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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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共同体宣言读后感

法律共同体宣言读后感

法律共同体宣言读后感读了《法律共同体宣言》,结合我的工作实际,带给我深深的思考。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社会革命,更是一场思想革命,法条的更新,法理的借鉴,弥补和修正现有观念的漏洞和不足,改正错误,修正观念。

由公、检、法、律师以及法学家等组成的法律职业群体,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从而形成一个法律共同体。

一、人类的悲欢并不相通正如鲁迅的那句话:人类的悲欢并不相通。

但是,无论是位居“公堂之上”的公检法,还是“在野之身”的法学家、律师,都在以不同的路径和方法共筑法治梦想,紧跟时代步伐,守护最美中国。

二、拒绝经验主义,摒弃惯性思维刑辩律师与民商事律师不同,刑辩律师担负的是委托人的人身自由,甚至关系着他们的生与死。

对于刑辩律师而言,办的案子,不仅是别人的人生,也是律师自己的人生。

业精于勤荒于嬉,法律更新速度日新月异,各种新法新规层出不穷,唯有持之以恒的学习,方能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

三、看人间百态,唯心坚尔刑辩律师,总是能看到矛盾的尖锐点,既有社会阴暗,又有人生百态。

既有作为刑辩律师要专注于案件,也要独立于案件,站在理性的角度、证据的层面进行分析,尽力让每一个应该无罪、罪轻之人,都感受到法律的公正。

四、悔恨与坚守,不想辜负从踏入刑辩律师这条路,面对的不是“穷凶极恶”的犯罪嫌疑人,就是“凄凉无靠”的受害人家属。

成功与失败,得到与付出,没有强大的内心,没有初心不改,没有谨记刑辩律师的道德操守,刑辩之路何其艰难。

办理刑事业务需要“针尖对麦芒”的职业勇气与技能,也需要“自由在高处、功夫在诗外”的职业视野与素养。

成为一名优秀的刑辩律师,有源自少年时代的最初梦想,也有众人皆醉我独醒的执着,不忘为伊消得人憔悴的努力,天降大任于斯人的坚持。

选择自己所爱,爱自己所选择,刑辩路上,披荆斩棘,只为天下公!。

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

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

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
在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过程中,我们要关注以下几点:
首先,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需要建立在法律教育的基础之上。


律教育是培养法律从业人员的摇篮,只有通过严谨的法律教育,才能
培养出合格的法律人才。

因此,各级法学院校应该加强对法学专业的
教育质量管理,提高学生的法律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

其次,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需要建立在法律人员之间的合作之上。

法律从业人员应该积极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探讨法律问题,提高解决
问题的效率和质量。

只有在合作中互相尊重、互相信任的基础上,才
能建立一个和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再次,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需要建立在法律服务对象的需求之上。

法律从业人员应该根据不同的法律服务对象的需求,提供不同的法律
服务。

通过深入了解法律服务对象的需求,才能更好地服务社会,促
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最后,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
努力。

法律机构、法学界、法律从业人员以及广大公民都应该积极参
与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中来,共同为社会法治建设作出贡献。

在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过程中,我们应该不断总结经验,加强合作,提高服务水平,共同促进社会法治建设的进步。

希望广大法律从
业人员能够团结一致,共同努力,为建设一个更加法治、公正、透明
的社会而努力奋斗。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职业的地位和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进入法律行业,同时,各地的法律服务需求也日趋多样化。

在这样的背景下,构建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

一、什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我国法官、律师、公证员、人民调解员、司法所工作者等法律从业人员数量已经超过300万,构成了庞大的法律队伍。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指法律职业人员在各自领域和职责上协同合作,以互相支持、有效沟通和学习进步为核心,推动全社会的法治建设,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种职业共同体。

这一共同体应该是有机、紧密、互联互通的,让所有从事法律工作的人都能够得到认可和尊重,获得圆满的职业发展和自我实现。

二、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必要性1.加强法律职业人员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法律职业人员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直接影响到法律服务质量和效率。

归属感和认同感不足的法律从业人员,经常会因为缺乏资源和社会认可而疲于奔命,破坏了行业的整体形象和声誉。

2.提高法律服务的专业水平。

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各种法律从业人员可以共享资源、交流经验、相互促进,提升各自的专业水平,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3.更好地推进法律建设和法治建设。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可以有效推进社会的法治建设,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推进全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措施1.建立健全的法律职业规范和标准。

制定严格的职业准入标准、考试制度、职业道德规范等,规范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和职业素养,提高职业声誉和整体水平。

2.拓宽法律服务的渠道和形式。

建立基于互联网的法律服务平台,推广“互联网+司法”模式,提高法律服务便捷度和可及性。

3.加强法律职业人员的培训和学习。

建立完善的法律职业人员培训机制,大力推进涉法普法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能力。

4.健全法律职业人员的协作机制。

建立法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从业人员间的联系和协作机制,探索合作模式,共同服务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发展。

论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

论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

论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在当今法治社会,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由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学者等法律职业人员所组成的一个群体,他们在法治的框架下,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共同推动着法治的进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虽然在具体的职责和角色上有所不同,但他们都围绕着法律这一核心展开工作。

法官作为司法裁判者,依据法律和事实,对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决;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公共利益;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学学者则通过研究和教学,为法律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我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在近年来取得了显著的发展。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职业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

各类法律职业人员都需要经过系统的专业学习和严格的职业资格考试,才能进入相应的领域工作。

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然而,在发展过程中,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不同法律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还不够充分。

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在工作中往往各自为战,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机制。

这可能导致在一些案件中,各方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出现分歧,影响司法的效率和公正。

其次,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的职业伦理和职业道德建设仍需加强。

在现实中,个别法律职业人员存在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如法官徇私舞弊、律师违规代理等,这严重损害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象和公信力。

再者,地区之间的法律职业发展不平衡。

在经济发达地区,法律职业资源相对丰富,法律职业人员的素质和待遇也相对较高;而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律职业人员短缺,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加强法律职业人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是关键。

可以通过建立定期的交流机制、共同参与法律研讨活动等方式,增进彼此的了解和信任,形成共同的法律思维和价值取向。

完善职业伦理和职业道德规范,并建立严格的监督和惩戒机制。

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识

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识

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识在当今社会中,法律职业共同体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他们是法律行业中的专业人士,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其他相关从业人员。

他们共同努力维护法律秩序、保护公民权益,并为社会带来公正与正义。

首先,法律职业共同体在维护法律秩序和公民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他们是法律制度的守护者和执行者,通过起草、解释和执行法律,确保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法律职业共同体为人们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帮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益,并在法律纠纷和争议解决中发挥中介和调解的作用。

他们对法律的适用和实施负有责任,确保司法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其次,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他们通过对法律的学习和研究,掌握了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为个人、组织和政府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他们在法庭上进行辩护、起诉和审判,为争议双方提供合法和公正的裁决。

他们致力于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为社会和公民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此外,法律职业共同体还具有维护社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责任。

在履行职业职责的同时,他们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保持高度的诚信和职业操守。

他们必须为客户的利益和社会的正义而奋斗,而不受个人利益的驱使。

作为法律从业人员,他们需要保持公正、中立和廉洁的原则,以维护法律职业的声誉和信誉。

然而,尽管法律职业共同体在维护法律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他们也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首先,法律职业需要不断适应社会的变化和法律的发展。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变革,法律环境日益复杂,对法律职业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次,法律职业还面临着职业压力和工作负荷的增加。

法律案件繁多,工作时间长,对法律从业人员的身心健康带来一定的压力。

此外,法律职业中也存在一些不法行为和不端行为,这给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象和声誉带来了负面影响。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和困难,法律职业共同体需要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他们应不断学习和更新法律知识,加强专业技能的培养和提升。

浅谈法律职业共同体

浅谈法律职业共同体
间在伦理职业准则上达成共识, 尽管由于个体成员在人格 、 价值观方 面各不相同, 但通过对法律事业和 自治 目标 的认同、 参与 、 投人 , 这一 群体成员终因 目标、 精神与情感的连带而形成法 律事业共 同体 。0 ” 有 宗教与世俗权威 的分离与对立 已经 日趋明显, 原有的社会统治和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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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法律职业共 同体是法治社会建立的一个重要保证, 本文首先明确了法律职业共 同体 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然 后分析 了西方法律职业共 同体形成的特殊条件; 最后就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进行 了探讨. 并在 法律职业一体化和法官与
种制度能否最终实现, 除了制度本身的因素外 , 还取 决于它 的操作者 的素质。 法律从业者形成一个职业共同体, 是法 治国家建立 的重要保
证 之一。

=、 西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就西方近代法治实践而言, 西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有不易被
效仿的特 殊机遇 。首先 , 法律是 西方传统 上最 具正当性 的统治工具, 世俗国家与教皇 为了争夺政 治权力 、 大 自己的官僚机 构, 壮 竞相拉拢 受过法律教育 的专业人 员。 其次 , 兴的市 民阶层 为了维护 自己的利 新
活动而存在 的, 法学家们为这种法律实践活动提供 了“ 理论” 他们 为 ,
的医学知识和 高深 技术 的专业医 生,无 从知道 浩瀚 的法律文本的意
法律职业共同体创造了一套系统 的和一般 化的法律知识, 把这个群体 义 , 从而不得不把 自己的 自由和幸福交付给 法律人 了; 同时也因为法 建构为一个 享有“ 同~套语言” 的解释共同体, 进而促进 了该职业的 自 律 知识的确 定性 、 洁性 、 简 逻辑性 、 密性 , 严 使得 当事人对法律职业者 治与独立 。虽然法学家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起 了关键 的推动作

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心理分析之我见

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心理分析之我见

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心理分析之我见作者:黄文臻夏季来源:《新丝路(下旬)》2019年第02期摘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需要我们对其心理基础有清晰的认识。

文章通过对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心理基础进行探讨,分析如何克服消极心理状态,因势利导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法律职业共同体;心理基础;消极心理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我国最早由霍宪丹、刘亚提出,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至今还没能达成一致的认同。

笔者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指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为核心的法律职业人员所组成的特殊的社会群体(包括立法人员、仲裁员、公证员、辅助人员等)。

这是一类特殊的群体。

他们受过专门的职业训练,拥有法律职业资质。

如同科学家或医生,他们孜孜研究自己的职业工具,希望借此维护社会正义。

他们有时虔诚,坚守自己的信条;他们有时勇敢,“为权利而斗争”使他们不惜牺牲。

他们拥有共同的知识、共同的理想、共同的职业习惯。

他们是法治社会的脊梁,他们是公平与正义的实现者和守护者,他们是现代社会的法律人。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心理基础1.集体意识的作用社会学家迪尔凯姆把集体意识界定为“一般社会成员共有的信仰和情感的总和”,我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正建立在这样一种集体意识的基础上。

法律职业共同体必须由经过专门法律教育或职业训练的人组成,是具有统一的法律知识背景、模式化思维方式、共同法律语言的知识共同体;它以从事法律事务为本,是有着共同的职业利益和范围,并努力维护职业共同利益的利益共同体;其成员间通过长期对法治事业的参与和投入,达成了职业伦理共识,是精神上高度统一的信仰共同体,如此多的共同性促进了集体意识的产生,而集体意识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中起了重要作用。

2.安全和归属的心理需要法律人是一个职业的法律职业人员,同时也是一个普通人,同样需要从社会中获得安全感和归属感,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存在可以加强个体成员在心理上对自身及所属共同体的认同感和自信。

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伦理建设

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伦理建设

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伦理建设一、本文概述《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伦理建设》旨在探讨和研究法律职业共同体在职业伦理建设方面的重要性、现状以及未来发展路径。

法律职业共同体,作为社会正义的守护者和法律秩序的维护者,其职业伦理的建设不仅关系到法律职业的健康发展,更对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具有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定义与特征出发,分析当前法律职业伦理面临的挑战与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伦理建设的策略与建议。

通过本文的论述,期望能够引起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对职业伦理建设的重视,共同推动法律职业伦理的完善与发展,为法治社会的构建贡献力量。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伦理的内涵与要求法律职业共同体作为社会公正的重要守护者,其职业伦理建设至关重要。

职业伦理的内涵与要求,不仅体现了法律职业者个体的道德素质,更直接关系到法律实施的公正性和社会法治的进步。

职业伦理的内涵: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伦理,其核心在于“公正、诚信、责任”三大原则。

公正原则要求法律职业者在处理案件时,始终坚持公平、正义,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诚信原则要求法律职业者对待当事人、法庭和其他法律职业者时,始终保持诚实、守信,不隐瞒、不歪曲事实;责任原则则要求法律职业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勇于承担因错误决策或行为带来的后果。

职业伦理的要求:为实现上述职业伦理原则,法律职业共同体需满足以下要求:一是专业能力的提升。

法律职业者应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确保在处理案件时能够准确、迅速地作出判断和决策。

二是道德修养的加强。

法律职业者应注重个人道德修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以自身的良好行为影响和带动他人。

三是制度规范的遵守。

法律职业者应严格遵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自律准则,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职业伦理的要求。

四是社会监督的接受。

法律职业者应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于违反职业伦理的行为,应勇于承认并改正。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伦理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法律职业者个体和整个共同体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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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思考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不仅为改革和完善中国的法律职业制度,而且为重构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提供了新的机遇和内在的动力。

而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的重构,从根本上讲,又为构建中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打下了基础,提供了保障。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含义及形成如果把从事法律职业以及从事与法律职业相关的人员进行分类,可以归纳为三大类:一是应用类法律人才,又称为法律实践者,主要指法官、律师、检察官以及立法人员、公证员等。

二是学术类法律人才,又称法律研究者,主要指法学教授、法学研究人员等。

三是法律辅助类技术应用型人才,如书记官、法律助理、司法秘书、司法执行人员、司法警察等人员,他们的主要职责是辅助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履行职责和执业。

其职责分工与医师同护士、工程师同技术人员相似,存在一种职业间的互适、互补的合作共存关系。

本文所称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从狭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的,专指法官、律师和检察官。

这三者一方面,既具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本资质”,也即同一性。

另一方面又具有各自相对独立的行业特点。

一般来说法官是“法共体”的典型代表,而律师则具有多重角色,他们除了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参与诉讼外,更多的是在立法机关、政府部门、非政府机构、公司或其他社会机构中从事非诉性法律事务。

因此也具有更加广泛的社会适应性和服务面向。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在西方是一个长达数百年的历程,而这一历程又是与三个因素相、相适应的。

其一是与社会进步相关联。

人类社会从神权统治、君权统治到民主政治的发展,从统治到社会治理的转变,推动了法律职业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

其二是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关联。

首先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出现社会化大生产,使人们逐步认识到分工与协作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意义,并将此广泛运用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现代社会的高度专业化分工与更加密切的社会化协作的社会发展规律必然促使法律职业走上专业化的道路(从组织生产的角度看,实行专业化可提高效率,降低消耗,保证质量,大大提高规模效益),促进法律从业人员形成一种高度专业化的独立职业。

其三是与人力资本理论的完善与应用相关联。

人力资本理论的产生,尤其是现代社会人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优化配置的理论,对包括法律职业在内的社会各行各业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和积极作用,其结果是法律职业愈加合理完善,法律职业共同体愈加健全,逐步形成一整套独特的法律职业标志、法律职业意识、法律职业语言、法律职业知识、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思维方式、法律职业共同的发展背景、法律职业的行业组织以及法律职业在社会中形成独立的阶层。

其标志是建立起一整套严格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

在一定意义上,成为波斯纳所称的“行业托拉斯”。

在中国尚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标志着法律职业共同体建立的开端。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基本原因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提出和形成除与上述所提的三个因素相关联外,在我国还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和社会条件,主要是:(一)是由我国实施的依法治国方略所决定的。

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党的基本纲领,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市场经济,建立高度完备的民主政治和建设法治国家都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本目标和主要任务。

这三个基本目标既是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统一,又是具有内在的统一的整体,这已成为社会主义的一个基本特征。

作为建设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法制的统一,这是由宪法保障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由国家体制所决定的。

可以说我国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统一性,决定了法制的统一性,而法制的统一性又从根本上决定了法律职业的统一性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统一性。

一般来说,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的高低是和这个国家对法律职业准入所设定的门槛的高低成正比的,二者之间有一种相辅相成的良性循环关系。

(二)是由法律职业的基本特点决定的。

法律职业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呈现出一些与其他职业相比较而言独具一格的职业特点,在笔者看来主要体现为四个方面:1.是理论与实践的统一。

从事法律职业不仅要掌握大量的法律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而且还应当熟悉法律规则,并能在大量的新的司法实践中不断增长和完善法律以及与法律相关的知识,不断提高和完善业务技能,不断修订和完善法律规定和法律制度。

法律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决定了立法不可能涵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它必定为法律适用者留下许多可供解释的空间。

这正如有些专家分析的那样:立法是总结以往,司法必须面对当前;立法只能抽象、一般,司法必须具体、个别;立法是表明有法,司法才证明法治;立法是生成,司法是养育;立法是书写的文字,裁判是说法的声音。

〔1〕同时,法律的任务也决定了法律必须与其所调整的行为相结合,而这一结合的过程,就是法律主体理解、诠释法律的过程,而法律的生命在于理解、诠释和运用。

〔2〕当然,这一过程也就是理论与实践的统一。

英美法系国家法律的实践品格更加突出,“在普通法之下,法律还有更重要的角色,即法官通过判例可以被动创造法律规范,这正是普通法的精髓所在”。

〔3〕事实上,有效的判例已经成为普通法的法律渊源之一。

在法律职业中,理论与实践的辩证统一贯穿整个司法实践活动。

2.是抽象与经验的统一。

法律本身就是一种高度抽象和高度概括的产物,是以抽象出的普遍规则来解决各种社会争议和矛盾。

如法律关系是各种社会关系的集中反映,而法律规范是对各种行为的抽象规范,法律制度则是对各种社会制度最高形式的概括和体现。

但同时,由于社会在不断发展,法律调整的规范和对象也在不断发展变化。

因此,司法实践始终都在面对新的问题和新的变化,法律职业者需要通过个体和群体的经验积累和探索总结,不断完善和修订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以应对时代和社会的不断变化和挑战。

普通法的学者认为: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

因为法律的作用从根本上说就是为人们的社会生活提供合理的预期,这种可预期性不仅对法律的创制提出了要求,而且更需要在法律的适用上予以落实。

如遵循先例体现了法律可预期性的要求,一直是普通法系国家的一个突出的标志,即使在当今的大陆法系国家,也越来越体会到其中的合理性,从而在制度和实践上表现出以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程序上予以吸纳的现象。

〔4〕此外,就一个个的个体而言,也都有一个学习实践、总结提高到再学习再实践的反复认知的过程。

这个过程,也是一个经验积累的过程。

由于法律的开放性和实践性,任何人都不可能一次性地一劳永逸地完成对法律的学习和掌握。

尤其在当今知识经济、知识社会和信息的时代,法律职业者要想适应社会的发展,必须以终身教育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社会也有责任为他们提供终身受教育的机会。

可以说,抽象与经验在法律及法律职业的发展中是一种互为因果,相得益彰的过程。

3.是同一性和复合性的统一。

法律职业的同一性首先指的是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国家政体的统一性决定了法制的统一性,而法制的统一性不仅决定了法律职业的统一性,也在客观上决定并要求法律教育和司法考试的统一。

其次,这种同一性在客观上不仅要求司法专业化和司法独立,而且要求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高度职业化、同质化和精英化、一元化。

就复合性而言,也是当代社会的一个普遍趋势。

据我观察,目前存在一种具有内在关联的“双向集成”的有趣现象,即: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政治的完备,随着国家工业化任务的逐步完成并向管理型社会发展,我国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都将逐步纳入法治的轨道,各类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和社会关系也将越来越多地表现为法律关系和归结为法律问题,社会的各种纠纷在经过协商、调解、公证、仲裁等争议解决机制过滤的基础上,最后也将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5〕另一方面,与上述现象相伴而来的是,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呈现出越来越专业化、综合化、复杂化和国际化的趋势(与此同时,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案件正迅速超过刑事诉讼的案件)。

大量的法律问题和法律关系,都呈现出一种复合性的特点,而法官和法院又不是万能的,解决这些问题,调整这些关系,仅仅依靠高度专门化的法律知识已越来越不够了。

现代社会的科技发展越来越显示出多学科交叉综合的特点,现代社会对“法共体”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的要求也愈加综合。

因此,法学和法学教育的发展需要与理学、工学、农学、医学、财经、管理、人文、艺术等学科的交叉、综合,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法律职业对大批具有复合型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的高层次法律人才的迫切需要。

当然,这种复合是分层次的,其梯次结构为:跨课程复合、跨专业复合、跨学科复合以及自然科学类与社会科学类的复合。

面对新的时期,它要求律师、法官和检察官既要掌握好法律专业知识,又要掌握其他相关的专业知识。

此外,由于律师承担的非诉讼领域的法律事务,正在大量增加,其比例已大大超过诉讼事务。

从发展来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中国加入WTO,我国律师的需求量也将大大超过法官的增长量。

据美国1994年的司法统计,联邦各州的法官总人数为46000人,而律师人数则达80万,如果律师人数为100,则法官人数仅仅约占律师人数的%,〔6〕而当今中国法院系统人数为万人,其中审判人员21万人,而律师人数仅万人,其中专职律师为万多人。

二者之间要达到合理的比例,尚有较大的差距,这也是律师队伍发展的现实及潜在的空间。

4.是精英化与大众化的统一或专业化与社会化的统一。

中国目前还处于“建立法治”向“深化法治”过渡的阶段,中国司法改革和法律职业队伍的建设尚处在建构的阶段。

再加上法律世界是对我们真实的生活世界加以高度技术性建构而形成的一个抽象的逻辑世界,法律是一门专业化程度很高的科学知识,因而必须要由专门的法律教育训练掌握这门知识的人才。

〔7〕为了有效保证法律职业的专业化,世界各国大多都建立起严格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因此,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随着法治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随着社会各行各业逐步纳入法治的发展轨道,一方面,社会必然要不断提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任职条件和要求,进一步严格法律职业的准入标准。

另一方面,社会各个方面也同样需要大批法律人才。

与此相对应的是:司法的专业化与司法的社会化相辅相成。

不少学者认为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中国是一个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大国这个基本命题,不能忘记法律知识都具有“地方性”特点,不能忘记法律是与社会生产方式和社会生活无法分离的,法律是世俗的,是要回答和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的,而不是一套说着好听,看着不错的逻辑或话语。

不能忘记中国还有一个广阔的“农村”,大量的熟人社会。

因此,我们应当重新研究中国农村对于法律规则、法律知识的需要。

中国社会的二元结构造成对法律需求的差异,也应当出现法学教育的社会分工和教育层次及服务面向上的位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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