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失业保险制度

日本的失业保险制度
日本的失业保险制度

日本的失业保险制度及启示

摘要:日本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 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健全,其中失业保险制度很有特色, 其促进就业做法非常成功。日本失业保险制度由失业保障和失业预防双层系统构成,突出了预防、保障、能力开发三大特点,发挥了强化就业、稳定生活、实现再就业三大功能。借鉴日本失业保险制度的经验,对处于改革中的中国失业保险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失业保险制度;日本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筹集建立失业保险基金,为劳动者化解失业的不利影响,确保其基本生活的一项制度安排。日本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从时间上看并不是世界上最早的国家,但从其建立到它的不断补充、完善,却可以说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较为完备,保障水平较高的国家之一,不仅具有鲜明的特点,而且在实施上也是较为成功的国家。

一、日本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日本于1947年制定了《失业保险法》, 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失业的认识, 日本开始转变观念, 从单纯重视失业后的生活救济转向失业预防和促进就业。为此, 1974年制定的《雇用保险法》取代了《失业保险法》,旨“在谋求工人生活安定的同时, 使求职活动容易进行,促进其就职并有助于工人职业的稳定, 从而预防失业,增加雇用机会, 改善雇用结构, 开发和提高工人的能力,增进工人的福利”。日本的雇用保险制度, 在结构与功能上都对原失业保险制度进行了积极的调整, 发展成为以生活保障为基本任务、以促进就业为根本目的的就业保障制度。

(一)失业保障系统

1.失业保险费的筹集。失业保险费主要由用人单位和被保险人双方共同负担, 按年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 国家予以适当补助。一般行业总负担比例是11.5‰, 其中业主负担7.5‰ , 工人负担4‰ ; 建筑业总负担比例是14.5‰, 其中业主负担9.5‰, 工人负担5‰; 农业、水产、烟酒、制造业总负担比例是13.5‰, 其中业主负担8.5‰,

工人负担5‰.

2.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一般受保人必须在失业前1年内具有至少投保6个月的记录, 短工受保人需在失业前2年内至少有1年的投保记录, 日工受保人需在失业之日的前两个月期间至少投保28天。2.必须证明确实处于失业状态。为了做出这样证明, 必须有公共职业安定所开具的《失业认定申告书》, 否则不作失业论。

3.必须度过一定期限的等待期。日本规定, 一般受保人等待期为7天。但又同时规定, 对于一般受保人, 若因个人原因离职和重大过失被解雇, 或无任何正当理由而失业, 尽管被确认为正在失业, 也无权享受失业津贴。此外, 领取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职业安定所的工作介绍时, 可延后1个月支付补助; 由于自己的原因退职和受处分被开除时, 延后3个月支付补助。由于领取人的不正当行为等得到( 或企图得到) 失业补助等支付时, 从那时起以后将不予以支付失业补助, 并归还属于不正当领取额的全部或一部分。

3.待遇标准及给付期限。基本补助的日标准是, 失业前6个月的平均日工资(6个月工资总额, 不包括奖金)的50%—80%。在确定具体给付标准时, 既要考虑失业人员年龄因素, 也要考虑日工资标准因素。参加保险时间在1年以下的, 无论年龄大小, 一律是90天, 最长为300天。除此之外, 由于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长基本补助给付期限, 如就业特别困难又符合有关条件的, 参加公共训练超过规定天数的, 全国就业状况严重恶化时。

(二)失业预防系统

1. 安定雇佣事业。指为预防被被保险人失业的同时,谋求调整就业状态、扩大就业机会等有助于就业稳定的各项政策总称。目的是为了预防失业、调整就业状况、扩大就业机会及加强雇用的安定性。作为雇用安定事业的一环, 所支付的主要补助金有: ( 1) 用于企事业缩小规模时, 加强雇用安全性补助金。因不景气或产业结构的变化及其他因素, 某些企事业不得不缩小规模时, 为了使这些企事业不解雇劳动者, 力争其不

减员, 尽量内部消化, 进行劳动力的“储备囤积”, 而对雇主进行资助。显然, 此项工作对安定多余雇员的心态十分有益, 并有益于社会稳定。( 2) 用于安定高龄者雇用的补助金。对那些继续雇用应退休职工的雇主和多雇用高龄者的雇主进行资助。资助雇员留用和吸纳高龄劳动者, 此举既可缩小不同年龄劳动者就业的差别, 又可缓解养老金的给付压力。这项活动不仅有利于发挥老年人的余热, 满足他们再就业的要求, 还有利于经济和社会发展。( 3) 用于加强地方雇用安定性的补助金。对在就业难的地区, 通过开创新事业为当地居民提供就业机会的雇主进行的资助。鼓励就业压力较大地区的雇主挖掘潜力, 尽量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以满足当地劳动者的就业需求。显然, 此项工作对地区开发有益。( 4) 其他用于安定雇用的补助金。对通过公共职业安定所的介绍、雇用高龄者、残疾人等就业难的劳动者的雇主进行的资助。

2.能力开发事业。指为了完善职业训练设施、帮助工人参加教育训练等在职业生活和

整个期间内谋求工人的能力开发、提高的各项政策的总称。劳动者想就业安定,就必须有较强的且适应时代要求的能力, 这样的劳动者失业性较小, 即便失业, 再就业也容易。主要内容: 一是设置、管理公共职业能力开发设施, 供劳动者使用, 借以开发他们的能力; 二是资助对职工进行职业培训的雇主及给职工带薪教育培训、休假的雇主。资助雇主对雇员进行内部专业培训。三是举行现场职业讲习及技术训练, 对举办讲习训练的企业主进行援助, 对听讲者及取得资格者进行奖励。

3.雇用福利事业。指为了改善和完善工人职业生活方面的环境, 帮助他们解决就业问题及增进其他福利的各项政策的总称。这是为了谋求劳动者工作环境的完善与改进、援助就业及其他一些加强劳动者福利而实施的事业。主要内容有: 一是为因就业而须迁移的劳动者提供宿舍, 这称为促进就业住宅; 二是对劳动者提供关于就职受雇、调换工作岗位等的咨询服务和其他的一些援助; 三是为中小企业劳动者设置、管理娱乐

设施。

二、日本失业保险制度运行的主要特点

分析日本的失业保险制度,不难看出该制度具有三大特点:

(一)丰富给付内容,完善失业保障

随着泡沫经济的破灭,20 世纪90 年代以来日本失业率猛增,2003 年失业率高达5.8%,创下了经济高速成长后的最高纪录。为了解决大批失业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问题,日本政府对《雇佣保险法》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原有制度的同时,增加了新的补助金使用制度。首先,按照年龄和劳动形式的不同,将给付对象分成一般失业者给付、高龄失业者给付、短期就业失业者给付和日工失业者给付四类。其次,针对不同对象的实际需求给付不同内容的待遇。如对包括大量年轻自愿失业者在内的一般失业者除了给付基本的失业津贴,确保其基本生活外,也对其因学习某种技能而产生的花费给予一定的补偿。另外,对一些因伤病暂时无法寻找工作的失业者还进行一定的伤病补助。这既能从善后的角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生活保

障功能,又能激励失业者尽快恢复就业。

(二)注重技能培训,预防公开失业

日本失业保险制度始终以充分就业为目标,以促日本失业保险制度始终以充分就业为目标,以促进就业为主导思想。为了切实提高劳动者应对失业风险的实际能力,政府与企业展开合作,在政府的大力扶持下由企业举办各种技能培训学校,激发企业人才培养观念。企业内部培训机制的形成,既能够防止生产紧缩时企业的大量减员行为,为企业节省大批招募费和重新培训成本,留住人才;也能通过提升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增强其应对失业风险的能力。

(三)强化能力开发,提升就业选择

为了加强对公开失业人员的劳动技能培训,政府一是通过建立公共培训机构,聘请小学、中学甚至大学教师对失业者进行劳动技能培训,包括会计、出纳、打字、礼仪等方面;二是对经过公共培训,取得相关资格证的雇员予以奖励,激发失业者的学习热情;三是对雇佣取得相关资格证雇员的雇主进行资助,进一步扩大企业对失业人员的吸

纳能力。

三、日本失业保险制度的启示

(一)完善失业保险制度, 更加突出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在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基金开支项目中, 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开支仅规定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责中也仅仅规定了“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和“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这对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是不利的。失业保险具有“保生活”和“促就业”的双重功能。一般来说, 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是救济性的、应急性的,要从根本上解决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问题, 还要依赖于实现再就业。只有实现了再就业, 才能彻底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根据我国目前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失业保险基金的实际承受能力, 我国只能实行积极的失业保险政策, 要在确保失业人员一定期限内基本生活的前提下, 重在促进再就业, 并把这一功能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上, 要明确失

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再就业的开支渠道和具体标准,扩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服务的范围, 增强促进再就业服务的工作力度。同时, 要明确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与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中介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的工作衔接程序, 制定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和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的工作规范和方法, 确定各个机构在促进再就业工作中的职责任务, 做到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有章可循, 有法可依。

(二)改变失业保险金申领期限的确定依据, 按失业人员失业前一定期限内, 单位和个人累计缴费时间确定。现行失业保险制度是依据失业人员失业前, 单位和个人累计缴费时间来确定失业保险金申领期限的, 最长为24个月。这种方法并没有明确失业人员失业前, 是在多长时间内的累计缴费时间, 有一定的局限性: 一是对单位和个人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0年的, 不影响其职工失业后, 失业保险金申领期限的长短; 二是对单位恶意拖欠失业保险费的, 只要其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的, 其职工失业后

( 同时符合其他条件) , 按规定都应该支付失业保险金。因此, 要改变这种确定失业保险金申领期限的依据, 可按失业人员失业前一定期限( 如: 失业前的最近5年) 内, 单位和个人累计缴费时间确定。在这一期限内, 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 其职工失业后, 可申领2—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这种方法更有利于单位和个人连续、不间断地参保缴费。

(三)缩短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期限, 提高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按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规定,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并按低于失业人员所在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确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这与日本等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国家的规定相比, 这一规定, 显然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过长、失业保险金的标准过低, 很难尽快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保障其基本生活。因此, 确定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期限和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应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 充分考虑

城市居民生活消费水平、提高失业人员就业竞争能力的期限和求职实现再就业所需的时间等因素, 并参考国际做法。因此,应缩短我国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期限, 提高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期限应在12—18个月为宜,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按失业人员失业前最后5年内, 个人平均工资的50—60%比例确定。同时应明确失业人员在不同的失业保险金申领期间, 应领取不同的失业保险金,逐步降低失业人员对失业保险金的依赖程度, 激发失业人员积极寻找工作。

(四)增加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的支付项目, 多形式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对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资金的支付项目, 只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补贴”。这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 我国就业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党和政府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视程度以及为促进就业再就业所采取的多种措施相比, 显然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渠道单一、力度不够。对此, 失

业保险应采取多种措施, 多种渠道、多种形式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失业保险除保留原有的促进再就业的资金开支项目外, 应增加新的开支项目。

(五)制定其他配套就业政策, 多管齐下, 共同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中, 与劳动就业关系最为密切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 仅仅靠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本身是远远不够的, 还需要其他就业政策的支持。这样, 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作用才会明显、效果才会突出。提高失业人员业务素质、增强失业人员的就业竞争能力, 除失业保险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外, 还需要就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培训质量和经营管理状况的改善和提高等; 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同时还需要财政、税收、银行、劳动保障内部其他机构的配合与支持。因此, 要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 必须加强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制定和落实。

总之, 一个较为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

应该包括积极的就业政策。失业保险除了应具备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外, 更重要的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从根本上解决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问题。这不仅是积极失业保险政策的一种体现, 而且也应该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的方向。

参考文献:

[1]吕学静.《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

[2]林竞君,何云燕。《日本雇用保险制度的特点及其启示》.喀什师范学院学报,2001,(6).

[3]麦丽臣。《日本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日本研究,2001,(1).

[4]杨小飞。《论现行日本失业保险法制度》.山西大同大学学报,2009,(6).

[5]骏河辉和。《日本的失业与雇用惯行》.日本研究,2002,(3).

[6]许春淑。《日本的失业保险制度及对中国的启示》.生产力研究,2007,(11).[责任编辑、校对:杨栓保]

[7]李建民,王正柱。《日本失业保险制度

及启示》,山东劳动保障,2006,(6)

[8]李文琦.《日本失业保险制度的运行及对中国的借鉴》,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10 年2 月第24 卷第1 期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养老保险已经实行多年,而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是整理的关于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及发展,仅供参考! 计划经济时代,中国的养老金制度采用的是“现收现付”的模式。就是用养老基金收上 来的钱付给现在的退休人员。1997年,政府开始进行养老金制度改革,其中一项重要内 容是实行双轨制,在继续推行“现收现付”的同时,建立起个人退休账户。 自养老制度改革伊始,虽起步就明确养老金由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由统筹资金主要是财政补贴、企业年金及个人缴费资金三块构成。但由于综合配套改革迟迟未能启动和到位,同期财政分灶吃饭后客观上加剧了地方与中央之间、地方各级之间的利益博弈,以及受制于片面追求政绩为取向的发展观,导致统筹资金———三大资金板块中最主要的一块资金长期“缺斤少两”,经日积月累,加上“上梁不正下梁歪”———直接和间接造成企 业少缴、赖缴、欠缴风行,致使养老金缺口创下2.5万亿元的天文数字。 对于个人账户这个概念,仅仅是作为一个计发方法,实际上,就只是一个名义账户,无论是在财务上还是在金融体系上,个人账户并不存在。由于个人账户仅仅是一个虚拟账户,所以在对养老基金财务的管理上,实行的是混账管理的办法,即允许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相互调剂使用。这种调剂完全是单行道:个人退休账户里的钱被挪用,填补“现 收现付”制度的窟窿。 养老金巨额缺口原本首先缘于政府没有“身体力行”,而已纳入保障体系内的养老金又 必须月月发放,这又迫使地方政府“刮肉补疮”,挪用个人账户资金用以消解养老金拖欠问题———日积月累,个人账户从此成为“空账”,以每年1000多亿元的规模增加,到2005年末将达到8000多亿元。 照这样下去,政府的养老保险制度未来可能出现严重的支付危机,上亿人缴纳了养老保险费,退休以后却领不到养老金。为此,政府于2000年开始在东北进行社保改革的试点,明年开始将向全国推广,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做实个人账户。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摘要:工伤社会保险制度产生于职业危害频繁的工业化时期,以劳动者为直接保护对象。在5大社会保险项目中,工伤社会保险制度与劳动者生命和健康最直接密切相关。自《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颁布以来,我国劳动者权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推动了企业的安全生产,促进了我国经济健康发展。但我们也应清楚地认识到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与国际先进的工伤保险制度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本文对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进行简略分析,提出存在的问题,分析其中的原因。 关键词:伤保险制度;问题;原因 一、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层次低 《工伤保险条例》是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工作展开的最为重要的法律依据,其法律级次直接影响到它的落实。然而《工伤保险条例》只是行政法规,法律级次较低、约束能力较弱,导致条例虽对某些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却难以实现。例如,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规定实施全国统一的强制性工伤保险,而实际情况却是自愿性的。过低的立法层次,使得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不能全面保障劳动者生存健康权,不能满足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工伤保险的参保率低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数据,截至2009年底,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4896万人,其中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5587万人。另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对农民工就业情况所做的调研表明,到2009年底,全国农民工就业总量是2.3亿人。据此推算,全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比率也只有近24.3%。而许多国家的工伤保险参保率都远高于我国,如日本的工伤保险参保率已经高达到98%。笔者认为导致这个问题出现的原因有三: 第一,最需要受到保护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他们从事的都是一些高危行业,但由于他们工作有很强的季节性、临时性、流动性等特点,而其雇主受经济利益趋势,又缺乏相应的法律监管,因此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无法将其全部纳入保险范围。 第二,某些地方政府处于地方利益的考虑,只重眼前利益而不顾及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并没有把国家制定的法律真正落到实处。另外,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工伤保险长期被认作“小险”,受到忽视。 第三,我国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对违法条例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工伤保险条例》只在第62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

日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中国的启示(达阅)

日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中国的启示 随着经济、医疗和社会的发展,综观世界,人口老年化已成为我们人类所共同面对的一大问题。诚然,长寿百岁一直是我们共同的梦想。而这个梦想成为现实的同时又为我们带来了新的忧虑。为了适应人口结构的变化,日本政府对旧的养老保险制度做了重大调整,从而有效的缓解了由于人口老年化给社会带来的压力。日本和中国同属于亚洲国家,其生活习惯。生理特点及其所处的自然环境都有相似之处,而且两个国家都面临人口老年化的问题。本文拟就通过对日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分析,对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做进一步探讨。 一、日本保险制度改革的背景 (一)日本养老保险制度概况 日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国民养老保险和厚生养老年金构成。国民养老保险又称为基础养老保险,凡年满20岁以上,65岁以下的公民必须参加入保。厚生养老年金是在国民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设定的一种附加年金,投保对象限定工薪阶层,强制性要求加入厚生养老年金,保费分别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负担。 国民养老保险制度在政府的前提下运营,投保人在一生中都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据统计,国民养老金待遇占老人家庭收入的63.6%,这一制度成为人们老年时生活的主要保障,一直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这一养老保险制度随人口老年化面临着严峻挑战。 (二)日本老年化的现状及其趋势 按照联合国的老年化的标准,一个国家65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超过7%则称为人口老年化国家。根据日本总务省2004年9月19日公布的人口推算数字显示,日本全国65岁以上老龄人口已占到总人口20%,平均寿命为82岁,其中日本90岁以上的高龄人口达到了101.6万,并且日本社会老龄化的趋势将进一步加剧。据推算老龄人在今后十年内可能达到总人口的25%,到2030年将达28%.到2050年将达33%。目前每4个工作人员养一个老人,到2025年,每2个工作人员养一个老人,到2050年,每1.5个工作人员养一个老人。日本的公共养老保险制度一般被认为是采取的现收现付制为主,基金制为辅的混合制养老保险制度,所以公共养老保险制度是在跨代抚养的基础上运行的。20世纪60年代日本平均年龄是60岁,而现在平均年龄延长到82岁,60年代所确定的支付年限为10年,所以现在支付年限比原来延长近一倍。从上面的数据可以看出现代的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费负担显然大大加重了。在人口老年化的形势下,旧的养老保险制度已不能为更多的老年人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所以日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人口老年化的必然结果。 (三)国民养老金出现空洞化 据统计,目前日本大约有1/3的被保险者拒交或滞交保险金。其主要原因有:第一,由于贫困、失业、疾病等原因,没有交纳保险金的能力;第二,主要是由于中青年对现行的国民养老金缺乏信赖,有交纳能力但不愿意交纳。他们认为他们所承担的高额养老保险费很大一部分用于当代养老费用支出。而由于近年来出生率下降,人口老年化,当他们年老时,新的一代年轻人几乎无力承担逐步膨胀的老年人群的养老负担。他们越来越对国民养老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共4篇)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共4篇)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共4篇) 第1篇: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研究评述推荐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研究评述(上)-08-04摘要:随着我国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失能、失智老人规模迅速增加,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作为主要应对策略,意义重大。目前研究主要集中在制度必要性可行性、需求影响因素、在介绍国外经验基础上提出我国的政策选择三大方面。本文在回顾国内研究成果基础上,从研究视角、制度价值、制度选择及操作建议等方面,分析现有研究存在的局限并指出未来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的方向。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选择,研究局限 一、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概念界定(一)长期护理针对长期护理,各国学者和法律法规给予了很多不同称谓,如"长期照护"、"长期看护"、"长期护理"、"长期照顾"、"看护护理"、"长期健康护理"、"长期介护"、"长期照料"、"长期养护"、"养老护理"等,对长期护理的概念界定因研究视角、各国制度特征不同而有较大差异。但一般可从"长期"和"护理"两方面来界定其内涵。 对于"长期",主要观点是对护理延续时间的规定,有的学者认为时间至少为6个月(陈杰,),有的学者认为90天(Manton,),也有的学者认为长期护理的时间没有明确时限

(Cha,)。另一种观点则将"长期"概念设置了前提,例如江苏省南通市年实施的基本照护保险制度,将"经过6个月以上治疗,生活仍不能自理"作为享受基本照护的条件,这一界定方式与商业健康险中设置的观察期类似。 我们认为,由于未来发展情况的不确定性,长期护理的持续时间没有明确时限。由年老引发的身体机能萎缩、失智等导致的生活不能自理,一般不可逆,未来终止护理的可能性较低;由疾病和伤残引发的身体机能受损导致的生活不能自理,身体机能可能重新恢复从而生活能够自理或部分自理,未来终止护理的可能性较高。从长期护理制度操作性角度考虑,需要定期(例如1个月、3个月或6个月)对护理对象进行观察。 "护理"主要包括护理对象、护理内容两个方面。关于护理对象,各国学者表述存在差异,但一般采用通行的判断失能程度的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量表,在"吃饭、穿衣、上下床、上厕所、室内走动和洗澡"6项指标中,护理对象有12项"做不了"的被定义为"轻度失能",有34项"做不了"的被定义为"中度失能",有56项"做不了"的被定义为"重度失能"。 护理内容则主要包括日常生活护理和医疗护理。美国健康保险学会认为,长期护理是在一个比较长的时期内,持续地为患有慢性疾病,如早老性痴呆等认知障碍或处于伤残状态下,即功能性损伤的人提供的护理。它包括医疗服务、社会服务、居家服务、运送服务或其他支持性的服务。世界卫生组织认为,长期护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选择-文献综述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选择:一个研究综述(上) 2015-05-27 摘要:在中国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失能、失智和高龄老人规模越来越大的背景下,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选择问题的研究意义重大。已有文献虽然在研究方法和侧重点上各不相同,但有关制度选择的观点基本可以分为以社会保险为主体和商业保险作为补充、采取商业保险模式、采取过渡型长期护理策略三类。文章在对国内研究成果进行回顾的基础上,借鉴美国长期护理商业保险规模有限的经验,对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选择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逆向选择,替代品 在国际上,较早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发达国家,大多采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化解老年人长期护理费用的风险,如美国、德国和日本等。随着中国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失能、失智等有长期护理需求的老年人口规模日益庞大,中国老年人、家庭和社会面临严重的长期护理风险。因此,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一、概念界定与研究内容 (一) 概念界定 美国是较早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国家之一,美国健康保险学会对长期护理给出了明确定义:“在一个比较长的时期内,持续地为患有慢性疾病,如早老性痴呆等认知障碍或处于伤残状态下,即功能性损伤的人提供的护理。它包括医疗服务、社会服务、居家服务、运送服务或其他支持性的服务。”世界卫生组织认为,长期护理是指由非专业照料者(家人、朋友或邻居等)和专业照料者进行的照料活动,以保证自我照料能力不完全的人的生活质量、最高程度的独立生活能力和人格尊严。这两个定义都强调长期护理的目的是对患慢性疾病或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人进行修复和修补,并不是指治愈疾病或保全生命。与慢性疾病的治疗不同,长期护理旨在为失能、失智或半失能、半失智等失去或缺乏生活自理能力的人提供支持性服务,尽可能持久地维持和增进患者的生理机能,保证其生活质量。 长期护理通常是指老年人长期护理,周期通常较长,一般可长达半年、数年甚至十年以上,护理费用高昂。1988年有学者研究伤残老人护理的费用筹资和费用补偿问题(Alice等,1988)。较多是利用保险的大数法则机制分散老年人长期护理费用支付的风险。美国健康保险学会认为,长期护理保险是为消费者设计的,对其在发生长期护理时存在的潜在巨额护理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美国寿险管理协会和科隆通用再保险公司等也对长期护理保险进行了定义。纵观国内外机构与学者观点,长期护理保险是对因年老、慢性疾病等导致生活部分或完全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的护理费用进行的一种补偿。 (二)研究内容

日本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概况

日本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概况 日本经过战后恢复重建后,开始步欧洲国家后尘建设福利国家。1961年,日本将所有无单位归属的成人居民纳入国民年金制度,形成了“国民皆年金”的基本养老保险格局。1985年,日本将国民年金制度改为以全民为对象的全国统一的基础年金制度,并将各种不同职业类型人员的年金制度逐步并入厚生年金制度,由此形成了双层的、现收现付制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日本称公共年金)。随着上世纪90年代日本泡沫经济破灭和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以高福利为特征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经难以持续。由于对预期寿命提高和少子化进程的误判,加之老年政治的阻碍,日本直到2004年才下决心进行大的改革,建立以100年为目标的精算平衡机制,对养老金给付水平进行较大幅度的下调,但已为时过晚。作为全球老龄化程度最高和进程最快的国家,社会保障支出刚性增长,短期内根本无法控制,造成财政负担不断加重,债务率持续上升,严重影响国民特别是年轻一代对养老保险制度的信心并拖累经济增长。 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缴费率。2015年日本雇员养老保险缴费率为17.474%,由雇主和雇员各承担一半。根据2004年改革方案,养老保险缴费率从2004年13.58%起每年提高0.354%,到2018年上调至18.3%后保持100年不变。此举是为了重振年轻人对年金制度的信心,促进代际间收支负担平衡。 缴费基数。以个人月收入扣除抚养家属费等费用后得出税前标准月收入为基础,分为30个收入区间,在每个区间内规定一个统一的“月标准报酬额”作

为缴费基数。月标准报酬额由年金管理机构按年制定。以2014年为例,标准月收入超过60.5万日元的,按最高月标准报酬额62万日元缴费;标准月收入低于10.1万日元的,按最低月标准报酬额9.8万元缴费。 此外,从事农业、渔业、个体职业或者无业(包括学生)的参保人,以定期定额方式从20岁开始缴费直到59岁。从2004年起,缴费额逐年上调,2014年为每月15250日元(略低于雇主和雇员最低档的缴费额),至2017年达到每月约16900日元后,将保持100年不变。学生、无业人员或低收入人员等可申请减免或缓期缴费。 保险费征缴。日本年金管理机构负责参保人员的资格认定和养老保险费统一征缴。养老保险费以费的形式征收,由雇主从雇员薪金中代为扣除缴纳,并在“年金手册”中进行完整记录。由于国民年金和厚生年金是分别独立核算的年金制度,因此,每年要从厚生年金缴费中,按参保人数将国民年金的缴费转至国民年金账户。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 (一)基本养老金额度 日本基本养老金包括两部分(见图1):一是基础养老金(指国民年金及厚生年金的基础部分),金额由政府根据各个时期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和物价水平等因素提出方案,由国会通过来决定。基础养老金实行定额发放,不论参保人身份如何,只要缴费年限相同,领取的金额也相同,以体现养老保险的横向互济作

工伤保险管理与争议处理参考文本

工伤保险管理与争议处理 参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工伤保险管理与争议处理参考文本使用指引:此安全管理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工伤保险的组织机构 各国的工伤保险的组织管理随国家的性质、政治经济 条件和历史传统而异,没有统一的模式,目前大体上有三 种类型。第一种类型由政府直接管理。例如日本是由劳动 局高度集中监督管理,通过都道府县劳动基准局和都道府 县劳动标准监查局实施。英国是卫生与社会保障部通过其 地区和地方办事机构管理工伤保险费和补助金,通过国民 卫生系统提供医疗补助。第二种类型是政府指定政府的中 央部门进行一般监督,由自治性的各种协会(基金会、理事 会或联合会),在国家法律范围内管理。例如法国由社会和 全国团结部颁布法规,进行一般监督,由全国疾病基金会 在全国水平上管理工伤补助方案,基本疾病基金会支付补

助金,由联合征收机构征集保险费。意大利是由劳工社会福利部进行一般监督,全国事故保险协会通过省办事处管理工伤保险,由受保人、雇主和政府三方组成理事会管理有关事宜,国民健康服务部门对医疗补助进行一般管理,特殊工种的保险方案,另有基金会单独管理。南斯拉夫完全由年金与伤残恤金联合会全面协调保险业务,管理现金补助业务,地方一级的保险业务由各共和国、自治区相应协会管理。第三种类型是在国家立法范围内,由政府委托工会管理业务。例如匈牙利是政府委托中央工会理事会社会保险总理事长,通过其地方分支机构管理工伤恤金和其他补助金,并征收保险费,医疗服务是会同公共卫生部门管理。 可归入第三类型的还有前苏联和民主德国以及捷克斯洛伐克、保加利亚和斐济等少数几个国家。与南斯拉夫类似的还有哥伦比亚、萨尔瓦多、尼加拉瓜、巴拉圭、卢旺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制度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就是通常所说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该制度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形式,社会统筹部分由国家和企业共同筹集,个人帐户部分则由企业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强制实施的,其目的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界各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有三种模式,可概括为传统型、国家统筹型和强制储蓄型。 传统型养老保险制度 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又称为与雇佣相关性模式(employment-related programs)或自保公助模式,最早为德俾斯麦政府于1889年颁布养老保险法所创设,后被美国、日本等国家所采纳。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个人领取养老金的权利与缴费义务联系在一起,即个人缴费是领取养老金的前提,养老金水平与个人收入挂钩,基本养老金按退休前雇员历年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和不同档次的替代率来计算,并定期自动调整。除基本养老金外,国家还通过税收、利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基本上也实行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统筹型(universal programs)分为两种类型: 1)福利国家所在地普遍采取的,又称为福利型养老保险,最早为英国创设,目前适用该类型的国家还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亚、加拿大等。 该制度的特点是实行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度,并按“支付确定”的方式来确定养老金水平。养老保险费全部来源于政府税收,个人不需缴费。享受养老金的对象不仅仅为劳动者,还包括社会全体成员。养老金保障水平相对较低,通常只能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而不是基本生活水平,如澳大利亚养老金待遇水平只相当于平均工资的25%。为了解决基本养老金水平较低的问题,一般在力提倡企业实行职业年金制度,以弥补基本养老金的不足。 该制度的优点在于运作简单易行,通过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对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以抵销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但该制度也有明显的缺陷,其直接的后果就是政府的负担过重。由于政府财政收入的相当于部分都用于了社会保障支出,而且经维持如此庞大的社会保障支出,政府必须采取高税收政策,这样加重了企业和纳税人的负担。同时,社会成员普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缺乏对个人的激励机制,只强调公平而忽视效率。 2)国家统筹型的另一种类型是苏联所在地创设的,其理

《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政策 解读 解读人: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杨乔良年月日,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锡政办发〔〕号),以下简称《意见》。从年月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将进一步健全我市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目前,称其为社会保险制度的“第六险”),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实现发展改革成果共享。下面就制度的主要内容予以发布: 一、制度出台的背景及过程 年年初,市政府明确把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作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后,市人社局即会同市民政、财政、卫生计生和物价等部门以及部分商业保险公司分别赴南通、苏州、成都等国家试点城市,在学习借鉴各试点城市的做法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制度草案并先后多次召集相关职能部门研讨论证,广泛征求了市人大、政协、各民主党派,各委、办、局,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又进行了论证和修改,对制度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予以充实和完善,最终形成了《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送审稿),年月日经市政府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了《意见》。

二、内容要点 (一)《意见》的适用范围 考虑“十三五”期间,国家、省对各项社会保障制度要求大力推进城乡统筹、城乡一体化,为了减少今后整合的矛盾,统一全市范围内的保障水平,所以《意见》的适用范围包括江阴、宜兴,覆盖整个行政区域。 (二)长护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考虑制度应从地域上做到全覆盖,从人群上也做到全覆盖,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系统、统一管理,故《意见》的覆盖范围具体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具体的经办工作则由市区、江阴和宜兴各自组织开展。 (三)长护保险制度的筹资 .筹资标准。《意见》规定,在制度初期,筹资总体水平不高于上年本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目前暂定为每人每年元。 .筹资渠道和方式。长护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转等部分组成。目前暂定个人元、政府补助元、医保统筹基金元。其中,《意见》规定对“未成年人(含在校学生)以及符合医疗救助对象的参保居民,试行期内个人缴费部分暂免征缴。”这一做法与省内苏州试点期间的做法相同,主要考虑既能确保这部分人群的待遇保障,又能扩大参保人群的总规模,同时也能减轻各级政府财政的投入负担。按《意见》明

国际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模式研究

国际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模式研究 发表时间:2019-06-04T10:03:53.410Z 来源:《中国医学人文》(学术版)2019年2月下第4期作者:侯仕樱1 徐怀伏1 [导读] 由于长期护理保险既具有医疗保险性质,需要近期风险横向分散,又如养老保险需要远期风险纵向分散,因此各国现行的长期护理保险模式都是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协作模式,社会保险便于资金统筹管理,扩大风险共济效果,保证制度公平性,同时商业保险在保障体系有不同程度的参与,以提高资源分配效率。 1.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江苏南京 211198 【摘要】由于长期护理保险既具有医疗保险性质,需要近期风险横向分散,又如养老保险需要远期风险纵向分散,因此各国现行的长期护理保险模式都是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协作模式,社会保险便于资金统筹管理,扩大风险共济效果,保证制度公平性,同时商业保险在保障体系有不同程度的参与,以提高资源分配效率。但是在商业保险的参与程度和具体的筹资给付方式、制度管理设计等方面仍有不同,以不同国家为代表主要分为美国、德国、新加坡、日本等长期护理保险模式。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模式;美国;德国;日本;新加坡 1美国代表的市场主导费用分担模式 美国长期护理保险秉持自愿参保原则,其费用支出60%左右由公共保障计划提供,通过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转移支付,29%个人自付,7%依靠商业保险,4%由退伍军人管理局和慈善计划等提供[1]。 公共保障针对不同人群和不同照护服务分为以下几种,医疗保险计划(Medicare)为65岁以上人群支付者住院费用、专业护理费用、家庭保健服务费用(主要包括急性医疗服务)以及晚期病人收容所护理费用等;医疗救助计划(Medicaid)为低收入个人或家庭向长期护理服务的运营者支付护理院护理和家庭护理服务的费用;长期护理合作计划(Long Term Care Partnership Program,LTCPP)由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合作开发,面向中等收入群体,可以在达到私人长期护理保险最大偿付额度后从Medicaid获得长期护理费用支持,服务项目包括专业护理院护理和家庭社区护理等;社会服务补助金计划(Social Services Block Grant,SSBG)针对接受子女补助金和补充保障收入人群,提供日间照护、替代照护、家庭基础服务、健康相关服务、转诊、咨询、送餐服务、法律服务等基础性养老服务项目;老年法案(Older Americans Act,OAA)为60岁以上贫困、孤独或身体健康状况较差的老人提供家庭援助和照料服务;退役军人福利计划(Department of Veterans Affairs,DV A)拥有和经营社区生活中心、退伍军人之家和合约社区护理院三种护理机构,为病情已稳定而具有身体功能障碍的退伍军人提供家庭健康、病床个人护理和临终关怀等系统照护,综合考量退伍军人疾病、服役、财务情况,灵活决定免费护理或是按比例分担费用。 在政府政策的鼓励和引导下,美国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发展较快,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个人商业长期护理保险(IP)占据市场80%份额,主要为混合型保险模式,长期护理保险常附加于死亡保险、万能险、年金险等产品,承包内容既有治疗性的专业护理服务又包括非治疗性的家庭护理服务,保费厘定、条款设计、补偿方式灵活,现金与服务给付相结合,既有按天支付的津贴补助也有每月支付固定保额,保险公司设定多档次的最高支付限额。联邦长期护理保险(Federal Long Term Care Insurance Program,FLTCIP)是由约翰汉考克人寿健康保险公司提供,共有四种方案,给付金额分别为150、200美元,给付期2-5年不等,终生最大保障限额各不相同。服务对象为联邦雇员福利计划、邮政服务体系和在军警部门工作的现役或国家护卫队全职服役人员,以及以上员工亲属。保费缴纳方式多样,可自行缴纳,也可通过工资、年金或养老金扣除,支付范围覆盖各类护理服务、照护人员和照护设备使用。雇主购买长期护理保险(PME)是由企业雇主购买,受益人为雇员以及其配偶、子女、父母,保险购买支出可使雇主享受税收优惠。团体购买降低了逆向选择风险,同时PME具有可转移性,跟随雇员情况可转为个人长期护理保险保单。 2德国代表的双轨运行收入分层模式 德国实行强制性长期护理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个人收入水平高低,分流入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和强制性商业保险。筹资方式直接按照雇员工资收入1.7%划入,雇员雇主共同承担;退休人员只支付保费的一半,另一半由其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没有收入的家庭和事业人员可以免交保费。该融资制度的设计有助于在高收入人群和低收入人群之间,有收入家庭与无收入家庭之间进行转移支付。支付方式主要是对家庭非正式护理人的现金支付,政策从法律层面对家庭成员给予支持,支付现金不限定用途也不需缴税;对专业家庭护理机构、非家庭照护机构的服务购买非现金支付;为鼓励社区照护,政府还实行“时间储蓄”计划,招募18岁以上志愿者利用业余时间到老年服务场所进行免费的服务,把服务的时间积累储存到个人的档案,等自己有护理需求时,就可以提取时间,享受照顾。 德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具有活力的市场化机制,引入大量盈利性组织参与竞争,保险基金可以通过与服务供应商协议谈判获取最低费率,控制成本增长;同时鼓励不同的健康基金进入,保险受益人每年可在不同的基金之间进行一次转换,保障偿付能力。 3新加坡代表的公私合作风险分担模式 新加坡乐龄健保计划利用全国医疗储蓄计划(Medisave)账户中的资金购买护理保险,个人会在40岁时国家强制参保自动注册加入该计划,但是居民可以选择退出,事后提高准入门槛,65岁以后再投保可能因健康问题被拒保。[2]每个人的保费由其加入该计划额年龄决定,不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加,以提高年轻人参保率。 依托于医疗保险的个人储蓄账户模式,新加坡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同样以“自我积累、自我保障”为原则,政府只通过乐龄残疾援助计划承担70岁以上残疾居民的保险津贴,为高风险人群提供社会长期护理保险与救助,按支付能力给予每月150新元或200新元的补助。个人缴纳40%,公共财政补贴42%,几乎与个人筹资比重持平,长期护理保险提供9%,慈善捐款不足10%。缴费方式为定期保费,政府规定保费以五年为固定周期,调整幅度控制在5%至20%之间[3]。 照护服务提供采用公私混合供给机制,私人护理机构高达80%,公立仅为20%,公立护理机构中66%由职员福利组织提供。基金管理亦交由保险公司进行运作,更偏重供给效率。除了居家护理服务、日间服务中心外,新加坡设有提供住宿的专业服务机构,其中有专门针对慢性病患者的护理机构。 4日本代表的全民社保需求分担模式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居住在市町村40岁以上居民强制参保,被保险人分为两类,第一类为65岁以上老年人群,在需求发生时即可

工伤保险法律知识手册(百度)

工伤保险法律知识手册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制作日本驻华使馆利民工程项目无偿资助

李杰在一个建筑企业做高架子工。一次上班时,李杰忘了带防护用具就开始干活了。谁知在高架上工作时,不小心摔了下来,左大腿粉碎性骨折。事情发生后,企业及时地给李杰进行了治疗。单位领导和李杰说,单位同意把他的情况按照工伤处理,但是李杰自己没有带防护用具就干活,属于违章操作,李杰自己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单位答应报销李杰所有的医疗费用,其他的费用单位就不管了,并且单位把单位内部安全保卫科做的工伤证给了李杰,李杰不了解情况就答应了。一年以后,李杰偶尔听一个老乡说,他的情况属于工伤,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绝不仅仅只是报销医疗费用。于是李杰找到单位领导,要求支付工伤待遇,但是单位领导硬是不答应。最后李杰拿着单位给的工伤证去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工伤待遇,但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单位内部的工伤证没有法律效力为由,判李杰败诉。后来李杰又去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但是劳动局说李杰的申请已经过了一年了,不能认定了,这使得李杰陷入了绝境。李杰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提醒大家,在外打工受伤时一定要及时地了解一下关于工伤的知识,以免落得和他一样的下场。

一、有关工伤保险 1、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保险费用,一旦发生工伤,相关待遇就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担。需要注意的是,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以后,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工伤”,可以因此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2、农民工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3、劳动合同中“伤残由个人负责”的条款有效吗? 约定“伤残由个人负责”是用人单位逃避工作保险责任的手段,属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即使有这样的约定,只要职工发生了工伤事故,也仍然必须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落实工伤待遇。 二、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1、法律规定的工伤情形有哪些?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有: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及对我国新农保的借鉴_王翠琴

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及对我国新农保的借鉴 (1.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0;2.山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社会发展学院, 山东济南250014 )王翠琴1,黄庆堂2 [摘要]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独具特色、构建科学、保障有效,基本解决了农民的养老问题。当前,我国正 在积极推进新农保试点,日本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路径、内容构成、改革经历等对我国新农保的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具体的经验借鉴有:新农保的推行需要社会保险法的保驾护航;政府应成为新农保建设的最主要组织者;推崇公平,分类引导帮助农民加入新农保;注重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新农保基金应该在适当情况下进行市场化投资运营。 [关键词]日本;农村养老保险;新农保;借鉴[中图分类号]F840.6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0)10-0091-06 日本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独具特色、构建科学、保障有效,基本解决了农民的养老问题。当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日本与我国同为东亚国家,文化相近,其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路径、内容构成、改革经历等对我国新农保的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路径1.家庭养老保障阶段(二战以前) 日本的农村养老保险不是横空出现的,而是随着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在日本政府的规划下,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够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二战前,日本农村处于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阶段,对老人的抚养都是以家庭为主。日本农户多为直系家庭,老年后生活依靠长子抚养、照顾,“家”制度在日本起主导作用。当时,农村只有国民健康保险,制度型的养老保险尚未实施。例如,20世纪50年代末日本有1,368万人能享受到养老保险,仅占总就业人口4,284万的1/3,当时包括农民、个体经营者和无业者等共4,700多万人未能加入养老保险体系[1]。 2.农村养老保险建立、发展阶段(20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 20世纪50年代,日本从二战中恢复元气,工业化快速发展,大量农村年轻劳动力涌入城市。60年代,日本经济步入黄金发展时期,从事农林渔牧业的人数约为总劳动力的30%[2]。农村人口开 始出现老龄化、兼业化和城市化,具有抚养能力的人数逐渐减少,家庭自我保障的作用大为减弱,社会逐渐成为了抚养老人的主角。传统的以家庭为主体的生活保障体系已无法满足家庭成员的养老需求,进入城市和留在农村的劳动者迫切希望享受到社会保险的保障。从1958年起,日本政府开始着手酝酿建立面向农林牧渔业的劳动者、个体经营者的国民养老保险。1959年日本首次颁布了“国民年金法”,将排除在工薪阶层之外的广大农民、个体经营者依法强制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到20世纪60年代,凭着农村公共医疗和养老保险两大支柱,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初具规模并开始得到迅速普及,日本进入了“国民皆保险”、“国民均年金”的福利时代。 3.农村养老保险的充实、扩展阶段(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 日本的养老保险具有灵活性,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不断进行调整和修正。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包括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在内的日本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得到补充、改革和完善。日本政府于1970年制定了“农民养老金基金法” ,并于1971年1月开始实施。农民养老金基金同国民年金相辅相成,合力保障农民晚年生活,提高福利水平。参加农民养老金计划的被保险人数在1975年达到顶点,为116万人,占农业总就业人口791万人的15%,该制度成为农民参加国民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 [作者简介]王翠琴(1983-),女,湖北赤壁人,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农村社会保障;黄庆堂(1987-),男,广西梧州人,就读于山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社会发展学院,研究方向:社会保障理论与政策。 [收稿日期]2010-06-20 [基金项目]华中农业大学引进人才科研启动项目《农村社会保障政策评估》(52204-09084)和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09JZD0027)的阶段性成果。 2010年10月第32卷第10期 当代经济管理 CONTEMPORARY ECONOMY &MANAGEMENT Oct.2010Vol.32No.10 DOI:10.13253/https://www.360docs.net/doc/de1329217.html,ki.ddjjgl.2010.10.020

日照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细则

日照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实施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护理保险”)制度,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日政办字…2017?8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确定的护理保险待遇适用于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护理保险资金的筹集标准、支付范围和待遇标准,制定管理规范和基本流程,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资金筹集、支付等日常经办服务工作。财政、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护理保险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权限,根据统一政策、市级统筹、统收统支、分级经办的原则,负责辖区内护理保险业务经办服务管理。 第二章护理服务形式与内容 第五条参保人员因疾病、伤残等原因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病情基本稳定,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附件1)评定低于60分(不含60分),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护理保险待遇。 第六条根据参保人员护理需求,分别确定不同的护理服务

形式: (一)医疗专护,是指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设臵医疗专用病房为参保人员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 (二)机构护理,是指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机构为入住本机构的参保人员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护理服务。 (三)居家护理,是指定点护理机构派医护人员到参保人员家中提供护理服务。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申办上述一种护理服务形式。 第七条申请医疗专护待遇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因病情需长期保留气管套管、胆道等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臵管等管道(不包括鼻饲管及导尿管),需定期对创面进行处理; (二)需长期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 (三)因神经系统疾病、骨关节疾病、外伤等导致昏迷、全身瘫痪、偏瘫、截瘫,双下肢肌力或单侧上下肢肌力均为0-Ⅱ级,需要医疗护理; (四)髋部骨折未手术、下肢骨不连(腓骨除外)、慢性骨髓炎,需要医疗护理; (五)其他术后仍需长期住院维持治疗的。 第八条申请机构护理、居家护理待遇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患有以下慢性疾病:脑卒中后遗症(至少一侧下肢肌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与改革现状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与改革现状 1.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历史沿革 (1)养老保险制度的初创期(1950~1957) 标志着中国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的是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此条例对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从实施范围、实施内容、待遇标准等方面做出了各种具体的规定。 (2)养老保险制度的扩充、发展期(1958~1966) ①国务院在1958年2月9日和3月7日分别颁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至此,养老保险从劳动保险条例中脱离出来,成为了独立的、统一的企业、机关的养老保险制度。 ②为了解决城镇集体经济中从业人员及他们的退休养老问题,1966年4月20日发布了《关于轻、手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社员退休统筹暂行办法》和《关于轻、手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社员退职暂行办法》,建立了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退休统筹制度。 ③在1958年、1959年,国务院还颁布了有关军人的退休管理的规定,在制度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养老保险体系。 (3)养老保险制度的停滞、倒退期(1967~1977) ①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机构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原有的退休、退休制度也近似于瘫痪,造成了实际上的干部、职工的终身制。 ②1969年2月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使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失去了社会统筹的功能,职工的退休养老成了其所在单位内部的事务,使社会保险退化为企业保险、社会保障倒退为企业保障。 (4)养老保险制度的恢复期(1978~1986) 1978年6月2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这标志着养老保险制度从此进入了制度恢复期,但同时也将1958年统一起来的企业和机关退休、退职制度重新分化为两个分离的制度。 (5)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发展期(1986~) ①从体制上对传统养老保险制度革命的标志是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②1991年6月26日,为扩大传统养老保险的缴费基础,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了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统筹,意味着现代养老保险制度将从此得以确立。 ③1993年10月15日,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确立了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④1995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进一步确立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⑤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根据两年来各地方的实践,颁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了“七统一”。 ⑥1998年3月成立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全国的社会保险体制进行统一的管理。

工伤保险的定义和内容

工伤保险 1.工伤保险的含义与特征 (1)工伤保险的含义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内容之一,是向法定范围的劳动者补偿其因职业病或工伤而导致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由国家或企业单位对其生活给予一定物质补偿的保障制度。包括因工伤亡所造成的个人直接经济损失和预防、治疗护理、康复和疗养的费用。 (2)工伤保险的类型 ①筹集公共基金的社会保障制度。凡受工伤保险法约束的雇主,都必须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而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应发的伤残抚恤金。 ②雇主负责制,就是依照法律,雇主按不低于最低保障标准,承担向其雇员直接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3)工伤保险的特征 ①最具有强制性。工伤保险从诞生之日起,就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工伤责任必须由企业(或雇主)承担,其待遇的给付不受企业(或雇主)破产和停业的影响。 ②实行“无过失赔偿”和“无责任赔偿”制。对于因工伤亡的工人,不论责任在哪一方,企业(或雇主)均应依法负有补偿责任。 ③不受年龄的限制。负伤劳动者不论是学徒工还是熟练工,技术工,一旦发生伤亡事故,企业(或雇主)即应给予经济赔偿,给付伤残保险金。 ④劳动者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经费全部由企业(或雇主)承担。 ⑤保障项目完备,待遇优厚。工伤保险具有待遇标准高,享受条件宽,服务项目多的特点。工伤保险的待遇包括工伤期间的工资待遇、工伤医疗待遇、工伤津贴待遇、伤残待遇、职业康复待遇、因工死亡待遇等。 2.国外工伤保险制度 (1)国外工伤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①从保险范围来看,各国历史发展不同,工伤保险覆盖的范围也不同,有的国家的覆盖面很广,有的国家的覆盖面却很有限,一般包括工业企业的劳动者,有的国家还将农民和私营业主包含在内。 ②从发展趋势来看,目前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对象上有两个较为明显的突破: a.突破直接工伤的范围,将非直接工伤也引入了工伤保险的适用之列; b.突破了必须受雇的限制,将非受雇人员也囊括在工伤保险适用范围之内。 ③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有三种方法: a.单独确定法,即一定时期基金筹集管理机构以每位雇主的安全成绩为依据制定费率的方法; b.集体确定法,是以某一行业所有企业的安全成绩为依据来制定费率的方法; c.统一确定法,即所有企业都确定同一费率的方法。 ④工伤保险制的发展呈现出一些共同的趋势: a.工伤保险的受保范围不断扩大,从体力工作扩大到非体力工作,从工人扩大到所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