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18修正)
云南文化强省实施方案公示

云南文化强省实施方案公示一、背景介绍云南省位于中国西南边陲,是一个多民族、多文化的省份。
多年来,云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文化建设,不断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积极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努力提升云南文化软实力,为云南文化强省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目标定位云南文化强省建设的目标是:到2035年,云南省文化产业总规模力争达到5000亿元,文化产业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15%以上,文化产业成为云南省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水平明显提升,文化软实力持续增强,文化自信、文化自觉、文化自强取得显著成效。
三、实施方案1. 加大文化产业扶持力度,制定出台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支持文化企业创新发展,鼓励文化创意产品生产和推广,提升文化产业附加值。
2. 加强文化创意人才培养,设立专项奖学金、资助金,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投身文化产业,鼓励高校开设相关专业,推动文化创意人才培养。
3.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加大对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推动传统文化传承创新,举办各类文化传统节庆活动,提升云南传统文化影响力。
4. 加强文化产业国际合作,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推动云南文化产品“走出去”,拓展国际市场,提升云南文化产业国际竞争力。
5. 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建立健全文化市场准入机制,加强文化市场监管,打击侵权盗版行为,维护文化市场秩序。
四、保障措施1. 建立健全文化产业发展长效机制,加大对文化产业的政策支持力度,确保政策落地生根,推动文化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2. 加强文化产业统计监测,建立文化产业发展数据监测体系,及时掌握文化产业发展动态,为政策调整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 加强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对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
4. 加强文化产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文化产业人才培养力度,提高文化产业从业人员素质,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五、实施效果评估建立健全文化产业发展效果评估机制,对实施方案的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加以改进和完善,确保实施方案取得预期效果。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2018修正)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2018修正)【发文字号】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6.28【实施日期】2018.06.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1999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等十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定和变更,土地调查、登记和统计,土地规划、保护、利用和监督,土地征收或者征用、土地使用权交易、土地用途改变以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处理等,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行署)、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辖区及其乡(含镇,下同)、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乡的土地,实行垂直管理。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四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一)国家拨给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及部队使用的土地;(二)国家拨给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使用的土地;(三)未经确权的荒山、荒地、岛屿等土地。
2023年演出经纪人之演出市场政策与法律法规真题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演出经纪人之演出市场政策与法律法规真题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下面选项中哪个不属于十四个坚持内容?()A.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B.坚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C.坚持全面深化改革D.坚持新发展理念【答案】 B2、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
提交申请,该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内做出决定。
A.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20日B.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3日C.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10日D.演出所在地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5日【答案】 B3、以下不需要舞台专业岗位应设置岗位从业能力考核标准,按照从业能力持证上岗的是()。
A.舞台音响B.舞台系统C.舞台视频D.舞台通讯【答案】 B4、下列哪项不是当代中国文艺的崇高使命()。
A.举精神旗帜B.筑精神高地C.立精神支柱D.建精神家园【答案】 B5、在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未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A.民事责任B.刑事责任C.侵权责任D.行政责任【答案】 B6、全党同志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加强党性锻炼,不断提高(),把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职、为民造福作为根本政治担当,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A.思想觉悟和党性修养B.政治觉悟和党性修养C.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D.思想觉悟和政治能力【答案】 C7、十九大报告中提到,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其中关于新发展理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B.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开放C.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D.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答案】 D8、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激励中国共产党人不断前进的根本动力的是()。
A.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B.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C.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D.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思想【答案】 A9、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党的一切工作必须以()为最高标准。
文化执法局2018年工作要点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文化执法局2018年工作要点文化执法局2018年工作要点按照中央和省、市、区各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XX年全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的总体工作部署和市局“一个坚持、三个突破、两个确保”(即坚持文化执法“1711”基本工作思路,在解决文化市场管理领域热点难点问题上实现新突破,在实行部门联动执法上实现新突破,在队伍建设上实现新突破,确保文化安全,确保文化健康繁荣发展,为文化强市建设提供有力保障)要求,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抓好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文化市场管理水平,有效维护文化市场秩序,努力打造文化环保城区,为加快打造生态宜居幸福的胶州湾北岸新城做出积极贡献。
一、做好文化市场各领域监管,有效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一)深入开展“扫黄打非”斗争。
组织抓好日常监管,坚决查缴封堵违禁非法出版物及有害信息,全面扫除淫秽色情出版物及不良信息,大力查处侵权盗版出版物及网上侵权盗版行为,严厉整治非法报刊、非法网络报刊和非法报刊网站。
根据上级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组织开展相关专项行动10次以上,有效净化出版物市场。
(二)加强新闻出版监管和版权保护执法。
开展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专项行动,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
规范印刷复印行业管理,指导企业落实好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印刷复印企业电子台账。
以集贸市场、客运站等人流密集场所为重点监管区域,加强市场巡查,重点检查第 2 页共 8 页物流场所,查堵盗版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流通。
开展打击网络、计算机软件侵权盗版行为专项整治,加大对举报投诉的各类侵权盗版案件查处力度,通过打击企业使用盗版软件行为,推进企业正版软件使用率。
加强行政司法衔接,及时移交查处的大案要案,做好与司法机关的工作跟踪对接,通过司法惩处震慑不法分子,推动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18修正)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18修正)【发文字号】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6.28【实施日期】2018.06.2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11年8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热,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改善民生,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冬季采暖是本省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用事业。
本条例所称的热是具有不可选择性的公用服务性特殊商品。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2018修正)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2018修正)【发文字号】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6.28【实施日期】2018.06.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1995年8月23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8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11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6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从事森林资源的保护,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林业工作。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19•【字号】宣政办秘〔2018〕216号•【施行日期】2018.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宣政办秘〔2018〕2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宣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19日宣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有效释放场所登记资源,持续降低市场准入制度性交易成本,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65号)、《安徽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暂行规定》(皖工商企注字(2017)138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工商质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宣城市各级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第四条市场主体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以及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
市场主体经营场所是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
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是同一地点,也可以不在同一地点。
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和经营场所应当是固定场所。
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处住所,但可以登记多处经营场所。
第五条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规范。
2023年演出经纪人之演出市场政策与法律法规过关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演出经纪人之演出市场政策与法律法规过关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
A.带领人民创造美好生活B.解决人民最关心的问题C.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D.人民日益增长的生活需求【答案】 A2、临时搭建舞台、看台及专业设备安装施工过程,施工过程不包括()。
A.设计B.选址C.勘探D.拆装【答案】 B3、舞台机械()年以上应进行安全检测和必要的安全检修。
A.3B.5C.10D.15【答案】 B4、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不包括()A.营业性演出文书填写规范B.营业性演出人员行为规范C.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及备案证明文件印制规范D.营业性演出活动申报材料规范【答案】 C5、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A.10B.20C.30D.40【答案】 B6、以下不属于演出经纪机构在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时主体责任的是()A.对演出经纪内容进行审查,不举办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一十五条规定的演出项目B.重点加强演出节目把关及演职人员管理C.每个演出项目应当至少安排1名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具体承担协调联络等服务工作D.安排专人负责演出现场巡查,检查演出场所消防安全设施及舞台设备,排除安全隐患【答案】 D7、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建设,激励人们向上向善、孝老爱亲,忠于祖国、忠于人民。
A.家庭美德B.公共美德C.伦理道德D.邻里道德【答案】 A8、临时搭建舞台的安全防范对象主要针对()。
A.舞台台面B.观众席C.通道D.看台附属设施【答案】 A9、某公司发布引诱自杀的视频,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情节非常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违法所得()万元上的,并处违法所得()的罚款。
【2018-2019】演出经纪人员工作内容-推荐word版 (8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演出经纪人员工作内容篇一:《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为依法规范演出经纪活动,加强演出经纪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明确演出经纪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保障演出市场健康发展,文化部制定了《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文化部201X年12月5日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演出经纪活动,加强演出经纪人员管理,明确演出经纪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保障演出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演出经纪资格证书是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全国通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演出经纪人员,包括在演出经纪机构中从事演出组织、制作、营销,演出居间、代理、行纪,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活动的从业人员;在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个体演出经纪人。
第四条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有3名以上取得演出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个体演出经纪人在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第五条演出经纪人员在演出经纪活动中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文化部指导监督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组织实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工作。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演出经纪人员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演出经纪资格证书第七条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负责演出经纪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
(一)制定演出经纪资格证书考试大纲。
考试内容应当包括演出市场政策法规、演出市场基础知识、演出经纪实务以及从业规范、艺术基础理论。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4.03•【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施行日期】2018.04.0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7月24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4月3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旅游度假区规划、产业园区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旅游度假区规划和产业园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作为专篇(章),纳入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
应当编制村庄规划的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尊重自然格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严格控制城镇、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乡村开发边界。
除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燃气、油气、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建设用地不得突破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划定的开发边界。
本省已经编制的城乡规划与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按照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进行修改。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整体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突出热带海岛特色,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民族特色与传统风貌,并符合建设生态省和国际旅游岛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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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18修正)【发文字号】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29【实施日期】2018.1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4年6月2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四章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市场的建设和管理第五章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市场的建设与管理,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市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吸收借鉴国外优秀文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下列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等经营活动:(一)图书、报刊等出版物的经营;(二)电影、录音、录像、激光视(唱)盘制品的经营;(三)各类艺术演出,时装、健美表演及文化展览的经营;(四)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及台球、电子游戏和游乐场的经营;(五)绘画、书法、裱贴、雕塑等工艺制品及书稿、文印、摄影的经营;(六)国家允许经营的文物监管品的经营;(七)各种有偿的文化艺术培训;(八)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三条鼓励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积极参与文化市场的建设,开办国家允许的文化经营项目,进行文化经营活动。
鼓励引进资金和先进技术,加速文化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文化市场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摆在首位。
各项文化经营活动内容必须健康有益,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文化市场的领导,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文化发展的规律,培育和建设具有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市场,完善文化市场运行机制,促进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扶持农村文化市场的发展,加强农村文化建设,进一步丰富农村文化生活。
第六条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在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和文化经营活动中,贯彻执行本条例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举报、协助查处违法行为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成绩特别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记功,或者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对文化市场管理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检查监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文化市场的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文化市场的行政管理工作。
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文化市场发展规划;(三)办理有关经营许可证;(四)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五)检查、处理有关违反本条例的案件。
第十条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按照职能负责图书报刊、录音录像的出版和图书、报刊的发行,以及审查鉴定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能负责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发行和内容的审查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文化市场的治安管理,按照管理权限对淫秽制品进行鉴定和处理,取缔利用文化经营场所进行的卖淫、嫖娼、传播淫秽物品和赌博等行为,查处各种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取缔假冒伪劣产品,查处各种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的行为。
第十四条各级税务、卫生健康、民航、铁路、交通和邮政、海关等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做好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文化市场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文化执法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文化市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其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维持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检查和制止违法违章行为。
第十六条文化执法机构查获的违反本条例的案件,交由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所查获的实物和现金,必须随案件如数移交,不得截留。
第十七条文化市场的管理人员和文化执法人员,必须清正廉洁、严格执法。
不准从事文化经营活动,不准徇私舞弊、谋取私利,不准索取财物、收受贿赂,不准挪用、私分收缴物品和罚款,不准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不准对举报者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新闻单位、群众团体、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关心和支持当地文化市场的建设与发展,积极协助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加强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文化市场的建设和管理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逐步改善管理工作条件。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二十条申请开办文化经营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一)有相应的注册资金;(二)经营场所符合安全、卫生标准;(三)有相应的人员和设施。
第二十一条文化经营者必须遵章守法,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注重职业道德,坚持文明经营,开展优质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公平交易,平等竞争。
第二十二条在各项文化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买卖书报刊号、音像制品盒号、许可证、准映证和营业执照;(二)无证或者持伪证经营;(三)欺行霸市扰乱市场;(四)贩卖假冒伪劣产品,或者以次充好坑害消费者;(五)经营淫秽、反动、宣扬恐怖、凶杀和封建迷信制品及非法出版物;(六)利用文化经营场所进行色情服务和卖淫嫖娼;(七)利用文化经营活动或场所进行赌博;(八)损害市容市貌、阻碍交通和妨碍社会正常生活;(九)阻挠文化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第二十三条学校周围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不得妨碍和干扰教学秩序。
营业性电子游戏机、舞厅,一律不准向十六岁以下未成年人开放。
第二十四条各种图书、报刊、录音录像制品和激光视(唱)盘的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正常渠道进货,不得经营国家禁止的出版物。
第二十五条各级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必须建立评审制度,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对在文化市场上查获的图书、报刊和录音录像制品进行检查鉴定。
第二十六条文化经营者本着自愿的原则,经民政部门登记,可以成立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倡导诚信、守法经营,依法维护文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文化市场管理人员、文化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受国家法律保护。
文化市场管理人员、文化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必须持有统一制作的文化市场执法证件,无证件或不出示证件者,文化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参与文化市场的经营活动牟取私利。
第四章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市场的建设和管理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具体措施,积极培育和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和其他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市场,促进少数民族文化的繁荣发展,丰富各族人民的文化生活,为加速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加强图书馆、文化馆(站)、广播电视站等文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健全和充实图书发行、电影放映网络,加快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市场建设。
第三十一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市场建设,开展各种文化经营活动。
在少数民族地区开办文化经营项目,享受当地有关的优惠待遇。
第三十二条民族自治地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组织开展民间对外文化交流,加强同周边国家的民间文化交流与友好合作。
第三十三条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制定文化市场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五章处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警告;(二)责令停业整顿;(三)没收经营物品、设备和非法所得;(四)处以非法所得的一至五倍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没收的实物和现金及罚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违反版权和图书报刊管理规定的,由版权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违反录音、录像制作发行管理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文化市场管理人员、文化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文化市场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行政处罚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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