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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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就《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2016-02-26 07:50:46)转载▼分类:法律●司法解释●部门文件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来源:发布时间:2016-02-25 08:53自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大幅提高,经济总量、市场规模、市场竞争程度和竞争状况都发生了极为广泛而深刻的变化。

为实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目标,更好地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总局综合各方意见,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改,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为充分了解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送审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6年3月2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送审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反不正当竞争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bzdjz@。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16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一、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必要性自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大幅提高,经济总量、市场规模、市场竞争程度和竞争状况都发生了极为广泛而深刻的变化。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已明显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存在法律内容狭窄陈旧、法律空白点多、条款缺失、行政执法分散、执法标准不统一、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处罚力度过弱等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条款与经济法品格

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条款与经济法品格

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条款与经济法品格黄彦钦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条款彰显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反不正当竞争制度的功能和作用,指引法律实施的方向,为修法、释法、执法、司法提供标准参考。

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条款的高度概括性和抽象性可以在竞争法运行过程中柔化法律主体间的冲突,对法律涉及的各方利益主体进行协调,降低不正当竞争规制的阻力。

在中国成文法背景下,立法目的条款已成为法律规范性、完整性的重要表现和评判立法质量高低的重要因素。

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条款可以限制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边界,防止反不正当竞争法因过度扩张而丧失专门化调整功能和违反法治的要求。

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条款揭示的根本问题和根本宗旨也是法律生长、更新、实施和适用等动态运行的根据和出发点。

立法目的条款不仅仅对该法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由该法衍生、以该法作为依据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具有同样的意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条款充分反映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经济法品格也在其立法目的条款中表现出来,对该法的研究与适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立法目的条款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2017年与2019年修订后,立法目的条款变动不大,只将“保障”改为了“促进”,即“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虽然时代迅猛发展,但是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技术性层面,立法目的并没有受到时代变化和社会发展过多的影响,因此,从立法目的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点、性质、功能、定位更加具有可信度和有效性。

一、从“保障”到“促进”: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态度变化反不正当竞争法从“保障”法改为“促进”法,可以看出立法者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态度和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信任与信心。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探讨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探讨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探讨摘要:现阶段,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本文首先针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状进行分析与探索,之后研究《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促进作用,随后分别从著作权、专利权以及商标权三个方面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最后提出促进《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用以共同探讨交流。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中,法制化建设是其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法治建设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社会的发展潜力,对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平稳发展可以起到有效的辅助作用。

因此,对于社会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严格遵循《反不正当竞争法》,从而有效避免我国社会在建设与发展阶段所产生的不当竞争活动,对于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作出有效的保护,提高我国社会法治化建设水平的同时也能够推动社会建设的高速发展。

所以,在本次论文的研究当中将就《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进行深入的探索分析。

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状《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社会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当前知识经济时代之下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不但能够有效遏制社会当中的不当竞争行为,同样也能够对于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作出最大限度地保护,从而充分开发出知识产权的财产价值以及社会价值。

针对于我国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来讲,其中仍然存在一部分法律规范,并未充分同意以及相关制度并不完善的问题,而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社会建设与发展阶段对于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

所以说需要我国法律体系在发展的过程当中能够充分基于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的基础展开具有针对性的完善,从而避免不当竞争对于知识产权所造成的侵害,确保知识产权人的智力成果能够得到有效转化,使之享受到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能够促进社会法律体系得到不断完善。

在我国社会的建设与发展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广大人民群众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其相对于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具有刚更强的灵活性,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法的有效补充与完善。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障碍之克服——以立法缺陷为视角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障碍之克服——以立法缺陷为视角

[ 金 项 目]河 南省 政 府 决 策研 究招 标 课 题 : 国竞 争 法律 适 用 问题 研 究 ( 准 号 :0 5 。 基 我 批 B 1 ) [ 者 简 介 ]耿 俊 德 ( 9 3一) 男 , 南许 昌人 , 作 16 , 河 副教 授 , 要 研 究 方 向 : 济 法 、 争 法 。 主 经 竞
竞争法》 的修改工作正在不断推进, 本文研究该法实施中 反映出的立法缺陷及解决方法, 以期在修改中予以完善。 通过对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 实施中难点问题的系统分 析可以发现, 许多法律适用 中的困难与问题并非由于执法 或司法本身所致, 而是源自立法方面的缺陷。在很多情况 下, 正是由于法律规定本身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 而执法 者或司法者又无权改变法律内容, 从而使竞争法律适用困 难重重或导致执法与司法不到位, 严重影响竞争法价值与 功能的实现。实践中, 直接或间接影响我国《 反不正当竞 争法》 实施立法问题集中表现在: 行政执法主体多元混杂; 法律条文弹性、 模糊; 法律规范所涉及的范围与内容封闭、 滞后; 执法手段不足;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罚力度不够等。 解决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 实施的难点问题, 首先要从清 除竞争法律适用的立法障碍人手, 这是全面、 彻底解决我国 《 反不正当竞争法》 实施难点问题的基础和前提。本文认 为, 对此应从以下几方面作出努力。
[ 中图分 类号 ]D 2 . 9 [ 9 2 2 4 文献标 识码 ]A [ 丈章编 号 ]17 —9 2 (0 9 0 0 3 6 1 8 4 2 0 ) 4— 10—0 4
目 , 前 为适应我国社会 主义 市场经 济发展变 化的新情 况以及与刚刚实施的《 反垄断法》 相协调, 我国《 反不正当 行政法规规定 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 的 , 照其规定 。这一 依 ” 关于竞争执法主体的规定, 长期 以来一直是学界、 业界质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7、诋毁商誉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 虚 假的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 假的事实 商品信誉,从而削弱其竞争力的行为。 商誉是社会公众对市场经营主体名誉的 综合性积极评价。它是投入了一定的成 本才取得的无形财富。
行为要点:
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其他经营者如受其指使, 可构成共同侵权人。新闻单位被利用和唆使的,只构 成一般的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 2、若发布的消息是真实的,不构成这种行为 。 但是如果行为方无法证明其散布的事实是真实的,该 事实就是虚假的。例如,A公司称其竞争对手B不具有 供货能力,B因此起诉A公司诋毁了自己的商誉,要求 其承担法律责任。在诉讼中,A公司必须证明B公司真 的不具有供货能力,只有这样他散布的事实才是真实 的。即使B公司实际上真的不具有供货能力,只要A公 司无法证明这一事实,其声称的事实仍然是虚假的; 3、诋毁行为是针对特定竞争对手的 4、其主观心态出于故意是显而易见的
6、不正当设奖销售行为
设奖销售是指经营者 经营者为推售自己的商品,提供奖品 经营者 或奖金以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反不 正当竞争法规定,不得进行以下有奖销售: (1)采用谎称有奖或对所设奖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2)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3)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 (4)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售质次价高的商品; (5)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 5000 元的。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下 列哪一种关于诋毁商誉行为的表述是正确的? A.新闻单位被经营者唆使对其他经营者从事诋毁商誉 行为的,可与经营者构成共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B.经营者通过新闻发布会形式发布影响其他同业经营 者商誉的信息,只要该信息是真实的,不构成诋毁行 为 C.诋毁行为只能是针对市场上某一特定竞争对手实施 的 D.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进行诋毁,其主观心态既可以 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完善我国网络经济中反不正当竞争制度

完善我国网络经济中反不正当竞争制度
严 其 善我 国网络经 济中反不 正当竞 争制度势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 职 能 也 不 是 专 门反 的执 行 。 对 于 一 些 恶 意 的 、 重 的 不 正 当 不正当竞争的。 这种执法体制不能适应 日 竞争行 为, 法律上规 定其承 担“ 重 民 从 加 在必行。
发 展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已经 不 能适 应 网 不 断加 强 司 法 保 护
我 及 击网络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 保护和鼓励 法手段。 目前, 国反不正 当竞争的执法 定 。 同时 , 时确 认 和 保 护 知 识 产 权 的 请 做 诉 机关并不足单一的, 作为主要执法机关的 求 权 , 好 诉 前 财 产 保 全 、 前 停 止 侵 权 合法正当的竞争 、稳 定网络竞争秩序 , 完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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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网络经济中反不正当竞争制度
口文 / 李 超
可 随 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经济 交易原则, 以在具体的不正 当竞争行为 时 以 民事 审判 为主 ,刑 事 审 判 慎 重 使 用 。
“ 链接 我 国网络经济 中的不正 当竞争 涉及数 量 中的不正当竞争 日益激 烈。 这些不正当的 中规定, 禁止 未经被链接 网站许可 , 他 人 网站 并造 成他 人 损 害 的行 为 ” 。 和标的金额较小, 在司法实 践中应 谨慎适 竞 争 行 为 侵 犯 了 合 法 民事 主 体 的 正 当权 益,破坏 了网络经 济的 良好竞争 环境 , 影 ( ) 三 针对 一些 民事主体 非法将他人 用 刑 事 审 判 权 , 应 以停 止 侵 害 、 除影 而 消 赔偿损失等 民事救济手段 为主 。网络 响 了 经 济 的 正 常运 行 。我 国现 行 的 《 不 注册商标的图形 、图像并入 自己的网页, 响、 反 正当竞争.》 法 制定于 19 。 9 3年 立法时我国 或将他人 商标 的图形设计成 自己页面 图 经济 中的不正 当竞争虽然 是一个 经济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⒎不正当奖售行为
(1)采用谎称有奖销售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的方式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 千元
⒏诋毁商誉行为 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 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 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反不正当竞争法
⒐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行为
(1)投标者串通压价、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的 投标者串通压价、
行为 (2)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 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 手的行为
⒑强制交易行为
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 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 竞争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
• 分析 1. 所谓假冒或仿冒行为,是指盗用他人的 . 所谓假冒或仿冒行为, 商业信誉或者商品信誉, 商业信誉或者商品信誉,使其商品与他人商品相 混淆,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混淆,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假冒仿冒的对 象包括他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 象包括他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 包装、装潢、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包装、装潢、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假冒或仿冒的 形式有两种: 形式有两种:一是未经权利人许可而擅自使用他 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 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潢、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二是使用与他人相近的 并足以造成误人的商品名称、包装和注册商标。 并足以造成误人的商品名称、包装和注册商标。
回扣 :在商品购销中,暗中向买方退还钱财 在商品购销中, 及其他报偿, 及其他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
⒊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模式及类型化问题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模式及类型化问题

的立法模式,应采取一般条款和列举条款相结合 的立法模式 。对此我国学者已有见解 ) 。本文拟就我 国 @ 《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模式及类型化问题提出几点看法。


我国反不正 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
众所周知 ,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面前 ,任何立法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社会现象 ,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不 例外 。所以,对我国商业领域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一般条款进行规制,亦是立法的必然选择。为此, 应在对其它国家一般条款立法实践考察的基础上 , 科学设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一般条款 。 ( 一)一般条款在成文法国家的立法实践 般条款的立法模式 ,源于成文法国家的民事立法中,对侵权行 为的规定 ,也就是制定侵权行 为法, 采用 的就是一般化的立法方法。 所谓一般条款 ,是指在成文法 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成为一切侵权请求权 ③

之基础的法律规范。 例如 ,《 ④ 法国民法典 》第 18 条规定 :“ 32 任何行为致他人受到损害时,因其过错致行
为发生之人 ,应对该他人负赔偿之责任 。 ”又如,《 德国民法典》第 83 2 条规定 :“()因故意或者过失不 1 法侵害他人生命 、身体 、健康 、自由、所 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者 ,对他人 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义务。 ( )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者,负相同的义务 。如果根据法律的内容并无过失也可能违反此种法律 2 的,仅在有过失的情况下 ,始负赔偿义务。 同时, ” 该法第 86 2 条规定 :“ 以违背善 良风俗方式故意对他人 施加损害的人 ,对他人负有损害赔偿义务。 ”再如 ,我国台湾地区 民法典 》第 14 8 条第 1 款规定 :“ 因故
王 立 明。
西宁 80 0 ) 10 7
摘要 : 随着我 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 , 市场交 易中的不正 当竞争现 象也越来越 突出, 已成 为反不正 当竞 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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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与完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
给企业和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损失。

为了保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
争和维护消费者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颁布实施。

随着
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新型违法行为的不断出现,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亟需进行修改与完善。

本文将对《反不正当竞
争法》的修正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以期能够更好的推动中国市场经
济的规范化发展。

一、建立执法机构
当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精确的执法机构,但是在实际操
作中,主要由工商部门承担,在执法过程中难以发挥效果。

考虑到该
法是针对市场经济而制定的,应该设立一个专业化的机构,配备有专
业的执法队伍。

这样可以增加执法的效率,并且可以提高执法透明度
和公正性。

同时,该机构应该设有专门的投诉部门,使得受害者可以
更直接地就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投诉。

二、拓宽禁止行为范围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禁止的行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发
现禁止的行为范围并不广泛,导致一些新型违法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的
遏制。

比如,在电子商务领域,一些商家在销售商品时常常利用不良
手段,如虚假宣传、恶意刷单、篡改评论等,影响了市场公平竞争。

因此,应该加强新型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以拓宽禁止行为的范围。

三、完善法律制度和法规
当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细节层面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需
要进一步完善。

比如,在处理企业经济纠纷时,该法规定恶性竞争行
为主管部门应该介入调解,但是具体的调解程序和解决方式并没有明
确规定。

此外,针对一些违规行为,存在惩罚力度不足的问题,应该
在客观考虑情节的前提下,适当加大处罚力度。

四、强化公共监管
公共监管是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

当前存在一些违法成本过低、监管不力的现象,导致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及时得到制止。

因此,应该加强公共监管和市场监管的力度,确保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得到有效的实施。

同时,应该加强对监管力度不足的行业和领域进行针对性监管,如网络购物等新型行业。

五、利用信息技术手段
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应该借助科技手段,提高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比如,可以建立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信息公开平台,实现案件信息公开和网络数据共享,提高执法的有效性和透明度;可以开发反不正当竞争信息处理系统,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对不良商家进行在线智能监管。

综上所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正是进一步推动中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通过建立专业化的执法机构、拓宽禁止行为范围、完善法律制度和法规、强化公共监管以及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可以更好地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推动我国经济不断发展。

同时,需要不断总结和完善经验,不断推动法律的进步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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