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法律职业共同体
强世功再论“法律共同体”

强世功再论“法律共同体”作者:王健来源:《民主与法制》2016年第01期15年前,一篇名为《法律共同体宣言》的文章被广为传播,迅速在法律圈子内外走红。
“这些出没在公司、饭店、宴会、酒席上的律师,这些活跃在课堂、讲坛、媒体上的法学家以及那些深居简出的法官,这些人正在不断地聚集起来,形成一个独特的共同体,那就是我们这个时代最伟大共同体——法律共同体(legal co minunity),这些人我们概括地称之为‘法律人’(lawyers)。
”这是国内学者首次提出“法律共同体”的概念,文中号召“所有的法律人,团结起来”,成长为一个统一的法律共同体,通过法律来实现社会正义,最终走向法治与民丰的文明之路。
如今,15年过去了,这位学者主张的法律共同体是否“统一”?《法律共同体宣言》一文的作者、北京大学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强世功教授接受了本社记者的采访。
《法律共同体宣言》出炉前后15年前,强世功还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的一名讲师。
年轻而才华横溢的他在学术研究中发现,在上世纪90年代,lawVer这个词通常被译成“律师”,偶尔会翻译成“法律家”。
可在美国,由于法律职业内部有很强的流动性,因此lawyer往往是指受法律教育并从事法律职业的群体。
为此,强世功提出“法律人”这个概念。
“写《法律共同体宣言》一文,是受到当时很著名的刘燕文案的启发。
”强世功说。
1999年7月,北京大学博士生刘燕文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北京大学拒绝给其颁发博士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将母校告上法庭。
“当时,北大法学院组织了这个案件的讨沦会,包括双方律师甚至法官。
在这个案子中,双方律师尽管立场不同,但是他们所使用的语言、推理以及背后的理念往往是一致的,反而当事人刘燕文很尴尬,他不理解别人在讲些什么,甚至他与自己的律师都没有办法沟通。
作为一名理工科博士生,他在这套法言法语面前是失声的,在整个事件中原本的当事人反而成了旁观者。
”强世功回忆道。
这个案件给强世功的感触特别深。
转型社会中的法律职业共同体_余涛

第15卷第3期2013年6月Vol.15 No.3Jun.201337 Journal of Shand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转型社会中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余 涛(西北政法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陕西西安710122)摘 要:法律职业共同体不同于法律人和法律人阶层的概念,它们在内容、形成及演变等方面存在着差别。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达到了一定组织化程度的概念,具有专业性、公共性、自治性、流动性的特征。
厘清转型社会中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和理论基础,有助于推动我国处于转型时期的法律职业化进程,创造更为良好的司法环境,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关键词:转型时期;法律人;法律人阶层;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示码:A 文章编号:1008-7699(2013)03-0037-10收稿日期:2013-05-13基金项目:司法部重点项目“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与法治建设研究”(01SFB1014)作者简介:余 涛(1979-),男,河南叶县人,西北政法大学高教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①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7]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法发[2007]第9号)等,这些文件的出台标志着司法政策的系统转变。
一、问题的提出职业是社会需求的产物和社会分工不断深入的结果。
从历史上看,传统的中国语境中没有所谓的“法律职业”概念,也从未形成过现代意义上的所谓法律职业共同体。
当代中国语境和知识谱系中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概念不仅是现代的,也是外来的。
虽然孟子用“徒法不足以自行”来强调法律实施中人的因素,但其关注的角度以及对人的要求与现代意义的法律人大不相同。
在国外,法律人的产生和法律职业的形成是西方法律传统的要素和象征,它对于法律的运作、发展、法律传统的形成都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许多西方学者更是把“法律职业共同体”视为建构法治秩序的核心力量以及实现社会正义的守护神。
法律职业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职业的概念和特征:法律职业是指以律师、检察官与法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伦理的人士所构成的具有自治性的职业共同体。
特征:1、法律职业的技能以系统的法学理论或法律学问为基础,并不间断地培训、学习和进取。
2、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传承着一种职业伦理,从而维系着这个团体的成员,维护着这个团体的社会地位和声誉。
3、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专职从事法律活动,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性或自由性。
4、加入法律职业共同体必将受到认真考查,获得许可证,得到头衔。
律师与法官法律职业伦理评价

律师与法官法律职业伦理评价律师与法官法律职业伦理评价律师与法官的法律职业伦理评价内容提要:法官与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最重要的组成局部,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不可或缺的两个主角。
由于法律职业的原因,两者必然发生接触,形成一定的相互关系。
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两者的关系本应是一种彼此尊重、平等合作、相对独立与互相监督的关系。
然而,另人担忧的是有些律师为了寻求有利于自己一方当事人的裁判结果,对法官进行拉拢、贿赂;也有一些法官利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
这种现象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败坏了法官和律师的形象,弱化了民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本文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角度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标准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假设干规定》,就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法官与律师的法律职业道德与伦理以及法官与律师的非正常关系的成因与规制等问题进行了评述。
关键词: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官律师职业道德随着依法治国的逐步推进,司法改革的深入进行,法律人的作用日益彰显,法律职业共同体逐渐形成。
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法官与律师已被社会广泛认知。
法律职业有别于其他的社会职业,它是基于公平、公正的立场将法律运用到具体的人和事。
1尽管法官与律师均属法律职业共同体,但他们的法律职业的社会角色是不同。
律师,具有民间性,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效劳的执业人员,兼有法律人和经济人双重身份,一方面律师要为客户提供法律效劳,解决法律纠纷,维护社会正义;另一方面,律师以法律效劳为谋生手段,通过提供法律效劳获取经济利益,具有逐利性。
法官,那么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在职务行为中不能谋取任何经济利益,其惟一的目的是正确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实现社会正义。
因此,律师与法官作为法律共同体的成员,其特殊性表现在:律师的执业活动基于当事人的委托,其职业活动的种类与范围应当在当事人的委托范围之内;法官那么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法律人,审判权的行使实质上是国家权利的行使,这是法官与律师法律职业的根本区别。
法律职业规范与伦理——总论、律师职业

一、律师的历史
• 早期律师 • 两千年前古希腊的辩护士是现代律师的鼻祖,中国古代有 邓析,公元前四世纪中期,在希腊,辩护人就出现在法庭 上辩护,法律顾问处理商业事务和起草法律草案。也就是 说出现了律师这个专门职业,英文中的“PROFESSION” 专门职业来源于拉丁语的“PROFESSIONEM”意为进行 公开声明,职业的出现要求新成员进行宣誓,声明他们致 力于一个博学的职业的理想和业务活动。 • 美国法律学家庞德曾说律师职业是“作为共同职业以公共 服务的精神追求博学艺术” • 律师被界定为“一个作为促进公正和公共福祉的共同职业 的一份子,在为委托人服务和为公共服务的精神中,追求 博学艺术的法律专家”。
• 中国律师人数在律师制度恢复重建30年间增长了800多倍,从1979年 律师制度恢复之初的不足200人,到2009年底,全国执业律师已达 16.6万人,年均增长5500多人。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法律需求的日 益增长,律师人数呈现逐年快速递增的趋势。2010年一年间,中国执 业律师净增近4万人。到2010年底,全国律师总人数已经达到了20.4 万人,律师事务所已经发展到1.69万多家。 • 我们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先生80年代设计过一下律师。他说中需要80万 律师,现在还差不少。 • 说到律师人数要作一些说明。其实中国吃法律服务这碗饭的远远不止 20万人。企业的法务人员、政府的律师、乡镇法律服务所的人员,还 有其他一些中介机构都有人吃法律服务的饭。从人数来统计,估计也 会有10多万人,原因是中国律师概念窄,只有从事律师执业的才能称 为律师,而不像美国只要有律师资格的人就称律师。据统计,全国历 年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中约有5-6万未从事律师工作,就没有统计在 20万之中。
• 美国律师发展 • 美国是从英国治理下的三个殖民地发展而来的,如果说美 国的革命时代是律师主导的法律时代,则17世纪时期是一 个没有律师的法律时代。这个时期的法律是政治人物、商 人、农民等塑造的。 • 最初到达美国的几乎没有律师,1637年左右才有了第一个 职业律师,殖民者对律师态度不友好,不热衷引进英国法 律传统。一些州还禁止律师执业。律师常常受到歧视诋毁 • 随着一个稳定社会的建立,殖民地经济发展迅速,富裕阶 层出于安全和稳定的考虑,贸易的发展和交易形式多样, 需要专业的律师协助,处理法律问题。大约1690年左右, 律师在殖民地有了立足之地,许多律师来自于英格兰,另 外采取学徒制。法学院逐渐建立起来,律师被要求曾在法 学院学习。
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心理分析之我见

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心理分析之我见作者:黄文臻夏季来源:《新丝路(下旬)》2019年第02期摘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需要我们对其心理基础有清晰的认识。
文章通过对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心理基础进行探讨,分析如何克服消极心理状态,因势利导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法律职业共同体;心理基础;消极心理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我国最早由霍宪丹、刘亚提出,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至今还没能达成一致的认同。
笔者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指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为核心的法律职业人员所组成的特殊的社会群体(包括立法人员、仲裁员、公证员、辅助人员等)。
这是一类特殊的群体。
他们受过专门的职业训练,拥有法律职业资质。
如同科学家或医生,他们孜孜研究自己的职业工具,希望借此维护社会正义。
他们有时虔诚,坚守自己的信条;他们有时勇敢,“为权利而斗争”使他们不惜牺牲。
他们拥有共同的知识、共同的理想、共同的职业习惯。
他们是法治社会的脊梁,他们是公平与正义的实现者和守护者,他们是现代社会的法律人。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心理基础1.集体意识的作用社会学家迪尔凯姆把集体意识界定为“一般社会成员共有的信仰和情感的总和”,我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正建立在这样一种集体意识的基础上。
法律职业共同体必须由经过专门法律教育或职业训练的人组成,是具有统一的法律知识背景、模式化思维方式、共同法律语言的知识共同体;它以从事法律事务为本,是有着共同的职业利益和范围,并努力维护职业共同利益的利益共同体;其成员间通过长期对法治事业的参与和投入,达成了职业伦理共识,是精神上高度统一的信仰共同体,如此多的共同性促进了集体意识的产生,而集体意识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中起了重要作用。
2.安全和归属的心理需要法律人是一个职业的法律职业人员,同时也是一个普通人,同样需要从社会中获得安全感和归属感,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存在可以加强个体成员在心理上对自身及所属共同体的认同感和自信。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源与流

才能达 至 圆满 。现代 法 治绝不是 一 台 自动运 行 的机 器 ,它要法 官 掌握方 向盘 ,检察 官不断 加油 ,律师
踩 住刹 车 ,法 学家指 挥方 向 。 只有各 方在 自己的方 向上竭尽 所 能,才 能保持 一种稳 定 的平衡 。看 似
“ 徒法 不 足 以 自行 。 ”法 律 如果 仅 停 留在 文 字上 ,不 过是 僵死 的法 条 ,没有 现 实意义 ,只有 法 律职
业 者 加 以运用 ,才 能 发挥 效用 ,而 这离 不 开法 律职 业 者 的配合 和协 作 , 由此 也 就 引出 了对法 律职 业共
同体 产生和 发 展 的呼 唤 。
收 稿 日期 :2 1.60 0 00 .2 作 者 简 介 : 王乔 ( 9 9 ) ,女 ,南 京 人 ,汉 族 ,南 京 师 范 大 学 法 学 院 2 0 1 8. 0 7级法 学 专 业 本 科 学 生 , 南 京 ,2 04 。 职业共 同体 的构建 》,郑州 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 0 0 6年 5月。
同质性表 现为他 们有共 同的知识 、共 同的语 言、共 同 的风格 、共 同的气质 、 共 同的信 仰和价 值 追 求 ,有着 共 同的 出发点 ,共 同的根源 。从而 构成 一个职 业共 同体 、一个 知识共 同体 、一个 信念共 同
体 、一个精 神共 同体 、一个相 互认 同的意义共 同体 。 互补性表 现 为任何 一方并 不 能独 自、当然地 达到 社会对 于法 律职业 者 的要求 ,完成其 使命 ,而 只 有在 各方 的通 力协 作下 ,才能 使法律程 序和 机制 正常运 转 。因为各 方都 有不 同的分 工 ,只有在 互补 中
为核 心 内容 的 ,或 者 说该 职业 的活 动应 该 是 以应用 法律 为 基本 手段 和方 法 并 以此实 现该 职业 活动 的 目
法律职业素养是“法共体”的基本资质

法律职业素养是“法共体”的基本资质一、素质教育是统领和贯穿整个教育活动的基本要求(一)困境与选择当代大学教育面临矛盾与困境是:一方面,在教育理念上,通识教育的重要性被不断地肯定,而另一方面,在实行中,通识教育的重要性又不断地被淡化,甚至忽视。
(金耀基:《大学之理念》,三联书店20XX年12月版,第144页。
)然而,对于任何文明来说,人文精神才是它的内在的灵魂,科学技术只是实现人的目的的外在手段,科技发展的动力也来自人文精神。
正因如此,人文与科技的二元对立引起社会各届有识之士深深的忧虑,可以说“人文教育与科学教育的融合”早已成为各国高等教育界和社会广泛关注和急待解决的重大课题,当然也成为世界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素质教育的核心是人文教育20世纪90年代,中国在教育体制、培养对象和课程设置等不同层面上,大力推进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的结合,可以说,素质教育不仅能充分体现党的教育方针,而且成为统领和贯穿各种教育活动的基本要求。
由此可见,首先,在我国素质教育是一项系统的工程,需要针对不同类型(科类)和不同层级的教育和学校,从整体上统筹考虑。
其次,在我国由党和政府大力推导开展素质教育,一是源于对原有教育体制弊端的反思,二是为了主动适应现代化建设对高素质人才的全面需要,三是来自于教育理念和指导思想的更新和转变。
当今西方国家的大学通识教育在保持自由教育精神的同时,并非反对而是修正专业教育,要求接受高等教育的人必然接受一般教育,即包括人类共同知识经验的学习、世界观价值观道德观的养成以及基本的做人做事的能力训练。
(刘振天:《美国、加拿大高等学校的道理教育》,载《中国大学教学》20XX年第3期,第44页。
)中国学者杨叔子教授指出:现代高等教育应是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融合而形成一体的绿色教育,素质教育是绿色教育思想和观念的核心。
〖ZW(杨叔子:《时代发展呼唤科学人文的交融——20XX年高等教育国际论坛综述》,载《中国高等教育》20XX年第23期,第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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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法律职业共同体
一般而言,法律职业共同体由职业的法学家(主要是法学院的教授以及从事法学研究的研究人员们)、
执业的律师、检察官、法官们组成。虽然职业不同,职责不一,但是基于共同的事业追求,相同的职业思
维,共通的专业语境,统一的知识体系,我们组成了一个与其他职业团体有着明显分界的职业共同体,这
就是我们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在当代中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中国社会和法律发展的必然,形
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正成为我国法治社会生活的内在要求,有着深刻而重要的现实意义。
暗夜中的航行,需要灯塔的指引。有人把法律职业共同体比作暗夜中的灯塔———法官群体当仁不让
地成为灯塔顶端的航标灯,律师与检察官筑就了迎风战浪的伟岸塔身,而职业的法学家们则奠定了厚重坚
实的塔基。三位一体的通力合作,共同指引着暗夜中的航船。
检察官与律师作为在公平与正义的旗帜下,人们刻意培养的对手,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作用是相似的:
以其专业知识提供法律服务,只不过律师服务于社会大众,而检察官则专职服务于政府。但是在他们对抗
的场所(主要是刑事审判法庭),其作用体现的形式确是迥然不同的:检察官致力于在错综复杂的事实与证
据中,疏理出清晰的法律逻辑,锻造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构建起牢不可破的法律长堤;而律师则以其滔滔
雄辩为利器,刺击搏杀,以期打乱逻辑体系,斩断证据链条,搜寻溃堤的蚁穴。所以以守为攻的构建,极
具攻击力的雄辩就构成了检察官与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独特的两道风景线。
法官作为职业共同体的核心,他的活动“是对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精神的汇合与升华,是整个共同体作
用的集中凝聚和最高表达”。职责赋予法官的使命是“礼貌地听问题,聪明地想问题,冷静地回答问题,公
正地解决问题”--法庭上不需要法官滔滔的雄辩,不需要法官刻意的构建,法庭需要的是法官理性的思考,
需要的是法官理性的判断。所以,理性是法官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最明显的标志。
检察官的构建,律师的雄辩,法官的理性,法学家的批判,这些特质共同绘就了我们为之心动的法治
图景———追求科学之真,弘扬道德之善,体现艺术之美。
但是这些特质绝非孤立的、排他的、永恒不变的。“司法公正,司法为民”,法庭上法官理性的基石正
是唇枪舌剑的雄辩、激情四射的对抗与攻防。另一面,无论法庭上怎样激辨,怎样博杀,最终都将归于心
止如水的理性。而这一切都无一例外地源于对法律的评判、思辩、弥补、匡正过程中所孕育出的法律意识
与法律思维。
所以我们共同体的成员彼此之间应该是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所以基于共同的科学精神、伦理道德、
专业素质和知识修养,基于对法律、法治的共同认知,基于对规则的共同遵守,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人员
应当是互通的,职业角色是可以相互转换的。当然,不要忘记还有我们共同的责任,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
的理想,共同的追求,共同的使命同样赋予了我们共同的责任,这责任神圣而光荣,这责任就是关注安全,
致力于恢复———为了民众的安全,全身心地致力于帮助我们的当事人恢复———恢复被破坏的家庭关系、
邻里关系、伙伴关系乃至于社会关系,并最终恢复对社会的信心、恢复对环境的满意与认同。
为实现恢复,我们就要摆脱孤立办案、就案办案的积习,把案件放在公众安全的全局中去考量,去诉
讼、去辩护、去裁判。要谨记贝卡利亚“只要有一种慈善的力量做引导,就能使罪犯为公共福利服务”的教
诲,具备权衡情、理、法的能力,依法断案,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在司法评价的过程中展示道德仁慈的
力量,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我们不能过于自信个人的能力,不能本位地夸大自己所处行业的力量,而应
集共同体之合力,把诉讼这枚苦果酿成苦尽甘来的美酒,促使当事人握手言和,言归于好,使兄弟情谊依
旧,邻里关系如初,伙伴合作延续,侵害得到补偿。
所以,我们共同体的每一位成员以法律人的正义与良知维护法律尊严、化解社会矛盾、匡助社会弱者、
净化社会风气的所有努力,归根结底都是为了人民的安全,都是在致力于破坏后的重建与恢复。
如果说人民的安全是最高的法律,那么,致力于恢复则是我们法律职业共同体最为神圣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