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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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已经2007年6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履行。

市长:王岐山二○○七年六月十四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十条第四、五项修改为:“(四)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国家规定的支出项目;(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支出项目。

”二、第十六条修改为:“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同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判刑收监执行,被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失业人员应当在回京落户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三、第十九条修改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确定及调整,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按照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结合本市经济发展状况及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执行。

”四、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的时间,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每满1年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其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9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8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某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

某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监督和检查
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和检查机制,对各项业务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 评估,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同时应积极配合外部审计工作,接受外部 监督和检查,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反馈。
04
实施效果与挑战
实施效果
提高运营效率
通过优化业务流程和加强信息系统的应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运营效率得到了显著提升 ,缩短了业务办理时间,提高了服务质量。
01
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
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需要完善的组织架构作为支撑,明确内部各部门
的职责和分工,建立制衡机制。
02
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制度
针对业务运行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制度和流程,
强化内部控制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03
强化内部审计职能
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应加强内部审计职能,提高内部审
提高服务质量与效率
通过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该机构提高 了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使群众更满意、 更信任。
该机构通过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的服务 意识和专业水平,优化服务流程,使服务更
加高效、便捷,得到了群众的高度评价。
02
内部控制主要内容
组织架构控制
组织结构合理
合理设置机构和岗位,明确职责和权力,建立科学有效的治 理结构。
优化信息系统
信息系统建设
某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业务处理、财务管理、 信息传递等环节的自动化和数字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信息系统安全保障
应加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采取严格的数据加密措施和用户权限管理,确 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加强风险防范
风险评估
某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找出潜在的风险点,并针对每个风险 点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失业保险政策

失业保险政策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失业保险政策1、什么是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失业保险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和互济性三种特征。

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面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

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2、哪些单位个人应当参加失业保险?城镇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及事业单位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上述单位的职工也要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中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也纳入了失业保险范围。

3、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标准是多少?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工资总额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帖和补帖、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4、缴费单位迟缴、拒缴失业保险费将受到哪些处罚?凡被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必须技规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按口加收2‰滞纳金,并对有关人员处5000—20000元罚款,拒缴的由法院强制执行。

5、怎样缴纳失业保险费?凡被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单位,必须到登记、注册的同级劳功就业管理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办理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缴费申报手续,经核准后按月到同级地税部门缴费。

6、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有哪些?(1)失业保险金;(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再就业介绍的补贴;(5)国务院规定或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2000年修正)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2000年修正)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2000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12.01•【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1993年12月30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2月1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并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下列人员:(一)企业、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二)按规定不参照公务员制定管理的社会团体的从业人员;(三)国家机关及按规定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机关、单位中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四)部队所属用人单位中无军籍的从业人员;(五)个体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本条例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按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本条例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条失业保险应当与职业介绍和培训等就业服务相结合,有关部门应当向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组织培训,为其重新就业创造条件。

第二章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和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第五条设立失业保险基金,其来源包括:(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从业人员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三)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及其他收入;(四)与失业保险缴费相关的滞纳金和罚款;(五)财政补贴;(六)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其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本人月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股职责

失业保险股职责

失业保险股职责1. 失业保险股要负责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呀!就像在黑暗中给他们点亮一盏明灯,比如当小李失业后生活陷入困境,这时失业保险股的作用就凸显出来了,及时给予他经济上的支持,让他能安心度过难关,这多重要啊!2. 失业保险股得认真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呢!这就好比是一个精确的天平,要公平公正地衡量每个人应得的保障。

就像小王申请失业保险待遇时,失业保险股就得仔细审核,确保他能得到应有的那份呀!3. 要积极促进就业,这也是失业保险股的职责呀!可以说是为失业人员铺设重新就业的道路呢。

比如帮助老张提升技能,找到新工作,这不是很有意义的事情吗?4. 失业保险股还得做好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呢!这就像是守护一个宝库,必须小心翼翼。

要是基金管理不善,那可怎么保障大家的权益呢,对吧?5. 得加强对失业保险政策的宣传呀!让大家都知道有这么个保障在。

就像给大家发福利,得让大家都清楚呀。

不然小张都不知道能申请失业保险,那不就可惜了吗?6. 失业保险股要和其他部门密切合作呀!这就像大家一起划船,齐心协力才能前进。

比如和就业部门合作,共同推动就业工作,这效果肯定更好呀!7. 还要对失业保险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呢!这可是为了保证一切都公正合理呀。

要是有人违规操作,那可不行,得及时发现并纠正,就像给业务加上一道保险锁。

8. 及时处理失业保险的相关投诉也是职责呀!这就像是为大家解决烦恼。

当有人投诉时,失业保险股得赶紧处理,给人家一个满意的答复呀,不然多让人着急!9. 失业保险股要不断优化服务流程呀!让大家办理起来更方便快捷。

就像给服务开了一条绿色通道,多贴心呀。

比如减少繁琐的手续,让大家少跑腿。

10. 失业保险股真的责任重大呀!关系到那么多人的生活和未来。

必须得认真履行职责,让大家都能感受到这份保障的力量,不是吗?结论:失业保险股的这些职责真的都非常重要,只有认真做好每一项,才能真正保障失业人员的权益,促进就业和社会稳定。

失业保险历年考题2022年月

失业保险历年考题2022年月

失业保险历年考题2022年月2005年11月失业保险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计25分)1、下列属于失业人员的是DA)失业并无就业意愿的人员B)在监狱服刑但表现良好的犯人C)因车祸瘫痪在床的中年男子D)工作2年后失业,一直努力寻找工作但未能就业的人员2、在我国,标志着失业保险成为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主要形式的法规是CA)《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B)《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C)《失业保险条例》D)《劳动保险条例》3、我国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以本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单位缴费费率为DA)3%B)2.5%C)1.0%D)2%4、失业保险调剂金的规模和筹集比例一般遵循的原则是BA)收支平衡B)以支定收,略有结余C)略有结余D)以收定支,略有结余5、参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而确定的标准是CA)最低工资标准B)失业保险金标准C)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D)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6、由于求职的劳动者与需求提供的岗位之间存在着时间上的差异而导致的失业,从失业原因上来看属于AA)摩擦性失业B)结构性失业C)周期性失业D)视同性失业7、以下不属于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后备防线”的是BA)失业保险调剂金B)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C)财政给予补贴D)调整失业保险费率8、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必须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下列情形不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DA)终止劳动合同B)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C)被用人单位开除D)自愿辞职9、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我国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标准为CA)略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B)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C)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但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D)略高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10、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CA)15日内B)30日内C)60日内D)90日内11、关于失业率,下列正确的叙述是BA)失业率反映了一定时期内实际失业人数占全体人口数量的比重B)我国使用的城镇登记失业率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同城镇从业人数与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之和的比C)失业率是评价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主要指标D)失业率一般的计算公式为:失业人数与全体就业人数之比12、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处理失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的法定时限是DA)7日内B)10日内C)15日内D)20日内13、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模式属于CA)补贴性自愿失业保险制度B)失业救助型失业保险制度C)混合型失业保险制度D)社会福利型失业保险制度14、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中,属于基本生活保障支出的项目是CA)促进再就业支出B)基金往来支出C)医疗补助金支出D)转移支出15、失业调控的核心目标是DA)控制失业群体出现的地区不能过于集中B)使各行业的失业率基本保持一致C)使失业人员个人失业时间不至于过长D)控制失业率上升16、关于国有企业关闭,下列描述正确的是AA)政府采取行政强制手段终止企业经营B)由法院宣告关闭C)由企业向政府提出关闭申请D)企业负债可以依法免除17、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是CA)8个月B)10个月C)18个月D)24个月18、若劳动者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这种状态属于BA)不充分就业B)视同失业C)视同就业D)充分就业19、“通过对失业现象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根据失业的变化规律,对未来的失业状况预先做出推测和判断,以把握未来的失业变化趋势”,该段话是指AA)失业预测B)失业预警C)失业调控D)失业管理20、德国对大规模失业采取的特殊促进就业政策之一是AA)实施“重新融入社会”工程B)实施“紧急失业救援计划”C)实施“创造工作岗位计划”D)实施中小企业过渡性贷款和减税计划21、失业保险制度起源于BA)美洲B)欧洲C)亚洲D)非洲22、下列叙述正确的是AA)《失业补贴公约》是由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B)《失业补贴公约》是又英国制定的C)《促进就业和失业保护公约》是由德国制定的D)加拿大是第一个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国家23、《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订的可以领取BA)6个月的失业保险费B)一次性生活补助C)10个月的失业保险费D)12个月的失业保险费A)参保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B)与其他社会保险费的统筹调剂C)财政补贴D)失业保险基金利息25、就提出方式而言,失业保险行政争议可分为AA)书面失业保险行政争议和口头失业保险行政争议B)书面失业保险行政争议和操作性失业保险行政争议C)事前失业保险行政争议和事后失业保险行政争议D)政策性失业保险行政争议和操作性失业保险行政争议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计10分)26、我国三条基本生活保障线包括BDEA)养老保险B)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C)医疗保险D)失业保险E)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27、与商业性投资基金相比,失业保险基金具有的特点是ACDA)不以营利为目的B)投资者自有投资C)强制征收D)使用的互济性E)受益最大化28、失业保险基金筹集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BCDEA)以收定支的原则B)以支定收的原则C)公平性原则D)经济型原则E)适度原则29、我国处理失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通常采取的方式有ACDA)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争议处理机关处理B)双方自行调解处理C)通过人民法院处理D)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的相关部门处理E)通过工会处理30、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停止给付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包括BCDA)再就业后又失业B)应征服兵役C)移居境外D)重新就业E)被判缓刑三、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计25分)31、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有哪些?答:(1)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全文)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全文)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于20xx年11月2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公布,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xx年11月21日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0xx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20xx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与失业保险:(一)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三)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四)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与失业保险,依法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在失业保险基金消失支付不足时赐予补贴。

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失业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失业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详细承办失业保险事务,建立、健全失业保险业务、财务、平安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根据国家规定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022修正)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022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022修正)(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3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22年6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失业保险:(一)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三)军队、武警部队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无军籍职工;(四)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失业保险,依法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在失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失业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失业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事务,建立、健全失业保险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2000年修正)-

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2000年修正)正文:---------------------------------------------------------------------------------------------------------------------------------------------------- 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8月11日黑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失去工作,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辖区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以下简称个人)。

本条例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城镇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自筹经费,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五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失业保险工作。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2022年)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9•【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2003年9月4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7月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一)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三)财政补贴;(四)失业保险费的滞纳金;(五)社会捐赠;(六)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收不抵支的差额部分由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和统筹地区财政按照规定比例予以调剂和补贴。

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失业保险基金实现省级统筹后,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制度不再实施,已筹集的失业保险调剂金纳入省级失业保险基金。

(一)失业保险金;(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由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促进再就业的补贴;(五)国家规定可以开支的其他费用。

用于前款第四项促进再就业补贴的经费不超过当年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具体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统一计息办法或者协议利率计息,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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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是负责管理和执行失业保险制度的机构,其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登记和管理失业人员信息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登记和管理失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就业情况、失业原因等。

他们会建立和维护一个失业人员登记系统,及时更新失业人员的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保密性。

2. 发放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并及时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

他们会根据相关规定和政策,计算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金额,并制定相应的发放流程,确保失业人员能够及时领取到应得的保险金。

3. 提供就业援助和培训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仅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还要提供就业援助和培训服务,帮助失业人员尽快重新就业。

他们会开展职业咨询、就业指导、职业培训等活动,提升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促进其重新就业。

4. 监督和检查失业保险制度执行情况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是失业保险制度的执行者,他们要负责监督和检查失业保险制度的执行情况。

他们会对用人单位的缴费情况、失业人员的登记情况、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情况等进行检查和核实,确保制度的公正性和执行的合规性。

5. 解答和处理失业保险相关问题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负责解答和处理失业保险相关的问题。

他们会接受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咨询和投诉,提供相关法律、政策和操作指南等信息,解答疑问,处理纠纷,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和反馈问题。

6. 统计和分析失业情况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还要负责统计和分析失业情况,提供失业率、行业失业情况、失业人员结构等相关数据和报告,为政府部门和研究机构提供参考依据,帮助制定和调整失业保险政策。

7. 宣传和推广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也要负责宣传和推广失业保险制度,增强公众对失业保险的认识和了解。

他们会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向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宣传失业保险的政策、权益和申领流程,提高保险制度的知晓率和参保率。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是保障失业人员权益、促进就业的重要机构,他们承担着登记管理、发放保险金、提供就业援助和培训、监督执行、
解答问题、统计分析和宣传推广等职责,为失业人员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服务。

通过他们的努力,失业保险制度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帮助失业人员渡过难关,实现就业再就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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