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委托贷款操作流程管理办法
银行委托贷款管理规定三篇.doc

银行委托贷款管理规定三篇第1条银行委托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委托贷款业务,防范和化解委托贷款业务风险,维护银行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作为委托人(目前不接受个人委托)提供,并由受托人(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定中的“受托人”是指银行)根据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确定的贷款。
第三条委托贷款不属于信贷业务,属于中间收费业务,各银行实际上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二章贷款要求第四条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只能由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确定,不得由委托人以外的第三方指定。
受托人不得代表客户指定借款人或将借款人介绍给客户。
借款人的资格必须符合贷款通则的规定。
第五条委托贷款的目的应当符合《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规定。
贷款方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用于国家限制、禁止支持或重复建设的项目。
在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时,要求与自营贷款相同。
第六条期限及利率、利率(1)委托贷款期限按照《贷款通则》的规定执行。
(2)委托贷款的利率和借款人违约金的收取由客户决定,但必须符合商业银行法、贷款的一般原则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三)各行应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成本核算等综合因素,制定本行委托贷款手续费收费标准,并报总行备案。
第七条委托贷款是否需要担保及担保条件由委托人决定,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部门划分第八条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1)制定、修订本行《委托贷款业务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并监督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2)审查委托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合法性,贷款文件的完整性、有效性。
必要时,应根据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机制提交申请以供批准。
(四)监控本行委托贷款业务的发展。
第九条公司业务部的职责(1)协调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营销。
委托贷款业务流程

业务流程一、委托人提出申请对委托人资质进行核实,证明委托人资质和资金的合法性二、委托人开立资金池账户从本行利益出发,要求委托人根据委托申请,一次性将委托资金划入资金池账户三、签订委托贷款总协议指定委托总额度,期限,不具体规定借款对象。
根据协议建立委托贷款台帐四、借款人提出申请五、银行调查借款人,并向委托人推荐调查比照对贷款客户的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和结论,提出推荐意见交委托人审核决定。
制定调查报告和审核意见标准格式。
制定委托人对推荐意见的审核标准格式。
六、签订单户贷款协议和授权扣划款协议贷款协议规定借款人,贷款总金额,付款规则等。
同时签订扣划款协议,同意我行可以根据协议自行从委托人账户扣划管理费用,从借款人账户扣划应还本金和利息。
七、借款人提出单笔提款申请借款人根据签订的贷款协议所规定的贷款用途,用款计划等向我行提出用款申请。
我行根据协议审核提款的合理性、真实性,并向委托人提交放款调查报告。
制定用款申请格式制定放款审批表八、根据委托人放款通知书发放借款资金委托人根据我行的放款调查报告,就单笔借款是否同意发放进行审核。
同意发放贷款,向我行发出放款通知书并签章。
我行根据放款通知书,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借据,及时将放款资金发放到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账户。
制定放款通知书格式制定借款借据格式九、进行首次贷后检查贷后检查从贷款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贷款协议规定,项目进度是否正常,财务情况是否健康等进行检查。
制定借款贷后检查报告和检查表标准格式十、收息收贷和提前还款根据贷款协议之规定,按时催促借款人将还本或还息资金存入账户,我行自行进行扣收,扣收的资金转入委托人账户。
并向借款人和委托人出具还息或还本的一式两联凭证,一联交委托人和借款人使用,一联由委托人和借款人签收后归档。
制定还息还本凭证格式制定提前还款申请书审批表格式十一、对账我行根据委托协议,与委托人和借款人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制定委托人对账表格式制定借款人对账表格式。
委托贷款流程演示

案例三:某地区委托贷款市场发展情况分析
总结词
政策法规影响
详细描述
该地区政府和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对委托贷款市场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例如,加强对委托贷款业 务的监管力度,规范市场秩序;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实体经济发展。
案例三:某地区委托贷款市场发展情况分析
总结词
未来发展前景展望
款。
案例一:某企业委托贷款申请案例
要点一
总结词
要点二
详细描述
委托资金划拨与监管
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划拨至企业的指定账户。 同时,银行对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确保资金用 于合同约定的用途。
案例一:某企业委托贷款申请案例
总结词
风险管理与还款追踪
详细描述
银行定期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潜在风 险。在贷款到期前,银行提醒企业按期还款,并对逾期 贷款采取相应的追偿措施。
详细描述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和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该地区委托贷款市场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未来, 委托贷款业务将更加注重服务实体经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同时,金融科技创新将为市场发展注入 新的活力,提升服务效率和风险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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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委托贷款申请流程
申请条件与资格审查
申请条件
申请人需满足一定的年龄、收入和信 用要求,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收入 证明,核实申 请人的身份信息和信用记录,确保申 请人具备贷款资格。
贷款额度与利率确定
贷款额度
根据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贷款用途,确定贷款额度,以满足申请人的资金需求。
案例三:某地区委托贷款市场发展情况分析
总结词
市场规模与增长趋势
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2009-08-13 15:06:40 作者:佚名来源:互联网编辑:与非浏览次数:106 网友评论0 条关键词:银行委托贷款办法概要: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五条。
分为总则,受理和审批,发放和回收,业务收费,内控机制,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委托贷款业务行为,防控业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发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农发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农发行名义发放的人民币委托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委托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机构和农发行开户企业。
第五条农发行委托贷款业务宗旨是为“三农”领域提供融资服务。
第六条农发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属于收费性质的中间业务,不垫付委托贷款资金和利息,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二章受理和审批第七条农发行各级分支机构均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
第八条受理委托贷款业务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借款人需符合《贷款通则》有关借款人条件的规定;(二)委托资金是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资金;(三)委托贷款用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导向;(四)委托贷款利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五)委托贷款不损害我行整体利益。
第九条委托贷款的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条件等贷款要件由委托人确定。
委托贷款的借款人也可以由农发行根据委托人要求向其推荐,并由委托人最终确定。
第十条根据委托人提出的委托申请,受托人(指经办行)应对委托人和借款人提供的全部资料进行综合调查,主要内容包括对委托人和借款人资格及身份证明、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贷款要件等。
第十一条委托贷款的审查、审批(一)综合调查结束后,经办行应根据国家及总行有关规定,参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委托贷款合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委托贷款借贷合同》标准文本的有关内容,与委托人和借款人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将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报有权审批行审批。
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朝阳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委托贷款管理,增强我行服务功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委托贷款业务属于银行中间业务,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贷款。
第三条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
1、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单位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
2、受托人是指获准授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我行或我行分支机构。
3、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4、担保人是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我行各级分支机构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均需报总行审批,并持授权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章受托行的业务范围第五条各级分支机构作为受托行可办理委托资金为人民币的委托贷款业务。
外币委托贷款业务暂不受理。
第六条受托行可开办境内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暂不开办境外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
第七条受托人可办理委托人、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办理委托人在异地、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对委托人在本地、借款人在异地的,受托人原则上只办理系统内(即委托人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其隶属及下级企业)的异地委托贷款业务。
第八条受托人可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单一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多个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
第三章审批权限第九条委托贷款业务实行授权经营、分散受理、集中审批制度,即经总行授权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均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但必须比照贷款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管理制度]交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交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45037bcc5da50e2524d7fad.png)
(管理制度)交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办公室文件交银办〔2005 〕228 号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等规章的通知各省分行、直属分行:为进壹步规范委托贷款业务管理,现将《交通银行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和《交通银行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会计核算规定》印发你们,且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壹、严格按照本办法和会计核算规定,认真履行受托人职责,规范办理委托贷款发放、监督使用和协助收回各流程手续。
二、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总行将重新制订《交通银行委托贷款总协议》和《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单项协议》。
协议文本另行下发后,各行应立即启用新的协议文本。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开办外汇委托贷款业务,按本办法和《转发外汇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交银办函〔2004 〕345号)有关规定办理。
—2 —四、企业网上银行专用委托贷款不适用于本办法。
五、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总行将适时调整委托贷款业务指导费率且另行发布。
六、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分级备案中,备案材料包括:委贷总协议、委贷单项协议、借款凭证和业务审批书的复印件。
各省直分行应于每月最后壹个工作日,将本月新发生业务的备案材料以邮寄方式寄出。
情况紧急,且经总行同意的,以传真方式进行备案。
七、原会计核算规定中的“委托贷款保证金户”更名为“委托已发放户”。
交通银行办公室二O O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交通银行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委托贷款)业务,保护委托人和本行(受托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委托贷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以及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委托贷款应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接受银监会的监管,做到依法运营、规范管理、防范风险。
本行不办理非定向委托贷款。
第三条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本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且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
委托贷款业务办理流程
委托贷款业务办理流程一、委托贷款业务概述1.委托贷款定义2.委托贷款特点(1)灵活性(2)风险控制二、贷款申请准备1.申请人资格(1)个人申请人①年龄要求②信用记录要求(2)企业申请人①企业资质②财务报表要求2.申请材料准备(1)身份证明①身份证复印件②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2)收入证明①工资单或银行流水②企业财务报表(3)贷款用途说明(4)抵押物证明材料(如适用)三、提交贷款申请1.选择贷款机构(1)银行(2)信托公司(3)小额贷款公司2.填写申请表(1)基本信息登记(2)贷款金额及期限填写四、贷款审核流程1.初审(1)材料完整性检查(2)申请人基本资格审核2.详细审核(1)信用评估①信用报告查询②逾期记录分析(2)财务评估①收入与支出分析②抵押物评估3.风险评估(1)市场风险分析(2)还款能力评估五、签署合同1.贷款合同内容(1)贷款金额(2)利率及费用(3)还款方式2.合同签署(1)双方签字(2)公证(如适用)六、贷款发放1.资金划拨(1)开立贷款账户(2)资金到账确认2.贷款使用监督(1)贷款用途核查(2)定期报告要求七、还款管理1.还款方式(1)等额本息(2)等额本金2.还款提醒(1)提前还款通知(2)逾期还款提醒八、贷后管理1.贷后跟踪(1)还款记录监控(2)贷款使用情况评估2.风险控制(1)及时发现风险迹象(2)采取风险应对措施九、相关法律法规1.国家金融监管政策2.贷款合同法规定。
20180105-0银监会-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018]2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银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现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月5日(此件发至有关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分行)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的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
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代为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
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六条商业银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部门、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委托人范围、资质和准入条件,以及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并定期评估,及时改进。
第七条商业银行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应具备以下前提:(一)委托人与借款人就委托贷款条件达成一致。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规定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018]2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银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现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月5日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的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
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代为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
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六条商业银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部门、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委托人范围、资质和准入条件,以及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并定期评估,及时改进。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附件: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委托贷款业务行为~防范业务风险~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作为委托人提供资金~由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由农业银行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第三条委托贷款业务属于中间业务~不纳入授信管理~农业银行办理该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执行农业银行有关授权管理规定.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委托贷款的借款人由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确定~不得由委托人以外的第三者指定借款人.农业银行不得代委托人指定借款人~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还款担保或承诺。
第六条委托贷款的委托人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政府部门或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通过年检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1,二,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
第七条委托贷款的借款人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通过年检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持有人民银行核准颁发并通过年检的贷款卡,按规定不需要办理贷款卡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除外,~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四,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已经全部偿还,,五,委托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委托贷款资金来源、贷款用途必须合法合规。
第九条委托贷款期限、利率及借款人违约金的计收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委托贷款合同》中载明~但须符合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有关规定.第十条委托贷款是否需要担保、担保的条件以及担保手续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共同商议确定、办理~担保合同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另行签订~在《委托贷款合同》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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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XX委托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为了促进XX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流程,根据《XX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XX[2008]14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操作流程。 一、相关规定 第一条 XX现行开办的委托贷款由委托人自行确认借款人和XX推荐借款人两种方式。 第二条 委托贷款单笔委托资金额起点为10万元以上,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款项总额,贷款未到期或到期未收回,委托人不能提取相应的委托款项委托贷款。借款人不得提前归还,个别特殊情况,由借款人向XX、委托人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提前还款。 第三条 发放委托贷款必须坚持“先存后贷,不得透支”的原则。委托贷款的期限必须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一年以内,结息方式统一为利随本清。 第四条 委托贷款业务不进行授信,实行XX审批制度,贷款对象、贷款方式、贷款利率等须经县XX审批后方可办理。(审批材料按授信要求上报,以《XX委托贷款申请书》代替授信审批书) 第五条 委托贷款业务办理机构。指定各XX营业部作为业务办理机构,营业部主任或经县XX确定的信贷人员为委托贷款第一责任人。经办人收到委托人申请后,应及时确定借款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委托人办理相关手续。个别特殊情况,据县XX贷审会或风险委批复为准。 第六条 委托贷款收益及费用的计算口径: ㈠借款人系委托人自行确定的,收益及相关费用的计算口径: 1、利率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委托贷款借款人归还委托贷款本息后,委托人的利息收入营业税及附加(5.6%)由XX代征,在委托人收益中直接扣划。 2、手续费按贷款本金的1-3%收取(计算公式=委托贷款本金×手续费比例),按合同约定在贷款出帐日一次性收取。 3、借款人系委托人自行确定的,委托人还须向XX出具《承诺书》(附件九)。 ㈡借款人由XX推荐类的,收益及相关费用的计算口径: 1、借款合同利率按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签订。在委托贷款借款人归还委托贷款本息后,委托人的利息收入营业税及附加(5.6%)由XX代征,在委托人收益中直接扣划。 2、手续费计算口径:计算公式=委托贷款本金×(现行贷款执行利率-贷款基准利率)×期限。手续费由借款人在贷款出帐日一次性向XX缴纳。手续费最低收取标准为委托贷款本金的2%(年)以上。 第七条 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合同号编排规则:XX(社别)委借字第机构号+年份+顺序号(五位)=15位号。一份委托合同对应一份借款合同,如同一委托人委托发放不同种类、不同借款人委托贷款须分别签订委托合同和借款合同。 二、申请与审查 第八条 委托人向XX申请办理委托贷款,应填写《XX委托贷款申请书》(附件二),并提供相关材料,并逐级审批。 第九条 受理审批后信贷人员确定借款人,对委托贷款按规定审查后,须及时将委托贷款审查结果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人对贷款调查结果无异议,按时将委托资金划入XX委托贷款资金帐户,经办人员与客户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附件三),委托人出具《委托贷款通知单》(附件四),XX根据《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及《委托贷款通知单》的要求与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保证借款合同》(附件六)、《委托贷款抵押借款合同》(附件五)或《委托贷款信用借款合同》(附件七)。 第十条 委托方将资金划入委托贷款资金户时,XX需按委托人属性进行客户帐转内部帐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2117 个人结算帐户---委托人户; 或2011 活期存款——委托人户 贷:262202 个人委托贷款资金——委托人户 262201 企业委托贷款资金——委托人户 注:2622委托及代理负债科目内部帐号核心系统内已生成各社请 自行查询,并在备注栏输入委托人名称。 三、委托贷款发放的操作及财务处理 第十一条 委托人委托资金到位后,进入放贷程序。委托贷款在信贷管理系统上操作见(附件一),并生成借据。系统自动实行帐务划转。 第十二条 借款人(或委托人)按规定向XX支付手续费,按借款人确定的方式收取手续费,进行客户帐转内部帐帐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2117个人结算存款——委托人户(或借款人户) 或2011活期存款——委托人户(或借款人户) 贷: 511134手续费收入---委托贷款业务收入 手续费收取比例参照本流程第六条执行。 四、货款收回的操作及财务处理 第十三条 委托贷款到期归还,系统可自动进行帐务处理。收回贷款本息后,凭信贷部门出具的《委托贷款业务划取委托存款通知书》(附件八),会计部门做如下帐务处理: 1、从委托贷款利息中,向委托人人代扣营业税及附加,剩余部分转划至委托人结算帐户,帐务处理及会计分录为: 借: 262212——个人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或262211——企业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贷:2651其他应交税金——代扣营业税及附加 贷:2117个人结算存款---委托人户 或2011活期存款——委托人户 2、委托贷款到期归还后向委托人退回委托资金,进行内部帐转客户帐帐务处理,会计分录: 借:262202个人委托贷款资金——委托人户 或262201企业委托贷款资金——委托人户 贷:2117个人结算存款---委托人户 或2011活期存款——委托人户 第十四条 本流程发文之日起启用,原《关于委托贷款操作补充规定的通知》(XX[2008]111号)同时作废。 附件1: 附件2: XX委托贷款申请书 委托人 经济性质 地 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主管部门 营业执照 号 码
开户银行 账 号 成立时间 电 话 联系人 委托人申请意见:本人向贵社申请的委托贷款人民币(金额) ,借款人 ,借款方式 ,期限 。 (其他事项说明): 请你社将上列款项从本人帐户划入贵社的委托贷款资金帐户,并要求对该笔款项进行监管,委托存款在存放期间不计息。 委托人: 年 月 日
调查经办人意见: 兹有有委托人 向XX申请委托贷款(金额) ,本人同意办理,请将委托人委托资金划入XX委托贷款资金帐户(帐号) 。 调查经办人: 网点主管: 年 月 日
XX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XX审批意见: 审批人: 年 月 日
本申请书一式四份,信贷经办部门一份、审批部门一份、财务部门一份、委托人一份。 附件3: 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合同号: ( )委借字第 号 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 帐号: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受托人名称(以下简称为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甲方为有效地运用其自有资金,委托乙方发放委托贷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人民币资金(大写) 整委托乙方按委托贷款程序向借款人发放和收回。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即日内将上述资金一次性存入在乙方开立的账户。甲方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资金存款总额。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若甲方委托贷款资金因来源不明或非法而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监管部门查处,致使甲方资金被没收(或冻结)及乙方受到处罚等,其所有责任由甲方负责。 第二条 委托贷款内容 1、借款人(贷款对象)名称或姓名: 地址: 电话: 传真: 2、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 3、借款用途: 4、借款期限: 年(月)以内。 5、借款利率: 借款月利率为 ‰,结息方式为: 。借款若发生逾期,在逾期期间按约定利率加收 %的罚息利率计逾期利息。 6、借款担保:委托人指定如下担保方法为委托贷款提供担保(在“□”选择项内打√): □ 由 作为保证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 由 作为抵押人/出质人,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 (财产名称)作抵押/质押。 7、委托贷款应缴营业税由甲方委托乙方代扣代缴;贷款利息收入应缴纳的所得税,由甲方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如甲方未依法缴纳有关税费的,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经甲方审查后,借款人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的,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条件及要求发放委托贷款。 第四条 乙方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前,应和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并应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即日内将合同副本壹份送甲方留存。 第五条 若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时不能归还借款本息,甲方不得提取委托贷款资金;若贷款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借款人不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归还借款本息,乙方可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必要制裁。 第七条 甲方暂存在乙方的“临时存款”余额按乙方所在地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当甲方“临时存款”资金划入乙方委托贷款资金账户后,划入部分乙方不再计息给甲方,自委托贷款发放之日起,由借款人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付息给甲方。 第八条 委托贷款利息由乙方向借款人收取,付息方式为利随本清,到期一次性由借款人还本付息。乙方应在收到贷款本息后次日内将贷款本息划入甲方帐户,遇节假日则相应顺延。 第九条 委托贷款收回1日后,甲方可提取委托贷款资金,也可指定新的委托贷款项目。 第十条 委托贷款的手续费计算公式为:手续费=借款金额×年费率×借款期限(年), 其中年费率为 %,合计收取手续费 元,手续费由 向乙方支付。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手续费按一年计收;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甲 乙双方约定收取手续费。手续费在贷款出账日一次性收取。 第十一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以贷款人(抵押权人)名义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相应的委托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若借款发生纠纷,甲方可以自己名义或授权乙方行使委托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中债权人的权利,由甲方自己行使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协助。 第十三条 乙方仅负有代为发放借款、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义务。借款一切风险均由甲方承担,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本息,乙方不负任何经济、法律责任。发生借款纠纷,甲方可委托乙方代为催收和诉讼,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按以下第 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1、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资料,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贷款资金全部提取时自动失效。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每份法律效力等同。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如合同当事人为非法人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