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国家安全部,建设部(已撤销),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0.16•【文号】商改发[2003]341号•【施行日期】2003.1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商务厅(局)、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和《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散装水泥发展“十五”规划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1022号),现就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是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途径。
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将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纳入工作日程。
二、北京等124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城区从2003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他省(自治区)辖市从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各城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规划及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发展,确保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供应。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
四、从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的质量。
预拌砂浆计价标准的通知

烟建工程[2011]8号
关于公布烟台市预拌砂浆计价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有关企业:
为做好全市建设工程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现就预拌砂浆计价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使用普通预拌砂浆按现行消耗量定额现拌砂浆相应定额进行套用和换算,
并按以下办法对人工工日、材料、机械台班进行调整:(一)使用湿拌砂浆:扣除人工0.4工日/立方米(指砂浆用量),将现拌砂浆换算成湿拌
砂浆,扣除相应定额子目中的灰浆搅拌机台班。
(二)使用散装干拌砂浆:扣除人工0.25工日/立方米(指砂浆用量),干拌砂浆和水的配合比按砂浆生产企业使用说明的要求计算,并将每立方米现拌砂浆换算成干拌砂浆1.75吨及水0.29吨,扣除相应定额子目中灰浆搅拌机台班,另增加用电量2.15度立方米(指砂浆用
量),该电费计入机械费中。
(三)使用袋装干拌砂浆:扣除人工0.16工日/立方米(指砂浆用量),干拌砂浆和水的配合比按砂浆生产企业使用说明的要求计算,并将每立方米现拌砂浆换算成干拌砂浆1.75吨
及水0.29吨。
以上人工、材料、机械费应列入省价直接费中。
二、使用散装干拌砂浆发生的散装罐体租赁费和进出场费按实际发生计入结算。
三、该调整办法和现行的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古建园林、修缮工程定额配套使用.
预拌砂浆与传统砂浆的对应关系参照国家行业标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
(JGJ/T223-2010)。
四、该标准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主题词:城乡建设预拌砂浆计价通知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1年6月21日印发。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府[2008]72号【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6.12【实施日期】2008.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府[2008]7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苏州市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苏州市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保证工程质量,实现资源综合有效利用,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施工方式的转变,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能减排的基本方针,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以及《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运输及使用预拌砂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各种建筑工程的砂浆拌和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建立经贸、建设、工商、公安、交通、环保、质检等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发挥发展散装水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使各成员单位在预拌砂浆推广应用中各司其职,协调解决预拌砂浆生产、推广应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预拌砂浆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相互衔接。
第五条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发展预拌砂浆生产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发展预拌砂浆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等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措施,加以落实;(二)编制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引导规范企业合理布局,避免盲目发展,造成资源浪费;(三)实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立项及投产前的备案材料,并报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四)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五)组织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人员的学习培训,预拌砂浆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支持和培育当地相关物流配送企业的建设;(六)为发展预拌砂浆做好政策宣传和协调服务工作。
杭州市建设工程“西湖 杯”(结构优质奖)评 比办法(试行)_2011年3__ __0日起施行

杭州市建设工程“西湖杯”(结构优质奖)评比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鼓励工程参建各方增强质量意识,保证工程质量,促进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建设工程“西湖杯”(结构优质奖)(以下简称“结构优质奖”)是我市建设工程市级奖,也是推荐参加市“西湖杯”及省级优质工程奖评选的基础,获奖工程的质量应达到我市的先进水平。
第三条“结构优质奖”评比标准是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和其配套使用的各专业验收规范以及省市有关规定。
第四条由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制订《杭州市建设工程“结构优质奖”质量跟踪评价办法(试行)》,负责对全市“结构优质奖”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工作;由工程所在监督机构按跟踪评价办法负责对申报“结构优质奖”的项目进行质量跟踪和评价。
第五条由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设立“杭州市建设工程结构优质奖评审专家库”报市建委审核备案,每次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定十五名委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审核备案。
第六条“结构优质奖”在企业自愿参加和分片推荐的基础上进行评比,每年评比二次。
第二章评选的范围和条件第七条“结构优质奖”的评比范围为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规模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出杭施工的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第八条申报“结构优质奖”评比的工程,由企业向该工程所在的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由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进行推荐。
第九条参评“结构优质奖”的工程必须是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各项手续的证明文件齐全,主体结构经各责任主体验收合格,并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形成结构质量自评意见。
第十条参评工程应有创“结构优质奖”计划,未申报“结构优质奖”计划的工程不得参评。
创建计划应在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由企业向该工程所在质量监督机构申报,并送杭州市质量安全管理协会备案。
关于在本市装饰装修行业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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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预拌砂浆在本市的工程施工 中已得到了应 用 ,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 但在本市的装饰装修工程 , 特别是家庭装修工程 中预拌砂浆的应用还是空 白 。 所 以为促进行业发展 ,满足企业的施工需求 ,改善装
翔 五 策 「
劳动强度 ,真正起到减员增效的作用 。
企业使用预拌砂浆的材料成本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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稠化剂 、 缓凝剂 、 粉煤灰 灰 包装袋 袋 材料费合计 计 材料费增加 加 增加比率 率
需。 以〕 合价 元 没有 有
需 元 合价 元 合价 合价
元 元 元 元 元
业颁发质量保证书 , 以确保提供给本行业所有商品
砂浆的质量 。 开展专业技术培训
元
元 元
预拌砂浆是一种节能 、 环保新材料 ,其施工方法
饰施工现场和装饰工程质量 , 在装饰装修全行业推 广使用预拌砂浆的意义重大 。
, 使用预拌砂浆 ,意义重大
娜 斌 葡 撬 那 } 一
积极贯彻 了国家的节能减排政策 。 现场搅拌 砂浆是施工技术落后的体现 ,更消耗了大量水泥 、 石 灰膏等高能耗材料 。 据测算 ,每使用一吨预拌砂浆可 节约 公斤标煤 。因此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以上海 万吨 万吨 、 石灰 万吨 、 砂 为例 ,按照每年新建工程年使用预拌砂浆 巧 统计 ,上海可以节约水泥 万吨 、 解决利用粉煤灰 诚信 、 科技创新的体现 。 减少了施工带来的环境污染 。 砂石料堆放和 现场搅拌 ,往往造成扬尘和飞灰 ,污染施工现场环境 。 使用预拌砂浆后 ,将大大减少施工现场 的粉尘污染 , 特别是在家庭装修中使用预拌砂浆 ,可以大大改善施 工环境和减少粉尘 ,改善居民小区内外的空气环境 。 提高了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 。 拌砂浆存在 自 配比随意性大 的问题 ,原材料质量得不到保证 ,使用 自拌砂浆的地方往往造成开裂 、 渗漏 、 空鼓 、 起粉现 象 ,降低了工程质量 ,也容易引起投诉纠纷 。 使用预 拌砂浆 ,选材严格 、 比合理 、 配 计量准确 ,并添加 了稠 化粉作为砂浆 的保水增稠材料 , 确保了产品的粘结 强度和耐久性 ,大大地提高了砌体和粉刷的质量 ,也 为墙材 的技术革新和建筑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打下 坚实的基础 。 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 。 原来现场搅拌 砂浆 的生产方式 ,劳动强度大 、 效率低 ,其引发的大 量粉尘弥漫现场 ,严重影响工人的健康 。 使用干粉预 拌砂浆的话 ,对工人基本不存在健康的危害 ,还大大 节省劳动力 ,可以提高工效 一 倍 ,减轻了工人 的
工程量清单编制总说明

10.拆除路面(省道)按原沥青路面厚度9cm,碎石稳定层厚度30cm,塘渣垫层厚度60cm考虑;
11.无负压混凝土基础尺寸按7.6*6.1m考虑,围墙基础水-11图纸中,剖面图1-1比例按图示尺寸缩小一倍(如垫层图示尺寸为1.2m,实际按0.6m计入)构造柱尺寸按0.24*0.24m计入;
4.根据建设单位回复排水阀井、排泥阀井不计入本次招标范围;
5.根据建设单位回复无负压设备(包括设备进线)、水表、水表井盖不计入本次招标范围;
6.根据建设单位回复阀门井按主材甲供,仅计安装费考虑;
7.根据建设单位要求水箱基础增设4根镀锌角钢接地极及相应扁钢;
8.根据建设单位回复本项目管道不考虑黄砂回填;
8、浙建站定[2016]35号文件《关于调整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税金费率通知》;
9、《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
10、余建(2011)144号文件关于《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实施细则》通知;
11、余建(2012)34号文件转发《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发布和使用规定的通知》。
4、招标人不能保证24小时连续供电,由此增加的相关费用(如自备发电机等)由投标单位自行考虑;
5、投标人的施工组织中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安全问题、施工干扰问题等,制定详细的保证措施并在施工中实施,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报价,列入措施费用,中标后不作调整;
6、投标人在挖基础土方时,遇构筑物、老地基等地下障碍物须清理及外运;费用由投标单位自行考虑,列入措施费中;
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企业管理费,规费,民工工伤保险的要求:
昆明预拌砂浆管理办法条文说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本行业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规程以及合同要求,设计预拌砂浆配合比。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专项规划,制定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昆明市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实施意见
(三)明确“禁现”工作的主要内容
1、市住建局结合我市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将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纳入全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各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对预拌砂浆的企业进行专项的扶持和引导。根据需求分析,分步骤。分区域,结合产能发展趋势制定产能布局,在发展初期做到相对科学的产能规划。在主城东西南北四个片区及呈贡新区的推广主阵地上发掘有实力的示范企业,作为预拌砂浆发展初期的主力军。
《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推动有关市场主体加大对发展和应用散装水泥的资金投入。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生产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企业给予相关税收优惠。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0•【字号】武政[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武政〔2008〕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改善城市环境、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及《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在部分城市城区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鄂建〔2007〕68号)精神,现就我市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推广应用商品砂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从2008年7月1日起,本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出口加工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商品砂浆(含预拌砂浆和干粉砂浆),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本市其他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应逐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具体时间及区域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提倡在家庭装修工程及非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区域的建设工程中使用商品砂浆。
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的建设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保要求,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要求进行布点,保证建筑工程商品砂浆的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
提倡利用现有预拌混凝土生产、水泥生产的技术设备基础,进行革新改造,生产预拌砂浆和干粉砂浆。
三、商品砂浆生产必须全部使用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
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必须按时、准确地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资料-强制使用商品砂浆大建委发【2010】87号
大建委发【2010】87号各有关单位:推广使用商品砂浆,禁止在建设工程现场搅拌砂浆,是贯彻国务院节能减排方针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和市政府新颁布的《大连市散装水泥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9年104号政府令),加快推进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以下简称“禁现”)工作,落实“禁现”区域内商品砂浆的应用,现就我市建设工程应用商品砂浆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禁现”时限自2010年3月1日起,位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及开发区的新建和在建工程,必须使用商品砂浆。
对在建的尚未使用商品砂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修改设计,采用商品砂浆,其增加的成本,由建设单位承担。
相关单位要将“禁现”落实到位,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有商品砂浆的专项施工方案,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建筑施工现场禁止放置用于现场搅拌砂浆的施工机械及建筑材料。
二、明确设计责任,严控施工图审查环节设计单位承担的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必须按照《商品砂浆生产应用技术规程》(DB21/T1568-2008 J11161-2008)标准进行设计,对建设单位委托修改设计,使用商品砂浆的,设计单位要免费予以变更;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禁现”区域内项目审查时,必须将商品砂浆的使用列入审查内容,对不按规定使用商品砂浆的设计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核发《审查批准书》。
三、明确招投标程序,严把商品砂浆应用关在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中,要将禁止使用现场搅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并作为废标条款。
如果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相关内容中没有注明使用商品砂浆的,予以废标。
四、明确施工过程中的监理职责监理单位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商品砂浆质量及使用过程中的施工质量控制实施监督检查;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商品砂浆专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制定相应的监控措施,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中,认真组织实施。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
市政项目一般采用竣工后一次性结算调价方式,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11]198号)文件精神,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中对调差计算公式、调价材料的种类、风险幅度范围、支付方式等内容进行约定,23.3.7条款具体规定如下:*********************************************************************23.3.7材料价格在施工期遇异常波动,调整条件及方式参照杭建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11]198号)执行,约定市场要素价格调整方式及价差计算方法:(一)材料:材料价差调整计算方式:采用竣工后一次性结算调价方式。
工程竣工后,根据合同工期前80%月份内各期材料信息价格相对于编制期信息价的变动幅度以及材料的风险承担幅度进行计量和结算。
合同工期前80%月份的计算按照日历月份计,遇有小数即进位取整数。
风险幅度以外材料价差计算公式如下:①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上涨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正值)= 〔合同工期前 80%月份内各期信息价算术平均值 - 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②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下跌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负值)= 〔合同工期前 80%月份内各期信息价算术平均值 - 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注:上述公式中的“单种规格材料”是指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信息价正刊发布的有单独序号或代码的原材料、构配件、半产品、辅助材料和零件,其中砼管桩、商品砼、预拌砂浆、沥青砼、预制构件等成品、半成品不予拆分,圆钢、螺纹钢及Ⅲ级钢采用综合价。
本项目约定如下材料计入价差调整范围:沥青砼……。
“单种规格材料用量”,是指可调规格材料原合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措施项目清单的结算用量与联系单变更用量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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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为促进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减少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
和改善环境,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
条例》、《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13号)、《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
办法》(市政府令第190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函[2008]28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在我市各区(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工程中推广应
用预拌砂浆的,适用本办法。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管理机构要宣传和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推广应用预拌砂
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编制和实施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工作,依法制止和
查处违法行为。
三、凡在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工程,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四、建设工程使用的预拌砂浆,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预拌砂浆供需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采供
预拌砂浆的品种、数量、质量标准、包装形式、价格、交货时间与地点、检验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
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内容。
五、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按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浙江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技术公
告〉和〈浙江省建设领域淘汰和限制使用技术公告〉的通知》(建设发[2010]210号)要求及有关规定,
持《杭州市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备案证书》到市建设科技推广中心对其生产的预拌(干混)技术(产品)进
行登记。
六、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在设计文件中明确预拌砂浆的使用要求,确因特
殊工艺要求需在现场搅拌砂浆的,应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明确。
七、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作为必备条件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
列入投标报价范围。招标文件备案时,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对使用预拌砂浆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
八、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程使用预拌砂浆,并按规定做好预拌砂浆的进场复验和试块检验
工作。
九、监理单位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对预拌砂浆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
监理,并做好记录。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以书面形式要求其限期整改。
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制定使用预拌砂浆的计价依据,定期发布预拌砂浆价格信息,以满足各
建设主体工程计价的需要。
十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预拌砂浆的使用情况纳入日常监督范围,并作为文明施工单位评比、
工程质量评优的依据。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建设单位可在
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一)建设工程需使用特种砂浆或有其他特殊要求,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目前尚不具备生产供应条件
的;
(二)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因其他原因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
十三、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其限期整改,并给予责任人和责任主体1——2分的信用扣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工程文
明工地、质量评优资格,同时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
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9]4号)规定,暂停其参加政府项目招投标资格3至6个月:
(一)建设单位未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计入工程造价,或明示、暗示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的;
(二)施工单位未经批准在现场搅拌砂浆,或未按照相关技术规定进行施工的;
(三)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未予制止、未及时报告的;
(四)设计单位对应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项目,未在设计文件中明确相关使用要求的。
十四、对未按规定采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交警部门对工程使用车辆采取限制通行的管理措施。
十五、施工单位未经批准在现场搅拌砂浆,按《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的规定予以处
罚;造成严重粉尘污染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令第190号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十六、支持和鼓励各有关单位开展应用预拌砂浆技术培训、技术攻关、技术创新等工作。对推广应用
预拌砂浆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应用预拌砂浆。
十七、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五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