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概述
保险欺诈现状及反保险欺诈机制建设的思考

从保险业的历史看,保险欺诈一直是影响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毒瘤。
在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市场化的大趋势下,随着保险产品、保险服务的不断创新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保险欺诈也呈现出专业化、团伙化、虚拟化、复杂化等特征,防范保险欺诈风险已成为现代保险经营与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进程来看,防范保险欺诈风险工作起步较晚,目前还处于自发、零散状态。
如何构建科学有效的反保险欺诈机制,已成为行业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保险欺诈概述(一)保险欺诈的界定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于2006年发布了《预防、发现和纠正保险欺诈指引》,该指引将保险欺诈定义为“欺诈实施者或其他当事人获取不诚信或不合法的利益的一项作为或不作为,并将保险欺诈类型分为内部欺诈、保单持有人欺诈和中介欺诈等。
此外,还按照保险欺诈是否属于事前谋划,将保险欺诈划分为机会型欺诈和职业型欺诈。
目前,我国对保险欺诈尚未形成一个明晰而统一的定义,大致可分为广义欺诈、一般欺诈和狭义欺诈。
广义欺诈实质上包含了保险过程中一切不诚信行为。
包括:一是假借保险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
如非法经营类的假机构,合同诈骗类的假保单、非法集资等。
二是签订、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的不诚信行为。
如误导宣传、误导销售,拖赔、惜赔和无理拒赔等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诈骗保险金类的骗保骗赔行为,以及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
三是保险经营过程中各类弄虚作假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保险机构虚假承保、虚假退保、虚挂应收、虚列费用、虚假理赔等违规经营行为,以及保险从业人员侵占、截留、挪用公司或客户资金、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
一般欺诈主要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欺诈行为。
包括:对保险公司的欺诈和对保险消费者的欺诈。
如,投保时不如实告知,出险时故意隐瞒可能导致免赔的原因等。
狭义欺诈主要指针对保险人的欺诈。
包括投保人、保单持有人和保险中介对保险公司的欺诈,通常称为“保险诈骗。
如为了骗取保险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等。
2023保险典型处罚案例

2023保险典型处罚案例摘要:一、2023 年保险典型处罚案例概述二、保险诈骗罪的处罚规定及案例三、2023 年上半年保险反洗钱分析四、2023 年2 月份保险业监管处罚数据五、套现养老保险刑事处罚的规定及案例正文:一、2023 年保险典型处罚案例概述2023 年,保险行业处罚案例频发,涉及保险公司、分公司、总公司合规负责人、市场总监等多个岗位。
处罚原因包括保险诈骗、反洗钱、违规套现养老保险等。
这些案例不仅对涉事企业和个人产生了严重的法律后果,也为整个行业敲响了警钟,强调了合规经营的重要性。
二、保险诈骗罪的处罚规定及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犯保险诈骗罪的,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例如,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利用客户信息虚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被判处有期徒刑3 年,并处罚金5 万元。
三、2023 年上半年保险反洗钱分析2023 年上半年,保险行业反洗钱处罚力度加大,共开出129 张罚单,罚款金额1120 万元。
处罚对象包括保险公司总公司、分公司、寿险公司、财险公司以及中介公司。
处罚岗位涉及总公司合规负责人、市场总监、业务管理部总经理、分公司运作部副主管、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等。
这些案例反映出保险行业反洗钱制度亟待加强,监管部门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提高。
四、2023 年2 月份保险业监管处罚数据2023 年2 月份,22 个省监管局共开出129 张罚单,罚款金额1120 万元,个人罚款255 万元,罚没总金额1375 万元。
处罚机构39 家,处罚个人99 人。
其中,山东、河北、海南、山西4 局罚款均过百万。
这些数据表明,保险业监管力度不断加强,有利于维护市场的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大骗保案例的典型特征

十大骗保案例的典型特征案例一:“金手指”案——自残骗保未遂被告人获刑六年案情简介:2008年3月至6月间,舒某为骗取保险金,先后在十余家保险公司,以本人作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保险金额达1000余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008年10月16日,舒某买来排骨,在剁排骨时故意将自己左食指近节指端剁断,经鉴定属七级伤残。
依据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规定,该伤残给付保险金比例为10%。
其后,舒某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因案发而未得逞。
判决结果:连云港灌南县人民法院以保险诈骗罪(未遂),判处舒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点评:钱本无罪,但却有些人为了弄到钱而变成魔鬼。
一时的贪念造成被告终身的残疾、永久的后悔、六年的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诈骗保险金无论既遂还是未遂,将会受到拘役、最高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甚至没收财产的刑事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将会受到拘留、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案例二:团伙诈骗案——20人团伙撞车骗保谋不义财最高获刑十九年案情简介:2004年7月至2006年12月间,某汽车修理厂投资人李某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利用自有车辆、借用的车辆或其他车主送修、保养的车辆,虚构未发生的车辆保险事故或故意制造车辆相撞的交通事故作案94次,利用被保险人的身份或指使他人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累计骗取保险金147余万元。
判决结果:原苏州虎丘区人民法院根据李某等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以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四千元;其他19名被告分别被判处十五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四万三千元至三千元不等。
犯罪工具奔驰S320轿车一辆,予以没收。
点评:撞车骗赔是一个“一举两得”的惊人举动——没收了车辆,人进了囹圄,如意算盘终成空。
保险诈骗罪研究

保险诈骗罪研究——基于刑事审判一线的调查报告【内容提要】:本文主要立足于保险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现状,详细调研分析保险诈骗罪这一刑法规定是否真正发挥了惩罚诈骗人、维护保险秩序的功能作用。
通过分析发现刑法198条的规定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案发率极低,危害后果较大、适用刑罚较轻等,因此得出刑法198条的规定不能有效打击保险诈骗犯罪、维护保险行业秩序的结论。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笔者深刻剖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而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层面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以期有所裨益。
【关键词】:保险诈骗适用比重裁判文书保险事故以下为正文:一、保险诈骗罪的基本概况保险制度在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中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是现代社会稳定器和减压器。
1自保险制度建立之初,保险欺诈行为对该制度的侵害呈日渐严重趋势。
我国在1995年出台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最早增1王侠:《保险诈骗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载《山东青年》2013年第3期,第170页。
设了保险诈骗罪,1997年刑法修订时,正式把本罪收入新刑法,从而为打击破坏保险秩序的保险诈骗罪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依据。
根据现行刑法第198条的规定,保险诈骗罪,是指行为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数额较大保险金的行为。
2为系统的认识保险诈骗罪,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相关知识进行梳理:(一)从保险行为的内容范围进行比较目前世界各国做法不一,主要分为:狭义的保险诈骗罪,3指保险诈骗行为仅限于财产保险诈骗,人寿保险方面的诈骗未作规定,例如德国、荷兰;广义的保险诈骗罪,4是指将保险诈骗罪的成立范围限定在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两个方面,但又从行为手段和诈骗目的进行了限制,例如意大利和奥地利;更广义的保险诈骗罪,指不论是骗取财产保险金还是骗取人寿保险金,依法均应当构成保险诈骗罪,而且就骗取人寿保险金而言,其行为手段不限于伤害自己或他人身体,以故意杀人为手段骗取保险金的,也可构成保险诈骗罪。
上海保险诈骗罪量刑数额较大的标准

上海保险诈骗罪量刑数额较大的标准
上海保险诈骗罪量刑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回答:
一、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保险金、赔偿金或者保险合同解除金、退保金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量刑标准
1.数额较大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保险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保险诈骗案件中,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2.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保险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保险诈骗案件中,以下情节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使用虚假身份证件、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等证件或者伪造、变造、篡改上述证件的;
(2)采用多种手段骗取保险金的;
(3)骗取涉及重大保险责任的;
(4)骗取保险公司的内部资料或者利用保险公司的内部人员骗取保险金的;
(5)骗取保险公司的资金或者利用保险公司的资金骗取保险金的;
(6)骗取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金的;
(7)骗取涉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险金的。
以上情节之一的,都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三、量刑标准的具体应用
在具体应用量刑标准时,需要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手段、情节、数额、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如果案件中存在其他犯罪行为,也需要进行综合考虑。
同时,需要注意量刑的适当性和公正性,不能因为数额较大就过分重罚,也不能因为情节较轻就轻罚。
保险诈骗的几类情形

保险诈骗的⼏类情形保险诈骗是指骗取保险⾦的⼀种违法犯罪⾏为,我国刑法有保险诈骗罪这⼀罪名,就是专门打击保险诈骗⾏为的,在实践中保险诈骗的⾏为是⾮常多的,那么保险诈骗的⼏类情形是怎样的呢?下⾯由店铺⼩编为您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保险诈骗的⼏类情形(⼀)虚构保险标的虚构,⼀种是指完全不存在的保险标的,这种情形主观故意是很明显的,实践中保险⼈在承保前都会对承保标的进⾏风险评保,要虚构⼀个完全不存在的标的让保险公司承保,这种情形是⾮常困难的,实际上这种情形也是很少的。
另⼀种是保险标的是次品、赝品、防制品等质量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种情形中,如果投保⼈投保时有明确告知保险⼈,保险⼈仍然承保的那么不构成本罪,如果投保⼈故意隐瞒实情,并为此提供⼀些虚假的质量合证书,这种情形是构成本罪。
投保⼈同时为被保险⼈的,投保⼈构成本罪,投保⼈和被保险⼈不是同⼀⼈的,被保险⼈对此知情的,构成共犯,被保险⼈不知情的不构成本罪。
(⼆)对发⽣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或者夸⼤损失程度1、编造虚假原因,是指造成保险事故的原因是不真实的,这⾥的原因⼀般指近因,保险事故发⽣的原因要符合近因原则,指造成保险事故最直接的原因,编造⼀个完全虚假的原因⼀般是很困难的,这个在实践中也是很少见的。
2、夸⼤损失程度是指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损失⾦额远远超过实际损失⾦额。
那么怎么来评价实际损失呢?负责任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出险报案后,⼀般都会派保险公估到事故现场进⾏查勘评估,公估师会对整个事故损失进⾏评估,然后出具公估报告,保险公司⼀般按照公估报告的理算⾦额进⾏赔付。
按照正常的保险理赔程序和制度,被保险⼈要夸⼤损失程度也是很困难的。
(三)编造未曾发⽣的保险事故在实践中,保险事故发⽣后,保险公司⼀般会派公估查勘,编造完全没有发⽣的保险事故是很困难的。
⽽且保险事故⼀般都会涉及到第三⽅,要把没有发⽣的保险事故做成保险事故索赔,必须第三⽅配合,⽐如和公估⼈员勾结或者和第三⽅串通。
保险诈骗罪的判刑案例

保险诈骗罪的判刑案例保险诈骗罪是近年来社会上比较常见的一种犯罪行为。
在保险领域,诈骗罪是指通过虚假保险理赔申请获得不合法的经济利益的行为,主要是指为获得保险理赔而伪造或故意掩盖事实,或者进行虚构事实的行为。
根据刑法,对于保险诈骗罪,其处罚力度相对较大,主要是指处以刑事判决。
下面是一些关于保险诈骗罪的判决案例:1. 案例:入室盗窃被拒赔后诈骗保险公司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入室盗窃时被抓获,后来被拒绝领取保险理赔,于是决定向保险公司进行诈骗,伪造了盗窃现场的证据,并宣称自己是受害者。
结果,他被发现诈骗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款。
2. 案例:虚构车祸理赔案被判刑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张某为了从保险公司获取更多的保险赔付,虚构了一起车祸事件。
他伪造了车祸现场的照片,并提交虚假的经济索赔材料。
然而最终,他被发现了诈骗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款。
3. 案例:诈骗银行保险费款罪被判刑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王某与其同伙利用银行保险柜存储钞票的特权,窃取了大量的钞票。
之后,他们又提交了虚假的保险理赔申请,企图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
结果,在被发现后,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同时处罚款。
4. 案例:诈骗保险公司500万被判刑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林某在购买保险时,为了获得更高的赔偿额度,故意隐瞒自己的患病情况。
之后,他还提交了虚假的治疗证明和治疗发票,成功骗取了保险公司500万的赔偿款。
但最终,他被检方发现了犯罪行为,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款。
以上是一些比较典型的保险诈骗罪的案例,这些案例都表明了面对严谨的保险法律制度,将不法行为的人将要面临的处罚,相信这对于减少保险诈骗罪的行为会有一定的警示和威慑效果。
保险诈骗罪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保险诈骗罪的认定及法律适用AbstractInsurance fraud has serious social harm, we must strengthen the theoretical research on insurance fraud and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 crackdown. This article focuses on the judicial determination of the crime of insurance fraud, the crime of insurance fraud, the boundaries of the crime, the criminal form of some of the problems, from a multi-angle detailed analysis. The object of insurance fraud includes the state insurance system and the property ownership of the insurance company, the subject is limited to the insured, the insured and the beneficiary, the crime of insurance fraud is a direct intentional crime, must be illegal possession of insurance as a key element. The amount of large insurance is an important criterion for the crime of crime and non-crime, the crime of insurance fraud is the amount of crime, the existence of attempted form, the special nature of insurance claims led to insurance fraud often in the form of joint crime, so the case is more complex. Insurance fraud crime in the form of crime is mainly involved in committing the problem, the implication of the existence of a crime and a number of differentways of punishment. Through the discussion of this article, the author hopes to play a role in the research of insurance fraud theory and judicial practice.**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Key words insurance fraud constitute of crime patterns of crime序言保险诈骗活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影响保险事业的健康运行和发展,还会带来其他的社会危害,其手段行为很可能会危及到其他财产、人身、生产、生活等很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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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概述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肖文彬一、保险诈骗罪的概念保险诈骗罪是指是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保险诈骗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其中第一百九十八条对保险诈骗罪的概念规定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二、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方面保险诈骗罪侵犯了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方面保险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保险诈骗罪的逻辑结构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产生认识错误→基于认识错误支付保险费→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保险费→保险公司遭受财产损失。
欺骗手段是指:1.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标的是指某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有关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有关利益。
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
以为日后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只对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发生保险事故的真实原因或者将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谎称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以便骗取保险金;对确已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
则故意夸大损失的程度以便骗取额外的保险金。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这是指在保险合同期内,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以便骗取保险金。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这是指在人身保险中,为骗取保险金,制造赔偿条件,故意采用不法手段,造成被保险人的伤亡或疾病。
行为人具备上述五种行为方式之一,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
(三)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单位也是保险诈骗罪的责任主体。
具体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四)主观方面保险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出于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之目的。
三、保险诈骗罪的司法认定(一)罪与非罪的界限保险欺诈与保险诈骗的区别在于骗取保险金的数额是否达到了较大,未达较大数额,可按一般的违反保险法的行为处理,达到较大数额的构成保险诈骗罪。
(二)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的认定实施保险诈骗活动,故意以纵火、杀人、伤害、传播传染病、虐待、遗弃等行为方式制造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结果,骗取保险金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按数罪并罚处罚,如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杀人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伤害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等等。
(三)保险诈骗罪共同犯罪的认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四、保险诈骗罪的量刑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五、保险诈骗罪案例2002年10月10日,被告人张某经营的货车给货主林某拉桔子到漳州某地。
次日凌晨3时许,车由无证的林某华驾驶至漳州平和诏平线路段发生翻车事故,造成林某华当场死亡,车上的张某、陈某阳、林某标三人不同程度受伤。
当日上午,福建省平和交警向被告人陈某阳和被告人张某某笔录,被告人陈某阳如实陈述了发生事故的经过。
当日下午,伤亡人员的家属林某传、吴某春、张某文、许某木等相继赶到了平和县医院后,得知当时车由无驾驶证的林某华驾驶,保险无法理赔时,为了取得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就商量决定叫有驾驶证的陈某阳承担下来,并对被告陈某阳因此而被吊销驾驶证所引起损失的补偿问题也达成协议,被告人张某同意。
第二天,被告人吴某春、张某文到平和交警大队找经办人林B送2000元“疏通关系”后,平和县交警大队民警林B等按六被告人意思某了虚假的笔录,并某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陈某阳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2002年2月,张某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漳平市支公司取得保险索赔款82228元。
后因分赃不均而案发。
分歧意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陈某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保险法规,编造虚假事实,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8222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
被告吴某春、林某传、张某文、许某木虽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他们是本案的共犯,他们对骗取保险金的故意是相同的,也是明知的,而且均参与实施了诈骗保险金的行为,根据刑法共同犯罪的规定,不具备特殊身份的人,与具备特殊身份的人互相勾结,共同实施了特殊身份的人才能实施的犯罪,应当以共犯论处。
关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问题,这是刑法对参与保险事故调查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时,如何适用法律所做的特别规定,并不能就此认为,只有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其他人不能构成。
因为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出于不同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还有可能构成中介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因此,被告人吴某春、林某传、张某文、许某木也构成保险诈骗罪。
他们与被告人张某、陈某阳均构成保险诈骗罪,是属共犯,应当按该罪处罚。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陈某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保险法规,编造虚假事实,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8222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应依法处罚。
而被告人吴某春、林某传、张某文、许某木不能成为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首先,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其他不具备此身份的人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
该条第四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可以构成该罪的共犯。
因构成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和共犯主体必须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上述四被告人均不属于保险诈骗主体和保险诈骗共犯的主体;其次,被告人吴某春等四人在实施指使被告人陈某阳改变供述时,是在交警部门侦查阶段实施了,是侵犯了交警部门的侦查管理秩序,是独立的一个行为,他们虽然与被告人张某、陈某阳有共同诈骗保险故意,但他们所实行的指使被告人陈某阳某虚假供述客观上是妨碍了交警部门正确某出责任认定,与保险诈骗直接结合的是事故的责任认定行为,他们指使他人改变供述的行为与保险诈骗行为是间接结合,不是共同犯罪构成所要求的必不可少环节,他们侵犯的交通证据管理秩序,不能成为保险诈骗的共犯。
因此,被告人吴某春、林某传、张某文、许某木在处理交通事故和保险索赔过程中,用威胁等方法指使被告人陈某阳向平和县交警作伪证,其行为应当是构成妨害作证罪。
律师评析: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理由:(一)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反国家保险法规,编造虚假事实,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客观方面,表现了违反《保险法》规定,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观方面是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以非法占有保险金为目的。
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威胁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各种非法方式阻止证人依法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
从上述两罪来看,要区分出被告人张某、陈某阳与被告人吴某春、林某传等四人在诈骗保险金中是共犯,还是共同犯罪,笔者根据各自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以及主客观方面的特征如下分析:1.主观方面上。
被告人吴某春、林某传、张某文、许某木四人虽然对被告人张某骗取保险金的故意是明知的,但他们并没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故意,从严格意义上讲并不完全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要求。
2.在客观和侵犯客体方面上。
他们虽然均以唆使的方式参与诈骗保险金活动之中,但他们的行为与诈骗保险金行为不存在直接结合,而是间接结合,直接结合诈骗当属共犯,但如果间接结合(即各自实施数个行为结合起来诈骗的),则应当根据各自己犯罪的特性进行分析。
因此,他们的行为是属于一种待定的犯罪行为,如果能够满足其它更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就应以更具体的罪名定罪量刑,如果没有更具体的罪名定罪量刑,才能够按“不具备特殊身份的人,与具备特殊身份的人互相勾结,共同实施了特殊身份的人才能实施的犯罪,应当以共犯论处”的原则定罪量刑。
在这方面上,被告人吴某春、林某传等四人与被告人张某、陈某阳在诈骗保险金过程中只起了间接作用,是间接结合,真正与保险诈骗直接结合的是交警部门所某的事故责任认定。
所以说被告人吴某春、林某传等四人在交警处理事故中是指使了被告人陈某阳作伪证,致使交警部门在责任认定上出了偏差,造成责任认定的错误,他们的行为和所侵犯的客体应当说是独立存在的,所侵犯的客体是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管理秩序,并侵犯了在交警处理交通事故中所隐含着的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秩序,从主客观和所侵犯的客体方面上,他们的行为已经独立满足了妨害作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