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门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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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防火阻燃材料产品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防火阻燃材料产品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防火阻燃材料产品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编号:CCCF-XSRK-OO9:2003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防火阻燃材料产品2001-06-29发布 2004-07-14第二次修订 2004-07-22实施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目录1 总则 (3)2 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 (3)3工厂条件检查 (3)4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5)5审批发证 (6)6证后监督和换证 (6)7 证书和标志的管理 (8)8 投诉和申诉 (11)9收费 (11)10 附则 (11)附件一: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 (12)附件二:防火阻燃材料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 (15)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防火阻燃材料产品1 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除列入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所有消防产品。

本实施规则是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通则,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称评定中心)应按照各类产品的特点,分别制定相应特则,明确本规则未尽事宜。

2 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申请方向评定中心申请消防产品型式认可,需将下述申请资料(一式二份)提交评定中心。

1.《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申请书》;2.申请方注册证明(1∶1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方的印章);3.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对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评定中心与申请方签定受理合同。

对不符合要求的, 通知申请方。

3 工厂条件检查对受理后的申请方,评定中心组织安排工厂条件检查组。

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工厂条件应满足《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见附件一)的要求。

工厂条件检查的方式、方法,按照评定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报告》,由检查组的组长、检查员和受检查方领导签字确认。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是指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对于消防产品进行强制性认证的规定和要求。

这些规则主要涉及消防产品的技术要求、测试方法、认证程序等内容,旨在确保消防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首先,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要明确消防产品的相关技术要求。

消防产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安全产品,其技术要求和性能指标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

例如,灭火器的压力容器应符合国家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报警器的声光报警性能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等。

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消防产品,实施规则要明确其特殊技术要求,确保其适用于不同的使用场景和环境。

其次,实施规则要确定消防产品的测试方法和测试要求。

测试是评价和检验消防产品质量和性能的重要手段。

制定测试方法和测试要求,能够确保消防产品经过合格的测试,达到相应标准和性能要求。

例如,对于灭火器,可以通过模拟不同火灾场景进行灭火试验,以验证其性能和灭火效果;对于报警器,可以通过模拟不同报警信号进行测试,以验证其报警灵敏度和准确性等。

同时,测试方法和测试要求的制定要秉持公正、客观、可靠、科学的原则,确保测试结果的可信度和可重复性。

第三,实施规则要明确认证程序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认证程序是对消防产品进行认证的一系列规定的步骤和程序。

通过认证程序,能够确保消防产品的质量符合相关要求,并且能够得到官方认可。

认证程序一般包括申请材料准备、初步评审、现场评审、测试、报告审核等多个阶段。

同时,认证标志是消防产品经过认证后,可以在产品上携带的标志,用于证明其已通过强制性认证。

认证标志的使用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产品认证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最后,实施规则要完善认证监督和管理措施。

认证监督和管理是对消防产品的整个认证过程和认证结果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措施。

监督和管理包括对认证机构的审核和认证结果的复核,以及对已经获得认证的消防产品的监督抽查等。

通过认证监督和管理,可以确保认证程序的公平、公正,防止认证机构和企业的违规行为,保障消防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产品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产品

4. . 质 量 管理 体 系 审 核 结 论 认 证 的证 书信 息 。 27 为不 推荐通 过 的 ,终止本 次认证 。 4 3认 证发 证检 验 . 4 3 1样 品 .. 4 5 认证 后监督 . 4 5 1认 证后监 督频 次 ..
不 通过 或 不 合格 项 整 改时 间超 过 1 个 3 )监督 检验 不合格 。 4. . 监督 结 论 通 过 的 ,指 定 54
止 不合格 产 品认证 。
4 3 5检验 报告 ..
4 5 2 3监 督检验 .. .
4 2 4 质量 管理 体系 审核要 求 ..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审 核 的 方 式 、方 类 产 品认证 的有 关规定 要求 执行 。 4 2. 量管 理体 系审 核报告 . 5质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审 核 的 审 核 报 告 应 由参 加 该 次 审 核 的全 体 审 核 员 及
验 依据 ) )。样 品应满 足 以下条件 :
求;
2 指 定认 证 机 构有 足够 理 由对 证 书持 有者 应在 5 工作 日内将 产 品 ) 个
疑时;
1 样 品 基 数 应 满 足 规 定 的 要 获证 产 品与标 准要 求的符 合性提 出质 认证 证书上 交指 定认证机 构 ,并封存 ) 认证 标志 。 4. . 指定 认证 机 构 应 及 时将 56 4 5 7 证 书 持有 者 应 按 时缴 纳 ..
过 的 ,指 定认证 机构 按规定 暂停 或撤 4. . 监 督 结 论为 不 通 过 的 , 55
4 5 1 1 获 证 产 品从 证 书 批 准 月 ; .. .
认 证 发 证 检 验 样 品 的 选 择 、送 之 日起 , 即可 安排认 证后 监督 。认 证

1.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__火灾报警产品.

1.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__火灾报警产品.

编号:CNCA-09C-044:2011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2011-06-15发布2011-10-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适用范围 (1)2 认证模式 (1)3 认证的基本环节 (1)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1)4.1认证的申请 (1)4.2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1)4.3认证发证检验 (2)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4.5认证后监督 (3)5 认证证书 (4)5.1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4)5.2认证证书的保持 (4)5.3认证证书的变更 (4)5.4认证范围的扩大 (5)5.5证书延续 (5)6.认证标志 (5)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5)6.2加施方式和位置 (5)6.3变形认证标志 (5)7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5)8 收费 (5)附件1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 (6)附件2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申请资料 (10)附件3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 (11)附件4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 (16)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包括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设备、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备、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火灾显示盘等。

2 认证模式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认证发证检验+认证后监督3 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的申请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认证发证检验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后监督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申请4.1.1 申请单元划分4.1.1.1 产品认证的申请单元划分见附件1《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

4.1.1.2 产品单元划分相同且安全结构设计和对产品安全性能有影响的元器件均相同、仅型号不同的产品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

4.1.1.3 不同工厂的产品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防火门技术规范要求

防火门技术规范要求

钢制防火门技术要求本工程小区住宅属于高层住宅,地上部分耐火等级二级,地下部分耐火等级一级。

电气机房、电梯机房采用甲级防火门,管井门采用丙级防火门,所有未注明级别防火门为乙级防火门。

一、防火门及其相应配件产品需满足的标准、规范1 《钢质防火门窗、防火卷帘》09BJ13-42 《防火门》GB 12955-20083 《防火窗》GB 16809-20084 《防火门闭门器》GA 93-20045 《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 7633-876 《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GB/T 5464-19997 《防火膨胀密封件》GB 16807-20098 《防火封堵材料》GB 23846-2009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10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199511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20051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13 《钢制防火卷帘通用技术条件》GB14102-93除满足国家、行业及北京地方标准等相关标准规范外,必须具备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或原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颁发的消防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型式认可证书,以及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的认证检验、型式认可检验、型式检验报告。

产品必须符合消防局验收标准,中标人必须配合消防验收通过。

二、面积计算方法:图纸所标尺寸,均为洞口尺寸,面积计算均以现场实际尺寸为准。

三、防火门的耐火时间、厚度耐火时间:甲级不低于 1.5h 、乙级不低于 1.0h 、丙级不低于0.5h ;门扇厚度:甲级不低于50mm、乙级不低于45mm、丙级不低于40mm,其他未列项严格依据国家规范的相应要求。

四、防火门加工尺寸允许最大偏差如下表:部位名称偏差范围(mm)门扇高度+1.5,-1门扇宽度+1,-2门扇厚度+1,-1门框槽口高度+2,-2门框侧壁宽度+1,-1门框槽口宽度+1,-1五、防火门的分类1 、钢质防火门(户门相关、通道处、设备间)1 .1 技术、材质要求:(1)钢质防火门门框材质:不小于1.2mm厚镀锌钢板(高度2.1m 以上门或宽度 1.2m以上门钢板厚度不小于 1.5mm);(2)钢质防火门门扇材质:不小于 1.0mm厚镀锌钢板;(3)钢质防火门加固件材质:不小于 1.2mm厚钢板,如有螺栓孔厚度不小于 3.0mm;(4)填充物:符合环保要求和规范要求的防火填充材料(如门扇内填充珍珠岩防火材料、门框内填充水泥类防火材料);提供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检测合格报告;(5)密封要求:门框设臵密封槽,槽内镶嵌耐火阻燃的防火膨胀胶条;防火膨胀胶条膨胀性能:在升温100℃膨胀扩大2-3 倍。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免费下载)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免费下载)

编号:CCCF-XSRK-OOX:2008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通则部分2001-06-29发布 2008-06-20第二次修订 2008-07-01实施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目录1 总则 (1)2 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 (1)3 工厂条件检查 (1)4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3)5 审核发证 (4)6 证后监督和换证 (4)7 证书和标志的管理 (7)8 投诉和申诉 (10)9 收费 (10)10 附则 (10)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1 总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除列入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的所有消防产品。

1.3 本规则是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通则,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称评定中心)应按照各类产品的特点,分别制定相应补充细则,明确本规则未尽事宜。

2 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2.1 申请方向评定中心申请消防产品型式认可,需将下述申请资料(一式二份)提交评定中心。

1.《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申请书》;2.申请方资质证明(1∶1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方的印章);3.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4.产品关键件特性描述填报表;5.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6.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

2.2 对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评定中心与申请方签订受理合同。

2.3 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通知申请方修改后重新办理。

3 工厂条件检查3.1 对受理后的申请方,评定中心组织安排工厂条件检查组。

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3.2 工厂条件应满足《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见附件一)的要求。

工厂条件检查的方式、方法,按照评定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3.3 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报告》,由检查组组长、检查员和受检查方领导签字确认。

组长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该报告提交评定中心。

GB 50877-2014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fire resistant shutters, fire resistantdoorsets and fire resistant windowsGB 50877—2014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时间:2014年1月9日施行日期:2014年8月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4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9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877—2014,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7、4.1.1、4.2.1、4.3.1、4.4.1、5.1.2、5.2.9、7.1.1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月9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一~二〇〇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5号)的要求,由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向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在本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深入调研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的生产、设计、施工及运行现状,认真总结丁平里应用实践经验,积极吸纳消防科技成果,并广泛征求有关科研、设计、生产及消防监督等方面的意见,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完成规范报批稿,最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8章和5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进场检验,安装,功能调试,验收,使用与维护等。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防火阻燃材料产品

编号:CCCF-XSRK-OO9:2003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防火阻燃材料产品2001-06-29发布 2004-07-14第二次修订 2004-07-22实施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目录1 总则 (3)2 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 (3)3工厂条件检查 (3)4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5)5审批发证 (6)6证后监督和换证 (6)7 证书和标志的管理 (8)8 投诉和申诉 (11)9收费 (11)10 附则 (11)附件一: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 (12)附件二:防火阻燃材料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 (15)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防火阻燃材料产品1 总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

1.2本实施规则适用于除列入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所有消防产品。

1.3 本实施规则是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通则,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称评定中心)应按照各类产品的特点,分别制定相应特则,明确本规则未尽事宜。

2 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2.1 申请方向评定中心申请消防产品型式认可,需将下述申请资料(一式二份)提交评定中心。

1.《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申请书》;2.申请方注册证明(1∶1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方的印章);3.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2.2 对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评定中心与申请方签定受理合同。

对不符合要求的, 通知申请方。

3 工厂条件检查3.1 对受理后的申请方,评定中心组织安排工厂条件检查组。

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3.2 工厂条件应满足《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见附件一)的要求。

工厂条件检查的方式、方法,按照评定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3.3 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报告》,由检查组的组长、检查员和受检查方领导签字确认。

组长应将该报告提交评定中心。

消防产品3C认证实施细则

消防产品3C认证实施细则编号:CNCA—09C—044: 2001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设备2002-05-01 发布 2007-1-09修订 2007-1-25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适用范围 (3)2 认证模式 (3)3 认证的基本环节 (3)3.1全性能委托检验 (3)3.2认证的申请 (3)3.3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3)3.4认证发证检验 (3)3.5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3.6认证后监督 (3)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4.1 全性能委托检验 (3)4.2 认证的申请 (4)4.3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6)4.4 认证发证检验 (8)4.5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10)4.6 认证后的监督 (11)5 认证证书 (14)5.1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14)5.2 换发新证 (14)5.3 复评换证 (14)6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15)6.1 认证标志的使用 (15)6.2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5)6.3 加施方式 (15)6.4 加施位置 (16)7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16)7.1 认证证书的暂停 (16)7.2 认证证书的撤销 (16)7.3 认证证书的注销 (17)7.4 认证机构定期发布证书暂停、撤销、注销和恢复公告。

(17)8 收费 (17)附件1: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附件2: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特则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各类消防产品。

2 认证模式全性能委托检验+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认证发证检验+认证后监督(工厂质量管理体系监督审核+产品监督检验)。

3 认证的基本环节3.1全性能委托检验3.2认证的申请3.3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3.4认证发证检验3.5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6认证后监督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全性能委托检验4.1.1 全性能委托检验的送样4.1.1.1 全性能委托检验的送样原则全性能委托检验送样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主型和分型产品其代表性样品为主型产品,分型产品应按相应产品认证特则的要求送样,对其与主型不同部分进行试验;产品按系列产品申请认证时,代表性样品是指对于整个系列的样品而言,检验项目最具覆盖性,检验条件最具严酷性,检验结果最具代表性。

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你知道吗,消防产品就像咱们生活中的“灭火器”,关键时刻能救命。

但是,如果它们不经过严格的认证,那就像是没有上保险的汽车,出了事可咋整?所以啊,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就显得特别重要了。

首先得明白,消防产品认证可是个大事情。

就像你考驾照,得有教练指导,还得通过一系列的考试才能拿到驾驶证一样。

消防产品也得经过一系列严格的测试和检查,确保它们在关键时刻能发挥作用,保证咱们的安全。

那么,消防产品认证到底需要哪些步骤呢?简单来说,就是三步走:申请、检测和认证。

先申请,然后进行检测,最后获得认证。

听起来好像挺简单的,但其实每一步都有很多细节需要注意。

比如申请时,你得提供产品的技术资料,包括设计说明书、图纸、性能数据等。

检测时,你得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不能马虎。

认证时,还得考虑产品的使用环境、使用条件等因素。

当然了,消防产品认证可不是一件轻松的事。

就像你减肥一样,需要坚持和毅力。

有些企业为了节省成本,可能会选择一些不合格的产品,但一旦出了问题,后果不堪设想。

因此,消防产品认证的实施规则非常重要,它能够确保消防产品的质量,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总的来说,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只有通过严格的认证,才能确保消防产品的质量,让大家用得放心、用得安心。

所以啊,咱们一定要遵守这些规则,不要因为一时的疏忽而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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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3型式试验样品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2.2检验机构
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实施。
4.2.3检验程序
4.2.3.1指定检验机构应在检验前对样品的完整性、符合性等进行核查。
4.2.3.2指定检验机构应执行本规则附件三规定的产品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
1.4 按本实施规则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2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
认证申请
型式试验
工厂检查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的监督
4
4.1 认证的
4.1.1认证单元划分
认证单元划分原则见附件一。
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工厂的产品为不同认证单元。
4.1.2申请文件
5.2
5.2.1变更的类型
5.2.1.1 不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由于产品命名方法的变化引起的获
证产品名称、型号变更;产品型号变更、内部结构不变;委托方(制造商或工厂)名称或地址变更(没有搬迁)等。
5.2.1.2 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制造商或工厂搬迁;产品认证所依据
标准、技术规范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发生了变化;明显影响产品的设计发生了变化,如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元器件更换;委托方(制造商或工厂)的质量体系发生变化(例如所有权、组织机构或管理者发生了变化等)。
11)未按规定交纳费用;
12)经确认,存在可能引起严重质量问题或造成严重危害性后果的因素等
13)监督中发现获证产品与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
5.4.4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注销其证书:
1)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2)持证人已注销;
3) 产品标准作废等;
4)其他应注销证书的情况(如法律法规规定等)。
7
获准认证的产品必须使用统一的标志,标志样式见下图:
标志规格要求见附件三。
标志应加施在产品的明显位置。应保持标志平整、完好,防止损坏、丢失。
8
8.1委托方如对认证机构或指定检验机构的认证活动和/或做出的决定不满意,可提出正式的申诉或投诉。任何人或单位对获证企业的产品表示不满意,可向认证机构提出正式的投诉。
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二。
4.2 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送样原则
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送样单元。单元内主型样品应从中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
4.2.1.2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人按指定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及要求见附件三。样品必须是近10个月生产并经工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并且在产品有效期内。
第五条产品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准则应满足附件4的要求。
2) 拒绝接受监督;
3) 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4) 连续两次未能通过监督;
5)依靠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
6) 滥用证书和/或检验报告,如转让、转借等;
7) 涂改、伪造检验报告、证书、标志;
8) 证书暂停期间,持证人仍生产、销售、安装被暂停证书的产品;
9) 证书暂停期间,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
10) 滥用标志,如转让、倒卖或用于未经认证的产品等;
应在生产现场/成品库对申请认证的每单元产品至少抽取一件样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核查其与型式试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的一致性。
4.3.4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的所有工厂。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产品检测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经认证机构评定,认证结果符合要求的,按照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认证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终止本次认证。
工厂检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4个人日。
4.3.3工厂检查内容
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3.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工厂检查人员对生产厂按照附件四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
4.3.3.2产品一致性检查
1.钢质防火门
2.木质防火门
3.钢木质防火门
4.其他材质防火门
第三条防火门产品基本生产条件要求详见附件1和附件2的有关要求。
第四条申请防火门型式认可时,应提供相应产品规格型号(规格型号应符合国
家标准GB 12955-2008《防火门》的有关要求)的结构总装图(包括门立面图、剖面图(横剖、纵剖)、结构图)和材料清单等。示意图详见附件3《防火门产品立面、剖面、结构示意图集》。
5.产品认证证书(证书延续使用时);
6. 认证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
第一条根据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制
定本补充细则。本细则仅针对平开式防火门(以下简称防火门)。涉及其他开启方式的防火门,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另行制定有关要求。
第二条防火门型式认可范围:
5.2.2变更程序
5.2.2.1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信息或产品时,应正式向
认证机构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5.2.2.2认证机构在接到变更申请及有关资料后进行审核,核查变更信息或产品
与原获证信息或产品的一致性,必要时安排变更工厂确认检查和/或确认检验。
5.2.2.3根据变更确认的结果,按规定程序评定,符合变更要求的,经认证机构
数量及检验项目由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按年度监督计划规定。
4.5.5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经认证机构评定,监督结论合格的,认证机构保持其证书;监督结论不合格的,认证机构按规定暂停或撤销其证书。
保持认证证书的,继续使用认证标志。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
5.1 认证证书的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靠通过认证机构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60个工作日。
4.5 获证后的监督
4.5.1获证后的监督频次
4.5.1.1获证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即可安排证后监督。证后监督每年不少于
一次。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对产品有投诉并经查实;
附件三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11
附件四防火门产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59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
1.2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防火门产品认证。
1.3 本实施规则由通则及附件组成。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的结论为推荐通过或不推荐通过。
不合格项的整改期限超过1个月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
首次获证后的第5年,应按附件四的规定对工厂进行换证检查。换证检查内容和人日数与初次工厂检查相同。
4.5.4产品监督检验
产品监督检验既可从工厂抽样,也可在使用场所抽样,受检样品的选择、样品
5.4.1在证书有效期内,证书覆盖的产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使用证书和
标志,证书由认证机构保存:
1)无法接受监督;
2)监督检查未通过;
3)监督检验不合格;
4) 国家、行业、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
5) 持证人未按规则使用证书、标志,或未执行证书、标志管理要求;
6) 正常生产周期内停产三个月以上;
7) 生产厂搬迁后,持证人未申请工厂条件确认;
编号:CCCF-XSRK-OO2:2011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防火门产品
2001-06-29发布2011-04-15修订2011-05-01实施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发布
1.总则2
2.认证模式2
3.认证的基本环节2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2
4.1认证的申请2
4.2型式试验2
4.3初始工厂检查3
批准后向持证人换发证书或发出变更确认通知,并更改相关信息。不符合变更要求的,不予受理或不予变更确认。
5.3 认证范围的扩大
认证证书持有者在原有认证基础上增加新的产品单元、型号,应提出正式申请,经认证机构审查后,必要时安排产品检验和/或工厂检查,经认证机构评定,认证结果符合要求的颁发或换发证书。
5.4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
4.5获证后的监督4
5.认证的保持、变更、扩大、暂停、撤销和注销5
5.1认证证书的保持5
5.2认证证书的变更5
5.3认证范围的扩大6
5.4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6
6.认证证书的有效期7
7.认证标志7
8.申诉和投诉7
9.收费8
附件一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单元划分原则9
附件二防火门产品认证申请资料10
2) 指定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 对监督检查、监督检验不合格项较多的产品;
4) 有足够信息表明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厂监督检查和产品监督检验;
2)工厂监督检查;
8.2认证机构制定申诉、投诉程序,并由专门部门负责受理来自各方的申诉、投诉,经调查核实批准后,采取处理措施。
8.3认证机构保存所有产品认证申诉、投诉的处理结果记录。
9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单元划分原则
产品名称
单元划分原则
型式认可
依据标准
备注
防火门
1、同一材质分类、?同一耐火性能类别、同一耐火性能等级、相同门扇数量、各部位结构及材料相同、制作工艺相同的防火门以申报的最大外形尺寸为主型产品,具备以下条件时可视为同一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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