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及承诺书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及承诺书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及承诺书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条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提供给物业买受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认可本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利益的规定,应当以本临时管理规约为准。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第四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本临时管理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临时管理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第五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

物业名称:

坐落位置:

总建筑面积:

物业类型:

总户数:

容积率:

绿化面积:

第六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共有部分外,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避难层、设备层或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柱、梁、楼板、户外墙面等)

2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气设备、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装置等。

3 、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道路、围墙、绿地、沟渠、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4 、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第七条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注册资本:

邮编:联系电话:

第八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以下部位或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或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位于,建筑面积平方米,该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配置,属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与业主委员会共同无偿使用。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十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业主应按照有利于物业外貌保持、使用安全方便等原则,妥善处理供电、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卫、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二条业主应按照规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需要改变房屋用途的,业主应当在征得所有利害关系人(包括但不限于本栋业主,其他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能证明具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征得同意)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获取的收益

归业主共有,业主可以约定将该收益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其他合理用途。

第十三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交纳装修保证金标准为,装修验收完毕后3 个月内退还装修保证金。业主应按照装饰装修

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修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物业专有部分出现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时,专有部分所有人应当及时修缮或者采取防范措施。经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未修缮或者采取防范措施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修缮或采取防范措施,其费用由专有部分所有人承担。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可以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业主应严格遵守装修施工时间:

上午:时至时

下午:时至时

其他时间不得施工,以免噪音扰民。

第十六条业主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没有预留位置的,应当按物业服务企业事先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空调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区域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安全,儿童应在大人陪同下乘坐电梯;运送货物应使用载货电梯,拆除、损坏电梯设备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本物业区域的停车场(库)仅用于停泊机动车,车位的业主或使用人应遵守区域停车场规则的有关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使用需要。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可以向业主出售车位、车库。拟出售的车位、车库数量等于或低于物业管理区域的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车库。车位、车库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个人,但是,每次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我市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得妨碍公共卫生、公共安宁及公共安全。

本小区不得饲养以下动物:

第二十条业主、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地上或者地下空间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例如:开挖地下室、楼顶加层等);

(二)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三)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分;

(五)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六)将卫生间、厨房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的上方;

(七)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八)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九)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十)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十一)乱丢垃圾,高空抛物;

(十二)损毁树木、园林;

(十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

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本临时管理规约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禁止施工人员进入小区;

2 、禁止施工材料进入小区;

3 、禁止施工工具进入小区;

4 、

5 、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因上述行为导致权利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章物业的维护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存在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及时修复,建设单位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处理保修事宜,双方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十二条保修期满后,业主自行承担物业专有部分维修养护的责任,但其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财产安全及生活安宁。

业主因维修养护物业专有部分的需要,必须进入或使用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二十三条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本区域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相关业主可以提请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时,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业主阻扰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为维修养护需要必须进入物业的专有部分时,应事先通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当配合和支持。

紧急情况下,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为公共利益的需要,物业服务企业可在本地派出所或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进入物业的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并应于事后及时通知相关业主。

第二十七条单幢建筑物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该幢建筑物内的全体业主承担,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占该幢建筑物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占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全部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其费用从物业管理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中支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其他维修及更新改造费用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吧、,交纳方式为,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因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未批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影响物业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的,免除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政策法规规定的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需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经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后,直接向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大会书面申请预先拨付专项维修资金进行抢修。维修费用经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后,从相关业主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物业所有权因买卖、交换、继承、赠予等原因发生变更时,专项维修资金不予退还,原业主名下的专项维修资金归物业继受人所有。

第五章物业的管理

第三十条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业主同意由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中代行业主大会的以下职责:

(一)制定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三)制订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本区域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以下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绿化管理,公共秩序维护,车辆停放管理,档案资料管理,装修管理、公共物业经营等等。

第三十二条为保证有效的管理,全体业主同意在管理服务工作中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以有效形式督促业主和使用人遵守;

(二)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措施制止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及公众管理制度的行为;

(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违约业主的姓名及其违约情节;

(四)对欠费业主停止特约服务直至其履行交费义务;

(五)

(六)

(七)

第三十三条全体业主同意,以下条件下造成的损失,可免除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

1 、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的损害;

2 、因维修、养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而暂时停水停电或停止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

3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中断服务;

4 、因非物业服务企业责任造成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的障碍和损失。

第三十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后,物业服务企业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

第三十五条共用的专项设备运行的能源消耗及损耗,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不明确的,应独立计量核算,业主应当据实分摊合理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业主同意自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或者物业具备法定交付条件之日起承担其所拥有物业的服务费用或服务资金。物业的服务费用或服务资金按年/ 季/月交纳,各业主应在每年/季/月前十日内履行交费义务。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业主应于入住时一次性交纳相当于三个月物业服务资金的物业服务保证金。

第六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三十七条建筑物的外墙面、楼顶平台、公共走道等,非经相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得擅自占用,变更构造和颜色或设置广告物;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绿地、围墙等设施,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按设置目的与通常的使用方法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公共地方作为私人用途。但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要求,无偿利用屋顶以及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营所得收益归业主共有,经营所得收益原则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九条关于停车场的约定:

1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下停车场地由全体业主共有:

业主使用上述公共停车场地,应按(1 )露天车位元/个·月(2 )车库车位元/个·月标准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停车费。

物业服务企业从停车场收益中按照露天车位元/月、车库车位元/个月的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

2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下停车场地由建设单位所有:业主有权按元/个·月的标准向建设单位交纳停车费,优先使用上述停车场地。物业服务企业从停车场收益中按照露天车位元/个·月、车库车位元/个·月的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

3 、业主自行购置车位的,应按元/个·月的标准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

第四十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会所由全体业主/建设单位所有,会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按以下标准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费用:

(1)

(2)

第四十一条因破旧、地震、火灾、水灾、风灾或其重大变故致使建筑物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时,经业主大会决议,可以拆除或重建。

第四十二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拆除、改建、重建等重大事项,应当经物业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四十三条个别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侵害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的,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可由建设单位或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向相关业主主张权利。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业主、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地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合同,向违约业主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规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坏或损失的,相关业主可以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制止,也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自行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第四十六条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业主的共同利益的规定,怠于履行应尽义务的,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全体业主可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处理,必要时可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管理规约第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业主可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还可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经济损失。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临时管理规约中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在建筑物中能够单独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独立空间或区域,包括该空间或区域内为实现房屋使用功能而设置的相关管线设施,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单体建筑物所有业主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共同使用的场所、空间、设施和设备,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地方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以及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应告知全体业主的通知及布告。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当面送达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相关通告外,在公告栏上张贴通告连续(时间)后,即视为已向每位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送达相关通告。

第五十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时间)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买受人签署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或在租赁合同中规定承租人应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五十一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解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可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业主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作废。

第五十二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正本一式四份,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发生争议,以备案为准。本临时管理规约副本若干份,每个签署承诺书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各执一份。

第五十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应自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之日起生效。

建设单位

年月日

承诺书

致:(建设单位)

本人/ 本公司为小区/ 大厦层室(号停车位)(以下简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保证物业管理工作正常进行,本人/本公司同意并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建设单位)制定本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及“× × ×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以下简称“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

二、同意履行、遵守并督促其他与该物业有关人士履行、遵守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及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中规定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三、本人/本公司同意承担违反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及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法律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使用人违反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及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本公司同意在将该物业转让、馈赠或变更的同时必须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在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收到有效的新承诺书前,本承诺仍然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物业管理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临时管理规约 为维护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制订本公约。 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物业的使用)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二)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时至次日上午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六)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 (七)使用电梯,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八)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有关规定。 第四条(使用物业的禁止行为)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不得有下列行为:(一)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

拉萨市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制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1. 本规约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约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住建部门咨询。 2. 临时管理规约是业主大会设立之前,由建设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在销售物业之前预先制定的,具有过渡性质的基础性文件,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3.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4.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5. 本示范文本中留空处应作填写,经多数业主同意,可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适当补充约定相关内容。 6. 本示范文本中所指物业类型分为:住宅、别墅、商务写字楼、医院、学校、商业、工业、车站、码头、机场、其他类型物业。当物业管理区域内(整体、单体),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小于60%的,以住宅物业计;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大于60%的,以所占比例最大的物业类型计。 7. 本示范文本条款由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负责解释。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拉萨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文明、整洁、安全、有序”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名称:; 物业管理区域座落:拉萨市(区、县)街道段(巷)号。 物业类型为:,其中包括:、、(多层、高层、别墅、商业)。 物业管理区域构成(包括经济技术指标,见附件一); 第三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对于开发建设单位没有销售的物业,属于开发商所有,其共有部分应纳入统一管理。 第四条在业主大会设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依法通过(协议、邀请招投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机构名称),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本规约的约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选择级物业服务等级,其物业服务收费方式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由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以下简称双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由物业服务机构每年3月底前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条因物业服务机构撤离等原因,本物业管理区域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机构的,在另聘新物业服务机构之前,相关业主应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章业主大会设立 第七条各业主同意,当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或者首次交付专有部分之日起已满两年且入住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依法在县(区)住建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设立一个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

管理制度承诺书

知晓并遵守管理制度 承诺书 本人系********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本人自愿、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人自在********有限责任公司参加工作之日起,公司己将所有规章制度书面告知本人,本人己经阅读、理解该规章制度所有条款。 二、本人确认该规章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遵守该规章制度。 三、如因本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期间的行为违反该规章制度,本人自愿接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依其规章制度,对本人作出的任何处理决定。 特此承诺! 承诺人: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篇二:遵守职业道德及公司规章制度承诺书 遵守职业道德及公司规章制度承诺书 我自愿加入公司(),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一、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如实向公司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身体健康证明、职称及技术等级证书(岗位及从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证明文件,以及其他各项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基本情况,并承诺上述证件资料均真实、有效、准确。本人确认以下所有录用条件: 1. 具备并及时提供国家及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有效就业手续。 2. 按公司要求提供甲方办理录用、社会保险等所需的证明材料。 3. 能够胜任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和甲方规定的岗位职责。 4. 不曾患有精神病或按国家法律法规应禁止工作的传染病。 5. 已与原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并终止劳动关系。 6. 与原用人单位无竞业限制约定或已经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7. 没有被通缉在案或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8. 入职后同意缴纳社会保险并按甲方劳动合同文本签订劳动合同。 9. 按甲方规定进行试用期考核达到合格标准的。 10. 其他符合用人单位规定的具体岗位的录用条件的情形。 二、本人已接受公司入职包括相关制度的培训,认真学习了公司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内容、岗位操作规范等,无任何异议,保证严格遵守并认真履行。 三、保证时刻忠诚于公司,时时处处以公司利益为重,不损害公司利益。 四、保证全心全意为顾客服务,确保顾客利益高于一切,不损害顾客利益,做到“让顾客满意”。 五、保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奉公,一切按规章制度行事,做到不吃请受贿,不损公肥私,不以权谋私,不违法乱纪。 六、保证忠实地履行岗位职责,竭尽全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坚决做到手续齐备,账目清楚,帐物相符,金额准确。不弄虚作假,不贪污,不挪用公款。 七、保证本人品行端正,未受到任何处分,没有犯罪记录。 我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报到之时(及试用期内)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愿无条件地接受公司任何处分(处理),公司有权不予试用或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承诺人(签名): 日期:年月日篇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食品安全承诺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落实本店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

业主临时公约范本

【合同标题】业主临时公约 【合同分类】业主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公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公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临时公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公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____; 座落位置:____; 物业类型:____; 建筑面积:____。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____; 南至:____; 西至:____; 北至:____。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____、____、____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____ 、____、____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____、____、____等。 第七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____; 2.____; 3.____; 4.____。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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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承诺书范文合集 6篇

关于个人承诺书范文合集6篇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大家都经常接触到书信吧,借助书信人们可以传递思想、交流信息。你知道书信怎样才能写的好吗?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个人承诺书6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个人承诺书篇1 在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中,争当优秀注册会计师(或业务能手),我郑重承诺: 一、带头勤学好思。积极参加“三读书”活动,把读书作为追求更高境界的享受;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任务;每年完成1—2篇读书心得、研究报告、问题探讨等方面的文章;不仅读好有字的书,还要读好无字的书,学先进、学典型。 二、带头德高品优。具备“五心”,即“忠心、爱心、孝心、诚心、信心”,要把忠心献给党、爱心献社会、孝心献父母、诚心交给执业、信心留给自己。遵守执业纪律,树立诚信意识,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公道正派,保持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在创建优秀会计师事务所党支部和会计师事务所中发挥表率作用;恪守职业道德,牢记社会责任。 三、带头业精能强。刻苦钻研,业务技术精良,完成工作标准高、质量高、效率高、效果好;有较强的文字写作和语言表达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强,在本职岗位上做出优异成绩;求真务实,开拓进取。 四、带头清风正气。自觉遵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自觉遵守行业约法三章和六条禁令;自觉参加事务所和行业会组织的党风廉政教育、警示教育等;自觉接受各方监督,经受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考验。 五、带头服务客户。服务意识强,所提高的审计鉴证服务独立客观公正;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客户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出具的管理建议书得到客户肯定并付诸实施;主动听取客户的意见和建议,为断改进和完善服务工作。 承诺人(签字):会计师事务所 二xx年月日 个人承诺书篇2 本人申请办理,谨此承诺: 本人姓名:性别:民族: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重庆示范文本)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条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提供给物业买受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认可本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利益的规定,应当以本临时管理规约为准。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第四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本临时管理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临时管理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第五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 物业名称: 坐落位置: 总建筑面积: 物业类型: 总户数: 容积率: 绿化面积: 第六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共有部分外,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避难层、设备层或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柱、梁、楼板、户外墙面等) 2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气设备、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装置等。 3 、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道路、围墙、绿地、沟渠、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4 、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依法规范用工承诺书

依法规范用工承诺书 为规范施工分包和劳务用工行为,保障劳务工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本企业就从事建筑施工分包和使用建筑劳务工作下列郑重承诺: 一、本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当地政府部门的法规、政策及总承包单位规章制度,依法进行施工分包和用工管理,不搞挂靠和接受挂靠,不使用小包工队伍和未培训的社会闲散人员。 二、本企业使用劳务工人,保证做到先培训,后上岗,持证率达到80%以上。 三、企业使用建筑劳务工,依法与劳动者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详细约定劳务作业的内容、计价方法、支付劳动工资的时间和发生违约后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并经双方签字(章)认可。 四、企业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务工发放劳动工资,不管在任何情况下,决不拖欠劳务工工资,每次发放工资经劳动者本人签字。 五、企业接受总承包方的监督与管理。执行总包方劳务用工和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劳务工资保障基金,在总包项目经理部的直接监督管理下,做好劳务工工资支付工作。并按照总包方的要求,按时报送工资支付情况统计表。 六、在有条件的地区,委托总包方在银行开设“劳务工工资专户”,建立工资卡,将工资直接打入劳务工个人卡中,并接受总包方对“工资专户”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七、企业发生资金矛盾时,无条件先行支付劳务工工资。 八、企业拖欠劳务工工资,且处置不当导致引起工人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除对相关责任人作严肃处理外,愿根据分包合同约定,接受中止分包合同的处理。并按照拖欠克扣额的50-100%缴纳违约金。 九、企业成立劳务工工资支付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经理分别是处置工资纠纷在企业和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并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保证把纠纷化解在本企业,决不以任何借口进行推诿,拖延。一旦发生上访事件,企业及时向地方政府汇报,主动靠上去做工作,争取最大限度化解矛盾,减小负面影响。 十、企业在每个建筑工地张贴建筑劳务工人工作纠纷处置告示,公布劳务工工作管理制度,发生纠纷的处理程序,企业和项目部负责处理纠纷的人员姓名、电话和地点。热情接待、认真处理好每起工资纠纷。 十一、企业严格遵守总包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履行安全生产协议,做好劳务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接受总包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联系电话: 承诺人:承诺日期: 建筑劳务企业规范用工承诺书 致:中建八局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一、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管理有序、安全舒适、环境宜人、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项目实际,制订本规约。 二、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 三、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将本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第一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本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由第一买受人对本规约的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其效力及于此后的物业买受人。 四、若本规约的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一部分 物业基本情况 (应与买卖合同登记内容一致) 五、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 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坐落位置: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物业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六、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位于: 建筑面积为: 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资质等级及资质证书编号: 注册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第二部分 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八、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参与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 (三)监督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对本物业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制订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对本物业区域内影响业主共同利益、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进行投诉; (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提出补充、修改本规约的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权利; (九)开发建设单位对于未售出的物业,享有业主的权利。 九、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二)按规定交存、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三)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配合物业服务活动; (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互助友爱,和睦相处; (六)出租、转让物业时,告知承租人、买受人遵守本规约; (七)参加业主大会并予以表决;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义务。 (九)开发建设单位对于未售出的物业,履行业主的义务。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通用版)

喜瑞都 业 主 临 时 管 理 规 约

武汉阳光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为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规约。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本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物业买受人对本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认可本规约的内容。 第三条本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须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自转让行为完成之时,物业继受人自动无条件承接原业主对本规约书面承诺。 第四条本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本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第五条本规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 物业名称:喜瑞都 物业类型:居住 第六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等)、公共门厅、走廊通道、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顶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备、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道路、围墙、绿地、沟渠、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七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以下部位或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停车库、商铺。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或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企业规范管理承诺书

企业规范管理承诺书 本文是企业规范管理承诺书,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企业规范管理,依法经营承诺书篇一:规范服务承诺书 为了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发挥服务职能,给广大车主提供文明和谐停车环境,在创建文明城区中更加有所作为,本公司及全体工作人员就做好规范服务工作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坚持公益文化性质,尽力无偿服务,决不违规收费。 二、严格遵守停车场营运时间。 三、停车场内设备完备、收费标准醒目。 四、保持停车场整洁卫生。 五、工作人员工作时保持轻声,举止得体,用语规范,得理让人,认真解答车主疑问。 六、工作人员服饰整洁,标识明显。 七、切实执行规章制度,主动劝阻个别车主的不文明举止。 八、主动提供信息服务,力求有效解答车主读者。 九、遇突发问题做好解释和应急工作,优先保护车主利益。 十、自觉接受市民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及时处理投诉并作反馈。 承诺单位:(盖章) 年月日 企业规范管理,依法经营承诺书篇二:《企业规范化管理》总结 任何一家企业在整个的发展过程中,正常情况下会经历三个发展阶段:创业期——发展期——可持续发展期,要想从创业期顺利过度到发展期,由于企业刚开始发展没有太多资本、人脉,那这个时候企业的发展需要依靠:3+1的发展要素,即胆识机遇、勤奋认真、社会关系+老板文化,尤其是在中国这样的一个大环境之下,从1978年改革开发以来,到2000年前期,在这个时期,中国整体上处于供不应求的市场,在这个时期,就信奉一句话话: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凡是敢去去,敢去尝试,并且能吃苦耐劳的人,或多或少都能有所作为,同时依靠中国特色的酒桌文化,各种关系人脉慢慢积累,这就是原始客户的形成,然后

业主临时公约(含承诺书)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和顺王府”项目售后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环境和秩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菏泽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选聘“菏泽大华物业服务公司“为本项目物业管理公司,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包括商业物业管理细则)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受让人、继承人、合并人、代理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和顺·王府大街; 座落位置:牡丹区解放街与八一街交汇处; 物业类型:多层建筑及商业街; 建筑面积:70288平方米。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解放街;南至道碑街;西至南华街;北至八一街。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临时管理规约

临时管理规约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第二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是物业管理活动的责任主体,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已书面承诺同意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管理,并自觉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且已经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50%的;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之日起已满两年的,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并积极邀请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三条(相邻关系) (一)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二)业主因修缮物业以及铺设或更换维修电线、电缆、水管、暖气、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物业的,该物业的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利用相邻物业时,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业主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三)业主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物业的安全。 第四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使用和维护物业: (一)按照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

个人的承诺书范文大全

个人的承诺书范文大全 银行反腐倡廉承诺书: 为深入推进白河农村商业银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促进自身增强廉洁自律意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规范自身从业行为,严守党内各项制度,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反“四风”要求,廉洁奉公,勤勉敬业,作好表率,本人特向白河农村商业银行作出如下廉政承诺,并自愿接受监督: 一、严守党的政治组织等各项纪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守政治纪律,始终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证党委各项重大决策部

署贯彻落实到位,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加强自身纪律建设,严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 二、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党委和纪委要求,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主动负责,积极协调,深入推进,切实做到“一岗双责”和两手抓、两不误,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全面开展。 三、严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坚决纠正“四风”。切实加强自身作风建设,深入实际开展工作,坚决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反对“四风”。弘扬求真务实工作作风,发扬艰苦奋斗优良传统,厉行节约,不讲排场、比阔气、搞攀比,不贪图享受、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四、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提高党性修养,增强职业操守,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廉政制度,清正廉洁,严格

自律,不以权谋私、滥用职权、腐化堕落,自觉执行以下廉政规定: 1、不违反规定收取礼金、购物卡、干股、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2、不跑官要官; 3、不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非法利益; 4、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借婚丧嫁娶之机大操大办、收钱敛财; 6、不公款报销或到服务对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在本单位设立“小金库”; 7、不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参与其他营利性活动,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兼职取酬; 8、不参与黄赌毒和封建迷信活动; 9、不用公款相互宴请、相互走访、大吃大喝、铺张浪费; 10、不用公款组织开展或接受服务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万锦星城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为加强万锦星城(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提升本物业的品质,创造优良环境,根据国务院第379号令《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及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的规定,就所购物业的使用、维修、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以及应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承担等事项订立本规约。本规约适用于本物业的全体业主或使用人。本业主同意签订本临时规约,并认真且是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注: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一)权利 1、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提供的服务。 2、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各项权利,及对其专有部分依法行使所有权;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有权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有权参加业主大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投票权。 5、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及业主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工作,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提出质询。 7、有权监督业主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8、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9、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权利。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遵守业主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和服务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开始按照规定缴交物业服务费。 5、业主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单位审批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后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单位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装修期间所产生的垃圾需付垃圾清运费,如有损坏公用设施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 6、业主请物业管理单位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和本业主规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单位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三)业主特别授权 1、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办法、议事程序、决策程序及权利、义务等按政府相关文件规定进行。 2、为有利于小区安全管理和治安防范,满足广大业主对安全的需要,业主入住时,业主家庭每个成年人均应在物业公司备案,以便安全事务人员识别。 3、业主授权物业公司安全事务人员对拟进入本物业的外来人员进行询查、登记。 4、业主及使用人应对直接或间接许可进入本物业人员的行为向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他业主负责。因上述人士的行为疏忽或错误而发生损害、损失的,有关业主应承担所有因此引发的经济、法律责任。 5、当发生紧急突发事件(如火灾不、漏水、漏气、急病、刑事案件等危及业主本人、家人或相邻业主及公共场所人身财产安全)需要进入业主家中进行抢险施救、但又与业主联系不上时,业主授权物业公司在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后,有第三人在场所时,可以破门、破窗进入现场抢救,以尽力保证业主人身安全、避免或减少财产损失。 二、业主的行为规范 1、业主装修不得改动房屋结构,业主装修房屋应事先书面向物业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遵守物业管理处有关装修制度。物业管理处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沧州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业主的房屋装修活动进行指导和监察;如业主违章装修房屋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单位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业主因违章装修房屋妨碍他人正常使用或造成使他人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2、业主装修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减轻或避免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影响,不得在夜间19时至次日8时(节假日、双休日为9时)及中午12时30分至~14时30分进行产生噪音的施工活动;建筑垃圾必须在每天7时前和21时后按照指定路线堆放到指定地点,能袋装的必须袋装,不能袋装的必须绑扎。 3、为维护楼宇的良好管理,保持楼宇电梯、大堂等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的完好,业主同意在该房屋交付的同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万锦星城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于装修前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装修押金人民币2000元整及装修垃圾清运费200元。如业主装修期间无违约行为,此押金在该房屋装修结束后由物业管理公司一次性退还业主(此条款同样适用于房屋的再次装修)。 4、当业主间或业主与物业管理处发生矛盾时,双方应保持冷静,通过自身或业主委员会或其他渠道沟通、协商、调解解决;解决不了的可通过法律诉讼解决,请勿采取过激行为。 5、维护房屋外部的美观和物业的整体统一,请勿在本小区外墙面、屋顶上安装任何遮篷、花架、旗杆、招牌、独立天线或其他伸出物,不堵塞任何窗户,亦不对开放式阳台进行封闭式处理。业主在安装空调时,应按照设计要求规范施工。不再有碍观瞻的窗户或外墙随意安装空调、换气扇等装置及其他固定设施,凡未经许可安装放置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清拆,其清拆费用必须由安装或放置该物的业主或使用人承担。 6、请勿占用公共区域、公共服务设施,保持楼道、通道畅通。不抛掷物品、排放、倾倒污水等请勿在有碍于小区景观的场地(如走廊、楼梯间、屋面、绿地、景观面阳台上、窗户外等)晾晒衣物、悬挂或放置垃圾桶、家具或其他物品。 7、如因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擅自移动、更改原有房屋结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配置的设施设备等,造成材料损坏、邻里渗漏、设备使用不正常等现象的,概由当事人承担一切后果,并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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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夜市规范经营承诺书 篇一:规范经营承诺书 卷烟零售户规范经营承诺书 为自觉规范卷烟经营行为,共同维护好健康有序的烟草市场环境,本人就自身 卷烟经营活动作出如下承诺: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烟草专卖 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自觉守法、规范、诚信经营。 2.规范经营行为。不经营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走私烟草制品、出口倒流国产烟 草制品,不向未成年人售烟,自觉接受烟草专卖执法部门监督管理。 3.规范货源渠道。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自觉抵制外来非法卷烟, 不使用其他经营户的账户订购卷烟,不从其他经营户处收购卷烟用于销售。 4.规范卷烟销售。一次性销售卷烟不超过50条,不将卷烟销售给不法烟贩或其他经营户,不为其他经营户或亲朋好友代销卷烟,不为其他经营户或烟贩代购 卷烟,对于单笔销售10条卷烟以上的,自行登记购买人姓名、住址、电话及用途,确保不是用于销售。 5.规范证照使用。保证实际经营情况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事项一致,不 出租、出借、出让、伪造、变造、涂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将烟草专卖零售 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规范悬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6.及时变更登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退出卷烟零售业务时,及时告知辖区烟草稽查中队,主动办理相关手续,保证未售完卷烟在烟草 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规范处理,不得向他人甩卖。 7.无高价位卷烟经营资格,不参与高价位卷烟经营。不出现标价或销售价格超 过1000元/条的行为,不摆卖“纪念烟”、“订制烟”、“专供烟”以及2包、4包等异型和礼盒包装烟; 8.自觉抵制各类卷烟违法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拨打12313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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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地发展新党员。继续做好党务公开工作,在党员中推行党员承诺制,亮明党员身份,主动认真接受上级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4. 立足岗位,争创佳绩。清楚自己作为教育单位一名党员和基层党务工作者的责任、义务,更新观念,为学生的长远着想,认真钻研业务,提高育人水平,爱护尊重学生,让学生做一个快乐的人。要圆满完成年度教学、科研、管理和学习目标任务,并取得优异的业绩。以教育、管理的作为推动辅导区教育的科学发展。 承诺人: 二〇一七年九月 个人承诺书大全(二) 安全承诺书 我郑重承诺在以后的工作中将做到以下几点: 1、履行岗位安全责任,为企业安全负责、为部门安全负责、为员工安全负责、为自己安全负责。 2、自觉遵守国家、行业和公司(单位)的各种安全管理法律、规章、制度、规定,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与“违章、麻痹、不负责任”三大敌人作斗争,努力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住宅小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一、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管理有序、安全舒适、环境宜人、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项目实际,制订本规约。 二、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 三、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将本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四、物业第一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本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由第一买受人对本规约的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其效力及于此后的物业买受人。 五、若本规约的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六、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七、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位于:,建筑面积为:。 八、物业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资质等级及资质证书编号:。 注册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第三章物业服务费用 九、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业主委托物业服务机构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之外的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 十、业主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负连带责任。转让物业的,业主应与物业服务机构结清各项费用。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 十一、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接受物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二)参与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 (三)监督前期物业服务机构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对本物业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专项

上海市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上海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为了维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变更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有序组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部分物业的使用 第一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物业的使用原则) 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中,严格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电梯使用、空调安装等管理制度和约定;在物业使用中不发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四条(物业的装饰装修)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装饰、装修物业: (一)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二)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和公共场所。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6时至次日上午8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三)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五)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 第五条(物业转让、出租的相关事项) 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守国家、本市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住宅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居住房屋租赁,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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