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毒品类犯罪案件疑难问题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6)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毒品类犯罪案件疑难问题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6)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毒品类犯罪案件疑难问题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6)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毒品类犯罪案件疑难问题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6)

当前毒品犯罪高发、新型毒品不断出现,毒品犯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适用法律上的困难,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5月24日在宁波市宁州区人民检察院召开了毒品类犯罪案件疑难问题专题研讨会。出席会议的有省、市院公诉处处长,省院公诉工作联系点分管检察长,以及省高院刑一庭、省公安厅禁毒总队、军检、铁检的有关领导。

会议对我省毒品犯罪的形势及办理毒品犯罪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总结,形成了一些解决具体问题的意见。现将会议有关情况纪要如下:

一、毒品的范围

毒品除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中例举的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大麻油、大麻脂、大麻叶及大麻烟、度冷丁(杜冷丁)、盐酸二氢埃托啡、咖啡因、罂粟壳外,对于“其他毒品”的认定,应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中列明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为准。

二、毒品犯罪中“明知”的认定

(一)毒品犯罪中“明知”的判断

毒品犯罪中的“明知”,既可能是知道一个明确的事实,也可能是知道一种盖然性很高的可能性,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明知”,在通常情况下,应当以普通人的认识水平为标准来进行判断,在特殊情况下,如行为人具有贩卖毒品的经历,行为人为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人员等,应当以普通人的认知能力结合行为人自身实际水平为标准来进行判断。

(二)毒品犯罪中“明知”的推定

毒品犯罪中“明知”的推定应当遵循一定的规则。

1、推定“明知”必须建立在一定基础事实上

毒品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初步推定其主观上具有毒品犯罪的“明知”:(1)故意选择没有海关或边防检查站的边境路段绕行出入境,或者虽经过海关或边检站但以假报、隐匿等蒙骗手段逃避海关或边防检查的;(2)采用假冒伪装等方法逃避邮政检查;(3)采用将毒品溶于食品或混入其他物品中等伪装方法逃避检查的;(4)将毒品分成小包装,藏于肛门或阴道中,或者将毒品装入胶囊然后吞食,或者捆绑在腰间、大腿内侧等隐藏方法运输毒品的;(5)受委托或雇佣携带毒品,获利明显超过正常情况的;(6)交易的物品含有毒品成分;(7)购置了制造毒品的设备、工具、制毒原料,以及配制方案的;(8)将制造毒品的设备进行伪装,隐藏在不易发现的地方的;(9)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控制的范围内,发现制造出来的毒品前体物质的;(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上、所有物、住宅、院落里藏有毒品的;(11)毒品包

装物留下的指纹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纹鉴定一致的;(12)具有合法生产管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法律关于管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不得擅自经营的规定,在未查明购买方身份的情况下向他人提供管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2、容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推定的“明知”进行解释或者举证反驳

在特定条件下,被告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这些特定条件包括:(1)对犯罪的某些构成要件,控方无法用直接证据予以证明,只能通过间接证据证明的:(2)对犯罪的某些构成要件而言,被告方具有证据上信息优势,则由被告人或其辩护人证明这些要件:(3)对某些程序性事实和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事实,由被告人承担部分证明责任。毒品犯罪中“明知”的推定就属于第一种特殊情况,因为没有直接的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司法人员能根据一定基础事实,对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明知”作出合理推定,但是合理推定毕竟还只是一种高度的可能性,不是必然结果,因此应容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合理解释或提出反证进行反驳。

3、推定“明知”的适用范围必须严格限制

(1)如不具有一定的基础事实,绝对不允许适用推定明知。

(2)据以适用推定明知的基础事实必须是客观、真实、明确的。

(3)当基于一定的基础事实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知,但得出的有罪结论并非唯一或者不确定时,应当适用相对较轻的罪

名。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客观表现

(一)走私毒品罪

走私毒品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从境外直接购买毒品非法偷运入境:2、与境外贩毒分子勾结,将毒品偷运入境;3、将非法入境的毒品或境内购买的毒品偷运出境;4、与走私毒品犯罪分子勾结,在内地直接向走私毒品犯罪分子购买毒品;5、与走私毒品犯罪分子通谋,为其提供毒资、实物或为其提供购买、运输、保管、藏匿方便;6、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明知是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贩卖毒品罪

贩卖毒品的行为主要表现为:1、自制毒品后销售的;2、以牟利为目的,买入毒品后又出卖的;3、将家中祖存下来的鸦片等毒品卖出牟利的;4、以毒品换取其他货物的;5、以毒品抵债或偿付劳务的;

6、明知他人为出售而购买毒品,或者帮助他人出售毒品的;

7、赊卖毒品,待其有钱后再付款或以物抵债的;

8、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的;

9、容留他人吸毒并出售毒品的;10、出资入股买卖或托人代为买卖毒品的;9、容留他人吸毒并出售毒品的;10、出资入股买卖或托人代为买卖毒品的;11、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

品、精神药品的;12、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适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三)运输毒品罪

运输毒品的主要表现形式为:1、自身携带;2、以运货等为名,利用交通工具运输毒品;3、利用、教唆他人携带毒品;4、伪装后交由交通运输部门承运或邮政部门邮寄;5、武装运送毒品;6、与公安、部队中的人员勾结运送毒品或冒充公安人员、军人等运送毒品。

(四)制造毒品罪

制造毒品的主要表现形式为:1、用罂粟果实中的汁液提炼、制造鸦片、海洛因、吗啡等鸦片类毒品;2、用古柯树叶为原料提炼可卡因类毒品;3、用大麻植物为原料提炼、配制大麻脂、大麻油等大麻类毒品;4、用化学合成等方法制造冰毒、氯胺酮、美沙酮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诉讼证据要求

(一)犯罪主体

本罪为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和单位。

1、证明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公诉证据参考标准;

(1)个人身份证据:

A、本国自然人:身份证、户籍资料或护照、回乡证等。

B、外国自然人:护照、指定的专门机关出具的外文翻译件。

以上证据证明自然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住所地等情况。

(2)前科劣迹证据:

A、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B、释放证明书、假释证明书;

C、不起诉决定书;

D、劳动教养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决定书;

E、其他劣迹的证明材料。

(3)可能影响自然人刑事责任的几种情况:

A、未成年人。本罪中的自然人主体刑事责任年龄,贩卖毒品为十四周岁,其为十六周岁。对于未成年人,应当收集证明未成年人年龄的响应证据。对处于边缘刑事责任年龄的,重点收集以下证据:(A)证人证言。主要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生时间(如接生人、邻居、亲友等)、年龄的证言;

(B)医院的出生证明及医疗档案等;

(C)个人履历表或入学、入伍、招工、招干等登记表中有关年龄的证明;

(D)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E)骨龄鉴定等。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与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时系年满十四周岁或十六周岁、具有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具体犯罪的主体要件。

B、对可能患有精神病的,应当收集能反映其精神状态的相关证人证言,必要时亦需对其家族遗传病史予以一定的调查,并进行相应的精神病鉴定。

C、其他可能是无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也应当收集相关证据,必要是应该进行司法鉴定。

2、证明单位犯罪主体的公诉证据参考标准;

(1)证明单位性质的证据;

A、证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性质的相应法律文件,机关、人民团体法人代码;

B、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法人设立证明、税务登记证、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有关证明等;

C、单位内部组成的有关合同、章程及协议书等

D、银行帐号证明、注册资料、年检情况、审计或清理证明等;

E、主管单位证明;

F、证明是其他单位的相关材料。

(2)证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实际经营者、财务主管、会计人员等)的职务身份的证据;

(A)任职证明;

(B)工作证、专业技术等级证书;

(C)其他相关证明职务身份的材料。

B:证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身份的证据,参照前文规定。

(二)犯罪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特定物品的管理秩序。通过有关客观方面等证据证明:

1、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刑法关于打击毒品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2、行为人从事犯罪活动对管理秩序进行了破坏及其不法状态、危害程度等

(三)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证实:

(1)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时间、地点、参与人;

(2)具体、详细的犯罪经过,是否有作案工具;

(3)毒品的数量;

(4)共同犯罪的,犯罪过程中的分工、配合情况;

(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何种类毒品,是否明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等等;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是否具有吸食毒品的情节;

(7)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2、证人证言

(1)相关证人证言,证实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案发时间、地点、原因,在案发现场所看见、听到或所知悉的一切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情况;

(2)抓获人证言,证实如何获知犯罪和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情况,以及抓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

(3)购买毒品人的证言,证实贩卖毒品的有关情况;

(4)上述证人的辨认笔录,以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现场勘察笔录(包括现场照片),证实制造毒品等现场的情况;

4、扣押物品清单(包括照片),证实查货的毒品、制造毒品的作案工具等;

5、毒物检验报告,证实毒品的种类及数量;犯罪嫌疑人是否吸食毒品的检验报告;相关的笔迹鉴定书,证实上述手续系犯罪嫌疑人所为;

6、航空信封、《托运单》、《国际特快邮件详情单》等物证,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票证,证实走私、运输毒品的方式。通过上述证据,证明行为人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时间、地点、方式、方法、数量、参与人及各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

(四)犯罪主观方面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走私、贩卖、运输、制

造毒品的故意是如何产生的、策划犯罪的过程,犯罪的动机、目的以及行为当时的主观心态等;在共同犯罪中,共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犯意是如何形成的,以及具体的商议过程及具体分工;

2、知情人证言,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上的明知程度;

3、其他客观方面证据,反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走私、贩卖、

运输,制造的主观心态。通过上述证据的综合运用,证明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

五、毒品犯罪中适用死刑案件的抗诉

毒品数量达到判处死刑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判处死刑,如果确属罪行重大,可以判处死缓。

1、受特情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

2、原有毒品犯罪数量未达到判处死刑标准,经特情引诱后毒品犯罪数量

达到判处死刑标准的;

3、不能排除是否受特情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

4、缴获的毒品不够判处死刑标准,但加上其坦白的数量达到判处死刑标准的;

5、掺假后达到判处死刑标准,但经鉴定后毒品含量未达到判处死刑标准的;

6、法律、司法解释未明确列举的新型毒品的犯罪;

7、仅靠同案犯口供定案的;

8、行为人对不同宗毒品分别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其每种犯罪行为所涉及的毒品数量均未达到判处死刑标准,但按《纪要》累计计算毒品数量后达到判处死刑标准的。

如法院有违背此量刑标准的,可以考虑抗诉。

六、毒品犯罪中的诱惑侦查问题

对于侦查机关为侦破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而故意运用特请引诱行为人实施贩卖毒品行为的,对行为人的行为应区别对待:

1、行为人有贩毒故意或正在找买主,运用特情手段将其主货的,应认定贩卖毒品罪;

2、行为人持有毒品,但无任何证据证明其从事其他毒品犯罪,只是由于特情主动约定贩毒而产生贩毒故意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3、行文人没有涉毒行为,纯属特情引诱引发犯罪,是人为制造的虚假犯罪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

4、行为人曾有贩毒行为未被追究,现因特情引诱而产生贩卖毒品故意并实施贩卖毒品行为的,重点处理原犯罪行为,现行为作为量刑情节;

5、行为人曾有贩毒行为,当特情向其购买毒品时,行为人手中持有毒品,贩毒故意不是因引诱而产生,对该行为以贩卖毒品罪认定。

七、毒品犯罪中语言文字的表述

在文书制作及庭审言语表述中,对“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氨”应以具体的数量表述,而对其他毒品则应表述为“数量大”、“数量较大”、“少量毒品”以与《刑法》规定相衔接,显示执法的严谨性。

八、毒品犯罪中即遂、未遂的认定

1、走私毒品罪。对走私入境的,以毒品进入我国边境为既遂,

对走私出境的,以毒品运出我国边境为既遂。

2、贩卖毒品罪。对于“贩卖方”以毒品卖出为既遂,对走私出境的,以毒品运出我国边境为既遂。“为卖而买方”在其买入毒品后,其社会危害性就远远大于贩卖毒品罪中单纯的帮助犯,因此,对于具有贩卖故意的,只要买入毒品即应认定为既遂。

3、运输毒品罪。以起运为既遂,目的地是否达到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4、制造毒品罪。以实际制造出毒品为既遂。

九、毒品犯罪中其他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即新型毒品定罪量刑的一般原则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新型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对新型毒品,首先就鉴定其毒效、有毒成分的大小和多少、吸毒者对该毒品的依赖程度,从而将新型毒品与法律、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了定罪量刑标准,最终确定新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标准。

3、因条件限制不能作上述鉴定的,应将新型毒品与法律、司法结实已明确规定了定罪量刑标准的毒品进行非法交易的价格上的比较,从而确定新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标准。

十、部分新型毒品定罪量刑标准的具体指导意见

几类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标准的指导意见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

(九)项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情形;

(一)美沙酮100克以上;

(二)氯胺酮500克以上;

(三)安眠酮8000克以上。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九)项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情形;

(一)美沙酮20克以上不满100克;

(二)氯胺酮100克以上不满500克;

(三)安眠酮1600克以上不满8000克;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下列毒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其他少量毒品”的情形;

(一)美沙酮不满20克;

(二)氯胺酮不满100克;

(三)安眠酮不满1600克;

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美沙铜14克以上不满20克、氯胺铜70克以上不满100克、安眠酮1120克以上不满1600克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延伸审判职能加强综合治理 ——陕西省高院关于毒品犯罪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当国际毒潮撞击国门,毒品问题侵袭大西南和东南沿海之时,西北地区也逐渐沦为毒品犯罪的重灾区。近年来,陕西省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依法审结了一大批毒品犯罪,并以审判工作为依托,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为禁毒工作的开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和谐做出了积极贡献。在西北地区控制毒品犯罪的发展,研究切实可行的对策,不仅对全国禁毒工作是有力支持和巨大贡献,而且为经济落后地区打击毒品犯罪、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提供充分的理论支持。为此,陕西高院通过统计分析、走访座谈、案卷调阅等方式对近三年来各级法院审理的毒品案件进行了调查研究,总结出了毒品案件的特征和成因,提出了遏制毒品犯罪的思路和对策。 审理情况概述及毒品犯罪基本特征 2008年度,陕西省各级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13860件、判处案犯22261人,其中毒品案件770件、案犯1122人,占刑事案件总数的5.56%,占判处案犯总数的5.04%;2009年度,审结刑事案件14793件、判处案犯23609人,其中毒品案件1105件、案犯1641人,占刑事案件总数的7.47%,占判处案犯总数的6.95%;2010年上半年,审结刑事案件6145件、判处案犯9494

关于毒品犯罪案件证据问题的调研报告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办理一切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但是,由于毒品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取证存在极大困难,给法院审查判断证据、认定毒品犯罪事实带来困惑。我们着重对我院XX-XX年审理的一审毒品案件进行分析,从收集、固定、运用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 一、达川区法院毒品犯罪案件主要特点 毒品案件数量上升趋势加快 从我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背景来看,从XX年至XX年,毒品案件直线上升势态有所加快。XX-XX年,达川区法院审结一审毒品案件94件,XX年审结毒品犯罪案件34件同比XX年上升25.37%;判决被告人46人,同比XX年上升17.23%。今年1至5月,我院共审结毒品案件12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25.84%;判决被告人19人,同比上升24.2%。达川区法院毒品犯罪案件与全国法院审理毒品案件大趋势基本一致,毒品犯罪案件数、生效判决人数增幅不大,在25至30件左右波动,毒品犯罪在多年的严厉打击之下,已基本得到控制。毒品案件在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的比例有逐年递增的趋势,XX年是12%,XX年已占全年刑事案件的19%,毒

品犯罪仍然是我院打击的重点。 一、XX-XX年审理毒品案件概况 我院在XX-XX年受理的毒品犯罪案件中,一审收案审结94件128人,涉及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罪名,审结率100%。 一审案件呈现如下特点: 1、共同犯罪案件增加。XX年判决认定系毒品共同犯罪的案件16件45人,与XX年12件35人相比较持续增加。 2、年龄低龄化加剧、文化程度偏低的成年男性涉毒居多。经统计,被告人在18-25岁之间的39人,25-35岁以上的19人,35-45岁以上的14人;中专文化程度有4人,高中文化程度有5人,无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余为初小文化水平;农民及无业人员48人,工人4人;毒品再犯有9人,累犯有8人,前科犯罪有7人。 3、普遍存在以毒养吸现象。经当场尿检呈阳性的人员有94人,占涉毒人数的97%。 4、因证据改变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的案件共3件,需要公安侦查人员出庭核实证据的达到5起,采信证据的3起,因证据采取不规范的不予采信的两件,改变罪名的案件0件。 5、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严惩毒品犯罪分子依然是本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经统计,起诉至本院的毒品犯罪分子均被判处相应的刑罚,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下的88人,被宣告缓刑0人。即是被判

从两起无罪案例分析运输毒品罪案无罪裁判依据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梁栩境 毒品犯罪系国家重点打击并实行较大处罚力度的犯罪,历年来多个毒品犯罪会议纪要的出台,在针对处罚问题不断细化的同时,对证据认定、事实情况的调查问题上慢慢形成较为科学、完整的体系。现笔者根据最近收集的几起被控运输毒品罪的无罪案件,并综合相关会议纪要的精神,总结该罪名之下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裁判依据。 一、何忠玉运输毒品案 索引: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闽刑终字第47号 【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跨越闽、粤两地的特大贩卖、运输毒品案。案中被告人林某、吴某、尹某被控贩卖毒品罪以及运输毒品罪,被告人何忠玉被控运输毒品罪。 本案的审理焦点在于,何忠玉是否明知其作为受聘司机而进行运输的物品系毒品。在本案侦查阶段,吴某、尹某均曾作出供述,表示何忠玉系明知而参与运输毒品,但对于何忠玉具体明知的情况并不一致,其二人随后翻供;至于本案贩卖毒品罪的核心任务林某则从未与何忠玉有直接联系、接触,故无法从其中了解何忠玉是否明知参与犯罪及细节情况。何忠玉则一直表示不知其所运输的物品系毒品。

【核心争议及审判情况】 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从下列几个情况,可知何忠玉系明知货物系毒品并参与运输: 1.何在运输中携带大量现金,并一直被督促路上需小心; 2.购买“货物”的过程隐蔽且周折,不符合正常交易情况; 3.何曾在几处制毒工场出没,并在其中一处被抓获; 4.多次团伙成员吃饭过程中也明确本次出行系购买毒品; 5.何对在面对侦查人员讯问时,对关键问题避而不答。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何忠玉虽有参与运输海洛因的重大嫌疑,但认定何忠玉主观上明知的证据不足,此部分既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也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补强,故原判宣告何忠玉无罪正确。 【评析】 关于何忠玉是否主观明知的问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2008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精神,对何忠玉主观明知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各方面的调查与核实。 首先,根据同案犯在整个毒品犯罪作用于地位以及与何忠玉接触程度等问题,分析何忠玉是否明知其运输的系毒品。考虑到吴、尹二人关于何忠玉情况的供述存在不一致且不稳定的情况,两人供述无法相互印证,故不予采信,体现了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2014年第一季度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纪要 主题:2014第一季度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时间:2014年3月28日 会议地点: 主持人:XXX 参加人员: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生产厂长、人力行政部经理、质检部经理、售服经理、车间主任及专、兼职安全员。 内容: 一、会议听取了安委会关于第一季度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的汇报 1、第一季度公司安全生产情况总体良好,无火灾、工伤、危险品泄漏情况的发生。 2、考虑到了春节刚过,要求各部门经理带领员工迅速进入工作状态,思想上不要有任何的松懈,指出了思想上松懈就是工作中的安全隐患。 3、由于目前新入公司员工较多,操作不熟练,发生事故的概率会加大,希望各部门组织做好老员工的传、帮、带工作,要求各部门负责人做好基层安全教育工作,严格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切实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保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避免员工新老交接期安全故事的发生。

4、强调各部门要深入开展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指出了实现安全生产的最根本手段也是最好的方法,就是落实好每个岗位、每个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今年的安全生产局面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 5、鉴于近期公司人员的变化,提出了调整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的建议。 6、考虑到今年年底要通过安全标准化的验收工作,安全标准化领导小组抓紧落实推行安全标准化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 二、生产部、人力行政部、车间等负责人的发言 1、凡涉及安全隐患整改所需的物资材料要求采购部尽快购回,以利及时进行整改。(生产部)。 2、为减少职业场所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伤害,尽可能的改善工作环境,建议装配车间安装排风扇。(装配车间) 3、加强员工消防技能知识的培训工作。(人力行政部) 三、总经理总结发言 1、强调各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系关公司未来,目前公司正在进行技改扩建建设工作,杜绝“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像发生。要求各部门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同时配合协助安全办公室做好其它安全工作。 2、要求人力资源部加大安全培训的力度,从授课、观看VCD、

项目建设推进会议纪要范文2020最新版 项目建设推进会议纪要一 会议时间:20XX年5月24日上午10时 会议地点:中铁一局机关办公楼1400会议室 参加单位及人员: 1、建设单位:西安中铁铂丰置业有限公司 参加人员:郝文选、刘庆中、郭应忠、万振荣、王蕾、李安坠、胡宏、张玉凤 2、监理单位: 陕西华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关季闵、郭小流 陕西中建西北监理公司:袁培忍 3、施工单位: 中铁一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高峰、杨东雷、李林 中铁一局房建分公司:王宗琦、李勇 中铁一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余宏 会议内容: 20XX年5月24日在中铁一局机关办公楼1400会议室,西安中铁铂丰置业有限公司组织各监理单位及主体施工单位召开《中铁铂丰·尚都城项目推进会》,会议针对中铁铂丰·尚都城项目现场施工存在的相关问题,经分析讨论形成以下纪要: 1、中铁铂丰·尚都城项目关系到集团公司近三千户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参建单位须加强质量第一的意识,在项目实施中要把握细节,严格按规定及程序操作;在项目管理上要做到快、准、精,做到

精细化管理,积极稳妥的推进中铁铂丰·尚都城项目建设,确保实 现工期目标。 2、各施工单位要根据所承建的施工任务,尽快健全项目管理组 织机构。主要管理人员要求配齐、配全,管理人员要求专业设置搭 配合理,强化责任。 3、当地村民干扰问题各单位正在积极协调解决,从目前的进展 看四公司处理的较为顺利,未对施工造成影响。要求对村民干扰问 题各单位要正确对待,积极应对。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协调民扰 问题,铂丰公司由郭应忠、李安坠负责,房建分公司由张鹏茂、李 勇负责,建安公司由李林负责,四公司由余宏负责。在解决村民干 扰问题上铂丰公司全力积极配合施工单位协调解决各自在施工中遇 到的问题。 4、在项目现场建设现场布置中要根据集团公司标准化工地建设 的要求和本项目的特点各自实施,既体现中铁一局风貌,又要突出 项目特点。 5、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在铂丰公司统一规划下,认真解决施工 交通道路及场地排水问题,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在施工道路布 置上既要满足自身标段的需要又要考虑相邻标段的要求,道路施工 费用由使用单位分摊。 6、劳务队的水平与素质关系到工程施工的安全、质量及进度, 各施工单位在劳务队伍的选择上要认真、稳妥。不要因劳务队伍影 响到工程施工的质量和进度。 7、施工用电各施工单位根据施工任务提出负荷容量,如变压器 空开不能满足要求,提出要求由铂丰公司统一更换。 8、铂丰公司各部门要积极配合解决尚都城项目建设中的相关难题,全面服务于项目建设,无论是工程管理、成本预算、设计管理 均要求深入现场解决问题。 9、中铁铂丰·尚都城项目的所有参建方要加强沟通,团结一致,严格按标准化管理和流程做好项目管理,实现集团公司的既定目标。

[摘要]证据是案件的生命和灵魂,是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是司法机关在打击犯罪活动中的核心任务。如何针对毒品犯罪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充分的收集、运用毒品犯罪的证据,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法律课题。本文首先归纳了毒品犯罪证据收集的特点,然后着重分析了运用证据打击毒品犯罪时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特点运用 近年来,我国毒品犯罪继续呈蔓延发展趋势,毒品种类不断增加,犯罪分子手段越来越狡诈、反侦察意识越来越强。而随着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打击毒品犯罪对证据的要求越来越高,毒品犯罪案件查处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司法实践中,毒品犯罪案件侦破难、起诉难、审判难的问题较为突出。笔者通过调研发现,2007年至2009年,某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审查起诉毒品犯罪案件53件84人,其中翻供(包括全部翻供和部分翻供)的犯罪嫌疑人有61人,比例达72%;翻供后存疑不起诉或由公安机关撤回的犯罪嫌疑人有15人,比例达到了17%。有关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证据问题,成为值得探讨的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毒品犯罪的证据种类及特点 我国现行刑法第6章第7节对毒品犯罪作了专门的规定,该节共9条,12种罪名。所谓毒品犯罪,是指违反禁毒法规,破坏禁毒管制活动,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从广义上讲,能够证明毒品犯罪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毒品犯罪的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七种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毒品犯罪的证据也包括这些证据形式。 毒品犯罪属隐蔽型犯罪,它不像暴力型犯罪那样有明显的作案现场和痕迹。与其它犯罪相比,毒品犯罪有其特殊性:犯罪双方都是自愿的,没有通常意义上的被害人;隐秘性强,很难被外人发现;流动性强,点多、面广、线长;情报工作和技术手段在侦破毒品犯罪中起重要作用。因此毒品犯罪证据与其它普通刑事犯罪证据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没有被害人陈述 在普通刑事犯罪中,大多有被告人和被害人。被害人基于对被告人的憎恨,通常会主动向司法机关举报犯罪。在普通刑事犯罪中,被害人陈述是一项重要证据。被害人陈述能准确地指明犯罪是否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谁,无论是在侦查、起诉、还是审判中,都有其独特作用和价值。 而在毒品犯罪中,犯罪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买卖毒品赚取巨额的利润,其它种植、制造、贩运毒品等犯罪都是为买卖毒品犯罪服务的。买卖毒品犯罪在本质上是一种特殊商品买卖活动,一个愿买,一个愿卖,毒品交易即成功。尽管毒品买卖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但对于毒品买卖双方来说都能给其带来巨额的非法利润,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毒品买卖双方通常不会相互举报犯罪。因而,在毒品犯罪中缺少普通犯罪意义上的被害人。缺少被害人陈述,是毒品犯罪案件证据中的一个重要特点。 2、缺少证人证言 在普通刑事犯罪中,通常都会有证人证言。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证人是当事人之外知道案情的第三人,证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在通常情况下证人证言的客观性较强,对查明案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苏高法【2011】175号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 为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惩处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毒品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关于毒品种类、数量的认定问题 第一条毒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最新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列入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中明确管制的其他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上述毒品品种包括其盐和制剂。 毒品名称的认定应当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及相关国际公约为依据进行规范表述。 第二条认定毒品的数量应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并以克或千克为计量单位,不以纯度折算;但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对查获的毒品进行含量鉴定。 第三条涉案毒品系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可以参照《非法药物折算表》将涉案毒品折算成海洛因后,依照《刑法》的规定适用刑罚。 第四条涉案毒品为不同种类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累计后依照《刑法》的规定适用刑罚。在裁判文书中只客观表述涉案不同种类毒品的数量。如果数量累计后应当跨刑阶适用刑罚的,可以在法律文书中综述认定为“数量大”、“数量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第五条在毒品灭失情况下,仅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且又翻供的,不应仅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定案。只有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与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者与毒品交易另一方的供述相互印证,并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才能定案。此种情况下认定毒品数量应当坚持“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对案件所涉毒品数量的大部分系依言词证据认定,查获毒品的数量与判处死刑的标准差距较大的,判处死刑应特别慎重。 第六条办理“麻古”、“摇头丸”等颗粒类毒品已灭失的案件,可在认定相关毒品粒数的前提下,结合本案查获的同类毒品的重量,依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推算出涉案毒品的重量;如本案未查获同类毒品,可结合本地区近一年来查获的同类毒品的重量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推算出涉案毒品的重量。对已灭失的涉案“麻古”“摇头丸”等颗粒类毒品的成分、含量,可结合本案查获的同类毒品的成分、含量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予以认定;如本案未查获同类毒品,可结合本地区近,一年来查获的同类毒品的主要成分、含量依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予以认定。 第七条对于以贩养吸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购买毒品的数量与查获的及已经贩卖的毒品数量问存在较大数量差的,依照购买毒品的数量认定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时可以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理的吸食量酌情从轻处罚。 购买毒品的数量与查获的及已经贩卖的毒品数量间,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理的吸食量后,不存在较大数量差的,依照查获的数量和已经贩卖的数量认定贩卖毒品的数量。 购买毒品的数量刚达到“数量大”、“数量较大”、“情节严重”起点,依照查获的和已经贩卖的毒品数量认定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时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二、关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问题 第八条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一千克以上或其他数量相当的毒品,又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或者酌定情节不足以从轻处罚的,可以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一个案件中拟判处2名以上被告人死刑的,应当有特别充分的理由。 第九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其他数量相当的毒品,

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右玉紫玉大酒店项目 会议纪要 会议主题:右玉紫玉大酒店工地安全例会会议 会议主持:韩建军 会议时刻:2013年4月2日晚19:00-20:00 会议地点:项目部会议室 参会人员:项目部全体治理人员 会议记录:郑文栋 会议内容: 1、 A座十七层砌砖要求:砌一半高度(2m)开始浇筑构造柱,随后接着往上砌筑。外墙斜插砖用木楔挤死,外墙构造柱第一时刻内浇筑,防止被风吹倒伤人。 2、A、B座之间裙楼东北角二层楼梯工人砌砖时,随意拆除楼梯防护,下一步要加大处罚力度,确保安全。个不抹灰工人存在不戴安全帽现象。 3、水泥袋开膛破肚现象屡禁不止,下一步要加大处罚力度。 4、安全通道口的安全宣传牌制作好。 5、A、B座电梯门存在破损现象,尽快修复。 6、屋顶女儿墙砼压顶上方严禁摆放杂物,防止被风吹落伤人。

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紫玉大酒店项目部 2013年4月2日 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右玉紫玉大酒店项目 会议纪要 会议主题:右玉紫玉大酒店工地安全例会会议 会议主持:韩建军 会议时刻:2013年4月9日晚19:00-20:00 会议地点:项目部会议室 参会人员:高永平郑文栋谢利军柳嘉栗恒鑫武靖赵飞 会议记录:郑文栋 会议内容: 1、每月10号、20号甲方将组织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综合大检查。 2、A座钢筋加工棚下钢筋加工机械用加气块垫置当操作台,谢利军负责点清数目,扣除相应的材料费。 3、由于右玉风大,两天内A、B座所有外墙的构造柱全部浇筑完。 4、信息化各口做好与工程的同步工作。安全交底及时跟进下发、收集,做好配合工作,不要阻碍信息化的输入。 5、所有公司、分公司的安全检查单回复后,要与相关人员及时电话沟

重点项目会议纪要 重点项目的建设当然是需要谨慎再谨慎了。下文是重点项目会议纪要,欢迎阅读! 重点项目会议纪要一 5月15日,大岳公司在公司一楼会议室组织召开项目建设工作推进会,积极落实5·13省交通运输厅厅长刘明欣调研岳阳高速公路建设的指示精神,部署重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现纪要如下: 一、会议部署了两项重点任务:一是新开联络线项目20XX 年春运前(20XX年1月23日前后)通车;二是大岳项目大界—金屋互通段20XX年月31日前通车。会议认为,当前京港澳高速岳阳段拥堵十分严重,此两段建成通车对于缓解春运和节假日期间的交通压力,提升交通运输形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将通车目标当作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对待,加快推进,确保圆满高效完成。 二、会议研究分析了该两段提前通车可能带来的风险和问题。一是路基沉降,重点防范区域为新开联络线接京港澳高速的地段;二是质量下降,使用寿命达不到设计年限;三是出现早期破环。会议强调,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加大科学管理力度,确保质量安全,有效降低前二类风险和杜绝第三类风险出现。 三、会议明确了以下具体工作:对于新开联络线项目,一

是5月底完成交地,同时加快跟踪推进国土报批手续;二是科学做好跨京港澳的桥梁施工,力争短时间内完成,保证京港澳有序通行。对于大岳项目大界—金屋互通段,一是重点解决路面1标拌合场的拌合与摊铺能力;二是科学做好金屋互通跨京港澳的桥梁施工;三是由公司合约部部长戴亚辉、房建办负责人张小林负责与省厅、局衔接,加快推进房建招标工作;四是加快解决路面1标长源服务区用电专线接入工作;五是明确时间节点攻克一些协调问题,5月20日前完成金屋互通迁坟、5月30日前保证089县道桩基施工正常进行、5月30日前保证主线收费站6万方土方可填筑施工;六是加大交叉施工管理力度,确保施工过程"零干扰"。 四、会议研究成立了保通车工作小组。公司经理袁江雅担任组长,张献忠、袁海清、石华堂、陈鉴光、陶可、曾庆虎、易立新任副组长,由袁海清、曾庆虎负责新开联络线项目通车工作,石华堂、陶可负责大岳项目大界—金屋互通段通车工作。各相关参建单位经理、监理处处长、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任小组成员。会议要求,土建5标、路面1标、新开联络线项目中标单位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于5月20日前将机构设立、责任分工、工作安排等情况报大岳公司。 会议指出,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迅速落实,确保圆满高效完成两项通车任务。一是要科学组织。要结合自身单位和项目实际,充分预见和克服天气等不可抗拒因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提高毒品犯罪案件证据质量,依法、公正、规范地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诉讼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确保案件质量。 第二条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上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下领导和监督指导,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侦查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全面、客观收集证据,检察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审查、核实证据,审判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认定、采信证据。 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和省法院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加强联系沟通,积极协调解决毒品犯罪案件办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相关意见和措施。第四条应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应由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加盖户籍专用章,必要时应通过同案犯、家属、村委会、社区(街道)或者其所在单位人员辨认等方式加以确认。 第五条应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前科犯罪,是否构成累犯、毒品再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累犯、毒品再犯的证据材料应当包括前罪的生效裁判文书、释放证明等材料;材料不全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提供。 如果前科犯罪涉及剥夺政治权利,而释放证明中未注明剥夺政治权利是否变动的,必要时侦查机关应调取刑罚执行机关相关证据,证明是否存在减免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 对于经审查没有前科犯罪的,应当将《前科犯罪情况查询表》等相关材料附卷,并加盖办案单位的印章,由办案人员签名,不能仅以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作为依据。

众所周知,毒品是人类的公敌。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前沿的广东,近年来更是不断受到国际和国内毒潮的冲击,毒品犯罪形势较为严峻。虽然经过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加强了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亦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但是由于毒品犯罪手法的不断翻新,案情复杂多变,以及有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尚存在一些难点、疑点,给有关部门开展打击毒品犯罪工作带来了一些消极的影响。笔者尝试从缉私警察侦办毒品走私犯罪案件的角度,对当前毒品走私犯罪案件的特点,以及预审工作的相关对策作一个粗浅的探讨。 一、近期广东毒品案件概况及特点分析 (一)广东毒品走私形势依然严峻。据统计,2004年,广东海关共立案侦办走私毒品案件45起,抓获涉案人员75人,查获毒品约577千克。其中走私进境案件24起,走私出境案件21起。案发地相对集中,主要是广州、深圳和拱北关区。今年以来在广东海关继续保持反走私高压态势下,查获的毒品走私案件数量增长较快,1-7月共立案侦办走私毒品犯罪案件45起,抓获涉案人员67人,查获各类毒品合计万公斤,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了%、24%和%,走私毒品情况依然严峻。 (二)广东毒品走私主要特点分析。1. 涉案毒品品种齐全,案发地相对集中且以进境为主。在今年以来查获的涉案毒品中,海洛因、大麻、MDMA、可卡因、美沙酮、氯氨酮、咪达唑仑、咖啡因、吗啡、蓝精灵等均有查获,走私品种齐全,且案发地较为集中,主要是广州关区的新白云机场、深圳关区的罗湖口岸和拱北关区的行监处旅检现场。其中广州关区6起,查获走私毒品约千克;深圳关区19起,约千克;拱北关区5起,约千克。在1-4月查获的30起案件中,走私进境案件20起,查获毒品约千克,分别占立案数和查获数的%和%。 2. 走私渠道主要发生在海关旅检行邮渠道,走私方式主要是行李和人身藏匿。今年1-5月,广东海关旅检行邮移送案件27起,占立案数的90%,显示海关行邮渠道依然是走私毒品的高发区。走私方式主要是通过行李夹层藏匿、咖啡袋藏匿、茶叶袋藏匿、在挖空的书籍内藏匿、人身藏匿以及人体藏匿等方式实施。 3.氯胺酮仍然是今年走私毒品的重点。查获的毒品中,尤以氯胺酮数量最多,今年1-5月,省内海关共侦办走私氯胺酮案件13起,查获该类毒品约千克,分别占同期省内海关立走私毒品案件数和查获量的%和%,在广州关区已查获的6起案件中,走私毒品全为氯胺酮,个案数量均过千克。此外,据香港海关反映,截止5月28日,香港海关已查获走私氯胺酮案件13起,缴获氯胺酮约千克。氯胺酮走私猖獗,显示其仍然是今年走私毒品的主要品种。据分析,这是由于近年来在一些歌厅、舞厅等娱乐场所出现了氯胺酮的滥用现象,并有取代冰毒、海洛因等毒品消费的趋势,导致国内对毒品氯胺酮的需求剧增。目前该毒品的最终消费地主要是我国经济较发达的大城市,从近期查获的案件来看,主要来源于马来西亚。 4.走私手法更为多样,走私线路出现转移迹象。毒品走私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挖空心思翻新

毒品犯罪的证据审查 宓小平(省高院刑二庭庭长) 当前我省毒品犯罪继续呈蔓延发展趋势,毒品种类不断增加,由常见的鸦片、海洛因、吗啡、杜冷丁、大麻等毒品到新出现的K粉、摇头丸、麻姑等。且犯罪分子手段越来越狡诈、反侦察意识越来越强,因而毒品犯罪案件查处的难度也越来越大,证据把握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因此,有关毒品犯罪中的证据审查问题,成为我们公诉工作中值得探讨的一项重要课题。 下面我就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就几个重要的问题谈谈自己的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一、毒品数量的认定问题 毒品的数量对适用刑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刑法典第347条前三款就是根据三个数量档次,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量刑幅度,最高法2000年下发的《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法条没有涉及到的毒品如苯丙胺类毒品、大麻油、大麻脂、大麻叶及大麻烟、可卡因、吗啡、杜冷丁、盐酸二氢埃托啡、咖啡因、罂粟壳在何种情况下属于“其他毒品数量大”、“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做了相应的解释。 根据法条和《解释》,可以看出毒品犯罪数量对毒品犯罪的量刑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准确认定毒品交易的数量,对于打击犯罪有着重要意义。 1、对于现场抓获的贩卖毒品交易的数量,包括已交易的毒品量以及

贩卖人随身携带的毒品量。在现场抓获的毒贩,其主观上不仅有贩卖的故意,而且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对于已交易的、正准备交易的均应计入贩卖的数量中。如果有确实的证据证明为了自己吸食而随身携带的,可不认定贩毒,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超过10克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2、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0年4月4日)。实践中有许多毒品犯罪分子既吸食毒品,又贩卖毒品,以贩养吸,在贩卖毒品后留有一定数量毒品并有证据证明确实是为自己吸食毒品而留下的,不会再将该部分毒品贩卖的,对该部分毒品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与贩卖毒品罪实行并罚。如:X某系吸毒人员,现场贩卖海洛因时被抓获,当场收缴海洛因5.5克,之后在其家中收缴海洛因10克,X某说是为自己近期吸食留用的。经查,剩下的10克海洛因确为自己吸食而留用,在被抓前已有数人购买而被他拒绝。应以贩卖毒品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对X某依法定性。 3、毒品客观状态已不复存在或者无法查清的,按贩卖毒品交易双方均认可的数量来认定。被告人供述的毒品数量与其他购毒人的供述的毒品交易量一致,则以二人均供认的数量来定罪量刑。 4、对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但只查明其贩卖了其中一部分,其余部分已由被告人吸食的,应当按已查明的销售数额确定其贩毒的数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毒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法律问题的答复》法函[1995]140号)。

从数据里看全国毒品犯罪案件形势 大数据时代,我们享受着巨量信息带来的便利,却也在这些信息的压迫下感到怅然若失,仓惶无措。每年6·26都会披露一大波毒品犯罪的相关数据。作为法律人,特别是一线的公检法及律师同行对这些数据都具备一定的敏感度,如何从这些数据中汲取有用的信息呢?下面让我们切入正题: 一、毒品犯罪案件持续大幅增长,五年一番,三年两番;毒品犯罪在刑事犯罪中跃居第二位 图一

图二:2014年刑事一审收案排前15位的罪名 从图一数据显示,全国法院刑事一审案件收案总量变化并不大,但毒品犯罪案件却持续大幅增长。2008年,全国法院新收毒品犯罪案件43947件,在同年的768130件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为5%;2014年新收毒品案件增长为10.7万左右,在同年的104万的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近一层。2011年,全国法院新收各类毒品犯罪案件69754件,比2006年的34350件增长了1.03倍,五年翻了一番。到2014年,这个数据增长至10700件,比2011年增长近2倍,三年翻了两番。再看这两个时期的的刑事一审案件排名情况,毒品犯罪的排名迅速上升,目前已排名第二位。短短几年时间,毒品犯罪案件增长速度令人咋舌。 另外,据中国法院网数据统计显示:2010年至2014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各类毒品犯罪案件406777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8.88%;年均增长率达15.88%,高出全部刑事案件增长率8.85个百分点,其中2014年审结106803件,比2010年增长80.31%。2015年1月至5月,全国法院共新收毒品案件59616件,审结50123件,同比分别上升36.23%和32.70%。 二、毒品犯罪各类罪名变化明显,容留他人吸毒等类毒品犯罪成倍增长 图三

试论当前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本文以华阴市人民检察院近四年来受理的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毒品犯罪案件为例,分析了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与成因,并提出了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三大机制建设对策:建立涉毒案件综合办理机制;建立涉毒案件综合档案和信息综合管理分析机制;对毒品案件实行公检法等业务部门协调配合机制。 标签:华阴市;毒品犯罪;成因;对策 当前毒品犯罪是社会危害性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它不仅对人们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损害,而且往往引发抢劫、盗窃、诈骗、杀人等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给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构成巨大威胁。本文以华阴市人民检察院近四年以来受理的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毒品犯罪案件为例,对当前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其进行分析归纳,并结合自身工作提出了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三大机制建设。 一、当前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 2011年至2014年,华阴市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毒品犯罪案件共计35件46人,批捕35件46人,法院分别作出有罪判决,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六年不等。这些涉毒案件犯罪罪名相对集中,主要是贩卖、运输毒品罪。且贩毒上线90%左右在逃,不法分子在高额利益的诱惑驱动下,置国家法律和禁毒高压政策于不顾,铤而走险,不惜以身试法,导致毒品犯罪案件及犯罪人数始终在高位运行,且有逐年大幅增长的趋势。可以说,华阴市禁毒斗争形势十分严峻、任务艰巨。具体呈现以下特点: 1、毒品犯罪区域相对集中 随着农村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毒品犯罪活动集中在华阴市五方乡大城、杨城村及桃下等农村居住区。作案地点,多集中在出租房和市内一些中低档的宾馆。犯罪分子利用此类地区人员成份复杂,人员流动量大,公安机关及社区治安力量相对薄弱,管理不完善,伺机作案。通过对2011年至今的毒品犯罪案件统计,在这类地区发生的案件占总案件的80%以上。 2、潼关等周边县已成为本地毒品的主要流入地 自2011年以来,华阴市院受理的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中,大多数毒品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均是从潼关等相邻县购入毒品。从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中反映出,在潼关专门有贩卖毒品的窝点,至今未被查获。贩卖行为猖獗。其毒品主要成份为海洛因。有一大批人员从事着为华阴毒贩及潼关毒贩之间毒品的中介工作,从中提成赚取高额介绍费。 3、毒品犯罪成员有向青年及女性蔓延的趋势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接受贵院指定,指派我们作为彭某、王某超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被告人王某超一审的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本案卷宗材料以及今天的庭审情况,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第一、对被告人王某超认定的犯罪事实,应当以其参与贩买的毒品(?K 粉?500元净重2.65g和?摇头丸?2粒净重0.59g)定罪量刑。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王某超的行为是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彭某贩卖的甲基苯丙胺9.54g,属于情节严重。在庭审中,被告人彭某承认从其身上缴获尚未贩卖的毒品,在贩卖时被告人王某超不知情,因此该9.54克甲基苯丙胺属于被告人彭某的个人犯罪。同时,从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可以看出,被告人王某超在其参与贩卖?K粉?500元净重2.65g和?摇头丸?2粒净重0.59g的毒品的犯罪行为时,也不知道被告人彭某身上还带有其他毒品。本辩护人再次强调请求法院应当以被告人王某超本人参与贩卖的毒品(即2.65克K粉和0.59克摇头丸)定罪量刑。 第二、被告人王某超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的第二部分第(三)个问题,关于毒品案件中特情引诱犯罪问题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有时存在被使用的特情未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在介入侦破案件中有对他人进行实施毒品犯罪的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情况。‘犯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对具有此种情况的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受特情间接引诱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本案被告人王某超是在受特情间接引诱的情况下而实施毒品犯罪,应当从轻处罚。

2014年第二季度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纪要主题:2014第二季度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时间:2014年7月4日 会议地点:会议室 主持人: 参加人员:公司总经理、生产厂长、总经理助理、人力行政部经理、质检部经理、售服经理、车间主任及专、兼职安全员。 内容: 2014年7月4日上午,公司召开第二季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经办领导、安全主管、各部门车间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会议主要听取了公司第二季度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第三季度安全工作安排的汇报。听取了第二季度日常安全巡查发现并纠正的不安全行为,会议就抓好第三季度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强调和部署。 会议认为,在公司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公司4-6月实现了安全生产,由于前期安全准备工作比较到位,安全工作取得较大成效,但切不可掉以轻心,各单位要继续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促进公司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发展。 会议指出,当前已进入雨季,天气变化频繁,暴雨天气逐渐增多,各单位领导务必要克服麻痹思想,充分认识防汛.防台工作的重要性,要制定周密的防范措施,提前做好各项防范准备工作,要把防汛、防台工作落到实处。 会议强调,各单位要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安全隐患,要不折不扣地落实整改。要结合各单位的实际,对重点区域、关键环节加大排查治理力度,确保隐患整改治理到位。 会议就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目前已进入雨季,各单位要认真抓好汛期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要有针对性地进行防汛预案的演练,其他单位要结合雨季特点,提前做好应急应对措施。

有限公司安委会2014年X月X日 个人工作业务总结 本人于2009年7月进入新疆中正鑫磊地矿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前身为“西安中正矿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测量技术工作,至今已有三年。 在这宝贵的三年时间里,我边工作、边学习测绘相专业书籍,遇到不懂得问题积极的请教工程师们,在他们耐心的教授和指导下,我的专业知识水平得到了很到的提高,并在实地测量工作中加以运用、总结,不断的提高自己的专业技术水平。同时积极的参与技术培训学习,加速自身知识的不断更新和自身素质的提高。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测绘技术人员。 在这三年中,在公司各领导及同事的帮助带领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行为规范,努力做好本职工作,认真完成了领导所交给的各项工作,在思想觉悟及工作能力方面有了很大的提高。 在思想上积极向上,能够认真贯彻党的基本方针政策,积极学习政治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积极主动学习专业知识,工作态度端正,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在工作态度方面,勤奋敬业,热爱本职工作,能够正确认真的对待每一项工作,能够主动寻找自己的不足并及时学习补充,始终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 在公司领导的关怀以及同事们的支持和帮助下,我迅速的完成了职业角色的转变。 一、回顾这四年来的职业生涯,我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参与了新疆库车县新疆库车县胡同布拉克石灰岩矿的野外测绘和放线工作、点之记的编写工作、1:2000地形地质图修测、1:1000勘探剖面测量、测绘内业资料的编写工作,提交成果《新疆库车县胡同布拉克石灰岩矿普查报告》已通过评审。

项目建设推进会议纪要 怎么写?下文是,欢迎阅读! 20XX年11月12日,镇党委书记汤礼华到镇重点项目工地现场进行调研,并在镇政府四楼会议室主持召开园区重点项目协调推进会。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翟建民,副镇长孙再存、徐美玲、吴根发,林业站、国土所、规划分局、园区办及长胜村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了 调研及会议。会议就下一步明确责任,实行领导牵头负责制,推进重点项目建设进行了认 真讨论研究,形成了一致意见。纪要如下: 一、南京数控机床项目 该项目由武装部长王朝虎牵头负责,张春龙参与。现阶段由于王朝虎外出开展征兵政审,项目暂时由副镇长孙再存负责推进。 该项目一期100亩土地剩余征地一周内完成。100亩土地平整本月底前完成。请国土所、林业站将土地报批、林地报批、未利用地报批作为重点工作安排落实。 二、园区服务中心项目 该项目由副镇长吴根发牵头负责。 园区服务中心两条道路建设争取本周内完成。园区服务中心规划设计三天内完成。请 国土所、林业站将土地报批、林地报批、未利用地报批作为重点工作安排落实。要求本周 内完成资料组卷上报。 三、流体产业园项目 该项目由副镇长徐美玲牵头负责,副镇长孙再存全力协助。 要求该项目地块林木砍伐三天内完成。该项目道路征地本周内完成。道路设计方案、 土地平整方案本月底前完成。督促方作胜本月底前完成流体产业园规划设计。争取元月20日前完成道路及土地平整建设,3月份项目动工。 四、电镀中心项目 该项目由副镇长孙再存牵头负责。 该项目土地平整设计方案、红线图本周内完成,并做好该地块三家企业德恒、混凝土、电镀的土地划分。陈超书记对七星河二期治理方案进行适时调整,取土方案根据电镀中心 土地红线图及取土标高进行落实。 五、亚太沃德项目 该项目由副镇长孙再存负责。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e017739350.html, 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特点 【毒品犯罪的特点】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特点 1、犯罪主体的职业结构、学历结构、性别结构、年龄结构都各有特点 从已生效的268件327人毒品案件中,可以看出犯罪人员职业结构仍以无业人员为主,无业人员为202人,占61.8%。学历层次普遍偏低,以初中及以下文化为主,初中文化205人,小学、文盲或半文盲96人,两者占92%。受金融危机快速蔓延和经济增长速度放缓的影响,加上一些外来人员好逸恶劳、游手好闲,更是因为贪图毒品犯罪的高额利润,外来务工人员(指具有相对固定工作的外来人员)贩毒数量急剧上升,人数达71人,占21.7%,同比上升近10个百分点。犯罪分子呈现明显区域特点,以四川、贵州、江西、湖北为主,其中四川、贵州两地为188人,占57.5%。浙江省内74人,占22.6%,其中瑞安本地34人,占10.4%(详见图三)。 从犯罪人员年龄结构来看,以中、青年为主,占88.17%,未成

年贩毒也不少。生效判决中,未成年犯52人,占15.9%。从犯罪人员性别结构来看,毒品犯罪中女性犯罪已不容忽视,女性逐渐由毒品犯罪的受害者变成实施者。生效判决中,女性19人,占6.98%,高于全部犯罪案件女性比例的3.4%。 2、毒品种类不断翻新,呈现多样化趋势,但仍以海洛因为主 新型毒品隐蔽性强、携带方便、易服食,更便于小量贩售,给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带来了困难,而且较高的科技含量对侦查机关也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原来人们所熟知的毒品主要有鸦片、海洛因,但近年来,在法院审理的各类毒品案件中又涉及到许多其他类型的毒品,如:大麻、冰毒(甲基苯丙胺)、K粉(氯胺酮)、麻古、摇头丸、甲基苯丙暗胺、三唑仑、吗啡等应有尽有,但海洛因仍占据“大壁江山”。 图四:生效判决案件中毒品种类分析 海洛因冰毒(甲基苯丙胺)K粉(氯胺酮)其他合计 不满10克10克以上不满50克50克以上不满10克10克以上不满50克50克以上不满10克10克以上不满50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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