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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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条件

论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条件

论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条件汇报人:2023-12-20•引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与特点•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内在条件目录•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外在条件•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制度保障•结论与展望目录01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职业逐渐从其他行业中独立出来,形成了一个专门的职业群体。

这个群体的形成对于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分工与职业化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指由法律职业者组成的群体,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等,他们共享法律知识、职业伦理和职业文化。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研究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条件,有助于深入了解这个群体的特点和发展规律,进一步推动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

研究意义研究背景与意义本研究旨在探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条件,分析影响其形成的因素,为进一步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分析、案例研究和问卷调查等方法,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条件进行综合研究。

研究目的与方法研究方法研究目的02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与特点0102这些专业人士在法律实践中共同承担着解释和应用法律的任务,以实现社会公正和法治。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指由法律专业人士组成的集合体,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等。

专业化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通常具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职业化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通常具有高度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能够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组织化法律职业共同体通常具有组织化的特点,如律师协会、法官协会等,这些组织为成员提供交流、培训和合作的平台。

法律职业共同体通过解释和应用法律,为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提供重要保障。

维护社会公正促进法治建设提高法律服务水平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法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推动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完善。

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有助于提高法律服务水平和质量。

03020103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内在条件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都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转型社会中的法律职业共同体_余涛

转型社会中的法律职业共同体_余涛

第15卷第3期2013年6月Vol.15 No.3Jun.201337 Journal of Shand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转型社会中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余 涛(西北政法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陕西西安710122)摘 要:法律职业共同体不同于法律人和法律人阶层的概念,它们在内容、形成及演变等方面存在着差别。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达到了一定组织化程度的概念,具有专业性、公共性、自治性、流动性的特征。

厘清转型社会中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和理论基础,有助于推动我国处于转型时期的法律职业化进程,创造更为良好的司法环境,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关键词:转型时期;法律人;法律人阶层;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示码:A 文章编号:1008-7699(2013)03-0037-10收稿日期:2013-05-13基金项目:司法部重点项目“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与法治建设研究”(01SFB1014)作者简介:余 涛(1979-),男,河南叶县人,西北政法大学高教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①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7]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法发[2007]第9号)等,这些文件的出台标志着司法政策的系统转变。

一、问题的提出职业是社会需求的产物和社会分工不断深入的结果。

从历史上看,传统的中国语境中没有所谓的“法律职业”概念,也从未形成过现代意义上的所谓法律职业共同体。

当代中国语境和知识谱系中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概念不仅是现代的,也是外来的。

虽然孟子用“徒法不足以自行”来强调法律实施中人的因素,但其关注的角度以及对人的要求与现代意义的法律人大不相同。

在国外,法律人的产生和法律职业的形成是西方法律传统的要素和象征,它对于法律的运作、发展、法律传统的形成都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许多西方学者更是把“法律职业共同体”视为建构法治秩序的核心力量以及实现社会正义的守护神。

法律职业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职业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职业的概念和特征:法律职业是指以律师、检察官与法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伦理的人士所构成的具有自治性的职业共同体。

特征:1、法律职业的技能以系统的法学理论或法律学问为基础,并不间断地培训、学习和进取。

2、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传承着一种职业伦理,从而维系着这个团体的成员,维护着这个团体的社会地位和声誉。

3、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专职从事法律活动,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性或自由性。

4、加入法律职业共同体必将受到认真考查,获得许可证,得到头衔。

法学教师职业共同体的研究

法学教师职业共同体的研究

法学教师职业共同体的研究1规范体系在职业共同体中的地位与作用在社会学研究中,社会规范通常是指特定群体在共同的生产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共同创造出来的,用来约束和指导人们行为、调整人们相互关系,要求群体成员共同遵守的价值标准和行为准则。

我们可以将不同界定的共通之处理解为对社会规范的共识性认识,主要包括:1)社会规范根本上由特定社会关系决定,并集中反映社会关系的内容和特质。

规范是社会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一种稳定化、常态化、制度化反映,从根本上来说是由社会群体中长期、稳定存有的事实关系持续加以形塑而形成的。

因而,特定群体的规范体系实际上是群体内社会关系的固化形态。

2)社会规范包含价值与行为两个层面的内容。

社会关系一方面具有客观物质性,一方面又体现了社会主体的主观价值选择。

因而社会规范包含价值规范和行为规范两个层面。

价值规范体现职业群体在主观层面一致性,即对特定行为或事物的是非、优劣、善恶的认知取向;而行为规范则体现为职业共同体共同遵守的行为尺度,既包括法律、职业伦理等刚性规范,也包括惯例、不成文规则等软性规范。

行为规范总体上体现着职业共同体的根本价值选择,但不一定与每一个职业共同体成员的价值观念完全一致。

某种意义上,行为规范的存有是为了确保,即使某一个体的主观价值偏离了职业群体的主流价值观念,其行为亦不致偏离职业行为方式,从而维系职业共同体内部的基本秩序和行为范式。

3)社会规范是维系一个特定群体内部团结的重要纽带,对维持群体的独立和内在有序性有着重要的作用。

(1)规范是联系个体与群体的纽带。

规范是职业共同体内在同质性的制度化表达,同时也对每一个个体行为方式和价值选择做出指引。

(2)规范是职业共同体内结构和行动相互型塑的桥梁。

行动者在跨越时间和空间的互动中“利用的规则和资源”即构成了社会结构。

个体行为选择的积累形成了共同体的结构性特点;共同体的核心结构塑造了共同体的规范体系;而规范体系又反过来对个体的行为形成调整和制约,成为个体行为选择可以“利用的规则和资源”。

浅谈法律职业共同体

浅谈法律职业共同体
间在伦理职业准则上达成共识, 尽管由于个体成员在人格 、 价值观方 面各不相同, 但通过对法律事业和 自治 目标 的认同、 参与 、 投人 , 这一 群体成员终因 目标、 精神与情感的连带而形成法 律事业共 同体 。0 ” 有 宗教与世俗权威 的分离与对立 已经 日趋明显, 原有的社会统治和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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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法律职业共 同体是法治社会建立的一个重要保证, 本文首先明确了法律职业共 同体 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然 后分析 了西方法律职业共 同体形成的特殊条件; 最后就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进行 了探讨. 并在 法律职业一体化和法官与
种制度能否最终实现, 除了制度本身的因素外 , 还取 决于它 的操作者 的素质。 法律从业者形成一个职业共同体, 是法 治国家建立 的重要保
证 之一。

=、 西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就西方近代法治实践而言, 西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有不易被
效仿的特 殊机遇 。首先 , 法律是 西方传统 上最 具正当性 的统治工具, 世俗国家与教皇 为了争夺政 治权力 、 大 自己的官僚机 构, 壮 竞相拉拢 受过法律教育 的专业人 员。 其次 , 兴的市 民阶层 为了维护 自己的利 新
活动而存在 的, 法学家们为这种法律实践活动提供 了“ 理论” 他们 为 ,
的医学知识和 高深 技术 的专业医 生,无 从知道 浩瀚 的法律文本的意
法律职业共同体创造了一套系统 的和一般 化的法律知识, 把这个群体 义 , 从而不得不把 自己的 自由和幸福交付给 法律人 了; 同时也因为法 建构为一个 享有“ 同~套语言” 的解释共同体, 进而促进 了该职业的 自 律 知识的确 定性 、 洁性 、 简 逻辑性 、 密性 , 严 使得 当事人对法律职业者 治与独立 。虽然法学家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起 了关键 的推动作

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伦理建设

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伦理建设

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伦理建设一、本文概述《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伦理建设》旨在探讨和研究法律职业共同体在职业伦理建设方面的重要性、现状以及未来发展路径。

法律职业共同体,作为社会正义的守护者和法律秩序的维护者,其职业伦理的建设不仅关系到法律职业的健康发展,更对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具有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定义与特征出发,分析当前法律职业伦理面临的挑战与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伦理建设的策略与建议。

通过本文的论述,期望能够引起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对职业伦理建设的重视,共同推动法律职业伦理的完善与发展,为法治社会的构建贡献力量。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伦理的内涵与要求法律职业共同体作为社会公正的重要守护者,其职业伦理建设至关重要。

职业伦理的内涵与要求,不仅体现了法律职业者个体的道德素质,更直接关系到法律实施的公正性和社会法治的进步。

职业伦理的内涵: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伦理,其核心在于“公正、诚信、责任”三大原则。

公正原则要求法律职业者在处理案件时,始终坚持公平、正义,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诚信原则要求法律职业者对待当事人、法庭和其他法律职业者时,始终保持诚实、守信,不隐瞒、不歪曲事实;责任原则则要求法律职业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勇于承担因错误决策或行为带来的后果。

职业伦理的要求:为实现上述职业伦理原则,法律职业共同体需满足以下要求:一是专业能力的提升。

法律职业者应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确保在处理案件时能够准确、迅速地作出判断和决策。

二是道德修养的加强。

法律职业者应注重个人道德修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以自身的良好行为影响和带动他人。

三是制度规范的遵守。

法律职业者应严格遵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自律准则,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职业伦理的要求。

四是社会监督的接受。

法律职业者应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于违反职业伦理的行为,应勇于承认并改正。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伦理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法律职业者个体和整个共同体的共同努力。

关于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思考

关于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思考

关于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思考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不仅为改革和完善中国的法律职业制度,而且为重构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提供了新的机遇和内在的动力。

而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的重构,从根本上讲,又为构建中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打下了基础,提供了保障。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含义及形成如果把从事法律职业以及从事与法律职业相关的人员进行分类,可以归纳为三大类:一是应用类法律人才,又称为法律实践者,主要指法官、律师、检察官以及立法人员、公证员等。

二是学术类法律人才,又称法律研究者,主要指法学教授、法学研究人员等。

三是法律辅助类技术应用型人才,如书记官、法律助理、司法秘书、司法执行人员、司法警察等人员,他们的主要职责是辅助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履行职责和执业。

其职责分工与医师同护士、工程师同技术人员相似,存在一种职业间的互适、互补的合作共存关系。

本文所称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从狭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的,专指法官、律师和检察官。

这三者一方面,既具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本资质”,也即同一性。

另一方面又具有各自相对独立的行业特点。

一般来说法官是“法共体”的典型代表,而律师则具有多重角色,他们除了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参与诉讼外,更多的是在立法机关、政府部门、非政府机构、公司或其他社会机构中从事非诉性法律事务。

因此也具有更加广泛的社会适应性和服务面向。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在西方是一个长达数百年的历程,而这一历程又是与三个因素相、相适应的。

其一是与社会进步相关联。

人类社会从神权统治、君权统治到民主政治的发展,从统治到社会治理的转变,推动了法律职业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

其二是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关联。

首先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出现社会化大生产,使人们逐步认识到分工与协作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意义,并将此广泛运用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现代社会的高度专业化分工与更加密切的社会化协作的社会发展规律必然促使法律职业走上专业化的道路(从组织生产的角度看,实行专业化可提高效率,降低消耗,保证质量,大大提高规模效益),促进法律从业人员形成一种高度专业化的独立职业。

工作心得: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工作心得: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工作心得: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构成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并且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需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提供了重要遵循;研究法律职业共同体行为规范对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十九大精神,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提升我国司法行为理论研究水平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有着重要影响。

”构建司法公信力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树立司法公信力是为了增强人们对司法的信仰,对构建社会法律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制定法律职业共同体行为规范旨在指导、约束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法律职业行为,通过协作配合促进公正、严格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规范法律职业群体的行为,是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建设法治中国目标,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的需要。

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应当在三个方面努力:一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应依法“求同”,法律职业共同体同受法学教育、同用法律语言、同循法律思维、同在法庭活动,肩负着共同的责任和使命,应该在依法“求同”上下工夫。

二是法律职业共同体行为规范要注意“存异”,法律职业共同体每一个组成部分都有自己特有的角色定位、职权与职责、权利与义务,要尊重各自的职业理念和价值追求,每一个法律职业者都要忠实履行相关法律和伦理的职责义务。

三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要理性“谋合”,既要尊重包容也要坚持原则,既要相互支持也要加强监督,既要有交流也要有边界和分寸,既要有分工也要有协同。

追求公平正义是共同的理念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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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识在老师的推荐之下,我们有幸阅读了强世功所写的《法律共同体宣言》。

通俗的语句掩盖不了强世功那令人赞叹的才华。

读了三四遍之后,我对法律职业共同体有了初步的认识和了解。

根据老师在课堂上所讲,我们对法律职业共同体进行了解讨论和思考,并且对其有了更为全面系统地掌握。

在本文之中,我将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含义,法律共同体成员所应具备的要素,形成条件、社会作用以及我国是否存在共同体这五个方面对法律职业共同体进行分析。

一、法律共同体的含义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个词最早起源于二战后的西方国家,它是根据美国科学家托马斯·库恩首次提出的“科学共同体”概念演化而来,随着研究人员的增多,对法律共同体的含义也有了不同的见解。

有的学者认为,所谓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就是由法律家们整合而成的社会职业精神群体。

张文显对于这个概念解释的比较详细,他认为法律共同体是由法官、检察官、律师所组成的共同体。

由于这一群体具有一致地法律背景、职业训练方式,、思维习惯以及职业利益从而使得群体中的人员在思想上结合起来,而形成特有的思维模式、辩论方法、推理技术,通过共同法老律语言使得他们之间得以沟通,通过共享共同体的意义和规范,成员间在职业伦理、准则达成共识。

尽管成员个体之间在思想人格、价值观念各不相同,但通过法律视野和法律目标的认同使得成员之间目标、精神、情感珠连带而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

强世功在《法律共同体宣言》中,以幽默地语言阐述了这个概念。

他认为这个共同体是由这样一群人构成:他们是一群神秘的人,如同神秘社会,有自己的切口和暗号,他们有自己的服饰和大堂,他们不屑一事无成使用日常语言,他们把鸡毛蒜皮的小事上升到神圣的原则层面上来讨论,外人并不知道他们在说什么,为什么这样说,他们把远离日常生活的方式来关注日常生活称之为“专业化”。

我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指在同一层面上的法律人在追求相同目标的情况之下,按照大致相同的工作流程来实现自身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群体。

“同一层面”要求法律职业者的教育背景、思维模式、表达方式、分析问题方式大致相同。

“相同目标”即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工作流程”是律师、检察官、法官在处理事件时各自有一套程序。

“自身利益”即物质上满足和精神上尊重。

“社会利益”即通过自身活动来巩固和维护社会秩序,使之正常运行。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所应具备的要素(一)构造完善的知识体系,并不断提高专业化程度首先,应掌握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

这种专业知识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法律理论知识,这主要是要求法律人具备完善地法学知识结构,系统地学习基本的法律专业知识,广泛地了解法学知识体系。

二是法律实践知识。

理论的构造是第一步,但只有理论是不够的,必须将理论付诸实践,用实践检验,完善,修正理论,丰富头脑,才能获得第一手的经验,使法律职业者的素质不断升华。

其次,积累广博的相关专业知识。

知识经济时代,法律不是孤立的学科,作为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维护人们合法权益时,它与其它知识相互融合,相互渗透,不可分隔。

社会生活纷繁复杂,多种多样,作为法律职业者必须了解相关专业知识。

我国司法部要求律师做到五懂,即懂政治、懂法律、懂经济、懂科技、懂外语。

做一个复合型人才,也正是这种精神的体现。

最后,不断更新知识的理念与追求。

网络信息时代,知识和技术日新月异。

法律专业知识的更新成为法律职业知识更新的首要任务。

只有不断学习,更新,充实专业知识,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二)大致相同的思维模式俗语曾讲:话不投机半句多。

之所以能形成一个群体就是因为群体中的成员的思维模式相同。

这种相同让兴趣相投的人愿意加入这个群体,继而使这个群体形成一定的规模,产生不容忽视的影响。

思维模式相同是基于特定概念、术语、范畴相同,使之逻辑表达方式大致统一。

(三)共同的价值观念共同的价值观念是精神层面上的思想活动,从根本上指导法律职业者的外部行为。

这种价值观念有两个方面:一是追求社会公平,这种公平既有形式主义的公平正义,更重要的是达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正义。

既有无形的公平正义,也有看得见的公平正义。

二是追求共同体利益价值,这种共同体的价值会让职业者有归属感和荣誉感,在这个群体中,他们会感到集体力量的强大,使他们愿意为共同体付出自己的力量来维护共同体的生存,实现共同体存在的积极意义。

三、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法治社会中的作用(一)有助于法治目标和价值的实现世界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就是法治社会的实现。

法律在社会活动中的地位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文明水平的高低。

我们都知道法治的目标就是“依法治国”,而法治的价值就是“维护和宣扬权利,界定义务”。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需要人来实施,而且这个人要有懂法、知法、守法的观念,而法律职业共同体就符合这个标准,他们宣扬权利,明确义务,在生活中处处时时用法律来衡量规范自己的行为,体现了“依法治国”的精神。

(二)有助于法的信仰和法的权威的形成“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

相信法律才能使用法律,才能实现法治。

法治的第一层面是体现了国家的治理方略,第二层面就是各种制度,第三层面才是最浅显的行为规范。

职业共同体就是为了维护法治的第三层面而存在。

例如,律师为当事人辩护,依据行为规范维护合法权益,而检察官惩罚违法犯罪,法官在他人藐视法庭时作出训戒、罚款,甚至是拘留的决定。

这些行为都表现出来对法的信仰和对法的权威的维护。

(三)有助于法律确定性的建立法律确定性排斥法律规范的可能性。

法律规范的功能是指引人们的行为,体现了国家的管理活动,所以法律规范必须明确,并且整体结构统一,这样才能减少管理成本,而作为固有有法律规范,若没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帮助,它会屈从于某一个政府或领导的意志。

为什么法律职业共同体有这种作用呢?因为其成员都有独立性。

例如,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检察官独立公正的行使监督权,而法官依法独立行使用期审判权,不受政府和领导的干涉。

这样,法律的确定性也有了保障。

(四)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公平正义“公平应该得到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这种方式强调了程序正义。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为程序正义提供了平台,也充分体现了监督与分权的精神。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推动这种体制正常运行的核心动力。

他们通过司法程序宣扬公平正义,使人们在司法程序中看到公平正义得到实现,人们才能相信公平正义真实存在,这也就是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公平正义。

四、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条件(一)国家法治水平的提高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最基本的条件最初,国家以统治者的身份出现,代表少数人的利益。

然而随着个人权利意识的觉醒,个人与国家的矛盾地随之加剧。

于是新建立的国家吸取教训,转换了角色,成为了人们眼中的“守夜人”。

国家的立法活动从统治向管理转换,反映了社会由蛮荒支文明的进程。

立法司法活动也由最初的震慑功能转变为启发引导人们自觉遵守规范,以此来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法治社会中,人们积极追求权利最大化,并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等不断地提高发展,产生了多元化的需求,最终导致多元化的核心利益相冲突,于是国家制定各种规范,但巩固维护社会秩序和规范需要一个职业群体。

于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也就应运而生了。

(二)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统一,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关键性条件法律职业共同体要求各职业和职业者具有同质性。

而所谓的同质性就是职业共同体内部各职业的本质和属性是相同的或具有高度的统一性。

具体表现在职业本身在社会职业体系中处于同一层面,职业者的教育背景或文化素养基础具有同源性、相似性。

职业者的执业条件的统一性以及各执业者执业思维模式,社会价值取向、社会责任和责任理念的一致性。

现如今,国家规定以司法考试为核心的职业立准入制度是职业共同体同质性逐步形成的最佳途径。

这种制度能从根本上提高法律职业者的层次,实现精英化,职业化,这种制度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同质性的基础和前提。

(三)一体化的司法官培训机制的建立,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最核心条件司法官是一个西方概念。

在西方国家,人们把律师、法官、检察官称为司法官,而在我们的邻居国家日本,他们把法官、检察官称为在朝法槽,把律师称为在野法槽。

一体化的培训机制,说明这三者存在很多共性,在国家司法活动之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他们在国家法治化的进程中具有不可替代性。

此种机制之下,想成为法官必须先通过严格的司法考试,经过实践取得律师资格,经过多年事务性律师(即小律师)才有可能成为业务性律师(大律师),有经验积累的业务性律师才有可能法官,这种一体化的培训机制消除了律师与法官的隔阂,便于合作,更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四)法律职业群体适度的规模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客观标志俗话说:孤木难成林。

所以某一职业群体的形成必备条件要有适度的从业者的数量和服务对象在从口中达到适度的比例。

比例太小就难以形成群体,而比例太大的话,可能会造成职业冷门、职业者平民化,继而会使这个群体没有荣誉可言,最终导致群体没落、解体。

所以适度的规模化可以保持法律职业共同体永久存在。

适度的比例和规模难以用硬指标来考核的话,就无法确认某一群体已形成。

(由于时间太紧,“硬指标”具体数字不能弄清)五、我国现阶段是否存在或能否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已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但有的学者认为我国不可能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

原因有二:(一)在理论层面上,法律人价值观诉求上存在差异生活中,律师为了维护自身物质上需求,他需要为当事人争取权利最大化,以此搏得当事人的“欢心”,继而使自己“名利双收”。

而法官和检察官代表着国家,他们是公平正义的化身,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受政府,领导干涉影响,不得实现人们渴望得到的公平正义,造成“信赖危机”,最终使得法官、检察官在人们心中形象恶化,得不到尊重和认可。

而法学家追求理想中的法益,很难在现实生活得到实现。

以上种种现实情况下瓦解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土壤,使得人们不需要这种损害公民自身利益的存在。

(二)制度设计存在缺陷这种制度上的缺陷体现在各个职业群体在人才输出,准入门槛儿、认知资格、思想观念、教育背景、价值诉求、法律性质的定位等诸多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在短时间内根本无法弥合和消除的。

最明显的缺陷就是律师不能成为法官,这种限制使得一体化培训机制在我国不存在,而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一次讲话中透露:“近期之内,法官不会从律师队伍中挑选。

”这致使律师与法官有很大隔阂,使得律师和法官同质性很低。

综上两个方面,我国现阶段不可能存在法律职业共同体。

然而,我坚信只要我国勇于改革,追求法治,当“所有的法律人,团结起来”时,我们国家也会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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