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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股份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提及的“信用类债券”(以下简称“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系指在债券发行时或存续期限内债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或上海(以下简称“交易所”)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介、以规定的方式向银行间市场或交易所市场公布的过程。

第四条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制度对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以及相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标准及内容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发行债券的发行文件;(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三)临时报告,即在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及时向市场披露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四)交易商协会或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1.总则1.1为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应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

1.3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1.4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1.5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1.6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

1.7公司过往业绩以及私募基金运行情况将以公司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

1.8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查询。

1.9信息披露义务人、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机构应当依法对所获取的私募基金非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披露。

2.一般规定2.1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2.1.1基金合同;2.1.2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2.1.3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2.1.4基金的投资情况;2.1.5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2.1.6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2.1.7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2.1.8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2.1.9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2.1.10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2.2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公司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向投资者披露的基金相关信息进行复核确认。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三篇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三篇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三篇篇一: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金制度建设,规范基金信息披露工作,特制定稳基金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原则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第三条信息披露内容基金信息披露实行定期披露、临时披露。

其中定期披露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治理信息、管理信息、项目信息、财务信息、募集信息、重大事件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

临时披露的信息包括:项目动态信息、突发事件信息、重大事件及重大人事变动公告、临时财务信息等。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时间和形式第四条披露时间。

定期信息以半年为披露时间节点,临时信息随时披露。

第五条主要形式。

以邮件形式发至各基金合伙人。

管理人留存纸质文件备案。

第六条信息披露流程基金经理拟定报告公司董事上核查、签字基金经理发送报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格式第七条日常信息(word文档)第八条财务信息(excel表格)第九条要求(一)充分认识信息披露工作的重要性。

公信力是基金的生命力,信息披露工作是公信力建设的根本举措。

要把信息披露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

(二)明确责任,要按照层级负责和谁经办谁落实的原则,责任到人。

对外披露信息时,提供信息要及时、准确、详实。

对披露信息不及时、不准确,受到合伙人质疑的,将追究直接落实人的责任。

(三)加强对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的总结。

要在信息披露工作中,不断进行总结和补充,逐渐形成带规律性和比较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推动基金信息披露工作的常态化和规范化。

同时,信息披露工作情况将纳入基金经理工作年终考核中,奖优罚劣。

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篇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2.01.07
•【文号】上证发〔2022〕3号
•【施行日期】2022.01.0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通知
上证发〔2022〕3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水平,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此前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上证发〔2016〕2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上证公字〔2013〕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上证上字〔2007〕59号)、《关于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时段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5〕47号)、《关于扩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公告范围的通知》(上证发〔2015〕39号)、《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上证发〔2020〕1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最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最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五)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七)其他的内部信息知情人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或人员。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宗旨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的宗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信息和重大事项,忠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确保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发展动态,满足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行使股东权利的需要,并通过信息披露推动公司规范发展。

第五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便于理解,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六条进行信息披露前,公司按要求将相关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接受形式审核。

公司公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做出说明并补充公告。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况,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深交所提出信息披露豁免申请,要求免予披露。

(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且该信息对其股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二)公司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三)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披露,切实履行管理人职责,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等有关监管规定和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披露环节及规范工作。

第三条信息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确保投资者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四条职责分工:资产管理业务的分管领导对资产管理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全面负责。

资产管理业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应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向资管运营管理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需要披露的产品信息,积极配合资管运营管理部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资管运营管理部负责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指定专人,根据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披露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规范编写信息披露相关信息,经信息披露岗复核后,进行披露。

资管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积极配合资管运营管理部对涉及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内容提供数据支持;对涉及异常、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材料进行审核。

第二章信息披露一般规定第五条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一)法律文件: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等;(二)产品基本信息:投资经理、代销机构、投资顾问(若有)等;(三)运营公告:募集公告、募集期延长公告、提前结束募集公告、成立公告(或募集失败公告)、开放公告、临时开放公告、分红公告等;(四)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五)净值信息,参与、退出价格;(六)自有资金参与、退出公告;(七)临时报告:投资经理、托管人、代销机构变更、合同变更等公告;(八)重大事项临时报告;(九)终止、清算公告;(十)清算报告;(十一)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完整word版)上交所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完整word版)上交所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要求上市公司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指导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现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请遵照执行。

各公司应当根据指引要求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已经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公司,应当对照本指引要求,对现有制度进行检查,若存在遗漏的,应及时予以补正完善。

各公司应当最迟于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或修改工作。

各公司制定或修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后,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该制度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本所备案,并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七年四月四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指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以此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三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第四条公司应当明确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深证上〔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通知深证上〔2022〕1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在整合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形成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2.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月7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引导和督促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工作),适用本指引,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和本指引的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明确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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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障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及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确保信息披露及时,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董事会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长是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它知情人,在公司的信息正式披露前,有直接责任确保该信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作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和临时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七条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4.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标准的;
5.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标准的;
6.股东大会决议;
7.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8.大额银行退票;
9.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10.遭受重大损失;
11.重大投资行为;
12.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13.重大行政处罚;
14.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公司名称发生变更;
15.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16.订立本条第7项之外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17.发生重大债务和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18.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9.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5%以上;
20.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达5%以上;
21.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22.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经理发生变动的;
23.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
24.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25.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26.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7.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28.法院作出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的股份;
29.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
30.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31.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32.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帐准备的;
33.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34.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是交易所指定的联络人,公司所有需要披露的信息统一归口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的证券事务代表。

第十条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3.审批签发。

第十一条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名义披露信息:
1.董事长;
2.总经理;
3.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召集人)(监事会的决议、独立意见及声明等);
4.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基础材料上报职责明确如下:
1.公司经营情况、重大经营合同等由公司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提供;
2.公司诉讼或仲裁事项等情况由公司办公室负责提供;
3.公司组织机构及结构的变化、劳动人事用工制度和薪酬制度的变化、重大人事变动等情况,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提供;
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订立的借贷、担保、委托理财、赠与、租赁、筹资融资等合同及相关财务数据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提供;
5.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提供;
6.公司承包等工程类合同由技术工程部提供,固定资产等情况由公司技术工程部、财务部负责提供;
7.公司的发展战略、对外投资情况、重大购置资产、收购和出售资产合同等情况由投资发展部负责提供;
第十三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录制专题节目、参加新闻发布会等活动时,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

涉及公司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应统一以信息披露公告所载内容为准。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进行信息披露。

需要其协助提供各种资料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事宜。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及其它涉及信息披露相关内容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投资发展部进行投资提案、投资方案设计、制定可行性报告、投资协议拟订、谈判、文件签署等活动时,应事先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由董事会秘书进行信息管理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披露事宜。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部门对于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会计制度、税收制度、税收政策变化,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不得泄露其掌握的公司内幕信息,亦不得对外披露其经营计划、财务收支等财务数据、资产变动、关联交易、诉讼、仲裁事项等信息,因业务需要涉及信息披露的,应由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事宜。

第十九条公司有关部门、各分、子公司对有关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咨询。

第二十条公司的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述重大事项而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遣责和批评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其他媒体上转载的与公告有关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二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的媒体为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报纸(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第二十三条公司定期报告、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配股说明书和收购报告书等除刊登于上述指定报纸外,还将按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发布。

第二十四条公司所披露的信息也可在其他外部媒体或内部刊物上刊载,但刊载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六条当公司董事会得知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证券事务部。

附件附件1:信息披露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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