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浅析
【论文文献】保险诈骗罪浅析

【论文文献】保险诈骗罪浅析论文范文题目:保险诈骗罪浅析编辑:司马小【内容摘要】保险欺诈行为是伴随着保险商品的产生而产生的~其行为本身严重侵害了保险人和广大保户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阻碍了保险在商品经济社会发挥其风险保障和融通资金职能作用。
保险诈骗具有主体多元化、隐蔽性较强、犯罪黑数高、社会危害性大的特点。
保险诈骗罪的成因有社会环境和诈骗心理的原因~也有保险业管理制度的原因~同时~法律环境的相对不完善也是保险诈骗罪的成因之一。
本文认为:现行《刑法》的规定~已经不能实现对这种状况的有效规制。
同时提出如下立法建议~保险诈骗罪的目的性要件即“以非法占有保险赔偿金为目的”应在刑法中加以明文规定,对保险诈骗犯罪的行为特征应规定灵活条款,对保险诈骗犯罪应重视罚金刑的适用。
防范保险欺诈的关键在于社会舆论正确导向,社会有关方面协作预防,保险行业之间加强联系与合作以及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素质~保险机构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查勘理赔流程以及建立完善保险诈骗罪的司法制度等。
关键词:保险欺诈,保险诈骗罪,犯罪构成,犯罪防范,立法完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迅速发展~对稳定企业经营、保障经济发展、安定人民生活~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但是~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险欺诈行为也凸显出来~并且成为当前保险业最大威胁之一。
一、保险诈骗犯罪的法律特征及犯罪构成所谓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或保险事故发生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手段~致使保险人陷于错误认识而向其支付保险金的行为。
同传统的经济诈骗相比~保险诈骗罪有其显著的法律特征: ,、犯罪主体多元化。
保险诈骗不仅涉及自然人~而且涉及法人,单位,。
从当前的司法实践看~一些特大保险诈骗案往往由法人,单位,实施或参与实施。
,、社会危害的多重性。
保险诈骗不仅侵犯了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和整个社会的财产~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秩序~而且对他人的人身安全也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保险欺诈罪名解读与处罚

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03
04
故意扩大损失程度
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故意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以骗取保险金。
01
02
虚构保险标的:虚构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故意夸大保险标的的风险,以骗取保险金。
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者故意扩大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以骗取保险金。
03
04
冒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冒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
个人责任与担当:作为公民,应自觉抵制保险欺诈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公共利益。
案例教训:加强保险知识和法律意识,遵守保险合同和法律法规,切勿因小利益而违法违规。
汇报人:XXX
03
04
故意违反合同规定: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违反与保险合同相关的规定,以骗取保险金。
保险欺诈罪的刑罚种类: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等
保险欺诈罪的刑罚幅度: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和涉案金额等因素确定
保险欺诈罪的刑罚适用:根据犯罪主体、主观恶性、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进行量刑
保险欺诈罪的刑罚执行:根据判决结果和犯罪情节等因素进行执行
保险欺诈行为不仅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也严重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保险诈骗罪:利用保险合同,骗取保险金
诈骗罪: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保险金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故意虚构保险标的
01
02
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了解保险公司的资质和信誉
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
警惕高回报承诺和虚假宣传
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确保明确了解其中包含的各项条款和条件。
特别关注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和限制条款,以免在需要理赔时出现问题。
浅析新形势下我国保险欺诈现状和对策

浅析新形势下我国保险欺诈现状和对策在当前快速发展的社会经济中,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市场的不断扩大和保险业务的不断增加,保险欺诈现象也日益突出。
本文将就我国新形势下的保险欺诈现状和对策进行浅析。
一、保险欺诈现状分析1. 多种保险欺诈手段的出现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保险欺诈手段也在不断创新。
除了常见的虚假理赔、虚假保险单等手段外,隐瞒不实信息、合谋欺诈以及滥用保险等手段也相继出现,给保险公司和消费者都带来了极大的损失。
2. 保险欺诈社会成本的增加保险欺诈不仅仅对保险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也对整个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大量欺诈案件的发生,使得保险公司不得不增加保费以应对风险,这进一步加重了普通消费者的负担,也损害了保险市场的良性运行。
3. 保险欺诈案件难以查证的问题由于保险欺诈案件的复杂性和涉及范围的广泛性,保险欺诈往往难以被查证和打击。
很多保险欺诈案件涉及多个地区和部门,追溯证据和调查工作困难重重,使得很多保险欺诈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监管和处罚。
二、如何应对保险欺诈问题1. 加强保险行业监管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公司的审核和监管力度,确保保险产品及合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减少虚假保险产品的出现。
同时,建立健全有效的保险欺诈举报投诉渠道,提高案件的查证成功率,对保险欺诈行为进行及时打击和处罚。
2. 提高保险消费者的风险意识保险消费者应加强风险意识的培养,充分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和保险产品的条款,避免因为不了解合同而导致欺诈行为的出现。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对保险合同的认知度。
3. 利用科技手段提高反欺诈能力保险公司可以利用科技手段,如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技术等,对保险合同和保险理赔进行精确识别和分析,及时发现虚假保险和欺诈行为。
同时,利用科技手段可以加强保险行业的信息共享与交流,提高对保险欺诈的整体防范和打击能力。
4. 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保险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和监察机制,建立健全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销售人员和理赔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保险欺诈的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
浅析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诈骗

浅析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诈骗【写作提纲】:保险诈骗是指不法分子以假冒身份伪造证件、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参与保险活动,骗取保险金的恶意行为。
它是伴随着保险商品的产生而产生的,其行为本身严重侵害了保险人和广大保户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阻碍了保险在商品经济社会发挥其风险保障和融通资金职能作用。
一、保险欺诈产生的原因二、保险诈骗犯罪的法律特征及犯罪构成1.保险诈骗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金融秩序和公共财产所有权。
2.保险诈骗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3、保险诈骗案件存在的特点。
三、保险诈骗的表现1、投保时不如实告知。
此类保险诈骗使得不具备投保资格的人混入被保险人的行列,产生逆选择现象。
2、提供虚假证明,夸大索赔金额。
四、认定保险诈骗罪应当注意的问题1、保险诈骗罪与非罪行为的区别。
2、保险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的区别。
3、保险诈骗罪中的一罪与数罪的问题。
五、保险诈骗犯罪的防范及对策1、保险诈骗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不能再将欺诈作为一种微小的失常而忽视。
2、保险界、司法界、新闻界等要加强彼此之间的相互协作,协助保险界搞好预防。
3、利用新技术加强反欺诈斗争力度的武器,共享各种信息成果。
4、严格贯彻执行《保险法》及其他法律中的有关规定。
5、加强风险评估,提高承保质量。
6、建立科学的理赔规程,提高理赔人员的素质。
六、建立保险诈骗风险防范体系的对策和措施(一)加强相关法制建设,努力做到标本兼治。
(二)高度重视保险诈骗问题,将反诈骗作为市场建设的重要内容。
(三)坚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形成反诈骗的有效机制。
(四)立足长远,探索有利于遏制诈骗的长效机制。
(五)建立有效沟通机制,构建核保信息平台。
(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业务品质。
浅析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诈骗【内容摘要】保险诈骗是指不法分子以假冒身份伪造证件、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参与保险活动,骗取保险金的恶意行为。
保险诈骗罪司法认定若干问题探析

保险诈骗罪司法认定若干问题探析提要:近年来保险业飞速发展,但是与现代保险业发展相适应的保险机制在我国并未完全建立,使得保险诈骗犯罪案件的发生增长迅猛,成为当前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最大威胁之一。
我国《刑法》已将保险诈骗罪从诈骗罪中独立出来作为独立罪名,对保险诈骗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但是司法机关在严厉打击此类犯罪的同时,也遇到了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如主观目的性要件、共犯、未遂等的认定事宜。
笔者在文中对司法认定中的这些问题逐一分析,以期对司法实践中此类问题的解决能有所裨益。
关键词:保险诈骗;司法认定;未遂;目的性要件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使自己或者第三者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我国,与现代保险业发展相适应的保险机制在我国并未完全建立,保险监督机构对保险监督不力,保险业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对保险诈骗犯罪的惩处不力。
这些都使得保险诈骗犯罪案件的发生增长迅猛。
如何应对保险业务中的诈骗行为已成为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所面临的共同难题。
本文从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若干问题入手,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服务于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
一、保险诈骗罪目的性要件的争议与认定(一)保险诈骗罪是否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保险诈骗罪是故意犯罪,这是毫无争议的。
但是,由于现行《刑法》对保险诈骗罪未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规定,因此,该罪的成立是否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做为其必备要件,在理论界产生了分歧,形成了两种对立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否定说认为,应当严格按照罪刑法定的要求,也就是说,如果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了目的性要件的,比如信用卡诈骗罪,那么在认定该罪的犯罪构成上,此目的性要件就是必备要件,不可或缺;反之就不能作扩大解释。
第二种观点肯定说认为,保险诈骗罪是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刑法尽管没有对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无论理论上和实践上对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观点普遍予以认可。
论保险诈骗罪

论保险诈骗罪内容提要; 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迅速发展,保险欺诈事件时有发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保险制度上的一些漏洞进行保险诈骗活动。
所诈骗的保险金额都比较大,一旦得逞,不仅严重扰乱了保险业的发展进而危及人民所享有的保险福利,而且还会给国家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时已经将把本罪收入新刑法,从而以打击破坏保险秩序的保险诈骗活动,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刑法第198条的规定,所谓保险诈骗,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该论文涉及以下问题:①保险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②保险诈骗罪的刑罚适用。
③保险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1.保险诈骗的共犯问题。
2.保险诈骗的既遂与未遂问题。
3.保险诈骗的数罪问题。
④保险诈骗的防范对策。
⑤保险诈骗的探析。
保险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一般只能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构成。
本罪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保险金。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金融秩序。
本罪的犯罪的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1、本罪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保险金。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
;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8条规定了对保险诈骗罪的刑罚适用。
该文对保险诈骗罪的司法认定以及对防范对策,和犯罪做之探析,以期对司法实践中此类问题的解决能有所裨益。
[关键词] ; 保险制度保险金诈骗; 犯罪构成中国的社会保险起步较晚,但保险事业之迅速发展的速度惊人,保险观念已经进入广大老百姓中,可是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也使得一些金钱异常渴望、道德沦丧、人性泯灭的不法之徒不惜以杀人、放火为手段人为的制造保险事故,实施保险理赔,实施保险诈骗犯罪。
浅析保险诈骗罪

浅析保险诈骗罪作者:沙鸥刘阳来源:《现代交际》2013年第09期[摘要]随着保险的产生和发展,保险欺诈行为也随之而来,其行为给社会与人们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的危害,阻碍了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更对商品经济中保险对其保障的职能作用严重破坏,本文对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释分析,同时提出了一些对保险诈骗行为的相关抑制建议,提出一些正确的导向。
[关键词]保险诈骗诈骗罪犯罪防范[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09-0020-01伴随着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与保险业的发展,发生了一系列的犯罪事实,形成了保险诈骗罪。
我国刑法中对此类犯罪并未做出专门的章节规定,只是在诈骗罪的内容中有简单的规定。
增设了保险诈骗罪予以惩治伪造货币和各种诈骗犯罪行为。
为此,使得保险诈骗行为从刑法中所规定的诈骗罪中独立出来,这将为保险中所体现的一些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适用依据。
本文以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认定以及惩治为探讨,希望深刻领会刑法中对此立法的精神,正确运用于实践,使得我国保险业更加稳定与健康发展。
一、保险诈骗罪认定的四个要件第一,我国刑法对此罪的认定要求是数额较大,未达到数额,可按一般的违反保险法的行为处理。
这就对本罪与一般的违法行为有所区分。
在《保险法》中规定了,行为人所实行的保险诈骗行为中获得的数额不是较大的,不予以保险诈骗罪论处,只需施以行政处罚。
而从罪行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上考虑,骗取的数额较大就应当是保险诈骗罪。
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认定本罪,除此基本的标准外,也不能忽视其他恶劣的行为对其定罪的作用。
所以在此基础上,我们对其认定还应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加以考虑。
所以,纵观对此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保险诈骗罪只能是出于故意而为之,过失是不考虑的。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在保险活动中获取的不合理保险金的种种行为,应该加以主观分析,区别于其他罪名与本罪。
2020年(金融保险)试析保险诈骗罪及其立法完善

(金融保险)试析保险诈骗罪及其立法完善试析保险诈骗罪及其立法完善论文摘要:在保险业迅速发展的今天,保险欺诈事件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保险人和广大保户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保险诈骗具有多元化的主体、且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犯罪黑数高、社会危害性大的特点。
应当把防范保险欺诈放在壹个主要位置,树立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提高人们对保险欺诈社会危害性的认识;社会有关方面协作预防;保险行业之间加强联系和合作以及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素质等。
对保险诈骗严厉打击,完善有关立法,提高立法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关键词:保险诈骗罪;保险欺诈;保险诈骗犯罪的防范。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后,保险作为社保体系的壹个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迅速发展,对稳定经济发展、安定人民生活,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可是,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险欺诈行为、特别是保险诈骗罪也凸显出来,且且成为当前保险业最大威胁之壹,必须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保险诈骗罪:是指行为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数额较大保险金的行为。
为了打击保险诈骗犯罪,新刑法【1】在第198条中予以规定了保险诈骗罪的罪状和法定刑,然而,新刑法对本罪的规定在主体、客观方面等问题上仍存在明显的缺陷,不能适应保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很大程度上困扰着司法实践工作。
本文立足我国法制建设实际,对保险诈骗罪及其立法完善作壹粗略探讨。
壹、保险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新刑法的规定,保险诈骗犯罪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如下要件:第壹、保险诈骗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壹般只能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收益人三种人构成。
根据刑法第壹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自然人和单位都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
《保险法》【2】对这三种人有着明确的规定。
但现实生活是复杂多变的,在许多情况下,其他人也同样能够利用保险合同诈骗保险金,将保险诈骗的主体规定为特殊主体不利于打击保险诈骗犯罪,实践中就有这样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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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保险欺诈行为是伴随着保险商品的产生而产生的,其行为本身严重侵害了保险人和广大保户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阻碍了保险在商品经济社会发挥其风险保障和融通资金职能作用。
保险诈骗具有主体多元化、隐蔽性较强、犯罪黑数高、社会危害性大的特点。
保险诈骗罪的成因有社会环境和诈骗心理的原因,也有保险业管理制度的原因,同时,法律环境的相对不完善也是保险诈骗罪的成因之一。
本文认为:现行《刑法》的规定,已经不能实现对这种状况的有效规制。
同时提出如下立法建议,保险诈骗罪的目的性要件即“以非法占有保险赔偿金为目的”应在刑法中加以明文规定;对保险诈骗犯罪的行为特征应规定灵活条款;对保险诈骗犯罪应重视罚金刑的适用。
防范保险欺诈的关键在于社会舆论正确导向;社会有关方面协作预防;保险行业之间加强联系与合作以及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素质,保险机构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查勘理赔流程以及建立完善保险诈骗罪的司法制度等。
关键词:保险欺诈;保险诈骗罪;犯罪构成;犯罪防范;立法完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迅速发展,对稳定企业经营、保障经济发展、安定人民生活,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但是,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险欺诈行为也凸显出来,并且成为当前保险业最大威胁之一。
一、保险诈骗犯罪的法律特征及犯罪构成所谓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或保险事故发生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手段,致使保险人陷于错误认识而向其支付保险金的行为。
同传统的经济诈骗相比,保险诈骗罪有其显著的法律特征:1、犯罪主体多元化。
保险诈骗不仅涉及自然人,而且涉及法人(单位)。
从当前的司法实践看,一些特大保险诈骗案往往由法人(单位)实施或参与实施。
2、社会危害的多重性。
保险诈骗不仅侵犯了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和整个社会的财产,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秩序,而且对他人的人身安全也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如在人身保险中,有的投保人、受益人为了谋取巨额保险金而不惜铤而走险,故意杀害被保险人。
3、诈骗数额巨大。
与其他民事欺诈不同,保险领域内的诈骗往往以巨额保险金为行为指向。
这在团伙作案、集团作案、跨国作案、法人(单位)作案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因而其危害性更为严重。
4、具有极强的隐蔽性。
保险诈骗打着合法保险合同的幌子而制造假象,从中骗取赔偿金;保险人的经营对象遍及整个社会,难以对每个投保人都十分注意,保险诈骗在制造违法事件的时间上有选择性,只要在合同有效期内,随时都可以进行,所以它有极强的隐蔽性。
5、犯罪黑数较高。
所谓犯罪黑数,指客观存在的犯罪活动中,没有被揭露或没有受到司法机关查处的比数。
在所有诈骗行为中,保险诈骗犯罪的黑数是最高的。
究其原因,除了本身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在短时间内难以受到司法机关的追究外,主要是许多人并不认为欺诈是一种严重的犯罪。
一些人认为欺诈保险公司只是一种“公众游戏”,似乎是可以原谅的。
而在保险欺诈者看来,这只是一种“扯平帐务”的方式。
[!--empirenews.page--] 根据我国新刑法的规定,保险诈骗罪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如下要件:第一,保险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金融秩序。
首先,保险欺诈侵犯了我国的保险制度,这是本罪区别于一般诈骗罪和其他金融诈骗罪的本质所在。
国家设立保险制度,创办保险事业,目的在于消解危险,为工商业和社会大众提供安全保障。
行为人实行保险欺诈,骗取保险金,其行为直接侵犯了这种保险制度。
其次,保险诈骗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秩序。
我国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是银行信贷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因此,保险诈骗必然会扰乱和破坏国家的金融秩序。
第二,保险诈骗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一般只能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构成。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第三,保险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
据此,保险诈骗罪具有三方面的特征:(1)已实施了保险诈骗行为。
(2)保险人受蒙蔽而进行理赔。
保险诈骗是结果犯,即保险诈骗罪既遂,不仅实施了诈骗行为,而且必须使保险人受骗进行了赔付。
(3)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
第四,保险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之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保险诈骗的故意既可以是事前故意即产生在投保之前,也可以是事后故意即产生于投保之后。
二、保险诈骗的成因1、从社会环境和诈骗心理分析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认识的局限性,造成比较多的是从个人的投资回报和利益角度来看待保险,因而,不少人的保险意识有偏差,认为投保得不到赔偿就是“吃亏”,应当说这是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实施诈骗的内心起因之一。
2、从保险业管理现状分析保险人自身制度不严、有章不循,是造成保险诈骗案件屡屡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具体表现在:一是承保核保把关不严。
重业务开拓,轻制度管理;重数量扩张,轻质量效益,是近年来保险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倾向性问题。
二是现场查勘不到位:许多案件特别是车险案的第一现场到达率低,现场查勘、调查不及时,第一手资料匮乏,容易使诈骗者在事件性质、受损程度、证据等方面做手脚、钻空子;三是一些保险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法制观念淡薄。
工作粗枝大叶,敷衍了事,不按章办事,对一些本该识破的骗局未能及时发现。
有的甚至与诈骗者内外勾结,共同诈骗。
3、从法律实施的环境分析激烈的同业竞争和社会法律环境不完善,也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保险诈骗之风的蔓延。
《保险法》与新《刑法》出台之前,对保险诈骗行为的法律性质没有明确界定,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此类情况,保险人也只是追回被骗款了事,很少对诈骗者依法诉讼。
三、认定保险诈骗罪应当注意的问题认定保险诈骗罪,总的标准是其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同时,在本罪的司法裁量中,以下三个问题值得注意:1、保险诈骗罪与非罪行为的区别。
根据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诈骗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才构成保险诈骗罪。
由此可见,保险诈骗罪与非罪行为区别的关键在于骗取保险金的数额是否达到了较大。
对于骗取数额较小的保险金,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可用一般的违反保险法的规定处理。
[!--empirenews.page--]2、保险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的区别。
保险诈骗与一般诈骗有着共同点:在客观方面,两者的犯罪手法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在主观方面,都有诈骗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主体不同: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后者则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除此之外,两者在犯罪客体方面亦有所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秩序;后者侵犯的是简单客体,仅为公私财产所有权。
3、保险诈骗罪中的一罪与数罪的问题。
由于保险诈骗可能是采用恶性制造保险事故的手段来进行的,因而故意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往往不仅构成保险诈骗罪,而且还会触犯刑法典的其他条文,构成其他犯罪。
根据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为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是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例如,行为人为骗取保险金而故意制造财产损失的保险事[1][2][3]下一页故,如纵火、损毁等,可能还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侵犯财产罪中的一罪或数罪;或者行为人为骗取保险金而故意致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可能同时构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虐待或遗弃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正是考虑到上述保险欺诈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新刑法对这些犯罪分子实行数罪并罚予以严惩。
四、保险诈骗犯罪的防范追究保险欺诈的法律责任是一种对保险违法行为的事后处理,而保险欺诈的对策研究,则是一种事前的防范,两者的相辅相成,不可偏废。
保险欺诈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有社会原因,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因,也有保险人自己的原因。
因此,保险作骗犯罪的预防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的有关方面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堵塞漏洞,消除各种诱发犯罪因素,抑制诈骗案件的发生,把发案率降到最低点。
(一)宏观防范宏观防范是覆盖面广,针对犯罪现象的全面性防范。
其主体相当广泛,包括国家和各类社会权威性机关,主要举措有减少和抑制犯罪诱发因素,落实罪犯改造及回归社会工作等。
具体而言,这些宏观层面的工作主要有:1、保险诈骗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不能再将欺诈作为一种微小的失常而忽视。
社会对欺诈者的正确看法,即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对遏制欺诈是很有效的。
应把工作重点放在改变人们的观念上,以使保单持有者在头脑中形成一个固定的思维方式,即保险欺诈是一种非常错误的行为。
然而,这样一项教育工作是任何一家保险公司无法单独承担的,需要保险公司之间更多的交流与合作。
此外,无论是保险界还是司法界,对保险诈骗的严重性、危害性都应给予充分的重视。
2、保险界、司法界、新闻界等要加强彼此之间的相互协作,协助保险界搞好预防。
首先,国家的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应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认真查处各类保险诈骗案件,严格执法,坚决打击犯罪分子。
在办理各类保险诈骗案件中,应及时将保险诈骗的状况、动态以及预防保险诈骗的经验教训以各类司法建议书的形式通知保险机构,以便其及时调整和改进防范措施。
各类出险的损失证明机关(包括公证机关)在证明过程中,应认真调查研究,严格审查,力求证明事项客观、真实、准确、合法,避免因证明失实而导致保险机构被骗。
其次,新闻界可以有选择地把一些典型的保险诈骗案的破获及其判决结果予以报道。
这不仅是一种有说服力的教育,而且还会对一些潜在的犯罪人产生震慑作用。
[!--empirenews.page--]3、另一个加强反欺诈斗争力度的武器是利用新技术、共享各种信息。
在保险欺诈案中,威胁最大的是那些欺诈惯犯,他们往往一次得手后,会连续不断地进行欺诈活动,而且其欺诈行为都经过精心策划,手段狡猾、隐蔽,不易被发现。
但这类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及欺诈手段都十分相似,只是欺诈的保险人不同而已。
由于以前各保险人之间缺乏联系,一个保险人掌握的保险欺诈人和欺诈行为特征的信息不能被其他保险人广泛知悉,致使这类欺诈行为屡次得手。
因此,建立一个反保险欺诈中心,收集有关信息,使保险人共享该类信息,加强保险人之间的联系与协作,使之能够及时发现以相似手段进行的保险欺诈,将有效地防范保险欺诈的发生,降低欺诈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澳大利亚、加拿大、德国、意大利、爱尔兰、挪威、英国和美国等都有这样的组织,并且运作得相当成功。
目前,我国还未成立该类专门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