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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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一、概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项的申请和审批流程,保障施工许可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促进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提高和安全生产的保障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和相关申请人。

二、施工许可申请及审批流程1. 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根据工程的不同性质和规模,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许可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有效的申请书;申请人单位的资质证书;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安全生产方案;动火作业方案;监理单位的监理合同和资质证书;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2. 审批流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查,并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

初步审查合格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对施工场地进行评估和安全检查。

勘察合格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信息纳入建设工程管理系统,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 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项的认可和授权,也是施工单位开展施工活动的合法凭证。

所颁发的施工许可证应包括以下信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基本信息;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合法有效的施工许可证号码;有效期和施工限制条件。

三、监督检查与处罚措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活动。

对于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警告;罚款;暂停施工;查封施工场地;撤销施工许可证。

四、附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信息的安全性,不得泄露施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信息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以上即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积极配合申请和审批工作,并履行相应的监督检查义务,以确保建筑工程施工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2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2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加强建>市场管理,确保市场秩序正常,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建>市场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及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第三条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划,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承办人员签订合同,应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施工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

承发包双方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条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

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建设时,发包方必须具备组织协调能力;承包方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并持有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第五条凡进行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必须在中标后的规定时限内,或开工前依法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及扰乱建>市场秩序。

第七条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5.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第八条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明确约定合同条款。

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

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内容,工程价款及开竣工日期;2.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处置办法;4.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方法;5.合同价款调整与支付款方式;6.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7.设计变更;8.竣工条件与结算方式;9.违约责任及处置办法;10.争议解决方式;11.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监理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施工监理应遵循公正、独立、客观、科学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承担监理业务。

第二章监理机构与人员第五条施工监理机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组成,并按工程规模、特点和复杂程度配备足够数量的监理人员。

第六条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机构的全面工作,对监理结果负总责。

第七条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进行专业监理。

第八条监理员负责现场监理,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进行实时监控。

第三章监理内容第九条施工监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进行全面监理。

第十条质量监理主要包括:材料、构件、设备等的质量检验和验收;施工工艺、施工方法的正确性;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测和评定等。

第十一条安全监理主要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安全事故的处理等。

第十二条进度监理主要包括:施工进度的计划和实施情况;影响工程进度的因素及其处理措施等。

第十三条投资控制监理主要包括:工程变更引起的投资变化;工程结算的真实性、合规性等。

第四章监理程序第十四条施工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提交给建设单位批准。

第十五条监理机构应进行现场监理,并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六条监理机构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并向建设单位报告监理情况。

第十七条监理机构应进行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进行评估,并提交验收报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建建[1993]7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建建[1993]7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建建[1993]78号)[文件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建建[1993]78号一九九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确保市场秩序正常,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及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第三条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划,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承办人员签订合同,应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施工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

承发包双方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条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

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建设时,发包方必须具备组织协调能力;承包方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并持有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第五条凡进行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必须在中标后的规定时限内,或开工前依法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第七条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5.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第八条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明确约定合同条款。

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

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内容,工程价款及开竣工日期;2.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处置办法;4.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办法;5.合同价款调整与支付款方式;6.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7.设计变更;8.竣工条件与结算方式;9.违约责任及处置办法;10.争议解决方式;11.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最新版】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最新版】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

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编号: SY-AQ-08023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construction safety production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泯灭事故,防止或者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湖南景然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怀化潭口溪流域绿化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杜绝安全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的管理目标,保障建设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范围:湖南景然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怀化潭口溪流域绿化工程各分包单位、各班组和个人。

第三条施工单位对本合同段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向社会发布安全生产监督举报电话。

第五条安全管理应当坚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二章各主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六条施工单位(项目部)的安全职责:(一)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

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连带责任。

(二)施工单位派驻的项目部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承建合同段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三)项目部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四)项目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施工特点制定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拟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五)项目部要按规范要求保证对劳动保障、生产安全的经费投入,列出安全生产的专项费用,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六)项目部要养护、维修好现场施工机具及相关器材,并按规定对施工机具及关联材料进行检测和更换,确保施工机具和器材的完好率;(七)项目部必须按规定给施工人员备齐安全防护用品,所购置的劳动保护用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八)项目部要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九)项目部要积极配合上级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认真完成上级单位交办的有关安全领域方面的其它工作;(十)较大安全风险施工中安全保障措施和方案必须按程序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批。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2001年7月4日修正发布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2001年7月4日修正发布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年7月4日修正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1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1年6月29日建设部第44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第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部令第107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07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颁布日期:2001-11-05颁布单位: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建设部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一年十一月五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工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

其编制可以采用以下计价方法:(一)工料单价法。

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

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

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二)综合单价法。

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

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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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办法(暂行)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目录1、开工审批管理 (2)2、设计变更管理 (2)3、施工图交底与会审管理 (3)4、质量管理工作的原则、目标和质量保证体系 (4)5、隐蔽工程管理 (8)6、施工总平面及现场管理 (9)7、施工测量管理 (10)8、工程调度会议管理 (13)9、施工进度计划管理 (14)附录一:基建工程主要工作流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二:工作表单填写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三:工作表单明细与表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开工审批管理1.1为保证科学管理、合理组织施工,施工单位在单位工程开工之前,必须具备完善的开工条件,经批准后方可开工.1。

2开工条件1。

2.1施工组织设计,专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已批准实施。

1.2。

2劳动力已按计划进场。

1.2。

3施工机械设备及检测仪表已进场,并布置就绪。

1。

2.4管理人员已全部到位。

1.2.5开工所需的施工图纸已到,并已会审、交底.1.2.6开工所需的材料、设备已进场,并进行必要的试验且符合规定要求。

1。

2.7对特殊工种人员已进行培训,并取得资质上岗证。

1.2.8组织、质保、安全体系健全。

1.2。

9开工前的各种手续已办妥。

1。

3开工报告审批程序:首先由施工单位填写《单位工程项目开工准备工作审查表》交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工程部,合格后填报《工程项目开工报审表》,经过审批后方可开工。

2、设计变更管理2。

1设计变更内容2。

1。

1设计图纸有差错或遗漏。

2。

1.2设计与实际情况不符合或设计条件有变化。

2。

1。

3现场条件所限,采用的材料规格、品种、质量不能完全符合设计要求。

2。

1.4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

2.1。

5施工差错并由有关方面提出的处理意见。

2.1.6上级机构的正式批件,要求设计予以变更。

2.2设计变更分类2。

2.1小型设计变更:次要设备或一般性材料代用,增补或修改施工详图(包括修改尺寸、孔洞,预埋件差错等),一般性修改及费用在 5 万元以下的变更项目。

2.2.2一般设计变更:不改变设计原则,不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运行、不涉及初步设计已审定的原则变更费用在50 万元以下的项目。

2.2。

3重大设计变更:涉及原初步设计审定的设计规模、设计原则、工艺系统与主要结构布置的修改、工程量的改变、进口范围的变化等超过50 万元的变更.2。

3设计变更程序2.3.1 所有设计变更通知单或设计变更申请单应先办妥审批手续才能施工。

2。

3。

2 特殊情况经有关单位共同确认后可先行施工,后补办审批手续。

2。

3。

3对小型及一般设计变更由要求设计变更的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单》,由设计单位根据《设计变更申请单》提出《设计更改通知单》后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2.3。

4对重大变更设计由要求设计变更的单位正式行文提出,由设计单位核签,并由监理单位核签后交建设单位审签,并在必要时报请原审批单位批准。

3、施工图交底与会审管理3。

1目的和要求3.1。

1设计交底的目的是使施工人员了解工程规模、工程特点、设计意图、熟悉图纸、明确特殊的施工要求、质量标准等,做到心中有数。

3。

1.2交底与会审应在该项目开工之前,有关单位收到图纸3 天后、图纸内容较多的或重要卷册7 天后进行。

3。

1。

3施工单位拟开始施工使用的图纸必须经过图纸会审,未经会审的施工图不得用于施工。

3.1.4技术交底与图纸会审一般以卷册为单位,设计单位应提交完善的正式施工图纸.3。

1。

5对施工单位急需的重要分项专业图纸必要时也可提前先分别交底与会审,待成套图纸到后再统一交底与会审。

3.1。

6在设计技术交底与图纸会审之前,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安排主管该项目的工程技术人员详细审查图纸,并代表本单位提出书面意见.3.1。

7交底和会审由监理单位做出详细记录并及时形成纪要,纪要须有各方人员的亲笔签名,并报建设单位工程部主管领导审阅。

3。

2交底和会审的组织及参加人员3.2。

1设计技术交底与图纸会审由监理单位组织,总监或监理工程师主持。

3。

2.2参加人员3。

2。

2.1设计单位的主要设计人、卷册负责人或工地代表;3。

2。

2。

2建设单位领导及相关专业技术负责人;3。

2。

2.3施工、调试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

3.3设计交底的主要内容3.3.1先由设计单位介绍设计意图、工艺布置与结构设计特点、工艺要求、施工技术措施和有关注意事项。

3。

3.2各有关单位提出图纸中的疑问、存在问题和需要解决的问题:3。

3.2.1施工图与设备、特殊材料的技术要求是否一致,设计与施工主要技术方案是否适应。

3.3.2。

2图纸表达深度能否满足施工需要.3.3。

2.3各专业之间设计是否协调。

3.3.2。

4设计采用的新结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在施工技术、机具和物资供应上有无困难.3.3。

2。

5施工图之间和总平面图之间,总、分尺寸之间有无矛盾.3。

3.2.6基础尺寸、建筑物预留孔洞、埋件、管线之间能否满足要求。

3。

3.3设计单位进行答疑。

3.3。

4各单位对问题进行研究与协商,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3。

4会审意见形成会审纪要,并经各方签字,图纸会审纪要应被视为设计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会议纪要由监理单位门完成。

3。

4.1对会审中出现的设计修改必须符合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原则和国家、行业所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程、规范。

3.4。

2决定必须进行设计修改的按设计变更管理程序进行设计修改。

3。

4。

3会审意见不能统一时报请有关领导审定。

4、质量管理工作的原则、目标和质量保证体系4。

1华能竹园嘉原矿业有限公司基本建设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在建设过程中各种原始记录、施工质量问题的处理记录等资料应保存齐全、完备,存档备查。

工程一经开工,工程行政负责人、项目法人代表和设计、施工、监理、调试等单位的法人代表,即按照其职责,负有终身的质量责任。

如果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要依据职责追究其责任,将工程质量纳入法制轨道.4。

2工程质量管理要做到“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监督”。

严格遵守工艺规范与作业指导,严格执行质量标准,严格把好质量监督、检查、验收关,做到外观质量与内在质量不达质量标准不报检、不签证。

4。

3在质量监检过程中,监检人员必须按规范、标准认真监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对忽视质量的倾向予以批评和纠正;对事故的责任人和不接受教训屡出质量事故(质量缺陷)的单位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对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质量事故者要重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4.4工程质量管理方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抓全过程、抓预防为主,即“一高一严二抓”.4。

5工程质量目标4.5。

1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控制一般质量事故;4.5。

2消除质量通病;4.5.3建筑工程4。

5.3.1分项、分部工程合格率100%;4。

5。

3.2单位工程优良率95%;4。

5.4安装、调试工程4.5.4.1分项、分部工程合格率100%;4。

5。

4.2单位工程优良率98%;4。

6工程质量保证体系4。

6。

1建设单位工程部是质量监督的管理部门,工程部各专业负责人与工程监理单位各专业监理,对工程实行全方位、全过程、多元化的质量管理。

4.6。

2建设单位工程部工程管理、安质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基建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工作,负责对监理单位的管理和协调,使其按合同要求和授权开展工作。

4.6.3建设单位工程部各专业负责人分别组织监理单位及相关工程管理人员负责确定相关专业的H点和W点的质量计划,报请建设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负责监督编制在施工文件包中实施.4.6.4建设单位工程部各专业负责人负责对施工单位按照“验标”各篇章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分专业编制的“质量验评范围划分表”的审核,并报请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与监理、施工单位共同执行。

4.6.5建设单位工程部工程、安质负责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不合格项处理工作,一般问题可酌情处理,重大问题要报请领导审批后处理.4。

6.6监理单位负责定期向建设单位工程部递交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情况报告,对重大质量问题及时专题汇报,确保施工质量在可控状态.4。

6.7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单位专职质量监督员做到持证上岗,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确保体系正常4.7施工质量验评的基本要求、范围、程序和内容4.7.1验评的基本要求4。

7。

1。

1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采用三级抽查、四级验收的方式。

施工单位分班组自检(一级)、工地或队复检(二级)、建设单位检验(三级),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参加的验评(四级)。

4.7。

1。

2监理单位进行第四级验收与评定,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一、二、三级验评项目进行抽查。

4。

7。

1。

3验收记录文件和签证必须在工序验收中进行,不得事后补记。

4。

7.2验评的范围4.7。

2。

1质量验评范围包含华能竹园嘉原矿业有限公司基本建设工程中所有施工项目。

4。

7。

3验评的程序: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必须严格按照先分项工程、后分部工程、再单位工程的顺序逐级进行。

4.7。

4分项工程验评4.7。

4.1 分项工程验评一般在工序结束后按质量计划中的检查点(H ,W,S )进行,施工单位内部实行三级检验制度。

4.7。

4。

2有些分项工程划分范围较大,一个分项工程常分数次施工,要求每施工一次验评一次,并做好完善记录,使验评工作正确反映工程实际情况。

4。

7.4.3分项工程验评以现场实物检查为主,同时对照施工记录核对其完整性与真实性。

4.7。

4.4分项工程验收后应按规定的份数与表式填写验评表,当场填写验评结果并签字认可,若该分项工程涉及隐蔽项目,必须在分项工程验收文件中附上隐蔽工程验收文件.4。

7.5分部工程验评4。

7.5。

1分部工程验评一般在所含全部分项工程完工后验收,并有完整的分项工程质量检查报告、试验报告(如混凝土强度、抗渗强度、金属一般强度、疲劳强度、焊接的无损检验、电气试验等)和结论后进行.4。

7。

5.2分部工程验评以文件记录验收为主,现场实物抽查为辅。

4.7。

5.3分部工程验收项目划分及验评等级按验评标准进行。

4。

7.5。

4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按所承建的工程项目依据“验评标准”制定出“验评项目划分表",四级分部工程验评在施工单位完成内部三级验收后提前三日向建设单位工程部申报,由监理单位组织,建设单位工程部派人参加。

4.7.5。

5验评结果按照建设单位工程部与施工单位双方认可的表式填写并签证。

4.7.6单位工程验评4。

7.6.1单位工程预验收4.7。

6.1.1单位工程预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工程部派人参加。

4.7.6.1.2单位工程预验收应在相关各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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