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卫华犯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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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杨佳故意杀人罪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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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佳故意杀人罪案二审刑事裁定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沪高刑终字第131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佳,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

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翟建,上海市翟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吉剑青,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佳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八年九月一日作出2019沪二中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杨佳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季刚、郭菲力、代理检察员金为群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杨佳及其委托的辩护人翟建、吉剑青,鉴定人管唯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杨佳于2019年10月5日晚骑一辆无牌照自行车途经上海市芷江西路、普善路路口时,受到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以下简称闸北公安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巡逻民警依法盘查,由于杨佳不配合,被带至该所询问,以查明其所骑自行车的。

杨佳因对公安民警的盘查不满,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多次向公安机关投诉。

闸北公安分局派员对杨佳进行了释明和劝导。

杨在所提要求未被公安机关接受后,又提出补偿人民币一万元。

杨因投诉要求未获满足,遂起意行凶报复。

2019年6月26日,杨佳来沪后购买了单刃尖刀、防毒面具、催泪喷射器等工具,并制作了若干个汽油燃烧瓶。

同年7月1日上午9时40分许,杨佳携带上述作案工具至上海市天目中路578号闸北公安分局北大门前投掷燃烧瓶,并戴防毒面具,持尖刀闯入该分局底楼接待大厅,朝在门内东侧办公桌前打电话的保安员顾建明头部砍击。

随后,杨佳闯入大厅东侧的治安支队值班室,持尖刀分别朝方福新、倪景荣、张义阶、张建平等四名民警的头面、颈项、胸、腹等部位捅刺、砍击。

卢彬、曾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卢彬、曾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卢彬、曾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8【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118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兰【审理法官】姚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卢彬;曾建波【当事人】卢彬曾建波【当事人-个人】卢彬曾建波【代理律师/律所】葛一声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魏妮娜四川诚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葛一声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魏妮娜四川诚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葛一声魏妮娜【代理律所】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四川诚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卢彬【被告】曾建波【本院观点】上述证明能够证明曾建波具有一定经济能力。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128.16万元借款是否真实发生;2.曾建波是否涉嫌职业放贷,案涉借条是否合法有效;3.本案中卢彬的还款金额是多少,卢彬所还款项应如何抵扣。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民事权利合同过错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罚款拘留诉讼请求撤诉发回重审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128.16万元借款是否真实发生;2.曾建波是否涉嫌职业放贷,案涉借条是否合法有效;3.本案中卢彬的还款金额是多少,卢彬所还款项应如何抵扣。

本院具体评析如下:一、关于案涉128.16万元借款是否真实发生。

首先,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及一审卢彬认可的实际收到的转账金额为308400元,故案涉没有转账凭证的金额为126.56万元,并非上诉人卢彬主张的128.16万元;其次,案涉157.4万元借款系19张借条组成,时间从2016年7月至2020年1月,金额最大13万元,最小3.6万元,卢彬均认可借条系其本人出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王俊华、新疆九鼎丝路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俊华、新疆九鼎丝路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俊华、新疆九鼎丝路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4【案件字号】(2021)兵11民终2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新军韩卫李青【审理法官】刘新军韩卫李青【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俊华;新疆九鼎丝路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王俊华新疆九鼎丝路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俊华【当事人-公司】新疆九鼎丝路投资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学辉新疆法库律师事务所;纪骁航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学辉新疆法库律师事务所纪骁航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学辉纪骁航【代理律所】新疆法库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俊华【被告】新疆九鼎丝路投资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上诉人请求对违约金106707元进行调整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赔偿其装修损失45000元及利息损失35263.75元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证人证言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反诉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另查明2018年6月14日王俊华向九鼎丝路公司支付装修押金1000元,并交纳垃圾清运费350元。

2018年7月2日王俊华与彭某某签订一份装修协议,由彭某某为王俊华装修案涉商铺,装修款为45000元。

王俊华将装修款45000元已支付彭某某,九鼎丝路公司认可王俊华对案涉商铺进行装修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上诉人请求对违约金106707元进行调整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赔偿其装修损失45000元及利息损失35263.75元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赵志凡、戴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赵志凡、戴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赵志凡、戴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2【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146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小丹任江宋刚【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赵志凡;戴伟;沈阳顺风宾馆有限公司【当事人】赵志凡戴伟沈阳顺风宾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赵志凡戴伟【当事人-公司】沈阳顺风宾馆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赵志凡【被告】戴伟;沈阳顺风宾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赵志凡、被上诉人戴伟之间存在资金相互交付事实,一审法院就双方当事人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及案涉借款的利息保护的问题,已经作出了清晰的确定。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据诉讼请求陪审书面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变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28 01:19:49赵志凡、戴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1464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志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顺风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顺通路54号。

法定代表人:戴伟,系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上诉人赵志凡与被上诉人戴伟、沈阳顺风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顺风宾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103民初1053号民事判决,赵志凡不服该判,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

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赵志凡上诉请求,理由如下:一、程序混乱。

一审系法官独任审理,而判决书上却出现两名陪审员的名字。

如适用普通程序,为什么庭审时陪审员没有出庭(有当日庭审监控为证)二、实体错误。

一审判决论述“但2018年6月2日重新签订的借款合同仅仅是担保的意思表示。

平顶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王铁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平顶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王铁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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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2 【案件字号】(2021)豫04民终90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郭滨叶跃辉李泉钦 【审理法官】郭滨叶跃辉李泉钦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平顶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王铁良 【当事人】平顶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王铁良 【当事人-个人】王铁良 【当事人-公司】平顶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轶超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何国华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轶超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何国华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轶超何国华 【代理律所】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2 / 13

【原告】平顶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被告】王铁良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市戒毒所是否收到王铁良交付购房款;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2013)平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仅查明1992年12月7日,一审法院在另案中对王铁良、平顶山市劳动教养管理所相关同志进行调查询问时王铁良和平顶山市劳动教养管理所所做的陈述,而该陈述从侧面印证该款确实发生了;平顶山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在(2013)平民初字第5号案件中则辩称,该所与王铁良之间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且该所已经将十八套房产交付给王铁良了。 【权责关键词】无效无权处分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申请再审执行和解折价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市戒毒所是否收到王铁良交付购房款;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对此,本院评析如下: 一、关于市戒毒所是否收到王铁良交付的购房款问题。1992年9月14日,平顶山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向王铁良出具收款收据,载明:今收到新华建安公司王铁良人民币30万元整,系预付房款。该收据上加盖平顶山市劳动教养管理所财务专用章。市戒毒所上诉称,生效判决认定该款属于个人之间的借款。对此,本院认为,(2013)平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仅查明1992年12月7日,一审法院在另案中对王铁良、平顶山市劳动教养管理所相关同志进行调查询问时王铁良和平顶山市劳动教养管理所所做的陈述,而该陈述从侧面印证该款确实发生了;平顶山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在(2013)平民初字第5号案件中则辩称,该所与王铁良之间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且该所已经将十八套房产交付给王铁良了。从上述事实可知,平顶山市劳动教养管理所认为其和王铁良之间的房产买卖协议已经履行。而从常理可知,如果王铁良未将购房款30万元交付给平顶山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则后者不会向王铁良出具收款收条,更不会将相关房产交付给王铁良。综合 3 / 13

王浩、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浩、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浩、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2【案件字号】(2020)豫96民终6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存智孙东杰聂文峰【审理法官】黄存智孙东杰聂文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浩;郭攀峰;郝娟娟【当事人】王浩郭攀峰郝娟娟【当事人-个人】王浩郭攀峰郝娟娟【代理律师/律所】陶传霞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陶传霞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陶传霞【代理律所】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浩【被告】郭攀峰;郝娟娟【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代理违约金证人证言反证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再审强制执行扣押【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南阳市鹏翔置业有限公司、田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南阳市鹏翔置业有限公司、田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7【案件字号】(2020)豫13民终71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屈云华郭林慧李晓伟【审理法官】屈云华郭林慧李晓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南阳市鹏翔置业有限公司;田卫华;李斐【当事人】南阳市鹏翔置业有限公司田卫华李斐【当事人-个人】田卫华李斐【当事人-公司】南阳市鹏翔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司素洁河南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司素洁河南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司素洁【代理律所】河南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南阳市鹏翔置业有限公司【被告】田卫华;李斐【本院观点】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和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双方争议的焦点为:1、一审法院依职权追加上诉人为本案第三人,程序是否违法。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撤销合同管辖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维持原判申请再审执行异议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和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双方争议的焦点为:1、一审法院依职权追加上诉人为本案第三人,程序是否违法。

2、本案被上诉人提交的还款保证书是否属于被上诉人捏造,内容是否虚假。

3、本案被上诉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是否属于公司内部之间的债务,原审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处理适用法律是否错误。

一、关于一审法院依职权追加上诉人为本案第三人,程序是否违法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本案系被上诉人田卫华与李斐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李斐出借给南阳市鹏翔置业有限公司款项属另一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对于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涉及房屋以物抵债问题,南阳市鹏翔置业有限公司已经提出执行异议,而在本案民间借贷关系中法院依职权追加上诉人为本案第三人,不符合法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的条件,原审程序不当。

郭虎、周龙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虎、周龙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1【案件字号】(2021)冀04民终69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冯雪宋世忠徐海燕【审理法官】冯雪宋世忠徐海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郭虎;周龙环【当事人】郭虎周龙环【当事人-个人】郭虎周龙环【代理律师/律所】董小飞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董小飞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董小飞【代理律所】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郭虎【被告】周龙环【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诉讼主体是否适格。

周龙环主张郭虎向其借款,提供了双方2014年12月12日的银行转款凭证、2017年1月1日的借款协议及2019年7月12日签署的还款协议予以证实,借款协议首部载明的出借人为周龙环,在双方2019年7月12日签订还款协议时,首部及落款部分的出借人均明确写明系周龙环,结合案涉借款的履行情况,出借款项是从周龙环个人账户转至郭虎指定的宋某某的银行账户,故不仅从债权凭证还是款项交付,均能够证实本案借贷关系的主体是郭虎与周龙环个人,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事实清楚。

双方在还款协议和借款协议中均明确约定了借款利息为月。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管辖回避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诉讼主体是否适格。

2.一审判决的利息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即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诉讼主体是否适格,本院认为,周龙环主张郭虎向其借款,提供了双方2014年12月12日的银行转款凭证、2017年1月1日的借款协议及2019年7月12日签署的还款协议予以证实,借款协议首部载明的出借人为周龙环,在双方2019年7月12日签订还款协议时,首部及落款部分的出借人均明确写明系周龙环,结合案涉借款的履行情况,出借款项是从周龙环个人账户转至郭虎指定的宋某某的银行账户,故不仅从债权凭证还是款项交付,均能够证实本案借贷关系的主体是郭虎与周龙环个人,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事实清楚。

桑金来、上海正本二审判决书

桑金来、上海正本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7【案件字号】(2020)浙06民终5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单卫东张帆黄叶青【审理法官】单卫东张帆黄叶青【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桑金来;赵嘉豪;吴振宇;上海正本上工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海军;周见;上海通泰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桑金来赵嘉豪吴振宇上海正本上工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海军周见上海通泰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桑金来赵嘉豪吴振宇金海军周见【当事人-公司】上海正本上工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通泰投资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坤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邹华恩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沈佩勇北京盈科(绍兴)律师事务所;郦煜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赵航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坤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邹华恩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沈佩勇北京盈科(绍兴)律师事务所郦煜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赵航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坤邹华恩沈佩勇郦煜超赵航【代理律所】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绍兴)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桑金来;赵嘉豪【被告】吴振宇;上海正本上工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海军;周见;上海通泰投资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问题主要是:一、借款的交付及利息支付;二、案涉房产抵押的效力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恶意串通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被监护人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证明力新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反诉中止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拍卖变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赵振海、焦作市利康模具制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振海、焦作市利康模具制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31【案件字号】(2021)豫08民终44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拜建国董艳伟张前进【审理法官】拜建国董艳伟张前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振海;焦作市利康模具制品有限公司;王德玺【当事人】赵振海焦作市利康模具制品有限公司王德玺【当事人-个人】赵振海王德玺【当事人-公司】焦作市利康模具制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四符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王迎军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四符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王迎军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四符王迎军【代理律所】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赵振海【被告】焦作市利康模具制品有限公司;王德玺【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而引发的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是:案涉借款债务是否因清偿而予以消灭。

广州市豪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作为最后一手持票人,其在未能获得承兑后,可以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票据义务人主张权利。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证人证言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而引发的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是:案涉借款债务是否因清偿而予以消灭。

针对争议焦点本院论述如下:首先,以背书转让的汇票,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

从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信息来看,能够认定利康模具公司向广州市豪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背书转让汇票时是合法的持票人。

本案中,赵振海委托父亲赵宗仁催要借款时,利康模具公司提出用一张票面金额为1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偿还借款,赵宗仁还特意找案外人李庆宣协助验票和处理票据,为此利康模具公司还支付给了李庆宣2000元费用,上述事实亦能印证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真实性,赵振海提出利康模具公司、王德玺事先知道票据有瑕疵的上诉理由,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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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 乐税网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赵卫华犯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标 签】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非法占有【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高级法院【地 域】江苏省【裁判时间】2015-08-24【审判程序】二审【裁判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种类】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卫华(曾用名王璐)女,南京星宽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南京迅发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曾因犯诈骗罪,于2003年11月21日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4年6月8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3月22日被原南京市公安局下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5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史南,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卫华犯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4)宁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卫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陶素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赵卫华及其辩护人史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一、合同诈骗的事实 (一)2012年12月18日,被告人赵卫华以其个人名义与宇尚公司签订购买本市和燕路408号宇业晓庄国际广场负一层以及地上1至4层房产认购意向书,合同意向总价为人民币6.3558168亿元,约定赵卫华自意向书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宇尚公司支付人民币500万元订金;2013年1月10日前向宇尚公司支付人民币1亿元作为首付款(含订金)。2013年2月2日,被告人赵卫华再次与宇尚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签订补充条款,约定当月5日之前由赵卫华实际控制的迅发公司向宇尚公司支付定金人民币800万元,款到账后原签订的合同有效,若定金未按时全款到账,双方合同解除。当日,被告人赵卫华对南京仟禾医学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仟禾公司)股东、总经理黄某甲隐瞒了其无能力履行房产认购意向书也未实际履行房产认购意向书的真相,在未告知黄某甲其与宇尚公司签订补充条款的情况下,持与宇尚公司签订的房产认购意向书及房产图纸复印件等资料,以迅发公司名义与仟禾公司签订协议,内容有:迅发公司同意将迅发公司从宇尚公司购买的本市栖霞区和燕路408号宇业晓庄国际广场负一层1081.42平方米的门面房,以其从宇尚公司购买的原价每平方米人民币1.2万元转让给仟禾公司,合约价格为人民币1297.7万元等。

至2013年2月5日,被告人赵卫华在先后骗取被害人黄某甲、被害单位仟禾公司分别支付的购房款人民币200万元、人民币403万元的情况下,没有将上述钱款支付给宇尚公司作为定金,仅将其中的人民币200万元汇至宇尚公司,其他款项均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购买奔驰S350轿车和其他个人消费等。2013年2月6日、3月15日赵卫华又继续骗取仟禾公司支付购房款人民币17万元、100万元,并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等。综上,被告人赵卫华共计骗取被害人黄某甲、被害单位仟禾公司钱款人民币72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黄某甲陈述证明:2013年2月1日赵卫华告诉其在操作一个叫宇业晓庄国际广场地产项目,赵卫华说本来应该交给宇尚公司1个亿,现在跟宇尚公司商量只要交定金三千万,已经交了两千万,还有一千万因为赵个人及公司账户资金冻结拿不出来。赵卫华说想把负一楼几间门面房按照她跟宇尚公司协议价格转让给其。第二天赵卫华带着一个叫朱某的员工到其公司,赵卫华给其看了她跟宇尚公司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其还看了房产平面图复印件,看了之后其更信任赵卫华了,而且她要钱也比较急,其就同意跟她签合同买门面房了。签完协议后其分批共打了720万元给赵卫华,有的钱打到了赵卫华个人账户,有的打到了赵卫华的迅发公司账户。

2.证人赵某甲(宇尚公司项目招商经理)证言证明了赵卫华与宇尚公司及周某某签订认购意向书和补充协议的过程,并证明在赵卫华在未按期履行付款情况下,认购意向书及补充协议已经自动解除。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3.证人许某(宇尚公司营销部总经理)证言证明:赵卫华自称是光大国际有限公司老总,双方签订了认购意向书,但是赵卫华没有按照认购意向书履行,认购意向书只是一个认购意向,并不具有交易的法律性质。2013年2月份赵卫华跟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在该协议中约定赵卫华向宇尚公司支付定金800万元,后来赵卫华支付了200万元,之后就没有再付钱。在前期与赵卫华洽谈中可能向赵卫华提供了宇业晓庄国际广场的房产证及平面图的复印件,不是原件。

4.证人王某(浙江商业银行南京分行客户经理)证言证明:赵卫华于2012年11月份、12月初和过年前找过其三次,都是想将宇业晓庄国际6万平方米的房产做抵押贷款7个亿。赵卫华提供给银行的房产证、商铺平面图、她的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都是复印件,宇业晓庄国际广场商铺所有权不是赵卫华的,银行肯定贷不了款给赵卫华,其将此情况明确告知赵卫华。赵卫华给其的答复是能跟宇业公司那边协调,会将房产过户到赵本人名下,再来做贷款。其记得是在2012年12月初那次,赵卫华告诉其说她已经将首付款交给宇尚公司了,但赵卫华没给其看购房协议。浙商银行贷款需要房产证、购房合同、发票等原件,以确认贷款人就是房产所有人,以公司名义贷款,还需提供公司流水账、报表及营业执照,赵卫华根本就没有这些手续。

5.证人韩某(系被害人黄某甲妻子)证言证明:其向宇尚公司营销招商的赵总核实宇业晓庄国际广场对外招商的情况。

6.证人朱某(迅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证言证明:迅发公司是2012年年底成立的,注册资本100万元是代理公司划账过来的,公司成立后100万元就划走了,迅发公司没有运营资金,没有招聘员工。迅发公司实际控制人是赵卫华。2013年2月2日其与赵卫华同仟禾公司黄某甲签订了一份转让晓庄国际广场门面房的协议。黄某甲分好几次付款700多万元,钱到账很快就被赵卫华转走。

7.书证认购意向书载明:赵卫华于2012年12月18日与宇尚公司签订认购宇业晓庄国际广场负一层、地上1至4层房产意向,合同意向总价为人民币6.3558168亿元,其中地下负一层出售单价每平方米1.2万元,规定意向书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赵卫华支付500万元订金,2013年1月10日前赵卫华支付首付款1亿元等。

8.书证关于晓庄国际广场商业物业的补充条款载明:该补充条款系赵卫华与宇尚公司周某某于2013年2月2日签订,规定2013年2月5日之前,由迅发公司支付800万元定金,款到账后原签订的合同有效,如定金未按时全款到账,双方合同解除等。

9.书证协议证明:该协议由迅发公司赵卫华、朱某于2013年2月2日与仟禾公司黄某甲签订,规定由迅发公司将其购买的宇业晓庄国际广场负一层1081.42平米门面房转让给仟禾公司,合同总价人民币1297.7万元,单价每平方米1.2万元。并保证迅发公司自协议签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订之日起60日内将房产过户到仟禾公司。 10.书证收条,迅发公司、赵卫华、徐某(系赵卫华之子)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黄某甲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及仟禾公司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赵卫华、徐某、黄某甲兴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迅发公司银行本票等证明:2013年2月2日至2月5日黄某甲向赵卫华个人银行卡转账人民币200万元,赵卫华很快将款项提现、转账或消费;2013年2月5日仟禾公司农业银行账户向迅发公司农业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343万元,迅发公司农业银行账户于同日向徐某农业银行账户转账合计390万元,同日赵卫华从徐某农业银行账户向宇尚公司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200万元;仟禾公司于2013年2月5日向迅发公司工商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60万元;2013年2月6日、3月15日,仟禾公司分别向迅发公司转账人民币17万、100万元。黄某甲、仟禾公司向赵卫华、迅发公司共计转账人民币720万元。

11.书证新车买卖合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现金缴款单等证明:2013年2月6日赵卫华以其子徐某同学段浩名义与南京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购买一辆奔驰S350轿车价款人民币130.3万元,赵于2013年2月6日现金交款人民币131.8万元至南京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账户。

1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迅发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工商、税务资料等证明:迅发公司于2012年12月20日成立,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朱某。

13.书证迅发公司、南京星宽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税务申请表等证明:该两公司实际未从事任何经营活动,无申请纳税情况。

14.宇业晓庄国际广场楼盘的刑事摄影照片证明:涉案标的物宇业晓庄国际广场楼盘的情况。

15.被告人赵卫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迅发公司系其找代理公司于2012年12月垫资注册,公司的公章及账户由其控制。注册迅发公司就是为了做宇业广场这个项目,公司没有管理人员与财务人员,财务账面上没钱。这个项目其是找浙商银行王某谈的,以6万平方米的房产作抵押,贷款7亿元。在与宇尚签订认购意向书之前,其名下和公司没有资金。找黄某甲合作这个项目,是因为其没钱,让黄某甲出资保住这个项目。其与黄某甲在2013年2月2日签订了协议,其没有告诉黄某甲其跟宇尚公司签订补充条款一事。协议签订后黄某甲给其个人银行卡打了200万元,这200万元基本上都用来归还其在外头的债务。黄某甲一共汇了720万元。2月5日其给宇尚公司汇了200万元作为定金,其余的520万元中花了140多万元买了一辆奔驰S350轿车,其他的均用来归还其个人外面的债务和消费了。黄某甲最后一笔3月份汇给其的100万元也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等。因为这几年其做生意在外面欠了很多钱,所以就先用黄某甲汇的钱用来还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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