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依法治国新形势下律师话语权的突破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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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言论的法律规定(3篇)

对律师言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重要提供者,其言论自由是保障其行使辩护权、代理权等职业权利的基础。

然而,律师的言论自由并非无限制,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本文将对律师言论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探讨律师言论的边界,以期为我国律师行业的发展提供参考。

二、律师言论的法律规定1.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这一规定为律师的言论自由提供了宪法依据。

2. 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四)依法发表意见、提出建议;……”(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发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言论;……”(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受法律保护的秘密。

”3. 行业规定(1)中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二十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发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言论。

”(2)中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四十三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法、公正、诚实、守信,不得发表有损律师职业形象、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言论。

”三、律师言论的边界探讨1. 国家利益律师在发表言论时,应当维护国家利益。

国家利益是国家安全、荣誉、利益的总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发表损害国家利益的言论。

2. 社会公共利益律师在发表言论时,应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有的利益,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发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论。

3. 他人合法权益律师在发表言论时,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人格尊严、名誉、隐私等,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发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言论。

律师法治演讲稿范文

律师法治演讲稿范文

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法治建设的重要性,以及律师在法治社会中的角色与责任。

在此,我将以“法治的力量——律师的责任与担当”为题,发表一番演讲。

一、法治的内涵与价值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法治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法治社会的建立,有助于消除腐败、减少矛盾、提升国家治理效能。

二、律师在法治社会中的角色1.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律师是法律工作者,其主要职责是代理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法治社会中,律师的作用至关重要。

一方面,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使其在面临法律问题时,能够得到及时、准确的指导;另一方面,律师在诉讼过程中,能够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2. 促进司法公正律师在司法实践中,不仅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要促进司法公正。

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公正执业。

在诉讼过程中,律师要充分尊重事实,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案件公正审理。

3. 推动法治建设律师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应当积极参与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

同时,律师还要关注社会热点问题,为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提供专业建议,推动法治建设。

三、律师的责任与担当1. 依法执业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执业。

在代理案件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公正执业,确保案件公正审理。

2. 提高自身素质律师要不断提高自身法律素养,紧跟时代发展,关注法律动态。

通过学习,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3. 积极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律师要积极参与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

通过举办法治讲座、撰写法律文章等方式,普及法律知识,引导公民依法维权。

4. 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律师要关注社会热点问题,为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提供专业建议。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构建新型检律关系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构建新型检律关系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构建新型检律关系作者:李益明来源:《杭州·生活品质版》 2016年第10期文李益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既是保障人民群众诉讼权利的主要途径,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2016年以来,杭州市检察机关立足法律规定和工作实际,主动加强工作创新,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立体化机制,为有效解决我国刑事诉讼中长期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辩护意见不受重视、知情权保障不足等问题提供了成功样本。

今年以来,杭州市两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着力健全和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单独或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在职务犯罪侦查阶段会见权利的有关规定(试行)》《律师参与审查逮捕诉讼活动的工作意见》《审查起诉环节听取律师意见规范指引(试行)》《关于建立检察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的意见》《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推进规范文明办案专题座谈会会议纪要》等一系列制度和规定,强调依法保障律师的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和提出意见权等执业权利。

经过细化具体举措,狠抓制度落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取得了良好成效。

未来,应在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强化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专项机制。

进一步提升司法理念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准确把握经济新常态下检察机关的职责使命,打破惯性思维,厘清权力边界,增强人权保障意识、程序公正意识、监督制约意识、司法公开意识,明确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就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就是保障人权和维护司法公正的新型司法理念。

进一步创新制度保障一方面,全市检察机关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继续丰富和创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相关制度和措施,如上城区院推出的全面记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情况的“五表一书”,余杭区院出台的将保障律师会见权纳入侦查监督职责和程序等,杭州市院将把上述行之有效的创新做法总结提高并制度化,进而向全市推广。

另一方面,着力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完善侦、捕、诉各阶段相关业务部门的衔接合作机制,对外与司法局、律协完善常态化的沟通机制,内外结合,凝聚共识,紧密配合,识别需求,着力构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长效机制。

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的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建设

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的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建设

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的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建设随着中国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建设成为了法律领域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议题。

作为法律从业者,律师、法官、检察官等职业人员在履行法律职责的应当遵守职业伦理规范,确保法律实践的公正、公平和公信。

建立健全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对于保障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深远而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探讨法律职业伦理规范的建设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设方案和对策。

一、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的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建设的现实意义1.维护法律权威法律职业伦理规范的建设,是维护法律权威的需要。

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工具和手段,其权威性和公信力对于社会稳定和秩序的维护至关重要。

如果法律从业者不遵守职业伦理规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就会对法律权威造成严重的破坏,导致法律失去公信力,进而影响法治的有效实施。

2.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律职业伦理规范的建设,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

法律从业者作为司法实践的主体,其言行举止对于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影响。

如果法律从业者在履行职责中不遵守职业伦理规范,违背法律道德准则,就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导致社会不公平、不正义。

3.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法律职业伦理规范的建设,还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法律实践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保障。

如果法律从业者不遵守职业伦理规范,就会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导致法律实践的失信和失灵。

二、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建设的现状分析1.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存在薄弱环节当前,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建设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一方面,法律从业者的职业素养和道德修养有待提高,部分人存在法律意识淡薄、利益观念扭曲等问题;法律职业伦理规范的具体制度和规范体系尚未健全,缺乏明确的规范标准和监督机制。

2.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建设面临挑战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建设面临着一些挑战。

一方面,社会环境的复杂多变导致法律职业伦理规范的诱惑和考验不断增加;法律从业者个体利益诉求和职业责任要求之间的矛盾也增加了法律职业伦理规范的建设难度。

论在依法治国实践中律师的任务和使命

论在依法治国实践中律师的任务和使命

论在依法治国实践中律师的任务和使命
何建华
【期刊名称】《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年(卷),期】2001(013)006
【摘要】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中国法治的前景和进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民依法治国的要求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实现.人民作为治国主体,所享有的权力及权利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是中国律师在内的各种社会中介力量的现实任务,由此而推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是中国律师的跨世纪历史使命.
【总页数】3页(P42-44)
【作者】何建华
【作者单位】山西大学,山西,太原,03000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85
【相关文献】
1.律师风险代理制度的价值和弊端--结合我国实践中的律师风险代理事务 [J], 石利
2.刑事辩护律师职业伦理反思——在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实践中对律师制度的观察 [J], 李阳
3.全球化背景下新兴业务领域的法律环境建设——"依法治国与律师使命"论坛综述[J], 韩良
4.全面依法治国语境下律师的功能定位——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中律
师的角色为视角 [J], 邓凯;季龙明
5.把意志和力量凝聚到履行新使命完成新任务的具体实践中 [J], 屈全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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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的律师责任

法治中国的律师责任

法治中国的律师责任本文从政府法律顾问、立法、公正司法、经济社会四个方面阐述了律师的发展空间和方向。

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应当在法治中国的建设中勇于担当,发挥主体责任。

标签:法治;律师;责任中国迄今为止最为系统、全面的阐述依法治国方略的纲领性文件是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四中全会决定)。

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论述律师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主体责任和可作为空间。

一、律师在政府法律顾问中的主体责任和作用四中全会决定确定,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以往律师在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一直是起到积极作用的。

由于律师的出现,老百姓感觉到了政府并不是高高在上的。

政府不再用行政管理的思维去发布行政命令,而是用法律手段处理法律问题。

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还需要对行政机关释法,起到更直接的法律宣传作用。

律师的法律观点一定会影响到政府官员的决策,政府首长作出决定时首先要考虑自己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我认为,律师要成为政府合格的法律参谋,还应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将法律规定与行政管理有效结合,形成易接受、好消化、符合行政管理的法律观点,力争法律效能最大化。

将法律规定生搬硬套,只能适得其反。

第二,既要敢于谏言,更要善于谏言。

无需隐晦,作为政府聘用律师,律师在献言献策时出于能否继续合作等顾虑,对于行政首长执意主张的观点不敢提出反面意见。

但是如果行政首长的决策一旦违反法律禁止规定,这就不仅是决策失误的问题,还可能涉及官员违法犯罪问题。

可见,不敢谏言是律师失职,律师必须具有独立法律人的精神,敢于说出正确的法律规定。

但是律师也要注意表达方式和方法。

第三,必须勤于学习,扎实基本功。

律师自身法律素养直接决定律师的话语权,直接决定律师能否担任政府的合格法律顾问。

论法治法律职业共同体与法学教育改革

论法治法律职业共同体与法学教育改革

论法治法律职业共同体与法学教育改革在当今社会,法治建设已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与发展以及法学教育改革对于推进法治进程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由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学者等法律职业人员所组成的一个群体。

这个群体的成员虽然在工作角色和职责上有所不同,但都以法律为共同的语言和工具,以实现公平正义为共同的目标。

在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中,法律职业共同体应当是相互协作、相互制约的。

法官依法裁判,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检察官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监督法律的实施;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学学者进行理论研究,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他们共同构成了法治运行的重要力量。

然而,当前我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法律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不够充分。

不同法律职业人员往往局限于自己的工作领域,缺乏对其他职业的了解和理解,导致在一些案件中出现沟通不畅、观点冲突等情况。

另一方面,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参差不齐。

一些法律从业者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为了个人利益而违反法律和职业道德,损害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象和声誉。

为了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健康发展,加强法律职业人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至关重要。

可以通过建立定期的交流机制,如举办法律职业论坛、研讨会等,让不同法律职业人员有机会分享经验、交流观点,增进彼此的了解和信任。

同时,要加强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教育。

通过建立严格的职业准入制度、职业培训制度和职业监督制度,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道德素质,确保他们能够依法、公正、诚信地履行职责。

法学教育作为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的重要途径,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起着基础性的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的法学教育还存在一些与实践脱节的问题。

在教学内容上,过于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对实践能力的培养重视不够。

在教学方法上,以课堂讲授为主,缺乏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等实践教学环节。

法官与律师职业共同体建设意见

法官与律师职业共同体建设意见

法官与律师职业共同体建设意见在咱们的司法系统里,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可是相当微妙的,既像是合作伙伴,又像是永远在角逐的对手。

听起来挺复杂吧?但不管怎么说,咱们都知道,法律是公平的,不偏不倚。

但要做到这一点,法官和律师之间必须得有一种默契的合作,才能确保每个案件都能在公正的轨道上顺利进行。

毕竟,法官是主持公道的裁判,律师则是为当事人争取权利的“护航员”。

如果这两方能携手共进,打破彼此的壁垒,整个司法过程就能更加顺畅,效率也能提高。

现在呢,说到这个“共同体”建设,咱们可以理解为法官和律师之间的一种更紧密的协作关系。

其实在日常的司法工作中,法官和律师很多时候是处在同一个案件中,一个是审判者,一个是辩护者,站的角度不同,看到的东西也不完全一样。

但要是没有了互动,单纯的“各做各的事”,那就像两条平行线,永远不可能交集。

别看大家好像都在为公平正义出力,实际上很可能在某些时候,沟通不畅、理解不深,反而容易误解对方的意图,甚至会让当事人受委屈。

哎,说到这里,你有没有发现,法官和律师之间似乎是有一些“隔阂”的?这就像是两只老虎住在同一个山洞里,各自都忙着守着自己的地盘,谁也不想让对方太近。

而这种隔阂,其实往往来源于对彼此职责和角色的不了解。

大家都知道,法官的职责是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权威,不能偏袒任何一方,而律师的职责则是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双方的出发点不一样,自然产生摩擦也是难免的。

不过,要是能够建立起一个和谐的职业共同体,那可就不一样了。

法官和律师都能互相理解、互相尊重,大家站在同一个船上,齐心协力划向同一个方向——那就是追求公正。

这种合作的模式,其实比单纯的对抗更加高效。

举个例子吧,假如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能多一些和律师的沟通,听听律师的辩护意见,甚至在适当的时候给律师一点“空间”,律师也能够更好地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提供帮助,避免不必要的争执和误解。

大家都从自己的角度出发,不断调整、改善,这样才能让案件处理得更加圆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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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卷第2期 2017年4月 中原工学院学报 

JOURNAI OF ZHONGYU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V0l_28 No.2 

Apr.,2O17 

文章编号:1671—6906(2017l02—0059—03 论依法治国新形势下律师话语权的突破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 

孟 涛 (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济南250000) 摘要:作为法律语言学领域的专业课题,律师话语权少有学者研究,业内关注也较少。法律职业共同体目前存在的 诸多障碍都与律师话语权不平等有关联。随着新时期中央对律师制度改革的深化,律师话语权也在逐步增加,以至突破 已有框架。律师群体已得到国家顶层设计的认可,将成为新形势下我国人民法治建设的主力军。 关键词: 律师话语权;法律共同体;法律语言学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志码: A DOI:lO.3969/.i.issn.1671—6906.2017.02.013 

作为法律语言学领域的专业课题,律师话语权较 少有学者进行深入的研究,也较少为律9ili业内人士所 关注。本文试图通过探究当代律师话语权的变化和演 进,揭示行业发展规律和趋势,为律师业的发展提供理 论支持。 

律师话语权的现状 

1.1律师话语权的概念 “话语”“话语权”和“律师话语权”这3个概念是法 律语言学中的重要术语。 话语,不是我们一般理解上的语言。它最初是语 言学上的一个概念,但后来被越来越多地赋予社会学、 经济学和政治学的内涵。话语的概念最早由法国的后 现代思想家、哲学家福柯提出I】]。福柯在《话语的秩 序》一文中写道:“话语是人们斗争的手段和目的。话 语是权力。人们通过话语赋予自己以权力。-Ez3显然, 福柯认为,话语就是一种权力,即“话语权”。 《牛津哲学词典》对“权力”一词的解释为:“权力是 指个体或者团体获取事物的能力,无论是通过权利、控 制还是影响。权力是一种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动员经 济、社会或政治力量的能力。-E3]德国古典社会学家马 克斯・韦伯认为:“权力意味着在即使他人反对的情况 下仍然可以具有某种左右他人的意志的能力”。_4 据 此,我们可以认为,话语权是一种通过语言来控制、影 响和左右他人的能力。 故此,律师话语权就是律师个体或群体通过话语 表达和被倾听的状态,来控制、影响和左右相关个体或 团体的能力。这种能力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通过律 师个体及群体的自身努力争取到的,同时也是国家和 社会所赋予的。律师的话语权是在律师群体的积极努 力下,逐渐得到国家和社会的认可并逐步扩大的。 1.2律师话语权的现实状态 要深入探究律师的话语权,必然要涉及到“法律职 业共同体”和“权力平等”两个问题。 最初学界主张,法律职业共同体是由法官、检察 官、律师和法学家共同构成的法律职业群体 ]。这个 概念化的群体虽然拥有共同的法学背景,但因各自职 业理念不完全相同而存在巨大的矛盾,导致共同体内 部始终处于撕扯的状态。这个并不平静的群体,恰恰 是律师话语权的重要争夺阵地。道理非常简单,对于 没有法学背景的其他社会成员,律师在与其进行交往 与沟通的过程中,由于缺乏如法官、检察官和法学家的 “官”方背景,很少能得到他们的真正认同。当然,在所 谓共同体中,也很难形成真正的认同,但至少大家有认 同的基础——法律。就深层次的原因来看,话语权的 不平等是导致共同体内部无法真正认同的重要原因。 

收稿日期:2O16一l2—13 作者简介:孟涛(1979一),男,山东济南人,三级律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语言学、行政法学、文化产业。 中原工学院学报 2017年第28卷 律师话语权与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其他成员的话语 权具有较大的差异。我国早期律师的职能仅仅局限于 诉讼庭审中,而且在这个狭小的领域中,律师的话语权 还时常会受到来自法官、检察官甚至法学家的猛烈抨 击。因此,在庭审这个环境中,与法律的裁判者、代表 国家行使控诉权的“官”和高校法学权威相比较,律师 几乎不可能有平等的话语权,因此要想得到共同体成 员的认同,难度可想而知。 2 新形势下律师话语权全面提升的 路径 2.1 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 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 该意见首次明确了“法律职业”的概念,从而取代了自 2001年产生的“司法”一词,并且明确了“法律职业人 员”的范围。“法律职业人员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素 养、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专门从事立 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职 业群体。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 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 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 律职业资格。国家鼓励从事法律法规起草的立法工作 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参加国 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E63 该意见极大地扩充了法律职业人员的范畴。这意 味着,国家顶层设计的意图是要对法治工作队伍进行 “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提升。这次改革不但扩充 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范畴,更重要的是进一步扩大了 社会中拥有法学背景的群体。换句话说,对律师的利 好是,可以直接进行专业对话的群体越来越多。这就 意味着律师的话语权会越来越大。 2.2深化律师制度改革 2O15年8月,在北京召开了有史以来最高规格的 全国律师工作会议;30I5年9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 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化律师制度 改革的意见》;2O15年9月,“两高三部”印发了《关于 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2016年6月,中共中 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 的意见》;同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从律师和法 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同 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 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上述会议、规定、 意见和办法对律师的职业功能进行了重新定位。新时 期,国家要求在立法、司法、行政、诉讼、信访等法治运 行全流程中,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层 次组织单位都要邀请律师全面介入;同时,着力保障律 师职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的 重要作用。这标志着律师职业得到了国家顶层设计的 认同,律师话语权得到了全方位的极大的提升。 2.3律师参与代理申诉制度 2015年6月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率先在全 国启动了律师代理申诉试点工作;2015年11月,中央 政法委下发《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 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2015年12月,根据山 东省检察院的有关指导意见,律师可以作为社会第三 方,参与检察机关对重大、疑难、复杂涉法涉诉信访案 件的公开听证、公开答询,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进行分 析、评议。在这期间,如果发现检察机关在原案件办理 中存在执法错误或瑕疵,还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法律 意见和工作建议。 从中央政法委积极推动和认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 院、山东省检察院、山东省司法厅和山东省律师协会现 行试点律师代理申诉工作来看,律师作为法治建设独 立的第三方地位已经形成,律师群体将与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构成相互监督的新型法治关系,律师话语权 今后将会逐步与法官、检察官的话语权相持平。 只有话语权平等,才能使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间 相互尊重和认同。律师话语权的提升既说明如今律师 群体实力和社会影响力的增强,也说明党和人民群众 对律师工作的认可与肯定。 

3 律师成为话语权平等时代人民法 治建设主力军 

3.1平等的话语权 庄子在《庄子・德充符》一文中借用孔子之口表达 了“不平等”产生的根源。孔子曰:“自其异者视之,肝 胆楚越也;自其同者视之,万物皆一也。l_7_,’这句话是成 语“肝胆楚越”的出处。庄子在此想表达的意思是,立 场不同,虽为“肝胆”之近,也似“楚越”之遥;立场相同, 则为一整体。世问万物本是相同、平等的,但因为各自 的立场不同,而人为地出现了分歧,造成了差异,导致 了不平等。当前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正是如此,职业立 场的分歧和差异导致了职业共同体内部的话语权不平 第2期 孟涛:论依法治国新形势下律师话语权的突破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 .61. 等。若不加以调整,最终会有分崩离析的可能,这是所 有法律人都不愿看到的结果。 王比学是人民日报“民主政治周刊”主编、人民日 报高级记者,具有法学硕士学位和律师资格,属于法律 职业共同体的成员。她以其特殊的背景和视角看到了 法律职业共同体话语权不平等的现状,而为律师群体 鸣不平,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融合发展而呐喊。她认 为,“司法人员、律师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双方在司法 体系中只是角色定位不同、职责分工不同,彼此尊重、 平等相待。”l8 只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真正做到平等、法治 和公正,我们的整个社会才能够最终实现平等、法治和 公正。 3.2 人民法治建设主力军的形成 中国行为法学会江必新会长在《人民法治》杂志创 刊号发刊词中指出:“人民法治者,法治之主体归属人 民,法治之目的服务人民,法治之权威立于人民,法治 之成果享于人民,法治之成败系于人民。”[9]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改革进程 中,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人民法治体系,律师群体将起到 举足轻重的特殊作用。国家顶层设计中对律师制度的 改革措施,意味着党和人民对律师工作的认同,并且赋 予律师群体时代重任和新的历史使命。新时期“人民 法治”的建设是在党的领导下,建立以律师群体为主力 军的人民法治建设体系,这将是律师群体话语权的重 大突破。 律师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其他成员由于历史原因 及看待事物的角度、立场不同,可能暂生分歧。但我们 相信,随着国家改革的不断深入,立场、角度和话语权 必将逐步趋同。最终,随着国家法治观念的全面深入,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理念或将逐步淡化,取而代之的将 是国家法治时代的到来。 

参考文献: [1] 王治河.福柯r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9:159. [2] 张国祚.关于“话语权”的几点思考[J].求是,2009,16 (9):43—46. [3] 周尚君.法学观念史论稿[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131. E4] 马克斯・韦伯.社会学的基本概念[M].顾忠华,译.桂 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72. [5] 张文显,卢学英.法律职业共同体引论EJ].法治与社会发 展(双月刊),2002,12(6):13—23. E6]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 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EB/OL].(2015—12—2o) [2016—11—19].http://www.gov.cn/xinwen/20l5— 12/2O/content—5025966.htm. [7] 方勇.庄子[M].北京:中华书局,2014:77. [8] 王比学.尊重律师执业应成为常态[N].人民日报,2016— 07—14(05). [9] 周杰.人民须拥有法治话语权[J].人民法治,2015,1(s1):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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