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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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共同追求法治梦想

摘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与发展是一个法治国家赖以存在的基础。我国建设现代化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制体系离不开法律职业的发展,这不仅仅包括传统的司法系统如法官检察官等的职业建设,也包括社会属性较高的律师等其他法律职业的更为完善体系化的职业建设,当然最重要的还是和谐的发挥他们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共同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同感,共同追求法治梦想。

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虽然具体的职业角色不同,但他们拥有共同的知识背景、法律信仰和价值目标,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何加强三者之间的沟通合作,共建积极和谐的法治服务平台一直是法治建设的努力方向。为了给律师和检察官的沟通提供渠道,广州很早的就开展的了案管工作,虽然广州市检察院的办公场所非常紧张,但他们还是把对着马路的最好的位置拿出几百平方米,建成了案管大厅。浙江高院也专门与律协签署《关于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的意见》,搭建沟通协作平台。

现在学界已经基本达成了共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与发展是一个法治国家赖以存在的基础。正如强世功所说,法律只有成为一门稳定的专业化的知识体系,才能独立于大众感知的道德和变动不居的政治意识形态获得自主性,只有具备与众不同的思维逻辑和法律技艺,才能掌握在法律共同体的手中。法律职业共同体是职业上、知识、职业符号以及伦理上的共同体,成员们拥有法律职业,共同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教育背景,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在服饰和法言法语方面也存在着共同点。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一大

成就,但是我国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中仍是属于起步阶段。

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同感,首先必须加强其在法律的核心职业中的绝对认同感,在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之间必须形成高度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同感,互相尊重和理解支持各自的业务工作,互相协调和交流各自的意见和建议,尽可能的搭建沟通协作以及监督平台,不仅在处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能做到互相配合、互相监督、高效且合法合理的解决纠纷,更能在队伍建设和法治理念和建设过程中相互学习帮助,交流促进,这样才能真正的共同融入法律职业这个大家庭里。其次更为重要的是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社会认同感。人民大众普遍对法律职业的认识存在两种偏差,一种认为法律职业体系并不存在,三家各自为政,存在着对立的关系,地位不同,方式不同,维护的是不同群体的利益,只不过都是披着法律的外衣。另一种则认为法律职业根本就是同一条船上的队友,即使分工不同,地位不同,但是同样是拿着法律的武器站在同一条战线上,即使是人民大众的对立面。因此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社会认同感,我们需要让大众清楚,我们是始终为秩序和正义操心的一个群体,我们是相互配合的群体,更是相互监督的群体,我们有同样的法律背景和知识,但更重要的是我们有共同的法律信仰和价值目标,我们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

法律职业共同体要想成为社会关系的有利调整者和社会发展的有利推进者,必须在坚持社会化、民间化的去向与方式的同时,把握作为共同体的自身个性和体制环境之间的和谐。

坚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社会化和民间化方向和方式,需要坚持法律的公共服务理念与法律服务进基层的具体做法。首先在我们被动的接受公众的法律服务要求时,需要化具体个体化的被动为全局体系化的主动,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公共服务职能建设过程中,主动的完善机构的服务功能设置:对于群众的主动,如法院针对立案者的各种文书模板和各种法治宣传册子的无偿提供,工作人员对于各种疑问的耐心解答等等;对于其他法律职业的主动,主动的积极的配合律师以及检察官的工作业务需求,高效的使之开展工作,人工的辅助加之智能的辅助系统,如电子机器查询系统的设置,网站服务职能的建设;律师行业的法律咨询服务更是需要律师们化被动为主动,主动全面的专业性的了解和掌握情况,主动提供完整准确的法律信息,法律网站的法律咨询服务更是加强律师社会化民间化的有效途径。其次我们在更为主动的送法律服务进基层工作中,必须充分发挥作为法律共同体的一体化完整服务,这是一项需要长期的实践规划和全面的理论体系支持的活动。无论是深入基层的法律工作者还是法律共同体的强大体系支持力量,都需要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所有的法律职业者们的倾心投入。短期的法律知识宣传和纠纷解决建议并不能真正的让基层群众真正的理解法律,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基础的宣传和实践的展示让他们知道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法律职业具有强大的社会属性,产生对于我们的社会认同感,更加的相信和正视法律职业。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需要深入基层,扎根于基层,充分履行法律人的社会职责。

把握作为共同体的自身个性和体制环境之间的和谐,更需要在法

律职业公共服务中平衡个体模式创新和国内具体法制环境之间寻求良好的契合点。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个体成员,都具备不同的法律体系地位和个性化的服务特点,在公共服务体系的大前提下,必须使个性化的成员功能在创新的模式中得到最大化的价值体现。我印象中的法律服务进基层一直坚持的方式是,向传递大家你们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我们能帮助你们什么,法律在某一方面能帮你们什么这种基础的知识,而忽略了对于具体的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的程序问题,造成了大家知法但不会用的现象,不仅没有将职业化的法律理念传递出去,更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大家对于法律流程的各种混乱。创新法律服务进基层的模式,具体形象化的法律宣传比原则性强烈的抽象知识传播更为妥当。法律讲座形式中融入各式法律小品以及模拟法庭流程的讲解更为生动,更为易于基层群众的接受。由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扮演着具备相当个性的不同地位,所以在法律服务基层宣传中也需要充分发挥个性化的功能,如对于同一法律问题的考虑可能会具有不同程度的偏向性,我们在具体服务过程中的法律咨询也需要区分对待,全面和谐。各种不同的法律职业在国内具体法制环境中具有特有的不同约束性和独立性,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过程中,保持在国内法制环境中的多方位协作大环境,更需要保持作为法律职业个体的自身特点,如法院的独立审判地位,检察院的严格监督作用,律师更需要强调规范性和社会性的结合。

我国建设现代化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制体系离不开各种不同法律职业的发展,向更为完整的法律职业体系化发展。在不断加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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