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办法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

细则(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任、使用和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申请、聘任、使用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公开征聘、管用分离”的管理方法。

四川省财政厅建立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资源全省共享。

第四条评审专家向社会公开征集。

第五条评审专家实行聘期制,聘期2年,可以续聘。

评审专家由四川省财政厅统一聘任。

第二章评审专家申请

第六条申请评审专家聘任资格的各类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人员(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政府采购的评审活动中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守法纪;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取得学士学位,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制度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

(六)没有违法违纪的不良行为记录;

(七)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七条达不到本细则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条件,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符合本细则第六条其他条件的人员,可以聘任为评审专家: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或者取得博士学位,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4年,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二)具有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或者取得硕士学位,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6年,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三)具有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15年,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四)具有中专文化程度,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20年,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五)未开展职称评定的行业,具有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从事该行业工作满15年,且得到所在单位或者行业组织对其专业技术能力认可的;

(六)未开展职称评定的行业,具有中专文化程度,从事该行业工作满20年,且得到所在单位或者行业组织对其专业技术能力认可的。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登陆四川政府采购网“专家注册与维护”填报信息。首先要认真阅读《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评审专家库专家注册与维护承诺书》,其次如实填报相关信息,然后打印《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注册表》(以下简称《注册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任协议》(以下简称《聘任协议》,格式见附件一)。申请人应在《注册表》和《聘任协议》相应位臵签字。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按照住所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原则,将下列资料直接提交或者通过县(市、区)财政部门提交至市(州)财政部门:

(一)本人签字后的《注册表》(一份)和《聘任协议》(两份);

(二)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或者学位证、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或者能够证明其专业技术能力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三)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五)、(六)项条件的申请人,还应由其单位或者行业组织在《注册表》推荐意见栏目对其专业技术能力盖章认可。

申请人对其提供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评审专家聘任

第十条申请人聘任为评审专家需要通过财政部门初审、岗前培训、复审和终审。

第十一条初审由市(州)财政部门实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资料的完整性;

(二)网上填报信息与书面资料的一致性;

(三)资格条件的符合性;

(四)申报的拟评审品目与其专业特长和工作经历的关联性。

第十二条初审过程中,申请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补充;网上填报信息与书面资料不一致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重新提交;不符合评审专家聘任资格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需要对申报的拟评审品目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与申请人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市(州)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4-6月份集中组织初审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要及时

填报申请人岗前培训情况,并于每年7月底前,将已通过岗前培训的申请资料报四川省财政厅。

岗前培训内容包括政府采购基本常识、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等。

第十四条四川省财政厅每年8-9月份集中组织复审和终审。复审或者终审不通过的,退回市(州)财政部门,并告知理由。

第十五条复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条件的符合性;

(二)申报的拟评审品目与其专业特长和工作经历的关联性;

(三)岗前培训情况。

复审通过的,列入拟聘任评审专家名单,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终审在拟聘任评审专家名单公示期满后实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报的拟评审品目与其专业特长和工作经历的关联性;

(二)拟聘任评审专家名单公示情况。

拟聘任评审专家名单公示期间,有实名书面检举其不符合评审专家聘任资格条件的,四川省财政厅或者其指定的财政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告知拟聘任评审专家、检举

人。检举属实的,应不予通过终审。

终审通过的,聘任为评审专家,纳入评审专家库,资源全省共享。

第十七条聘任为评审专家的,四川省财政厅与评审专家统一签订《聘任协议》,制作《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并将《聘任协议》和《证书》交市(州)财政部门颁发。

第十八条申请人聘任为评审专家的,其申请资料由四川省财政厅返市(州)财政部门留存归档。

第四章评审专家使用

第十九条评审专家库在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开设网络终端。网络终端所在单位应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评审专家的抽取。网络终端所在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申请抽取评审专家时,因评审专家参加了咨询而申请回避的,应当提供评审专家签到表及其签字确认的咨询意见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评审专家抽取应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在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公示前不得泄露抽取的评审专家信息。

第二十二条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应凭《证书》验证身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凭本人居民身份证验证身份:

(一)《证书》遗失、毁损、所载事项变化等,正在申请重新办理的;

(二)《证书》交财政部门检验复审的。

评审专家未出示《证书》、居民身份证,导致其评审专家身份无法验证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第二十三条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由市(州)财政部门制定。四川省财政厅制定四川省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指导性意见。

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使用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结束后,采取现金或者转账方式,严格按照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第二十五条评审专家不得索取高于规定的劳务报酬,或者要求先给付报酬再进行评审,或者因劳务报酬低而拒绝评审、拒绝签署评审报告等。

第二十六条检举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实名书面报告所涉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财政部门调查处理时,可以暂停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格式见附件二),至调查处理结束之日止。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

暂停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书面告知评审专家,并报四川省财政厅。

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填报《评审委员会成员执业情况评价反馈表》(格式见附件三)。反馈评审专家专业技术水平差、职业道德差或者评审违规的,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告知所涉采购项目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同时报四川省财政厅。

第五章评审专家信息维护

第二十八条评审专家职业、专业发生变化,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年限符合本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可以在延续聘任资格期间变更评审品目(聘期内不得变更)。变更评审品目的,应登录四川政府采购网“专家注册与维护”变更相关信息,经初审、复审、终审后生效。

评审专家职业、专业、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应登录四川政府采购网“专家注册与维护”变更相关信息,并上传有关证明材料,经初审后生效。

评审专家评审区域、手机号码、通讯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登录四川政府采购网“专家注册与维护”变更相关信息,保存生效。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对评审专家的非公开信息保密。

第三十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搜集评审专家信息以实现非法目的。评审专家不得搜集其他评审专家信息或者与其他评审专家串联以实现非法目的。

第六章评审专家继续教育

第三十一条继续教育应在每年上半年由市(州)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四川省财政厅统一继续教育内容、教材和测试标准。

第三十二条继续教育采取集中培训和分散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以集中培训为主。

第三十三条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政府采购业务知识、政府采购执业道德等。

第三十四条继续教育开始前,市(州)财政部门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

第三十五条继续教育应当进行测试,测试合格的,发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格式见附件四)。

第三十六条评审专家在一个聘期内,应当至少参加一次继续教育。

第三十七条评审专家参加继续教育,存在冒名顶替或者测试舞弊等行为的,财政部门应拒绝其参加本次继续教育或者取消本次测试成绩。

第七章评审专家续聘

第三十八条评审专家申请延续聘任资格(以下简称续

聘),应当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检验复审。

第三十九条评审专家应当在聘期届满60日前,填写《评审专家聘任资格检验复审表》(以下简称《检验复审表》,格式见附件五),并同《证书》送住所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市(州)或者县(市、区)财政部门。

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评审专家《检验复审表》和《证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复审表》和《证书》送市(州)财政部门。

第四十条市(州)财政部门核实有关情况,填写《评审专家续聘意见书》(格式见附件六),并同《检验复审表》在15个工作日内报四川省财政厅。

第四十一条四川省财政厅核实评审专家续聘条件。符合续聘条件的,列入拟续聘评审专家名单,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5个工作日。

拟续聘评审专家名单公示期间,有实名书面检举评审专家存在本细则规定的检验复审不合格情形的,四川省财政厅或其指定的财政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告知评审专家、检举人。

第四十二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复审不合格:

(一)除未被随机抽取到的原因外,在聘期内未参加过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

(二)本人有违反本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本人执业过程中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评审工作情况,两次以上反馈其差(违规)且属实的;

(四)本人未参加评审专家继续教育或者继续教育测试不合格的;

(五)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六)不按规定参加资格检验复审的。

评审专家因身体状况,或者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居住,或者其他情况不再适宜从事评审工作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检验复审的依据为下列事项:

(一)《检验复审表》;

(二)《评审专家续聘意见书》;

(三)《评审委员会成员执业情况评价反馈表》;

(四)《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五)财政部门针对评审专家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

(六)其他部门单位针对评审专家作出的裁决处理;

(七)评审专家库信息统计结果;

(八)拟续聘评审专家名单公示结果。

第四十四条四川省财政厅应当将检验复审结果告知

市(州)财政部门。检验复审合格的,续聘为评审专家,原

《聘任协议》自动延续,市(州)财政部门应在《证书》上加盖单位公章并标明日期。检验复审不合格的,终止聘任,原《聘任协议》自动失效,市(州)财政部门应收回《证书》。

评审专家续聘资格条件根据本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三)、(四)、(六)项的规定检验复审不合格的,在终止聘任后的两年内,财政部门不得接受其评审专家聘任资格申请;根据本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检验复审不合格的,在终止聘任后,财政部门将永久拒绝其评审专家聘任资格申请。

第四十五条评审专家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终止聘任。

评审专家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报四川省财政厅处理。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由其所在地市(州)财政部门处理,报四川省财政厅。

第八章违规情形处理

第四十六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责令改正、给予批评、中止其在3—6个月内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一)答应参加评审活动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者迟到,且不及时通过接收到的邀请评审信息中的联系方式告知评审专家库网络终端抽取工作人员,导致评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二)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导致评审过程、评审结果违法违规的;

(三)不遵守评审现场工作纪律的;

(四)抄袭其他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的;

(五)质疑投诉处理过程中接到书面通知后不参加评审复议或者参加评审复议但不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的;

(六)索取高于规定的劳务报酬,或者要求先给付报酬再进行评审,或者因劳务报酬低而拒绝评审、拒绝签署评审报告的。

第四十七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聘任,并永久拒绝其评审专家聘任资格申请:

(一)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关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三)违反政府采购规定泄露评审情况、供应商商业秘密及其他有关信息,造成不利影响的;

(四)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损害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五)搜集其他评审专家信息或者与其他评审专家串联以实现非法目的的;

(六)在一个聘期内发生两次以上本细则第四十六条规

定情形之一的;

(七)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予取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

第四十八条评审专家发生本细则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根据情况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并将处理结果报四川省财政厅(评审专家违规情形处理基本工作流程图见附件七)。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对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的评审专家进行处理的,处理结果送同级监察部门。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需要终止聘任评审专家,或者暂停、中止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由评审专家库工作人员依据财政部门的处理结果对评审专家信息进行技术处理。

第五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申请借用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州)以上财政部门可在评审专家库网络终端提供:

(一)需要对采购项目实施方案、采购文件、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咨询的;

(二)需要对非本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

(三)其他评审或者咨询活动。

借用评审专家的单位应当提供书面申请,说明借用评审专家的用途,并对评审专家使用情况负责。

网络终端提供评审专家,仅限于提供评审专家姓名、电话号码、职称、文化程度等信息。选择评审专家由借用单位实施。

第五十二条已经聘任的评审专家,应当于本细则实施前与四川省财政厅补充签订《聘任协议》。否则,将不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签订《聘任协议》的评审专家名单,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

第五十三条本细则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细则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原《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川财采[2008]38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任协议

附件二:暂停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

附件三:评审委员会成员执业情况评价反馈表

附件四: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附件五:评审专家聘任资格检验复审表

附件六:评审专家续聘意见书

附件七:评审专家违规情形处理基本工作流程图

附件一: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任协议

甲方:四川省财政厅

乙方:×××(评审专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川财采[××] ××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就甲方聘任乙方担任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事宜,自愿签订本协议,并遵守本协议条款。

一、聘任期限

聘任期限为两年,自《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证书》中所标明日期起。检验复审合格的,聘任期限自动顺延。

二、劳务内容

依法、公正、廉洁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三、劳务报酬

由评审专家使用单位严格按照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支付。

四、继续教育

乙方应当积极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评审专家继续教育。

五、践行承诺

乙方应当认真践行其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评审专家库专家注册与维护承诺书》中的承诺。

六、违约处理

(一)暂停执业。有检举乙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调查处理时,可以暂停乙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至调查处理结束之日止。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

(二)中止执业。乙方有《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可以视情况责令改正、给予批评、中止在3—6个月内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三)终止聘任。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聘任:

1、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规定检验复审不合格的。

2、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需要终止聘任的。

3、在聘期内,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七、未涉事宜

本协议未涉及的事宜,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八、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至甲方与乙方终止聘任关系为止。

九、协议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四川省财政厅(盖章)乙方:×××(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二:

暂停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

×××(评审专家姓名):

×××(单位或个人)检举你在参加×××(采购项目名称和编号)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概述)。本××(单位)在处理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川财采[××] ××号)第××条第××款之规定,决定自×××年××月××日起,暂停你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特此通知。

(财政部门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三:

20

预算综合管理系统政府采购业务操作手册

预算综合管理系统政府采购业务操作手册 一、政府采购业务政府采购系统与预算综合管理系统对接流程图

注:流程图中的灰色节点由系统自动处理,无需人工操作。 二、预算综合系统政府采购相关业务操作流程说明 (一)接收政府采购系统的采购计划在预算综合管理系统中关联预算指标流程 1.流程图 2.操作步骤说明 步骤一:支付经办岗-关联政府采购计划的指标 点击【采购计划关联指标】菜单,选择【待确认】选项卡,在需要挂接指标的政府采购计划的右侧点击【确认】按钮以进行指标挂接,操作如下图所示。若该政府采购计划未通过指标挂接的标准可以在此界面选择【退回】按钮将该政府采购计划退回至政府采购外网。

在上图中点击【确认】按钮之后则自动跳转至指标挂接的详细界面,在此界面选择可用指标挂接于该政府采购计划并填写占用该指标的金额(该金额应小于等于指标原始金额与已占用金额的差值),一个采购计划可以选择多个指标,所有指标的本次占用金额合计应该等于本采购计划的本年预算金额。点击【确认】按钮将本采购计划保存至【待送审】选项卡,如下图所示。 步骤二:支付经办岗-送审已挂接指标的政府采购计划 点击【采购计划关联指标】菜单,选择【待送审】选项卡,在需

要送审的采购计划右侧点击【送审】按钮将该采购计划进行送审,如下图所示。 点击【送审】按钮并送审成功的采购计划将自动转移至【已送审】选项卡,处于已送审状态的采购计划在支付审核岗还未审核之前可以点击【撤销】按钮并可重新挂接指标。 步骤三:支付审核岗-审核已挂接指标的政府采购计划 选择【指标挂接审核】菜单,点击【待审核】选项卡,在需要审核的采购计划右侧点击【审核】按钮即可审核通过该采购计划,如下图所示。审核通过后的采购计划会自动转至【已审核】选项卡中。

学校采购管理制度

采购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原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的采购行为,加强学校的物资采购管理,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采购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着对学校负责、降低采购成本的目的,加强对物资采购的管理工作,使采购过程中的决策、价格监督、质量检验等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条采购原则 1.采购过程实行“三比”(即比质比价比服务)的采购原则; 2.采购实行“三审一检”(即购物用款初审、复审、审批,合同初审、复审、审批及质量检测)的控制原则; 3.采购组集体询价采购原则; 4.避免单一品牌、单一来源采购原则; 5.采购过程监督原则。

第四条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五条物资采购按照“先考察,再比较,后确定”的程序进行,对所购物品至少要考察三个以上厂家的同类产品。从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认真比较,充分论证,确定所购物品。 第六条工程基建类采购由学校统一管理,各校区、处室、中心提出方案,基建小组勘测工程并预审核方案,为校长会议决策提出合理建议。经校长会议通过后由采购组组织招标,采购组和各校区、处室、中心专项组完成采购。 第二章采购组、采购员职责 第七条采购组组成和职责 采购组由组长、副组长、采购员4人(各校区1人)、政府采购员1人组成,受主管财务副校长和总务处主任领导,主要职责:(一)加强对本单位采购人员的监督和培训;

(二)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三)依法委托并协助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或者自行采购; (四)选定代表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五)对校区、处室、中心采购项目、采购品牌进行评审,对同等价位、相同性能、相同技术参数的采购项目、采购品牌提出采购建议,为下一步审批决策作依据; (六)公开、公平、公正、严密组织校内所有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的工作; (七)严格审核、审慎修改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发布经主管财务副校长签字的招标公告并组织实施招标,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和办理采购合同备案; (八)参照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名单,建立诚信供应商名单和不诚信供应商名单,不诚信供应商原则三年内不得参与我校招投标;

最新整理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本.docx

最新整理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本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本1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强化各级政府的宏观调控力度,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维护和促进商品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合法竞争,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设备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xxx8]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政府采购的范围 市财政局核定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在市场购置的各类设备及服务项目,列入政府统一采购范围。 (一)设备采购 1 小汽车大客车货车摩托车其他用车; 2 电梯锅炉食堂炊具空调; 3 微机复印机电传机打印机音响和摄像设备照相机及镜头; 4 农机林业水利机械设备; 5 建筑施工工程机械设备; 6 其他设备及备品材料等。 (二)工程采购由财政拨款的基建项目市政建设项目一律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招标。 (三)服务采购 市直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各类服务项目支出。 1 机动车辆定点维修; 2 机动车辆定点供油。 二政府采购管理

在市财政局设立xxx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并根据政事分开的原则,组建市政府采购中心。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制定有关政府采购政策管理制度和办法;指导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审核批准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和批准,处理采购投诉;负责对政府采购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行政事务。市政府采购中心职责:编制本级政府实行集中采购的计划和目录;设立本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负责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会计核算与管理;确定采购方式,组织集中政府采购业务,组织培训采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承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委托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日常管理工作。 三政府采购程序 (一)政府采购程序 1 货物采购: (1)市直单位采购金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小数目采购,只要“货比三家”,采购人认为价格合理,并能满足需要,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财务主管部门审查。财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可以自行直接向任何厂商采购。 (2)市直单位采购金额在1000元以上,货物单位价值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一次性批量采购总值50000元以下(不含50000元)的中等金额采购,各有关采购人必须进行采购报价,至少必须邀请3家厂商投标,对他们的报价进行比较后,择定供应厂商,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可以自行直接向选定的厂商采购。 (3)市直单位采购货物单位价值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一次性批量采购总值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的较大金额采购,必须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统一实行招标采购。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19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3]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监察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国办发[2003]74号),财政部和监察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财政部监察部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评审专家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活动评审,以及相关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评审专家资格由财政部门管理,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自身管理的专家进行初审,并作为评审专家候选人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专家库进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和资源整合要求,统一建立政府采购专家库,也可以借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已有的专家资源建库。 第六条评审专家名单必须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也可以同时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 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管理 第八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政府采购解决方案(简)

政府采购解决方案 1.产品概述 系统目标为国家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提供“政府采购”的全面解决方案,包括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招标,采购合同,资金管理,项目管理模块, 数据传输模块, 供应商管理模块,专家管理 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应用结构 2.政府采购的主要流程 政府采购可分为以下环节 1、财政部门提出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要求; 2、各采购人编制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3、财政部门汇总编制本级政府采购预算,报同级人大批准,并将人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各采购人; 4、采购人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政府采购计划; 5、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各采购人上报的政府采购计划; 6、采购人根据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实施具体采购; 7、采购结束后对采购项目组织验收; 8、支付采购款项; 9、整理并保存项目采购档案。

图2-1 采购系统业务流程 本解决方案将政府采购划分为四个阶段: (一)采购预算管理 政府采购预算的布置。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采购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财政部门的具体工作要求,及时将政府采购预算布置到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 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汇编。各相关业务处室按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收集和审核对口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预算编审中心在各相关业务处室审核汇编的基础上,审核、汇总市直采购人的政府采购预算草案。 政府采购预算的批复。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由预算处(预算编审中心)批复各预算单位,预算处同时将政府采购预算抄送财政采购管理机构。 年中追加追减政府采购预算的,按追加追减预算程序的规定办理。 (二)采购计划管理 采购人根据年度部门预算或预算控制数填报的“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以下简称“计划申请表”)由采购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初步整理后,分送相关业务处室审核。“计划申请表”一般每月集中审核一次。 业务处室审核后在退回采购管理机构。采购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和汇总。 审核和汇总后采购管理机构应在每月末将下月强制委托代理集中采购项目汇总下达给采购中心执行,并及时将“计划申请表”相关业务处室留存联和采购人保管联退回。 相关业务处室根据“计划申请表”(留存联)将预算单位预算内、外用款计划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用款计划抄送国库处、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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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政府采购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学校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凡使用学校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学校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经过立项、论证、审批等确认程序,并落实经费来源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条学校政府采购分政府集中采购、分散自行采购等两种类型。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学校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的、属于黑龙江省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符合集中采购项目标准的采购活动;分散自行采购是指学校自行组织实施的、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但采购预算额度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学校政府采购活动,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政府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一律从其规定执行。 第六条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是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政策、制度和有关重要事项。领导

小组由校长任组长,由分管采购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校领导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学校政府采购工作。 (二)审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规章制度。 (三)审定学校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申请。 (四)讨论、决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并纳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的人员。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评审专家库实行“统一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专家库建设管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推动实现全国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和专家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政 府采购业务培训。 第五条【专家资源扩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广开渠道,通过向社会公开选聘或者向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定向选聘等方式,充实评审专家资源,满足评审工作需要。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六条【选聘条件】评审专家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精通专业业务,熟悉行业情况,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其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 (五)没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六)不满65周岁的中国公民; (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品目,前款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专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的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永兴镇双龙小学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一、凡属政府采购目录内的商品,不论金额大小都必须进行政府集中采购。属采购目录以外的商品,单项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批量采购超过5万元的也应纳入政府采购。 二、学校应在每年初根据自己的资金和学校实际需要,经行政会议研究制定出当年的采购项目计划。采购计划经中小学校同意后报教育局,教育局对各校采购情况进行汇总后报政府采购中心备案。未制定采购项目计划的学校或不在采购计划中的项目,除遇突发事件和上级要求需采购外,年内不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三、学校进行物品采购时,在向教育局报《采购申请表》同时要写出项目名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性能等,采购报告必须经乡镇教育办公室审核。 四、在政府采购中心未进行招标前,任何人不得与供货商确定所购物品的价格和作出任何承诺,更不得向供货商收受或索要物品和现金。 五、学校采购的物品一经政府采购中心招标确定后,学校应及时与供货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严格按合同规定验货、付款。 六、学校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不得以任何借口规避政府采购,对不按要求进行政府采购的,按规定将在教育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永兴镇双龙小学

2018年8月17日 1 财务管理制度作者: :原创发布时间:xx年08月14日17:55:40 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人人网更多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和完善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1、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2、开源节流,提高效益,服务教育教学,服务广大师生; 3、落实岗位职责,确保财务和资金安全。 二、主要任务 4、科学编制预算,及时进行决算; 5、依法筹措教育经费,确保国拨经费、事业性收费及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地到帐入库; 6、做好学校各项支出的审核把关,及时办理结算、报批、付款等; 7、做好教职工的人事管理和工资管理,确保教职工工资和校内津贴及时足额发放; 8、做好学生代收费项目管理和学生食堂帐目管理; 9、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0、加强会计核算,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学校物资采购管理制度.doc

学校物资采购管理制度1 学校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教职工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3.10.25. 一、采购制度 1、学校采购物品一般情况下,由采购人员办理。 2、采购物品须有购物申请单,并注明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用途。3.购物申请单须有申请人、部门负责人、学校财产(管理员)三人的签名。 4、除特殊情况,一般购物在五天内完成。 5、采购的物品一定要和购物申请单相同。 6、所购物品质量有问题或未经批准购买的物品一律不予报销。 育兰学校 学校物资采购管理制度4 学校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控制采购价格,提高采购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领导 1、设立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由校长、园长、工会主任、总务处主任、财务人员等组成。物资采购领导小组是学校物资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对物资采购的程序、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进行监督。 2、成立物资采购小组,由校长、总务处主任、总务处办事员组成。物资采购小组是全校物资采购的实施部门,办公室设在总务处,负责人为总务处主任。 二、采购计划和审批 1、学校各部门所需采购的物资(金额在五佰元及五佰元以上)必须先提出采购申请报告,报总务处主任,由总务处主任报经学校物资采购领导小组会议讨 论决定通过后由校长审批,方可交给物资采购小组成员采购或政府采购。 2、学校各部门所需采购的物资(金额在壹佰元以上五佰元以下)必须先提出采购申请报告,报总务处主任,由总务主任报校长审批后,由总务处安排人员进行采购。 三、采购原则及方式 1、采购物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阳光采购;必须坚持秉公办事,维护学校利益的原则,本着处处节约的原则,并综合考虑质量、价格及售后服务等方面,择优选购。 2、采购小组在接到经过审批的采购计划后应迅速组织相关人员限期将所需物资采购到位,不得拖延,影响工作。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选聘为评审专家, 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

学校物品采购管理制度

学校物品采购管理 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提高学校采购效率,明确岗位职责,有效降低采购成本,满足学校对优质资源的需求,维护公幵、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总务处、教导处、实训处、财务室等部门,为履行其职能或为师生教育教学服务,使用财政性资金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学校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采购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区教育局相关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等基本程序。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成立学校采购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任组长,分管财务后勤的副校长、纪检副校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成员由总务处、财务室、教导处、专职采 购员和两名教师代表组成。领导小组组长对学校采购负总责,具体事务由总务处牵头组织幵展,纪检副校长、工会主席和教师代表等负责监督检查。 第五条学校采购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对各部门的政府采购申请进行审批,对部门采购行为实行过程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调查处理交易活动的投诉和纠纷。 第三章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六条实施归口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学校应当明确采购管理领域内部控制的决策、管理、执行、监督各块的职责。明确财务室为管理部门,总务处、教 导处为采购执行部门。财务室应当牵头建立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明确 学校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建立政府采购与预算、财务(资金)、 资产、使用等业务机构或岗位之间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强化内部监督。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发挥监督作用, 加强对采购执行和监管工作的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畅通问题反馈和受理渠道, 通过检查、考核、设置监督电话或信箱等多种途径查找和发现问题,有效分析、预判、管理、处置风险事项。 第八条合理设岗,强化权责对应。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和

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

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 简明操作手册 (2010年1月) (参阅《管理系统“采购业务”流程图》) 一、“预算录入、计划申报”操作步骤 【采购预算录入】 ——准备好“资金来源证明文件”扫描或数码拍照电子文档(每个文件尺寸不要超过500Kb) ——采购单位经办人登录系统,点击左栏“采购预算录入” ——点击“新增”,录入相关内容,点击“保存”。如需修改,点击“操作”栏的“修改”。 ——点击“操作”栏的“上传文档”,按提示上传“资金来源证明文件”扫描或数码拍非公开招标照电子文档 ——勾选预算条目,点击“提交”按钮 ■预算录入注意事项 1、年初采购预算数据由省财政厅采管处统一导入,其他资金由采购单位自行录入。 2、一笔采购预算分多次采购时,只需录入一次。 【采购单位经办人计划申请】 ——经办人登录系统,点击左栏“计划申请” ——点击“新增” ——选择“其他采购”,点击“下一步”按钮 ——填写采购计划基本信息 ——点击“选择预算”按钮,在预算列表中点选预算条目,点击“确定”按钮 ——点击“操作”栏下的“本次使用金额确认”,输入本次使用金额,点击“保存” ——点击“保存并下一步”按钮 ——如果准备申请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则输入“非公开招标理由”(本次采购预算10万以下可输入“未达集中采购限额”,10-50万元可输入“未达公开招标限额”,其他情况酌情填写) ——如果采购项目不多,可点击“添加项目”逐条填写;如果项目很多,建议事先在Excel格式的《底表》中录入,以便一次性导入管理系统。●《底表》请在采购网首页左栏中下载。 ——如需导入《底表》,点击“导入项目”按钮,按提示导入。 ——将项目内容补充完整,点击“保存”按钮 ——点击“操作”栏下的“打印审批表”(可将页面设置为“横向”直接打印网页) ——审批表签字盖章,扫描或数码拍照(文件尺寸不要超过500Kb) ——再次登录系统,点击“操作”栏下的“上传文档”,输入审批表左上方的“打印单据号”,点击“查询”按钮,再点击“上传文档”按钮,按提示上传扫描或数码拍照电子图片文件

学校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学校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集中采购与招标行为,加强对学校集中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监督管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高校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学校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学校采购包括编入政府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和未编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非政府采购。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学校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本办法。 学校为保障自身正常运转、或为履行自身工作职责、或为提供社会公共服务,需在党媒、党报、党刊等特定媒体发布的广告宣传及水、电、天然气、土地等项目,不编入年度

政府采购预算。 第三条学校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集中采购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以下简称采招处)组织实施,分散采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第四条通过预算审批、落实经费来源的项目方可实施采购。 法律规定有前置审批程序的,审批完成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五条学校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领域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政府采购项目需严格执行,非政府采购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六条学校各项采购信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湖北省分网站、学校主页、采招处网页等媒体上公开。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参与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相关主体为项目承办单位、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采招部门、审计部门等。 第八条学校设立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由分管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基本建设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学校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基本建设处、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后勤保障部(后勤服务集团)等单位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粤财采购[2003]1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3.04.10 【实施日期】2003.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财采购[2003]12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为加强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工作,建立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现资源共享,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确保我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范、高效、廉洁,需面向社会招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由省财政厅负责组建和管理,精选符合规定条件、能胜任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工作要求的专家入库,以备政府采购项目咨询、评审、验收时选聘。 二、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根据政府采购实际工作需要,按专业划分为十五类(除

附件中所列的十三类外,另增加经济类和法律类),按21个区域细分管理。 三、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广东省政府采购专家库的建设,按照《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本区域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招聘初审工作,并在4月底前将本区域专家名单和相关资料上报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后,选录入政府采购专家库。 广东省财政厅 二○○三年四月十日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采购的科学性,做好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确保政府采购的规范运作,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度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提供评审、咨询服务时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尽责为职业守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理论知识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熟悉政府采购理论知识,具备一定的招投标工作经验;

学校物品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试行)

学校物品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提高学校采购效率,明确岗位职责,有效降低采购成本,满足学校对优质资源的需求,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总务处、教务处、实训处、短训部和信息中心等部门,为履行其职能或为师生教育教学及实训实习服务,使用财政性资金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学校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采购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区教委相关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等基本程序。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成立学校采购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任组长, 党委书记、分管财务后勤的副校长、纪检副校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成员由总务处、财务室、教务处、实训处、短训部、信息中心负责人、专职采购员和两名教师代表组成。领导小组组长对学校采购负总责,具体事务由总务处牵头组织开展,纪检副校长、工会主席和教师代表等负责监督检查。

第五条学校采购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对各部门的政府采购申请进行审批,对部门采购行为实行过程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调查处理交易活动的投诉和纠纷。 第三章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六条实施归口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学校应当明确采购管理领域内部控制的决策、管理、执行、监督各块的职责。明确财务室为管理部门,总务处、教务处、实训处、短训部、信息中心为采购执行部门。财务室应当牵头建立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学校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建立政府采购与预算、财务(资金)、资产、使用等业务机构或岗位之间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强化内部监督。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发挥监督作用,加强对采购执行和监管工作的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畅通问题反馈和受理渠道,通过检查、考核、设置监督电话或信箱等多种途径查找和发现问题,有效分析、预判、管理、处置风险事项。

市局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 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省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局用财政资金实施的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采购。 全市系统统一采购或代区、县局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规范、高效、节俭、诚信”,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市局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业务主管局长为副组长,成员由财务装备科、办公室、信息中心和其他有采购工作项目的科室、所属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完善本局政府采购工作制度;督导、检查采购办公室履行职责;审议或审定本局政府采购工作议案。监察室负责人列席研究本局重大政府采购工作。 第五条市局成立采购办公室(下称“局采购办”),主任由分管财务装备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财务装备科、办公室、信息中心和其他有采购工作项目的科室、所属

单位负责人组成,各科室、所属单位要确定一名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具体工作人员。 第六条局采购办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对本部门采购人员的监督和培训; (二)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政府采购信息; (三)依法委托或自行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四)选定代表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五)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六)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 (七)负责对政府采购档案的管理工作; (八)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局办公室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负责采购保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日常办公、生活的办公消耗用品及类似物品、家具用具、生活用电器、石油制品、电子工程安装、建筑工程安装、装修工程、修缮工程等项目。 第八条信息中心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政府采购规定、要求,对信息化建设项目提出科学、合理的技术指标配置和预算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学校物品采购管理制度

学校物品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提高学校采购效率,明确岗位职责,有效降低采购成本,满足学校对优质资源的需求,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总务处、教导处、实训处、财务室等部门,为履行其职能或为师生教育教学服务,使用财政性资金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学校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采购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区教育局相关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等基本程序。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成立学校采购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任组长,分管财务后勤的副校长、纪检副校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成员由总务处、财务室、教导处、专职采购员和两名教师代表组成。领导小组组长对学校采购负总责,具体事务由总务处牵头组织开展,纪检副校长、工会主席和教师代表等负责监督检查。

第五条学校采购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对各部门的政府采购申请进行审批,对部门采购行为实行过程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调查处理交易活动的投诉和纠纷。 第三章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六条实施归口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学校应当明确采购管理领域内部控制的决策、管理、执行、监督各块的职责。明确财务室为管理部门,总务处、教导处为采购执行部门。财务室应当牵头建立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学校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建立政府采购与预算、财务(资金)、资产、使用等业务机构或岗位之间 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强化内部监督。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发挥监督作用,加强对采购执行和监管工作的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畅通问题反馈和受理渠道,通过检查、考核、设置监督电话或信箱等多种途径查找和发现问题,有效分析、预判、管理、处置风险事项。

学校物品采购、验收管理制度

学校物品采购和验收管理制度 (一)财产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一、作好财产物资采购的计划,并努力组织实施。财产物资的采购应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防止盲目采购造成积压、浪费。 1、一般财产物资的采购: 学校在资金综合安排的情况下,根据事业发展的计划,以及各科教学的需要,结合有关规定,按照优先保证教学需要与兼顾一般的原则,编制切实可行的年度采购计划,经校长批准后分期分批地执行。 专用(实验)室的教学仪器设备采购应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颁布的有关配备标准,结合本校的实际需要制定采购计划。 大批量的财产物资采购以及采购计划中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专项经费的项目,按区教育局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定手续。并由区教育局设备组统一采购。 2、精贵仪器设备的采购: 精贵仪器设备的采购,学校必须提出可行性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采购理由、效益预测、造型论证、安装和使用条件等,由区教育局组织专家进行评仪论证通过后方可执行。或由区教育局统一采购。 3、仪器设备的自制或改造:

自制仪器设备或改造仪器设备(包括请外单位加工制造的),在加工制造前应先制定出自制或改造的预算计划;在加工制造中要严格按照预算计划执行,避免材料及零配件的浪费;在试制完成后,应经过技术鉴定,合格后才能予以验收入帐。 二、作好财产物资的采购工作 1、购物必须先写申购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总务处主管签字审核后安排统一采购,(超过500元须经校长签字)大件物品的采购规范,单件物品1000元以上或总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物品,应由两人以上进行采购。 2、财产物资的采购必须遵守市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不得收受任何“回扣”、“劳务费”,确有“回扣、劳务费”发生,应及时入帐,对劣质产品以及不正当的推销手段,要坚决予以抵制。 3、凡属政府采购的商品学校必须在上一年度的预算制定时予以申报,经上级部门批准后,凭政府采购编号和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4、凡没有列入计划的,又未经领导审核批准采购的物品,一律不准擅自采购。违者财务部门应不予报销。 (二)财产物资验收管理制度 1、学校财产管理员对采购(调拨、捐赠、自制)来的物品,都应根据采购(调拨、捐赠、自制)进来的实物和有关原始凭证对其名称、数量、金额、型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财库〔2016〕19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 现将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6年11月18日 附件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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