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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已履行完毕,被确认无效如何处理

在实践中,我们很多人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于租赁合同已履行完毕,被确认无效这类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那么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租赁合同已履行完毕,被确认无效如何处理。一、租赁合同已履行完毕,被确认无效如何处理本案中,因涉案土地原为国有划拨土地,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没有经过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故涉案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均为无效。对此,各方当事人亦无异议。本案的关键在于,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处理问题。关于合同无效的处理,《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到无效租赁合同,应如何适用上述.基本情况某A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B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1995年10月1日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如下:甲方(A公司)将河西第二苗圃的土地,租赁给乙方(B公司)三亩计2,000平方米供乙方使用,年租金为24,000元;土地租赁期限为六年;乙方在租赁土地上经甲方同意批准,可自筹资金自建

生产用厂房628平方米及部分临时厂房、围墙及生产设施,供乙方生产使用,产权归乙方;如遇拆迁或征用,对方所付拆迁费归乙方;如甲方征用或转租该租赁土地场所须经乙方同意并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协议签订后,B公司即投入资金建设厂房,平整建设了宽6. 6米、长83米的道路,购置变压器。2001年10月1日及2002年10月1日,A公司与B公司又续签了《协议书》,除租期(一年)外,其余条款与1995年10月1日《协议书》一致。1999年6月2日,以A公司为土地出租方(甲方)、B公司为土地承租方(乙方),又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乙方筹集资金,在甲方的2, 667平方米土地上修建围墙及房屋设施,建房屋约500平方米;新建设施以租赁方式由乙方先期使用,乙方每年交纳租金36000元;乙方先期使用期限为六年,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9月30日止,到期后如乙方需继续使用,甲方应充分考虑到乙方所做的先期投入,而优先租用给乙方继续使用;如遇拆迁或征用,征用或拆迁费中与土地有关部分归甲方所有,与房屋有关部分归乙方所有;如甲方征用或转租乙方租赁的土地场所,须经乙方同意并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该协议签订后,B公司又投入资金建设厂房和其他房屋及围墙。B 公司为履行1995年10月1日《协议书》和1999年6月2日《协议书》,投资建设厂房、道路、围墙以及变压器等生产设施。协议书约定由乙方投资建造的建筑物的产权到期后

归A公司,涉案房屋仅有期限2年的临时建设手续,没有办理其它建设或产权手续。2003年12月8日,A公司致函B 公司,要求提前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涉案土地为国有划拨地,该土地于2004年8月变更为某集团公司所有,土地性质为出让地。2006年3月23日,某集团公司向B

公司发出通知搬迁,限令B公司于3月31日前搬迁出租赁土地。B公司不同上述解除或搬迁的通知,并函告A公司与某集团公司。至二审判决作出时,B公司一直占用上述土地。2005年5月,B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确认B公司与A公司于1995年10月1日、2001年10月1日、2002年10月1日以及1999年6月2日签订的协议无效;请求判令A公司与集团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330万元人民币。B公司为证实其损失主张,提供了其厂房、围墙、道路及管道等设施明细及土地征用补偿计算标准,总计3279677.3元。两被告均不予认可。二、一审审理情况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关法律规定,国有划拨土地需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才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本案B公司与A 公司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涉案土地原为国有划拨土地,没有经过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及补充协议为无效。B公司所主张的330万元的经济损失,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一审

法院判决:B公司与A公司于1995年10月1日、2001年10月1日、2002年10月1日以及1999年6月2日签订的协议无效;驳回B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二审审理情况1、诉辩意见B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B公司的上诉理由主要有两点:(1)原审法院查清四个事实,一是B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两份主合同,到期日最迟的是2005年9月30日。因此合同期限应为2005年9月30日。二是A公司用B公司所建工厂得到了补偿并据为己有的事实。三是原审判决虽确认了土地租赁合同无效,但回避了A公司对于无效合同应承担主要过错这一要害。四是B公司为履行无效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原审法院没有查清。B公司基于对土地租赁合同的有效性、合法性的信赖,投入160万元的资金建设了仓库、厂房、道路等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B公司的建筑投入损失,与协议书无效有着直接因果关系。(2)两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征地补偿协议,两被上诉人拒绝提供,依据证据规则应作出对两上诉人不利的认定。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A 公司提出三点答辩意见:(1)土地租赁协议书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已经届满,B公司的合同目的已经完全实现,协议书的效力对B公司并未产生任何影响,B公司没有产生任何损失。

(2)B公司的建房行为是投资而非损失,在租赁期限届满的情况下,B公司的所有投资行为均已通过其经营行为获得满足,没有任何损失可言。(3)根据协议书约定,土地租赁期满,B

土地租赁协议纠纷判决书成功案例

刘超(北京)律师成功代理土地租赁协议纠纷,驳回对方仲裁请求 申请人因土地租赁协议纠纷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本所刘超律师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参与了案件的庭审过程。刘超律师对本案有独到的法律见解,通过法律分析,大量的证据收集,最终仲裁庭裁决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裁决书: 北京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 2012)京仲裁宇第0264 号申请人:北京市通州区某镇某村民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某镇麦庄村 负责人:王某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闰某北京市XX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通州区次渠(麦庄西口)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超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帅 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依据申请人北京市通州区某镇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11年12月9日提出的仲裁申请,以及中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002 年5 月10 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以下简称本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2011 年12 月16 日受理了前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本案合同产生的纠纷(以下简称本案)。本案编号(2011)京仲案字第1400 号。 本案适用本会自2008年4月1 日起施行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 本会受理本案后,向被申请人送达了答辩通知、仲裁舰则、《仲裁员名册》等仲裁 文件,以及申请人提交的全部仲裁材料。 根据仲裁规则有关规定,本案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由于争议双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本会主任依据仲裁规则有关规定,于2012 年2月1日指定孙建为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术案争议。争议双方末对仲裁庭组成人员提小回避请求。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性的判断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性的判断 一、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城镇房屋,当事人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无效? 《建筑法》第61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消防法》第10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消防法》第11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1)出租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城镇房屋,违反《建筑法》第61条、《消防法》第10条的强制性规定,但是不论是合同法还是《解释》均未将此种情形规定为合同无效情形。 (2)根据《解释》第8条第(三)项规定,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房屋,不应当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但是,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的,承租人有解除权。 二、违反建设工程规划的城镇房屋,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无效? 《解释》第2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城镇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城镇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2)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城镇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房屋租赁合同答辩状

房屋租赁合同答辩状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那么房屋租赁合同答辩状又是怎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房屋租赁 合同答辩状,欢迎参考阅读。 房屋租赁合同答辩状范文一答辩人一:***,男,19**年**月** 日出生,汉族,**市人,住福建省****** 答辩人二:**,男,19** 年**月**日出生,汉族,**市人,住福建省****** 答辩人三:***,男,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人,住福建省****** 答辩人因上诉人福建****有限公司(下称:****)不服20xx融民初字***判决提出上诉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无误,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关于一审法院程序错误 1、关于本案应依法中止审理的答辩。 ⑴依据一审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二融消验字97第074号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说明诉争店面所在的**大厦已由消防部门同意交付使用,不存在违反消防法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并未发生导致涉案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对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而导致转租合同被撤销的情形。

⑵答辩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和上诉 人与**之间的租赁合同以及上诉人与***之间的租赁合同,三份合同 主体及客体均不相同,三份合同独立存在且合法有效,三者者之间不存在主次合同关系。本案的租赁合同是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等 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订立的,内容并没有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也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基于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即使存在合同终止、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本案的审理与否也不影响其他各方当事人据各自合同关系向合同相 对一方主张权利的救济,因此本案无需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无需中止诉讼。 2、关于被上诉人二**、被上诉人三***不是本案适格原告的答辩。 被上诉人二**、被上诉人三***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应适用民诉法 及民诉法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据《民诉讼法意见》第47条“个人合 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在本案中三被上诉人属于 合伙人,具体在本案中的身份即应属于共同原告。作为一审法院有权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据职权追加当事人,无需其他当事人的同意。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二**、被上诉人三***为共同原告无论是 在事实上或程序上都是正确的。 二、关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案所涉房屋租赁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答辩。 依据20xx年福清市公安消防大队向承租人****发出《不同意投 入使用、营业决定书》仅仅说明****所承租部分店面的二次消防装修

从本案谈租赁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

从本案谈租赁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 从本案谈租赁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 发表时间:2007年 一、基本情况 某A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B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1995年10月1日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如下:甲方(A公司)将河西第二苗圃的土地,租赁给乙方(B公司)三亩计2,000平方米供乙方使用,年租金为24,000元;土地租赁期限为六年;乙方在租赁土地上经甲方同意批准,可自筹资金自建生产用厂房628平方米及部分临时厂房、围墙及生产设施,供乙方生产使用,产权归乙方;如遇拆迁或征用,对方所付拆迁费归乙方;如甲方征用或转租该租赁土地场所须经乙方同意并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协议签订后,B公司即投入资金建设厂房,平整建设了宽6. 6米、长83米的道路,购置变压器。2001年10月1日及2002年10月1日,A公司与B公司又续签了《协议书》,除租期(一年)外,其余条款与1995年10月1日《协议书》一致。1999年6月2日,以A公司为土地出租方(甲方)、B公司为土地承租方(乙方),又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乙方筹集资金,在甲方的2, 667平方米土地上修建围墙及房屋设施,

建房屋约500平方米;新建设施以租赁方式由乙方先期使用,乙方每年交纳租金36000元;乙方先期使用期限为六年,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9月30日止,到期后如乙方需继续使用,甲方应充分考虑到乙方所做的先期投入,而优先租用给乙方继续使用;如遇拆迁或征用,征用或拆迁费中与土地有关部分归甲方所有,与房屋有关部分归乙方所有;如甲方征用或转租乙方租赁的土地场所,须经乙方同意并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该协议签订后,B公司又投入资金建设厂房和其他房屋及围墙。B公司为履行1995年10月1日《协议书》和1999年6月2日《协议书》,投资建设厂房、道路、围墙以及变压器等生产设施。协议书约定由乙方投资建造的建筑物的产权到期后归A公司,涉案房屋仅有期限2年的临时建设手续,没有办理其它建设或产权手续。2003年12月8日,A公司致函B公司,要求提前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涉案土地为国有划拨地,该土地于2004年8月变更为某集团公司所有,土地性质为出让地。2006年3月23日,某集团公司向B公司发出通知搬迁,限令B公司于3月31日前搬迁出租赁土地。B公司不同上述解除或搬迁的通知,并函告A公司与某集团公司。至二审判决作出时,B公司一直占用上述土地。 2005年5月,B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确认B公司与A公司于1995年10月1日、2001年10月1日、2002年

合同范本 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与失效

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与失效 《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根据上述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包括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以及续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为20年。 房屋租赁期限最长20年的解释: A、是指当事人每次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B、并非指数次签订租赁合同或者数份租赁合同的总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 房屋租赁期限超过20年,并非整个租赁合同无效;而是超过20年部分租赁期限无效,也就是租赁期限按20年计算。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 (1)违法建筑租赁合同无效: A、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原则无效。 B、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有效。 (2)违法的临建筑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A、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

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原则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有效。 B、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原则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3)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合同无效: A、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 B、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无效: 出租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的6个月内提出异议的,出租人可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认定转租合同无效。 (5)租赁期限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简洁版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当事人经充分协商,达成房屋租赁合同如下: 一、该房屋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型_________,使用面积:____平方米,房屋质量良好。 甲方提供设施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租赁期共____个月,从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

解除租赁合同确认书

解除租赁合同确认书 以下是关于解除租赁合同确认书,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解除租赁合同确认书一 致:×××女士 您好!我是位于××区中山中路813号房屋的房东王××,您于20xx年x月与我签订《xx协议》,约定您租赁我的上述房屋,租期一年,从XX年5月1日至XX年4月30日,租金每月10000元。该合同租期届满后,您继续使用该房屋,但您未与我续签租赁合同,故您我双方存在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我作为出租人有权随时通知您解除租赁关系,因我现在需要使用该房屋,现依法通知您:,请保留此标记 一、自本通知函发之日起,您我之间的不定期房屋租赁关系终止,请您在收到本书面通知后7日内(最迟在20xx年x 月xx日前)搬出××区中山中路813号房屋。 二、若您在上述期限内不搬出××区中山中路***号房屋,本人将通过必要的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并有权要求您承担相应的损失。 特此通知。本通知函一式两份,快递邮寄一份给您,另一 ·

份本人留存,内容相同。 此致 通知人: 年月日 解除租赁合同确认书二 该合同租期届满后,您继续使用该房屋,但您未与我续签租赁合同,故您我双方存在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我作为出租人有权随时通知您解除租赁关系,因我现在需要使用该房屋,现依法通知您: 一、自本通知函发之日起,您我之间的不定期房屋租赁关系终止,请您在收到本书面通知后7日内(最迟在20xx年x 月xx日前)搬出××区中山中路813号房屋。 二、若您在上述期限内不搬出××区中山中路***号房屋,本人将通过必要的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并有权要求您承担相应的损失。 特此通知。本通知函一式两份,快递邮寄一份给您,另一份本人留存,内容相同。 此致 通知人: 年月日 ·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 导读:本文商铺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仅供参考,如果能帮助到您,欢迎点评和分享。 答辩状的写作目的与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写作目的是针锋相对的,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商铺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欢迎阅读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审判长: 本人接受被告福州某有限公司的委托及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法担任陈某诉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的代理人,现结合本案事实及适用的有关法律,发表如下答辩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原告主张违约责任无法律及事实依据。 原被告之间仅就涉争商铺租赁事宜进行过协商接洽,但双方并未就租赁涉争商铺达成意思一致,合同即未依法成立更未生效,原告主张违约责任根本无法律依据。合同违约责任只是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产生,合同未成立生效不可能产生所谓违约责任,原告不能违背被告意愿单方要求签订租赁合同。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合同文本中没有加盖明确约定为生效条件的被告公司的印章,宣传手册只能证明原被告曾经有签约意向,证人证言则证明了原被告双方没有完成签约流程所要求的生效手续,录音则反映双方始终是在洽商订立合同阶段,至于支出费用、物业票据更不能证明合同成立。原

告出示的证据揭示了被告与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意向商户的签约流程,不但不能证明合同成立,被告违约,反而证明被告主张的合同不成立、生效手续不完备的说法成立,原告诉请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本案诉争合同不存在实际履约情况。 原告在诉状中称多次向原告工作人员林某索要合同,林某答复说要由被告盖章,说明原告对合同未成立生效是明知的,对后果应当是明知的,在未得到被告对合同盖章确认的情况下,采取单方行为,企图硬将未生效合同义务强加于被告,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条、第4条之规定,原告辩称其行为是事实履约的说法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来看,原告既未缴纳租金,被告又没有接受,不存在事实履约的情形。事实履约是在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前提下产生,本案原告主张的租金极低,严重损害被告利益,被告根本不能接受,实际履约条件不具备。 三、原告主张支付的租金远低于同地段同类型商铺的租金水平,显失公平,如签约履行,将严重损害被告利益。 被告出具的证据显示,原告主张支付的租金远低于同地段同类型商铺其他商户支付的租金,招商租赁经营是市场经济行为,平等公平既是合同法原则,也是市场经济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

以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出租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合同无效(最高检察院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以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出租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合同无效(最高检察院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审判规则】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向其租赁厂房、空地、办公楼,并约定出租人保证房屋及土地具有合法权利。该厂房系出租人租用农用地建设而成,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经过审批,出租人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出租人建造的办公楼占地面积超过了建设用地许可证的要求,属于未按照规划许可证建造,土地和房屋均属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租赁合同无效,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仍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关键词】民事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合同强制性规定农用地建设用地 审批手续建设工程许可证违章建筑赔偿租金【基本案情】绿色公司(重庆市绿色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向梁正玉、梁正兰租赁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虎啸村五社自建厂房两幢约2200平方米、两幢厂房间空地约1400平方米、办公楼一幢约400平方米。该厂房系梁正玉租用重庆市巴南区南泉镇虎啸村五社位于河坝处土地12.15亩建设成的,其未办理许可手续。双方于2009年7月17日签订了厂房出租协议。协议载明:租期为九年;厂房、空地及办公室年租金155 000元;梁正玉、梁正兰保证土地来源合法。协议签订后,绿色公司预支付梁正玉、梁正兰租金155 000

元。绿色公司入住后将原厂房大门改建为电动门又安装了其他设施。另查明:梁正玉、梁正兰分别于2008年3月27日、2009年9月27日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批准修建建筑面积合计300平方米房屋,此后二人修建房屋总面积约400平方米。绿色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租赁协议无效,梁正玉、梁正兰支付赔偿金、建设费用、返还垫支的电力设施费用共计290 593元。梁正玉、梁正兰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绿色公司支付自2010年9月起至2011年6月27日的房屋租金及占有使用费127 875元。【争议焦点】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出租人出租的厂房系其租用农用地建设而成,但未办理审批手续。出租人出租的办公楼占地面积超过了建设用地许可证的要求。该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承租人是否需要支付租金。【审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一、原告绿色公司与被告梁正玉、梁正兰协议中除办公楼三百平方米外其他出租房屋的租赁协议无效;二、被告梁正玉、梁正兰赔偿原告绿色公司损失并返还垫支电力设施费用共 计117 108元;三、原告绿色公司支付被告梁正玉、梁正兰房屋租金及占有使用费127 875元;四、驳回原告绿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绿色公司与被告梁正玉、梁正兰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绿色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称:梁正玉、梁正兰与绿色公司

租赁合同无效时装饰装修的处理_房屋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无效时装饰装修的处理_房屋租赁合同 一、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时,装饰装修如何处理?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a.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当得利); b.不同意利用的:①可由承租人拆除(承租人享有所有权);②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a.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当得利); b.不同意利用的,将装饰装修物的现值损失作为无效合同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二、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如何处理?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 a.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①可由承租人拆除;②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b.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①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②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③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④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三、房屋租赁期间届满时,装饰装修如何处理?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 a.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①可由承租人拆除; ②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b.形成附合物的: ①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 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综上所述,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除另有约定或者可以拆除以外,承租人不得要求赔偿装饰装修费用。 分享知识,欢迎下载使用!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柴##,女,汉族,19##年##月生,住郑东新区##街#期##号楼#单元###室 答辩人柴某某因与原告辛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被告答辩如下: 一、租赁起始日也应当等于或晚于租赁场所具备交付使用条件之日,在本案中,租赁起始日应当认定为2010年3月25日。 原告在2008年8月11日交给被告的商铺根本不适合经营,不符合本案租赁合同的履行目的:承租方使用商铺用以经营流行服饰。本案租赁标的商铺所在场所的某某广场从签约前后所宣传的2008年10月1日,后又改称是在2009年五一、十一,最终一直拖延到2010年的7月1日,某某广场二层才正式开业,距签约时的承诺整整拖延了21个月。 某某广场B 区很多业主和商户在实际上也是以开业时间7月1日为准来起算租赁起始日的。被告,甚至还有原告辛某某也曾经一度这么认为。这也正是为什么原告直到2010年12月份,即在本案租赁合同6个月免租期即将到期的时候,原告才第一次向被告主张租金的交付事宜。因为原被告双方都认为从2011年元月份免租期到期,被告就要开始向原告交付租金了。因为在起算2011年月份以后的月租金方面,原告与被告产生了严重分歧,甚至发生了一定的肢体冲突。原告作为一名法律人士,遂想起严格以租赁合同的条文约定,来主张2008年8月11日以来的商铺租金,来达到一种通过法律途径报复被告,为自己出气的效果。这是本案争讼的起因,提请法庭予以充分注意。 当然,原告起诉状所述2010年12月10日下午双方冲突的现场过程,与事实不符,出入很大,具体可以通过九如路派出所来客观了解,也可以通过某某广场监控录像了解,被告对此不做无谓的纠缠。 今天在法庭上我们还是以证据,以合同来认定本案的租赁起始日。通过认真研读本案租赁合同条文,还有.................某某..广场下发的《租赁场.........所移交通知书》的内容,以及.............综合本案租赁合同的履行目的,被告认.................为,原告于2008年8月11日的交付是一种不适格的交付,是一种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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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诉状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原告XXX,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 被告XXX,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 被告XXX,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 二、要求判令两被告返还租用房屋; 三、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房屋租金人民币156,000元; 四、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人民币55,836元(按每天所欠租金的3‰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履行之日); 五、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费人民币12,000元(暂计至2008年4月20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房屋之日);

六、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使用承租房屋产生的水、电和燃气等费用(暂计)人民币60,676.68元(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所占用房屋之日); 七、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290.86元(2008年01月至03月的费用,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占用房屋之日); 八、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7年4月20日,被告因(饭店)店铺经营需要而与原告签订《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松江区XXX镇XXX北路XXX 号、XXY号和XXZ号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被告毛XXX、叶XXX.该房屋的租期为2007年4月20日至2012年5月31日止,其中,2007年4月20日至2007年5月31日为免租期。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36,000元(叁万陆仟圆整),且该租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不变。另外,月租金的支付方式为:租金按每三个月为一期支付,被告于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租金,以后支付时间为每年的8、11、2、5月份的20日前。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逾期一日,则每日按应付未付部分的3‰支付违约金。此外,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设备和物业管理等费

判例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无效房屋租赁合同的裁判态度(以民商事审判标兵深圳中院为例)

判例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无效房屋租赁合同的裁判态度(以民商事审判标兵深圳中院为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在面对一些具体的情形是如何依据该规定认定合同无效,致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分担比例等,我们以民商事审判的标兵深圳中院为例,整理了深圳中院2015年的房屋租赁案件裁判文书,从中选出七个具有代表性的裁判结论。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案号】(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1912号【案情概述】2013年8月30日,甲方(出租人)和乙方(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乙方租赁甲方的位于深圳市XX广场XX层的铺位并已实际经营。2013年11月25日,由江苏省某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工程施工联系单》,载明承租人承租的物业根据消防要求,达不到消防验收条件。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二直属管理局发出《市规划国土委第二直属管理局关于确认XX广场XX层相关情况的复函》如下:一、XX广场某XX层擅自将部分设备房和停车位改建为商铺,现商铺面积约3500平方米,

涉嫌改变了原部分设备用房及停车位的使用性质。二、经查,2002年11月核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该项目未在我局办理过XX层改变使用性质的施工图修改。【法院观点】深圳中院认为:涉案房屋是否改变使用性质、出租人对涉案租赁物是否享有使用权,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二条中规定的租赁合同无效的范围。虽然改变房屋用途应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案商铺在开业前也应当进行消防验收,但上述规定并非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以此认定涉案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如果上述问题属实,承租人可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就上述问题作出行政处理,至于上述相关问题是否导致承租方产生损失等民事纠纷问题,当事人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二、出租仅取得了《村民非商品住宅施工通知书》的住宅,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案号】(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523号【案情概述】2008年9月1日,深圳市龙岗区某某街道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江某某出具了一份《龙岗区某某街道原村民非商品住宅施工通知书》,准予住宅施工。后该住宅由谢某某(江某某的儿媳)出租给某某公司使用。【法院观点】原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所有人虽取得深圳市龙岗区某某街道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龙岗区某

租赁合同终止确认书

租赁合同终止确认书 关于租赁合同终止确认书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双方于X年X月X日共同签订《XXX 公司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编号:XXX),在签订本确认书之前,有 关乙方承租甲方位于XX市XX镇XXX购物中心X楼X号柜位经营XXX,双方已就合同履行中的有关问题达成谅解,承租方已交清全部 费用,交接手续双方已办理清楚。 双方确认双方于X年X月X日共同签订《XXX公司商铺租赁合同》于X年X月X日终止,甲乙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和债权债 务关系。 乙方需于X年X月X日将店内的'乙方货品及装修项目(包括但 不限于货架、玻璃门等)全部搬出甲方商场,使租赁房屋符合交还 条件,双方签订本确认书完成房屋交接手续。 特此确认。 甲方:(签章) 年月日 乙方:(签章) 年月日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双方于X年X月X日共同签订《XXX 公司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编号:XXX),在签订本确认书之前,有 关乙方承租甲方位于XX市XX镇XXX购物中心X楼X号柜位经营XXX,双方已就合同履行中的有关问题达成谅解,承租方已交清全部 费用,交接手续双方已办理清楚。 双方确认双方于X年X月X日共同签订《XXX公司商铺租赁合同》于X年X月X日终止,甲乙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和债权债 务关系。 乙方需于X年X月X日将店内的乙方货品及装修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货架、玻璃门等)全部搬出甲方商场,使租赁房屋符合交还条件,双方签订本确认书完成房屋交接手续。 特此确认。 甲方:(签章) 年月日 乙方:(签章) 年月日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答辩状

民事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一:***,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人,住福建省******答辩人二:**,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人,住福建省****** 答辩人三:***,男,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人,住福建省****** 答辩人因上诉人福建****有限公司(下称:****)不服2012融民初字***判决提出上诉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无误,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关于一审法院程序错误 1、关于本案应依法中止审理的答辩。 ⑴依据一审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二融消验字97第074号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说明诉争店面所在的**大厦已由消防部门同意交付使用,不存在违反消防法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并未发生导致涉案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对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而导致转租合同被撤销的情形。 ⑵答辩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和上诉人与**之间的租赁合同以及上诉人与***之间的租赁合同,三份合同主体及客体均不相同,三份合同独立存在且合法有效,三者者之间不存在主次合同关系。本案的租赁合同是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等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订立的,内容并没有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也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基于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即使存在合同终止、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本案

的审理与否也不影响其他各方当事人据各自合同关系向合同相对一方主张权利的救济,因此本案无需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无需中止诉讼。 2、关于被上诉人二**、被上诉人三***不是本案适格原告的答辩。 被上诉人二**、被上诉人三***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应适用民诉法及民诉法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据《民诉讼法意见》第47条“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在本案中三被上诉人属于合伙人,具体在本案中的身份即应属于共同原告。作为一审法院有权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据职权追加当事人,无需其他当事人的同意。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二**、被上诉人三***为共同原告无论是在事实上或程序上都是正确的。 二、关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案所涉房屋租赁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答辩。 依据2011年福清市公安消防大队向承租人****发出《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仅仅说明****所承租部分店面的二次消防装修不合格导致其无法投入使用、营业,与诉争店面所在的**大厦一次消防验收无关也与本案诉争店面能否使用、营业无关。事实上,在合同期内被上诉人的店面一直处于正常营业使用状态,导致本案租赁合同终止,诉争店面无法继续营业使用的根本原因在于房东****对诉争店面停电上锁。而且从上诉人****因自营承租店面未通过消防验收与房东***产生纠纷至原告被迫停止营业,中间时间有11个月,被告其实是有合理、充裕的时间来告知原告存在的风险,但上诉人从未告知实情即使在被上诉人进行二次装修期间也未告知过风险,在房东***将诉争店面停电上锁后,上诉人也一直表示其能够尽快解决纠纷,不会对营业有影响。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与上诉人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之间不存在主次合同关系,两份合同独立存在且合法有效。退一步而言,即使上诉人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也只能说明上诉人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

未取得产权证是否导致租赁合同无效

未取得产权证是否导致租赁合同无效 律师说案 坐落本市石景山区鲁谷东路7-XX号某综合楼A(1-4)层房屋为原告更新公司出资建造,原告至今未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2000 年9月16日,原告与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中介代理协议书》,根据协议书约定,原告全权委托中介公司负责将上述房屋对外租赁。同年9月18日,中介公司与被告博华公司签订了一份《中介协议》,该协议约定,中介公司将原告委托其出租的上述房屋介绍给被告,并收取被告中介服务费30万元。同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原告将鲁谷东路7-XX号某综合楼A(1-4)层,建筑面积为2300平方米的房屋租借给被告使用,一次租断价格每平方米2000元,租期自原告交付被告钥匙之日起25年;在租赁期内,被告有权自行决定将上述房屋转租他人。该《协议书》对付款方式及双方的责任、义务等均作了约定。 《协议书》签订后,被告先后给付原告房屋租金140万元。2000年12月15日,被告与大丰咨询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被告将上述房屋中的第三层建筑面积为585平方米的房屋转租给大丰咨询公司使用,转让年限自2001年1月1日至2024年6 月30日止。同年12月28日,被告与陈某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将上述房屋中的底层,建筑面积为200平方米房屋转租给陈某某使用,转租年限自2001年1月至2024年6月30日止。被告对上述房屋中的第四层部分房屋进行了装修。20

06年,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判令被告迁出。 以案说法 原告诉称:石景山区鲁谷东路7-XX号某综合楼A(1-4)层房屋系原告出资建造。2000年9月18日,被告明知原告未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即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原告将上述房屋租借给被告使用。因原告至今未能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证,且约定的租赁期25年超过相关的法律规定,故要求确认该《协议书》无效。 被告辩称:原告要求认定租赁协议无效没有法律依据,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目前房屋已经租给案外人,因此本案不但涉及原、被告的实体利益,还牵涉到其他第三人,考虑到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稳定,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北京市石景山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于2000年1月6日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准予诉争房屋的建设。2001年1月12日,石景山区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某监督站对诉争房屋的工程质量作了核验,结论为符合合格等级。现诉争房屋已由被告另行出租给案外人。 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何适用法律确认诉争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

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

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 出租方(甲方):身份证: 承租方(乙方):身份证: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市房屋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租赁房屋位于市区的房地产,面积平方米,房产证号为: ,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现乙方于年月日因办公等业务需要重新更换场所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甲乙双方通过协商一致,本着互惠互谅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就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应于年月日搬离该房屋,并在搬离后日内通知甲方检查房屋设备,及时做好交接手续。如有发现损坏,乙方应当按照市场价进行赔偿,赔偿的金额将在乙方所缴纳的保证金(人民币:元)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乙方自行购买的所有可移动物品仍归属于乙方所有,租赁房屋固定物及装修部分折价归甲方。甲方 二、乙方应在年月日的第三日前按银行转账、支票给付或直接给付现金等方式缴付租金及相关费用给甲方,并按照《市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相关约定,每逾期一日,乙方按拖欠租金百分之二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将现从乙方交纳

给甲方的保证金(人民币:元)中抵偿,补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三、乙方于年月日的相关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空调费、公共水电费及乙方专用设施的使用费、能耗费的总额仍由乙方负责。乙方如不按规定缴纳,甲方有权从乙方缴纳的保证金(人民币:元)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四、甲方协助乙方办好上述搬迁事宜,并在缴纳所有应缴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水电费、管理费等费用后),如保证金在扣除乙方所有应缴费用后,多余部分将由甲方退还乙方。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任何乙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协议一式俩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解读】本条系关于本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解释只调整城镇房屋即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的租赁行为,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纠纷,可以参照本解释。城镇房屋的确定以规划为准,只要列入城镇规划区,无论土地性质为国有还是集体所有,均适用本解释,实践中存在的已被纳入城镇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内的房屋租赁行为在本解释调整范围之内。 依照国家福利政策承租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具有政府福利性、保障性,其租赁关系不属于完全的民事法律关系,不适用本解释。 关于军产房的租赁,基本属于完全的市场行为,并不存在政府补

贴的福利和社会保障性内容,最高院民一庭认为军产房租赁合同纠纷应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解读】本条规定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物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所谓违法建筑物,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具体包括违反了城乡规划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违反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的临时建筑。 否定就违反建筑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有利于维护城镇建设规划秩序,但为了促进交易,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会得以补正。此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不包括二审、再审发回指定一审法院重审的情形。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解读】临时建筑是指在城镇规划区内,根据形势的客观需要,

终止合同确认书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终止合同确认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合同终止确认函 合同终止确认函 尊敬#¥¥……%??公司: 贵处* ?年**月**日《合同终止函》,我公司于**年** 月**日收悉,我公司同意于**年**月**日终止该合同。 #¥ …… %??…公司#¥ %??…一公司 **年**月**日 合同终止函 尊敬的公司: 兹有我司与贵处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 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双方于X年X月X日共同签 的水泥购销合同。现受工程停止使用包装水泥,暂 时停止对该户头的使用,故该合同将于**年**月**日终 止。 特此函告 -#¥........ ¥公司 ?年**月**日 篇二:租赁合同终止确认书租赁合同终止及房屋交还确认书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订《XXX公司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编号:XXX ,在签订本 确认书之前,有关乙方承租甲方位于XX市XX镇XXX购物中 心X楼X号柜位经营XXX双方已就合同履行中的有关问题达成谅解,承租方已交清全部费用,交接手续双方已办理清楚。 双方确认双方于X年X月X日共同签订〈〈XXX公司商铺租赁合同》于X年X月X日终止,甲乙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乙方需于X年X月X日将店内的乙方货品及装修项目 (包 括但不限于货架、玻璃门等)全部搬出甲方商场,使租赁房屋符合交还条件,双方签订本确认书完成房屋交接手续。 特此确认。 甲方:(签章) 年月日 乙方:(签章) 年月日 篇三:合同中止确认书 合同中止确认书 我司于20XX年与安义县中医院签订CT合作协议,双方合作将于20XX年8月31日结束,经双方友好协商,确认如

租赁合同解除协议书范本

租赁合同解除协议书范本 范本一: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原于年月日签订的合同,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该合同于_______年___月____日予以解除。并就解除商铺租赁合同,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签字生效后乙方在天内将铺位退回甲方。如乙方不按时退租,每逾一天,需向甲方支付元的违约金。 二、乙方需交清租金、水电费等一切费用。 三、退租时原有水、电等应该保持正常,乙方不得损坏铺内设施和原装修,损坏应照价赔偿。 四、与相关费用结算清楚后甲方向乙方退回所收共计元的押金。五、因乙方未能按期办理完退租手续或给甲方产生任何损失,甲方有权用押金冲抵所欠费用或损失。 六、乙方退租给他人产生的任何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范本二: 经协商,双方愿意解除位于_________(铺位)的租赁合同,并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责任,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特签定本协议,条款如下:一、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铺位退回给甲方使用,如乙方不按时退租,每逾期一天,需向甲方支付_________元(_________)违约金,逾期达七天,甲方有权无偿收回铺位,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负责。 二、乙方必需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在工商部门办完营业执照迁址或注销手续。 三、甲方除向乙方退回所收共计_________元(_________)按金外,还需支付共计_________元(_________)作提前解约赔偿金,总合计_________元(_________)。 四、双方再次证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乙方解约退租当日,租金为每月共计人民币_________整(_________),在此期间涉及金额不乎的甲方收款收据均不作实,以防产生纠纷。 五、甲方于乙方退租当日,一次性结清应付金额,乙方以收据收款。 六、乙方不得损坏铺位内设施和装修,如有损坏,照价赔偿。七、乙方退租当日,甲乙双方当面销毁所签《租赁合同》正本。 八、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在此之前双方所签定的所有租赁合同终止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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