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和物保并存时的处理规则
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时的处理规则

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时的处理规则示例文章篇一:哎呀呀,这“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时的处理规则”听起来可真复杂!但我还是想试着跟您唠唠。
先来说说物的担保吧,就好比我有一个特别喜欢的玩具车,我把它押给了我的小伙伴,说要是我欠他的钱还不上,这玩具车就归他啦。
这玩具车就是物的担保。
再讲讲人的担保,就好像我找我好朋友跟小伙伴保证,要是我还不上钱,他来帮我还。
这好朋友的保证就是人的担保。
那要是这两种担保一块儿出现了,可咋办呢?这就像一场拔河比赛!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都在使劲儿,想决定谁来承担责任。
比如说,我欠小伙伴100 块钱,我把我的漫画书抵押给他了,这是物的担保。
同时,我的好朋友小明也拍着胸脯说他给我担保。
那要是我真还不上钱,难道就让小伙伴随便选是拿我的漫画书还是找小明要吗?这可不行!如果法律规定先处理物的担保,那小伙伴就得先看看我的漫画书能值多少钱,要是不够,才能去找小明。
这就好比是先让那个比较“安静”的选手出出力,不行了再让“大力士”上场。
反过来,如果先处理人的担保,那小明可就先得操心啦。
这就像跑步比赛,让跑得快的先跑,慢的在后面追。
可是不管怎么处理,都得有个公平合理的办法呀!难道能随便乱搞,让有的人吃亏,有的人占便宜吗?那肯定不行!在我看来呀,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时,得有个明确清晰的规则,不能糊里糊涂的。
得根据具体情况,公平公正地决定先处理哪个,这样大家心里都有数,也不会闹矛盾啦!您说是不是这个理儿?示例文章篇二:哎呀,这题目可真有点难!不过没关系,让我这个聪明的小学生来给您讲讲。
您知道吗?在我们的生活中,有时候会碰到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同时存在的情况。
这就好像您去参加一场比赛,既有自己准备的超级装备(物的担保),又有好朋友在旁边给您加油打气、说会帮您(人的担保)。
比如说,小明想要开一家玩具店,但是钱不够,就去找银行借钱。
为了能借到钱,他把自己心爱的小汽车抵押给了银行(这就是物的担保),同时他的好朋友小刚还拍着胸脯跟银行说,如果小明还不上钱,他来帮忙还(这就是人的担保)。
物保与人保并存时的关系处理

物保与人保并存时的关系处理物保与人保并存时的关系处理一、相关法条《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八条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担保法》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
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民法典的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有哪些

民法典的⼈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规则有哪些债务担保的⽅式有很多,主要可以分为物保和⼈保两种,物保包括提供抵押物、质押物,⼈保主要是指保证⼈债务保证,那么民法典的⼈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规则有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规则有哪些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有⼈的担保的,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条【⼈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有⼈的担保的,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追偿。
⼆、债务担保的⽅式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和债权⼈约定,当债务⼈不履⾏债务时,由保证⼈按照约定履⾏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为。
保证⼈的权利(1)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向主债务⼈请求偿还的权利。
其实际清偿额⼤于主债权的,保证⼈只能在主要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使追偿权。
保证⼈求偿权适⽤2年的诉讼时效,从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完毕之⽇起算。
(2)保证⼈对债权⼈不享有请求给付的权利。
其权利主要为抗辩权和抵销权。
2、抵押抵押是指债务⼈或者第三⼈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不履⾏债务时,债权⼈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质押是指债务⼈或者第三⼈将其动产移交债权⼈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不履⾏债务时,债权⼈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院观点担保法和物权法关于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

最高院观点担保法和物权法关于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追寻法律适用的精义洞悉法律行为的规范用逻辑和经验去感知法律生命的温度往期文章精选1.最高院判例|| 上市公司提供“暗保”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2.最高院:轮候查封不属于正式查封,债务人以轮候查封超标的额为由而提出异议时不予支持3.最高院判例|| “签字盖章”与“签字、盖章”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区别4.最高院: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销售抵押物的情况下,抵押权消灭5.最高院判例|| 当他项权证记载的债权数额与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不一致时真的应当以他项权证记载的债权数额为限优先受偿吗?6.最高院:在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消费者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对抗人民法院的查封效力7.最高院指令江苏高院再审判例|| 未按照《贷款通则》规定办理展期手续的展期不成立,保证人对于延期后的还款义务不承担保证责任8.最高院:因法院限制离职法官作为律师执业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9.最高院:经法律文书确认的不动产物权所有人即使未经过户登记亦可对抗针对名义物权所有人的强制执行10.最高院:执行标的流拍后即使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该标的财产也并不因此而丧失可执行性以下正文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王闯《担保案件审判指导》第9-12页人保与物保的关系是担保法律制度中的重要问题。
综观各国民法,关于如何安排人保和物保的关系,基本存在以下模式:其一,保证人绝对优待主义。
该模式认为,人保仅对物保以外的被担保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该模式对人保的绝对优势地位的确立,明显地反映出立法者偏爱保证人的倾向。
在此种模式下,债权人可以在人保和物保之间行使选择权。
保证人在承担责任之后,不仅可以向债务人求偿,并且可代位行使债权人的担保物权。
若因债权人的原因导致保证人可代位行使的担保物权消灭的,保证责任亦相应地消灭。
德国民法、法国民法、俄罗斯民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皆采此模式。
其二,平等主义。
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时如何解决

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时如何解决债的担保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法律措施。
债的担保包括人的担保(即保证)、物的担保(包括抵押留置、质权与优先权)、金钱担保(定金、押金);反担保。
在这里我们仅就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时如何解决的问题进行一下简要的论述。
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方式,也就说在保证合同中合同的相对人仅是第三人与债权人;而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其他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将财产换价,并从中受偿,也就是说物的担保合同中合同的相对人可能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亦可能是债权人与第三人。
而在经济往来中债权人为保障自身利益的实现很可能采用人保与物保两种方式,故以下三种情况是常出现的,笔者简以案例析之。
情况一: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万元,以自己一套4万元的设备作抵押,并由丙公司提供了担保,至还款期限,甲公司无力还款,引起纠纷。
在此情况下,保证人丙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即物保优于人保,如乙银行先向保证人丙公司请求履行,要求保证人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丙公司享有抗辩权,如乙银行放弃甲公司提供的物保,丙公司在乙银行放弃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情况二: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万元,丙公司以一套4万元的设备作抵押,丁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了担保,至还款期限甲公司未能还款,引起纠纷,在此情况下,不实行物保优于人保的原则,债权人对主张保证责任的方式具有选择权,债权人可向保证人或物保人行使保证债务的请求权或抵押权,保证人或物保人对此无抗辩权。
其中一人向债权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或要求另一担保人承担相应的份额。
情况三: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台4万元的机器设备作抵押,丙以一台2万元汽车为其提供抵押,丁公司作为保证人为其提供了担保,至还款期甲公司未能还款,引起纠纷,在此种情况下,处理起来就很复杂,在债权人未向债务人行使抵押权的情况下,丙与丁有抗辩权,仅就债务人的4万元保证责任外的6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债务人自身提供的担保与他人担保间实行物保优于人保原则而在债务人外的第三人提供的人保与物保间则不实行物保优于人保原则。
《物权法》上物保与人保并存的法律问题研究(一)

《物权法》上物保与人保并存的法律问题研究(一)关键词:物保/人保/先诉抗辩权/代位承受/保证责任内容提要:物保是以担保物权作为债权的担保方式,人保是以保证人作为债权的担保方式。
《物权法》第176条集中规定了物保与人保并存时的处理规则,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物保与人保平等的立法态度。
由此,物保与人保并存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以债权人未对物保先行受偿为由而主张先诉抗辩权;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得通过对债权的代位承受向其他担保人求偿;债权人放弃由第三人提供的物保或人保的,其他担保人在被放弃的担保人本应分担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一、引言市场经济得以良好运行,各方主体的信用须臾不可缺少,因为“支撑金融世界的是‘信用’”1],而“信用制度的核心是‘担保’制度。
”2]担保可以分为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两种,前者以担保物权作为债权的担保,也称为物保,提供物保的主体被称为物上保证人;后者以保证人作为债权的担保,也称为人保。
人保依照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方式的不同,还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前者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只有在债务人客观上无法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形式,后者则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保证人直接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保证形式。
物保是以债务人自己或第三人的特定化或一定期间内可特定化的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人保则是以建立在第三人所拥有的全部财产的基础上的个人信誉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
物保与人保在担保债务履行中各有其适用的场域,但在单一的担保形式无法为全部债务提供担保或债权人为加大其债权受偿的可能性而提出要求时,同一债权也可能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此即物保与人保的并存,亦称为混合担保。
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根据《担保法》第28条的规定,在物保与人保并存的情形下,保证人只对物保之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即由物保优先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则规定,在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与人保并存时,债权人可以自由选择由哪一方来承担担保责任,即物保与人保平等等待承担保证责任。
人保与物保并存时责任承担规则之体系性解读

则 ,造 成 法 律 适 用 上 的混 乱 。本 文 的讨 论 就 主 要 围绕 这 两 个 问 题 依 次 展 开 ,结 合 对 域 外 大 陆 法
学 者们 受 传 统 大 陆 法 系 民法 物 债 二 分 、相 互 区隔 的 立 法 体例 及 学科 思 维 的影 响之 下 断 章取 义 的 结 果 。 只 有 通 过体 系化 的 思 考 方 式 ,建 立起 规 范 之 间 内在 的 脉 络 关 联 ,并 运 用 法 解释 学 的 方
法 ,方能厘清现有认 识上存在的误 区,从 而梳 理 出清晰 、完整的责任承担规 则。
由于 担 保 法第 2 8条 采 取 的 是不 加 区 分 的对 保 证 人 一 律 采 取 绝 对 优 待 的 态 度 ,严 重 悖 于 公
平 原 则 ,在 实 践 中广 受 诟 病 。 随后 2 0 0 0年 底 出 台的 担 保 法 司法 解 释第 3 8条 第 1款 对 上 述 规 定
进 行 了大 幅 度 的 修 改 。该 条 规 定 :“ 同 一 债 权 既 有 保 证 又 有 第 三 人 提 供 物 的 担 保 的 ,债 权 人 可 以请 求 保 证 人 或 者 物 的担 保 人 承担 担 保 责 任 。 当事 人 对 保证 担 保 的 范 围或 者 物 的担 保 的 范 围 没
存 ,物 的担保就优先于保证 。立法理 由上完全采用 了 “ 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 ,认为 “ 人 的担
保 即保 证 属 于债 的关 系 ,债 权 人 因担 保 而 享 有 的 担 保 请 求 权 在 性 质 上 仍 然 是 债 权 而不 是 物 权 。
物保与人保并存时债权的实现顺序

物保与人保并存时债权的实现顺序一、引言物保与人保并存是一种常见的保障方式,它可以给人们的生活和财产提供全面的保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例如债权的实现顺序。
在债务人破产或者违约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和保险人之间的债权关系如何实现呢?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探讨物保与人保并存时债权的实现顺序。
二、什么是物保与人保并存?物保与人保是两种不同的保险方式,其主要的区别在于保险的对象。
物保是指保险公司为人们的财产提供保障,例如车险、房屋保险、财产保险等。
人保则是指保险公司为人们的健康和生命提供保障,例如意外险、重疾险、人寿险等。
在实际操作中,物保和人保往往是同时存在的。
例如,保险公司可以为一辆汽车提供车险和乘客意外险;为一位工人提供工伤保险和重疾险等。
这样的保险方式可以全面保障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三、物保与人保并存时的债权关系债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应付给自己的款项的要求权。
在保险业务中,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可以看作是一种债权关系。
例如,保险公司向保险人承保了一份车险,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获得赔偿款。
这份赔偿款就是保险人对保险公司的债权。
物保与人保并存时,债权的实现顺序有时会出现问题。
例如,当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中受到伤害,需要向保险公司索赔,并获得了赔偿款后,此时保险公司也向保险人收取了保险费。
但是,如果保险公司破产或者违约不愿意履行债务,保险人该如何行使债权呢?四、物保与人保并存时的债权实现顺序在物保与人保并存的情况下,债权的实现顺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先实现物保债权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首先应该赔付物保赔偿款,例如车辆的损失、房屋的损失等。
如果保险公司无法履行债务,保险公司首先要先偿付物保赔偿款。
保险人在索赔时,也应该先要考虑是否存在其他赔偿渠道,例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的赔偿、事故保证金的赔偿等。
只有在确认其他赔偿渠道不足以弥补损失时,才向保险公司行使债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保和物保并存时的处理规则
一、前言
在保险业务中,人保和物保是两种重要的保险类型,它们分别针对不
同的风险进行保障。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人保和物保可能同时存在,此时需要制定一套明确的处理规则,以确保理赔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人保和物保的定义及区别
1. 人身保险:指以被保险人生命、健康或身体为对象的保险。
例如,
寿险、意外伤害险等。
2. 财产保险:指以被保险财产为对象的保险。
例如,车辆损失险、房
屋火灾险等。
3. 区别:人身保险主要关注被保险人本身的风险,如疾病、意外等;
而财产保险则关注被保险财产本身的风险,如车辆损失、房屋火灾等。
三、人物并存时的处理原则
1. 优先考虑人身损失:当一个事故既涉及到被保人身体受伤或死亡,
又涉及到财产损失时,应优先考虑赔偿被害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人
身损失。
2. 保险赔偿不能重复:同一事故中,被保险人和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应
由相应的保险公司分别承担,不得重复赔偿。
3. 赔偿顺序:当事故发生后,首先应该向人身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
后再向财产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如果在理赔过程中发现另一家保险公
司也参与了此次事故的赔付,则应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责任和金额。
4. 赔偿金额限制:对于同一事故中涉及到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其总赔
偿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金额。
同时,在进行人物并存的理赔时,
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四、具体案例分析
1. 案例一:小张在驾驶车辆时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自己受伤并造成车
辆损失。
他购买了车辆损失险和意外伤害险两种保险。
根据处理原则,小张应先向意外伤害险所属的人身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获得相应的人身损失赔偿后,再向车辆损失险所属的财产保险公司申
请理赔。
两家保险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承担各自的责任和金额。
2. 案例二:小李在家中被盗窃,损失了一些贵重物品。
他购买了家庭财产保险和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根据处理原则,小李应先向家庭财产保险所属的财产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获得相应的财产损失赔偿后,再向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属的人身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两家保险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承担各自的责任和金额。
五、结语
在处理人物并存时,需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同时,在进行理赔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并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公正合法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