称其驾驶的一辆奔驰轿车在阜阳市颍泉区某处发生事故,致使车辆前脸中网受损,车主张某某次日到奔驰
4S店定损,
并提供
135135元的发票到其公司要求理赔。其公司现场勘查后发现多处疑点,遂到公安机关报案。
经侦查,在2016年12月26日的保险事故系杜某与张某某伪造,车辆损失是2016年12月6日的事故所致,而当时车辆未投保,故而车主
在
2016年12月11日在人保财险公司为车辆投保后伪造了这起事故,意图获取赔偿。保险公司发现疑点及时报案,车主也于案件受理当日通
过拨打人保财险客服电话放弃索赔,最终
135135元的理赔款保险公司并未支付出去。
二、保险未遂的界定
保险诈骗罪是典型的结果犯,其中虚构保险标的、造成保险事故等行为,只是为诈骗保险金创造了前提条件,到保险公司索赔的行为
或者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请求的行为,才是本罪的
“着手”。行为人以及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
的,属于犯罪未遂。
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构成保险诈骗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中规定,行为人已经着手
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罪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情节严重”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解释和判断标准。2006年6月14日至16日,市公、检、法、司、安五家机关在巴
南区举行了重庆市政法部门第四届
“五长”联席会议。会议中对在刑事司法理论和实务上的诸多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其中,就包含有对上
述
“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会议达成下列共识:保险诈骗未遂罪的界定标准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未遂的,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视为“严重情
节
”,应追究刑事责任。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未遂的,数额达到25万元以上,视为“严重情节”,应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理论法学中,对法的
渊源有明确的解释,政法部门的会议结论并既不属于法的正式渊源,也不属于非正式渊源,难以被合理合法地适用。
笔者认为,判断犯罪情节的轻重和恶劣,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犯罪的手段和方法;犯罪的结果和后果;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情况;
犯罪后的态度;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与所起的作用等方面来做出判定。在本案中,虽然车主杜某的索赔金额
13余万元,属于保险诈骗
罪金额巨大的情节,但是杜某能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和威慑力,主动提出放弃索赔,联系保险公司要求作出撤案处理,其主观恶意性并不
十分严重。因而笔者认为如果单纯从申请理赔的金额来判定嫌疑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是否具有
“其他情节严重性”,存在一定的片面性。
三、保险诈骗的定性
笔者在侦办期间,有同事提出此案可能不构成保险诈骗,而属于一般的诈骗。他的观点是,保险诈骗一般都是先购买了保险之后,再
通过其他手段故意造成事故,继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其实,产生这种想法会令我们陷入误区。张某某在车辆发生了车祸之后隐瞒事实,
再通过熟人到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后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后伪造事故向保险公司报案,申请对其理赔。其作案的方式与传统意义上先购买保
险再故意造成事故、夸大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保险诈骗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所规定的保险诈骗,即保险人故
意虚构保险标、编造虚假夸大事故事实、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亡或者疾病的方
式来骗取保险金的属保险诈骗。在这起保险诈骗案中张某某是采用了虚构保险标的方式进行诈骗。本案中的保险标的正是张某某参保的奔
驰轿车,张在参保时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将一个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再进行诈
骗。因而其行为属于保险诈骗。
诈骗和保险诈骗都是情节犯,两者诈骗金额都要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保险诈骗罪,除了必须是诈骗数额较大、行为人有骗取
保险金的目的外,还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即为特殊的主体,必须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欺诈的手段骗取保
险金,侵害社会经济秩序。把握这点,我们才能辨别案件的性质,方便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