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保与人保的关系图表
人保、物保并存时的追偿关系分析

与 物保 并存 的 出现符 合 社会发 展趋 势 。在 同一 债权 上 同时 设立 规 定物 的担 保人 与 保证 人之 间是 否可 追偿 。
物 的担保 和人 的担 保 , 为债权 顺利 实现 提供 了 更有 力的保 障 , 对 促进 经济 合作 的达 成 , 推动 市场经 济 的发展 也 有重 要意义 。 同 但
方担保 人代 为履 行债 务后 , 既可 向主 债 务人追 偿 , 也可 向其他 担 种 情 况具 体规 定 : 务人 提供 物 保与 保证 人并存 时 , 债 汉在保 证 人
说。
我 国现 行法 中立法 理论 基 础不 一致 , 成立法 前 后不统 一 , 造
2 以“ 保相对 优先 说” . 物 为理 论基础 , 区分物 的担 保提供 者 给 法律 的 贯彻执 行带来 不便 。 此 , 即 对 笔耆建 议 以“ 保 、 保平 等 物 人 说, 当物 的担保 人 与债 务人 为同一 人 时 , 的担保 人先 承担 担保 说 ” 物 为立法 理 论基 础 , 贯彻 相 关法律 中 , 持立 法统 一 , 强法 律 保 增
( ) 立 统 一的 立法基 础 一 确 1 以“ 保绝 对优 先 说” . 物 为理论 基础 , 为 当发生债 务人 不能 规定 。0 认
履 行债务 的情 形时 , 先应 当 由物 的担 保人承 担担 保 责任 , 足 首 不
部分 方可 由保证 人清 偿 。 国 《 保法》 2 条 第 1 采用 此 学 我 担 第 8 款
间是 否有 追偿 权 的前提 , 目前理论 界 尚未 形成 统一 观 点。 括来 在 第三人 提 供物 的担 保与 人 的担保 并 存时 采用 的是 “ 保 、 概 物 人保 说主 要有 以下 三种 学说 : 平等 说” 但对 人 的 担保 与物 的担 保并 存叫 的追 偿 关系未 作明 确 , 三、 人保 、 保并 存时 追偿 问题 的立 法建 议 物
人保与物保并存时的责任分配问题研究

人保与物保并存时的责任分配问题研究作者:胡康人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6期摘要:在担保方式中以担保物权形式设立的担保称为物保,而以保证人提供的担保则称为人保。
随着经济的发展,债权人为了强化其债券而对同一债券设立多重担保的情形越来越多。
其中,有分别要求第三人提供保证和第三人以特定物提供物保的,也有既要求第三人提供保证、又要求债务人提供物保的情形。
这种人保与人保并存、人保与物保并存、物保与物保并存等形式就是混合共同担保形式。
现今我国学术界针对这种人保与物保并存时的责任分配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试图分析如何准确的理顺这一问题。
关键词:物保;人保;责任分配一、先行关于混合共同担保责任分配的主流学说概况(一)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责任平等说该学说认为,保证虽然是对主债务的补充,但对于担保物权并不具有补充性,因此在混合共同担保中,保证人和物上保证人地位平等,保证人不能对物上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因此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是由物上保证人就物的担保先行偿还,还是由保证人就其债务进行偿还,之后由先行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再向其他担保人就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目前我国台湾地区修正后的“民法典”及日本的《日本民法典》采取此种立法学说,我国梁慧星教授主持起草的《物权法学者建议稿》也主张此说。
(二)物的担保责任相对优先说持此学说观点的学者认为,物上保证人仅就其所提供担保的特定物的价值承担有限的担保责任,而保证人则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负有无限责任,因此保证人对于债务所承担的压力更大。
债权人固然可以选择由物上保证人先承担担保责任抑或由保证人先承担担保责任,但由于债权人追究保证责任时会对保证人造成较物上保证人更大的影响,如果保证人先承担了保证责任,保证人可以行使代位追偿权,要求物上保证人承担相应担保责任;而若物上保证人先承担了担保责任,物上保证人则无权向保证人追偿,仅由保证人承担其物的担保之外的份额。
债权人放弃物保 人保在物保的范围内免责

债权人放弃物保人保在物保的范围内免责债权人放弃物保人保在物保的范围内免责在贸易和金融领域中,债权人放弃物保已经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
这种现象将债权人从物品保险的责任和义务中解脱出来,同时还可以减轻保险公司的工作负担。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物品在运输途中损坏或失踪,保险公司将不会被视为有责任赔偿。
尽管人保在物保的范围内免责,但是债权人在这样的交易中依然存在一定的风险和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保的含义债权人放弃物保是指在贸易过程中,债权人和货物承运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
一般来说,在这种协议中,债权人愿意放弃他作为持有人或所有人的权利,以避免在物品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时被追究责任。
同时,债权人放弃物保可以免除物品承运人的责任,而这意味着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损,必须由债权人自己承担所有损失。
人保在物保的范围内免责是什么意思人保在物保的范围内免责是指在购买货物保险时,如果债权人放弃物保,保险公司将不对债权人进行赔偿。
如果债权人想要对货物进行保险,他必须在运送中购买物品保险。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意外或货物在运送过程中损坏,保险公司将赔偿债权人。
债权人放弃物保和人保在物保的范围内免责之间的关系债权人放弃物保和人保在物保的范围内免责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它们之间确实存在一定的联系。
如果债权人放弃物保,他将不会得到货物保险。
换句话说,人保在物保的范围内将免除保险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货物损失或运输中的其他安全性问题,债权人将只能自行承担损失。
因此,这种情况对于债权人来说确实存在一定的风险和责任。
但是,这种做法可以帮助债权人减少一定的成本,并且还可以为承运人节省一些保险费。
结论债权人放弃物保和人保在物保的范围内免责是一种关系紧密的策略。
尽管它们可能会减少某些成本和责任,但也可能会在发生物品损失时导致他们受到损失。
因此,债权人和承运人需要谨慎考虑自己的决策,以保证他们的利益受到有效的保护。
同时,保险公司也需要积极评估这种策略对他们的影响,以便在需要时提供更好的保险服务。
《物权法》中物保与人保并存的法律问题

作者: 孟强[1]
作者机构: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页码: 87-89页
主题词: 物保;人保;先诉抗辩权;代位承受;保证责任
摘要: 物保是以担保物权作为债权的担保方式,人保是以保证人作为债权的担保方式。
《物权法》第176条集中规定了物保与人保并存时的处理规则,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物保与人保平等的立法态度。
物保与人保并存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以债权人未对物保先行受偿为由而主张先诉抗辩权;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得通过对债权的代位承受向其他担保人求偿;债权人放弃由第三人提供的物保或人保的其他担保人在被放弃的、担保人本应分担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物保与人保并存时债权的实现顺序

物保与人保并存时债权的实现顺序一、引言物保与人保并存是一种常见的保障方式,它可以给人们的生活和财产提供全面的保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例如债权的实现顺序。
在债务人破产或者违约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和保险人之间的债权关系如何实现呢?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探讨物保与人保并存时债权的实现顺序。
二、什么是物保与人保并存?物保与人保是两种不同的保险方式,其主要的区别在于保险的对象。
物保是指保险公司为人们的财产提供保障,例如车险、房屋保险、财产保险等。
人保则是指保险公司为人们的健康和生命提供保障,例如意外险、重疾险、人寿险等。
在实际操作中,物保和人保往往是同时存在的。
例如,保险公司可以为一辆汽车提供车险和乘客意外险;为一位工人提供工伤保险和重疾险等。
这样的保险方式可以全面保障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三、物保与人保并存时的债权关系债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应付给自己的款项的要求权。
在保险业务中,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可以看作是一种债权关系。
例如,保险公司向保险人承保了一份车险,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获得赔偿款。
这份赔偿款就是保险人对保险公司的债权。
物保与人保并存时,债权的实现顺序有时会出现问题。
例如,当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中受到伤害,需要向保险公司索赔,并获得了赔偿款后,此时保险公司也向保险人收取了保险费。
但是,如果保险公司破产或者违约不愿意履行债务,保险人该如何行使债权呢?四、物保与人保并存时的债权实现顺序在物保与人保并存的情况下,债权的实现顺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先实现物保债权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首先应该赔付物保赔偿款,例如车辆的损失、房屋的损失等。
如果保险公司无法履行债务,保险公司首先要先偿付物保赔偿款。
保险人在索赔时,也应该先要考虑是否存在其他赔偿渠道,例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的赔偿、事故保证金的赔偿等。
只有在确认其他赔偿渠道不足以弥补损失时,才向保险公司行使债权。
李建伟民法讲义物权债总部分

李建伟民法讲义(物权、债总部分)物权制度基本理论物权概述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的效力物权的种类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公示公信优先效力追及效力物上请求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制度所有权取得共有及优先购买权主从物的认定:(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2)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3)交易观念上视为有主、从关系。
所有权和他物权的并存关系所有权、所有权×所有权、他物权○抵押权、抵押权○抵押权、质押权○质押权、质押权×抵押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物权的优先性一、法定登记抵押权的优先性: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林木、主要交通工具、企业设备(1)登记时间不同,先登记的优先(2)同一天在不同法定部门登记的,同一顺序二、自愿登记抵押权的优先顺序(1)都登记的,先登记优于后登记(2)同一天登记的,处同一顺序(3)一个登记一个未登记,登记的优于为登记的(4)都未登记的,处同一顺序三、不同担保物权间的优先性(1)法定抵押场合留置权〉法定抵押权〉质押权(2)自愿登记场合质押占有先于抵押登记时:留置权>质押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抵押登记先于质押占有时:留置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买卖互易继受取得赠与遗赠遗嘱继承所有权的取得先占(无主财产)发现隐藏物、埋藏物原始取得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添附善意取得一、基于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而产生的债权规则:1、因归还失主而产生的费用有权向失主主张2、不得主张报酬3、据为己有的构成不当得利4、拒绝返还的构成侵权之债5、拾得物非由于拾得人故意而毁损、灭失的,拾得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添附财产归属原则(善意):(一)动产与动产附合:按主从物归属,不能区分的按价值大小,再给予补偿。
(二)动产不动产附合:按不动产归属,但应给原动产人补偿。
(三)加工:依原材料,如加工价值远大的按价值大小归属,再给予补偿。
人保和物保并存时的处理规则

人保和物保并存时的处理规则一、前言在保险业务中,人保和物保是两种重要的保险类型,它们分别针对不同的风险进行保障。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人保和物保可能同时存在,此时需要制定一套明确的处理规则,以确保理赔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人保和物保的定义及区别1. 人身保险:指以被保险人生命、健康或身体为对象的保险。
例如,寿险、意外伤害险等。
2. 财产保险:指以被保险财产为对象的保险。
例如,车辆损失险、房屋火灾险等。
3. 区别:人身保险主要关注被保险人本身的风险,如疾病、意外等;而财产保险则关注被保险财产本身的风险,如车辆损失、房屋火灾等。
三、人物并存时的处理原则1. 优先考虑人身损失:当一个事故既涉及到被保人身体受伤或死亡,又涉及到财产损失时,应优先考虑赔偿被害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人身损失。
2. 保险赔偿不能重复:同一事故中,被保险人和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相应的保险公司分别承担,不得重复赔偿。
3. 赔偿顺序:当事故发生后,首先应该向人身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后再向财产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如果在理赔过程中发现另一家保险公司也参与了此次事故的赔付,则应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责任和金额。
4. 赔偿金额限制:对于同一事故中涉及到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其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金额。
同时,在进行人物并存的理赔时,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四、具体案例分析1. 案例一:小张在驾驶车辆时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自己受伤并造成车辆损失。
他购买了车辆损失险和意外伤害险两种保险。
根据处理原则,小张应先向意外伤害险所属的人身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获得相应的人身损失赔偿后,再向车辆损失险所属的财产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两家保险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承担各自的责任和金额。
2. 案例二:小李在家中被盗窃,损失了一些贵重物品。
他购买了家庭财产保险和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根据处理原则,小李应先向家庭财产保险所属的财产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获得相应的财产损失赔偿后,再向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属的人身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物保和人保并存协议

物保和人保并存协议1. 引言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物保和人保并存协议的内容和原则。
物保和人保是指在保险领域中同时对物品和人员进行保险覆盖的一种策略。
该协议旨在确保对资产和人员的保护得到全面和有效的管理。
2. 背景在传统的保险领域中,通常存在着对物品和人员的保险分离。
物品保险主要覆盖财产损失,如房屋、汽车等,而人员保险主要覆盖身体伤害、意外事故等。
然而,在一些特殊的场景下,物品和人员的保护是紧密相关的,例如车辆事故中的乘客伤害。
因此,将物保和人保进行整合并存,能够提高保险的综合效益。
3. 协议内容3.1 物保和人保整合物保和人保并存协议的第一个原则是将物品保险和人员保险进行整合。
具体做法是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对物品和人员的保险责任,并分别列明相应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用。
通过整合,可以消除物品保险和人员保险之间的冲突和重复,并确保保险责任得到全面和协调的覆盖。
3.2 风险评估和分类物保和人保并存协议的第二个原则是进行风险评估和分类。
在整合物保和人保时,需要对风险进行评估和分类,以确定适当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用。
风险评估可以基于历史数据、统计模型和专业判断等方法进行,以确保保险责任和保险费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3.3 保险责任和索赔处理物保和人保并存协议的第三个原则是明确保险责任和索赔处理的程序。
保险责任应明确列明对物品和人员的保险范围和赔偿标准,以及索赔的申请和处理流程。
同时,需要建立有效的索赔处理机制,确保索赔能够及时、公正地进行。
3.4 监督和管理物保和人保并存协议的第四个原则是进行监督和管理。
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物品保险和人员保险的合同执行进行监督和评估。
同时,应加强对保险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他们能够真实、准确地向客户解释并推荐物保和人保并存的优势和条件。
4. 结论物保和人保并存协议作为一种对物品和人员进行保险覆盖的策略,能够提高保险的综合效益。
通过整合物保和人保,可以消除冲突和重复,并提高保险责任的全面性和协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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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无约定:则见下图
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五条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