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监委处理方法
某纪委监委关于加强巡察整改日常监督工作的意见大全纪委日常监督办法

某纪委监委关于加强巡察整改日常监督工作的意见大全纪委日常监督办法某纪委监委关于加强巡察整改日常监督工作的意见大全纪委日常监督办法精品文档,仅供参考某纪委监委关于加强巡察整改日常监督工作的意见大全纪委日常监督办法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中共中央纪委、中央纪委或中纪委)为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检查监督机关,担负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主要任务,实行书记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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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纪委监委关于加强巡察整改日常监督工作的意见为强化巡察成果运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察工作条例和中央及省*委关于巡视巡察整改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对加强**巡察整改日常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日常监督主体和对象*纪委监委机关将督促巡察整改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列入纪检监察室、*纪检监察组的工作职责。
巡察整改日常监督的对象是承担巡察整改任务、属于*纪委监委监督范围内的党组织以及党员领导干部。
二、日常监督内容(一)党组党委履行巡察整改政治责任情况。
是否把巡察整改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列入重点任务,专题研究部署;主要负责同志是否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层层传导压力;是否组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剖析是否深刻,反思、认领责任是否具体到位;是否把党的领导贯穿巡察整改全过程,推进整改的态度是否坚决、行动是否迅速、重点工作推动是否有力。
(二)巡察反馈问题及建议整改落实情况。
是否细化实化整改方案,把整改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具体部门;是否因事制宜,制定具体有效措施,逐项调度推进,确保条条都整改、件件有着落、事事见成效。
(三)注重发现整改工作作风不严不实等突出问题。
是否存在履行两个责任不力、消极对待、敷衍应付、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是否存在打折扣、搞变通、做表面文章,甚至弄虚作假、报整改假账等问题。
某某市纪委监委机关档案管理办法

某某市纪委监委机关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市纪委监委档案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确保机关档案的完整收集、规范整理、安全保管、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央、自治区纪委档案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市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并经整理归档的各种文字、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资料。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在市纪委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由市纪委监委办公室牵头组织,机关各部门配合。
第四条办公室承担档案管理日常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一)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各门类档案,并对档案分类组卷,编制检索工具,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为查阅资料提供便利;(二)督促、指导各部门及时、完整、准确地做好各类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三)对档案的接收、移交、销毁、查阅等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做到准确及时;(四)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档案业务工作。
第五条机关各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各种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并按归档职责分工定期向办公室移交。
立卷归档职责分工:(一)经办公室核文的文书档案由办公室负责整理归档。
未经办公室核文的文书档案由承办部门负责整理归档;(二)根据核查结果无须立案的执纪审查材料,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要求,由案件承办部门整理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后自行保管。
需移送审理的,由案件承办部门组成检查卷提交审理室,审理结束后,由审理室将检查卷和审理卷一并组成审理类执纪审查档案归档;(三)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需转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核实的信访材料,由信访室立卷归档;需要转送案件承办部门进一步调查的材料,由案件承办部门立卷归档;(四)声像档案由经办摄像、录音、照相的人员负责用文字标明摄像录音照相的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责任者后,交办公室归档;(五)财会档案由财务工作人员立卷归档;(六)基建档案由基建承办部门负责立卷归档。
第六条机关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协助、配合承办人员做好档案的立卷、归档、移交工作。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布日期】1991.07.13•【文号】•【施行日期】1991.07.13•【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督正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1991年7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了保证办案质量,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正确执行党的纪律,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遵照本规定审理案件。
第三条案件检查结束后,必须移送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审理人员进行审理。
第四条审理案件应按照处理违纪案件批准权限的规定,分级负责。
第五条审理案件的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犯错误的党员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理案件人员的回避须经批准,未经批准之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审理。
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纪委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常委决定;其他案件审理人员的回避,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违纪案件的受理第六条案件审理部门受理下列案件:(一)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需由本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二)本级纪委检查部门直接检查的,并需由本级党委、纪委直接决定处理的案件;(三)需呈报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四)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备案案件;(五)本级纪委负责同志或上级党组织交办的案件;(六)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原由本级纪委、同级党委及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中的申诉复查案件;(七)原由下级党委、纪委批准经复查复议后申诉人对复查结论和复查处理决定仍不服,下级党委、纪委呈报请求复核的复查案件;(八)行政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案件。
其中,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由受理案件的纪委检查部门或商请移送案件的机关补充调查后移送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中华⼈民共和国公职⼈员政务处分法》(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仅供交流学习 ,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即删除。
《中华⼈民共和国公职⼈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第⼗四条规定,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级机关批准。
该条因涉及相关公职⼈员的“饭碗”备受关注。
如何理解“案件情况特殊”以及“报请上⼀级机关批准”具体程序,是全⾯准确理解和适⽤该条的前提。
全⾯精准把握宽严相济的⽴法精神《政务处分法》施⾏前,公职⼈员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后,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处理的标准不尽相同,不同的对象可能⾯临不同的处理结果。
⼀、对⾏政机关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员的处理。
1957年《国务院关于国家⾏政机关⼯作⼈员的奖惩暂⾏规定》规定,国家⾏政机关⼯作⼈员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其职务也⾃然撤销,在缓刑期间,仍然可以留在机关继续⼯作的,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分配适当的⼯作。
根据上述规定,⾏政机关⼯作⼈员被判处缓刑的,可以保留公职。
1988年《国家⾏政机关⼯作⼈员贪污贿赂⾏政处分暂⾏规定》也有类似规定。
2007年《⾏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七条规定,⾏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意味着只要被判处刑罚,不论是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管制、罚⾦等较轻刑罚,也不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均给予开除处分。
⼆、对事业单位⼯作⼈员的处理。
2012年《事业单位⼯作⼈员处分暂⾏规定》第⼆⼗⼆条规定,事业单位⼯作⼈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作⼈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对法院、检察院⼯作⼈员的处理。
《⼈民法院⼯作⼈员处分条例》《检察⼈员纪律处分条例》均规定,其⼯作⼈员被判处刑罚的,均给予开除处分。
纪委监督方法

纪委监督方法
以下是一些纪委监督方法:
1.巡视工作:通过每年定期对各级委、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进行巡视,抽查重点领域或单位,检查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谈话函询:对某些涉嫌违纪违法的员干部,通过谈话、函询等方式了解情况,促使其自我纠正行为,防止违纪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3.调查取证:对被举报或发现涉嫌违纪违法的员干部进行调查取证,收集证据,依据证据进行惩处。
4.组织审查:对选拔任用和晋升提拔中的员干部进行组织审查,查验其过往的政治表现、履历和背景等,确保“选贤任能”。
5.专项检查:针对某些重点领域或单位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查处破坏民生、扰乱市场秩序、侵害群众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
6.源头预防:加强制度建设,完善防范机制,从企业管理、政府管理和行业自律等多个方面,促进廉洁文化和道德建设。
纪委监委信访举报应知应会

纪委监委信访举报应知应会01、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是什么?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利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和职务违法犯罪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反映下列事项的信访举报,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1.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02、如何书写举报材料?总体要求:实事求是、内容具体、简明扼要、字迹清晰。
格式上,举报材料一般分为开头、正文和结尾三部分。
开头应写明被举报人的姓名、性别、单位、职务和政治面貌。
正文要尽可能写明被举报人违纪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如问题发生时间、地点、知情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列明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对于被举报人涉及多项违纪违法行为的要分项逐条叙述;结尾要写出向其他部门的反映过程和调查处理情况,此次举报的具体要求,提倡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具体联系方式。
有多个被反映人且问题不交叉的,应分别反映,举报材料一人一件。
03、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信访举报的基本流程是什么?一般要经过举报受理、线索处置、问题核实、结果回复等多个环节,即群众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网络举报等渠道提出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后,接收举报的纪检监察机关根据被反映人的级别(职级)及相应的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由本级受理或者转其他纪检监察机关办理。
全国两会的反腐议案提案,纪委怎么办?

全国两会的反腐议案提案,纪委怎么办?作者:暂无来源:《廉政瞭望》 2021年第5期文司马迹全国两会是共商国是的时间。
两会代表、委员提出过不少各自关心的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其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热点之一。
这些议案、建议和提案经全国人大、政协审查立案后,交付有关单位办理。
十八大以来,全国反腐败斗争如火如荼,取得了历史性成就。
那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承办了多少建议、提案和议案呢?专人阅看会议简报、报纸网站廉政瞭望记者梳理发现,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总共承办了532件全国两会议案、建议和提案。
其中2013年最多,光是人大代表建议提议就有107件,政协委员提案也近百件。
在此之前的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上,习近平总书记讲话时说:“大量事实告诉我们,腐败问题越演越烈,最终必然会亡党亡国!”反腐迅速成为社会舆论最关注的话题。
这些年随着反腐败形势逐渐向好、取得压倒性胜利,两会议案、建议和提案中的反腐话题也逐渐减少。
2020年中央纪委从全国人大和政协仅承办了38件建议提案。
而今年人民网两会调查结果显示,“打虎拍蝇”仅位列热词榜第四位。
不过4年来,反腐相关话题均位居热词榜前五,仍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而从两会反腐议案、建议和提案来看,每年重点并不一样。
2012年,雷政富、杨达才等官员在网络举报中落马,2013年全国两会反腐的议案、建议和提案中,“规范网络举报行为”就是其中重点之一。
2013年9月,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正式开通上线并公开接受网络举报,当年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举报超过195万件(次),立案超过17万件,处分超过18万人。
两会反腐议案、建议和提案的关键词,反映的是时代大势,折射的是民意期待。
比如2016年的“微腐败”“问责力度”,2017年的“监察体制改革”,2018年“行业领域反腐”“反腐败国际合作”等等,都刚好契合当时群众身边的腐败、监察体制改革、红色通缉等社会热点。
对于这些热点,中央纪委不仅认真组织办理议案、建议、提案,每年还安排专门人员阅看两会会议简报、中央主要报纸网站等,梳理汇总代表、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在全国两会闭幕后,即形成《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以中央纪委办公厅文件形式印发,督促相关部门研究。
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关于印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监发〔2018〕2号

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关于印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关于印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监发〔20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委,中央纪委各派出机构:现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2018年4月16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工作,促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在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出台前,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第三条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
第四条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第五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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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监委处理方法
纪委(纪检委员会)和监委(监察委员会)是和国家的重要机构,担负着风廉政建设的监督和反腐败工作的职责。
纪委监委处理违纪违法问题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调查核实:纪委监委在接到举报或发现问题线索后,首先进行调查核实工作,以确定问题的性质、事实及相关证据。
调查核实时,纪委监委可以采取约谈、传唤、谈话、函询等方式,收集相关材料和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一步了解问题的来龙去脉。
2. 纪政务处分:对于员、干部中的违纪问题,纪委监委可以根据《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等内法规,依法给予纪政务处分。
处分方式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内职务、留察看、开除籍等,以实现对违纪者的惩处和警示。
3. 行政处分:对于公职人员中的违法问题,纪委监委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行政法规,对问题人员进行行政处分。
具体处分方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以依法惩处违法行为。
4. 组织调整:对于违纪问题较为严重的员、干部,纪委监委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组织调整。
具体调整方式包括岗位调整、工作调离、职务调整等,以确保问题人员的工作岗位与责任相匹配,并减少其可能的违纪违法行为。
5. 移送司法机关:对于涉嫌犯罪的问题线索,纪委监委可以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同时,纪委监委也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开展取证调查工作,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确保犯罪嫌疑人受到依法起诉和审判。
6. 建立激励机制:纪委监委不仅需要依法查处违纪违法问题,还需要建立激励机制,确保风清气正。
在处理过程中,对于及时揭发违纪问题或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的人员,纪委监委会给予表扬、奖励,以激发员干部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总之,纪委监委在处理违纪违法问题时,依法依规,严肃认真地调查核实,采取适当的处分措施,并确保程序公正公平。
这样的处理方法,既是对违纪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也是对员干部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力支持。
通过纪委监委的处理,能够维护和政府的形象,保持员干部的清正廉洁,促进社会风气的健康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