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质量管理体系(刘今玉)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

(二)原料采购 与验收
定期检验原料的卫生指标
每3个月应当至少抽取5种原料,对 其主要卫生指标进行自检或委托有 资质的机构检测;委托检测的,应 当索取并保存受委托检测机构的计 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三)原料 仓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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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特殊原料
○ 对温度有特殊要求的维生素、微生物添 加剂、酶制剂等应当对温度进行监控并 记录。
○ 注意标签上的贮存要求 ○ 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亚硒酸钠等饲料添
加剂,应当有独立的贮存间。贮存间应 当设立清晰的警示标识,采用双人双锁 管理。 ○ 药物饲料添加剂应当有独立的贮存间, 防止与其他饲料添加剂交叉污染。 ○ 注意标签上的贮存要求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 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 依法组织生产。
一、原料采购与管理
概念
原料: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 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 料、浓缩饲料等。
供应商:包括原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商。 产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
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 每 类 至 少 选 择
料 和 复 合 预 混 合
合 饲 料 、 微 量 元
料 、 精 料 补 充 料 、
其 生 产 的 配 合 饲
式 检 验
产 品 检 验
(六)产品检验
出厂检验、定期检验、型式检验的异同 出厂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在企业的实验室由企业的检验人员进行,而型式检验可以由企
业检验,也可以委托检验,更可以两者结合。 如果出厂检验的指标满足了定期检验规定的主成份指标,可以不再进行定期检验。 如果出厂检验的指标,既满足了定期检验规定的主成份指标,又满足了型式检验的全部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情 况 和生产 经 营状况 , 认 真履 行年度 备 案和饲 料统 计
有 委托生 产行 为的 , 委 托方 和受 托 方应 当分 别 向所 在
地省级人 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 第五条
检查。
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 门应 当制定
年 度 监督 检 查计 划 , 对 企 业 实 施 本 规 范 的情 况 进 行 监 督 第 二章 原料 采 购 与管理
量安全 , 根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制定本规范。 料、 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 ( 以下简称企业 ) 。
从 原 料采 购 到产 品销 售 的全程 质量 安 全控 制 。
( 二) 从原料生产企业采购的 , 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 括生产企业名称及生产地址 、 联 系方式 、 许可证 明文件编 号( 评价单一饲料 、 饲料添加剂 、 药物饲料添加剂 、 添加剂 预混合饲料 、 浓缩饲料生产企业时填写) 、 原料通用名称及
第七 条
企 业 应 当建立 原 料 采 购 验 收制 度 和 原料 验
收标 准 , 逐批 对采 购 的原 料进 行查 验 或者 检验 :
化性 , 决定 了“ 标准” 的局 限性 , 即任何饲养标准都只在一 定条件下 、 一定范 围内适用。切不可不问时间、 地点 、 条件
生 搬硬 套 “ 标准” 。在利 用 “ 标准” 中的 营养定 额 拟订 饲粮 ,
添加剂 、 药物饲料添加剂 、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浓缩饲料 ( 以下简称原料 ) 的采购管理 , 全面评估原料生产企业和经 销商( 以下简称供应商) 的资质和产品质量保障能力 , 建立 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 , 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录 , 填写并
不 变 地按 “ 标准 ” 规定 供 给动物 的营养 , 必须 根据 具体 情 况 调 整 营养 定额 , 认 真 考虑 保 险系 数 。只有 充 分考 虑 “ 标准”
【VIP专享】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食品消费结构的升级,人们在消费跟多的肉蛋奶和水产品的同时对舌尖上的安全的关注度越来越高。
饲料是动物的食品,饲料质量安全是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和保障也是食品质量安全的源头和基础。
我国政府一直十分重视饲料质量安全工作,为了促进饲料行业发展保障饲料的安全。
1999年国务院制定发布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并于2011年对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
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农业部相继制定了一系列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不断完善发展我国饲料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为了适应饲料行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2014年1月,在借鉴国内外相关行业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农业部制定发布了饲料安全质量管理规范,对饲料企业的日常管理提出了更加全面严格的要求,它的全面实施并将为行业转型升级和企业做强做大发挥重要作用。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原料采购与管理第三章生产过程控制第四章产品质量控制第五章产品贮存与运输第六章产品投诉与召回第七章培训卫生和记录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总则部分规定了饲料安全管理规范的制定依据试用范围和监督管理的内容。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是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的,生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的企业,在生产中必须严格遵守本规范的各项规定,实现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
第二章原料采购与管理原料是饲料质量安全的源头,原料的质量直接影响着饲料产品品质,是决定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的先决条件,因此做好原料的采购与管理是饲料生产的首要环节,饲料企业应当加强对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浓缩饲料的采购管理。
在饲料企业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原料采购与管理主要包括供应商评价、原料验收、原料仓储管理、原料进货台账建立。
在本规范中所讲的供应商包括原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商。
一、供应商评价供应商的诚信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原料质量的优劣,为了从源头上保证饲料产品的质量,饲料企业要制定相应的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相关制度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相关制度一、引言饲料质量安全关乎人们日常饮食的安全健康,是人类生命安全的重要保障。
为了规范饲料生产、销售等环节,保证饲料质量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相关制度,本文将对这些规范和制度进行介绍。
二、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卫生法》该法规定了饲料生产、销售、使用的基本要求,明确了饲料卫生注册管理制度、饲料中有害物质及其使用管理、饲料使用、添加剂和非营养添加物管理等重要内容,是保证饲料质量安全的基石。
2.《饲料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卫生法》的细化和补充,主要涉及饲料生产过程中的管理规范、饲料中有害物质的检测和限制、饲料质量标准的制定与执行等内容,以及对有关部门职责的明确。
三、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1.饲料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 22000-2006)该规范主要针对饲料生产企业制定,要求企业在生产、存储、销售中坚持科学管理、卫生保障和安全管理相统一,确保饲料质量安全。
2.饲料添加剂和非营养添加物使用管理规范(GB/T 23331-2009)该规范规定了饲料添加剂和非营养添加物的使用范围、限度和质量要求及其检验方法等,使得添加剂和非营养添加物在生产中更加规范化、安全化和可控。
四、饲料质量安全相关制度1.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标准及方法该标准规定了对饲料中有害物质进行监测的范围、方法、指标及标准值等,包括饲料中的重金属、农药、兽药等有害物质。
2.饲料生产企业质量监控制度该制度是由饲料生产企业制定的内部管理规范,要求企业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监测饲料原料、添加剂和非营养添加物等环节中的质量控制点,确保饲料质量安全。
五、总结以上是我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相关制度的简要介绍,这些规范和制度的实施,有效保障了饲料质量安全,提高了规范化水平,保障了人们的日常饮食安全。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相关制度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相关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背景为了保障企业产品的质量安全,在生产过程中,对饲料质量进行全程监控和管理,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饲料生产管控全过程的各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包含原材料采购、加工生产、仓储和销售环节。
第三条生产管理原则生产过程中,本企业将坚持以下原则: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饲料合法、安全、符合质量标准; 2. 强化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饲料质量掌控在合理范围内; 3. 加强内部沟通,形成全员质量管理的共识,保障质量安全; 4. 连续改进,不绝提高饲料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原材料采购管理第四条原材料子供应商资质审核1.企业应对全部原材料子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确保其具备相关质量管理体系及国家标准的要求;2.审核内容包含原材料子供应商的生产设施、技术本领、质量管理体系等;3.审核结果需要进行记录并建立供应商评价体系,供应商质量评估结果作为合同签订的紧要参考。
第五条原材料采购合同管理1.原材料采购应订立严格的采购合同,合同中应包含双方商定的质量标准、交付日期、价格、数量、检测要求等内容;2.企业采购部门在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之前,应对样品进行指定的质量检测,以确保原材料质量符合要求;3.采购部门应建立原材料采购记录,包含供应商信息、原材料批次、采购数量、检测结果等,以备查验。
第六条原材料收货检验1.原材料进厂后应依照质量安全规范的要求,组织专人进行收货检验;2.检验包含外观、气味、湿度等指标的检测;3.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原材料进行饲料生产。
第三章加工生产管理第七条生产设备管理1.生产设备应依照相关标准选购,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确保正常运行;2.设备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确保操作规范。
第八条饲料生产工艺管理1.企业应建立科学合理的饲料生产工艺标准,明确各工艺环节的操作规程;2.生产人员应依照工艺标准进行操作,严禁随便更改或调整;3.工艺参数和质量指标应在各个环节进行记录,以备查验。
01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令)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经2013年12月27日农业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公布。
该《规范》分总则、原料采购与管理、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控制、产品贮存与运输、产品投诉与召回、卫生和记录管理、附则8章44条,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外文名Specification of feed quality and safety management公布时间2014年1月13日施行时间2015年7月1日公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目录1. 1 农业部令2. 2 管理规范3. 3 全面实施意见农业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业经2013年12月27日农业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1-2]部长韩长赋2014年1月13日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饲料企业生产行为,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实现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程质量安全控制。
第四条企业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记录本规范执行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认真履行年度备案和饲料统计义务。
(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删去第四条的“年度备案和”)有委托生产行为的,托方和受托方应当分别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企业实施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第二章原料采购与管理第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对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浓缩饲料(以下简称原料)的采购管理,全面评估原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的资质和产品质量保障能力,建立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录,填写并保存供应商评价记录:(一)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应当规定供应商评价及再评价流程、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记录等内容;(二)从原料生产企业采购的,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及生产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评价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时填写)、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评价内容、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等信息;(三)从原料经销商采购的,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经销商名称及注册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注册号、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评价内容、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等信息;(四)合格供应商名录应当包括供应商的名称、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供应商为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时填写)、评价日期等信息。
企业《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具体措施和总结
企业《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具体措施和总结《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是为了确保饲料的质量安全,保障动物健康和食品安全而制定的企业管理规范。
下面是该规范在实施过程中所需采取的具体措施和总结。
一、具体措施1.建立完善的饲料质量管理体系:根据饲料生产的全过程流程,制定相应的标准操作程序(SOP)和质量控制点(CCP),确保从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到成品出厂的每一个环节都能得到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2.严格控制原材料的质量和安全:建立稳定的供应商合作关系,实施供应商评估与审核制度,对原料进行全面检验,并建立合理的质量接收标准和检验方法,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性。
3.加强生产过程的控制:建立并执行严格的生产操作规程和标准化操作规范,对生产环境进行监测和检测,确保生产过程中的温度、湿度、洁净度等环境条件符合要求,防止交叉污染和异物混入。
4.建立合理的质量检测体系: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完善的质检体系,包括原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检测项目和方法,并对检测结果进行科学的评估和处理。
5.建立质量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在发生饲料质量问题或事故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避免扩大事故范围,并进行事故分析和处理,找出事故原因,防止再次发生。
6.加强员工培训和管理:对员工进行岗前和在职培训,提高其对饲料质量安全管理的认识和责任感,确保员工操作规范和遵守相关制度,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质量意识。
7.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和追溯体系:建立全面、准确、可追溯的档案管理体系,包括原材料采购记录、生产过程记录、产品销售记录等,确保对于质量问题的溯源和追责。
二、总结《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实施对于保障饲料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上述措施的有效实施,可以提高饲料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减少质量事故的发生。
同时,有效的质量管理也可以提高企业的信誉度和竞争力,增强消费者对饲料产品的信任和满意度。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企业还需注意以下几点:1.加强规范的推广与宣传:饲料企业应加强对《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宣传和推广,使员工充分了解规范的内容和重要性。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饲料质量安全,防止饲料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饲料质量安全领导小组:负责饲料质量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确保饲料质量安全制度的有效实施。
2. 生产部:负责饲料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确保饲料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3. 质检部:负责饲料产品的检验、检测工作,对饲料质量进行全程监控。
4. 采购部:负责饲料原材料的采购,确保原材料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5. 仓储部:负责饲料产品的储存、保管,确保饲料产品在储存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6. 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的质量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安全意识。
三、饲料质量安全管理制度1. 原材料采购与验收(1)采购部在采购饲料原材料时,必须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优质原料,确保饲料质量。
(2)采购的原材料应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证明文件。
(3)验收人员对原材料进行严格验收,确认原材料质量符合要求后方可入库。
2. 生产过程控制(1)生产部严格按照饲料生产工艺流程进行生产,确保饲料质量。
(2)生产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穿戴整齐,遵守操作规程,确保生产安全。
(3)生产过程中,对关键工艺参数进行监控,确保饲料质量。
3. 产品检验与检测(1)质检部对生产出的饲料产品进行检验、检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应定期校准,确保检验、检测结果准确。
(3)检验、检测结果不合格的饲料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4. 仓储与运输(1)仓储部对储存的饲料产品进行定期检查,确保饲料产品在储存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2)运输过程中,严禁将饲料产品与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混装。
(3)运输车辆应保持清洁、卫生,防止饲料产品受到污染。
5. 质量事故处理(1)发生饲料质量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4 年第 1 号《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业经2013年12月27日农业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4年1月13日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饲料企业生产行为,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实现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程质量安全控制。
第四条企业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记录本规范执行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认真履行年度备案和饲料统计义务。
有委托生产行为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分别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企业实施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原料采购与管理第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对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浓缩饲料(以下简称原料)的采购管理,全面评估原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的资质和产品质量保障能力,建立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录,填写并保存供应商评价记录:(一)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应当规定供应商评价及再评价流程、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记录等内容;(二)从原料生产企业采购的,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及生产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评价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时填写)、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评价内容、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等信息;(三)从原料经销商采购的,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经销商名称及注册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注册号、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评价内容、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等信息;(四)合格供应商名录应当包括供应商的名称、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供应商为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时填写)、评价日期等信息。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饲料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饲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质量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生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的企业,生产单一饲料的企业除外。
第三条企业除应符合《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外,还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组织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实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验收工作;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实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验收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依据《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要求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按照本规范的规定组织生产。
第二章原料采购与管理第六条实施原料供应商评价制度,制定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重新评价程序。
对供应商的资质、产品质量保障等进行评估,实施选择和评价,确定合格供应商,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
并保存选择和评价记录。
第七条采购自供应商的原料,企业应与供应商签订原料采购合同。
合同中至少应对原料的质量、安全卫生指标及验收方法作出明确的约定。
第八条企业应按照农业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进行查验或检验。
企业应建立饲料原料质量标准和原料接收标准,制定原料的采购与验收程序。
原料采购应查验供应商随货提供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未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的由企业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
企业每季度至少要抽取5种原料,进行1次安全卫生项目的检验(需要检验的安全卫生项目要求见附件)。
企业应建立饲料原料留样观察制度,应对所有原料留取样品,分类有序贮存,明确标识,定期对样品进行观察。
并保存留样观察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原料的进货台账,如实记录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文件编号、质量检验信息、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