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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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在夫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属问题。

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分为两种:一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二是夫妻个人财产制度。

其实现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为主流。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这种制度主要源于我国的传统文化和法律规定,它体现了我国婚姻家庭观念和法律制度的
特点。

此制度优点在于:夫妻之间的经济关系相对简单,关系亲密度高,并且避免了家庭
财产出现无谓的纠纷;同时,在财产评估等方面,方便了夫妻间的商议和协调,确保了夫
妻共同利益的实现。

缺点在于:不同配偶的已婚财产权受到限制,夫妻一方的收入和财产
最终等同于另一方的贡献,夫妻双方缺乏独立意识和责任意识。

总体来说,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在我国一直是主流,也是我们的素质内涵,同时也需加
以合理的考虑和改革,让夫妻之间的家庭生活更美满,更和谐。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摘要】夫妻关系及财产制度密切相关,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经历了多次改革和完善。

该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协商、公平有序和保护弱势一方的利益。

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指婚姻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但财产约定和处理方式可根据双方意愿自由选择。

夫妻财产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和诉讼等途径解决。

目前,夫妻财产制度改革仍在进行中,未来的发展方向可能包括进一步保障妇女的财产权益和强化夫妻财产的平等性。

夫妻双方在保护自己权益时,应加强财产约定和合同的签订,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重视财产的公平分配,促进夫妻关系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夫妻关系、财产制度、发展历程、基本原则、共同财产、财产约定、纠纷解决、改革现状、发展方向、权益保护1. 引言1.1 夫妻关系及财产制度的关系夫妻关系是社会中一种特殊的关系,它不仅仅是一种情感的牵引,更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关系。

而夫妻财产制度则是在夫妻关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法律规定,用于规范夫妻在经济财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夫妻关系和财产制度是密不可分的,二者相互影响、相互制约。

在夫妻关系中,财产往往是一个敏感的话题,不恰当的处理方式可能会导致矛盾和纠纷。

了解夫妻关系与财产制度的关系,对于维护夫妻关系的和谐、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历程充分体现了夫妻关系和财产制度之间的相互作用,也揭示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变革与完善。

只有深入了解夫妻关系与财产制度的关系,才能更好地规范夫妻双方在经济财产方面的行为,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的和谐与稳定。

1.2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新中国成立之初。

在194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概念,确立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基本框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也不断完善和发展。

在1980年代,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也逐渐得到规范和保护。

浅谈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观点

浅谈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观点

浅谈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观点【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于2011年8月12日正式发布并在民众中产生了专门大的反应,全文总共有19条其中有12条是关于财产关系的处置规范,总的来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对处置婚姻家庭财产纠纷的审判原则作了专门大的调整,有些内容乃至颠覆了人们对于婚姻的传统观念。

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夫妻间的人身关系开始弱化,财产关系慢慢增强,因此,夫妻的财产制度也愈来愈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对夫妻两边的财产处置,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离婚时必需面对的一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三个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形成了我国较为完备的夫妻财产制度。

本文将结合最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谈一些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法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一、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况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即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中的重要组成部份。

其内容包括各类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利用、收益、处分,和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形式主要分为法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夫妻法定财产制是指配偶在婚前或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或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形下,依法律规定固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符合《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第17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即为夫妻一路所有。

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制度是指符合《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所规定情形之一的即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两边以协议之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利用、收益和处分的事项作出的约定,以排除法定一路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共同拥有的财产所遵循的法律制度。

在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经历了多次变革和完善,目前主要有婚前财产制度和婚后财产制度两种形式。

婚前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结婚之前所拥有的个人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法实施前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

这意味着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夫妻各自拥有的财产仍然归各自所有,除非双方经过协商并签订财产协议,才能将个人财产变为共同财产。

婚前财产制度在维护夫妻双方的个人利益和财产安全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婚后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共同取得的财产。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婚后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所有,具有共同共有和共同管理的特点。

婚后财产包括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共同劳动所取得的收入、房产、股票、存款等共同财产。

在婚后,夫妻双方享有财产的平等权利,共同管理和支配婚后财产,并承担相应的债务和负责。

但在实际操作中,婚后财产的具体划分通常由双方通过协商确定,两人可以签订婚后财产协议,明确双方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以及财产的处理方式。

这样的做法能够有效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财产纠纷等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比较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婚后财产的确权问题,对于没有签订婚后财产协议的夫妻来说,一旦出现分家或离婚等情况,财产的划分问题容易引发纷争。

其次是财产的保护问题,尤其是对于婚姻经济中弱势的一方来说,财产的保护存在难度。

夫妻财产制度是我国婚姻法的重要内容,旨在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

通过婚前财产制度和婚后财产制度的规定,能够明确夫妻双方在财产方面的权益和义务,同时也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解决财产确权和保护问题,确保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摘要】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而个人财产则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姻解除后所取得的财产。

夫妻可以自行约定财产归属,并具有法律效力。

现行夫妻财产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财产归属不清晰等问题。

为完善夫妻财产制,建议加强法律监管,并注重保护婚姻中弱势一方的权益。

未来夫妻财产制的发展方向应当是更加注重家庭的稳定和夫妻关系的和谐,以促进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

完善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具有重要意义,未来应当致力于维护家庭稳定和夫妻关系的重要性。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法律效力、优缺点、改革建议、家庭稳定、夫妻关系、发展方向、完善制度、维护关系。

1. 引言1.1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概述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形成的财产权利和义务关系。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取得的财产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两类。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并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股票等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独取得的财产,例如继承、赠与、遗产等。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核心理念是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不仅仅是一种经济关系,更是情感和责任的体现。

通过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可以有效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在财产纠纷上产生矛盾和矛盾。

在国家法律的支持下,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为夫妻双方提供了更加清晰明确的财产权益保障,促进了家庭和睦稳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财产制也将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2. 正文2.1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婚后共同取得的财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夫妻共同劳动取得的收入,二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主要由婚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来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夫妻一方的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首先,婚前财产是指婚姻登记前一方所拥有的财产。

按照法律规定,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不存在的情况下仍属于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保持独立所有和支配权。

其次,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福利和其他补偿,以及经营性财产和非劳动所得财产都属于共同财产。

双方应共同管理和共同享有这些财产。

在离婚、分割财产或者死亡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配。

最后,个人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通过继承、赠与、遗嘱等方式获得的财产,以及独立产权和其他法律规定的个人财产。

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受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约束。

总体来说,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旨在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确保公平公正的财产分配。

然而,由于法律规定和执行中的一些不足,如何确保财产的公平分配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此外,社会变革和家庭结构的变化也对夫妻财产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需要进行相应的法律改革和完善。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民法论文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民法论文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我国夫妻财产制表现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结合与并存,同时法定财产制又有共同财产制与特有财产制之分。

一、法定财产制及通常法定财产制所谓法定财产制即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依据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原因不同,法定财产制包括通常的法定财产制和非常的法定财产制。

通常的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虽有约定但其无效或被撤销时,当然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制。

它与约定财产制相对应,是法定财产制的常态和重要形式。

非常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因发生特定事由,适用通常法定财产制或约定财产制难以维持正常的夫妻财产关系时,依据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或夫妻之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须终止原来的财产制而适用分别财产制。

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两部分内容。

我国没有建立非常法定财产制制度。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我国现行《婚姻法》仍然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我们习惯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它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第17、19条规定及其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含义,我们可以总结出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具有以下特征:其一,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它包括从夫妻关系的确立到夫妻关系的消灭。

夫妻关系的确立始于取得结婚证起(1994年2月1日前的事实婚姻也予以承认),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终止,基于婚姻关系的消灭;其二,法定和约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两种方式。

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些是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具体应用和体现;其三,夫妻对共同的财产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关系中一个重要的部分,也是夫妻纠纷中比较复杂的部分,因此夫妻财产制度在解决夫妻财产关系方面起着关键作用,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在解决夫妻财产关系方面还比较薄弱,2001年颁布的&dquo;解释(三)”虽然将重点放在夫妻财产关系上,但婚姻关系的解决不同于其他民事关系的解决,它的内容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其司法解释也只是将某些条文细化或者针对某一案件,某一现象做出规定,以至于在处理夫妻财产关系问题上很难顾全所有,难免存在纰漏。

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与实施力度。

一、夫妻婚姻财产制度的含义夫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婚前和婚后的财产归属的问题的制度。

它主要指夫妻对于财产的归属、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的权益,偿还债务以及婚姻结束时的财产的分割等相关的法律制度。

关于法定的夫妻婚姻财产制度,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财产形式,主要针对夫妻对于其财产制度,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所采取的一种形式。

它的内容在法律上规定的很详细,而且不允许当事人擅自改变法律规定的内容。

关于约定的夫妻婚姻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双方通过约定来确定的财产的形式,法律规定并认可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约定来明确财产形式,并且它在适用上具有优先的法律效力。

目前,我国家庭以法定的夫妻财产制为主,可是,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的夫妻财产制。

二、关于我国夫妻婚姻财产制度中存在的缺点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范主要是基于一部婚姻法和两部司法解释,并与2011 年出台的另一部司法解释,对夫妻财产制度问题进行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有关夫妻从财产制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主要体现在2001年《婚姻法》第三章&dquo;家庭关系&rd q u o ;中,涉及夫妻财产关系所谓问题有:17条、18条、19 条。

1 7、1 8条的性质是法定夫妻财产,1 9条则为约定夫妻财产。

我国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在解决我国夫妻财产制度问题不论从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不断地创新与完善,适应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但我们在给予充分的肯定及高度评价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同时,也不得不清楚的认识到,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依然存在着缺陷和有待完善之处。

评析夫妻财产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各自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面所形成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夫妻财产制法律规定是婚姻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夫妻财产制的立法背景、法律规定、实践意义等方面进行评析。

二、夫妻财产制立法背景1.历史沿革我国古代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主要采用“一夫一妻、同财共食”的原则,即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庭经济责任。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夫妻财产制逐渐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进行了多次修订,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夫妻财产制法律规定。

2.立法目的(1)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夫妻财产制法律规定旨在明确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面的问题,以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2)维护家庭稳定。

夫妻财产制法律规定有助于规范夫妻双方的经济行为,减少因财产纠纷而导致的家庭矛盾,从而维护家庭稳定。

(3)促进社会和谐。

夫妻财产制法律规定有助于调整夫妻双方的经济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三、夫妻财产制法律规定1.法定财产制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这一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2.约定财产制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这一规定赋予了夫妻双方在财产归属方面的自主权。

3.个人财产制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浅谈新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权制度

浅谈新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权制度 摘要】 夫妻财产关系是婚姻法调整的重要方面,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本文从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两方面对这些新的规定进行简要评析。 【关键词】 夫妻财产制度 约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 中图分类号: G7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ISSN1004-1621(2011)11-018-02 夫妻财产权是夫妻对夫妻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其涉及到夫妻各自的、共同的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为各国法律所重视,更是我们婚姻法的中心内容。所谓夫妻财产权,是指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权利和义务。夫妻财产权与夫妻身份关系有着密切的关系。夫妻身份关系为夫妻享有夫妻财产权的前提,夫妻财产权是夫妻身份关系发展的必然产物,对夫妻身份关系有着重大的影响,即影响到夫妻身份关系的延续或终止。夫妻财产制度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债务的清偿和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以及对外财产责任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它不但是调节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涉及到交易安全问题。夫妻财产制与夫妻身份关系一样,总是与一定的社会制度相适应,采取什么样的夫妻财产制,首先取决于他的社会生产关系和经济发展水平,同时又受自身的立法传统、风俗习惯以及其他的思想、文化因素的影响。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的观念日·益更新,在夫妻财产关系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制定于1980年的婚姻法虽然在总的精神和原则上是合理、可行的,基本符合中国国情,但对于调整这些新情况显得力不从心,法官在处理一些具体案件时也无法可依。因此,在此次婚姻法修改中,对夫妻财产制度做出了新的规定。本文拟就这些新规定作一些分析评价。 一、约定财产制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有着很长的历史,《中华民国民法典》第1004条规定:"夫妻得于婚前或婚后,以契约所定之约定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其夫妻财产制。"1950年的《婚姻法》未对夫妻约定财产作出明文规定,但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指出,婚姻法"对一切种类的财产问题,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为约定方法来解决,这也正是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的另一具体表现"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专门强调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在这种观念指引下,我国的夫妻财产立法长期以约定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的补充"。 强调"法定"的权利,轻视意思自治的权利。1980年的《婚姻法》在第13条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适应了社会的发展和家庭的需要。但其规定不易把握,易造成家庭矛盾和交易不安全。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明确了约定财产制的形式,并赋予其与法定财产制的同等地位。这就顺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体现了人文关怀。但现行婚姻法未对夫妻约定财产权详细规定,在实践中不易操作。 根据现行《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可以将夫妻财产权分为一般共有财产权、限定共同共有财产权和分别财产权。 (一)一般共同共有财产权。其是指夫妻双方对婚前或婚后的全部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特别财产除外的权能。夫妻对共同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其权能的实现同法定夫妻财产制。 (二)限定共同共有财产权。其内涵为,夫妻约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由夫妻双方共有,之外的财产归个人所有所享有的权能。夫妻对约定为共有的财产的权能同一般共有财产权。财产归个人所有的,即个人财产,其权利和义务均有所有人本人单独承受,与配偶他方无关系。但夫妻此约定不能是为了规避债务,对抗善意第三人。如债权人不知夫妻的约定或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个人债务的,应有共同财产清偿,待债务人有了个人财产能力后,应返还于"共同财产"。 (三)分别财产权。分别财产权是指夫妻双方约定婚前及婚后个人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的权能。夫或妻对本人全部财产单独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配偶他方不得干涉或妨碍其权利的行使。对个人债务应有个人清偿。为保护交易安全,但债权人不知夫妻之间的约定或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配偶他方有以个人财产给予垫付的义务,因此而享有要求对方补偿的请求权。 修改后的婚姻法限定了当事人选择约定财产制的三种形式:一般共同制、管理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指夫妻婚前和婚姻期间的财产均归双方共同共有,它与法定财产制的区别在于前者包括婚前财产而后者仅涉及婚后财产。管理共同制指一方婚前和婚姻期间的财产归本人所有,但可根据约定由一方统一管理,它源于欧洲中世纪的日耳曼法,在《德国民法典》中也有体现。分别财产制指一方婚前和婚姻期间的财产归本人所有,由本人管理,若由另一方管理的,适用委托代理关系,它始于罗马法后期的"无夫权婚姻",旨在保护夫妻双方的独立人格,是"夫妻别体主义"的产物,《日本民法典》中有类似规定。 应该说修改后的婚姻法有关约定财产制形式的规定是科学合理并与国际接轨的。 二、法定财产制 (一)法定财产权的历史沿革 我国古代,长期按照"男尊女卑"、"同居共财"、"夫权吸收妻权"的封建思想,有家长掌管家庭的一切事务。不存在所谓的夫妻平等,更无所谓的夫妻共同财产存在。尽管在太平天国时期出现夫妻对财产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它仅仅主流思想中昙花一现。当然这种平等的思想对后世有很大影响。中华民国政府于1930年颁布的《民法o亲属编》里规定夫妻财产制为联合财产制,妻的财产有夫管理,孳息也有夫所有。其片面维护夫权,也没有实际上的平等的夫妻财产权。在中共苏共区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婚后共同经营所得财产为共同财产,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应有夫妻双方共同处理,离婚时平均分割。同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强调男女平等,财产平等。至此我国才出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的夫妻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分权。"(其把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归为共同财产,是由于当时的生产力决定的)1980年的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没有体现婚姻当事人对财产的自治原则。修订后的《婚姻法》体现了当事人的自治原则,此时的夫妻财产关系才比较完善。 (二)夫妻享有的财产权 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法定财产制还处于主流地位,尽管现行《婚姻法》强调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平等。夫妻对财产权的行使,直接涉及到夫妻财产的民事交易安全及交易相对人的合法利益。 修订后的《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所有权,并强调对财产的处分权。这是因为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最高表现形式。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依照这些法律规定,夫妻对法定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1、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权。占有是指权利主体对财产的实际管领和控制的事实。对物的占有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占有权可以在所有人的同意下并不消灭所有权的前提下为他人占有。否则为非法占有,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有损失人赔偿。夫妻对共有财产的占有是平等的,也是夫妻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如购买的家庭用品,为夫妻共有。 2、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使用权。使用是指特定权利主体根据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在不损坏物的本身或其性质的前提下对财产加以使用。对物的使用是为了满足生活需要,实现权利人的利益。其是所有权的核心权利。使用权以对的物的占有权为前提。夫妻行使使用权不受他方的阻碍或排斥。比如对夫妻共有的摩托车,双方有平等的使用权。 3、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收益权。收益是指对所有物的占有、使用等取得其新增利益的权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的财产愈来愈商业化,从而取得更多的财产收益。夫妻对共有财产的孳息与利润,享有平等的收益权。如夫妻将共有的房屋租赁出去,所得租金为夫妻共有。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处分是指权利主体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进行处理。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核心和基本权利,为所有权的最高形式。其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对物的消灭,法律上的处分是对物所有权的转移。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分,主要是为了满足家庭消费,也存在通过交换获得利润。依据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如果是为了日常生活,任何一方都有权处分;如不是为日常生活,进行处分时,应协商一致,否则处分行为无效,由此行为损害共同财产的,损害人应以个人财产补偿,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夫妻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负对等的义务,即不阻碍或干扰配偶他方平等地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否则,配偶他方可以侵权起诉或以其他方式要求阻碍方停止不当行为,恢复其应有的权利。 新婚姻法在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了在没有约定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划分;在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离婚时有关债务的清偿;还在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了过错责任。以上构成了我国的婚姻关系中的法定财产制。 综上所述,新婚姻法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完善,原有的规定变得更加具体,同时还做出了很多新的规定,这些新规定对社会上普遍争论的焦点问题做出了较为明确合理的回答,顺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是,不可否认,新的婚姻法依旧存在规定过于抽象、宽泛的老问题,想用几条规定就涵盖夫妻财产制度的所有方面是不现实的。我们在立法时经常有意的回避某些尖锐矛盾,把一些难度较大的规定留给司法机关去解释,这或许才是更值得我们反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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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 一 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 …………………………………… …2 二 夫妻约定财产 ……………………………………………… 3 三 个人特有财产 ………………………………………………. 5 四 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的几点思考…………………………7 五 我国夫妻财产制有待进一步探讨………………………………9 六 参考文献………………………………………………………………10

论 文 摘 要 我国1980年颁布的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原婚姻法)是在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的基础上修订的。20年来的实践证明,原婚 姻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是正确的,有关夫妻、家庭成员问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基本可行的,它的贯彻实施对于维护健康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 是,原婚姻法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如调整的范围过窄,内容过简,条文还存在一些立法空白等。再加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括方式和思想观念也发生 了很大变化,在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同题,例如“包二奶”、家庭暴力等。因此,完善婚姻家庭立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当务之急。经过充分调 研、反复论证、广泛讨论以及多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婚姻法)终于在新世纪伊始得以通过并公布实施。新婚姻法对原婚姻法 作了重要的补充和修改,对于全面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保障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 义本文从我国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三个方面包含的内容进行了释义和简要论述。本文通过对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的分析,认为,修订后的婚姻法进一步完善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内容,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制的方式,对保障婚姻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和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固,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基本上适应了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 财产关系 共同财产 约定财产 个人财产 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多元化、复杂化,对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和分割带来许多新的课题和新的挑战,财产的处分关系到了家庭、社会的稳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关于夫妻财产关系需要探讨的问题还很多,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也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和完善。为此,我国对这个问题也非常重视,在《婚姻法》中,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下面,我就和大家共同探讨和分析一下关于夫妻财产方面的一些问题。

一、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问题。 (一)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及债务承担问题。 案例介绍: 王女士在和刘先生结婚前的一个月交纳了购房首付款60万元,买下了

位于北京某区的一套二手房作为婚房并且取得了房屋产权所有证。王女士从银行贷款36万元人民币,计划婚后和刘先生共同偿还。结婚三年后,王先生和刘女士共同偿还了36万元贷款。王女士和刘先生感情不和,刘先生认为该房屋是婚房,并且他婚后每月都支付占较大比例的贷款,那么该房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且分割房产。根据新《婚姻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不论是新《婚姻法》还是按照旧《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审理本案,均应该认定该房子为夫妻共有财产。因为法庭审理确定,房子确实属于夫妻在结婚以后共同生活期间,以工资等收入,共同购买的,应该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这套房屋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当夫妻共同债务数额大于夫妻共同财产价值时,即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抵偿共同债务时,人民法院应征求夫妻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考虑双方的清偿能力。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允许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协议清偿,既可以由一方全部承担清偿责任,亦可以由双方面军分担清偿责任。当双方对共同债务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则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判决。

但是,规定夫妻就债务清偿无法达成协议时,由法院判决,法院在债权人没有主张权利的时候,就主动审理夫妻对个人债务的清偿问题,甚至将连带债务划分为按份债务,这种判决的效力又能如何约束非离婚案件当事人的债权人呢?但是判决却非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乃国家审判机关的审判行为。原则上,一个生效判决书的既判效力不适用当的规定显然密不可分。仅及于当事人双方而且还及于第三人,具有对世的效力。

(二)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损失,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第17、19条规定以及其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含义,可以总结出夫妻共同财产制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夫妻共同财产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它包括从夫妻关系确立到夫妻关系的消灭。夫妻关系的确立始于取得结婚证起,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终止,基于婚姻关系的消灭。(2)法定和约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两种方式。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些是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具体应用和体现。(3)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从共同共有原理出发,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权利,同样,夫妻对共有财产产生的债务,夫妻分居后同样享有承担的义务。在实践中,夫妻登记离婚财产纠纷诉讼也必然会产生。但是,由于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所形成的协议,是作为当事人登记离婚时,向婚姻登记定理机关提交的文件而为其认可的。所以,该项协议效力上应该与一般的民事合同有所不同,除非当事人有证据可以证该协议是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归于无效。

(三)特殊情况下的夫妻财产问题。 1、夫妻分居期间财产如何处理的问题。 分居表明夫妻间感情在疏远或变化,夫妻双方所得财产处于分离状态,双方在经济上、财产上的联系逐渐减少收入归各自所有,而地台戏各自财产的处理,他方也不例外极少参与。关于夫妻分居后新生债务的性质,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1)从夫妻分居后的债务特点来看,根据民法学上关于债务承担的一般原则,债务的承担者一般为债务的主体,而分居后在债务的主体上、行为上具有单一性的特征,如果此时仍然要以夫妻共同财产损失来负担,既显失公平,也与权利征收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相违背;(2)从新《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看,其第19条第3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我们由此可以推出分居后夫妻债务负担的原则,即夫妻分居期间的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的例外情形,这样做,对处理夫妻之间财产分割既方便、公平且可行。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先分居后离婚时在财产的处理方面往往发生争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既适用于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况,也适用于当事人协议离婚的情形。根据该条规定,离婚后,另一方发现对方隐藏、转移、变卖夫妻财产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以及关于具有商业信誉的标记的专有权利,它具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双重属性,知识产权的人身权与创造人的人身不可分,不能由夫妻共有,而在婚姻法中的知识权的收益就是指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带来的实际收益,应该与夫妻共同所有。它在现实社会中有两类,一类是已经获得的经济利益,或者可以获得的可预见的经济利益,如服务标记、商标、专利等;另一类是在形成在的并未实现的经济利益。一方知识产权的取得离不开另一方的支持对于前者当然按共同财产对待而无可厚非;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知识产权的取得需要一定的时间,并且具有一定的风险,即可能价值连城,也可能一文不值,对此是按夫妻共同财产悬赏是作为一方的精神财富不予分割?有的价值较大的知识产权收益,创造者为占为已有而不予转让,而夫妻其他的财产又极为有限,这样又该怎么样平衡,如何来维护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新《婚姻法》对此缺少详细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一方适当经济照顾。"该规定只部分的解决了无形财产的分割问题。

3、继承或赠与的财产被抛弃问题。 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在国外《瑞士民法典》第230条规定(1)无配偶他方之同意,配偶一方不得抛弃,可能会成为共同财产,亦不刘承认不足承担债务的遗产。(2)配偶亦无法取得该同意,或他方无令人信服的理由拒绝同意的,配偶一方可诉其住所地的法院。又如《法国民法典》第1432条规定,遗产或遗赠已归属于不管理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只有该方有权承认或抛弃继承或遗赠,在此,无需取得到另一方的同意,由此可见瑞士与法国对比的态度是不同的。

对于我国来说,我们应该把继承与赠与分开,区别对待。对于继承,如果遗嘱中没有确定只归夫妻一方财产,由于这部分财产已归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继承人对此不能抛弃,否则无效,除非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反之,遗嘱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其财产是个人财产,个人有权作出处分的决定,另一方不得反对。对于赠与的财产,由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的结果,与继承不同,赠与是约定的,根据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权订立或不订立合同,夫妻另一方无权干涉。但是如果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根据合同可以得到财产,由于这部分财产已归夫妻共同所人,因而一方抛弃无效,除非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因此最高人发法院应该在对新《婚姻法》作出解释哩,对上述内容以明确规定,以便在司法实践中统一适用,减少纠纷,更好的维护一方的合法权益。

二、约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合同的形式依法选择或约定的婚姻财产制,在适用上优于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只有在夫妻对婚姻财产无约定或约定无效时,才当然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体现了现代人对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不仅避免了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而且也是今后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新《婚姻法》在原来基础上进一步完美了约定财产制,体现了我国对婚姻契约性质的认可,并体现了婚姻个体领导追求自由和强调主观意志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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