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保和人保的担保范围
《担保法》培训讲座

7、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 合同无效。
(二)无效担保合同的后果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 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 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 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 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四、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实行规则
第176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 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 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 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 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 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 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 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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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保证人与主债权人之间产生的效力 保证人与主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是保证效力的主要表现。 (1)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的权利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得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即承担保证责任。 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只有在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 而仍不能完全受偿时,才得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只要主债务人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 未完全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得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的成立实际上等于扩大了债务人清偿债务的 责任财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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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的担保 物的担保,是指直接以一定的财物来作
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如抵押权、质押权、 留置权等。 (三)金钱担保:
1、定金;2、押金。其中,定金是双向 的,而押金是单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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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担保立法的构成
(一)担保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共七章96条。 (二)物权法
担保书之担保合同无效案例

担保合同无效案例【篇一:担保无效案例】保证合同无效担保人应负民事责任案情?2000年1月,原告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借款200万元。
同年5月,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乙公司承诺于该年10月底之前还清借款,丙公司在还款协议中承诺对乙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000年10月初,丙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丁公司作为列席方参加会议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内容为丙公司将股权的60%及其为乙公司借款提供的保证责任一并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同意承担。
之后,丙公司于2000年12月函告甲公司,通知其关于乙公司借款的保证责任已转移给丁公司。
2001年1月,甲公司复函丙公司,告知同意将丙公司的保证责任转移给丁公司。
后来,甲要求乙公司及丁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丁公司不同意承担责任,理由是:第一,丁公司与甲公司之间不存在保证合同关系,丁公司在股东大会决议中的承诺只能对丙公司产生效力,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第二,丁公司与甲公司没有签订担保转让协议,也未签订书面保证协议,该保证责任并未发生实际转让;第三,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担保条款亦无效,故丙公司将担保责任转让给丁公司的行为是无效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企业之间相互拆借属违法行为,因此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款协议无效,其中的担保条款亦无效。
丙公司将保证责任转让给丁公司的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甲公司同意丙、丁之间的保证责任转让行为,故该保证责任转让成立。
担保人明知或应知企业之间相互拆借属违法行为而仍为债务人担保,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如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的借款协议无效;二、乙公司返还甲公司借款200万元,如乙公司不能返还借款,由担保人丁公司赔偿因此所致损失部分的三分之一。
点评?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保证责任是否可以转让,一个是如何确定无效保证合同的民事责任。
一、保证责任可以依法转让。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担保物权担保范围

担保物权担保范围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将其拥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作为担保给债权人的一种方式。
在担保物权中,担保范围是指担保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以及对该物权的限制等方面的内容。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来详细介绍担保物权的范围。
一、动产担保范围1. 动产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存款、股权等各种具有价值的可移动财产。
2. 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
3. 动产还包括应收账款、存货等经营性资产,以及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生产性资产。
二、不动产担保范围1. 不动产包括土地和房屋,以及附着在土地上的植物和其他与土地有关连的设施。
2. 担保范围可以涵盖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或者其他与不动产相关的权益。
3. 不动产可以是商业用途或住宅用途,也可以是农村土地或城市土地。
三、混合担保范围1. 混合担保是指将动产和不动产一起作为担保物的情况。
2. 混合担保可以是同一债务的多个物权同时作为担保,也可以是不同债务的不同物权同时作为担保。
3. 混合担保可以提高债权人的信贷风险管理能力,但需要注意各种物权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优先顺序。
四、限制和排除担保范围1. 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在担保合同中对担保范围进行限制或排除。
2. 限制可以包括特定时间段内或特定金额范围内的限制,也可以包括特定用途或特定地域内的限制。
3. 排除可以是对某些特定物权或某些特定风险进行排除,以减少债权人的风险。
五、其他相关事项1. 担保物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不能侵犯他人利益或违反公序良俗。
2. 在实施担保物权时,应当尊重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3. 担保物权在解决债务纠纷时起到重要的作用,但也需要注意合理使用,避免滥用担保权力。
担保物权的范围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个方面,可以是单独的动产或不动产,也可以是混合的动产和不动产。
在具体操作中,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担保范围进行限制或排除。
同时,在实施担保物权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并尊重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混合共同担保责任分析 兼论担保人之间的追偿

泛 运用 。通过混 合 共 同担保 , 以有效 分散 担保 物灭 可 失、 毁损 或者 保证 不 足 的危险 。我 国立法 也进 一步 强
化 混合 共 同担 保来 增 强 担保 的 人 民法 院关 于 < 保 法 > 、最 担 的司 法 解 释 》 以 ( 下 简称 《 保 法解 释 》 及《 担 ) 物权 法 》 对混 合共 同担 保 ,
镇 江社 会 科学 2 1 0 1年第 3期
口 高 国华
析 间的追偿
[ 摘 要] 单一 的 人保 ( 保证 ) 物保 ( 的担 保 ) 或 物 全部 资 产 和信 誉 为他 人 的债务 提 供 担保 。债务 人 到 期 不履行 债 务 时 , 由担保 人 代 为 履行 , 以保 证债 权 得
和 物保 的 范 围没 有 约定 或 者约 定 不 明时 ,承担 担 保
支配 , 实现 自 己的权 益 。保 证债 权 是请 求 权 , 权人 债
不 能直 接 支配 债 的标 的物 , 约定 条 件 生效 时 , 只能请 求 债务 人特 地给 付 。其次 , 力上 亦有 区别 。主要 体 效 现 在两 方 面 , 一方 面 , 保 物权 和 保证 债 权并 不 都 当 担 然 拥有 追 及 力 。所谓 追 及 力是 指 在担 保 债权 未 得 到 清偿 之 前 ,具 有使 债 权 人得 以跟踪 财 产 而行 使 物权
逐 步 完善 。 ( ) 担保 法》 定 了人保 对 物保 的优 势地 位 。 一 《 确
自治原 则 。债权 人 和 物保 人 之 间没 有 约定 或 者 约定 不 明确 的 . 以区别 对待 。当债 务 人 自己提 供物 的担 予 保时 . 债权 人应 当先 就该 物 的担保 实 现债权 。当第 三
律师教你借钱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律师教你借钱借钱,生活中经常碰到的事情,也许你会说谁不会呢?但往往有些人不太在意,或者是不太清楚其中的法律关系,导致出现很多纠纷。
例如:借款归还了,但没有收回借条,最终借款人因为没有证据,而败诉;借款因为过了2年诉讼时效,导致出借人要求还钱的主张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欲哭无泪;还有因为受高利息诱惑,没要求对方提供任何担保,最终导致血本无归,打落门牙往肚里咽等等,为此,结合自己最近办理的一些民间借贷纠纷的实践经验,提醒大家几点借款注意事项:一、借钱时,宜留下相关凭证。
借钱时,最好能写个书面凭证,因为书面的证据容易保存、保管,且不会随着时间的变迁而变化。
如果没有书面凭证,则时间长了,较难证明双方借款关系存在。
但有时确实是亲戚朋友关系,不好意思把写借条说出口,那么此时,也可以稍微留点心眼,例如可以找个见证人,当然这个见证人最好不要是自己最亲的人,如配偶、父母,否则证明力会大打折扣,还是找个双方都认识,较正直的人,这样一旦以后有什么纠纷,也有个证明人;也可以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这样也有个款项交付凭证,然后再通过短信等方式询问确认一下是否收到,这样就能形成一个较完整的借款证据链了。
二、借款时宜写“借条”,不宜写“欠条”等。
实际生活中,往往很多人不太明白到底是该写成“借条”、“欠条”,还是“借款合同(协议)”,甚至还有的写成“收条”,各种各样都有,五花八门。
其实,作为民间借贷,最常用、最简捷的还是写“借条”。
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一般金额不大的话(如10万),仅凭借条就可以认定双方成立借贷关系;而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如向法院起诉的话,需要承担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借款合同”是较规范的表达方式,表明双方建立借贷关系,但既然是合同,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需要证明合同成立并生效,这无形中加重了自己的举证责任,所以借款合同主要用于商务办公场合。
2024年民商法第七章:担保法律制度详尽解读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20XXP ERSONAL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民商法第七章:担保法律制度详尽解读本合同目录一览1.1 担保合同的定义与范围1.2 担保合同的类型1.2.1 人保合同1.2.2 物保合同1.2.3 信用担保合同1.3 担保合同的设立1.3.1 担保合同的订立1.3.2 担保合同的生效1.4 担保合同的履行1.4.1 担保人的义务1.4.2 权利人的权利1.5 担保合同的变更和终止1.5.1 担保合同的变更1.5.2 担保合同的终止1.6 担保合同的违约责任1.6.1 担保人的违约责任1.6.2 权利人的违约责任2.1 抵押权的设立与行使2.2 质权的设立与行使2.3 留置权的设立与行使3.1 保证的定义与范围3.2 保证合同的订立3.3 保证人的权利与义务3.4 保证的免除与终止3.5 保证的违约责任4.1 反担保的定义与范围4.2 反担保的类型4.3 反担保的设立4.4 反担保的履行与终止4.5 反担保的违约责任5.1 担保合同的司法保护5.2 担保合同的行政监管5.3 担保合同的争议解决6.1 担保合同的登记与备案6.2 担保合同的信息公开6.3 担保合同的监管措施7.1 担保合同的转让7.2 担保合同的继承7.3 担保合同的第三方受益人8.1 担保合同的解除8.2 担保合同的终止8.3 担保合同的剩余财产处理9.1 担保合同的违约金9.2 担保合同的损害赔偿9.3 担保合同的违约责任免除10.1 担保合同的强制执行10.2 担保合同的执行异议10.3 担保合同的执行中止与终止11.1 担保合同的司法救助11.2 担保合同的司法保全11.3 担保合同的司法调解12.1 担保合同的税务问题12.2 担保合同的财务处理12.3 担保合同的审计要求13.1 担保合同的保险问题13.2 担保合同的保险理赔13.3 担保合同的保险合同解除14.1 担保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后果14.2 担保合同的剩余财产分配14.3 担保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的税务处理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担保合同的定义与范围1.1 本合同所称担保合同,是指担保人与权利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担保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章 担保法

二、保证期间
(三)保证期间的计算
1.起算:法定保证期间的起算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计算;如果保证合同约定了保证期间的起算点的,起算点 不得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如果债权人、债务人 未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 2.长短: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约定不合法的视为无约 定p48)的为6个月;约定不明的为2年。 3.保证期间的终结及后果(1)一般保证中;(2)连带责 任保证中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人保与物保的关系。乙的 主债权额为20万元,在这一债权上同时存在着 债务人甲提供的物的担保(抵押和质押)和丙 提供的人的担保(保证)。由于抵押的汽车损 毁后,甲获保险金3万元,减少了价值2万元, 所以,乙只能就3万元保险金享有抵押权(这是 由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所决定的)。这样,债 务人甲提供的物的担保价值就为14万元。在保 证与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时,保证人仅 对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之外的债权承担保证 责任,即丙只能对14万元债权以外的债权承担 保证责任。因此,答案应为B项。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保证的概念和特点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保证债务和保证期间 保证对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保证对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效力 保证责任的免除和消灭 特殊保证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一、保证的含义
根据《担保法》第6条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 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 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依据这一 规定,保证具有以下含义: (一)保证是一种双方民事行为 (二)保证是对主债务履行的担保行为(保证人只 能是第三人) (三)保证是当事人约定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担保法律专题知识讲座

要点记忆 名词: 留置、动产质押、担保协议
简答: 哪些法律主体不能够作确保人? 哪些主体能够作确保人? 哪些财产能够成为抵押物?
确保人旳范围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旳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能够 作确保人。
不得成为确保人旳范围
1.国家机关不得为确保人,但经国务院同意为使用外国政 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旳除外。
2.学校、幼稚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旳旳事业单位、社会 团队不得为确保人。
3. 企业法人旳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确保人。企业 法人旳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旳,能够在授权范围内提 供确保。
3.1995年某市甲厂与某县乙厂签订一份吊车买卖协议, 价
款十五万元,且如一方违约,应支付一万元旳违约金,
期间甲厂要求乙厂提供担保,乙厂找到丙企业希望提供
担保,丙企业与甲厂签定了一般确保旳担保协议。后来,
甲厂按时发货,但乙厂以吊车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
并全部退还。下列正确选项旳是(
)。
A、甲厂应该要求乙厂承担违约责任
权利义务
法律实现:2个月以上推行期
定金
本质特征:事先、金钱、处罚 类型:立约、成约、解约、违约 效力:生效、数额 罚则:双倍
1.下列财产中能够作为抵押物旳是( )。 A、房屋 B、被查封旳财产 C、支票 D、专利权
2.下列财产或权利凭证能够用作质押担保旳( )。
A、房产 B、金银首饰 C、支票 D、股票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别 人提供确保;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别人提 供确保旳行为,有权拒绝。
确保协议:形式与内容 确保方式:一般确保与连带确保
先诉抗辩权之有无 确保旳范围 确保期间:主债务推行期满6个月 债务变动 人保与物保 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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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保和人保的担保范围
以物保和人保的担保范围为题,我来为大家进行创作。
【引言】
担保是一种常见的金融服务,它为借款人提供了一种安全保障,使
得借款人在贷款过程中能够获得更多的信任和支持。而在担保领域
中,物保和人保是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本文将重点探讨物保和人
保的担保范围,并从人类视角出发,为读者呈现真实而生动的叙述。
【物保的担保范围】
物保是指以具体的财产作为担保对象的方式。在借贷过程中,借款
人将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物,以此来保证还款的履行。物保的范围
非常广泛,几乎涵盖了所有可以评估价值的财产。例如房产、车辆、
股权、存款等等,都可以作为物保的担保对象。物保的好处是,担
保物的价值相对稳定,能够为贷款人提供一定的保障。然而,物保
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那么担保物可
能会被追缴甚至拍卖。
【人保的担保范围】
人保是指以个人的信用和声誉作为担保对象的方式。在借贷过程中,
借款人需要提供自己的个人信息、收入状况、信用记录等,以此来
证明自己的还款能力和信用水平。人保的范围更广泛,因为它不受
具体担保物的限制。人保的好处是,它能够为那些没有足够担保物
的借款人提供一种选择。同时,人保也更加注重个人的信用和声誉,
这对于建立良好的金融信用体系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
人保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借款人信用不佳或者还款能力不足,
那么人保可能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
【结尾】
物保和人保是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它们都有各自的优势和劣势。
物保的范围广泛,能够提供稳定的担保,但也存在着担保物被追缴
的风险。人保则更加注重个人的信用和声誉,为那些没有足够担保
物的借款人提供了一种选择,但也存在着信用不佳或者还款能力不
足的风险。在实际应用中,借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适
合自己的担保方式,以确保借贷过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担保的本
质是相互信任和责任,只有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才能够实现真正
的担保效果。
以上就是物保和人保的担保范围的相关内容,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在选择担保方式时,借款人应充分了解各种担保方式的特点和风险,
以便做出明智的决策。同时,金融机构也应加强对担保方式的监管,
确保担保的公平和合法性。担保是金融服务的重要环节,只有做好
担保工作,才能够为借款人和贷款人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