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法律性质及各方责任归属探析
无单放货下各方的责任承担与防范无单放货的应对措施研究

无单放货问题涉及多方责任承担与防范
3、提高电子单证传输效率:采用电子单证代替传统纸质单证,提高单证传输 效率和准确性,降低因单证丢失或错误引发的无单放货风险。
无单放货问题涉及多方责任承担与防范
4、建立无单放货预警机制:通过建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无单 放货风险,避免问题的发生。
无单放货问题涉及多方责任承担与防范
5、完善法律法规:政府部门需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无单放货情况下 各方的责任承担,为纠纷解决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无单放货问题涉及多方责任承担与防范
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具体说明无单放货下各方的责任承担和防范。假设A公 司委托B物流公司运输一批货物至美国,收货人为C公司。货物到达美国后,B物 流公司未要求C公司出示正本提单便将货物放行。后A公司发现C公司提走的货物 与订单不符,引发纠纷。在此案例中,B物流公司因未履行凭单放货义务,需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促进电子商务发展:通过推行安全交易平台、提高电子单证传输效率等措 施,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降低线上交易风险。
无单放货问题涉及多方责任承担与防范
未来发展趋势随着全球贸易和物流行业的不断发展和变革,无单放货问题也 将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以下为可能的未来发展趋势:
无单放货问题涉及多方责任承担与防范
无单放货问题涉及多方责任承担与防范
3、发货人:发货人作为托运方,应对其提供的单证和货物负责。若发货人未 按照约定提供货物或提供的单证存在问题,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单放货问题涉及多方责任承担与防范
4、物流公司:物流公司在无单放货事件中可能扮演重要角色。物流公司通常 负责货物的仓储、装卸和运输等环节,若物流公司未履行好监管职责,将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无单放货问题涉及多方责任承担与防范
《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国际贸易中,提单(Bill of Lading)作为货物运输的凭证,具有至关重要的法律地位。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无单放货(即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放货)的情况。
无单放货现象不仅涉及到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还涉及到各方的经济利益和法律责任。
因此,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影响及解决对策。
二、无单放货的概述无单放货是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如船运公司)在没有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的现象。
这种现象往往发生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种原因,如收货人提前提货、承运人操作失误等。
三、无单放货的原因分析无单放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贸易合同条款不明确:贸易合同中未对提单的交付时间、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双方在执行过程中产生争议。
2. 承运人操作失误:承运人在处理提单时出现失误,如遗失、错发等,导致无法按时交付正本提单。
3. 收货人提前提货:收货人为了尽快获得货物,可能会在未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要求承运人放货。
4. 欺诈行为:不法分子利用无单放货的漏洞进行欺诈行为,如伪造提单等。
四、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无单放货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承运人的责任:承运人在无单放货情况下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何界定其责任范围?2. 收货人的权利:收货人在无单放货情况下是否享有货物所有权?如何保护其合法权益?3. 贸易合同的履行:无单放货对贸易合同的履行产生何种影响?如何解决因无单放货导致的合同纠纷?4. 法律适用和管辖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无单放货的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如何确定适用的法律和管辖权?五、解决无单放货的法律对策针对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各国应加强国际贸易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明确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2. 强化合同管理:贸易双方应明确贸易合同条款,特别是提单的交付时间、方式等,以减少因合同条款不明确导致的无单放货问题。
无单放货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的物流运输行业中,无单放货现象时有发生,给货主和运输企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无单放货,即承运人在未取得托运人单据的情况下,擅自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的行为。
本文将详细探讨无单放货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参考。
二、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无单放货是一种侵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在法律上,无单放货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违约行为:承运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构成违约。
2. 侵权行为:承运人擅自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侵犯货主对货物的所有权。
3. 诈骗行为:承运人与收货人串通,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构成诈骗。
三、无单放货的法律后果1. 货主权益受损无单放货导致货主权益受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货物损失:承运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可能导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损坏。
(2)经济损失:货主因货物损失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货物价值、运输费用、保险理赔等。
(3)信誉受损:无单放货行为可能导致货主在行业内的信誉受损,影响今后的业务合作。
2. 承运人承担法律责任无单放货行为使承运人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赔偿损失:承运人应赔偿货主因货物损失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2)违约责任:承运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3)侵权责任:承运人侵犯货主对货物的所有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4)刑事责任:若承运人与收货人串通,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构成诈骗,承运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3. 运输企业面临风险无单放货行为给运输企业带来的风险包括:(1)经济损失:运输企业需承担因无单放货行为导致的赔偿、违约金等经济损失。
(2)信誉受损:无单放货行为可能导致运输企业在行业内的信誉受损,影响业务拓展。
(3)法律责任:运输企业可能因无单放货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如赔偿、罚款、刑事责任等。
四、防范无单放货的措施为防范无单放货行为,相关企业和个人可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合同条款:在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货物交付条件,确保承运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无单放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无单放货,又称无单放行,是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主未按照运输合同约定提供或者无法提供正本提单,承运人擅自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无单放货不仅损害了货主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国际货物运输市场的秩序。
因此,研究无单放货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无单放货的法律规定概述1. 国际立法(1)国际商会(ICC)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单证统一规则》(UCP 600)《UCP 600》是国际商会制定的关于国际贸易运输单证统一规则的最新版本,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该规则对无单放货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承运人在收到正本提单之前,不得擅自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或其他第三方。
(2)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CLOS)《UNCLOS》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对于无单放货行为,公约要求承运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国内立法(1)我国《海商法》我国《海商法》对无单放货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海商法》第51条规定,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我国《合同法》《合同法》对无单放货行为进行了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1. 承运人的法律责任(1)赔偿损失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给货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应当包括货物的实际损失、运费、保险费等。
(2)承担违约责任承运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等。
2. 收货人的法律责任(1)返还货物收货人非法取得货物,应当返还货物给货主。
(2)赔偿损失收货人非法取得货物,给货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无单放货的预防措施1. 货主防范措施(1)确保提单真实有效货主在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时,应确保提单真实有效,避免因提单问题导致无单放货。
无单放货法律性质及各方责任归属探析

无单放货法律性质及各方责任归属探析摘要无单放货是近年来国内海运界纠纷较多、争议金额较大的一个问题。
据有关资料统计,近几年来,我国海事法院审理的无单放货纠纷案件呈直线上升趋势,笔者在执业过程中也常遇到国内进出口企业因无单放货遭受损失的案件。
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加入WTO后,对外贸易迅速发展,纠纷也相应增多;但也有国外进口商利用国内企业对国际海运规则理解不深,故意设计行骗的情况。
这样的案例很多,损失较大,对国内企业的的影响也很大,特别是对于那些刚刚走向世界,经济实力不是很强的企业,一两票货的损失往往就会给其带来毁灭性的灾难。
而由于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多方当事人,通常又都具有涉外因素,以致处理起来相当复杂。
关键词:无单放货;记名提单;无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前言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海上货物运输在世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愈加明显。
海上货物运输属于高风险的行业,除去自然灾害外,在海事商务事故中,无单放货造成的影响及损失最为严重。
本文先简要论述无单放货的概念、形式、性质,然后具体分析无单放货中主要当事人的责任归属。
本文在此主要对无单放货纠案件中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加以探析。
一、无单放货的概念、形式1.1 无单放货的概念无单放货,又称无正本提单放货,广义的无单放货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包括承运人港务当局以及仓储公司等在内的货物持有人,在未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依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或通知人凭副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加保函,将货物交给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的放货行为。
狭义的无单放货指承运人在收货人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的交货行为。
1.2 无单放货的形式提单是收货人向承运人提货必不可少的凭证,依照国际贸易惯例,承运人只能在收货人提交全套正本提单后交付货物;航运界一项基本原则是,承运人在交付货物之前如果没有收到任何第三方对将交付的货物声明物权的通知,他有权且也有义务将货物交付予向其出示正本提单者,如果此人即是托运人、收货人或被背书人的话。
论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无单放货及其法律责任

论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无单放货及其法律责任摘要:无单放货是指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未经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同意,以及相关单证的合法签发和交接的情况下,船东或运输承运人将货物移交给收货人或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本文着重探讨了海上货物运输中普遍存在的无单放货现象,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引言海上货物运输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然而,随着国际贸易日益发展和货运需求的增加,无单放货的问题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变得日益突出。
无单放货的出现给货物所有人和相关方带来了许多法律风险和责任。
因此,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无单放货的现象,并分析相关法律责任。
一、无单放货的原因和形式无单放货的出现有多种原因。
首先,海上货物运输的流程复杂且存在多个环节,这为无单放货提供了可乘之机。
其次,一些不诚信的运输承运人或船东为了节省成本,将货物私自移交给收货人或其他第三方,以谋取私利。
最后,货物运输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导致货物所有人难以获得实时的运输信息。
无单放货的形式也多种多样。
主要包括直接交货、无账单放货、虚假交货等。
直接交货是指运输承运人或船东将货物直接移交给收货人或第三方,而未经货物所有人同意和相关单证的合法签发和交接。
无账单放货是指运输承运人或船东在交付货物时,未向货物所有人提供货运单、装箱单或提单等相关单证,或以非法手段获取其签名。
虚假交货是指运输承运人或船东在装卸货物时,以虚假的货物数量、品质或状态来欺骗货物所有人。
二、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1. 运输承运人责任运输承运人依据国际海事法和相关国内法律承担着对货物的运输责任。
无单放货违反了运输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因此运输承运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货物在无单放货过程中损坏或丢失,运输承运人应根据国际公约或合同约定对货物所有人进行赔偿。
此外,无单放货还可能导致运输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延误责任等。
2. 货物所有人责任货物所有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应仔细审查运输合同中的条款和条件,确保合同充分保护自己的权益。
无单放货司法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无单放货,即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未按照提单规定交付货物,擅自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或者他人。
在我国,无单放货行为属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违约行为,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到合同法、海商法、物权法等多个法律部门。
本文将从无单放货的司法实践中,探讨无单放货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无单放货的法律关系1. 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
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安全、及时、完整地将货物运至目的地。
在无单放货的情况下,托运人可以依据合同法追究承运人的违约责任。
2. 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无单放货的情况下,收货人通常是基于提单取得货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收货人应当出示提单,经承运人审核无误后,方可提取货物。
如果承运人未按提单规定交付货物,收货人可以依据合同法追究承运人的违约责任。
3. 托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无单放货的情况下,托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一方面,托运人可以依据合同法追究承运人的违约责任,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托运人也可以依据物权法,请求法院判决收货人返还货物。
三、无单放货的法律适用1. 合同法适用在无单放货的情况下,合同法是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具体到无单放货案件,承运人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返还货物:承运人应当将货物返还给托运人或者收货人。
(2)赔偿损失:承运人应当赔偿因无单放货给托运人或者收货人造成的损失。
(3)支付违约金: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2. 海商法适用在无单放货案件中,海商法也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安全、及时、完整地将货物运至目的地。
论实际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论实际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摘要”无单放货”是在油轮和其他散装液体货物运输中的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
承运人无单放货一方面侵犯了正本提单持有者对提单项下货物的物权,同时也违反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的义务,构成侵权与违约的竞合。
而随着实际承运人越来越频繁地参与海上运输,由实际承运人参与的无单放货也愈发常见。
虽然实际承运人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方,但仍需对其无单放货的行为对货方和承运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无单放货;提单;实际承运人;法律责任“无单放货”已成为海运领域内各关系方之间产生纠纷、提出索赔的重要原因之一。
由”实际承运人”--这一特殊身份的海运服务者从事具体的货物运输,也已是常见现象。
本文从实际承运人的义务出发,根据我国《海商法》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就无单放货的性质、实际承运人的法律地位以及他对无单放货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加以探析。
一、”无单放货”简述我国《海商法》第71条第2款规定:”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该条款赋予提单物权凭证的功能,也要求承运人对收货人、被指示人或正本提单持有人履行凭正本提单放货的法定义务。
就无单放货而言,”无单放货”本身并不是一个专业的法律术语,它只是对实务中,承运人违反《海商法》第71条的规定,在没有收回正本提单就向提货人交付货物的行为的通称。
依照司玉琢老师的观点:”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受雇人未收回正本提单而将货物实际交付给他人,从而不能向该提单的合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行为。
”[1]通常,承运人是无单放货的行为主体。
但在很多情况下,除了与托运人订立货运合同的承运人以外,其他提供运输服务的人也有可能参与无单放货,实际承运人就是很典型的一种。
不论是在意外转运、海上联运或转船提单下,还是在程租和期租运输下,以及由独立海运经营人,即无船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的情况下,都可能出现由实际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的情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无单放货法律性质及各方责任归属探析摘要无单放货是近年来国内海运界纠纷较多、争议金额较大的一个问题。
据有关资料统计,近几年来,我国海事法院审理的无单放货纠纷案件呈直线上升趋势,笔者在执业过程中也常遇到国内进出口企业因无单放货遭受损失的案件。
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加入WTO后,对外贸易迅速发展,纠纷也相应增多;但也有国外进口商利用国内企业对国际海运规则理解不深,故意设计行骗的情况。
这样的案例很多,损失较大,对国内企业的的影响也很大,特别是对于那些刚刚走向世界,经济实力不是很强的企业,一两票货的损失往往就会给其带来毁灭性的灾难。
而由于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多方当事人,通常又都具有涉外因素,以致处理起来相当复杂。
关键词:无单放货;记名提单;无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前言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海上货物运输在世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愈加明显。
海上货物运输属于高风险的行业,除去自然灾害外,在海事商务事故中,无单放货造成的影响及损失最为严重。
本文先简要论述无单放货的概念、形式、性质,然后具体分析无单放货中主要当事人的责任归属。
本文在此主要对无单放货纠案件中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加以探析。
一、无单放货的概念、形式1.1 无单放货的概念无单放货,又称无正本提单放货,广义的无单放货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包括承运人港务当局以及仓储公司等在内的货物持有人,在未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依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或通知人凭副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加保函,将货物交给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的放货行为。
狭义的无单放货指承运人在收货人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的交货行为。
1.2 无单放货的形式提单是收货人向承运人提货必不可少的凭证,依照国际贸易惯例,承运人只能在收货人提交全套正本提单后交付货物;航运界一项基本原则是,承运人在交付货物之前如果没有收到任何第三方对将交付的货物声明物权的通知,他有权且也有义务将货物交付予向其出示正本提单者,如果此人即是托运人、收货人或被背书人的话。
这意味着:(1)正本提单持有人对提单项下货物有占有权,承运人必须将其承运的货物交给正本提单持有人。
(2)正本提单持有人享有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的权利。
(3)承运人必须仅在提交提单时才交付货物,否则要对不当交货之前或其后善意支付对价购买提单的任何人负责。
然而,在现代海上货物运输中,无单放货的现象日趋增多,有人统计认为,在国际贸易中大约有50%是无单放货,在短程运输中则几乎全部都是无单放货。
也有人统计后得出结论:无单放货在班轮运输中存在15%,某些重要商品如矿物、油的交易中高达100%。
本文对无单放货几种形式做一总结:1.2.1向记名提单的记名收货人无单放货记名提单是指记名货物交付或指定具体人的提单。
在新加坡提呈的Sze Hai Tong v.Rambler Cycle上诉案件中,英国枢密院对承运人交货的义务做出如下解释:“船舶所有人在未收到提单的情况下交货显然要自己承担风险。
合同的规定是在提货人出示提单后,向提单持有人交货。
”1.2.2依提单载明的指示人的指示无单放货指示提单(B/L)是根据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他有权处理提单所列货物的人经背书指示交付货物的提单。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当承运人明白无误地得到指示提单指示人的交货指示,无单放货给指定的提货人,是正当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交付货物的义务。
指示人不能再向承运人主X无单放货责任,但此处无单放货必须有一个前提,指示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指示人必须是该指示提单的适法持有者,即其当时正适法持有该提单;否则,该指示人无权作出交付货物的指示,这实际上是禁反言原则的运用;另一方面承运人根据指示人的指示无单放货,不能对抗善意的持有正本提单的第三人。
1.2.3应发货人要求而无单放货在提单延误的情况下,发货人(托运人)将货物装船后将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交回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同时指定收货人(非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授权(通常是以电传、电报等通讯方式通知)其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在收货人不出具正本提单(已收回)的情况下交付货物。
1.2.4依伪造的提单交付承运货物伪造提单在法律上视作无效,依伪造提单交付承运货物应分为两种情况:1、如果该伪造行为已知或已被怀疑,或者如果承运人已被告知提单有伪造可能的情况下仍然将货物交付,其必然要对自己的不良行为负责。
2、提货人出示伪造的提单提货,承运人不知情也没有利害关系人向其提出声明,承运人则错误交货。
此交货虽有“提单”,但凭伪造提单放货等与无单放货对合法提单持有人造成的损失是一样的。
这种情况承运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要视伪造提单与正本提单的差别区别对待。
如果伪造的提单与正本提单的差别,一个具有海商(事)基本知识的人,凭肉眼而毋须借助其他专业检测工具、特殊专业知识即可辨别出的,则承运人仍要对其错误交货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海运承运人和船长在将货物交给凭提单提货的人时,有一个适当谨慎检查提单的真实性的义务。
相反,如果用于提货的伪造提单与正本提单的差别无法用肉眼辨别出,承运人也尽了适当谨慎检查的义务,则承运人对错交货不承担责任。
1.2.5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放货凭副本提单加保函交付货物(以下简称凭保函放货),这是无单放货中最常见的一种,在短线运输及石油运输中已经非常普遍。
出具保函的可能是银行、资信好的企业,也可能是提货人本人,但是这仍然无法改变无单放货在法律上的违约性质,无论谁出具保函,承运人不据单交货,就是严重违反合同的违约行为。
因此,不论在租船或运输合同中是否存在有关凭保函放货的约定,承运人都仍然有义务同时也有权利坚持凭正本提单放货。
如果承运人凭保函交货后,又收回了正本提单,并没有给适法提单持有人造成实际损失,虽然承运人可因欠缺“损害结果的发生”的构成要件而不承担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但无单放货的行为依然存在。
如果承运人凭保函放货,给适法提单持有人造成损害,具备无单放货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则承运人仍要承担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即使是从事后补偿的角度来看,承运人在赔偿了提单持有人的全部损失后,是否能够依靠保函获得充分的补偿,还要取决于保函本身的规定与措辞,以及出具保函一方的经济实力与信用。
1.2.6按卸货港当地法律或港口惯例无单放货有少数国家法律规定,承运人须将货物交给港口政府部门,如海关当局,然后由该部门交给提货人。
如果承运人依据此法律在卸货港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则不承担无单放货法律责任。
因为任何其他的做法将意味着运输合同不是合法地履行,这不是合同方所希望的。
如果卸货港有不凭正本提单交货的习惯,承运人可以在提货人不出示正本提单时交付货物,那么承运人在此种情况下无单放货,不必承担责任。
1.2.7提单丢失或下落不明的无单放货提单被丢失或下落不明,承运人不会轻易无正本提单交货,只有在此情况已得到令他满意的证实后,才可放心的交付货物。
提单为一种证券和票据,对提单项下货物拥有物权的人(权利人)可向法院申请启动公示催告程序,要求提单持有人(票据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提货(申报权利)。
期满后,无人出示正本提单提货,则视申请人为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不凭正本提单交/提货。
否则,签发提单的承运人仍不能免除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二、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目前,海商法实践中关于无单放货性质的认定大体上有违约、侵权、违约与侵权竞合等。
2.1 违约说所谓违约,指的是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货,应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海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
”提单作为规定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债权关系的凭证,其债权来自于法律的规定,但仍属双方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
在这种观点下,承运人“无单放货”,构成了不履行法律规定之债中的债务,是一种违约行为,须承担违约责任。
2.2 侵权说所谓侵权,是指无单放货行为人侵害了正本提单持有人依据提单而依法享有的提单项下的物权。
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所以能够代替实物交付、转移货物所有权和设立担保等种特性都和其物权特性密切。
2.3 侵权违约竞合说一方面,承运人签发提单,不仅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凭证,同时与托运人形成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必须把货物安全运输到目的港并正确交货,才属完全履行运输合同;而无单放货,承运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货于收货人,未履行正确交货的义务,应属违反提单所体现的运输合同义务。
另一方面,无单放货也侵犯了正本提单持有人对提单项下货物所享有的物权。
对于卖方,其享有货物所有权,如买方未付款赎单,货物所有权并未转移,卖方对其货物享有中途停运权和处分权。
因此,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无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将卖方对于货物所享有的合法权利置于无法控制的状态,不但违反运输合同所应有的交货义务,同时也构成侵权。
2.4 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各海事法院所持的观点也不尽相同。
但纵观近年来各海事法院对无单放货案件的判决,很大一部分是以侵权纠纷定性做出判决的,也有以违约定性做出判决的。
主要还是根据当事人对诉因的选择而定。
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掌握:一般情况下,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合法的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请求无单放货损害赔偿的,视为违约;提单持有人向无单提货人主X权利的,以侵权论。
”三、无单放货各方当事人责任归属基于提单,至少产生两种法律关系:提单物权关系,即提单持有人对提单及其项下货物的支配关系;提单债权关系,即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之间基于提单而产生的直接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运输合同中的权义关系。
因而无单放货兼具违约和侵权的性质,这也是其责任承担的理论基础。
3.1 托运人在无单放货纠纷案中的责任托运人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单放货纠纷案中,通常都是利益受损害方。
主要是承担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即对己方负有举证责任的主X,举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在无单放货纠纷中,托运人要证明的是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实施了无单放货的行为以及造成损害的事实。
对于托运人来说,这三点中最难的一点是如何证明承运人存在无单放货的事实。
因为,无单放货的行为一般都发生在国外,很难取证,而且由于各国海关管理的规定各不相同,致使托运人对承运人的无单放货与正当处置行为很难区分。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运人又往往举出经公证、认证的国外某公司出具的货物存放证明材料,以货物仍存放于国外某地为由来加以抗辩。
鉴于托运人在事后取得证据材料的难度较大,建议托运人在货物出运后,要随时了解货物的运输情况,及时掌握货物的下落。
在得知货物可能被无单放货的情况后,也不要急于去追究承运人的责任,而是要想方设法取得承运人处理货物情况的书面说明材料,或是取得收货人确已收到货物的证明材料。
3.2货代在无单放货纠纷案中的责任这里讨论的货代是指作为代理人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但实际上又存在着其作为货方(托运人)代理人和承运人代理人两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