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北京市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工作章程

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工作章程为保护生物医学研究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规范我院医学伦理委员会的组织和运行,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规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体系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1.目的:本办法适用于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以及强化对药物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伦理管理,保证临床试验符合科学和伦理要求。
2.适用范围:在第一人民医院进行的药物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
3.适用人群:伦理委员会成员、本院参与试验人员、申办者4.内容:4.1总则4.1.1为确保药物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第一人民医院组建成立伦理委员会,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4.1.2院长办公室作为伦理委员会的主管部门,向伦理委员会提供独立办公室,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
4.1.3凡在本院开展的药物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其研究者条件、试验方案和知情同意书等均须取得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签署批准意见后方可实施。
4.2组织与管理4.2.1院长办公室推荐产生伦理委员会委员。
伦理委员会委员由多学科背景人员组成,共计十五人,包括:医药专业人员、非医药专业人员、法律专家,院外人员。
4.2.2伦理委员会设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由伦理委员会选举产生;4.2.3伦理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届满可根据工作需要继续聘任。
伦理委员会委员的聘任和解聘均由院长办公室以正式文件公布。
辞职、免职委员的空缺由院长办公室任命新委员继任。
4.2.4伦理委员会设伦理秘书1名,负责受理伦理审查项目、安排会议日程、会议记录、决议通告、档案管理及其他日常工作。
4.2.5伦理委员会根据所审查试验项目的需要,可聘请独立顾问。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北京市卫生健康科教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北京市卫生健康科教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北京市卫生健康科教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中医局、市医管中心,各三级医院,各直属单位:根据2022年国家和本市卫生健康科教工作总体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2022年北京市卫生健康科教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3月18日2022年北京市卫生健康科教工作要点2022年北京市卫生健康科教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两区”建设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卫生健康科教工作和北京市卫生健康工作总体要求,以能力建设为主线,以质量提升为核心,全面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健全生物安全保障体系,从创新发展和落地见效两方面持续推动,为首都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科技和人才支撑。
一、切实推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科研项目见成效开展联合攻关公共卫生项目研究效果评价。
对新冠病毒应急检测、呼吸道传染病监测预警和分子溯源、防护用品和消毒产品、实验室生物安全智能监管、基于5G急救信息平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血液保障以及平战结合疫情防控应急保障策略等联合攻关公共卫生项目进行研究效果评价、成果汇总分析和应用前景预判。
二、全面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一)加强临床研究能力建设启动第三批研究型病房示范建设项目,支持首都医科大学建设研究型医院。
完善研究型病房评估指标体系,组织开展建设评估,制定研究型医院及研究型病房改革方案。
以专病为试点,建设临床研究标准数据元地方标准,在部分专病逐步推进标准合同模板,提高临床研究服务效率和质量。
伦理委员会工作制度与工作职责

常平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工作制度与工作职责一、医学伦理委员会以维护临床医学研究和活动参与者的尊严、权益、安全和福利为宗旨,对临床医学研究和活动的伦理问题进行独立的评审,并对已经得到同意并且正在进行的上述活动进行追踪。
二、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工作原则和程序遵守世界医学会《赫尔辛基宣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2010年),《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2014年),《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年)等的指导,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
三、医学伦理委员会成员由医院直接任命,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总委员人数为单数。
委员会其组成应包括临床医学、护理学、药学、非医学专业、法律工作者等相关专业人员,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
四、委员会的组成和一切活动不应受临床试验组织和实施者的干扰或影响。
其成员与所审项目有利益上的冲突的应该回避。
五、伦理委员会对医院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涉人的临床研究和应用新药物临床试验、动物实验研究等涉及伦理问题进行审核。
六、有资格的研究人员或临床人员在项目开展前,向对口的职能部门提出申请,新技术新项目对口部门为医务科,涉人的临床研究和应用新药物临床试验、动物实验研究等科研项目对口部门为科教科,医务科及科教科收集齐项目后,向委员会提出伦理学审核申请。
七、伦理委员会收到医务科及科教科的申请后,安排开会讨论审查。
与会委员讨论后,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形成意见。
伦理委员会的意见可以是:(1)同意;(2)作必要修改后同意;(3)作必要修改后重审;(4)不同意;(5)终止或暂停已批准的项目。
八、伦理委员会的所有会议及其决议均应有书面记录,并移交医院档案室保存。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成立甘肃省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成立甘肃省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专家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12.12•【字号】甘卫医管函[2012]737号•【施行日期】2012.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卫生厅关于成立甘肃省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专家委员会的通知(甘卫医管函〔2012〕737号)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各医疗机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为加强活体器官移植管理工作,保障活体器官捐献人和接受人的生命安全,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活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管理文书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2〕124号)要求,省卫生厅决定成立省级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专家委员会(名单见附件1),聘请郭琦等7位专家为甘肃省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专家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二年。
附件:1.甘肃省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专家委员会委员名单2.甘肃省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专家委员会工作章程甘肃省卫生厅2012年12月12日附件1附件2甘肃省省级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专家委员会工作章程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卫生部《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省级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专家委员会)是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的对医疗机构活体器官移植申请进行审查和复核的机构,负责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对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条省级专家委员会由7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兼任),委员4 人。
由医学、法学、伦理、公共卫生专业副高以上职称和有律师执业资质者担任。
委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二年。
第四条省级专家委员会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活体器官移植相关材料审查以下内容:(一)审查活体器官捐献人和接受人关系的合法性;(二)审查捐献是否符合医学和伦理学原则;(三)对实施活体器官移植手术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四)对医疗机构人体器官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进行复核;(五)确定手术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成立山东省卫生厅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的通知-鲁卫科教国合发[201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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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成立山东省卫生厅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成立山东省卫生厅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的通知(鲁卫科教国合发〔2010〕11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及附院,省医科院及所属单位:为规范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和相关技术应用,加强医学科研伦理审查体系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伦理监督对卫生科技发展的保障作用,根据卫生部《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卫办科教发〔2007〕17号)要求,我厅决定成立山东省卫生厅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名单见附件)。
专家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省卫生厅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处。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在省卫生厅领导下,对重大伦理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政策咨询意见;对重大科研项目进行伦理审查;对全省医学相关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开展相关伦理研究与培训。
附件:山东省卫生厅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附件:山东省卫生厅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主任委员陈晓阳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教授人文医学副主任委员王辉山东省卫生厅科教国合处处长卫生管理委员(以姓氏笔画为序)王欣山东省立医院教授血液科王玉林山东省立医院教授儿科孔北华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教授妇科齐元富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教授肿瘤内科孙晓筠山东省卫生厅科教国合处副处长科研管理刘奇迹山东大学医学院教授医学遗传学刘典恩潍坊医学院教授医学哲学李胜山东省医学科学院研究员肝胆外科张岫美山东大学医学院教授药理学陈子江山东省立医院教授辅助生殖技术姜国胜山东省医学科学院研究员免疫学徐爱强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预防医学曹永福山东大学医学院副教授医学伦理学傅茂笋山东大学副教授儿少卫生与妇幼保健舒德峰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副主任医师卫生法学潘芳山东大学医学院教授医学心理学滕木俭山东省千佛山医院教授器官移植——结束——。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1号《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已于2016年9月30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6年10月12日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尊重和保护受试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包括以下活动:(一)采用现代物理学、化学、生物学、中医药学和心理学等方法对人的生理、心理行为、病理现象、疾病病因和发病机制,以及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进行研究的活动;(二)医学新技术或者医疗新产品在人体上进行试验研究的活动;(三)采用流行病学、社会学、心理学等方法收集、记录、使用、报告或者储存有关人的样本、医疗记录、行为等科学研究资料的活动。
第四条伦理审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研究中尊重受试者的自主意愿,同时遵守有益、不伤害以及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成立国家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中医药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成立国家中医药伦理专家委员会。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国家中医药伦理专家委员会(以下称国家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中的重大伦理问题进行研究,提供政策咨询意见,指导省级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的伦理审查相关工作。
省级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协助推动本行政区域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指导、检查、评估本行政区域从事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医疗卫生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工作,开展相关培训、咨询等工作。
关于成立医院必备委员会的通知
关于成立医院必备委员会的通知各科、组、室:
根据医院人事调整,经医院党支部和院务会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医院必备专业委员会成员,具体名单如下:
一、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
主任委员:朱永贵
副主任委员:蔡飞
委员:邹谋高王瑞元李发刚郭胤姚家博洪秀二、病案质量管理委员会
主任委员:朱永贵
副主任委员:邹谋高
委员:李发刚蔡飞郭胤郝晕友
三、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
主任委员:朱永贵
副主任委员:郭胤
委员:杨丽萍周琴蔡飞邹谋高郭丽
四、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主任委员:朱永贵
副主任委员:王瑞元邹谋高
委员:蔡飞周杨郭胤杨全军郭丽
五、输血管理委员会
主任委员:朱永贵
副主任委员:邹谋高
委员:蔡飞郭胤郝军友杨丽萍朱琳待刘梅六、设备管理委员会
主任委员:朱永贵
副主任委员:李发刚
委员:邹谋高郭胤郝军友洪秀蔡飞
七、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
主任委员:朱永贵
副主任委员:蔡飞
委员:邹谋高郭胤刘梅姚家博王瑞元八、医学伦理委员会
主任委员:朱永贵
副主任委员:李发刚
委员:邹谋高郭胤郝军友蔡飞王瑞元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主题词:成立通知报: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各科室、组
留存一份,共印20份。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2024年北京市肿瘤诊疗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2024年北京市肿瘤诊疗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21•【字号】•【施行日期】2022.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2024年北京市肿瘤诊疗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中医局、市医管中心,市卫生健康监督所,各相关市、区级质控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北京医师协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入推进健康中国、健康北京建设,进一步提升肿瘤诊疗质量水平,规范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2022-2024年北京市肿瘤诊疗质量提升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请市中医局、市医管中心按职责做好各有关医疗机构肿瘤诊疗质量提升行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请卫生监督部门做好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肿瘤诊疗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请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参照本《方案》,结合各区实际,于4月20日前制定印发本区工作方案,加强组织协调,对辖区内重点医疗机构、重点专业开展培训、考核、督导和检查。
请市、区两级相关专业质控中心积极发挥专业优势,按照《方案》要求,配合市、区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工作。
三、请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高度重视肿瘤诊疗质量提升行动工作,加强自查自纠,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及时补强医疗质量安全薄弱环节,推动此项工作常态化。
四、请市中医局、市医管中心、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和各市级质控中心及时总结肿瘤诊疗质量提升行动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于2022年8月30日、11月30日,2023年11月30日,2024年11月30日前将阶段性工作总结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市卫生健康委。
卫生部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6.27•【文号】卫科教发[2003]176号•【施行日期】2003.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卫生部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卫科教发[2003]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单位,部内有关司局:2001年2月20日,我部以第14号和第15号部长令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同年5月14日以卫科教发(2001)143号发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和《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
两个《办法》和《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实施以来,对促进和规范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保护人民群众健康,特别是保护妇女和后代的健康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是,随着国内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类精子库技术和生命伦理学的不断进步与发展,特别是从两年来在十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施情况看,《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局限性也逐步显现出来,需要及时进行适当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使其更符合技术发展的要求,并以此促进技术应用质量和水平的提高。
自2002年3月以来,我部多次组织有关专家,参考和借鉴先进国家的相应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结合我国实际,对原《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进行了修改。
为了保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能安全、有效地在我国全面实施,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修改稿在原有的基础上提高了应用相关技术的机构设置标准、技术实施人员的资质要求及技术操作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技术实施中的伦理原则。
医疗质量管理组织及架构
医疗质量管理组织及架构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无锡坤如玛丽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组织体系目录一、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1、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2、医疗安全委员会3、药事管理委员会4、护理管理委员会5、病案管理委员会6、医院感染委员会7、输血管理委员会8、医疗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9、伦理管理委员会二、医疗质控管理小组1、医疗质控小组2、急危重病人抢救小组3、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4、抗菌药物管理小组5、临床路径小组6、住院医师培训小组7、药品不良反应小组.8、辐射安全小组.9、实验生物小组10、医疗废物管理小组12、传染病防治管理领导小组13、预防保健工作小组14、医院医保管理领导小组15、医保工作自查自纠领导小组16、医院“社保卡实时结算领导小组”17、医院控烟工作领导小组18、药品质量控制管理小组19、临床医师抗菌药物使用权限的通知20、关于成立医院污水处理管理小组的通知无锡坤如玛丽医院质量管理组织架构图无锡坤如玛丽医院玛(医)办字【2016】011号关于成立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的通知各科室: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质量管理规定,切实强化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技术服务水平,保证医疗安全,经院办公会研究决定成立我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
一、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成员主任:李心华副主任:林美霞姚月珍邵少英刘学青成员:沈杏观周建国朱巧凤罗明会孔君黄燕燕郭传星续翠容周丹沈洁孙大均办公室设在医务科,由姚月珍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1)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在业务院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完成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对医院医疗质量进行综合评估。
2)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每季度开会一次,讨论和审定临床、医技中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达到持续改进的目的。
3)负责组织和实施医疗、护理、院感质量的检查、评价、考核、提出整改措施和反馈情况、检查落实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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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北京市医学伦
理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12.14
•【字号】
•【施行日期】2017.1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北京市医学伦理专家
委员会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为加强北京地区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管理工作,保护受试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卫生与健康科学研究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第11号令),我委决定成立北京市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
现将《北京市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名单》(附件)印发你单位。
北京市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负责协助推动北京地区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督导和评估医疗卫生机构伦理委员会工作,开展相关的培训、咨询和指导等工作。
附件:北京市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名单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2月14日
附件
北京市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