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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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思考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不仅为改革和完善中国的法律职业制度,而且为重构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提供了新的机遇和内在的动力。而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的重构,从根本上讲,又为构建中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打下了基础,提供了保障。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含义

及形成如果把从事法律职业以及从事与法律职业相关的人员进行分类,可以归纳为三大类:

一是应用类法律人才,又称为法律实践者,主要指法官、律师、检察官以及立法人员、公证员等。

二是学术类法律人才,又称法律研究者,主要指法学教授、法学研究人员等。

三是法律辅助类技术应用型人才,如书记官、法律助理、司法秘书、司法执行人员、司法警察等人员,他们的主要职责是辅助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履行职责和执业。其职责分工与医师同护士、工程师同技术人员相似,存在一种职业间的互适、互补的合作共存关系。

本文所称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从狭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的,专指法官、律师和检察官。这三者一方面,既具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本资质”,也即同一性。另一方面又具有各自相对独立的行业特点。一般来说法官是“法共体”的典型代表,而律师则具有多重角色,他们除了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参与诉讼外,更多的是在立法机关、政府部门、非政府机构、公司或其他社会机构中从事非诉性法律事务。因此也具有更加广泛的社会适应性和服务面向。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在西方是一个长达数百年的历程,而这一历程又是与三个因素相、相适应的。其一是与社会进步相关联。人类社会从神权统治、君权统治到民主政治的发展,从统治到社会治理的转变,推动了法律职业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其二是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关联。首先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出现社会化大生产,使人们逐步认识到分工与协作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意义,并将此广泛运用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现代社会的高度专业化分工与更加密切的社会化协作的社会发展规律必然促使法律职业走上专业化的道路(从组织生产的角度看,实行专业化可提高效率,降低消耗,保证质量,大大提高规模效益),促进法律从业人员形成一种高度专业化的独立职业。其三是与人力资本理论的完善与应用相关联。人力资本理论的产生,尤其是现代社会人力资源的合

理开发和优化配置的理论,对包括法律职业在内的社会各行各业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和积极作用,其结果是法律职业愈加合理完善,法律职业共同体愈加健全,逐步形成一整套独特的法律职业标志、法律职业意识、法律职业语言、法律职业知识、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思维方式、法律职业共同的发展背景、法律职业的行业组织以及法律职业在社会中形成独立的阶层。其标志是建立起一整套严格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在一定意义上,成为波斯纳所称的“行业托拉斯”。

在中国尚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标志着法律职业共同体建立的开端。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基本原因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提出和形成除与上述所提的三个因素相关联外,在我国还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和社会条件,主要是:

(一)是由我国实施的依法治国方略所决定的。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党的基本纲领,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市场经济,建立高度完备的民主政治和建设法治国家都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本目标和主要任务。这三个基本目标既是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统一,又是具有内在的统一的整体,这已成为社会主义的一个基本特征。作为建设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法制的统一,这是由宪法保障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由国家体制所决定的。可以说我国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统一性,决定了法制的统一性,而法制的统一性又从根本上决定了法律职业的统一性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统一性。一般来说,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的高低是和这个国家对法律职业准入所设定的门槛的高低成正比的,二者之间有一种相辅相成的良性循环关系。

(二)是由法律职业的基本特点决定的。法律职业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呈现出一些与其他职业相比较而言独具一格的职业特点,在笔者看来主要体现为四个方面:

1.是理论与实践的统一。从事法律职业不仅要掌握大量的法律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而且还应当熟悉法律规则,并能在大量的新的司法实践中不断增长和完善法律以及与法律相关的知识,不断提高和完善业务技能,不断修订和完善法律规定和法律制度。法律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决定了立法不可能涵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它必定为法律适用者留下许多可供解释的空间。这正如有些专家分析的那样:立法是总结以往,司法必须面对当前;立法只能抽象、一般,司法必须具体、个别;立法是表明有法,司法才证明法治;立法是生成,司法是养育;立法是书写的文字,裁判是说法的声音。〔1〕同时,法律的任务也决定了法律必须与其所调整的行为相结合,而这一结合的过程,就是法律主体理解、诠释法律的过

程,而法律的生命在于理解、诠释和运用。〔2〕当然,这一过程也就是理论与实践的统一。英美法系国家法律的实践品格更加突出,“在普通法之下,法律还有更重要的角色,即法官通过判例可以被动创造法律规范,这正是普通法的精髓所在”。〔3〕事实上,有效的判例已经成为普通法的法律渊源之一。在法律职业中,理论与实践的辩证统一贯穿整个司法实践活动。

2.是抽象与经验的统一。法律本身就是一种高度抽象和高度概括的产物,是以抽象出的普遍规则来解决各种社会争议和矛盾。如法律关系是各种社会关系的集中反映,而法律规范是对各种行为的抽象规范,法律制度则是对各种社会制度最高形式的概括和体现。但同时,由于社会在不断发展,法律调整的规范和对象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因此,司法实践始终都在面对新的问题和新的变化,法律职业者需要通过个体和群体的经验积累和探索总结,不断完善和修订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以应对时代和社会的不断变化和挑战。普通法的学者认为: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因为法律的作用从根本上说就是为人们的社会生活提供合理的预期,这种可预期性不仅对法律的创制提出了要求,而且更需要在法律的适用上予以落实。如遵循先例体现了法律可预期性的要求,一直是普通法系国家的一个突出的标志,即使在当今的大陆法系国家,也越来越体会到其中的合理性,从而在制度和实践上表现出以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程序上予以吸纳的现象。〔4〕此外,就一个个的个体而言,也都有一个学习实践、总结提高到再学习再实践的反复认知的过程。这个过程,也是一个经验积累的过程。由于法律的开放性和实践性,任何人都不可能一次性地一劳永逸地完成对法律的学习和掌握。尤其在当今知识经济、知识社会和信息的时代,法律职业者要想适应社会的发展,必须以终身教育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社会也有责任为他们提供终身受教育的机会。可以说,抽象与经验在法律及法律职业的发展中是一种互为因果,相得益彰的过程。

3.是同一性和复合性的统一。法律职业的同一性首先指的是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国家政体的统一性决定了法制的统一性,而法制的统一性不仅决定了法律职业的统一性,也在客观上决定并要求法律教育和司法考试的统一。其次,这种同一性在客观上不仅要求司法专业化和司法独立,而且要求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高度职业化、同质化和精英化、一元化。就复合性而言,也是当代社会的一个普遍趋势。据我观察,目前存在一种具有内在关联的“双向集成”的有趣现象,即: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政治的完备,随着国家工业化任务的逐步完成并向管理型社会发展,我国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都将逐步纳入法治的轨道,各类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和社会关系也将越来越多地表现为法律关系和归结为法律问题,社会的各种纠纷在经过协商、调解、公证、仲裁等争议解决机制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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